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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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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绝大多数乡镇、社区都制定了比较健全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对各类各级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但是对于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责任划分、考核却很少过问。现阶段,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效率低下,管理不集中,信息资源缺乏整体性。制度建设不完善,有价值的档案材料得不到充分的重视,资料收集效率低下,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严重脱节,档案工作逐渐失去了其自身的完整性,很多的档案信息资源缺乏有效的整合。

1.2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现阶段,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过程中手段和方法都比较落后,这和相关领导部门的不重视有很大的关系。在很多基层地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依然采用人工方式进行处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中应用较少。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还很容易出现错误,对计划生育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外,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尽管最近几年,国家制定出台了多种法规和政策,但是这些法规和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法规执行能力不足。

1.3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素质参差不齐

人才专业素质是影响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从事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专业素质、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人员配置随意性大,人员流动性大,高素质专业人才普遍缺乏。工作队伍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不足,并且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缺少专职人员,大多数是由从事行政、工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的。现阶段,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人员少,专业技术跟不上时展进程,缺少正规培训的机会,存在专业知识老化,知识面狭窄,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此外,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由于缺少重视,薪资待遇较低,难以全面调动起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低,经常出现重大错误,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计划生育档案科学管理措施分析

2.1 强化制度建设

在原有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按照《档案法》规定,在档案局的具体指导下,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即: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调阅利用制度、档案收集制度、档案整理制度、档案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员岗位职责。将这八项制度切实落实到实际,促进其在档案管理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同时,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保证档案室条件完备,基本符合档案室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等要求,保证档案的安全存放。档案人员办公室还配备办公桌椅、电脑、复印机,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2.2 强化自身建设

强化计划生育档案工作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必要的投入保障机制,改善库房保管条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落实档案安全管理责任,抓好汛期、黄梅天、极端高温天的档案库房巡查,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档案安全保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和实体安全。做好创建测评自查验收工作,按要求填报《先进(合格)综合档案室申报表》。通过共同努力,寻找工作中的短板,真抓实干,确保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我公司认真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列入工作议程,在佛山市计划生育工作年度检查中年年都达到目标管理。

【关键词】基层企业;计划生育工作;项目部管理制度

1、基层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现状

(1)极个别项目部的分管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还重视不够。认为计划生育工作不是主要生产工作任务,看不到经济效益。

(2)个别项目部对一些工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抓而不实,资料缺项问题依然存在。

(3)个别属企业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没有及时发放,职工意见较大。

2、基层企业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基层企业计生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公司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落实、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2.1项目部管理制度

(1)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和卡片,按公司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2)掌握所属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雇佣外来流动人口时,必须先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或证件过期的应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90%以上,不得雇佣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遵循以“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坚持“一个原则”、抓住“一个重点”,办好“一证”,把好“五关”,做好“一册”的管理。即: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抓住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重点。

(3)对新进场的临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临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4)在假期和春节以及工程新开工时,组织职工及其探亲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5)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普及计生知识,妇女病的防范和治疗,育儿知识等。

(6)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发放工作。

(7)向职工特别是育龄职工、青年职工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8)计生部门要协调社会力量,为职工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解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2.2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1)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定期组织“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我公司对女职工做到一季一查,一年一大查,在大查中对他们有奖励、有惩罚。(2)协助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3)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及一切补贴,年终不得评奖。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报计生管理部门。

(4)从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育龄妇女,落实晚婚、晚育和母乳喂养假期待遇。

(5)组织主题活动,宣传、动员已婚未育妇女参加优生优育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学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到了育龄妇女家喻人晓,人人明白,育龄妇女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在“三八”期间开展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和组织外出参观学习。

2.3监督检查与奖惩

(1)公司计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项目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2)计划外生育的职工,除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

(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因落实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实施“一票否决”的评优评先晋升资格。

(4)公司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

(5)对拒不服从计生管理,又不接受计生教育的人员,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6)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对内交流工作经验,对外与有关计划生育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

