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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生育权突然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先是浙江省一位囚犯的妻子要求为其丈夫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引发了罪犯的生育权是否应保护的问题;随后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独身女子生育权,从而又引起独身女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权的问题。试从人权的角度对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作一简要的评论。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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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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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针对不足与缺点,制定新的一学年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计划:
第一,公寓楼学生财务的保管、保护工作。公寓楼在新的一学年当中必须加强对于公寓财务的监管工作,尤其是对于学生的贵重物品(如个人电脑、笔记本电脑、贵重衣物)进行实名登记。公寓楼底的停车厂安装监控摄像头,进行全天候值班看护。
第二,公寓消防安全工作。学生公寓楼的消防设施要进行每月定期的运行排查,发生设施故障等问题立即处理。
第三,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学期前一个月安排各班主任进行一次公寓安全班会,教导学生遵守公寓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学生寝室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针对一些学生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定期开展寝室排查工作,发现使用立即没收。
【摘要】药害危及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滥用药物增加了有限的社会资金和人类生存空间日益匮乏的资源负担。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方面,基于计划生育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值得关注,本文对相关现象进行了合理分析。
【关键词】计划生育;药物使用;安全性;分析;
1 前言
20世纪50年代后期类固醇激素避孕药的创制,是人类生育控制的重大突破。长期临床实践证明,类固醇避孕药疗效确切,安全性较高,为其它节育方法所不及,因此迄今仍为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最早的复方口服避孕药(COC)中,雌激素和孕激素的含量较高,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药物安全委员会提出使用者血栓病的增加与雌激素的成分有关。此后,雌激素在不影响避孕效果的情况下被一再减量,现代口服避孕药中雌激素含量为20~35μg(0.02~0.035mg),这种剂量已被公认为是较安全的剂量,大量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也证明其危害作用极小。但长期服用复方口服避孕药妇女患心血管疾病的危险性仍大于非服药妇女,特别35岁以上和吸烟较多的妇女危险性增加尤其显著。
2 计划生育药物安全使用与合理用药
根据疾病种类、患者状况和药理学理论选择最佳的药物及其制剂,制定或调整给药方案,以期有效、安全地防治疾病的措施。首先要求对疾病做出准确的诊断,从而针对病因和主要病症选择最适宜的药物,经正确的用药途径,给与适当的剂量,按合理的时间间隔完成正确的疗程,达到预期的治疗目标。计划生育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计划生育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是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区人口局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问题放在重要位置,逐步实现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切实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3 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3.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把保障计划生育群众用药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各县区人口局要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计生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计生服务机构药品安全状况和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管理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药品安全评估,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协调有关方面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计生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把药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不断强化对计划生育药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药品安全工作制度,对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以及对计生药品安全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计生药品安全事件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2 加大整治力度,建立应急机制: 各县区人口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协同公安、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的行为;查处服务机构超范围采购药品的行为。要加大对中心城区、商业街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及宾馆、饭店、学校周围涉药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出租柜台、非法渠道购药、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等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着预防为主、反应迅速,确保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能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防止事态蔓延。
4 强化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4.1 严控药品进货渠道,规范药品采购范围: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采购法定允许的药品,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从源头上确保药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调配”的规定,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购进药品时,要在执业许可证审批的服务范围内采购药品,除按规定项目所需的药品外,不得超范围采购药品。
4.2 规范购进药品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各级计生服务机构购进的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做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记录要真实、完整,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包装情况进行验收、核对、双签字。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供货。妥善保管药品,防止过期、霉变,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和积压。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严格处方药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4.3 整章建制,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完善药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药房工作制度;药品管理与发放制度;药品采购、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药品的使用、出库复核、领用、发放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等。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严格不良反应和事件的报告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引导和督促计生服务机构做好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工作。 