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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联席会议;移植续造安全保障程序;警务强制手段;特别调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69-01
为严格依法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加强办案安全防范,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如何找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该强制措施过程中的职责定位,夯实这一履职新平台,提供高效、稳定、安全的警务保障成为重中之重,探索、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也势在必行。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任务过程中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困难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主体缺位
许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大多情况下与作为执行主体的公安机关衔接不畅,且授权不明确,权责均划分不清,履职依据不充分,一定程度上存在角色越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束缚了法警部门履职的拳脚,也大大增加了不规范履职可能造成的风险。
(二)司法警察看管力量严重不足
以某沿海省份检察机关为例,该省共九个设区市检察院,平均每个设区市院在编在岗司法警察约56人,(其中35周岁以下平均约25人)。但若按《通知》中要求的指定监居看管人员配备的标准计算,每当对一名嫌疑人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少要同时投入20名以上法警进行轮换。这也意味着以该省各设区市院为单位,每针对一名嫌疑人实行监居就必须调动该设区市院35%左右的司法警察,且几乎必须全部抽调完所有35周岁以下的精干警力,协调程序复杂、周期长,满足不了及时出警需要,可操作性极低。
(三)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人员与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监居看管人员界限过于分明
看管人员缺乏案情和案件进展上的了解与把握,就必然将看管工作浮于形式,无法领会办案意图进行“动态看管”及做好应对突况的准备;办案人员也缺乏看管人员对看管对象心理、思想、身体状况等对案情突破有重要价值信息的有效反馈。
二、因协助执行指定监居任务偏重容易造成的制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若干侧面因素
(一)大量调警参与协助监居容易造成履职面狭窄,履职种类单一的困境,对于设区市院法警支队尤为显著
按《通知》要求,市院法警支队不可避免长期派出警力承担驻点联络协调工作。设区市院法警支队一年中65%以上的工作日(以2015年为例,全年工作日为234天),甚至休息日、节假日都要投入驻点运作、维护、协调、看管,极易导致其他部分警务活动完全停滞开展,甚至个别单位不可避免出现“人去队空”的现象,警务内勤、上传下达等综合工作也无法按时完成。
(二)从时间、空间、人员、训练状态上不同程度影响着市、县两级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体技能训练工作的开展
白2013年检察机关普遍大力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以来,为提供警务保障,警务部门不可避免的须将训练计划的开展让位于服务办案的首要性、突然性。即使悉心统筹安排,也难免受到参训人员不齐整,训练地点局限性,训练状态低迷等因素的制约。
三、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制度建设探讨
(一)各省级检察院或省级院所属法警总队应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出台一个具体的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使用
同时,省级检察院应协调对应省级公安厅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敦促公安机关派警员担任监视居住的执行组织工作,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交由具体担任执行组织工作的公安人员统筹安排,并明确执行不到位、执行失职产生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归属问题。
(二)法警部门与自侦、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联席会议制度
自侦部门拟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申请、审批、决定阶段,集法警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从办案经费投入、人员投入的承受能力上进行充分论证和征询意见,促使“短用、慎用”的硬要求落到实处。同时,白侦部门应在阶段性联席会议中对法警部门进行案情简要通报或选择性披露。
(三)各设区市院法警部门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切实加大对保障办案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办案安全
在参考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看管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经验,不断移植和续造新的安全保障程序和办法,同时密切关注、保障涉案嫌疑人合法权利,努力做到慎用、善用警务强制手段,履职不越位,执警不违法。
(四)提高长期看管人员营养保健水平,改善监居点休息室等软硬件条件
对“严禁从事与看管无关的事情”这一规定做变通解释,探索科学合理的调剂方式,同时,在监居点选择性配备警务技能训练设施,探索“看”“训”结合的可能性,探索适当科学训练对保持看管状态的正而作用。同时,省级检察院应尽量将全省司法警察集中比武或练赛考核时间安排在每年10月份以后,或缩小举办规模、举办频率或进行考核内容、形式、载体的改革创新。
