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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安全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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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安全定义

政治安全定义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聚焦定点零售药店(诊所)欺诈骗保行为,以药店(诊所)经营生活用品和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加大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检查对象为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诊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经营生活用品、串换药品、物品,刷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工作时间安排

1、集中检查阶段(2019年3月下旬)

制订工作计划,组织稽查队伍对全县定点药店(诊所)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定点药店(诊所)以“双门面”、“暗超市”等违规行式出售生活用品、套取现金等行为,确保规范检查,不留死角。

2、整顿处理阶段(2019年4月上旬)

对于现场查实的违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医保结算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律监察委处理。

3、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4月中下旬)

对集中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对照政策规定和定点协议,客观评价全县定点药店(诊所)经营现状,研究改进下一步监管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实例,整理并向社会通报,形成宣传舆论之势,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本次整治行动。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处理。

2、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抽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参加专项行动,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参与检查,分组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事。

3、在开展整治行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难检查对象,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和宴请等,也不得因检查影响药店(诊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4、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全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分析原因,找准症结,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措施,从源头治理。

附:1、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省及扬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宝应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建立健全内部医保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尽责,确保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医保服务。

二、坚决杜绝虚构服务、经营生活用品、盗刷医保卡等有损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服务环境,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医保部门,若本单位内部发现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如经查实有欺诈骗保违法行为,本单位愿接受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政治安全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治安秩序;路径

哈耶克:“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纷繁众多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使我们可以从我们所熟悉的部分空间或时间来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在一定意义上,社会转型本质上就是社会秩序的转型,这一时期的社会矛盾异常错综复杂,爆发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与之相伴随的是社会秩序结构中治安秩序的混乱和破坏。社会转型期,探讨治安秩序重建路径的问题,对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1 治安秩序的概念及结构

1.1 治安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行为标准及其体系,治安秩序就是涉及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涉及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安全的社会行为标准体系。治安秩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治安秩序,即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其中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狭义的治安秩序是指由国家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维护特定场所的公共秩序。

宫志刚教授将治安秩序定义为:社会生产生活中有条理、不混乱、没有危险的状态。

1.2 治安秩序的结构

1、治安实体。治安实体是治安秩序的载体。通常是由不同意志的个人、群体和组织构成的。治安实体是社会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把社会实体中与治安行为发生关系的部分称为治安实体,因此,治安实践活动决定了治安实体的广度和深度。

2、治安规范。治安规范是治安秩序的核心。治安规范也称治安规则,是人们在治安实践中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社会的治安秩序之所以成为这一秩序的决定条件之一。治安规范是治安秩序必不可少的基础,是治安秩序的内容与核心。

3、治安权威。治安权威是治安秩序的保证。权威就是凭借社会公认的权势和威望而形成的支配力量。权威的特点就是可以把个别人的意志强加于人们,它是以服从作为前提的。所谓治安权威就是凭借社会公认的权势——这里主要是政治法律权势或者是政治学中的合法性,以及威望——这里主要是合理性,而形成的对社会各种失序行为进行限制、制约和制裁的支配力量。

2 社会转型期治安秩序的特点

首先,从治安实体的角度看,由于治安实体本身具有被动性和主动性的特点,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和利益的调整变化必然对其产生影响。治安实体既有顺应社会转型需要而自觉的向符合新的治安秩序需要的方面转变,同时,由于其自身的被动性,也会产生这种激烈的冲突破坏治安秩序。社会转型时期,治安实体要实现的是由传统的被治者到主动的秩序人的转变。

其次,从治安规范的角度看,治安规范作为治安秩序的核心,是连接治安实体和治安权威的纽带。社会转型时期,治安规范缺乏对治安实体的有效规制,甚至出现对治安规范的严重破坏,而这种破坏必然导致利益冲突和治安秩序的紊乱,影响社会的稳定。社会转型期,要及时的建立和完善治安规范,发挥其规约作用,以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从治安权威的角度看,治安权威通过治安规范对治安实体进行控制,社会转型期,治安权威对治安实体的控制降低,甚至治安权威受到严重的挑战,从而引起治安秩序的混乱。由于治安规范的破坏,这种控制机制的断裂,是治安权威对社会的调控力严重下降。社会转型期,特别需要治安权威制定社会规范、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加强对社会的控制。

