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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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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方式

农村经营方式范文第1篇

一、有利于农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表现为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残缺即:所有权的主体虚无性,承包权缺乏稳定预期性,经营权缺乏相对应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信托方式可有效解决上述缺陷。农村土地信托方式把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集中于信托平台之上,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形成更为稳定的契约关系,尊重农村集体所有的权益,明确并充分保护农民的长远和根本权益,形成一种规范、稳定的土地流转方式。可以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有效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分离,既保障农户土地产权的完整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又让其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由于土地集体委托给信托机构以及农户按照其持有信托单位分享收益,因此可以做到“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落实成员权和股份权,不落实各成员具体承包的面积、区位,只享受成员应得的收益权。这样有效避免了目前家庭承包制中按“成员权”平均分配和调整承包土地所产生的问题。土地信托经营使得土地股份合作社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权和收益权,信托机构拥有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发展更多的用益物权,激活土地的资本属性。土地信托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土地看护人”,既没有动摇农民的承包权,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还解决了土地上各项权利的有效分离,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功能,做到了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使产权充分市场化,实现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二、有利于构造现代农业经营方式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主要采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经营方式上表现为农地分散经营、家庭自我经营,规模化经营不够。农户的投资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技术进步慢,土地生产效率未得到完全释放,难以实现现代市场经济对农业的要求,呈现出“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在工业化与城镇化推进中,农业收益低下使得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农村土地信托方式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实现了土地的归集,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重新整合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其生产率,增加土地单位面积的效益,使得农户收益得到保障。

土地信托经营优势表现在:其一,产前具有集中采购优势。信托机构不仅在购买农资产品上议价能力强,省去大量中间环节,具有价格和质量保证,还能得到农资产品生产商的售后服务。其二,产中具有专业化分工优势和社会化协作优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将经营规模扩大后,内部分工更加细致,使得个体熟练程度增加,从而提高劳动效率。规模扩大后,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可利用自身优势,以土地经营为平台,在农业生产与科学管理上有效整合资源,引入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其中。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其三,产后具有市场规模优势。畅通的市场信息和多重的销售渠道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在农产品销售谈判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利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形成卖方市场,产生价格溢出。避免了单个农户在农产品销售中处于弱势地位,增产不增收的局面。

三、有利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打造知识型高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增强产、加、销一体化程度,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业的组织化水平成为农业经营者应对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当前,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两种组织方式,实现农户家庭经营与市场对接存在内在缺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问题。模糊的产权制度将成为农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使其最终可能解体或蜕变为私人企业[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资本和技术缺乏,加上农户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和专业人才短缺,使农民间合作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而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契约”并不完备和稳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4]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往往没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收益共享机制,对农户不能产生稳定的收益预期,他们之间的协作生产并不稳固,协作生产经营链条遇到风险很容易断裂。

农村经营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原则与方式;信托

作者简介 廖荣兴(1968-),男,江西公安专科学校讲师,法学硕士。(江西南昌 33010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三农”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法律原则和方式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取得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流转主体具有特定性。流转主体的特定性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流转主体的特定性;二是受让主体的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即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主体也应具有特定性,即受让主体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一般为农户。笔者认为,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户间进行转让,目的是尊重农村社区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与社会结构,避免土地价值潜力凸现之后引致农民之间利益纠纷的发生。

(二)流转的客体具有特定性、法定性。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应分两种情况界定:一是互换、转让等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流转的客体,它是整体发生了流转;二是除互换和转让外的其他形式,占有权能及附着于其上的部分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不发生流转,土地使用权是流转的客体,或准确地说,使用权能及附着于其上的部分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是流转的客体。对流转客体作出这样的划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

(三)流转的内容具有法定性。流转的内容也就是流转关系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支配权、对世权,其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流转的金额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流转等问题都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享有自。在流转过程中,受让人所得到的只是用益物权,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农地使用权流转活动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流转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整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对整个流转过程具有指导意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出发点和根本依据;其二,其本身具有规范作用,任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在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活动中,都必须以流转的法律原则为根本依据,一旦违反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必须坚持农户自愿有偿流转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流转必须由承包方完全自愿提出;流转双方依法自主协商流转形式、流转内容、流转期限、流转条件等;签订的流转合同必须真实反映流转双方的意愿。由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必须有农户书面委托书,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迫或阻碍农民参加流转。

(二)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农业用途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属于集体的所有权权属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以不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为前提;在稳定乡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流转的土地不能转为非农业用途。