现将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经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农村承包制的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拉开的序幕,而农村承包制的改革并非由政府首创,而是由农民自发首创并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推广,可见来自基层的改革创新是改革持续展开的根本源泉。经济领域如此,其他领域也如此,改革权力的下沉是改革创新的重要前提,给基层于改革的权力是改革得以推进的重要条件。
近年来,在国家加快法治化进程和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丰富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内涵,为法治中国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黄陵县人民法院2003年就开始推行以“法官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改革。黄陵的改革探索,尤其是其去行政化、树立司法权威与尊严的努力,对于当前我国法院审判体制,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实践价值。
黄陵县位于陕西中部,是中华民族始祖――黄帝陵庙所在地,该县总面积2275平方公里,总人口12万人。这个只是在祭祖大典时才进入公众视野的地名,今天却因为黄陵法院悄悄掀起的改革而备受法学界瞩目。考察黄陵法院的“法官制”改革的动机、动力、举措和成效,对于如今处在彷徨阶段的“司法改革往何处去?”这个命题,无疑是富有价值的。
黄陵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以后,虽然工作量变大,但是压力小多了。以前的压力来自方方面面都要管。立案后,从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议判决,最后起草法律文书包括送达法律文书,一系列的工作都是要法官亲自做。改革后,送达、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接触等程序性工作都交给了庭前准备室。法官室这一块只管开庭审理。”2007年7月27日晚,黄陵县轩辕宾馆大堂,记者采访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关保俊,谈到改革前后的变化,关保俊脱口而出。
民庭庭长是关保俊对外的身份,在法院内,他只是一名主审法官。对外保持原有建制不变,在法院内部取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建制,这是黄陵法院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基层法院,常见的现象是民事案件多,刑事案件少,行政案件则一年到头难得有一个。基于这个考虑我们决心打破庭室界限。” 改革的始作俑者雷钧,来到黄陵法院之前是洛川县人民法院院长。2002年底,雷钧到黄陵县法院任院长,他在黄陵法院启动了一场“脱骨换胎的改革” 。
“我与每个法官和后勤人员逐一谈心。结果发现,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平均不到2人,派出法庭平均1人,各个业务庭都无法组成一个完整的合议庭。每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要临时借人;在审判管理方面,仍然是主管院长、庭长对案件层层把关,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数量较大,法官的责权没有落实。同时,就基层法院来说,我们认为有可能发生腐败的只有审判和执行两个环节。审判中,法官有可能接受一方不正当的请客、贿赂、说情等,从而徇私枉法,裁判不公。执行中则存在贪污执行款,吃、拿、卡、要等情况。我们在改革伊始就着重研究怎样防止腐败。”
目前,在黄陵法院,一方面实行主审法官制和助理法官制度,从立案审查、调查取证、案件分配、循环办案、提前3天向主审法官送达案卷材料等环节,建立一个权责分明、相互监督的工作流程,防止了审判中的腐败;另一方面,对执行局进行工作任务的合理分工和庭室重设,新建综合室、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综合室负责分配繁简案件,一庭负责执行,二庭负责裁决。同时,通过制定错案追究办法、与法官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建立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度。从制度上建立一个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执行体系。
这项以“法官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的改革的具体措施有:
1,撤销原有业务庭室设置,建立法官室,推行“法官制”,构建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运作机制。其基本框架是:对外继续保留原有庭、室,依法任命的审判职务全部保留;对内打破原来的庭、室界限,不再设立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原来属于这3个业务庭的案件全部由主审法官审理;保留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但对其业务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和必要整合。
2,推行法官助理制,实行人员配置的1+1+1模式。人员配置的1+1+1模式是指1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2004年黄陵县法院被陕西省高级法院确定为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他们将本院的6名助理审判员和2名优秀的书记员选任为法官助理。其主要职责是保障主审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审理。