(7)公司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保持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中要起带头作用,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

(8)职工要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9)要依法维护职工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坚持以经常居住地户口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原则。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产权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内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对自愿来我市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移到我市,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对已在配偶所在地投靠居住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

(六)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后,同时,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统计表》中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七)凡市内生源考取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内期间由学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派出所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八)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长审核,报区县户口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准予落户。

三、配套政策

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确立后,有关部门应对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衔接,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凡在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依法经营土地,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适用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在社区居委会登记户口,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抚恤优待政策。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伤残军人、军烈属、老复员军人,仍执行当地城镇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其他优抚对象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

(五)土地承包政策。户口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六)医疗保险政策。凡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登记的居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居住的,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户籍管理日常工作,确保新的户籍管理制度顺利推行。

(二)搞好工作衔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到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年报等一系列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预计户口一元化管理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防止出现因户口一元化管理造成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年报与部、省统计方式不一致的问题。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问题完善措施

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是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工作记录,它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应该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档案管理工作,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对管理工作的态度决定了管理工作的质量,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领导干部和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只不过是形象工程,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的工具,并没有实际作用,不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实际的意义。由于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不重视,档案管理人员在进行档案整理、收集过程中,态度不够认真,导致档案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

(二)缺乏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没有统一的要求,没有按照档案立案原则进行档案的规范管理,受到技术水平的制约,档案的管理还停留在手工操作的阶段,不但增加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还容易导致档案信息的失真。由于缺乏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存在着弄虚作假的现象,比如对临时用工隐瞒不报、对下岗员工和留职人员没有进行生育节育的调查,档案漏档现象严重,假资料、假文件泛滥,严重影响了档案的真实性。

(三)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对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有直接的影响,目前很多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不达标,领导者认为档案管理工作是谁都能胜任的,因而没有技术要求,更没有学历要求,有的档案管理者是领导的裙带关系,大多数是由年纪大、身体差的女同志来做这项“轻松活”,她们大多数没有较高的学历,更没有管理经验,只能边摸索边学习,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因素的作用对社会、资源、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既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环境的发展,又可以阻碍社会、资源、环境的发展,因此,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有利于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人口信息,为管理部门做出有关人口语计划生育的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满足社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利用的要求。领导阶层和档案管理者必须要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才能制定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也能认真对待工作,提高责任感。

(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档案管理制度是档案管理工作的理论依据,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能够让档案管理工作有据可查,有利于规范档案管理人员的行为。在档案归档前,要严格每个环节的检查,工作人员做好任务分配,采用责任制,严格把关每一个环节,并做好对档案信息的审核,一旦出现问题,直接找各个阶段的负责人,建立档案预立卷制度、移交接手制度等,严格制度的落实实施状况,保证档案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化,发挥档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作用。

(三)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要从两方面进行,首先,要严格档案管理人员的招聘制度,要有一定的学历和经验要求,多招收一些年轻的管理人员,有利于创新档案管理思想,容易接受新知识,也可以招聘一些具有优秀管理经验的人才,使档案管理队伍既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其次,做好在职管理人员的培训,鼓励档案管理人员加强学习,参加培训班,或者单位为其提供机会,交流学习等,为他们素质的提高创造条件。

总 结: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要想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必须要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快档案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使档案管理更好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胡晓华. 浅谈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 黑河学刊, 2010,(11)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逐步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

二、目标任务

到“”末,基本实现社会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形成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更趋完善,全面消除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现象,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0:110以下。

