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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认真落实施市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有关通知精神;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提高资源有效利用、循环利用的效率,全面、扎实做好公司清洁生产实施和审核的工作,以取得“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实效,并持续推进公司的清洁生产,促进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并实施公司清洁生产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主要由总则、奖励、处罚三部分组成。
一、奖励办法总则强调,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职工全员参与清洁生产的积极性。
公司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施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等,设立清洁生产专项奖励基金,对清洁生产实施中,合理化建议、技术改造和管理改进、创新等方面的方案及项目,及其积极分子、优秀的工作组织者给予奖励。
对公司所征集的清洁生产方案,按方案的可行性、进步性、先进性、创新性,以及实施的实效和效益性,其建议者、实施者和组织者、特别贡献者,经履行评审等程序后进行奖励。奖励的方法,主要有通报表彰、资金奖励(专项奖或在薪酬中体现)等;
评审、奖励工作由审核办公室具体负责,由方案或合理化建议提出、实施所属车间/部,整理和提交方案评审材料;对优秀工作组织者的奖励,由车间/部申报或由审核办提出;审核办登记汇总并组织评审,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奖励。
二、明确了奖励原则和奖励方法。
奖励原则明确规定,对积极参与清洁生产,并提出和有效实施方案;积极提出清洁生产及相关合理化建议;把清洁生产理念贯穿于日常生产、工作中,做到“四无”“六不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全年无污染、设备事故;节约原材料、资金费用,事迹突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或挽救事故、避免经济损失有功者;领导有方,组织清洁生产知识的学习,带领员工良好完成清洁生产的各项任务,完成节能、降耗、减污指标,实际效益良好;通过做好有关工作,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员工或集体(车间/部、工段/班组),按方案技术水平、实施效果、完善管理运作情况、贡献大小等进行奖励,对于成绩突出的,由经理办公会研究、总经理批准,按所决定的奖励金额,给予特殊贡献奖励、表彰。
总则
1.1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奖惩的原则
2.1奖惩的原则是:
2.1.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
及工作目标(承包指标)等。
2.1.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2.1.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2.1.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2.3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2.4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2.5对员工奖惩采取拖延、推逶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下达责任过失单。
3奖励
3.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3.2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公司特别贡献奖三种。
3.3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
3.4行政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
3.5公司特别贡献奖包括荣誉及其它物质奖励,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确定奖励内容。
3.6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3.7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X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嘉奖通报全公司。
3.7.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7.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3.7.3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3.7.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经“公司总经理”评审后为C级应用中取得效果者。
3.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X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功通报全公司。
3.8.1全年能超额(X%—X%)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8.2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8.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3.8.4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8.5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3.8.6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3.8.7经“公司总经理”评审等级为B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3.9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X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大功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
3.9.1全年累计获记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3.9.2全年能超额(>X%)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9.3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五条(二)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3.9.4连续三年,年终考核列为优等者。
3.9.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9.6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9.7经“公司总经理”评审等级为A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3.10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另行给予“公司特别贡献奖“。奖励内容和奖金额度由董事会一事一人一议,公开通报奖励。
3.11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3.12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3.13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奖励单。奖励的核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4惩戒
