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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综治目标责任制
根据情况变化,我局及时调整综治领导小组,继续由局主要领导任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同时,县委、县政府对我局下达综治责任书要求,并结合我局下属单位具体情况,增加防汛抗洪、安全生产、安全供水等内容,对基层单位下达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与双文明同考核、同奖惩,形成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身上有指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增强了基层领导抓好综治工作的责任感。
二、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综治氛围
组织开展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对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县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农业局党委安排部署,我局认真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为经济建设和水利事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我局不仅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把综治宣传的重点落实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围绕创建“平安同志”,结合行业特点,转变作风,扎实工作,抓好水利法律法规宣传。今年纪念“3·22”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人水和谐”。这次活动旨在深入宣传水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进程,进一步增强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意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月日至日,县汛前各方面工作进行检查落实,督查内容包括“九查”:查《防洪法》、《防汛条例》执行情况;查防汛组织机构是否成立;查防汛责任制是否落实;查水利工程情况;查各乡镇管辖的小(二)以上水库及重点水电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应采取的防汛措施;查防汛物资的准备和抢险队伍是否落实;查险病水库的加固处理及计划完成时间和已除险的水库运行效果;查包库领导及技术负责人、度汛方案、防汛措施、防汛预案的落实情况;查河道设障是否清除。使今年防汛工作早动员、早安排、早行动,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准备工作。
(二)从月日起三天内,组织水利干部职工收看《人·水·法》专题系列片。同时,在乡镇赶墟日人多时,利用车载广播宣传水法规,提高全民对水法制的认识。
(三)月日,召开有关领导和取水大户参加纪念“3·22”世界水日座谈会,大家都各自发表了自己对水利法规贯彻落实和水资源有效利用的看法感想,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认真学习新《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的自觉性,努力推进全局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进程,不断提高了依法办事能力。
三、依法治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一)抓住重点,维护正常水环境:
对所有的取水户的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审,年审率达100%,发放新取水许可证7本,审查批复了四座电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认真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加强河道监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格河道采砂范围,按照《省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限制距桥梁、岸边及水工程的距离,对越界采砂的组织及个人,给予处罚。加强对采砂船只的管理,要求采砂船做好防漂船预案。加大水利执法力度,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抓好“两费”征收工作。查处五起往河道违章弃土及调解一起水事纠纷。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企业,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二)清查“四无”水电站,服务水电生产:
根据水利部《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省、县专题会议精神,县的水电站进行全面大清查,查出各种不同情况“四无”水电站36座,56台装机14785千瓦,根据安全隐患的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要求限期整改,促进小水电开发规范化运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农电安全大检查,通过企业自查,我局抽查,听汇报、实地查、现场查、问规程等办法,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为水电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环境。
四、防汛抗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省、市防汛抗旱会议的精神,我局从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和高度,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救大灾”的思想,早动员、早计划、早安排,做到宣传动员到位、领导责任落实到、安全检查充分、执法保障有力、物资储备充足、设施及时维护、度汛方案审批、安全预案完善、水库除险加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蓄水调洪、错峰减灾的作用,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首先,加强领导,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强化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明确行政首长、包库领导、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职责目标任务,并将各项责任制贯穿于防汛工作的始终。在年初下发了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有关文件,调整充实了防汛领导小组,并将小(二)型以上水库包库领导防汛责任人及抢险队伍负责人,县政论公开栏上公布。月县防汛工作可视电话工作会议,县长郑同志参加了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各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长、水管单位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通过对年气象、水文、水情、水库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和对年形势进行分析预测,进一步落实了各防指成员单位责任,为防汛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其次,拉网式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我局从月日开始,组织全体技术人员分两组,按照“查全、查细、查实,抓早、抓实、抓好”的要求,县小(二)以上水利工程、在建水利工程、骨干电站及低洼易滑坡地带等重点部位及低洼地段,靠山边民居、学校、重点堤防等薄弱环节进行了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给有关乡(镇)领导、水利工作站站长或业主。做到了整改措施得力,时间要求明确,为安全度汛创造了条件。积极组织人员开展汛中安全检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去年完成的16座水库的除险加固进一步检查落实,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抓整改,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坚持24小时值班,落实防汛各项预案。一是把防汛工作重点放在“防”字上,重点水库与乡(镇)组成防汛联防,县落实了11支850余人以武警、民兵、应急分队为骨干的防汛突击队,储备了编织袋3万只、水泥500吨,救生衣500件、救生艇35艘、抽水机及水泵70余台等防汛物资。配置了海事卫星全球星电话各1部,救生衣500件,完成了洪水预警系统工程的维护。二是对城区还进行洪水警报器进行了试鸣,市民防范洪水意识。三是根据汛前检查的结果及时对水库度汛方案及各种预案进行了完善,增强了调度方案和各项防汛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编制完成了“县抗旱预案“,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现有水利工程不同于旱等级可供水量、城乡农业、生活工业生态及其他等用水进和了水量供需平衡计算。县可能出现的旱情人畜饮水困难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干旱措施,明确了抗旱职责,提高了抗旱可操作性。
