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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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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医保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对策;监管现状

最近几年随着国内医疗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医保基金的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在其迅速扩张的背后却隐藏着诸多问题,如欺诈骗保、问题等等。完善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是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稳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

一、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现状分析

(一)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医保基金运行和监管的重要基础。我国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立法相对比较落后、立法层级较低,存在监管范围窄和执法裁量不统一的问题。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和具体的监管制度使得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缺乏有力的依托,对违法者来说,其违规违法成本较低,对其缺乏足够的震慑力;

(二)缺乏高效完善和健全的监管组织机构。完善健全的监管组织机构是实施医保基金运行监管的主体,我国对医保基金的运行管理起步较晚,目前尚未独立于社会保险的大体系。因此在医保基金运行监管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界定方面尚无明确的制度规定。这样既不利于国家和社会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也无法实现医保基金的专业化发展;

(三)医保基金运行监管分散进行,监管呈现“碎片化”监管模式。医保基金运行中央监管机构和地方监管机构的分割以及社会监管主体的分割造成医保基金运行监管呈现“碎片化”特点。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医保基金的征缴、监督、发放方面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导致医保基金出现滥用、挪用和盗用现象。另一方面,地方监管主体众多,造成监督工作出现重叠或者交叉的问题,且各监管主体之间由于缺乏明确的分工和职责划分,相关管理制度之间容易出现矛盾,缺乏宏观的协调和平衡机制。

二、基于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的医保基金监管完善对策分析

相比之下,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较早,医保基金的监管工作和监管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和成熟。如德国为了抑制药费暴涨,一方面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了药品的参考定价制度和药费的分担制度、支付限额制度等一系列医保药费控制制度;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在医保基金监管中主要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主要负责政策、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社会管理组织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美国则采用DRG医保支付方式,建立了不同病种的付费标准,实现了医保基金使用的标准化管理。DRG制度使医院失去了收费和定价的自,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医院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滥用的现象。

根据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在医保基金运行监督管理中的经验和启示,我国在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方面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不断完善药品定价以及支付限额制度,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抑制药品垄断。在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中应注意平衡医院、药企以及政府、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适当考虑和行业管理组织之间的合作,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以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管职能,推动整个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2)国内医保就医收费中仍采用的是按照服务收费的方式,这是造成医院提供过度医疗服务和医保基金滥用的直接原因,鉴于此可参考美国DRG支付方式,通过制定合理的定价标准和服务标准,从根本上改革医院的收入方式,使其按照规范和标准收费。DRG支付方式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操作难度较大且需要完善的配套保证体系,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医院和管理部门已经开始开展试点试验。(3)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符合国情特点的医保基金治理机构,打造综合素质一流的监管队伍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改革必须立足我国国情,结合国情建立科学健全的医保基金治理机构,同时将医保基金非常规专项检查常态化。在医保基金监管队伍建设方面,应注重监管人员的素质培养和专业知识培训,打造一批同时具备医学、经济以及法律等综合性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人才结构上也应注意考虑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力量的参与,并形成制度,既能够充分表达民意,了解人民群众对医保政策的态度,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公平。

医保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我县医保扶贫冲刺清零筛查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有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方案》等六个筛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及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冲刺清零筛查工作,研究制定了《**县基本医疗(医保部分)有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方案》,细化了相关部门单位的任务要求,确保了医保扶贫冲刺清零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紧盯目标任务,扎实开展筛查

按照全省《基本医疗(医保部分)有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方案》和市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医保部分)有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与县扶贫办、卫健局、人社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及县内医疗机构沟通配合,全力开展清零筛查工作。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筛查情况。2019年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参保7974人,剔除参军、就学、务工、婚迁、死亡等因素238人,实际参保7736人,应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保。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参保资助筛查情况。2019年我县民政局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户等13536名困难群众给予资助或代缴医疗保险费133.49万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保障卡持卡筛查情况。经通过人社局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清查,目前全县共有38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尚未取得社会保障卡,我局及时将人员信息反馈各镇,目前38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保卡正在办理中。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未报销费用筛查情况。目前县卫健局正在进一步筛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疑似就医未报销医疗费用信息。