4.1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4.2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2.1检查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况,一切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4.2.2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4.3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4.3.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
4.3.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
4.3.3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罚款X元。
4.4.1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
4.4.2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者;
4.4.3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4.4.4说脏话、粗话者;
4.4.5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4.4.6参会人员迟到者;
4.4.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4.4.9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4.4.10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者;
4.4.11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4.4.12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4.5各部室第一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并罚款X元。
4.5.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4.5.2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4.5.3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5.4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4.5.5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室或主管领导者;
4.5.6对本部室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者;
4.5.7一周内本部室员工有5人次(含)违纪者。
4.6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同时给予X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警告通报全公司。
4.6.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4.6.2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6.3培训旷课者;
4.6.4培训补考不合格者;
4.6.5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4.6.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4.6.7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6.8私自移动消防设施者;
4.6.9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
4.7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X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过通报全公司。
4.7.1工作时间酗酒者;
4.7.2在公司期间聚众赌博者;
4.7.3各种漫骂和相互漫骂者;
4.7.4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4.7.5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4.7.6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4.7.7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7.8培训无故旷考者;
4.7.9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7.10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X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4.7.11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者;
4.7.12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X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大过通报全公司。
4.8.1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8.2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4.8.4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4.8.5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4.8.6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4.8.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8.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接受受到损害者;
4.8.9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X—X元的经济损失者;
4.8.10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8.11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4.9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同时通报全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含)以上者;
4.9.2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X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4.9.3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4.9.4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4.9.5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6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7损公肥私、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8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9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0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9.11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4.9.12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4.9.13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4.9.14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5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4.10员工造成公司财物损坏和丢失的,由审计监察室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处理。