第四,加快防洪工程建设。省、市国债项目建设要求,月日完成了金溪流域防洪一期工程(同志河段、城区、朱口防洪堤)今年任务的工程施工设计,工程招投标工作,月日工程正式动工,截止目前1.659千米也洪工程已动工,完成堤长砼0.5万m3,完成工程投资334万元(含房屋拆迁)。完成朱溪河道清水工程河道清障2.80千米,完成投资80万元。
第五,夏汛冬防,搞好岁修和水毁工程修复。省、市冬春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工作方向,认真实践”三个代表“,以水毁工程修复、水库除险加固、节水灌溉、乡镇供水为重点,抓基础、抓重点、抓动员、抓关键、抓质量,全面完成冬春水利建设任务,完成土石方64.5万方,占任务的111.21%;完成投工35.7万工日,占任务的111.56%;完成投资2598万元,占任务的118.63%;新增节水灌溉面积0.47万亩,占任务的235%;改善灌溉面积2.3万亩,占任务的115%;改造中低产田0.2万亩,占任务的100%;修复水毁工程64处,占任务的106.67%;新建乡镇供水2处,占任务的100%;较好地完成了夏汛冬防的目的。
第六、防旱抗旱,确保乡村用水。县1-6县降雨仅1004毫米,与多年平均降雨1465.4毫米相比少31%。据统计,中型水埠、小(一)型将溪水库蓄水量分别为613万方和185.5万方,占正常蓄水量的59%和59%,小(二)型水库只有3座正常蓄水,其他水库蓄水不足正常库容的一半。当前水库蓄水量普遍不足。为此,我局加强领导,树立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制定相应的防旱抗旱对策和措施,全力做好抗旱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打井18口。
五、注重实效,创建“平安同志”大好局面
>> 实施校园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论企业的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举全社会之力 搞好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研究:供应链可持续治理的视角 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公民健康素养 绿色的生命能量彰显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全社会都来关注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及其治理逻辑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及食品安全治理政策 校园安全要靠全社会齐抓共管 儿童安全要引起全社会足够重视 全社会都要关注儿童安全上网问题 食品安全犯罪治理衔接机制建构方略 食品安全治理的机制设计研究 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运行机制分析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困境及完善路径 浅论食品安全治理 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依赖及策略 健全社会心理疏导机制已刻不容缓 创新机制 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击传销长效监管格局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②孙春苗:《论行业协会―中国行业协会失灵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第5页。
③吴元元:“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野”,《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④屠世超:《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展开》,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50页。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汇报
按临府办发*号文件精神要求,为了认真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防患于未然,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我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局组织开展了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重点对幼儿园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就有关内容进行汇报:
一、建筑业方面
1、协同区教委、上顿渡镇政府、消防、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对上顿渡城区内的32所幼儿园进行重点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采取停业、改变使用性质或依法取缔等措施进行整改。经整改后10所幼儿园因达不到整改要求被责令停业,对整改比较好达到整改要求的22所幼儿园,经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发给相关证件准许他们营业。
2、对2002年以来全区中小学校的在建工程项目,除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建筑法》等行业法律法规审批,还检查是否按照《消防法》、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有关法定手续,对无证施工的工程项目,除补办了有关法定证照外,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和集贸市场装饰工程进行严格监管。在检查中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随意改变建筑结构、违法施工的装饰工程。严格按照《消防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方能营业。
二、燃气安全方面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燃气安全是我区工作的重点,在区政府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区燃气安全按照规范的要求集中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安全隐患不断减少,全区的燃气安全状况有了明显的变化。
1.对仍未进行正规设计、安装的气站,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重新设计、重新安装,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气站设施进行全面检测,使气站设施以及消防间距达到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从而避免了部分由设施和消防间距方面而出现的事故,提高了气站内部的安全系数。使家气站消除了安全隐患,取得了经营资格。
2.改变气站周边环境,消除气站周边安全隐患。在多次的气站安全整治中,协同有关部门到气站现场指导气站进行周边环境改造。对气站周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物筑物及树木进行了清除。
一、主要工作成绩
近年来,区公安分局坚持以鲁苏边界平安区建设为着力点,以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和谐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全区社会治安稳定大局。
(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强化治安巡逻,重视技术防范,城镇电子监控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有了新提升。在农村推行了治安双保工作,积极探索农村治安防控的新路子。开展了重点部位治安专项整治工作,为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备了专业保安和防护设备。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在校园门前增设了安全警示标志,安装了100余盏监视探头,有效保障了校园安全。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区公安分局作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打击犯罪、保护一方平安的同时,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台儿庄古城重建等重点工程中,区公安分局靠前参与,主动工作,强化安全保护,妥善处置紧急事件,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国庆节期间古城游客高峰期及各项重点活动的安保任务,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深入打击经济犯罪,今年以来破获各类经济案件2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加强警企共建,搞好服务指导,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重视加强基础和队伍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今年利用网上预警系统抓获各类逃犯7人,信息网络对办案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完善了执法监督体系,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连续7年被市局评为执法质量优秀等次。