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以提高效益、调整结构为目的,引进和购置技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实行奖励的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第四条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对规模以下企业通过扩规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奖励外,县政府另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同时奖励该企业所在乡镇(区)政府1万元;
(二)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企业扩大再生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引进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对引进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设备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号)的规定,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抵免所得税;
(五)金融部门(含专业银行和信用社)直接投入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按其当年投放额的2‰给予单位奖励;
(六)企业所有技改项目在享受县政府给予的奖励后,可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贴息奖励。
第五条奖励申报与实施
(一)考核与呈报归口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凡申报奖励的项目,由企业(投放技改贷款的金融部门)分年中和年末向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工业发展局核准、备案的技改项目建立拟奖项目信息台帐;
(二)申报奖励项目的统计以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建项目信息库统计数据、企业出具的正式投资发票(金融部门放贷凭据)、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以及现场实物验收依据予以确定;
(三)呈报奖励项目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年终验收审核,并汇总呈报县政府予以奖励;
(四)本项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统一纳入年终全县经济工作奖励一并兑现;
(五)本项奖励每年结算、兑现一次,不累计计算。
第六条项目建设管理
(一)为积极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县工业发展局对全县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进行跟踪调度,逐项建立信息台帐,定期向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二)县工业、发改物价、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要为企业的技改项目立项审批实行优质服务;
(三)联系企业的特派员要对企业技改项目建设的立项、开工、建设、投产实行全程服务,以促进企业技改工作。
一、考核对象
1.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3.新型工业化考核统计工作责任部门。
4.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
考核对象不包括武陵区和武陵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工业增加值。包括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工业增加值总额的比重。
2.工业税收。包括规模工业企业实缴税金增长率和规模工业企业实缴税金占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实缴税金总额的比重。
3.工业投资。包括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率、新开工亿元工业项目个数和工业招商引资增长率。
4.净增企业。包括净增规模工业企业和亿元企业户数。
5.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水平)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电子信息设备制造业规模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6.节能减排。包括规模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7.科技进步。包括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研发(R&D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例、专利授权量增长率。
8.工业园区。包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百亿园区”大竞赛活动工作方案〉通知》常政发〔〕4号)规定的六项具体指标。
9.人力资源利用。包括规模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增长率和规模工业从业人员增长率。
10.基础工作。包括各类调度统计、调研分析、目标任务落实等工作;创建“四高”园区活动、开展千家部门联系千家企业活动、银企对接活动、学习贯彻涉企政策活动等专项工作。
二)对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的考核内容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2.实缴税金。包括实缴税金总额及增长率。
3.节能减排。包括万元工业产值能耗下降率、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和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4.技术改造投资额。
5.基础工作。包括各类调度统计报表和调研分析等工作。
三)对新型工业化考核统计工作责任部门的考核内容
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三、考核计分
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一)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
完成目标值计基分,全部考核指标基分为100分。未完成计0分,对超额完成重点考核指标(目标值)给予加分,最多加分50分。其中:工业园区得分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年市“百亿园区”大竞赛活动考核奖励办法〉通知》常政办函〔〕42号)规定计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剔除此项后按百分制折合计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二)新型工业化考核统计工作责任部门
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相应的考核计分办法。
四、考核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新型工业化考核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考核结果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经市奖励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一)数据提供与认定
1.新开工亿元工业项目个数、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率、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电子信息设备制造业规模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增规模工业企业和亿元企业、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完成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基础工作等由市经信委负责提供。
2.工业增加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产值)能耗下降率、规模工业从业人员增长率等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
3.规模工业企业实缴税金总额及增长率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
4.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由市环保局负责提供。
专利授权量增长率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供。5.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和研发(R&D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例由市科技局负责提供。
规模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增长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6.工业招商引资增长率由市商务局负责提供。
二)考核原则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1.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下的
2.考核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
3.工业企业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相关规定
批复之前,1.园区区划范围原则上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为准。正在申报(未批复的和已批复现拟扩规)园区。其纳入考核的区划范围暂以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认定的为准。
以项目主体厂房施工完成“正负零”为认定标准(地面以下工程全部完工)现场考核认定时必须处于施工建设进程中或已投产。2.新开工亿元工业项目是指当年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工业技改扩建项目)项目投资额度以项目合同和项目产能投资的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3.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在现场认定时未实质性建成投产、年主营业务收入未满足入规标准或未依法纳税的不予认定。
以结算发票为准(对多年建设的项目,4.园区基础设施投入是指园区当年新开工的公用基础建设项目实际发生额。以当年形象进度的发生额和相关资料为准,上年度考核计算的金额不再重复计算)财政拨款以拨款凭证为依据,不包含拆迁安置、土地青苗补偿等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投入资金。
5.工业招商引资额是指工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内省外投资资金之和。
四)考核奖励
年终通报表彰奖励。考核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
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年度考核前4名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先进单位”区县(市)评为先进单位的各奖励5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1.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西洞庭管理区评为先进单位的各奖励2万元。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区内14家金融机构,即工商银行支行、农业银行支行、农业银行织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建行织里支行、交通银行支行、交通银行织里支行、商业银行支行、商业银行织里支行、农村合作银行、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江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工业项目、工业企业、工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区金融办重点推介的工业项目及工业企业的支持情况,分季度从新增贷款、新增授信、客户增量等方面进行考核。新增贷款和新增授信包括工业项目、工业企业和工业平台基础设施贷款及授信三部分。其中资产2000万元以下工业小企业和区金融办重点推荐的工业项目及工业企业的新增贷款和授信,按1.2倍系数计入总量;工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和授信,按1.5倍系数计入总量。
三、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1.新增贷款(70分)
(1)新增贷款总量(30分)。新增总量排名第一的,得30分,第二名得29分,依次递减1分。无新增贷款的,此项不得分。
(2)新增贷款率(20分)。按新增贷款率即新增贷款占期末贷款余额的比例进行排名。新增贷款率排名第一的,得20分,第二名得19.5分,依次递减0.5分。新增贷款率为0的,此项不得分。新增贷款计算方法同上。
(3)新增贷款占比提高(20分)。按占比提高百分点进行排名,第一名得20分,第二名得19.5分,依次递减0.5分,占比下降的,此项不得分。新增贷款占比提高是指该行新增贷款在14家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和中所占比重比年初提高百分点。新增贷款计算方法同上。
2.新增授信(10分)
(1)新增授信总量(5分)。新增总量排名第一的,得5分,第二名得4.5分,依次递减0.2分。无新增授信的,此项不得分。
(2)新增授信占比提高(5分)。按占比提高百分点进行排名,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4.5分,依次递减0.2分,占比下降的,此项不得分。新增授信占比提高是指该行新增授信在14家金融机构新增授信总和中所占比重比年初提高百分点。
3.增量客户数(20分)
按增量客户数进行排名,第一名得20分,第二名得19.5分,其余依次递减0.5分,无增量客户的此项不得分。增量客户是指当年新增且实际发生信贷业务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平台基础设项目业主。
4.加分项目(最高加20分)