3 社会转型期治安秩序重建的意义

3.1 治安秩序重建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异常严峻,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条件。教育、医疗、卫生等诸多的社会问题集中爆发,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集中显现,频繁发生,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和尖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高发 ,严重的破坏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这一切问题的背后,究其根源是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失序。因此,研究治安秩序的重建对于维护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

3.2 治安秩序重建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阶层、结构的急剧变动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破坏。经济领域的犯罪问题频发,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金融秩序,迫切需要良好的治安秩序来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顺利进行,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3.3 治安秩序重建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当前,社会个体违规范、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失范行为。显然,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混乱化是导致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病态化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在各种思潮涌现和泛滥的形势下,主流价值观在社会引导和约束方面的无力也是导致这种变化的重要原因。社会个体迫切需要一种社会规范进行约束,重新树立和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规范,因此,要充分的发挥治安规范和治安权威的作用。

4 社会转型期治安秩序重建的路径

治安秩序的重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诸方面的问题,本文重点从社会转型期阶层结构、新的秩序规范、警察权威的具体角度来研究治安秩序重建路径。

4.1 充分发挥中产阶级在治安秩序重建和维护治安秩序稳定中的作用

中产阶级既是社会生产的重要承担者,也是经济的经营者、理念的创造者、观念的传播者、传统的继承者。目前,中国中产人群多承担着国家或者资本管理的延伸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人力资本上,他们呈现出“信息管理”的特征。随着中国中产人群的进一步扩大,他们会撑起与之相关的整个行业的发展,中产对中国社会的作用,就是中产者的职业对中国社会的作用。政治上,中产阶级与执政党、国家的利益一致;经济上跟国家一致;文化上,本身就是文化的创造者,对先进文化是起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是文化产业的消费者。中产阶级秉承着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同时,是其坚定的倡导者和捍卫者,中产阶级在治安秩序重建中的中坚力量,要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4.2 充分发挥新治安规范在治安秩序重建中的规约作用

治安规范包括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两种,正式规范主要指国家颁布的法律规范, 而非正式规范则主要包括传统习俗、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等。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只有在治安规范明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避免利益冲突和秩序紊乱。 正式规则是各种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是一种刚性规范,因此正式规则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与此不同的是,非正式规则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体验来发挥作用。作为治安管理的主体,完善治安规范当然应由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该深入研究治安管理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找出其内在规律,从而建立科学、完备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该创建、弘扬符合人民大众要求的、有利于治安秩序建设的价值观念,并在必要的时候,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使之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4.3 充分发挥警察权威在治安秩序重建中的作用

大多治安秩序良好的社会,必定是治安权威发挥主导作用的社会。没有权威,就没有社会控制,没有社会控制,社会就会失序。在我国现阶段,治安失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治安权威的弱化。而要重建治安秩序则需要发挥警察的权威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通过树立警察的权威,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排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而加强对社会的控制,维护治安秩序。树立警察权威的过程中要恢复警察权固有的地位,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警察是进行人民民主的重要力量和工具,其要求是通过对社会的控制进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因此,治安秩序重建的过程中必须树立警察权威,发挥其社会控制的作用,以期达到社会有序运转。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

[2]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李健和:《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4]刘宏斌:《治安学研究对象刍议》(第2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宫志刚:《治安秩序结构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6]王精忠主编:《治安秩序管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第二版

政治安全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众参与 维护 环境安全 重要性 现实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形式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从社会学角度讲,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我国开展公众参与的历史虽然不长,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对公众参与已越来越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与环境安全有关的各种活动。公众的范围包括普通群众、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除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的环境安全责任行为以外,其他所有环境安全行为均可认为是公众参与行为。公众参与环境安全的形式主要有2种:(1) 加强自身修养,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地将环境安全思想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去;(2) 影响和督促他人加强环境安全的行为和意识。

二、什么是环境安全

1.环境安全的概念和含义:国际上,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对环境安全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定义,见之于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环境安全,主要有两种。一是 environmental safety;二是environmental security。这两者在英文中既有联系,也有很大的差别。下面着重介绍三种环境安全概念。