(三)必须坚持登记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要做到流转的安全性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公示手段。确定登记原则的理由是:其一。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通过登记依法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公信力,便于明确权利归属,使第三人知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及权利状态,防止因所有权强大的排他性而遭受不测之损害,也使第三人能自动履行不侵权之义务。其二,维护交易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转移物权合同,不经登记不生效力。坚持登记原则,不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需要,而且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一)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人股和抵押六种方式,外加一种模糊的规定,即“其他方式”。笔者认为有些方式必须加以完善。

1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第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明确严格禁止土地的二次转包,为防止因多次转包而弱化权利人对土地的支配力,立法上应明确严格禁止土地的二次转包。第二,以转包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转包的现实意义,应当还原其在现实中的功能,并在物权法中规定转包时肯定受让人的物权权利。并要求进行登记,对未登记的则认为是出租。严格禁止土地的二次转包,是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秩序,防止农村土地投机的重要措施。

2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对出租的内容作进一步规定:第一,承租人不得再转租农地,为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次出租而影响对土地的利用,避免多次转租而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出租土地的支配力,法律应禁止转租;第二,租赁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该权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出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

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第一、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和生产经营自,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转让。担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会导致土地兼并的现象并使农民失去基本的生产保障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土地兼并,如限制最高的土地拥有量以及农民对土地的最低拥有量等来防止出现较大规模的土地兼并现象;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是土地所有权本身的转让,不会因此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兼并,土地所有权仍然在集体手中,即便在使用权转让之后,集体也可以对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

并可以对受让的承包经营权形成一定的制约。

第二、取消转让农地使用权必须要发包人同意的条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给第三者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符合双务合同中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或部分转让的特征,而不是物权转让的特征。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农户当然享有自主流转其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无须发包方的同意。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之后,居于法律和承包合同被赋予发包方身份的组织只享有承包合同的权利。而不能干涉他物权享有人的处分行为,除非合同这一设立行为不得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4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此条规定用词不太科学。按法理与实践分析,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在公司破产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至于流失,这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是指承包方(即入股者)在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依法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农地的使用权)转移给股份合作社的行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来的流转形式,股份合作社并不能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取得农村承包地的使用权。

5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可以作为抵押标的。诚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全部作为抵押标的。因为,无论何种抵押贷款都存在着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的可能。如果允许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抵押。当土地承包经营人遭遇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则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移转。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危及到土地承包经营人的生存。

(二)创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一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根据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承包方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承包方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必须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进行。

1 我国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我国农村土地资本市场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经获得了政策上以及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并没有达到我们确立政策以及制定法律的初衷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不仅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现实需要,而且对于农村土地资本市场建立和完善具有推动作用,还可以避免在传统的诸如转包、互换、转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包方的肆意介入,以及因此而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确立和推行,对于推动土地流转,遏制土地抛荒,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保障农民权益以及提高土地投资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成为信托财产。浙江绍兴、河南安阳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引入了信托制度,将信托制度在管理财产方面的天然优势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结合起来。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合理的,并且必将成为我国农村土地资本市场中流转中的亮点。

农村经营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村 优势 网络 渠道

2008年10月15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原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整合完毕,成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已整合完毕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形成了真正意义的三足鼎立的竞争格局。经过整合,新的中国联通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拥有移动、固定、长途、寻呼、数据执照的综合运营商,虽然在三家运营商中实力相对较弱,但在全业务经营方面却应是三家运营商中最成熟的一员。原中国网通北方十省公司的固定电话网络已基本覆盖了各省的城市和农村,尤其是ADSL拨号上网技术也十分成熟,因此,利用成熟的GSM网络+ADSL业务来启动并占领农村市场是新联通发展壮大的一个契机。

一、新联通启动并占领农村市场的必要性

1.1 是加入WTO,迎接电信市场国际化竞争的需要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电信市场面临的挑战大于机遇,在政府逐步开放电信市场的过程中,新联通应尽快地在某些领域建立起自己的领先优势。与跨国电信公司相比,我们无论在资金、技术、服务、管理上都不占有优势,所以我们应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本土优势,利用更接近终端用户的有利条件,在短期内将市场做大迅速启动并占领农村市场。

1.2 是发现并争取潜在用户的需要

争夺潜在的用户,大城市的用户似乎一直是各通信运营商们争夺的重点。然而,昂贵的机房租用费、营业厅费用、费用等,使城市通信网络的建设投入和运营成本非常高。如果用户的“质量”太低,就没有多少钱可赚。因此,新联通必须发现和争取潜在的用户。