三、工作重点

(一)深化宣传教育,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围绕群众生育观念转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阵地,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以“关爱女孩”和“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群众树立“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科学生育观念,构建新型生育文化;宣传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及妇女保健、青春期保健等科学知识;宣传女孩自立、自尊、自强的先进事例和“女子成才”、“巾帼建功”等模范人物。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注、共同参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良好舆论氛围,逐步消除对女孩、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偏见和歧视妇女的落后观念,为女孩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利益导向,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提供优先优惠支持。建立健全同等优先女孩和计划生育“两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农村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救助、少生快富制度;扩大农村两女户低保范围,完善和落实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奖励政策;优先为贫困“两户”实施扶贫项目,积极支持计划生育两女户发展经济;采取多种形式为女孩和计划生育两女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积极为女孩读书升学创造条件,帮助女孩、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失学辍学女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缩小男女孩受教育的差距;努力为农村女孩治病就医创造条件,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拓宽妇女就业门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益。通过一系列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不断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消除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后顾之忧。

(三)强化管理服务,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建立有效的约束制度。各级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重点要建立健全、全面落实9个方面的制度:

1.跟踪服务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符合再生育政策、领取了《生育健康服务证》的妇女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按月随访,落实“三查”,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同时,要全面落实干部包村包对象责任制,实行对育龄妇女的全程跟踪服务。

2.B超管理制度。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注册超声诊断业务项目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已注册超声诊断业务项目的各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要有专门的B超诊断室,有符合执业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B超室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公开操作规程,公开医务人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建立B超诊断情况登记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确因医学需要鉴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医学诊断结论出具准予鉴定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资深专业技术人员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每年由县卫生局牵头对全县从事B超操作的所有医疗卫生和计生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县卫生、计生、食药监部门每半年组织对从事B超诊断等终止妊娠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暗访,每年联合检查一次,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3.终止妊娠药品监管制度。禁止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使用或出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医疗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禁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自行配制终止妊娠药品。

4.出生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对分娩孕妇要主动查验、登记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并核查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对出生分娩婴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并进行登记。出生婴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分娩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10天时间内上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经乡村两级计生专干核实后,方可进行婴儿死亡登记并上报。同时,各级医疗机构每月要向本级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报送婴儿出生分娩花名册,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对出生分娩信息进行核实。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乡村计生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死亡婴儿的性别、发病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5.引产报批登记制度。符合生育政策怀孕的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而终止妊娠的,须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因离婚、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提供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经县计生局审批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因病情危急,先行施行手术的,术后须持施术单位治疗病历补办审批手续。施行引产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须如实、详细登记引产手术对象情况,建立手术档案,每季度同时向县计生局、卫生局分别报送一次引产手术名单。

6.取环手术管理制度。对再生育的育龄妇女,须持《生育保健服务证》和乡镇计生办取环证明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取环手术;对放环不适或并发症需实施取环手术的,由乡镇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凭服务站诊断证明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取环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开展取环手术。

7.弃婴管理制度。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弃婴的,必须严格按照《收养法》规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并向乡镇(街道办)计生办申报登记弃婴来源。无收养手续的,一律按非法收养处理。

8.情况通报制度。计生、卫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沟通情况,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乡镇之间要及时通报情况,联合打击区域间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9.有奖举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办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并进行公开宣传,发动群众对有“两非”行为的当事人和从事“两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经核实后,每次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

(四)规范执法行为,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紧密配合,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两非”行为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重点工作来抓,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检查整治,加大查处力度。

1.对发生“两非”行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进行处理。

2.对民办医疗机构发生“两非”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并对当事人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违法生产、批发、零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技术监督、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符合生育政策怀孕但又非法终止妊娠或者怀孕14周以上自报流产、婴儿死亡、出生送养或分娩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县人口计生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有上述情况且准予再生育的,推迟安排生育。对溺婴弃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并严格执行B超管理制度、出生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引产报批登记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监管力度,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或私自取环。对因监管不力,发生“两非”案件的,对相关单位年度人口计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由于受传统生育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根据省人口委对全省近十年和“”时期86个县出生性别比排序,我县出生性别比分别高达100:120.72和100:117.95,在全省排列第17位,被列入全省20个出生性别比重点整改县之一。这一问题将严重影响我县人口结构的失衡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将给人口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隐患。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站在为子孙后代和国家民族兴衰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县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使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趋于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