第一种安全(safety),主要是对人体健康(或卫生,health)和生产技术活动而言,主要指对人的健康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安全产品、安全设施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生产技术性的安全问题。第二种安全(security),主要是对人为暴力活动、军事活动、间谍活动、外交活动等社会性、政治性活动以及社会治安与国际和平而言,主要指对国际和平、国家、国家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国际安全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社会政治性的安全问题。第三种安全,即兼顾上述两种安全的综合性安全或广义的安全。广义的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和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或者说国家和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和危害的良好状态。事实上,技术性的安全概念和政治性的安全概念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基于环境问题的安全,都以环境资源作为介质或都直接指向地球环境和大自然,因而很难将这两者截然分开。例如,根据美国的《环境安全规划》,环境安全(Security)包括污染预防、技术、安全(safety)和职业卫生、自然保育(conservation)、符合法律、净化、爆炸安全(safety)以及害虫管理等8个主要因素。因此,在研究社会政治性的国家环境安全问题时,往往离不开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问题,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是基础,社会政治性的环境安全是前者的进一步发展和综合,后者是前者严重化到一定程度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后者包括前者。

2.环境安全的内容定义:环境安全最根本的内容是国家对关键资源的支配和控制的方式、手段和途径。是指国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着眼于国家环境权益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环境状况和环境利益不受外部和内部的威胁而保持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一种状态,能够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国民的生存繁衍和富裕起到维持和促进的作用,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冲突或战争,而不产生危害和负面影响。国家环境安全具体表现为环境的各要素保持完整和完备,国家环境独立,国家支柱产业竞争力增强,资源、能源供应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经受国内外动荡的冲击。国家环境安全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控制的主题是谁;②什么是关键的资源;③控制的范围和程度。按照其包括的内容可分为国家生态安全、国家环境权益安全和国家环保产业安全。其中生态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中心,环境权益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基础环节,而环保产业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经济内容。

三、我国的环境安全现状

近几年来,人类和世界各地连续遭遇了海啸、地震、飓风、暴风雪、大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同时,还遭遇了SARS、禽流感、疯牛病、艾滋病等全球大面积传染病的危害和侵蚀,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一个自然灾难普遍爆发时机,对物质财富的追求与过度消耗正在不断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毁灭,也造成了生态灾害和灾难的不断发生。自然灾变的频临将成为今后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全世界都将为此作出更多的努力,解决或寻求人类面临环境危机中――求其长久生存以及寻求另外一种生存生态文明!

目前,我国的环境安全现状更是令人担忧,除了上述的灾难和危害曾经出现,且有的危害还在不断发生外,在我国还存在以下影响环境安全的因素:①环境污染严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十分突出。2006年,七大水系197条河流、408个断面中,四、五类水体占28%,劣五类占26%;全国38%的城市环境空气处于中度或重度污染;城市中的居民健康不断遭受到大气污染的侵害,有些城市近几年还出现了非常恶劣的空气污染危害,一遇到大雾或沙尘暴天气城市居民就已经到了窗户不敢开、门也不敢出的地步,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污染呈现加重趋势;酸雨影响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发生较重酸雨城市的比例已有所增加。土壤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畜禽养殖业污染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造成农村环境安全的问题已越来越严重。②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持续增长,但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地流失依然严峻,生态功能不足;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每年增加退化草地200万公顷;有10%~15%的高等植物物种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资源流失严重,有害外来物种入侵每年造成1200亿元经济损失。海洋生态破坏严重,物种急剧减少,赤潮灾害频发;以江河断流、湖泊湿地萎缩、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为主要特征的水生态失衡问题仍未解决并呈扩大趋势。③水土流失日益严重,土地荒漠化仍呈蔓延趋势。④环境风险居高不下。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环境事件引发的重要原因,一个是安全生产事故,另外一个就是企业违法排污。这既是一个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的问题,又是一个认识问题。一些地方忽视环境安全问题,甚至急功近利,项目建设中选址不当,把一些化工、石化、冶炼等高危行业建在饮用水源地、江河沿岸、城市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和人群密集地区,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环境灾难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⑤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污染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近年来,群众的环境投诉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严重影响社会稳定。⑥经济结构建设不合理,重要战略资源短缺。经济结构的内在缺陷可能直接导致对国家环境安全的威胁。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拥有量较少,入水资源、耕地资源、森林资源、能源资源、矿产资源等,特别是天然气和石油供给不足,无疑会极大地影响到我国的环境安全。四、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为了实现和维护环境安全,国外有的学者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环境公共财产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能象古典经济学的观点那样,认为它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物,因而是一种“自由财产”,任何人无需支付代价即可任意占有和处置。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她应该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将环境的产权(所有权)赋予国家,由国家作为环境的所有权人将环境分配给各个利益主体,在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有序的关系,从而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地的悲剧”,之所以不直接将环境的产权授予各个利益主体,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有些环境要素如大气产权难以界定;二是让国家持有产权可以使国家保留调控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权力。另外,环境安全按照覆盖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地方环境安全和国家环境安全,如果一种环境安全的效应外溢到到其他地方比较少,就可以将它视为地方环境安全。地方环境安全主要为当地居民提供环境利益,可以由地方政府来营造和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为全体民众提供环境利益如大的湖泊或者森林,政府就应承担保护和改善的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环境安全建设中的作用。公民和社会组织所起的作用应理解为帮助和监督政府履行职责,也就是民主机制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公民组成社会团体、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政府决策、公民和社会团体监督政府。政府应当在建设环境安全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起的是辅助的作用。但是,社会自治在国家之外扮演独立角色,在现阶段起到补充作用;同时,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全国民众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又不能滥用委托权。针对政府失灵,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来解决,而应该发挥社会和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来避免。这就是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之所在。