4.11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直接上级领导责任大小,给予该直接上级连带责任处罚。
4.12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者,将并处以降职或撤职处分,由人力资源部重新考核定岗。
4.13惩戒的提出人可以是任何有权发现问题的人,落实人必须是其直接上级,核实人必须是审计监察员。核实结果报人力资源部。惩戒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处分处理程序”。
4.14对当事人的经济处罚,从当事人的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5附则
5.1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审计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
5.2员工考勤的奖惩规定另见《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5.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由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监督检查。
附:制订发展计划
第一条 新产品必须是: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的;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在省内是第一次试制成功的产品,并经过省科委、省经委确认。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潢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不应列为新产品。
第二条 工业企业应把发展新产品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产品计划完成的好坏,是检查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做好国内外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结合企业产品的发展方向和生产技术的实际,逐年编制新产品发展计划。
第三条 新产品发展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主管厅局和各地市经委、科委会同计委在企业计划的基础上,于前一年十月前,分别编制本行业、本地市的年度新产品发展计划。
第四条 省经委、省科委会同省有关主管厅局,对各行业的年度发展新产品计划进行逐项确认。在确认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需要,编制省的重点新产品发展计划,由省计委综合平衡后作为省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部分下达。
设计、定型、投产
第五条 发展新产品,应满足用户需要,坚持质量第一,价廉物美,适销对路。产品设计要贯彻标准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制订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市场调查,用户要求,技术性能指标,试制方案、协作关系、经济效果初步估算等。
第七条 设计定型。产品试制结束后,经过测定、试用、试销,如果证明其技术性能、结构、造型、工艺、质量都达到原设计要求,用户满意,应报主管部门申请技术鉴定。由主管部门召开鉴定会议,作出能否设计定型的结论。凡是需报省确认的新产品,应由省主管厅局组织鉴定,如省主管厅局委托地、市主管局组织鉴定,必须对鉴定作出批复。
第八条 新产品的投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定型;
2.经过小批试生产或必需的中试;
3.有完整的设计、工艺、检验等技术条件;
4.有经过标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注册商标。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按专门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有成本分析、价格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果估算。
具备以上条件后,企业可向下达试制计划的主管部门申请生产定型。未经批准生产定型的新产品,一律不列入生产计划。
经费、试销、税收
第九条 解决厂矿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经费的办法,应在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内部开支一定的研究经费。除去大型的、综合的、长远的科研项目以外,一般的新产品试制、新技术研究,国家不再拨款,由企业自给,以增强企业的经济责任。企业科研经费(包括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用)可以从三方面解决:一是更新改造资金;二是企业管理费;三是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可以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第十条 新产品批量投产所需经费,属基本建设的,按基建程序办理;属技措性质的,按挖、革、改管理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能用贷款解决的,应尽量用贷款解决。银行应对发展新产品的贷款给予优先支持。贷款只能用新产品本身的利润归还,不能动用老产品利润。
第十一条 新产品研制成功,经鉴定后投产,允许企业自销。试销期由主管部门会同财税部门根据具体产品确定,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制定,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试销期满投入批量生产,即应报物价部门制订正式价格。
第十三条 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因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省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第十四条 为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凡能按计划完成试制并组织投产的企业,在新产品批量投产后第一年获得的利润中,留成百分之十至三十(集体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提取留成),以用于继续发展新产品。具体留成比例由地市县经委、主管局会同财政局,比照实行利润留成企业的增长分成比例商定。
合同、奖励
第十五条 为加强发展新产品责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行经济技术合同责任制,凡列入省新产品发展计划的项目,都须签订专项责任合同或有偿合同,明确项目进度、技术经济责任、用款计划等。
实行有偿合同的新产品试制费,其偿还期限和份额,在经济技术合同中加以规定,以后由企业从专用基金中归还。省下达的项目,由省主管厅局与企业(或研究单位)签订经济技术合同,经省经委或省科委鉴证。地、市、县下达的项目,由地市县主管局与企业(或研究单位)签订经济技术合同,经地市县经委或科委鉴证,按照合同规定由财政部门收回的试制费,分别由省、地市县继续用于发展新产品。由于客观原因,试制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经下达计划的机关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免予偿还。
一、邮政储蓄
1、生产奖金按月核发,考核标准为:非营业网点职工奖金60%挂钩考核全局余额净增计划,30%挂钩考核全局收入计划,10%挂钩考核全局资金票款安全;营业网点职工奖金全部挂钩考核网点余额净增计划,网点当月完成净增余额计划50%以下的取消当月生产奖金,完成50%以上的按完成比例核发。
3、较上月新增绿卡活动卡,新增绿卡活动卡卡均余额在500元以上的,按5元/户奖励储蓄网点;卡均余额在1000元以上的,按10元/户奖励储蓄网点。
二、邮政绿卡短信
