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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治安管理 比较研究 社区警务
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识码:A
1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意义
(1)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利于把握治安规律、警务规律,丰富治安学术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治安学从提出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通过广大专家学者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法学、侦查学等其他社会学科比较起来尚属于年轻学科,并未形成本领域的专业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充分利用全球化提供的有利条件,积极地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方面的先进经验,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从事治安管理理论研究,对于构建治安管理学学科理论体系,丰富和完善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利于加强对各国警务实践和相关理论的了解,进而为我所用,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对治安学基本理论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首先,对学者从事学术研究、分析处理各种治安问题,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其次,避免和减少研究弯路,提高学术研究效率,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再次,保证研究的实用性,倘若学术研究落入闭门造车的怪圈,无法准确感知外界变化,其研究成果必然与实际脱节。
2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方法
目前比较研究尚未引起公安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其方法体系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研究停留在表层化、浅层化,具体表现为“三多三少”:对国外介绍的多,比较研究少;对制度层面介绍的多,对业务层面研究的少;就事论事的多,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联系的少。一套科学的研究方法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2.1 比较的对象必须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可比性
以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为例,社区警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警务思想和警务战略,始于20世纪60年代,70、80年代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推行,并逐步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警务改革的潮流和方向。我国学界研究社区警务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而以制度化的方式引入社区警务是在2006年10月我国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部署在全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指导思想、社区和驻村民警的职责任务、工作方式、警务区和配置警力、警务室建设、社区和驻村民警的配备条件和最低工作年限、管理监督考核、政治和经济待遇、加强对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的组织领导等九个方面对建立社区、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 年,社区警务工作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将社区警务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2.2 选取适当的对比角度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这样一些角度可供选取:中外治安管理体制研究,治安管理手段、措施的比较,治安管理权配置运行的比较,治安管理评价指标的比较,各种治安问题对策的比较,各国治安战略的比较,具体治安制度、方法的比较,各种治安管理业务的比较。仍以社区警务比较研究为例。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环境的角度研究社区警务;在社区警务本体领域,又划分为警务工作内容、主体组织、方式方法;同时还通过研究了西方社区警务的原则,弥补我国相关方面的空白。这就将理论研究置于一个完整的时间和空间背景下,从主体、客体、手段三方面着手,加上原则统领全局,构成一个系统的研究结构。
2.3 比较研究应当具备开阔的视野 (下转第61页)(上接第32页)
比较研究不单单指与其它国家的比较,还包括自身的比较。“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不同阶段的治安管理经验无疑对完善当代治安管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以社区警务为例,社区警务尽管是从西方引入的警务理念,但其思想雏形我国古已有之:首先,古代中国的文化讲求整体思维、系统运作,恰好与社区警务综合治理的理念相契合。其次,中国古代思想家对社会治安的研究大都遵循系统整体的原则。如《韩非子・显学篇》中写道:“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虐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在这里,韩非从经济发展、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社会保障四个角度全面地阐述了治安的含义。再次,古代中华文化成果中有大量的社区警务素材,应将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即是将宗族伦理的道德教化与基层治安管理结合起来。
3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原则
3.1 可比性原则
通过上文对方法的介绍,可以知道治安管理比较研究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包括比较的对象、比较的范围和时间、警务现象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此不再赘言。
3.2 系统性原则
为避免理论研究浮于表面,单纯就事论事,应当坚持整体论、系统论,与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相联系。以美国警察由职业化到社区警务转变为例。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美国种族冲突、社会骚乱、政治抗议、民权运动接连不断,犯罪率大幅度上升,民众安全感跌至低谷,传统警务方式失灵,职业化警察面临严峻挑战。研究人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们逐渐意识到单纯地强调警察遵守法律,按照政治程序对上级负责,并不能取得民众的支持,宽泛的责任使警察疲于应付。在传统的职业化快速反应的警察工作模式下,警察尽可能快地从一个求助电话匆匆赶到另一个求助电话,除了回答求助电话外,他们很少有时间去处理别的事务,因而几乎不可能知道其巡逻的社区所发生问题的潜在原因。结果导致事件虽然被处理,但问题仍存在,公共安全状况越来越糟,居民在心理上和行为上与警察的关系越来越疏远。
一、两法基本原则概况分析