开展了大走访活动,加强了与群众的联系。重视干警素质提高,多次举办业务培训班,提高了民警的思想和业务水平。认真落实五条禁令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加强对干警队伍的监督管理,连续五年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对我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是充分肯定。但由于多种原因,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对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当前,两抢一盗案件还处于高发期,特别是街头抢劫、抢夺财物,超市、医院等人员聚集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等行为还较为猖獗,居民小区入室盗窃现象时常发生,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少数痞霸、恶势力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还存在薄弱环节。对流动人员、出租屋、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控制不够规范严格;交通事故的控制效果不够明显,少数交警执法理念有偏差,工作中存在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的现象。
(三)治安防控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治安双保作为农村治安防范的一种新机制,在执行中出现了安保人员进村未得到有效落实、保险范围较窄、理赔难等问题,治安双保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警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群防群治措施未得到全面落实。
(四)干警素质和工作效率还需提高。部分干警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有生、冷、硬、推的现象发生;一些案件接出警不够及时,案件处理周期长,效率还不够高,警民关系和谐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对评议调查中反映的问题,评议调查组及时向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反馈。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通过召开警民恳谈会、开展大走访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些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调查组认为,有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多种原因造成,一时难以彻底整改到位;有些问题并非公安机关一家能够解决,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为此,对下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打防并举,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要继续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下沉警力到基层,对一些治安复杂地区、行业或某一方面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以增强治安防范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大对治安管理案件的举报和查处力度,重点打击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开展对公共娱乐场所、流动人员聚集场所、网吧、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进一步加强对事故多发地段的监管,加大对无牌无照、酒后驾驶等危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严格消防监督管理,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对两抢一盗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两抢一盗是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研究措施,周密部署,加大综合整治力度。要坚持点、线、面相结合,确定打击的重点场所、重点地段、重点对象。要提升侦察破案水平,对一些有影响的恶性案件,要集中全力快速侦破,坚决遏制两抢一盗的高发势头,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城乡流氓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收稿日期:2016-04-07
作者简介:黄秋娜(1980―),女,河南禹州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食品安全是现代社会必须正视的重大民生问题。针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出台六年之后经过重新修订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共治”是政府权威监管之下促进社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合作治理模式,它强调社会力量的重要性,重视社会的自我管制能力,将社会自我管制与政府治理同等看待。社会组织与单个的、孤立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相比,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民主性、自律性、互益性与公约性等特征,组织成员通过制定并遵守组织规章的方式,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组织活动的宗旨和目标是为了增进全体成员的利益。[1]社会组织为分散的、原子化的个体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依靠组织的协调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群体目标及个体利益。社会组织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天然地具有连接政府与市场主体并为政府干预市场服务和监督约束市场主体的功能,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食品领域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类,即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和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这两类社会组织不具有营利及政治功能。我们知道,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主要以食品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其成员是从事食品生产与经营的企业,目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障行业及成员的利益,组织内有行规约束,亦建立了相应的奖惩机制,有能力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以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为组织成员,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抵制不安全食品,维护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的合法权益。就我国目前而言,这两类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差强人意,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促进这两类组织的发展,不仅关乎《食品安全法》中社会共治原则的实现,也关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效。
一、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
治理的必要性