按2009年新增绿卡短信户数成功扣款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奖励。
三、基金业务
每新开一户中间业务交易帐户且发生有效认(申)购业务,按每户1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有效认(申)购金额按认(申)购金额的10‰进行奖励。
四、小额质押贷款
按其实现收入的25%进行奖励。
五、商易通
每成功营销1台“商易通”话机,绑定绿卡账户自绑定日起一季度日均余额不低于3万元(含)的奖励50元;不低于10万元(含)的追加奖励50元。
六、空中充值业务
每新发展一户商且商3个月内销售话费在500元以上的,按每户1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七、汇兑业务:
1、商务汇款:按实现汇款收入的15%直接奖励业务揽收人员;
2、帐户类汇款:入账汇款按每笔0.50元的标准直接奖励临柜人员;
3、汇兑新业务:汇款每笔按0.3元奖励;集体汇款回执每笔按0.3元直接奖励临柜人员;(客户开发维护的所有成本包括在奖励之中);
4、国际汇款业务:按每笔10元直接奖励临柜人员;
5、网汇通业务:按网汇通销售额的2‰直接奖励临柜人员;
八、保险业务:
1、财险:商业车辆险按保费的9%进行奖励;交强险按保费的2%进行奖励;其它财险按10%进行奖励。
2、寿险趸缴按手续费收入的50%进行奖励,期缴按保费3%进行奖励。
九、速递物流类业务
1、速递业务
2、物流业务
(2)、农资分销按销售收入的25%奖励。
(3)、区域物流按收入的25%进行奖励,其中驾驶员10%、揽收人员15%。
十、邮务类业务
1、函件类业务
(2)、普通邮资广告信封按收入日20%直接奖励揽收人员;
(3)、企业贺卡按收入日25%直接奖励揽收人员;
(4)、幸运邮天下按收入的25%奖励营销人员;
(5)、中邮专送广告(含其他广告)按实现收入的3%直接奖励网点揽收人员;
(6)、对于在实际揽收中产生的每次每单商业信函业务,单次签单、制作、交寄量在1000件以上,按实现收入的8%直接奖励网点揽收人员;
(7)、函件回执:按每件奖励0.5元。
2、快包、商包业务
(1)、快递包裹:每收寄一件直接奖励窗口临柜人员手续费0.5元;
(2)、家乡包裹,按收入的15%奖励营销人员;
(3)、校园包裹和军营包裹按业务收入的10%奖励;
(4)、包裹回执:每件奖励0.5元。
3、邮件保险费(保价费)业务(包含特快、快包和普包)
(1)、凡办理邮件保价费100元以上的邮件,直接奖励营业人员每件0.5元。
(2)、其它附加业务
包件(普包、快包)、给据函件(挂信、挂刷)、特快专递业务收寄中凡办理了3元回执业务的给予临柜人员每件0.5元的奖励。
4、集邮类
业务
(2)、日常邮品销售:按毛利的7%进行奖励。
5、报刊业务
(1)、报刊流转额奖励办法:按日常收订报刊流转额的3%直接奖励收订人员(不包括报刊大收订、半年收订)
(2)、企业形象期刊专项营销奖励办法
凡成功开发企业形象期刊按流转额的25%奖励揽收人。
十一、项目营销奖励办法
(1)、范围:各类业务奖励办法未予规定的,适用于本办法。
(2)、对象:项目组
(3)、奖励标准:
利润达到销售总额的40%(含)以上,按销售总额的10-30%奖励项目开发组或项目个人,超过50%的,再奖励项目开发组或项目个人超额利润部份的40%;
操作流程:
①、为了促进业务发展,要求每个项目在具体操作前,实施人必须向市场部填报《项目开发申报表》,市场部审定并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项目,经局长签字同意可先行借支一定数额的项目准备金用于业务招待,项目开发成功后按规定核算,经主管领导签字予以报销,项目未成功实施由借款人限期归还借款。
②、各部门按月统计本局项目收入情况,核算应发奖励,汇总并签字后,报州局函件部审核。
注意:
(1)、如为项目组开发成功,由上报市场部的项目开发审报表内确定的项目组长行使揽收奖励分配权。
(2)、提及的利润是指销售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成本中除去邮资、印刷、运输费、设计费、车辆使用费、人工费等直接成本外还包括客户开发维护等一切费用)开支后实现的净收入。
一、奖项设置
为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共设立四类奖项:即工业发展奖、企业进步奖、企业贡献奖、企业特别贡献奖。
二、评选方法
(一)工业发展奖
1、评选对象:*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考评范围为列入统计口径的园区内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财税贡献大,当年上缴税金总额(扣除退税和返还税款,下同)须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3、考评奖励办法
(1)考评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总额三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2)列三项指标总量和增幅第1名的分别得100分,列第2名的分别得90分,每相差1个名次相差10分,依此类推;
(3)按工业增加值总量和增幅排名得分各占15%,主营业务收入总量和增幅排名得分各占15%,上缴税金总额和增幅排名得分各占20%的权重,对排名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4)对综合排序第一名的园区授予年度“工业发展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进步奖
(1)对新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的工业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引进市外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来我市投资生产的同一类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企业贡献奖
1、评选对象:列入统计口径的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当年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总额均比上年有所增长,增幅均不低于当年全市市属企业平均增长速度,且当年上缴税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五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3、考评奖励办法
(1)考评上缴税金总额的情况;
(2)列上缴税金总额增量和增幅第1名的分别得100分,列第2名的分别得95分,每相差1个名次相差5分,依此类推;
(3)按上缴税金总额增量排名得分占30%、增幅排名得分占70%的权重,对排名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4)对综合排序居前十名的企业授予年度“企业贡献奖”,并分别给第一名3万元,第二、三名各2.5万元,第四至第六名各2万元,第七至第十名各1.5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特别贡献奖
1、评选范围:列入统计口径的中央、省属驻鹰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企业盈利,上缴税金总额增幅不低于10%;
二是企业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均有所增长;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3、奖励办法
上缴地方口径税金总额比上年增加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奖励25万元、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三、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对应项目中使用。
四、评奖程序
1、由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的参评对象,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委申报。
2、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财政、国资、科技、国税、地税、统计、劳动保障、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申报情况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3、经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4、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