1、《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与公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治安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治安处罚法,提高民众对治安处罚法的法律价值的认识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水平,也便于指导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对指导该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为此,研究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抽象、提炼并概括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和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项刑法基本原则。原则的含义就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和量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准则,是法律领域中最高层次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一般存在或体现于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中,是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能够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甚至直接作为一种规则加以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的制裁惩处;而刑法则是针对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处理,要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所以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尚无须接受刑事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即可。但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该主体是否有权实施处罚,处罚的程序、种类、范围等均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处罚。二者间不同也由此而来,犯罪程度是很明显的一个区分之处。
二、两法的相同之处
作为具有一定程度褫夺公民自由和财产的两部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原则相同之处在于其内涵,而不在于其表象。第一,二者的目标是相同的。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终极目标。在履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使命中,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应该既注重法益保护,又注重人权保障。第二,二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废除了类推制度,而且强调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候,尊重和保障人权(第5条)。因此,作为人权保障的罪刑法定主义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也应该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应该遵循的“铁律”。第三,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是二者基本的归罪原则。现代责任主义的兴起,在事关认定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时候,都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论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还是认定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文规定,都要求具备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有责性。
三、两法的不同之处
尽管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基本原则以及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而且更为重要。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法。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体系的编排、规范的内容、文字的表述以及法律后果上与刑法的规定极为相似,但二者的处罚结果具有本质的差异。其次,二者对被告人的命运和社会影响完全不同。适用刑法的后果,是给行为人以刑罚,使行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而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后果,仅仅是一般的行政处罚,不会使行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不同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对被告人所产生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关键词:社会治安;城市社会治安;影响因素;
There is a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number of. Among them, increasing the total population is an important factor resulting in criminal case number increased, and deterior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security situation there is no necessary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he potential crisis is reflected in th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and the criminal case is positively correlated to the number of the security situation, the widening of the gap between the greater threat;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 city public security; influencing factors;
一、治安及治安问题的含义和概念:
现代治安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运用警察职能以及治安行政管理手段建立起来的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治安问题是指和人民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影响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破坏性的治安事件。
二、当前存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治安问题
(一)当前农村治安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治安稳定问题日益突出,某些方面和局部地区问题严重。在少数地方,农民集体上访具有经常性,上访人数规模大,形成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对立。
2.在极端贫困地区的稳定具有表面性和暂时性,潜伏问题比较多。正在发展的乡村,或受周边地区发展影响的乡村,社会稳定问题比较突出。
3.目前的社会治安状况对农民维持传统自然经济不形成重要威胁,但对于农民扩大生产经营门路,发展商品生产极为不利。
4.党和政府在农村的传统权威受到削弱,一些新的权威正在逐步替代党和政府的权威,并对农村社会稳定产生复杂影响。
(二)当前城市主要存在的治安问题。
1.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尖锐复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上访的批数和人数却有较大增幅,主要类型有:企业破产、改制、职工安置、社保医保、房改待遇问题;二是反映房地产开发、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环境保护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问题;三是反映村财管理、土地山林承包纠纷问题;四是反映拖欠民工工资、工程款及租赁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问题;五是反映治安、安全、就业等问题。