除了以上两项主要改革措施外,黄陵法院的改革措施还包括:推行法官遴选制,将能力强、素质高的法官放在审判第一线;推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模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法庭,深入群众解决纠纷;坚持每日集中学习和交流制度,不断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与职业技能;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和责任制度,保障案件质量等举措。为了保障法官制和法官助理模式的有效运转,黄陵法院还制定了从审判、执行到队伍管理、党风廉政等5个方面90项近30万字的制度。
改革成效
“对我个人来说,改革后,我感觉自己的业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以前我主要办理民事案件,改革后也就必须办别的案子。开头需要以前主要从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的法官作为审判长,以旧带新。不过我们的适应都是比较快的。我到第三个案件时基本上就独立办刑事案件了。基层案件还是比较简单,行政案子少,非诉执行办了好几个。到后来,立案庭排号组成合议庭时,也就不再考虑谁以前是办什么案子的,按序号,并且看谁时间能错开就行。都是立案庭统一排。”
一位法官在接受西北政法大学师生问卷调查时回答。
在问到“改革后就法官而言,对哪些人的冲击最大?”这个问题时。他回答:
“主要还是对以前刑事庭的冲击比较大,抱怨也比较多。刑事案子比较好办。只要和检察院熟,证据都不麻烦。现在就需要认真走程序,而且也需要加强业务。这有个适应过程。不过改革的好处也多,以前行政庭案子少,民事案子多,效率低,舒服的舒服死,忙的忙死。现在均衡了,平均一个法官每年都有七八十个案子。”
改革后,法官在法院的地位有什么改变?与法官助理如何相处呢?
“与以前相比,法官的权力相对大了,因为案件基本不上审委会了。平时不开庭,我们在法官室里也经常交流案件。每个法官配备一个助理,助理之间的竞争和学习风气是很浓的,因为也想进入法官系列。所以法官助理、法官都抓紧时间钻研业务。可以说,现在法院的各项服务都围绕着法官室转”。
据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刘治斌副教授、谌洪果副教授等历时5年的关注并共同完成的调研报告分析可见,黄陵法院的改革成效显著,除了记者采访法官时得到的“保障了司法公正,防止了司法腐败;提高了法官理论水平,增强了法官的执法能力”的评价之外,至少还体现在以下几点。
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提高了工作效率。改革前,黄陵县法院有审判资格法官共25人,除去院领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员,真正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只有8人。为了保持庭室建制,每个庭至少要保持2~3名法官,但由于案源有限,法官的工作极不平衡,有的年结案近百件,有的则只有几件。特别是行政审判庭由于行政诉讼案件案源少,2002年2名法官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件,审结3件,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实行主审法官制后,大家按期排档、循环办案,2003年、2004年主审法官年平均办案均在90件左右,这样不但保证了法官人人有案办,而且也使原来的办案任务重的法官有时间、有精力抓案件质量、搞审判调研。同时,当法院实行人员配置上的1+1+1模式以后,整个法院的人员都被有力地调动起来。这样,在日常的工作中,大家各司其职,法院的运作完全是动态的,各项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审判行政得到分离,扩大了法官自。改革后,原来的各庭庭长与审判员完全是平级的,都是主审法官,案件的审判结果最终也决定于主审法官,只有极少数的重大案件、影响较大或者新型案件才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据统计,黄陵法院2002年共召开24次审委会,研究案件113件;改革后,2003年共召开审委会7次,研究案件12件; 2006年共召开审委会6次,研究案件4件。以2003年为改革的分界点,之前4年和之后4年由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数量形成了鲜明对比。让案件少上审委会是对法官办案的信任,也能够最大程度解决行政对审判的干预。
保障了程序公正,提高了办案质量。改革前,案件主要是由庭长或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分配给主办法官的,什么案件由什么人审理具有一定的人为影响因素。而在主审法官制下,案件由立案室立案后,即转入庭前准备室,由庭前准备室根据排序进行分配,并决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将案件材料在开庭前3天送到主审法官手中,由主审法官进入诉讼程序;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由庭前准备室按期排序,由轮到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再从排序靠后的法官中依顺序安排两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要不涉及重大或复杂案件,案件审理结束后,主审法官就可以直接签发裁判文书,而不像改革前那样要由业务审判庭庭长或者主管院长签发。这不仅使案件的审理时限大大缩短,而且流程管理还最大限度地规范了主办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审判质量也因此大幅提升。
争论:“潜水”式改革VS“多元中的一元”
和众多从基层发起的改革一样,黄陵法院的改革持续到第5个年头,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如何进行圆满的理论阐释,如何制度化并进行推广的挑战。2007年7月27、28日,包括贺卫方、范愉、张志铭、张卫平、关保英、汪世荣、贾宇等教授在内的近20名法学学者和专家聚集黄陵,就黄陵法院改革的诸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在讨论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铭提出黄陵改革真正的敏感点是它的合法性问题。
针对张志铭教授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绪刚认为:在“坚持改革开放”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的前提下,任何改革都有先天的合法性,都应该支持。关键在于改革方向是什么?目的是什么?价值观何在?
