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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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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使用办法

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原则,对年度生态创建示范典型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1.生态村建设:包括国家生态乡(全国环境优美乡)建设,国家、省、市级生态村建设。

2.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饭店创建。

4.列入省、市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试点村。

第四条奖励标准

1.创建为国家生态乡(全国环境优美乡)的,奖励20万元;创建为省级环境优美乡的,奖励10万元。

2.创建为国家级生态村的,奖励10万元;创建为省级生态村的,奖励5万元;创建为市级生态村的,奖励1万元。

3.完成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奖励5万元。

4.创建为国家级“绿色社区”的,奖励5万元;创建为省级“绿色社区”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市级“绿色社区”的,奖励1万元。

5.创建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奖励3万元;创建为省级“绿色学校”的,奖励1万元;创建为市级“绿色学校”的,奖励0.5万元。

6.创建为省级“绿色饭店”的,奖励1万元;创建为市级“绿色饭店”的,奖励0.5万元。

7.完成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建设任务的,奖励2万元;完成市级农村环境综合试点村建设任务的,奖励1万元。

第五条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1.政府投资或全部由扶持资金建设的生态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2.生态创建必须通过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3.工程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奖励资金的拨付

符合生态创建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建设主体或投资者提出申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项目奖励资金。

第七条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1.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态项目建设,巩固生态创建成果,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2.建立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账目,定期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生态创建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第2篇

一、资金来源

镇财政在每年预算中统筹安排落实旧村改造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列入镇旧村改造计划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补助和资金。年度资金规模根据年度计划和实施状况,经镇旧村改造指挥部和镇财政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资金使用方式

镇旧村改造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我镇旧村改建和环境整治的村庄及办事处。

1、对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进行专项补助,按市规划建设局审批通过的村数由原渠道安排落实。

2、对已启动并实施的旧村改造建设村、星级村,根据各村上报实施方案和执行情况,经检查考核后,分期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3、对被评为国家级、浙江省级、温州市级和乐清市级的示范村,温州市级、乐清市级合格村、增星村实行奖励,每年进行考核评选、确定等级。由镇旧村改造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标准组织验收和评比后,给予奖励。

三、资金审批程序和支付方式

(一)资金审批程序:

旧村改造建设补助及奖励资金,严格按照村庄建设进度和质量,规范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各村向所辖办事处提交申请补助的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建设进度情况表等;(2)办事处严格把关、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镇旧村改造指挥部和镇财政办;(3)指挥部会同镇财政办及有关部门实地检查村庄建设进度和质量,经过审核后,研究确定补助和奖励资金意见;联合下达文件后给予拨付资金。

(二)资金支付方式和标准:

1、资金支付方式:

(1)专项资金按年度支付,每年镇市旧村改造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的考核组对各村进行年度考核后,给予补助和奖励。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①村庄整治建设缓慢或停止的;②不实行专款专用的;③财政管理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④村庄建设不按规划实施的;⑤工程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⑥村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⑦未按计划拆除旧房和违法建筑的;⑧未按《整改意见》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2、资金支付标准:(见附表)

四、资金管理

1、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禁移用。资金的使用以及工程量、单位、工程造价等情况必须对外公示公开,在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资金来源

暂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一般不低于当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5%。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廊坊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的资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重大专利项目转化和产业化的资助;重大专利项目、重点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奖励;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和重大专利活动的资助。

第四条资金使用标准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对重大专利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每项资助不低于2万元;对重大专利项目及列入省市重点专利示范企业且专利申请量高的企业奖励不低于2万元;重点专利先进县(市、区)奖励2—5万元;支持专利机构建设,对于在廊坊域内建立首家专利机构的资助5-10万元。

第五条资金领取办法

1、专利申请资助应填写《廊坊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可从华北知识产权网下载)一式二份;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金资助手续。

2、申报重大专利项目转化及产业化资金应提交河北省科技攻关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和项目申报书导出软盘一张,经专家评审通过,办理资金资助手续。

3、重大专利项目、省市重点专利示范企业和重点专利先进县(市、区)的奖励由市知识产权局年终评定后办理领取手续。

第六条专项资金监管

市知识产权局将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在华北知识产权网上公告。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受资助的项目检查、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资金来源

(一)县政府安排项目开发专项资金万元,以后每年增加万元,从年起列入财政预算;

(二)从上级政府奖励给我县的相关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中提取50%;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资金安排原则

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第三条

资金安排范围

下列业主不明确或前期经费紧缺的项目可列入项目开发专项资金安排范围:

(一)列入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项目;

(二)列入国家或省重点建设规划,争取国家、省资金补助的项目;

(三)县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有主管部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规划(方案)编制费;

(二)勘察费;

(三)设计费;

(四)咨询评审费;

(五)项目报批费;

(六)其他相关经费。

第五条资金使用管理

(一)在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拨入项目开发专项资金专户,其他经费办理相关手续缴入该专户;

(二)项目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原则;

(三)项目专项资金借支审批程序:项目负责单位提出借支申请报告,经县发改局相关股室初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发改和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支合同;

(四)项目单位要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开支制度,项目开支必须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同意。

第六条资金的回收与滚动使用

(一)项目开发专项资金借给主办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如项目争取到了国家、省补资金或确定实施,由县发改局按借款合同收回资金,滚动使用(其中争取到了上级资金支持的,在资金到位前由项目单位一次性偿还;其他经营性项目在前期相关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与有关方面签订合同并在接管项目前,一次性偿还);

(二)项目开发专项资金借给公益性项目的主办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如项目短期无法实施,也未争取到国家、省补资金,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审核并报请分管发改和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后,按程序核销。

第七条资金使用监督

(一)项目主办单位定期向县发改局汇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县发改局负责对各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主办单位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核定。

(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县发改局在年中和年终分别将已借用的项目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送县财政局审核,并连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县审计局每年要对项目开发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推进“人才特区”的建设,吸引和激励人才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人才开发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批支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五条人才开发资金用于区委、区政府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主要有:

(一)对引进人才的资助;

(二)对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员的资助;

(三)项目资助;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五)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资助和奖励的。

第六条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的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对符合人才开发资金资助条件的人才,由其所在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聘用(任)合同文本;

(二)学术技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学历学位、职称、奖励等有关证书或证明,柔性引进人才还需提供“特聘工作证”;

(三)科研项目或课题情况,以及立项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高新区人才网上公示一周。对符合条件的,与单位签订《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约拨付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标准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的方式。

第九条项目资助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在高新区人才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受资助单位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受资助单位在资助期间,每年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区人才开发资金每年列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财政部门于年末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度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受资助单位对人才开发资金使用不当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视情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从事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