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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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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一、项目实施意义

实施G205线公路改造和S322线公路改建项目,可将铜汤高速、G205线、S103线、S322线和*北大门旅游公路连接起来,形成交通主干网络,进一步改善交通条件,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提升我区对外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确保如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区委、区政府已成立*区世行Ⅲ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方法步骤

征地拆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㈠宣传发动阶段(11月5日—12月20日)

由区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G205线、S322线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保障施工环境的通告》,并通过网站、电台和电视台广泛进行宣传。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上门入户向群众讲清项目建设重要意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方式方法,使广大群众自觉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为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㈡勘界调查及摸底阶段(12月20日—20*年1月5日)

在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相关乡镇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和标准,逐村逐户进行地类和房屋情况调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切实掌握详实的基础数据。

㈢征地拆迁阶段(20*年1月5日—1月31日)

相关乡镇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规定,组织群众及时腾空房屋并完成拆迁,交付土地使用权。同时,区电力、通讯、广电等部门按要求完成各自杆线的调查及迁移工作。

㈣支付补偿款及资料汇总阶段(20*年1月31日—2月15日)

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在全面准确核实被征迁土地及房屋面积的前提下,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经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同时,各有关乡镇应在交付项目用地前,将所有征地资料收集完整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有关乡镇和区直部门要对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加强动员部署,确定专人负责,分解落实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扎实稳妥、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确保20*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三、补偿、奖励及安置办法

㈠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⒈分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⒉公益林每亩另行补偿225元。

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⒋对按时完成迁坟的给予每棺200元奖励,逾期未迁的视同无主坟处理。

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⒈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⒉考虑到龙门乡拆迁户建房的二次或三次搬运费用情况,按房屋拆迁(主房面积)补偿金额的20%增加补偿。

⒊凡在20*年1月20日前完成房屋腾空的,按房屋拆迁(主房面积)补偿金额的15%予以奖励。

⒋凡在20*年1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提前一天给予5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

㈢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

⒈评估价计算公式:评估价=房屋结构类型基准价×成新率×建筑面积。

⒉房屋结构类型基准价(详见附件4)。

⒊成新率:1985年前建成的房屋按80%、1985年—1995年的按85%、1995年—2000年的按90%、2001年—2006年的按95%、2007年的按100%计算。

⒋建筑面积:以房屋外墙测量为基准,悬挑阳台按50%、封闭阳台按100%计算。

㈣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⒈搬迁补助按7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标准予以补偿。

⒉被拆迁户的临时安置以自行安置为主。自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为18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统一安置,其安置补助标准为9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

四、资金管理

㈠补偿资金发放形式:征地拆迁补偿由当地乡镇政府登记、造册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区指挥部统一拨付到乡镇指定的帐号,由乡镇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各乡镇应积极引导被征迁户合理使用补偿资金。

㈡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擅自带征土地、随意上调征地面积、虚报房屋面积。确需带征土地的,须报区指挥部审核同意。

㈢对以各种形式侵占、截留、挪用、骗取征迁补偿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其他事项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区下发的年度城市建设及拆迁、扫尾目标任务分解表所列项目(列入表中的工业拆迁项目除外),以及市、区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表之外的突击性项目的完成情况(参照港闸办发[2008]12号文件)。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与奖惩

1、有上年拆迁扫尾工程的街道(乡)、开发区,在兑现2007年专项奖励资金时,预留20%作为扫尾保证金。在规定的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扫尾任务的,完成后全额支付;在目标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支付50%;未完成的,不予支付。

2、工程保障采用评级奖励办法。区安排专项转移资金奖励在建设中能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工程施工不受影响的街道(乡)、开发区。分优、差二个等级。工程优等级奖5万元/项,差等级不予奖励。

3、对当年城建前期任务拆迁的考核以项目为单位,区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街道(乡)、开发区。

当年城建前期任务拆迁的考核标准为房屋(包括非居)全部拆除,达到拆迁工程验收标准。开拆时间为目标完成时间一个月之前。需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由拆迁推进办确定。

在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民房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80元/平方米;目标完成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60元/平方米;目标完成时间两个月后完成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30元/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搬迁或按规划要求在领许可证前预拆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另加20元/平方米。

居单位在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的,按非居组审核、审计价的1.5%予以奖励;在目标完成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按审核、审计价的1%予以奖励;超过两个月完成的,按审核、审计价的0.5%给予奖励。非居单位在工程开拆前未通过拆迁实施单位提前拆除,按拆迁实施单位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审计价的3%)奖励。

该奖励在工程居住房以及非居房全部拆除后,一并兑现。

该项奖励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监管。各街道(乡)、开发区必须将所得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就业、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等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为鼓励街道(乡)、开发区为推进城市建设争做贡献,区安排专项奖励基金,由街道(乡)、开发区奖励在完成拆迁任务过程中有贡献的人员,其中包括区机动大队或其它派出参拆人员。