陈绪刚认为,审而不判或判而不审是我国司法过程中最大的毛病。黄陵法院在改革中有意弱化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黄陵法院的整个改革,是在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和法官的权威、地位,它对司法权威的构建有非常大的帮助。
黄陵法院的法官制改革是否具有合法性?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治斌认为,黄陵法院的改革基本上是在不触动现行司法体制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场类似于在游泳池展开的“潜水”式改革。 他认为,首先,基层法院设立各种类型的审判庭并不是法定的。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内部审判机构的设立,只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各种类型的审判庭,并没有规定基层法院“应当”或者“必须”设立诸如民事、刑事、行政一类审判庭。这意味着,《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对内是否要分设刑事、民事等审判庭的规定,并不是一个不可选择的刚性规范,而是一个具有一定选择权的任意性规则。因而,黄陵法院撤销内设审判庭建制这种做法,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法警管理处处长李国庆肯定了黄陵法院的改革成果。他认为,面对普遍存在的基层法院临时拼凑合议庭的难题,黄陵法院走出了一条符合本院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实际的新路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教授发言认为:我国地域广阔,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基层司法改革采用完全统一化的模式或路径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黄陵模式”作为基层法院的创新和改革措施,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在于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我国法院组织、法官制度和司法程序方面的问题,既有政治体制、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组织内部的痼疾。改革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内部的力量,阻力也主要来源于法院内部的利益和理念之争,改革的难度大。“黄陵模式”较成功地从内部解决了从以行政管理为中心到以法官和审判工作为中心的体制和理念转换,并以此作为整合审判资源的基础,尽管这一改革并没有在形式上突破现存体制,但其积极的思路及结果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范愉教授还认为,“黄陵模式”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通过调整内部审判资源应对司法压力。近年来西部法院的法官“断档”和案件相对增多,给法院带来了一定的压力,甚至造成了所谓诉讼爆炸和司法资源绝对匮乏或短缺的假象。实际上,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体制与程序设计的不合理所致,包括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化和过分强调专业化分庭及合议制等。黄陵法院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取消审判庭,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现有审判资源,保证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这说明,法院内部的审判资源仍有极大的潜力可以调动。
范教授还认为,“黄陵模式”同时为司法改革路径带来一个重要启示,就是我国基层司法改革的路径必然是多元化的。多元化的思路一方面主张在基层法院的设置、法官资质、审判方式、诉讼程序以及法院与法院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等方面,应采取分类分层的标准;另一方面,也要求对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例如专业审判庭和法官的专业化等方面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例如,西部基层法院由于案件数量较少、民事案件多,取消分庭设置更有利于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而在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基层法院面对大量的案件,分庭和法官的专业化可能更符合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同样,基层司法还可以在扩大独任制、司法社会化等方面寻求出路,而不必囿于单一的路径或模式。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认为黄陵改革恰好是司法改革“多元化路径中的一元”。他认为:黄陵改革可能在京、沪、粤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没什么意义,但在中西部广大的基层法院都有借鉴意义。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干部管理工作
继续强化调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长宁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抓队伍建设,针对目前我院面临的中层干部人员缺乏、年龄偏大、局部部门低配的局面。加大中层干部的选拔空虚力度,通过积极完善以业绩为引导的干部晋升、选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创新氛围和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局部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拟定各层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政治部将根据党组的意见、院《法官与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和选任的规定》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选、助审晋升审判员、警务人员警衔晋升及高级法官的选升、晋级等工作
政治部将于今年4月开展初任法官遴选工作,1初任法官遴选。根据高院《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为长宁法院审判队伍补入新鲜血液;
根据高院安排,2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今年7月底8月初。组织干警参与高院的审判员考试,通过庭审考核、面试等程序,从助理审判员中选拔出一批德勤业精的审判员;
全年共2次。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3高级法官的选升工作和法官晋级工作。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
撰写《关于我院人员配备调研情况演讲及相关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1向本市中心城区8家法院进行人员配置情况的调查。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局部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此基础上与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共同协商增加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问题;4开展关于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情况调研。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局面。
二、统筹兼顾、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确保法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需要把人才培养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从实际出发,制定措施,积极实践,努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政治部将根据党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依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生长。
(二)认真做好法院人才培养工作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局部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锻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政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与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鼓励干警不时学习、不时空虚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严格依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分、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布置,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三、夯实基础、落实干部考核工作