2.“两抢”、“两盗”等暴力性、侵财性犯罪多发,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
3.交通、生产、施工等重大事故和枪、爆物品等管理漏洞成为当前不容忽视的治安问题。
三、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主要因素探讨。
(一)体制转型期产生的社会震荡。我国已逐渐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商品经济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促进社会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它严重地冲击原有的价值准则和社会秩序,引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导致价值观的异化,成为引发犯罪的思想渊源。 另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价值观的多元化,又在客观上增加了社会控制的困难。 (二)收入差距拉大产生的扭曲了利益需求取向。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尽管这种转变起到了奖勤罚懒,提高劳动效率的作用,但在这当中,也确实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和个人收入过分悬殊的现象。从而产生了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利益冲突的加剧必然使违法犯罪行为增多。
(三)大规模社会人口流动产生的附带性社会治安问题。改革开放前,我国的人口管理十分严格,人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的社会,犯罪率较低。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与社会发展,人口开始大量流动,而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各项配套工作一时跟不上,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的状态,便给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市容卫生、计划生育等各项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冲击。社会人口自发实行流动是一种客观趋势,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农村民工潮给人口管理和治安带来巨大困难。
(四)政府职能转换期内产生的社会调控能力弱化。中国现阶段由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太快,转型时期的社会控制很难适应这种变化的需要,在诸多社会控制领域表现出明显的控制乏力甚至失控的状态。
(五)国际犯罪活动对国内产生的冲击。改革开放以来,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加剧。对我国社会治安都有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六)公安机关是“严打”斗争主力军,但是综治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
(七)法制、综治宣传力度不够,法制综治宣传形式单一,警示作用不强,以致有些群众遇到困难问题,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能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思考
要从根本上实现社会治安面貌的明显好转,必须趋利避害,努力掌握新形势下治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标本兼治、长治久安。必须最大限度地动员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调动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经常性的社会治安监测与评估体系
当前的社会治安问题日趋复杂严峻,建立社会治安监测与评估系统可以有效地掌握治安管理工作的主动权,增强治安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主要包括:
1.客观量化的指标,如公安机关统计的发案率、破案率等;
2.主观感受的指标,即由统计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通过不同渠道、不同方式,对不同群体进行测评得出的公共安全感等;
3.衡量治安管理工作绩效的指标,即按照成本——收益方法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所进行的评价。当监测与评估系统建立后,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与评估的结果,形成经常性的制度,以便于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进一步改进、提高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
(二)建立全面的社会资源配置的控制体系
需要我们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建立对所有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人、财、物进行全面控制的系统。主要是强化以下几方面的管理与控制:
1.人的管理。首先,这要求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户籍制度下社会经济管理功能不强的问题。思路是:改革现行户籍管理体制,实行按居住地户口统一登记的制度。其次,随着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就业形式的日益多元化,原来通过单位或组织系统完成的某些社会管理任务现在需要转移到社区来完成。再次,落实政务信息化管理措施,针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分别建立数据库,统一形成具有查询、统计、分析、互访功能的人口管理信息平台,提高日常人口管理的效率。最后,重点管理与监控高危人群,防患于未然。
2.财的管理。目前,中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国有资产的流失、洗黑钱、贪污、挪用公款等。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需要标本兼治。只有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了,我们在发展中的问题才会在根本上加以解决。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3.物的管理。主要是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坚持以房管人的思路,抓好对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从源头上堵住管理的漏洞就显得十分重要。对无证出租房屋由房管部门牵头加大查处力度。
(三)建立由专门机关实施的“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体系。其工作系统包括:
1.以市、区县两级110报警指挥中心为枢纽,建立高效统一、协调运转、保障有力的指挥决策系统。
2.组织精兵强将,对挂帐的大要案集中进行攻坚;对新发生的大案快侦快破,及时消除影响。
3.加强对繁华街区、多发案地区和时段的有效防控,采取街面巡逻控制的警务模式,主动出击防控,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
4.努力消除农村滋生非法组织和犯罪团伙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社区治安防范网络体系
(五)把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严重犯罪活动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
(六)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治安防控体系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治本之策
(七)把加强政法综治队伍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八)把正确对待、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摆上重要的位置,
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的发生。
[1]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8.