对区金融办重点推荐的工业项目及工业企业,存量客户每新增贷款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加1分,其中资产小企业达到100万元的,加1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加1.5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加2分。每增加一家增量客户,且放贷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加2分。对工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贷款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加1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加1.5分;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加2分。同一项目或企业贷款不重复计分。
5.其他
万邦、江南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余12家金融机构基础分平均得分计分,加分按加分项目计分办法计分。
四、考核组织与管理
由各金融机构按季向区金融办申报,资产2000万元以下工业小企业、区金融办重点推荐的工业项目企业、工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贷款和增量客户,需提供具体名单。金融办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考核结果由区政府审定公布。企业项目库由乡镇上报,经区金融办审核后向银行推介,并根据信贷发放情况及企业资金需求实行动态管理。
五、奖励办法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5、凡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内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补助时间起始日为: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政策兑现时间均在项目开工后。
20**年1月1日前,已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6]1号)享受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设备补助、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至期满;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的政策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按照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6、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7、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对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奖代补政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8、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9、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0、设立大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年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利税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11、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2、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3、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4、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I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且“三合一”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5、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列为国家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7、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
18、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19、对建立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本市中小工业企业培训各类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专项补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从认定之日起,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2、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
23、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对各城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返还各产业园区,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4、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县、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季结算,先报先贴”。
25、新引进市外企业税收返还。对城区产业园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各产业园区。外来投资者与本市范围内企业在城区产业园区内共同投资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其税收市本级分成部分按外来投资者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返还各产业园区。
26、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为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以奖代补。按各区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
27、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各开发区、产业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5年内,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3:7的比例分享。
六、其它
28、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各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3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9、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扶持政策
(一)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
1、对工业企业的扶持。
(1)财政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年上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约定投产之日的第一年度起,按该项目每年上缴税金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100%,作为促进该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企业,连续扶持两年;从第三年起,按50%扶持企业,再扶持三年。
(2)规费扶持
在企业按投资协议履行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建设规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的园区内工业企业(不含2000万元,下同),建设工程报建规费(含各种基金,下同)按3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再优惠5元/平方米。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规费按25元/平方米包干缴纳,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再优惠5元/平方米。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规费按2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再优惠5元/平方米。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规费按15元/平方米包干缴纳,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再优惠5元/平方米。
鼓励园区内企业建多层生产厂房,所建厂房为两层的,建设工程报建规费在实际缴纳基础上再减半缴纳;所建厂房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建设工程报建规费全免。
(3)融资扶持
积极协助投资方融资贷款。融资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约定支付土地款且厂房主体工程开建达到60%以上,可由政府举办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按规定进行融资担保。
2、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不含房地产企业)。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且年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在两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3、对现代农业企业的扶持。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的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且年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在两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2)凡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集中成片流转100亩以上农地用于农业开发的,按土地当年流转费用标准的10%连续三年给予扶持。
(3)对流转耕地用于发展设施农业,规模50亩以上、每亩生产性固定设施实际投资在10000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2000元,奖励在投资当年年底兑现。
4、对总部型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且年上缴税金在3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年度上缴税金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40%予以扶持。
5、对协税护税且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缴税金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40%予以扶持。
(二)增长型老企业的扶优扶强政策(不含房地产企业)。
1、对年上缴税金达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且税金增长在30%以上(含30%,下同),年上缴税金达500-1000万元且税金增长在25%以上,年上缴税金达1000-2000万元且税金增长在20%以上,年上缴税金达2000-3000万元且税金增长在15%以上,年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且税金增长在10%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缴税金增长部分县级所得的30%予以扶持。
2、对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二、奖励办法
(一)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
1、设立纳税大户奖。对年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上缴税金县级所得部分的1%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
2、设立纳税攀登奖。企业在上一年上缴税金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按增加税金县级所得部分的1%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
(二)对总部型企业的引进者按企业第一个年度内上缴税金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对协税护税突出贡献者按企业上缴税金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共享机制
(一)引进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集中发展西区、沙渠工业点)的,招商引资任务归引进单位。若引进单位是乡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全部归属引进乡镇。
(二)引进企业在工业园区之外,招商引资任务由引进单位和落户乡镇按5:5比例分享。若引进单位是乡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主要经济指标由引进乡镇和落户乡镇按5:5比例分享。
四、其它
(一)引进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
(二)国家、省、市及西部大开发政策中有更优惠的政策办法,从其规定。
(三)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出现调整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