总之,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安全现状,每一位公民和每一个社会团体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有序的参与维护我国的环境安全,这也是当今中国政治、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履行应尽的职责,企业和相关人士履行应尽的义务,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否则,维护环境安全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把自己环境安全意志上升为国家环境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可以通过公民自己和各种社会团体的广泛积极参与,依法监督和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事务,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公民和各种社会团体有序的积极主动参与维护环境安全,还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和法治、参与和秩序、发展和稳定的有机结合,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现阶段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相一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程舸,李冬梅.环境安全概念及重要性探讨.广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04).

[2]谢有奎,陈灌春,李永青,谯华,敖漉.环境安全概念探讨.后勤工程学院学报 ,2006,(02).

政治安全定义范文第4篇

一、承包内容范围的困境:治安防范承包VS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承包在中国推行了近十年,涉及的区域范围由农村逐渐扩展到了城市,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使得其模式、内容和具体操作也有所不同。从实践来看,在承包内容上,治安承包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治安防范承包;二是治安管理承包。实行治安防范承包的省市比较多,如自1999年以来,泰安市委、市政府以“治安防范职业化承包责任制”形式解决了城乡不少治安问题。此后,治安承包的内容逐步扩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权,如宁波余姚市牟山镇从2005年就开始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将治安巡逻以及村内的私房出租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等管理权一并承包。各地的治安承包行为对于承包的范围没有一个规范的统一规定,造成了公共治安承包中治安防范和管理行为的类型与幅度不统一。

(一)治安防范承包

治安防范是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之一,也是全体公民的一项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既可以要求全体公民在没有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为社会公共治安安全尽义务,也可以将其与经济利益挂钩,承包于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治安防范承包具有合法性。治安防范承包中的承包内容虽然一般属于私权范畴的事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治安巡逻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逻却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又属于私权的范畴。治安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在我国进行治安巡逻工作的既有专门巡警队伍,又有由各种民警、武警和派出所抽调的警力等组成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还包括由民警组织和带领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由此看来,治安巡逻虽属公权力的内容,但实践中承包的事项仅限于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所实施的事项(又称为治安巡防),为一般管理权范畴,对于属于警察权范畴的强制措施和执法活动并没有纳入承包范围。因此,对于治安防范承包内容的范围界定应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治安巡逻;二是治安巡逻之外的治安防范内容;对后者进行承包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对于前者中的治安巡防(即群众性治安巡逻)进行承包并没有牵扯到警察权的市场化,也不违法。因此,在此基础上的治安防范承包就能作为社会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一项新举措,其存在也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具体的治安管理职权有治安管理命令权、治安处理决定权、治安强制权、治安处罚权、治安调解权、治安奖励权等。治安管理是国家警察机关的权限,涉及公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治安管理是一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活动,是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根据法治原则,任何一项行政权力的取得与让渡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这就使治安管理承包内容的合法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但笔者认为:首先,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现行的法律虽没有给予治安管理承包以合法的地位,但这并不能说明治安管理承包从本质上就是错误的;其次,法治原则的依法行政并不仅仅是指恪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现成文本规定,还应包括这些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治安管理权中的一些具体权利如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调解权虽属公权力,但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权,是具有业务性的管理权。将其承包并没有改变公权力的性质,只是对该权力进行必要的社会授权调整,并没有造成“公法向私法的逃遁”。执法权依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治安承包人只是通过行使这一部分非强制性的管理权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和补充,以便更充分地发挥行政权的灵活性优势以及广泛的社会资源参与热情,进而实现公共管理的多元共治。