民房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元/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搬迁或按规划要求在领许可证前预拆的,另加5元/平方米;非居按审核审计价的0.2%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与推进进度挂钩,在全部拆迁任务(包括非居)完成后支付。

对按计划完成2007年底前扫尾项目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

专项奖励基金实行后,区不再支付1%的拆迁推进费。专项奖励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街道(乡)、开发区根据项目自己制定。

5、安排50万元用于奖励区部门为目标任务完成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二)考核实行单项考核、季度兑现和年度汇总的方式

各街道(乡)、开发区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拆迁开工报告》报区考核办,考核办会同推进办进行拆迁项目跟踪。目标任务完成后,街道(乡)、开发区及时书面申请考核,并填写《目标任务完成考核表》,同时提供所有证明材料(非居申报材料经推进办非居组认可)。

区考核办组织考核,出具《城建工作任务业绩考核通知单》。按季度兑现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奖励基金。

考核办年底对各街道(乡)、开发区年度城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

(三)街道(乡)、开发区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街道(乡)、开发区年度四个文明综合考核挂钩,基本分为15分

1、按时开拆率(即全年所有按时开拆项目与全年应拆项目的比)占权重10分,开拆率与权重分值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

2、拆除率(全年已拆户数与全年所有项目应拆户数的比),占权重5分,拆除率与权重分值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

3、拆除率达90%以上的街道(乡)、开发区中,全年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数列全区第一的加3分;列全区第二的加2分;列全区第三的加1分。上述三项之和即为各单位四个文明综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得分。低于12分的街道(乡)、开发区,不得评为先进和标兵。

(四)开展“城建杯”竞赛活动

按季度开展“城建杯”竞赛活动,根据上述三个文明综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办法,对照季度城建计划任务,进行考核打分,得分前两名的授予“城建杯”。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一、实行征拆分离

为了改变多年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管部门(拆迁办)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窘境,2006年县政府成立了征地拆迁指挥部,明确了县房管局(拆迁办)负责对全县各房屋拆迁项目法定程序的把关、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审定等相关工作,现在征地拆迁指挥部和各镇以及六个工业园区(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房屋拆迁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理顺了拆管关系,真正实行了征拆分离。

二、理顺职能、设立房屋征收部门

2012年5月我局向县编委报告,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同年7月县编委核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领导职数一人,事业编人员六人。

工作职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审核征收与补偿方案、奖励办法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房屋征收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我县房屋拆迁工作现状

我县经过二十多年的旧城改造,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划面积不断翻番,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早已完成,现在的房屋拆迁工作都集中在县城规划区以外及各镇、各工业园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因此,房屋拆迁工作主要由县国土部门负责,各镇、各工业园区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二、各部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含区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住房保障、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和指导。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经审批的近期建设规划,是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根本依据。规划、建设、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3-5年计划,逐年分步骤地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在有条件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在编制计划时,应在建设项目所在片区或邻近片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适量的拆迁安置用房。

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后,组织实施的区或有关单位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拆迁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资料作为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建设(购买)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的基础资料。并着手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选购。

五、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吸纳被拆迁人的意见后,完善拆迁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高层(或公摊系数大于0.017)的,采用套内建筑面积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多层房屋的,按建筑面积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费应包括设施搬迁、调试安装费用和无法使用的设备的折旧费。

七、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且其家庭成员没有其它房屋(私房、房改房、租赁型公房)的,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予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符合廉租房条件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后,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享有优先申请权。

(二)按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对不足45㎡部分,应对其使用权进行补偿。

(三)按45㎡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超出原房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房改价格购买后取得产权。超出45㎡的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取得产权;如被拆迁人属困难户,超出部分可以由被拆迁人租住,超出面积的多少由拆迁人决定。

八、在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时,被拆迁房屋须进行评估,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被拆迁人不认可的,拆迁人可以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单价加上原评估单价之和不能超过该片区上季度新建商品房交易均价;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共同委托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认可了的不再上浮。

九、对在拆迁许可期限内(不含延期)搬迁的被拆迁户可适当奖励,鼓励产权调换到金阳新区,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方案中制定。

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准。房改房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如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应以产权监理部门重新测绘的面积为准。对产权证标注面积存异议的可以申请产权监理部门重新复测,复测无误,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对居住于无证房内、有常住户口且其它地方无住房的,可以按照当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给予安置,产权归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被拆迁人自愿拆除无证房、超期的临时建筑的,还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工料补贴。

十一、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为住宅但实际用于合法经营的房屋,除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外,对于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方式给予额外补偿:

(一)2002年8月1日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拆迁人可按照同等地段经营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5%给予货币补偿。

(二)2002年8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拆迁人可按照同等地段经营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货币补偿。

(三)合法自营的房屋,且靠房屋经营为生的困难家庭和残疾人,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和街道、社区的有效证明的,补偿可在前(一)、(二)款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对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公共府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拆迁人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拆迁许可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签约率达到51%以上并符合强拆申请条件的,拆迁人可以选择按程序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密切作配合。