(五)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筛查情况。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医疗救助his接口改造的通知》要求,5月中旬对县内8家乡镇卫生院his接口按照省市统一要求进行了接口改造对接,实现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结算同步。清零筛查行动以来,我县对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his几口对接情况再次进行了筛查,全县10家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面完成医疗救助与医疗机构his接口改造对接,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全县85家村卫生室、23家个体诊所、41家零售药店城乡居民结算系统运行正常。

(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零自付人员筛查情况。经过筛查,我县1-4月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零自付患者2人,存在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免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不能使用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导致。省市医保政策调整后,患者住院零自付的问题也将彻底解决。

(七)基金运行问题筛查情况。2019年全县应筹集资金9283万元,目前实际到位资金8465.04元,资金到位率91.19%。2019年第一季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2890.11万元,占全年基金总额的31.13%,第一季度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1323人次412.87万元,实际报销比例78.47%;大病保险报销588人次29.65万元;医疗救助350人次36.1万元。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实际报销比例90.96%。门诊慢病报销1904人次26.5万元,实际报销比例70%。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资金支出超过季均衡进度。第一季度资金支出2890.11万元,占总资金的31.13%,超出季度均衡进度6.13个百分点,资金透支风险较大。二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未报销费用筛查工作难度大,尚未按期完成。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快工作进度,全面完成筛查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卫健局及各镇的沟通配合,尽快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未报销费用筛查工作;二是进一步收集整理筛查信息台账资料。

医保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蕴含着重大的社会责任。近年来,社会对基金监管的认识在逐渐深化,基金领域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不断提高,科技防控、内控制度的力度在加大。本文就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社保基金现状

北京市自1992年10月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起,目前已经形成涵盖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体系。“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正加快由社会保险政策全覆盖向享受社会保险人群全覆盖转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运行平稳。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也随之加大。据统计,北京市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147.8亿元,基金支出1592.7亿元,基金当年结余555.1亿元,同比分别增加245.1亿元、174.7亿元和70.5亿元,增幅分别为12.9%、12.3%和14.5%。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民生工作提出了“突出重点,守住底线,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十六字要求,什么是底线,基金安全就是底线。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普遍存在注册企业参保率低、参保企业漏报缴费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等问题。从各项专项审计和举报案件反映的情况看,部分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专门从事针对社会保险的不法业务,不断翻新骗保花样。通过编制假行政文书、篡改个人档案、修改关键材料、伪造工作岗位和工作经历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和相关资格。近几年,全国发生多起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需要详细分析当前社保基金管理的难点,思考研究相应的改进方法,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二、基金监督的难点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保基金规模的迅速增加,给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在基金监管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但并没有相应的基金监管法规、制度与其相匹配,导致基金监管的职责不明确、控制要求不清晰,实际监管可操作性较差。如:200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没有根据监管对象、业务流程的变化及时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又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基金监督方面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相对较少,造成“牛栏关猫”,基层经代办机构在业务办理时缺少配套性具体措施,形不成对基金安全的严格管控。

(二)基层管理工作薄弱

通过对19个社保所进行深入的调查,发现基层社保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基础管理制度薄弱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多社保所基础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各项制度建立之后的具体落实不够。比如:有的社保所建立了岗位职责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出纳、会计岗责不清,存在会计负责制单、装订凭证等现象,由此造成了日记账与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号不一致的问题。此类问题普遍存在。

2、财务基础薄弱

据调查统计,部分社保所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原始凭据不规范;记账有错误;会计科目使用错误;15%的社保所基础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

3、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根据调查显示,基层社保所多数财务人员身兼数职,不能专职从事财务工作;另外,部分人员财务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60%以上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不满三年,财务经验不足;有些社保所的财务工作归镇政府的大财务室管理,这样造成了部分财务人员不了解社保政策、不懂业务,导致财务入账不及时等问题。