二、新联通启动农村市场的有利条件

2.1 入网费的取消和价格优势是有利条件

入网费的取消为小城市及农村居民使用先进的通信手段进一步提供了条件。随着农村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用户对宽带上网需求也与日剧增,加上手机终端市场竞争的进一步白热化,广大农民使用移动电话已不再昂贵,在农村装上固定电话的用户基本上具有了使用手机的经济条件。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70%,小城市及农村居民将成为移动通信和宽带用户新的巨大的增长点。

2.2 拥有比较完善的固话网络

原中国网通北十省在农村拥有比较完善的固话网络,在发达地区,固话网络覆盖率甚至达到90%以上,完整的传输网络为新联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目前新联通GSM网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较中国移动差,但基于农村庞大的固话网络,建设联通移动网络也比以前要容易的多。因此,成熟、完善的通信网络是新联通进军农村市场的又一有利条件。

2.3 高素质的营销团队和庞大的销售渠道

原中国网通在农村都拥有大量的营销服务和技术维护人员,经过多年的经营磨炼,打造出了一支高素质营销团队;而原中国联通在农村拥有庞大的服务渠道,触角遍布乡镇和主要村屯,原中国网通完善的自有渠道和原中国联通庞大的渠道相互结合,是未来新联通农村市场开发的坚强支撑。

三、完善网络、优势互补,启动并占领农村市场

3.1 完善移动网络覆盖率,消除盲区和盲点,对网络进行优化。

为了启动并迅速占领农村市场,新联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解决乡镇地区网络覆盖的完善问题。边际网络的建设和运营,还必须考虑到为用户方便地入网与缴费提供条件,做到物理网络、营销网络、交费服务网络的全面覆盖。

3.2 以客户化解决方案建设边际网络。

首先,根据用户低话务量的特点,新联通应该果断地改变小城市及乡镇地区的话务模型,从而降低每用户的采购成本。联通现在的城市和边际网络地区的话务模型是一样的,但是实际上大城市用户平均话务量可能是这些小乡镇用户的3倍以上。如果用同样的投入,其成本就会很大。其次,新联通可以考虑采用低成本的国产设备建设小城市及乡镇网络。目前,国内几家通信设备制造商如华为、中兴的GSM设备已经完全成熟,在联通、移动的应用都比较广泛,网络质量也较好,具有性价比高和供货速度快、服务及时等优点,完全能满足中小城市及乡镇等边际网地区用户对移动通信的要求。

农村经营方式范文第4篇

“三个方式”转变的具体内容

“三个方式”转变是指耕作方式、经营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一是将传统耕作方式转变为保护性耕作方式。实现农机农艺有机结合,种地与养地结合,增加边行优势,促进增产增收。二是将传统一家一户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为合作集约经营方式。以合作社和种粮大户为核心,将农民组织起来进行规模经营。在耕地经营权和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充分整合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农村土地资源,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富裕。三是将农村落后的生活方式转变成现代市民化的生活方式,推进农村劳动生活方式、消费生活方式、闲暇生活方式、政治生活方式等根本性的变革。“三个方式”转变的核心是耕作方式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在前两个方式转变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实现“三个方式”转变将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改善,实现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工业化发展、推进城乡面貌大改观,进而推进城镇化发展步伐的有效途径。

“三个方式”转变三年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

第一年搞示范,实现建成村级展示田5000~10000公顷(295个村实现每村抓1个合作社,每公顷土地可增加1吨粮,农民人均收入增加2500元);第二年成规模,发展到5~10万公顷(2441个社每社抓1个合作社,每公顷土地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吨,农民人均收入再增加2500元);第三年实现全覆盖,全县达到20万公顷以上。通过“三个方式”转变的推进,全县24万公顷土地,按每公顷土地增产2000公斤计算,全县的粮食增产将达到10亿斤。

“三个方式”转变的具体做法

一是采取统分结合的经营模式。合作社在具体工作中采取“四统一,一分散”的经营模式。即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整地,采用免耕宽窄行种植新技术;统一机械播种,保证播种密度,提高产量;统一田间管理,对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进行统防统治;田间统一施肥。“一分散”是秋后各家各户分散收获。

二是建立完善“五个机制”。申请制,必须是农民自愿参加,主动提出申请;民主制,通过民主产生农户信得过,为百姓办实事的负责人;协商制,共同商讨制定种植方式,选什么种子、化肥等;合同制,与农户要有协议,与种业、肥业、农药、农机作业队签订合同,出现问题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有偿服务制,走入正轨后,基地负责人可获得一定的管理费。