二、承包协议性质的困境:民事合同VS行政合同

对于公共治安承包的协议性质,理论界并没有作很明确的界定。大部分学者将公共治安承包协议笼统定义为行政合同,殊不知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其协议的性质也应作不同的诠释。

(一)民事合同

从上面看来,治安防范承包的承包内容除了治安巡防具有双重属性外,其他的都属于私权领域。而对于治安巡防以外的治安防范内容承包合同应看作民事合同。所谓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而达成的一种合同;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不涉及公权力,主要包括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和奖惩;发包方与承包方都属于平等主体;合同也是基于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因此,此类合同当属民事合同。 (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的意思一致,所缔结发生行政法上法律关系的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防范中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等;从合同内容来看,承包人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着“公权力”(如登记出租房、外来人口登记、治安巡防等)而存在,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具有行政属性,要受行政法原则的约束,不能随意免除和放弃;签订该种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的选择权,如宁波泗门镇治安承包的承包人三分之一是党员,一半是退伍军人。这就是派出所运用签订合同选择权,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特定签约对象的结果。这充分说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准)行政合同。

三、承包签约主体的困境:公安机关VS民间主体

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实践操作中,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均可在不同的条件下作为对外签订主体。至于在何种条件下和何种合同中,谁能作为发包方,成为对外签订主体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如浙江嘉兴的嘉善县出现了由警署将治安防范承包给民警个人,再由民警挑选保安人员进行防范的模式。治安防范承包分为治安巡防承包以及之外的治安防范承包,二者由其内容性质不同,导致对外签订主体必有差异。因此,随意地确定发包方可能会引发合法性质疑。

(一)祛除治安巡防中治安防范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这类合同的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等),合同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其发包方既可以是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等民间组织,也可以是公安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机构。因此,此类合同的签订主体一般不存在多少争议。

(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行政委托是指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其职权或者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当承包方为个人的时候,这类承包是否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呢?《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明确提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款已将个人行使公权力纳入可能情形之一,承认个人也能作为行政主体。笔者赞同陈新民教授的学术观点,即行政任务的委托可以依法律或其他法规,甚至经由行政合同来委托及授予执行权限。由此看来,治安管理承包与治安巡防承包实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委托关系。另外,又由于此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签订主体的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因此,公安局以发包方的身份出现,直接参与此类承包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问题在于公安派出所是否也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发包方?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方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方当事人。根据行政法学的行政主体理论,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只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权力机关对其作了某种专门行政授权,且当其行使这种职权时,公安派出所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公安派出所享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关于暂住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职权,因此,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行政主体身份对外签订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

以上对公共治安承包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进行了标准定性,但笔者认为,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合同的签订可以不让公安机关直接参与,而是由公安机关以外的民间组织或个人与承包方自行签订,公安机关只是在受邀请的情况下,以承包合同的居间者面目出现,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同履行,这样有助于减少众人对该合同性质的误解,体现该类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而治安巡防承包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的签订则必须由公安机关直接以发包方的身份,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以保证行政合同订立的合法性与合同履行的公正性。

四、承包合同当事人角色定位的困境:发包方VS承包方

(一)公安机关(发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公共治安承包是应公共治安需求多样性与提供单一性的矛盾而应运而生的,是一种公共治安的多元主体提供方式。虽然这一新尝试以契约的方式提高了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但同时也引发了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

有人认为在公共治安承包中,公安机关是在向社会转嫁和转移自己的法定义务,与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当好“守夜人”、管理好公共事务的趋势是相悖的。治安承包是满足那些安全需要较高的组织或个人而展开的,是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安全服务以外的一种补充形式。当前,行政权力正逐渐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转变,从某种角度上来看,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给付公共产品的服务行政。法律并不禁止公安机关根据民法规定通过与特定公民、法人签订治安承包合同的方式来履行职责。但不管是治安防范承包,还是治安管理承包,公安机关都不得以治安承包合同存在为由而拒绝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或为治安管理失职进行辩解。如果实行承包后,公安机关将不再向这些地区提供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这就有可能在公共治安承包者的承包失败以后,使那些本想获得较高安全需要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更大损害的风险。《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和人