关键词:网络危机;危机管理;研究概述;研究内容;研究趋势
网络危机是指由网络产生、传播或扩散升级的具有严重威胁及不确定性的情况。它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一个全新的危机领域,也是网络媒体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对于传统的危机事件而言,网络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更大,爆发的速度更快,传播的范围更广泛,引起的争议更大。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社会,网络危机都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不可控制性。因此,关于网络危机管理的研究对提高我国危机处置能力及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年来,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危机管理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主要就网络危机管理做一综述性研究。
一、网络危机管理研究概述
20世纪60~80年代,西方危机管理的研究出现了一次,研究领域从政治领域向经济、社会领域扩展,从自然灾害领域向公共危机管理领域扩展,危机管理成为一门学科,形成了企业危机管理和公共危机管理两个既独立发展又相互融合的学科分支,大量危机管理著作出版,危机管理成为大学的学科和专业,也成为一种社会职业。
自20世纪90年代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发展、网民数量大大增加以来,对网络社会的研究开始吸引许多研究者。加州伯克利大学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所著的《网络社会的崛起》是这一论题研究的开创性代表作。其研究于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比尔盖茨的《未来时速》一样,表达了相同或相似的主旨——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力量,正在或将要形塑人类的生活方式、社会的组织方式[1]。
19世纪末,我国开始了现代政治学的研究,其中包含对政治危机的研究。国内最早的危机管理实践主要出现在企业微观层面。
进入21世纪,我国开始组建官方的危机管理研究队伍,一些高校也纷纷建立了危机理论研究机构,危机管理方面的著作陆续出版。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企业危机更是频繁发生,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对网络危机的研究已经刻不容缓,国内较多研究者多侧重于关于消除网络社会危害的研究。由于在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上大量出现了失范活动和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为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管控、提高监管机关的管理能力,国内不少机构和人员展开了相关研究,有些还转化为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比如在《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就首次把虚拟空间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根据报道,上海警方将探索虚拟社会综合管控工作,通过建立与网民真实身份相对应的虚拟人口管理库,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11家全市重点网站进行合作,积极构建融行政管理、行业自治、网民自律于一体的虚拟社会管理新格局[2]。
二、网络危机管理的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首先对危机管理的涵义及特点进行简单阐述,进而比较研究网络危机管理的特点及我国网络危机管理现存在的问题,在文章的最后针对其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几点建议。
1.危机管理的含义
美国著名咨询顾问史蒂文.芬克认为,危机管理是指组织队所有危机发生因素的预测、分析、化解、防范等等而采取的行动。危机管理分为危机防范、危机处理和危机总结三个管理阶段;海恩思沃斯认为,危机管理是一种行动型的管理职能,它谋求确认那些可能影响组织得潜在的或萌芽中的各种问题,然后动员并协调该组织的一切资源,从战略上来影响那些问题的发展。
苏伟伦认为,危机管理是指组织或个人通过危机检测、危机预控、危机决策和危机处理,达到避免、减少危机产生的危害,甚至将危机转化为机会的目的;路洪卫认为,危机管理是立足于应对组织或社会突发的危机事件,通过有计划的专业处理系统将危机的损失降到最低。成功的危机管理能利用危机,使组织或政府在危机过后树立更优秀的形象,公众将会对政府或组织有更深的了解,更大的认同。因此,在危机面前,发现、培育进而收获潜在的成功机会,这就是危机管理的精髓[3]。
总结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学者认为危机管理是对全程的管理,而危机的事前管理是危机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危机管理的划分,都是依据危机发展的历程以及对应的危机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及工作的流程来进行的。
2.网络危机的特点及问题
互联网作为注意力经济时代的第一传媒,在当今社会的影响力迅速膨胀。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数量为2.9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计算机在极大提高组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具威胁的信息安全问题。一方面,组织利用计算机进行文件制作、数据交换等大量重要数据都储存在计算机里;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发展,计算机又变得非常脆弱,他人通过网络利用一个小小的病毒程序,就能侵入组织内部的计算机系统,损害或更改计算机里面的数据,窃取计算机内部的秘密,而电脑破坏技术的发展又使得这类入侵变得防不胜防。因此,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社会来说,既要看到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崛起的现状及其深远的影响力,也要加强对网络危机的发生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认识,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去应对潜在网络危机的发生。
【关键词】警察裁量权 滥用 法律规制
警政是的窗口,警察权的行使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而警察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治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主体如何行使警察裁量权。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裁量权一旦失去控制,就会颠覆法治思想的统治,从而侵犯相对人合法利益。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所言:“无限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①因此,如何有效控制警察裁量权的行使,是当今法治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
警察裁量权的含义与范围
警察裁量权的含义与本质分析。研究和探讨警察裁量权的法律规制,首先有必要厘清其含义和范围。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受法律的拘束。但同时,法律对不同行政行为的拘束程度强弱不一。如果法律对行为的实施条件、方式等做出了明确并毋庸置疑的规定,警察主体只能纯粹执行该法律规定,此行为即是羁束性的。与此相对,当法律上使用的是多义性、概括性或不确定的概念,在要件判断上给警察主体留下了判断余地,或者在其选择是否采取行为以及采取何种行为方面,赋予其选择余地时,便产生了警察裁量权。笔者认为,警察裁量权是指警察主体在警察行政过程中,根据法律授权或者消极默许,依据法律和事实,结合个人理解和经验判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自行选择警察行为具体方式、手段、时机等,并最终作出警察行政决定的权力。
