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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引进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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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引进奖励办法

项目引进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引进到我县投资建设产业类项目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引资人)。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引进资金系引入县外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BT、BOT模式和捐资项目;

(三)已经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实质性动工的招商引资项目(以黔委厅字〔2010〕53号、黔府办发电〔__〕19号文件规定的开工认定标准为主要依据);

(五)引进资金额须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0.5万元;

(二)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万元;

(三)引进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2万元;

(四)引进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3万元;

(五)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500 强企业、国内民企 500 强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到我县投资兴办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5万元。

1、为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办理引资事务的引资人,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以下材料到县投资促进局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3、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1、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首先应到县投资促进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确认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否则不予奖励。

2、引资人所引项目达到奖励条件要求即可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促进局备案材料;

(2)投资方证明材料(引资人证明、投资合同);

(3)投资方在__注册材料;

(4)投资方达到实质性开工建设证明资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对引资奖励的认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投资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市场监管局和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等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以及引资人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4、公示。审核结果由县投资促进局在贵州省招商引资信息网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电视台、政府信息公示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县投资促进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公示期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兑现。

5、奖金兑现。引资奖励一年兑现一次。

奖励资金汇总统计按程序报批后,由县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一)引资人为县直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第三条奖励标准100%奖励给单位,作为工作经费。

(二)社会中介组织、企业、社会自然人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第三条奖励标准100%奖励给引资人,奖金由引资人自行支配。

(三)行政事业人员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第三条奖励标准按比例奖励给引资人。其中:县领导引进的,奖励40%;科级干部引进的,奖励50%;一般干部引进的,奖励60%;县投资促进局干部引进的,奖励30%。奖金由引资人自行支配。

(四)时限要求。本办法奖励2015年新签约项目,并在当年内开工项目。在2015年下半年新签约项目,自签约之日起,半年内开工的项目,可以在第二年跨年申领。

项目引进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紧密围绕“工业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争高工程”实施,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集群打造,主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不断拓展招商引资领域,立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力争实现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双提高”,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和明确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今年我局至少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个,同时积极主动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新上项目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三、组织领导

为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争高工程”全面实施,决定成立当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明确招商引资重点。结合当阳的区位交通、文化底蕴、能源资源和产业发展等优势,充分提炼和凝聚当阳特色,积极打造当阳品牌,切实围绕化工、建材、食品、轻纺等支柱产业和重点集群开展招商,积极主动向外界推介当阳,大力吸引各界人士来当阳兴业投资。

(二)大力搭建招商平台。巧借行业协会、商会等平台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充分与市内、外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进行联络沟通,掌握产业发展趋势、企业投资需求,与我市产业园区规划和招商项目重点进行高效、快捷衔接。搭建广泛掌握投资者信息并与之互动的平台,利用他们掌握的客商资源及投资需求,与我市企业积极有效对接。

(三)不断拓展招商渠道。充分发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作用,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招商人员要带项目、结伙伴、引资金。招商引资人员要采用“定、排、联、引”的办法走出去招商,全局要提供洽谈项目所需的资源、市场、环境等保障,切实为引进资金和落地项目提供全程服务。此外,还要充分发挥现代网络优势,加强与新兴媒体协作,扩大影响,推介项目,强化招商效果。

(四)发挥部门服务优势。结合我市行业特点和产业特色,积极履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等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制度,主动提供招商项目服务,实现在招商中服务、在服务中招商。切实提供项目落地平台,认真落实和兑现全市关于服务招商引资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着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精简办事程序,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局招商引资服务支撑体系。

五、奖励办法

为切实充分营造“广泛招商、齐力招商”的浓厚氛围,大力调动全局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招商引资积极性,制定当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全局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

项目引进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招商引资手段1、政府组团招商

做法:经过具体办事人员的事先策划和筹备,各级领导集体出行,以招商会的形式,声势浩大地到目的地城市推荐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招商项目。比如到香港、深圳开招商引资大会。很多地方政府仍然热衷这种做法。

2、小组招商

做法:将原来的各级领导班子整体出场改为小组,以小组为单位,不定期到目标引资地去洽谈项目。

3、驻点招商

做法:在重点招商目的地设立办事处的形式,成立专门一个团队,长期负责在当地进行招商。比如在深圳、东莞、苏州等地设立办事处。

4、展会招商

做法:参加在大城市举办的各类展会,比如深圳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深圳文博会。在展会上,通过对招商项目的集中展示,达到广泛吸引人气、招商引资的目的。