民警察的职责。因此,公安机关不应该在该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被承包以后而成为“甩手掌柜”,而应当是给这块承包区域加上双保险,确保发包人享受到高于一般区域的公共治安服务。   当承包人履行合同侵犯了其他公民或组织的权利而使社会治安出现了问题时,公安机关是否仍须按公法承担相应责任也成为了角色定位的困境问题。公共治安承包的合同分两种:一种是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另一种是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后者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就说明在后一种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仍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因为《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对公安机关的约束不可能因为公安机关自身与特定公民、法人之间签订的一纸合同而被解除。但前一种合同(即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公安机关勿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当其作为此类合同的发包方时,负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若因其附随义务的缺失而导致承包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权利时,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当其只作为此类承包合同的居间者出现时,公安机关只承担监督者的责任。

(二)治安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至于治安承包方同样也存在着相应的角色定位困境。首先,承包方在合同中代表谁工作,应对谁负责,这是一个困境。在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此时,承包方是代表公安机关来工作,并对其负责;在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中,不管公安机关是否作为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承包主作为民事主体不存在代表谁工作,但他却应对合同另一方,即“发包方”负责。其次,如果这些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伤亡现象,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是否算公伤也值得斟酌。笔者认为,在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合同中出现的伤亡可以算工伤,而不能算公伤。公伤是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来承担。而在民事合同性质的治安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出现的伤亡不能算作工伤,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第三,承包方在巡防时要完成承包任务难免会对有嫌疑的人进行盘查或检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也就是说,盘查属于警察刑事权的一部分,承包方无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如果随意盘查过往车辆及人员,显然是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宪法》在内诸多法律的规定。因此,如何确定承包人角色的法律定位直接决定治安承包是否合法。第四,承包方进行巡防的场所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若其将巡防的场所扩大至公路时,则牵涉到上路执法权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由此看出,上路执法权只属于极少数的特定行政执法机关,民间组织或个人都不具有。而深圳市福田区首批160名民防队员于2003年3月25日开始上路巡逻。这种巡逻主体和巡逻行为是否合法,不禁引人深思。

五、承包经费来源的困境:财政资金VS社会资金

对公共治安进行承包,其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政府财政拮据的问题。根据笔者对公共治安承包具体实践事例的总结和概括,其经费来源共有以下四种形式:1.村民或居民自己出钱;2.完全由财政部门划拨;3.完全由企业出资;4.由居民或村民出一部分,由财政部门出一部分;5.由居民或村民出一部分,由企业出一部分。虽然各地采取多种方法来提供承包经费,但主要目的却是相同的,即“治安承包,百姓掏腰包”,也就是所谓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就相当于把政府的财政紧张转嫁给了公民,让公民来承担这一部分差额。所以,一直有人质疑治安承包经费来源的不妥,即既然公民已经通过交税方式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治安这种公共产品付了费,如果再另外交费,就交了双份费用。治安承包这一模式沿袭了新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将“公民”看作了顾客,采取了“使用者付费”的方式,忽视了“公民”模式的权利诉求,加重了“顾客”模式的利润色彩,导致经济上的贫穷者和政治上的贫弱者得到更低劣的服务,甚至得不到服务。此外,治安承包还有一个“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钱,谁受益和花钱保平安”的理念,即是说如果在某个区域中,有些居民没有出钱,而有些居民出了钱,那么没出钱的居民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到治安承包服务或者享受的程度不一样?再或者外地的人到了这个区域,是不是也要交钱才能完全保障自己的安全?这就有悖于公共服务分享的无差别性及安全平等性,有一种变相歧视的嫌疑。所有这些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对公共治安承包公平性的拷问。同时,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6款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实践中,公共治安承包十分混乱的经费来源形式导致有些经费来源并非是村民或居民自愿缴纳,而是带有强制、半强制的性质,有些甚至违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其经费只能由财政拨款,不能凭借“谁受益,谁出资”的规则向公众收取;对于不含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其经费来源应依发包方不同而定:一是若公安机关为对外签订主体,则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经费,村民或居民承担小部分经费;二是若发包方为公安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则可按其区域性进行划分,由受益者自筹经费,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只适当地提供补贴,而纯商业区域的治安承包可完全由店铺自筹经费;在一般的居民小区(非富人小区),则由居民自筹经费,政府只针对特殊情况的困难群体(如贫困户、残疾人等)进行补贴。