(三)内控监督手段滞后

由于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风险控制的重心已由一般的业务纠正差错转变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而现行的内控制度与手段则显得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侧重事后检查,事前与事中风险防范不够;二是内控的工作重心仍是一般差错的查纠;三是缺乏对内控工作的有效考核。

(四)社保基金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

从现有的监管模式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分偏重行政手段。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四险合一、五险合一等过程,每一项险种的推出时间、缴费比例和覆盖范围在近三十年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监管,都离不开行政部门的发文。而目前过分倚重行政监管,而忽略了其他监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比如社会监督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好多年,但很少真正发挥监管作用。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分散、政出多门。各部门在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过程中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使得政策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而不同部门出的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困难和漏洞。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使得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能被弱化,监管机制严重失效。

(五)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多

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包括: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医保经办、劳服中心、培训部门;市、区两级社保、医保、就业行政审批部门;及街道、乡(镇)社保所。以北京市就业资金拨付流程为例:

经办环节多给社保基金的监管带来新的压力,从总体上看,基金安全形势是好的,但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基金安全的潜在风险仍然存在。

三、基金监督的对策

针对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基金监管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监管法规和细则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需尽快出台,明确界定基金监管内容和监管工作流程。《社会保险法》在第八章中列举了一些基金管理的规定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又对应了一些涉及基金的违法行为,这些应作为社保基金监督细则制定的依据。

2012年人社部下发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就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出台的一部准法规性文件,其20个禁止性纪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必将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产生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2013年北京市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归纳基金领域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贯彻实施细则》,提出了36个风险防控点。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社保工作人员专门制定的行为规范。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细则中每项“不准”要求,逐条逐项地细化成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形成具体的管理规程和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将这些防范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经办细节,杜绝个别工作人员经办中随意性、变通性的行为,强化社保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形成不敢违规的惩戒机制、不能违规的防控机制、不易违规的保障机制。

(二)建立系统的基金监督架构

为弥补行政手段监督的不足,应建立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基金监督框架,涵盖科技防控、重点业务检查、现场监督等,做到日常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其中:定期监督是每月运用监督信息系统查找、处理、分析疑似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不定期监督是在行政监督方面不定期对社保基金收支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健全基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主要采取会计达标、业务互查、现场督察三种方式开展工作;常规监督主要通过各经代办机构上报“非现场监督报表”、“自查自纠报告”的方式实现,确保社保基金监督常态化、制度化。

(三)整合资源,强化社保监督专项检查

一方面是强化横向检查:加强不同系统之间,不同险种之间的实时、纵深、多维数据比对和交叉监测。利用民政殡葬火化和医院死亡信息甄别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利用医保系统中的就诊信息锁定疑问数据,开展对社区药品目录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监控。

另一方面是强化欠费检查:根据欠费单位摸底调查结果,了解其欠费原因和实际经营状况,有针对性的加大对欠费大户和重点户的催缴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到位。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隐患”,积极落实 “预防为主、管控结合”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

(四)发挥社会监督委会作用

依法设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集合社会各界力量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加大对违规举报的奖励力度,确保社保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委会职能。

基金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以更加精细的管理,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有效的监督,提高社保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基金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胡秋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期试点地区现状调查――以尉氏县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5

[2]朱铭来,于新亮.关于我国照护保障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5

医保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到位。一是对集体资金控制尚有缺陷,个别村收入不及时缴存银行、违反规定多头设立银行账户,个别村公私款不分、坐支现金、白条抵库的问题依然存在;二是集体资产、资源粗放管理,大部分村、社区没有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保管不善导致资产流失,账实不符,少数村存在违规处置资产资源、联防队另设账套核算、账外设账核算集体资金,集体工程由村老协会、基建组负责管理发包问题。

2.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不到位。工程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分散承包、小额工程没有签订承建合同、未按合同规定进度付款、预借工程款未及时结算导致白条抵库、以现金支付大额工程款、入账票据不规范、工程完工无验收结算、拖欠工程款未结算入账等问题依然存在。