食品属于信息经济学上较为典型的信任品,消费者在食用之前无法判断相应食品的真实信息,在食用之后往往仅能获得食品口感方面的信息,而对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如添加剂的用量、营养成分、农药残留等信息则无从知晓。经营者在利润与市场份额的目标之下基本上没有动力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食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也导致消费层面的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这不仅损害了诚信守法的经营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既存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的利益。而我国的消费者并未形成真正自治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来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消费者常见的维权方式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分散于各地的“职业打假人”亦是在维权与牟利的中间地带艰难游走,因而“打假”的公益性难以实现。加之我国食品产业链涉及面广,食品类企业众多,小作坊式的企业遍布各地,也使得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前,我国一直沿用多头、分段或监管的模式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权力分配给几个部门分别实施,期望通过分段式监管模式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事实上,多头监管的结果是各部门之间权力边界无法厘清,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并存,政出多门、执法通道不畅等现象依然存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或事故,因为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对最终结果负责,所以很难追究监管责任,也会由此导致监管活动重复、法律难以实施、监管活动缺乏一致性及监管盲区等问题。[2]还会引发公众对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不信任。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权统一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上打破了多头监管的模式,使监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从而强化监管机构的责任意识,防止监管责任外泄,弱化监管机构对其他部门的依赖性,克服多头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3]这为食品安全治理责任主体的确定奠定了基础,但是统一监管只是明确了监管主体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若没有较好的制度规制监管主体的不作为,监管仍会失灵,违法行为仍可能存在。因此,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促使政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责的利器,而且问责的主体、范围、方式等都会影响问责的效果。在实践中,食品安全问责都由上级行政机关启动,缺乏强有力的横向问责机制。而一般针对引起广泛影响事件的问责,其方式主要是以职务、职级为主的行政问责。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问责主体与被追责主体之间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用虚假处分的方式蒙骗公众。一些地方政府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存在操控食品安全信息、虚报食品检测合格率、“运动式执法”甚至虚假打击等问题,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地方政府先隐瞒信息、压低事态,而后在中央政府介入调查前,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测等。[4]因此,政府虽然是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重要主体,但囿于政府自身的利益,其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方面的能力及动力均存在问题。
面对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及消费者个体维权乏力等问题,社会自我组织与自我管制即成为必然选择。社会组织将分散的、原子式的个体组织起来,协调个体之间的差异与分歧,使个体能够达成一致以更好地实现群体目标与个体利益。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较高的行业标准使组织成员区别于非成员,并通过严格的会员准入规则保持组织成员的纯度及组织的封闭性,通过组织对成员的监督、奖惩及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实现组织内部的自治与均衡,以维护组织成员良好的市场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打破了个体消费者在经济、信息及结构方面的弱质性,使其能够参与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活动,获得更多更具体的食品安全信息,在与经营者的博弈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逆向选择的矛盾。这两类组织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政府与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个体之间的沟通者和中介者,克服了单一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弱化了食品作为信任品的特性,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
现代社会的发展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政府虽然具有防范风险的责任与能力,却无法应对所有的风险。若能激发私人主体的自律性行为规制风险,则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相应地降低。从私人主体的角度来看,自我规制风险能获得良好声誉,赢得公众信任,间接获取可观收益。若私人主体能自我定制较高的质量安全标准,在声誉及收益激励下,遵从标准的成本亦会随之降低,规制效率将会提高。具体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经营者作为食品生产与流通过程的控制者直接决定着食品安全的程度,其自觉遵从食品安全制度是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理想目标。因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不仅取决于政府是否制定了足够严厉的食品安全制度,还取决于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能否产生制度所期待的结果。食品安全规制必须通过食品经营者行为的改变才能发挥作用,食品安全规制的实效更多地依赖食品经营者的预期及由预期所支配的行为选择。究其原因,制度固然能够规制行为,但制度所规制的对象并非完全被动,规制对象的制度规避行为及其与政府的“共谋”就可能使制度的实效大打折扣。因此,对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食品经营者的地位及利益必须给予充分肯定,应将食品安全规制视为政府与食品经营者共同参与、投入与产出的动态互动过程,而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简单对立。对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而言,其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驱动,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趋于维护群体的利益。在实践中出现的“中国奶粉爱心诚信联盟”“甘肃乳企诚信联盟”等都是经营者为了共同的声誉利益而结成的同盟。这些同盟在一些方面有限制成员间竞争之嫌,但在食品质量方面却提升了消费者的信任度,间接保障了食品安全。因此,以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以排斥不诚信经营者为目的而结成的联合或联盟,被学者称为“食品安全卡特尔”。[8]食品安全卡特尔可以由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提倡形成,也可以通过签订联合或联盟协议的形式形成。无论以何种方式成立食品安全卡特尔,都可以加强食品经营者自律,推动食品经营者的正向淘汰,培育健康、安全的食品市场。但食品安全卡特尔在形式上符合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的特征,因此,必须获得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的根据在于其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或者促进了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或者提升了食品安全质量,是通过经营者自治的方式在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信息披露与相互监督,使食品安全卡特尔成员能够分享食品安全技术,提高各自的竞争力,提升食品安全卡特尔整体的信誉。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决不是单一的维护竞争秩序,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如果因为合谋而获得了提升,那么,我国《反垄断法》不应绝对禁止。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完善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使食品安全卡特尔能够自觉提升食品安全质量,这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应有的结果。
(四)吸收食品安全组织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