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及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善计生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机制,畅通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连锁配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科学规划计划生育药械供应发放渠道,合理配置计划生育药械资源。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和计划生育药具营销实施方案要求,有效开展计划生育药械社会营销工作。按照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验收、统一药械管理的原则,严把质量准入关,降低药品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确保计生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加强计划生育用药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表明,紧急避孕药不能代替常规的避孕方法,但是对于无防护同房或者避孕方法失败的女性,为避免非意愿妊娠的发生,及时应用紧急避孕药是必须的。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是很安全的,既不引起流产,也不影响今后生育,不增加宫外孕的风险。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其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广大育龄妇女推荐使用的紧急补救药物,只要有需要就可以放心使用。同时,专家们也提示广大育龄妇女要科学看待紧急避孕药,在需要时正确使用,并且及时落实常规避孕方法。经过对大量证据的收集、评价及谨慎的综合分析后,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是很安全的,既不引起流产,也不影响今后生育。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的副反应并不普遍,而且程度较轻,重复使用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健康风险,即使在一个月经周期内不止一次地服用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的妇女中,也未见严重不良后果的报告。世界卫生组织在它的声明里这样表述,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能够减少怀孕的风险。专家说,上海与美国合作的一项研究,对过去136项有关紧急避孕药与宫外孕关系的研究所做的综合评价结果表明:在15696名服用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的女性中,有307例怀孕,是比较可靠的紧急补救类避孕药,目前我国左炔诺孕酮单剂紧急避孕药是惟一的非处方药,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
6 结语
药物仍然是21世纪治病救人的重要手段,但临床药物治疗水平并未伴随着药品的增加而提高,如浪费药品、延误治疗、医疗事故、药源性疾病等不合理用药现象引发的药害事件在国内日趋严重。药害危及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滥用药物增加了有限的社会资金和人类生存空间日益匮乏的资源负担。有报道我国上市药物中70%被浪费,每年死于药物不良反应者近20万人。若能大力推动合理用药,做到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则可减少60%的浪费和大量药害。合理用药是一个涉及面广、难度高的复杂性工作,临床药学的核心是以患者为中心,研究药物的合理应用,使临床药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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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工作:不因学校或个人工作不到位而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做到人、财、物“平平安安”;让学生牢记常见安全常识,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懂得怎样应对突发灾害及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的发生。
2、卫生:培养学生卫生工作的脸面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校园内做到“干干净净”,个人卫生“清清爽爽”。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教育路线方针,践行“三个代表”,在上级各主管部门、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校情,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用团结谱曲,用实干填词,努力创建和谐、平安、清洁的校园,以促进学校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工作措施
(一)、安全卫生教育:
2、由班主任、寝室辅导员及学校分管领导利用晨会、班会等时间组织学生进行有关安全卫生常识的学习,学习《学校安全管理、学生自护自救知识手册》。
3、扎实开展好“安全教育周”活动。
4、五月份由法制副校长至少上一节有关《治安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及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教育课。
5、组织食堂炊事员及小卖部人员学习有关饮食卫生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
1、安全工作实行“一月一大查”、“每周一小查”、“随时注意观察”的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随时排除,并搞好检查记录,由安全员组织实施。
4月26日上午,区建管局副局长在局六楼会议室召集乡镇建环中心、局相关股室、局联系的重点项目单位等负责人召开建筑领域安全检查工作会。会议由局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邀请区安监局、区交警大队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参会。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指出全区建筑领域存在的问题,安排“五一”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前段时期全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态势良好。一是重点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基本到位。江南大道、古渡路等工程交通管制防范措施健全,污水处理厂施工方案安排有序,场地施工运行正常。二是建筑领域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今年全区推行了建筑企业准入制度,加大区域建筑领域的巡查、通报、整改力度,春节前对相关建筑工地下达的整改意见得到基本落实。三是环卫安全预防工作措施得力。配备环卫安全服,对环卫工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四是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城市区域环卫设施部件调查和消防设施调查全部完成。五是机关安全责任落实。明确各股室安全职责,水电、及内部安保措施得到加强。六是建筑领域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加大,各乡镇都落实专人,开展了经常检查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上报。
会议指出,当前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一是重点项目的安全隐患突出。有些单位仍然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交通管制方案不落实,管理人员业务不专,交通指挥不科学,安排不周,施工现场无人指挥和管理,交通安全标志安装不醒目、不到位,堵车现象频发。二是城市道路安全隐患突出。有的地段下水道井盖被盗、地面堆积大量建筑渣土、开挖坑槽后,无人恢复,人车通行存在障碍。三是建筑工地安全隐患突出。建筑工地上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桩基、塔吊等未定期进行验修,个别脚手架支撑安装不牢、施工工序不到位。四是市容环卫安全隐患突出。余家湾垃圾填埋场预防打药不及时,各种环卫交通工具安全检查不到位。
会议要求,一是做好迎接安全检查与自查工作。各参会单位要做好迎检工作,安排专人配合开展安全检查,并上报自查报告。二是做好十个方面的具体工作。1、市城司要迅速督促益通公司完善交通管制方案,施工沿线安全警示牌要安装到位,交通管制人员要落实到位;施工渣土要采取封闭措施,保证车辆通行,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2、天然气工程要落实专人现场指挥车辆通行,注意与谭艾路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调。3、古渡路务必在“五一”前完成桩基浇筑。安全措施务必在两天内到位。4、谭艾路延伸段清江公司要及时在五龙桥头红旗厂门前设置安全告示牌,优先天然气动工。5、春节前检查下发《通知书》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要申报市建委处理;没有取得资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五一”前停止施工。强行施工的报主管部门查处。6、开展城市道路安全设施检查。“五一”前检查城市道路安全部件设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整改。7、扎实做好环卫安全工作。重点检查环卫工人着装是否到位、环卫车辆是否运行正常。8、做好局机关的消防、供水、供电等内保工作。9、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五一”前,各项目单位要向专班办公室上报值班人员名单,明确专人专车值班,并保证通讯畅通。10、江南水务公司确保节日供水,并要提前进行供水管网检查,合理调度,保证节日供水不断。11、计划生育齐抓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大各辖区及施工工地的育龄妇女的登记巡检力度。发现情况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