3.村级债务保持较大数额。从债务构成看,占比最大的是未兑付的征地补偿款,由于存在群众拒领征地款问题,款项或存折暂由村一级干部、镇财会中心、银行等单位或个人保管,在资金管理、账务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压力;还有就是部分历史欠账以及村集体举债建设或者拖欠的工程款形成债务,由于时间已久,部分已形成呆滞账。

4.违反财务制度问题时有出现。一是报纸杂志征订费用超标准报支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村为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订阅报刊费用在村财政列支;二是村组“零”接待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村大额接待费未批先用,待报账时才补办报批手续,或存在多次使用一次报批入账,个别村还存在报销票据不规范问题;三是财务计划执行不到位,大部分村未能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即使制定也未能按计划执行,特别是重点资金开支无民主、无计划、无安排,完全由村主要负责人说了算,开支随意性较大;四是财务公开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村、社区财务公开资料未能按要求张贴上墙,一些村财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

二、原因分析

1.财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会计工作量大,工作压力也大,但普遍工资待遇水平不高,多数镇、街道没有协助他们办理社保、医保,造成人员流失严重,队伍不稳定,导致会计核算缺乏连续性,履行会计控制、监督方面不到位,会计科目核算运用不准确、自制凭证入账、超范围和标准支付现金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2.镇村两级沟通协调不够。一是村干部认识不到位。二是会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一些手续不完整票据给予退回要求补办手续,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抵制或者没收;三是为了避免中心监管,个别村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意截留部分收入不入账目,在村集体另行设账,报销不合理开支,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制止,势必形成农村财务监管盲点。

3.民主监督管理机制缺位。财务审批权和监督权集中在村干部手中,形成了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员的怪象;从监督小组运作情况看,存在着村民参与意识不强问题,很多地方村务监督小组理财时,未能组织监督小组成员共同参与,仅由组长一人代行职责,另有部分监督小组成员只管盖章,根本不管内容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其结果直接导致财务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4.审计监督不够规范、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职能由农业局经管站实施,但经管站人少事多,每年仅能安排对少数比较严重的村进行审计,在遇到离任审计时,就必须依靠镇、街道力量实施,这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独立性不强。镇、街道由于没有专职审计机构,抽调参加离任审计的对象基本都是财经办、农业服务中心、中心等人员,这些人有的是村级财务的指导者、监督者,有的是村级财务的具体操作者,形成了自己审计自己的问题,不但违反了审计独立性原则,而且其审计结论也可能违反客观公正原则;二是审计专业水平不高。镇、街道从事村级审计的人员中,专业素质和水平普遍不高,审计方式还局限于以查处问题为主的财务收支审计和财经法规审计,以评价和鉴证为目的的经济效益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等开展得很少;三是审计承担风险较大。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加上部分审计人员认识不到位,审计行为显得很随意,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走过场、赶进度问题,程序较不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计的质量,特别是在某些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下,可能会带来被审计单位不认可审计结论而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风险。

三、加强村级财务审计的几点建议

1.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镇村财务管理队伍的稳定。要通过提高会计的待遇水平,最大限度地稳定财会服务队伍。建议参照社区工作者的待遇水平,由政府拨出专项资金作为村级财会服务中心会计的业务补贴,并给予办理社保、医保等保障待遇。同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村集体报账员实行聘任制,由镇、街道财经办或中心负责年度业务考核后,镇、街道聘任,以便于保持村集体财务人员的独立与稳定。

