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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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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第1篇

二、本办法考核奖惩对象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创建“家园清洁行动”的村庄。

三、每年从市级预算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以及省、市核拨专项资金设立市“家园清洁行动”专项资金,资金安排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以奖代补”是指对列入市年度计划创建“家园清洁行动”达标村庄,经考核验收并符合标准的,以奖励形式给予补助。

四、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积极筹措资金,整合各方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家园清洁行动”,建立以政府、村组织、村民及社会捐助共同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

五、以奖代补资金使用于各村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输工具配备,不得使用于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根据《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村庄考核标准》,负责对列入市年度创建“家园清洁行动”的村庄进行自查验收,并将经自查验收达到考核标准的村庄名单上报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家园清洁行动”目标任务,组织成员单位依据考核标准,统一对各村庄进行考核验收。

八、奖励标准:经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考核档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达到优秀标准的村庄,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合格标准的村庄,给予1万元奖励。同时,经省、市考核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村庄,将分别全额兑现省级奖励1万元、市级奖励0.5万元。

九、惩处办法:对于该年度计划50%以上村验收未达标的乡镇(街道、管委会),给予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效能告诫,同时取消该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参加各级有关环境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若发现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存在虚报、谎报现象,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乡镇(街道、管委会)当年所有市级创建达标村庄以奖代补资金。

十、市政局、财政局、市农办根据年度家园清洁行动目标和考核验收情况,提出年度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后,把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十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市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在规定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市以奖代补资金拨到具体达标村,并报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重大工程建设、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各镇(街道、管委会)和重点用能企业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

第三条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使用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

1、三类节能工程。即:重点支持推广使用重大节能技术、重大节能装备、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如锅炉节能技术、工业窑炉节能技术、保温保冷技术、余热余压利用技术、节电设备等。每年60万元。

2、节水项目。如化工、食品罐头、造纸等高用水行业节水项目。每年30万元。

3、重大节能产品财政补贴试点项目。如紧凑型荧光灯、双端直管荧光灯、太阳能集热系统等节能产品。每年10万元。

4、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如太阳能利用技术、生物质能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等项目。每年20万元。

5、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如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等项目。每年20万元。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支持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设备。对在政府规定期限前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年20万元。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1、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每年3万元。

2、能源审计。每年2万元。

3、能源监测能力建设。每年8万元。

4、节能宣传工作。每年2万元。

5、节能培训工作。每年5万元。

6、全县节能目标考核会议兑现奖励。每年20万元。

第五条实施以上项目、兑现奖励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节能效果明显,节电达10%以上,节煤或节油5%以上。

2、节水项目。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单位产品耗水降低10%以上。

3、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同行业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4、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按照省、市、县有关淘汰落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1、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实施。

2、能源审计。按照省、市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节能办审核备案。

3、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能满足和服务于我县节能形势发展要求。

4、节能宣传工作。符合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节能宣传重点和要求。

5、节能培训工作。对各镇(街道、管委会)节能负责人、工作人员和规模以上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满足工作需要。

6、全县节能目标考核会议兑现奖励。参照省政府办公厅《省节能奖励办法》的要求,对评选出的节能突出贡献单位(企业)、重大节能成果、优秀节能成果,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每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县政府节能办要根据省、市的《项目指南》制定《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县节能节水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各企业根据《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

第八条对列入省、市、县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完成淘汰任务后向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申报核查验收。

第九条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县政府审定后,确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第十条凡列入当年县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要按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节水目标责任书,报县政府节能办备案。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县直各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并定期向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将对贷款项目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县里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设立节能节水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对于未完成市、县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的镇(街道、管委会)、单位和企业,不得申报节能节水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范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绩效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新兴产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优先扶持:

(一)省级、市级重点项目。

(二)在全市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项目研发、新建和技术改造。

(三)国家、省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新兴产业重点课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产品研发等。

(五)市委、政府决定扶持的其它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一)对主要利用贷款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对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专项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及产品研发等,一般采用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将确定的本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专项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有关申报材料。项目所在镇(区)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各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扎口工作,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市发展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审核及公示程序

市发改局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围绕行业方向、项目可行性、项目重要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局将拟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明确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镇(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并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规范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根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六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研究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且在专利有效期内的;

(三)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火炬计划或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项目,且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是当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区县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将签署推荐意见的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送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另报项目推荐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产业化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相关技术已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情况、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③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采用的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项目各参加单位工作分工及经费投入、支出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⑤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获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的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科技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将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高新技术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要求:

(一)*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科技局、财政局。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第5篇

一、资金扶持对象

资金使用重点用于城郊蔬菜产业发展,突出扶持城郊蔬菜基地建设及其蔬菜流通体系、加工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社、无公害以上蔬菜品牌建设及蔬菜生产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资金扶持方式

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经一卡通发放。

三、资金扶持重点

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本资金奖补对象集中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郊蔬菜基地建设。凡在我县范围内,企业、个人、蔬菜专业合作社新建相对集中连片,且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设施及常年露地蔬菜基地,均为扶持对象。

(二)蔬菜龙头企业。新建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上发展蔬菜产业的,对本县蔬菜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精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加工型企业;取得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改、扩大规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优先给予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扶持。

(三)蔬菜流通体系建设。对大型连锁超市为解决城区蔬菜供应而自建蔬菜基地。建设产地交易市场、冷藏冷链物流市场、直销点的,按其固定投资额给予适当补贴和用地优惠政策。

(四)蔬菜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内部管理规范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蔬菜专业合作社,按社员数、带动农户数、销售收入由高到低排位给予扶持。重点扶持农残检测设备、无公害生产设施、自办销售网点建设。

(五)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驰名商标称号及省市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蔬菜生产及加工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有机蔬菜、绿色蔬菜等农产品品牌给予奖励,对其中生产规模或销售收入突出的给予重点扶持。

(六)项目配套。对我县实施的蔬菜生产建设项目,按项目要求适当给予配套资金。

(七)技术培训及品种引进。每年组织技术人员对蔬菜生产基地菜农提供技术培训,提高蔬菜种植水平。对引进新特优蔬菜品种给予相应补贴。

四、资金管理原则

(一)实行专项资金预算制。资金实行单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时实行总额控制,每年由农业局按照当年投向重点和有关工作需要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方案,报县分管领导审定。

(二)实行项目申报制。由符合奖补条件的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个人、蔬菜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农业局审定,最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财政部门下达奖补资金。

(三)实行项目报账制。蔬菜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分级管理、分级报账的原则进行报账管理。设立蔬菜发展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资金按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切实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