5、文化招商

做法: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特色文化,打文化招商牌。比如利用妈祖文化招商。

6、旅游招商

做法: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吸引游客的同时,吸引投资者。比如荔枝节、梨花节等,利用旅游活动实现旅游、招商双重目的。

7、以商招商

做法:通过已经在当地投资的企业,利用商人之间的人际交往,用口碑传播的方式进行招商引资。

8、委托招商

做法:采取有偿的办法,委托对目标招商地熟悉的机构(比如投资中介),牵线搭桥,推荐项目,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

9、顾问招商

做法:与委托招商相似,但担任顾问的均是个人。一般都是委托在目标招商地的知名人士和商界名人等作为招商顾问,有的还发政府聘书。

10、全员招商

做法:发动群众,采用人民战争的思路进行招商。对有招商引资业绩的,给予奖励。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xx暂行版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xx]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项目引进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了经济开发区及社会各界招商积极性,实现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经济开发区成功引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的引进人。引进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进资金包括境外和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的原则,对招商引资引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经济开发区内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的,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其他人员引进的,其奖金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设立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财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事务由招商合作局负责。

第六条申报考核奖励的条件

1、引进的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内审批登记,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和项目竣工投产后分两次进行申请。

2、项目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受单位书面认可。

3、引进的实物必须抵达接受单位,其中进口实物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进口实物凭国内正式发票复印件或评估报告。

4、引进国内外资金,需要银行进帐证明和验资报告。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总换率折算。

5、引进实物、资金均要有接受单位的书面认可。

第七条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并提出申请,应委托一方或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来确定奖励及金额。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引进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2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引进进入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2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对已落户开发区的企业,招商寻求合作伙伴或追加投资的,按2010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任务,对新到位资金完成80%以上且完成投资60%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0.5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以上各种奖项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时各支付一半。已落户企业项目年底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引进人在引荐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引进人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在投资项目正式建设(投产)后一个月内,引进人持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到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领取《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在受理招商引资引进人的奖励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监察局、产业发展局对招商引资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并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由开发区班子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由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引进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项目引进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创新发展机制,首先要创新理念。当前,就是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立足现有基础,立足本地资源,围绕骨干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盐化工、新型建材、农产品深加工、医药、电子等优势产业。同时,要着眼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加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的管理,实行有限、有序、有偿开发和使用,不吃子孙饭,不欠自然帐。对破坏资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矿山、小企业,要坚决关闭,坚决淘汰。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材、污染大的项目上马。

创新发展机制,要突出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实际,重点要建立三种机制。一是创新开发区建设投入机制。建开发区,对资金的需求很大,光靠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采取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我们将成立开发区投资开发公司,按照“四个一”的方式融资,增加开发区的投入。即:政府注入一定的资本金、划拨一片土地、剥离一部分资产、提供一个担保,切实解决好投入问题。二是创新土地供给与补偿机制。充分盘活闲置厂房、学校等土地资源,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更多地争取上级支持,做好土地计划报批工作。同时,认真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政策,让农民得“大头”,推行现金补偿、社会保险、就业安置三结合的办法,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三是创新激励机制。严格兑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对招商引资的有功之臣,该奖励的奖励、该重用的重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招商积极性,形成一种全员招商的浓厚氛围。对乡镇引进的项目,不管项目具体落户到哪里,县级所得税收一律实行县乡“五五分成”,以调动乡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创新发展机制,要把握发展规律。一是把握工业生产布局逐步向园区集中的规律,突出建好大园区。用特殊的政策、特殊的措施、特殊的办法,加快建设澧县经济开发区,实现“封闭式”管理、“一站式”审批,使之成为澧县工业发展的主要平台。二是把握产业转移的规律,突出引进大项目。切实按照会议要求,力争每年都引进3-5个重点项目,确保五年内新上投资过亿元的工业项目10个以上,争取新上1个投资几十甚至上百亿的大项目。三是把握工业经济是人才经济的规律,突出培养大老板。进一步关心企业家、爱护企业家、保护企业家,敢于接近企业家、敢于为企业家说话、敢于保护企业家,为企业家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环境。四是把握生产要素向投资回报率高的地方流动的规律,突出创造好环境。坚持少说多做,说到做到;少争多让,不与老百姓争利,不与企业争利;少查多帮,少检查,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