2.加强政策宣传,转变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上级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加大基层审计宣传力度,让广大村干部认识到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监督的重要性,增强基层干部的守法意识,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增强监督小组的参政意识,让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堵塞财务工作中的漏洞;同时对村主干、财务人员、村务监督组成员需要主管部门经常性地开展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监督职责的能力,确保其依法办事,按章办事,切实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医保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近年来,社保基金欺诈行为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中都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伪造病历材料,虚开特殊门诊药品、住院费或治疗费,冒名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收受贿赂,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骗取养老金;利用代缴社会保险的职务之便,办理虚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虚记个人账户骗取养老待遇;违规使用医保卡或者社保卡套取社会保险基金,冒用他人医保证件就医开药;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企业规避员工社保义务等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目前,如何监管数以万亿的社保基金,已成为相关机构的重大课题。监管社保基金,首先要保障其安全性,其次才是保值、增值,否则就会酿成“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惨剧。因此,作为基金的监管部门要从多方面入手,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筑牢工作基础,提高经办管理能力

(一)加大学习培训和廉政教育力度

1.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拟定学习计划,强化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根据《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相关政策条例的调整修改,定期开展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2.落实定期交流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会,重点在政策薄弱环节和政策衔接处如何增设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在强化资格审核、防止冒领等方面开展案例分析,积累经验,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3.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在学习培训中始终贯穿廉政勤政教育,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提高廉洁自律和防腐拒变能力,增强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为民服务观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发挥内控制度监管督查作用,强化内控制度落实自查工作

既要在检查工作中总结经验、健全措施、完善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落实和管理,又要在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实施精细化管理上下功夫,更要在业务风险点建立约束机制,在待遇审核、基金支付、业务维护等重要业务运行环节加强管理。另外,还要在会计出纳、记账复核等基金财务部门和岗位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内审监督、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环节落实措施,优化内部监管体系,为基金监管夯实基础。

(三)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

由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管科室通过责任分解和专项检查,把基金管理和安全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并对基金运行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由基金监管科室拟定监管工作方案,定期组织情况分析,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理设计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内部监控制度,严把审核、复核、对账、稽核关,在各个环节严防死守,形成密不可漏的安全网,确保基金万无一失。

二、强化预算监管,提高征缴工作实效

(一)加强社保基金征缴预算工作

建立基金征缴预算工作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其工作目标任务数、扩面指标数、应参保单位数、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清理追缴指标数等基本数据摸清做实,编制出社保基金征缴预算,确保应征缴的社会保险基数明确,促进基金征缴工作有步骤、按计划科学推进。

(二)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督查监管

1.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工作督查会,分析情况,研究方法,解决问题。

2.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联系财政和地税部门,通报基金征缴和支付情况,征缴扩面工作任务和进度完成情况等,加强问题研究,确定工作举措,确保基金征缴工作科学有序推进,高效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三、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一)强化信息比对

1.建立内部信息比对工作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基金财务科室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工作,针对比对工作中发现的数据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2.建立外部信息比对工作机制。定期对社保部门基金征缴计划数、地税部门的开票数或入库数进行比对;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数据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确保收支数据准确;定期将社会保险征缴支付情况与财政进行沟通交流,争取财政支持。

(二)促进信息共享

建立人社与地税、银行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地税部门对社保基金征缴、银行对社保基金支付、社保部门提出的计划的完成情况等信息要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收支数据准确。建立人社与公安、工商、民政、卫计等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引入公安户籍管理、工商企业注册、税务登记等详细信息,通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因部门信息系统分散和系统割裂造成的重复参保、冒领骗保等基金流失情况发生。

四、强化社会监管,增强基金监管效力

(一)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台、报纸、网络等载体,加大对《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不断熟悉各类保险政策法规,为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和提高社会监督效果夯实基础。落实有奖举报制度,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不断提高社会监管效能。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管,准确定位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标,以社保体制机制及制度执行、社保基金筹集管理和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为重点,掌握社保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和基金的管理情况,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建立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制度

发挥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定期反映参保单位、定点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客观评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参与对参保单位和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和举报参保单位、定点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发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作用

强化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职责,通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工作报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等形式,依法组织开展对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作者单位为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1] 王卫华.关于完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的思考――内部监督是完善基金监督体系的基础[J].职业,2009(29).

[2] 姚春辉.完善社保基金监督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基于武汉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的实证分析[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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