政治安全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息安全;国家安全;挑战;应对策略

最近媒体曝光的“棱镜门”事件警示我们,敌对势力网络监控和窃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必须高度重视信息的安全问题。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安全不仅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且其地位和作用也在日益凸显,已成为国家安全各个领域联系和交汇的纽带,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性保障。因此,信息安全已提升到国家核心的战略层面,成为国家综合性安全战略的制高点和新载体。

一、信息安全的内涵和特征

1.信息安全的内涵

信息安全最初仅是一个技术领域里的概念,其被推广到国家安全领域中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直至20世纪90年代初,才被广泛运用。对信息安全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狭义上来说,其主要是指信息的安全,即信息状态的安全存在与转移,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实用性、完整性、可控制性以及可靠性五个方面[1]。广义上,信息安全指信息的稳定与有序,即一个国家的信息化状态和信息技术整个体系未受到外来的威胁与侵犯,在国家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各方面均不受外境的威胁和破坏,处在正常运行的状态。

2.信息安全的主要特征

信息安全具有脆弱性。目前,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依赖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不仅是信息传递的工具,更是控制系统的中枢。在当代社会,由于缺乏合适的国际治理机制,的信息网络技术漏洞防不胜防,导致安全攻击和灾难也时有发生。社会对信息系统的高度依存,这必然导致社会安全的脆弱性,只要控制或摧毁了一个国家的信息系统,就能对这个国家带来灾难性打击。信息技术的开放性,攻击成本的低廉性,使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攻击的发起者,导致信息系统遭受的威胁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信

作者单位:472000河南省三门峡军分区

息安全面临着高度的风险性。

信息安全具有潜伏性。在传统的国家安全中,一个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具有透明性,敌对双方均可以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可以使双方有充足的时间去应对。倘若国家的信息安全出现问题,极易遭攻击或损坏,且没有预兆,蔓延迅速,常导致信息系统的瘫痪,社会稳定遭受威胁,被侵国家的军事、文化、政治、经济等信息可能被渗透和侵犯。入侵方仅靠对方的硬件或在软件中设置一个“逻辑炸弹”就可在任一时间破坏对方的信息系统[2]。此外,黑客系统也可以利用某些程序或芯片潜伏到一个国家的重要信息管理中,执行某项指令,摧毁对方的信息系统。

信息安全具有跨国性。这是由网络结构的全球性、互联性、开放性、信息资源的数据共享性、通信信道共用性决定的。不论是在影响的地域范围、传播的速度或规模,还是在媒体的表现形式等各方面,互联网都已远远超出了其它大众传播媒体,它不仅极大地缩短了世界各国的时空距离,使地球人有了瞬间即可共享的信息。同时,互联网不仅互联,而且互动,过去人们尽管有选择信息的自由性,但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无法利用媒介去主动地传播个人信息,然而现在,所在用户都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成为信息的者,甚至可能成为引发某一全球性事件的根源。信息流动的便利性使得国家的边界显得异常脆弱,在某方面甚至形同虚设,来自世界各地的大量信息每时每刻都在其国土上流动,这为犯罪分子、等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放大效应和催化剂作用,某个国家的信息安全受到攻击和破坏时很容易波及给其他国家。

二、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带来的挑战

目前,世界已进入信息化时代,但是人类社会在感受信息网络高效便捷、资源共享等魅力的同时,也深刻感受到它给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发展、军事安全和文化安全带来的种种隐患。

1.信息安全影响国家政治安全

当前,任何国家的政治安全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政治生活的影响和冲击,信息已成为国家重要构成部分,而维护国家就必须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必须牢牢掌握国家的信息。从国内角度看,政府的权威因信息技术面临严重挑战。由于网络是全方位开放的,人们很容易地获取所需信息进行转发,但政府却没有能力做到对网上所信息进行有效筛选和控制,使得信息网络媒体的舆论效果愈加强大。如果对一些利用网络攻击政府的言论不加控制,任由其自由泛滥,必将导社会混乱,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