十三、用经济适用房作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实施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拆迁的用地只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或绿地,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西城改造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具体范围为:东以集贤北路为界,南至22万伏高压走廊,西至*经济开发区和安徽理工学校,北抵集贤关与宜秀区接壤,总面积约7.37平方公里。

第三条*市西城改造建设工程规划区域及其还建点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十里铺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西城改造工程建设以及还建点内的建筑物、附属物的类型、结构、面积以区、乡、村三级实地摸底丈量登记并经相关部门认证后公示无异议为准。被拆迁户在公示期内对丈量结果如有异议,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区西城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认证组和乡、村等有关单位复核,并以实际复核结果为准。

第五条拆迁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由租赁当事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裁决处理。在拆迁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区相关部门、乡、村、拆迁承包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补偿面积的认定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补偿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法定建房批准文件所作的记载为准。

(二)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未记载的,或者记载与现状不符的按下列规定认定:

1、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未记载房屋的用途且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能提供有效非住宅证明的按住宅认定;

2、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但拆迁时已改为住宅的,按住宅认定;

3、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认定。

(三)在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位置及用地范围内,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认定。

第七条经认定后,合法建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1、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200元/㎡的标准,砖混结构115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11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1000元/㎡的标准;

3、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区位级别,结构等级,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40㎡的部分按850元/㎡标准;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但未超过60㎡的部分,框架及砖混结构按55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按47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的按350元/㎡标准;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的部分,框架及砖混结构按400元/㎡标准,砖木结构按3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200元/㎡标准;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按常住人口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安置。剩余建筑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5、实行全部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自行解决安置;

6、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还建安置按搬迁序号确定。每户还房建筑面积超过调换建筑面积的,超出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购置;10㎡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购置。偿还建筑面积不足调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人均40㎡以内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还建房在规划许可的还建点内建设,按多层配套住宅建设;

7、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建筑面积找付结构、楼层差价款(见附表一);

8、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18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40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18个月后,仍未得到还建安置的,该项费用按有关政策执行。被拆迁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2400元;

9、拆迁搬家,每户一次性发给300元搬迁补助费。单位(含个体企业)大面积非住宅房按2-4元/㎡补助搬迁费。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按建筑面积1500-2000元/㎡计算实行补偿:框架结构2000元/㎡的标准,砖混结构180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15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1200元/㎡的标准;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确认为经营性门面房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200元/㎡,砖混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1000元/㎡,其他结构按900元/㎡的标准,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生产、办公等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710元/㎡,砖混结构570元/㎡,砖木结构450元/㎡,其他结构按240元/㎡的标准,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3、经确认将住宅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取得法定生产经营证照并年检一次以上的,按下列标准计算拆迁费用: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550元/㎡计算;生产、办公性用房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500元/㎡,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400元/㎡,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300元/㎡,其他结构按建筑面积200元/㎡。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4、经确认将住宅房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三)拆迁房屋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八条拆迁房屋符合建房条件,但无任何产权证明,且无其他任何农村住房的,除人均还建40㎡产权以外,剩余货币补偿部分:40㎡-60㎡部分按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偿标准的10%递减;人均60㎡-100㎡的部分按上述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偿标准的20%递减;人均超过100㎡以外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在过去其他项目中被拆迁的拆迁户,如本次拆迁其同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当时拆迁还建面积人均不足40㎡的,则可在此次拆迁还建中补齐人均不足40㎡的部分。已按政策全部享受拆迁还建安置的,不再享受还房安置政策,其拆迁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应拆迁面积纳入人均40㎡以外计算,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

1、有正式户口的,且在当地常住的;

2、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学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义务兵、士官、服刑劳教人员,以及一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其在当地常住的无工作单位的配偶及子女;

3、农转非后,仍常住当地务农的;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常住人口;

5、认证小组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享受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分户认定

私房以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计户;居民、村民户在同一户籍村内有多处住房的按一户计算。

被拆迁人家庭子女已依法领取结婚证并独立生活的,可以按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已达晚婚年龄的未婚常住人口,按一人户安置。

第十一条实施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迁户在搬迁验收前,须保持已列入补偿范围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完好,方可领取搬迁证。

第十二条搬迁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不论何种安置方式,水电增容费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搬(拆)迁期限内完成搬(拆)迁任务。对在限期内完成搬(拆)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根据人口、人均面积、协议拆迁期限三要素确定奖励金额(见附表三)。

第十五条被拆迁户无故拖延,拒不搬(拆)迁的,责令限期搬(拆)迁。逾期仍不搬(拆)迁的,申请依法强制搬(拆)迁,依法强制搬(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强制执行搬(拆)迁户承担;在强制执行工作中辱骂、殴打有关工作人员,妨碍征迁及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区西城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