围绕院党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临时而艰巨的任务。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时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通过考核的杠杆作用,政治部进一步探索有效的队伍激励机制。引导干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规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1对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建立中层干部(含政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党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方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四、拓展进取、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时完善政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加强政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政治协理员的同志。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缺乏。况且,跨部门担任政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为党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年终的评比惩办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生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
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着力解决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政治部将继续深入展开我院干警职级晋升状况调研,提出解决干警职级晋升的建议,积极与区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解决好我院干警职级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职业保证制度的建成。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干部管理工作
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强化调研,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长宁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针对目前我院面临的中层干部人员不足、年龄偏大、部分部门低配的局面,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抓队伍建设,加大中层干部的选拔充实力度,通过积极完善以业绩为引导的干部晋升、选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创新氛围和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部分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政治部将根据党组的意见、我院《法官与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和选任的规定》的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拟定各层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选、助审晋升审判员、警务人员警衔晋升及高级法官的选升、晋级等工作
1、初任法官遴选。根据高院《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政治部将于今年4月开展初任法官遴选工作,为长宁法院审判队伍补入新鲜血液;
2、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今年7月底8月初,根据高院部署,组织干警参加高院的审判员考试,通过庭审考核、面试等程序,从助理审判员中选拔出一批德勤业精的审判员;
3、高级法官的选升工作和法官晋级工作,全年共2次。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合理调配审判资源
1、向本市中心城区8家法院进行人员配置情况的调查,撰写《关于我院人员配备调研情况报告及相关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部分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4、开展关于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情况调研,在此基础上与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共同协商增加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问题;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的局面。
二、统筹兼顾、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确保法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把人才培养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从实际出发,制定措施,积极实践,努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政治部将根据党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按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在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8226;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成长。
(二)认真做好法院人才培养工作
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部分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加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锤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政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鼓励干警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安排,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三、夯实基础、落实干部考核工作
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院党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断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政治部进一步探索有效的队伍激励机制,通过考核的杠杆作用,引导干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规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1、对2010年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建立中层干部(含政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党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四、拓展进取、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积极参与,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断完善政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加强政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政治协理员的同志,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不足。况且,跨部门担任政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在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为党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在年终的评比表彰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成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
为着力解决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治部将继续深入展开我院干警职级晋升状况调研,提出解决干警职级晋升的建议,积极与区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解决好我院干警职级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