警察裁量权在警察行政管理中广泛存在,甚至达到了没有裁量就没有警察行政的地步。法律之所以授予如此广泛之警察自由裁量权,主要因为警察行政涉及各个领域,而法律具有抽象性、有限性和概括性,不可能包罗万象地设想所有情况而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反必须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赋予执法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广泛裁量权,以保障执法中个案的实质正义。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言:“裁量主要服务于个案正当性。行政机关处于这种情形之下,既要按照法定目的观考虑,又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找出适当的、合理的解决办法。”②故警察裁量权的本质即在于保障和实现个案实质上的正义。即使赋予警察裁量权会存在权力被滥用的风险,但为了最大限度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而不得不赋予警察以裁量权。
警察裁量权的范围。施瓦茨认为,行政裁量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法,就什么也不是。③形象地说明了行政裁量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警察裁量权也是警察行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以说,警察裁量权弥散在警察许可、警察调查、警察强制、警察处罚、警察指导等警察行政的所有领域和环节。警察裁量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是否实施警察行为的裁量。某些法律规范对实施警察权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法定情形发生或条件满足时,是否实施该行为由警察主体根据情况作出决定。例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具有决定是否采取现场管制措施的裁量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警察主体该项裁量权,是因为一方面突发事件具有复杂性,另一方面,现场管制中所采取的身份查验、检查、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等措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限制公民的自由,因此需要警察主体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来谨慎决定是否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和措施。
二是对实施何种警察行为的裁量。对于违反警察法规范的相对人,警察主体往往会面临采取何种警察强制措施、使用何种警械或武器制服违法的相对人、如何量罚等问题,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警察主体可以采取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以及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更是从200元以下到5000元以下的不同幅度。因此在具体办理治安案件中,警察主体选择何种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必须行使和运用裁量权,才能实现处罚的公正性。
三是对警察行为实施时机的裁量。警察主体经过裁量,在决定采取警察行为和采取何种警察行为后,还需要对何时采取相应警察行为进行裁量。如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在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警察机关要,在举行日期的两天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相对人。
四是对警察行为实施方式的裁量。如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至于使用约束性警械的具体方式,则由警察主体自行裁量决定。
警察裁量权的滥用
控制警察裁量权,实质即是控制警察裁量权的逾越或滥用。警察裁量权的滥用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不符合立法目的。警察主体在作出裁量决定时,必须严格遵从立法机关的授权目的或意图,这是立法机关至上的政治结构的必然要求。从行政裁量的构造和运行看,立法目的实际上引导和决定着各种行为方式的选择。即是说,尽管警察裁量权意味着警察主体具有多种行为方式可选择,但其只能根据立法或授权目的来对个案中的行为方式进行选择。立法目的就像磁铁一样,强烈地吸引着裁量选择的方向和途径,以保证立法目的和个案正义的最终实现。
实践中,警察主体行使裁量权不符合立法目的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警察主体行使裁量权所追求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警察主体对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其处罚是为了经济创收,而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二是警察主体行使裁量权在追求法定目的的同时,还存在不正当的附属目的或隐藏目的。
不相关的考虑。相关因素是指在行使警察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它可以保障警察行为基本上遵循法律设定的目标,有助于推进和实现法律所体现的特定目的和政策,一般情况下,相关因素必须和具体的授权规定或整个法律相互吻合。如果警察主体在行使裁量权时,考虑了法律规定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都是不相关的考虑,构成权力滥用。
从我国的警察立法来看,相关考虑因素主要包括: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使警察裁量权必须具备的法律和事实条件。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即属此种情形。
二是宪法和组织法对警察职责和权限的规定,特别是限制性规定。如《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警察在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裁量决定时,需要考虑相对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等因素。
三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法律条文内容蕴含的意义而推导出的某些合理因素。
不公正的决定。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在行政法中,公正是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追求目标,是对警察裁量权的基本要求。不同国家对警察裁量行为是否公正、合理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英国行政法理论通常认为:当任何具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会采取该行为或措施时,其即是不合理、不公正的。而根据德国行政法理论:警察主体在实施裁量行为时,应当选择最适合于实现行政目的的方法,在所有能够达到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适当地平衡社会公益的实现与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关系。魏玛时代德国行政法学者Fleiner曾用一句话来形象阐释该项原则,即:警察不能以大炮去打麻雀。若违反这一原则,则构成权力滥用。
我国学者在理论研究中认为,不公正之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动机不良,;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对法律规范任意进行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在法定范围、幅度内作出显示公正的选择;反复无常;故意拖延。④
