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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项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一)申请奖励扶助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二)奖励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05年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近5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后,视市与区县的财力情况,再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布;
4.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发给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扶助政策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接拨付的方式发放。各区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指定的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审批,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配合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监督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情况,加强资金管理。
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接受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四、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五、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采取指定专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并为群众提供优质咨询、查询服务。
对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委托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发生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行为的,除取消其发放资格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实到实处。
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按省人口计生部门规定执行。根据省制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落实,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济南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按照省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补助方案:商河县,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40%;章丘市、历城区、高新区,省级补助30%、市级补助40%;其他县区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30%。省、市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补齐。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五)资金发放和管理。
1.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市)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可将此项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发放机构领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此项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要把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内容摘要: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趋于完善,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政策运行层次低,部门缺乏协调,政策衔接不足以及偏重激励,忽视约束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利益导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因而需要进一步优化政策体系和创新工作格局。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转变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地位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新形势下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性转变,开创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利益导向政策的具体实践
(一)国家层面的利益导向制度建设
关爱女孩行动。关爱女孩行动是我国开展的一项旨在提高女性地位、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进男女平等、形成新型婚育观念、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向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种服务,或者在制度上向她们进行倾斜,使她们从中受益的一项社会活动。2005年“关爱女孩行动”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引导着各地利益导向政策的制定,成为利益导向机制事实上的实施载体。
奖励扶助制度。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奖励扶助制度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2006年进入到全面实施阶段。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直接奖励扶助的一项政策。
“少生快富”工程。“少生快富”工程的全称是“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是国家针对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为稳定西部地区低生育水平以及实现西部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组织实施的一项工程。该工程旨在通过经济奖励和政策扶持,在生育政策比较宽松的地区鼓励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3个孩子的夫妇,放弃生育1个孩子,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07年8月,我国正式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在全国中、东、西部地区的10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一定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地方层面的利益导向实践
奖励制度。一是落实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二是节育奖,即对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生不再生育的农村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月给予奖励。三是贡献奖,主要是对“一女户”符合再生育政策而放弃生育指标,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四是法定奖,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制度。优惠制度是一种对计划生育家庭减免一定数额的费用或给予一定补助的利益导向制度。目前的主要做法是收入分配上的优惠以及教育和就业方面的优惠。优先制度。优先制度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进行倾斜和给予照顾的一种利益导向制度。扶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以“三结合”工作和少生快富”工程为操作平台,一方面着力解决农村计生贫困户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将具体扶助措施与发家致富相结合,使计生家庭真正实现少生、优育、快富。保障制度。首先是养老保障。主要形成两种模式,一是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是医疗保障。很多地方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制度载体,通过给予参保补贴的方式,使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优先优惠享受到医疗保障。第三是公益金制度。政府设立的扶助特殊计生家庭的公益性基金,援助对象主要是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和计划生育低保户等。第四是独生子女保险。政府为独生子女家庭买单办理商业保险,提高独生子女家庭抗风险能力的一种利益导向制度。惩罚制度。奖励扶助重在利益激励,依法惩处重在利益制约,二者相辅相成。在当前人们的婚育观念仍较落后、政府财力有限的现实情况下,依法制约应成为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惩罚手段主要是向不按政策生育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近年来,很多地方逐步建立起了“惩处多生、奖励少生”的合力机制,加大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
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面临的挑战
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在导向上的冲突。近几年,国家实施“民生”工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政策,实实在在惠及了千家万户。但是,这些政策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补助,或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筛选,在导向上没有考虑计划生育的因素,没有考虑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反而使计划生育家庭失去了以往从这一部分政策和项目中得到的优先、优惠,而且由于家庭人口少,得到的优惠和补偿远不及多子女家庭,客观上造成了“多生多受益”、计划生育家庭吃亏的现象,形成了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矛盾和冲突。
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亟待提升到国家层面。利益导向制度设计中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制度依然滞后,实施中的奖励扶助等项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计生家庭的养老问题。很多地方也在积极进行尝试建立针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夫妻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局部加以实施。但是,由于国家缺乏相关政策,各地自主实践的结果是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政策遍地开花,这一方面形成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另一面受地方财力和制度规范性的影响,这些地方性政策的前景难料,一旦中途夭折必然会失信于民,也会影响到利益导向机制的公信度。因此,由中央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目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只有上升到国家层面,才能使这一制度更具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才能体现基本国策的特点。