2.信息安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目前,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是密切相连的,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息网络。一方面,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经济信息的纽带作用十分明确,甚至已经渗透到了经济安全的核心地位,承担着国家农业、工业、商业、科技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战略安全,保障国家的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一旦经济信息遭受外境威胁,整个国家的安全也将受到严重的损害[3]。另一方面,计算机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广泛应用,使以网络为构建的现代金融系统成为社会运行的核心系统。由于网络中总是存在很多无法克服的技术漏洞和安全缺陷,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经济的不安全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信息网络被敌对势力侵入,与国家经济密切相关的银行、证券交易所、空中交通、通讯网、电力网等系统受到破坏,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国家财政金融崩溃,交通运输瘫痪,能源供应中断,从而引起人们的恐慌和社会的动荡。

3.信息安全对军事安全的影响

信息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应用,消除了海洋、大山、距离等国家的自然安全屏障,把军事活动扩展到整个世界。在和平时期,针对军事秘密的网络窃密和泄密防控难度大。随着信息网络不断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军用网络和民用网络的界限也日渐模糊,这加快了泄密速度,扩大了泄密范围,致使泄密事件屡有发生。同时军用网络与民用网络的互联也给了“黑客”提供了巨大的发挥空间,他们可以通过民用系统侵入军事系统,开展窃密破坏活动,行动防不胜防,给国家和军队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由于信息技术在军事领域被广泛应用,信息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信息对于军队就像血液对于人体一样重要”。敌对双方通过信息网络,利用计算机技术侦察、获取、破坏另一方作战系统的重要信息,进而影响甚至决定战争发展的进程。可以说,战争的结果已主要取决于哪一方对信息掌握得更多、更准确以及谁对信息利用得更好,即完全取决于“制信息权”的归属。

4.信息安全对文化安全的影响

在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它大大推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使人类的共同文化财富比以往所有时代都多;另一方面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也带来了文化发展的失衡,弱势文化不断被强势文化所同化,导致弱小国家很容易出现价值观念的混乱,民族与国家认同感降低的问题。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直把推行“文化扩张”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信息技术的发展又为这种扩张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他们利用本国信息科技的“技术霸权”,极力对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国家进行文化扩张。网络时代信息霸权和强势文化的冲击更使网络文化交流变成了单向渗透。当今西方国家占据着互联网传播的制高点,互联网上 90%的信息是英语信息,他们依靠这种语言上的霸权,到处宣扬本民族文化的优越性,对其它文化横加指责,向别的国家大量倾销带有其政治模式、价值观念的各种信息,迫使别国接受他们的文化信仰,从而对众多国家的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持和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三、中国应对信息安全的对策

根据目前的国际形势及我国的现实情况,保证信息的安全首要任务是尽快形成一个科学的信息安全战略,使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发展,使我国的信息安全工作紧跟时展的进程。

1.加大信息安全教育的管理,提高公民维护信息安全的意识

信息安全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人与信息系统的结合,而人又是组织管理和决策的核心关键,因此强化人的信息安全意识是保障信息安全的首要工作。只有全民把信息安全意识和素质都提高了,中国的信息安全事业才会有更可靠的保证。要把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放到战略地位,着眼于全民素质和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加强全国人民信息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从事与信息相关的政府、企业等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的观念,提高信息安全的防范意识,使他们人人都能主动认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地位,并能以维护国家利益的全局出发,自觉保守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2.增强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完善国家信息安全防卫体系

当前我国的信息技术及信息产业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许多关键技术还依赖进口,处于受控于人的状态,信息安全隐患较多。为了提高我国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必须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制定国家信息安全总体战略,增加信息技术研发投入,对我国信息安全研发机构进行整合,有计划地开展信息安全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技攻关,建立独立的信息安全核心技术平台,切实保证我国信息技术和装备体系的安全性,使我们有足够的实力去预防和抗击敌对势力对我国发动的一切信息战争和高技术犯罪活动。

3.加强信息安全的国际交流,建立国际信息的安全保障机制

信息流通是全球的,维护信息安全更需要国家间的合作,因此。建立全球性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已迫在眉睫。在发达国家信息技术霸权的氛围下,我国有必要加强国际信息安全秩序建设的投入力度,参与国际信息安全协议的制定,争取国际信息安全的主导权。要主动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的网络传播和网络安全的研讨和谈判,不断推动信息的共享,反对信息的垄断,尤其是要制定国际网络信息的传播公约,有效地约束网络负面信息的自由流动,遏制网络犯罪和信息战,加强信息传播安全,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参考文献

[1]张静.国家安全中的信息安全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