警察裁量权的规范与控制
孟德斯鸠曾说,权力有滥用的趋势,权力如不加制约,必然滥用,这是历史的经验。⑤一般权力尚且如此,警察裁量权就更需要制约和控制,以防止其被滥用。笔者主要从四个方面分析警察裁量权的规范与控制途径:
警察裁量权的立法规制。立法规制是指以法律规定行使警察裁量权的根据,通过依法行政,确保警察裁量的合法性,从而保障公民权及公共利益不受警察权侵犯。笔者认为,对警察裁量权的立法规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宪法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根据现论,警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是基于宪法制定权而产生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因此,宪法应该对警察权的边界予以明确的界定,通过宪法的规定,应该可以判断警察权是否越权或滥用。宪法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主要通过宪法理念(精神)对警察裁量权的指导来实现。如行使警察裁量权要“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等。
二是通过对制定法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完善,加强对警察裁量权的硬法规制。在立法授权时应当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警察裁量;适度授权,尽量缩小警察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少用或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法律用语或法律概念。
三是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具有引导和决定作用,当法律没有明确具体地对某一事项加以规定时,探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就是一种重要途径。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没有具体规定手铐等约束性警械的使用方式,而探究其立法目的,人民警察使用手铐,必须是基于约束相对人,防止其自杀、自伤、逃跑等目的,而非作为一种惩戒措施。
警察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传统行政法中,各国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仅停留在合法性审查层面上。警察裁量行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不能成为法院撤销的对象。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宪法规定的法治行政之下,即使是裁量,也不可能是独立于法的自由裁量,因此,如果行政裁量行为逾越了法所规定的范围或者滥用,应视为违法裁量而服从司法统制,并由法院予以撤销。
在我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干预一直以来都是比较敏感的问题。在传统行政法中,法院对裁量权的干预一般只限于对其合法性的审查,而对其合理性一般都保持着非常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尽可能维护行政裁量权之自治性。近年来,随着法治思想和尊重保障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法院对警察裁量权的干预呈现出越来越频繁、广泛和深入的趋势。目前,我国法院对裁量权的审查主要限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和“显示公正”两种情形。而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比例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制度在规制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和明显。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行政裁量司法审查制度的有益经验,适当扩大对裁量权司法审查的范围,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增加“违反比例原则”和“违反合法预期”两种情形,与其他情形一起构成一个新的审查标准体系。
警察裁量权的行政控制。行政控制是警察机关的自我制约机制。在政府主导型的法治进程中,行政控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控制的主要方法有:一,通过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警察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二,通过制定警察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三,加强和完善内部警务监督制度,如现场警务督察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法律审核和办案审核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四,实行行政复议制度。⑥以上方法均可有效规范警察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
笔者认为,在上述诸多方法中,应当把制定警察裁量基准作为对警察裁量权进行内部行政控制的核心。所谓警察裁量基准,是指由警察机关为规范警察执法而专门制定的具体裁量流程、标准。它通常以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是对抽象、原则、概括性较强或弹性幅度较大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和细化。当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专门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有裁量基准制度。在我国,从公安部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近年来也进行了裁量基准制度的有益尝试,如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印制的《执法操作规程》等。实践证明,裁量基准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裁量权控制模式,对于规范警察裁量权、提升警察行政效率等有着积极作用。
加强和完善警察裁量权的程序控制机制。程序作为规范警察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警务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是否发达,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如奥地利、西班牙、美国、德国等,均有作为一般法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专门立法规范警察行使职权行为。我国目前既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没有制定统一的警察职权行使法典,关于警察裁量行为的程序规范,主要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警察单行法律中,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可以认为是一部比较系统规定警察行政程序的立法,但作为部门规章,其层次较低。《人民警察法》中虽然规定了警察职权的内容,但过于概括。鉴于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制定《人民警察职权行使法》,具体规范警察行使职权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本文系河南省2013年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132400410318】
【注释】
①③[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567页,第566页。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27页。
④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