因此,由中央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目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只有上升到国家层面,才能使这一制度更具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才能体现基本国策的特点。利益导向政策多而散,缺乏系统性。已经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扶助等制度,除了奖励扶助制度外,都是各有各的做法,对象、标准不一,各种单项措施帮扶金额都不大,有些措施还缺乏连续性。种类繁多的政策缺乏整合且力量分散,既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整体推进,群众也难以做到知情,从而影响了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效果。缺少具体保障措施,奖励优惠政策兑现难。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不同,国家和各省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具体的兑现方法和兑现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给各地留下了很多的自主空间。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随着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用工形式越来越灵活,企业在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方面的积极性比较低,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督。同时,由于缺乏配套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于兑现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人口计生部门往往又无能为力,从而造成“兑现与不兑现一个样、兑现好与兑现差一个样”的局面,进一步加剧了兑现难的问题。处罚弹性大,激励效应难以体现。对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的标准过低。另外,一些计生部门和基层政府没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意图超生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超生成为事实,便“缴钱了事”,一些地方甚至存在“放水养鱼”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心理严重失衡,产生了负面的诱导现象。
相关建议
一是准确把握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各种惠民政策的衔接,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得到实惠。二是紧紧把握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这一主线,借助当前我国正在部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一有利时机,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三是不断总结各地利益导向制度实施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国家层面利益导向的政策措施。
参考文献:
随着国家的不断昌盛、繁荣、富裕、强大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一系列涉及民生的优先优惠政策陆续出台。这些普惠政策对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些政策是惠及所有公民的,没有特殊的指向。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它的优势,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是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力不足而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力度不大、影响较小的最好方法。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改革工作发展方式,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普惠政策的优势,把普惠政策与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有机结合起来,收到了较好社会效果。
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林权改革、土地流转承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家电下乡、汽车摩托下乡、农业机械补贴、种粮补贴、贫困学生救助、居民大病救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近20项关乎民生的优先优惠政策。他们首先把这些政策归拢起来,由人口计生委及相关部门抽出专人对各项政策进行逐条逐项研究。在不改变政策服务对象、不超越政策规定范围、不提高政策限制条件、不增加政策服务条款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由政府下发文件,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计生户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倾斜。如在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方面,该区规定,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承包,并优惠承包费。
在林权制度改革中,计划生育家庭可优先承包荒山、荒沟、荒坡和荒地,并优惠承包费;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方面,所需费用计生户全免,由政府承担;在对贫困学生救助和居民大病救助方面,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一律按最高额享受;在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方面、农村享受国家奖励扶助的60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老人按照自觉自愿的原则,免费入住区、乡敬老院,享受与五保户同样的福利待遇等。
以上措施的实施,一是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普惠政策的作用,提高了政策的公信力和知名度,挖掘了公共社会资源的潜力,使涉及各行各业的优势得到互补和有效整合;二是较好地消除了在普惠政策落实时,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三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享受到国家对他们的专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有多得到一份实惠;四是弥补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力度不到位的问题;五是适合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实现“四个转变”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目标,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渠道,以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起点,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为载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种政策、项目、经济和社会资源,实施利益导向,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实现低生育水平的长期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财政支持、部门联动、推动有力”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新机制。按照部门齐动、调控资源、分类实施、注重实际的原则,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以下统称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家庭),实施“奖励、优待、减免、扶持、保障、救助”政策,改变以行政措施和“惩罚多生”为主的工作模式,建立政策推动和“奖励少生”为主的利益导向新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制度和程序。建立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准确,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
1、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发放制度。建立农村居民、城镇失业、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机制。奖励费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兑现到个人。
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夫妻,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奖励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在农村分配集体福利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给予优待。
(三)开展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活动
对独生子女死亡、意外伤残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给予困难救助。其父母年满50周岁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的,每人每年补助救助金500元直至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补助救助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30%和70%。
(四)延长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年满14周岁后继续享受每月10元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其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30%和70%。
(五)建立“节育奖”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家庭,从采取绝育措施之日起,施术对象每人每年奖励120元,直至其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对过去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节育奖”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30%和70%。
(六)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独生子女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30%和70%。农村计生双女家庭子女的参合费用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各县(市)、区负担。
(七)农村独生子女参加中招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
(八)部门齐动、调控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社会工程
1、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三结合”帮扶工程。市直各部门要制定对农村独生子女、计生双女家庭“三结合”帮扶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优先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安排帮扶项目和资金。
2、市直各部门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制定落实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计生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纳入各单位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以上(三)、(四)、(五)、(六)项救助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在省定计生事业费标准之外,另行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