三是组织开好“四个会”。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导、农技人员参加研究制定生产方案和管理办法,交流经验;培训会,组织农业新技术学习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素质;现场会,带领农户参加一些现场会,增长见识,开阔视野;总结会,总结各个阶段的经验教训,统一思想制定下步规划和管理措施。

“三个方式”转变的推进措施

梨树县委、县政府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三个方式”转变作为明年全县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之一,召开2013年科技备耕提前启动大会,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措施落实,合力整体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制定下发相关细则和方案,规范操作。先后制定了《2013年梨树县农业规模化经营实施方案(讨论稿)》、《2013年梨树县农业规模化经营实施细则》、《梨树县三个方式转变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及“三个方式”转变宣传指导提纲等,统一编印了《梨树县农业生产方式与经营方式转变操作指南》并下发至各级干部、科技人员和广大农户手中。

农村经营方式范文第5篇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三种改革形式并存。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理论上有三种典型观点: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21世纪初,按上述观点分别进行了试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家初步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等大城市郊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一般的中西部地区实行股份合作制,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广大西部传统农业地区,继续保留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部三种经营方式并存产生了诸多弊端:

首先,三种经营方式建立于不同的经营机制之上,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之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不利于社会公平,容易滋生寻租行为;其次,各种形式的农村信用社盈利水平和业务品种差异较大,不利于联社之间业务往来;第三,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需承担部分的政策性支农任务,农村商业银行则更注重盈利水平的提高,各种形式的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各异,不利于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不利于监督管理。

(二)业务品种单一,中问业务盈利水平低.农村信用社金融业务主要是小额存贷款业务。其中,比较重视开展抵押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发展滞后,盈利水平较差。目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收入还达不到营业收入的1%,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以上的水平相差很远。就是在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也仅在8%以上。表1)

(三)规模不经济,大型电子信息系统尚未建立.金融业是典型的规模经济行业,只有大规模的资金融通和业务往来方可有效降低成本。目前,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是县或市联社,经营规模小,各联社之间业务往来不多。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间尚未建立全国联网的大型网络系统无法进行通汇通存和支付清算等业务。

(四)行业风险大,保险机制不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和农村,农业属弱质产业,风险大,投资回报率低,农业贷款的风险要远高于其他贷款。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高额不良贷款大部分来自于20世纪九十年代的农村和农业贷款。相对于农村信用社的高风险运行,我国农业贷款的保险机制几乎是缺失的,这更不利于农村金融的长远发展。

二、政策建议

(一)统一经营方式,建立股份制银行。如果将目前农村信用社现存的三种经营方式进行整合统一,不但有利于统一管理,减少寻租现象,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增强企业竞争力。传统合作制存在效率低下、所有者缺失等弊端,已为市场经济所抛弃。农村信用社采用此种方式经营,政府必将成为最后贷款者,为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买单。股份合作制试图在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寻求一种折中方案,即既要保证政策性支农方针又要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结果是“两难选择”,效果不佳。股份制是一种相对成熟的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方式。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生存,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而实现发展。实施股份制改造,应该是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最优选择。江苏是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第一个试点省,从2000年改革至今,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村商业银行体系,其盈利水平大幅增长。(表2)

(二)拓展业务品种,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农村信用社应紧跟市场需求形势,大力进行业务创新。针对不同的贷款客户目标,采取不同的贷款方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发展汇兑结算、投资、理财、技术咨询、金融委托等中间业务,适当拓展农村的住房贷款、生活消费品贷款、教育消费贷款等信贷业务,提供“一家一户”式的个性化金融服务。有条件的、力量较强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扩大融资区域,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乃至大中型企业的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必须走“以人为本,人才兴社”的战略路线。具体办法是既要从外引智,又要对内挖潜。通过加大对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加强对内员工的培训教育,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构建全国联社,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县、省、全国三级合作联社体系,自下而上层层入股,自上而下服务。三级联社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全国联社对地方联社没有行业管理职能,但有金融服务功能,主要是资金调剂融通服务,联社系统内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开发提供各类银行产品及提供保险、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现代银行体系是建立在大型信息系统之上的,许多金融服务项目也是以电子信息系统的存在为基础的,如网上银行,汇算清缴等。农信社要创新金融服务项目,首先应建立现代的电子信息系统。

(四)控制金融风险,建立农村金融保险机制。首先,农村信用社应响应银监会的号召,将贷款风险四级分类改为五级分类,强化贷款风险控制,降低不良资产。其次,建立客户信息库,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最后,要建立农业存、贷款担保制度。农业保险收费低、风险大、难测定、难管理,特别是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赔付率高。因此,应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并每年由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亏损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