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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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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奖励办法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制约;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制约农业发展

下的“一家一户”发展方式是制约农业发展的瓶颈。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这种方式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增效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方式也逐步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成了农业的提质增效的制约瓶颈。在“一家一户”的模式下,群众满足于传统农业带来的最基本的效益,思想保守,观念落后,抵制新的发展模式。带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增加了农业的生产成本,制约了农村社会的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缺乏资金投入,农民不可能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大的投入,从而严重制约新技术、新农艺的普及和推广;好的能给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带来推动作用的农业项目落地难。一部分群众有很深的土地情节,他们不愿意搞土地流转,只守着几亩地,给项目落地带来实际的困难。

1.2 集体经济收入严重不足,制约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事实上大多数村缺少集体经济收入,农村的社会事业发展举步维艰,没钱办事缺钱办事的现象比较普遍。文昌街道地处城区,其辖区69个村居中,城区周边的20个村居每年能有公共积累留存发展,其他村仅仅满足于正常的开支。长此以往,个别基层村居干部就有了畏难发愁情绪,从开始的“想干事”到后来的“干事难”逐步发展成了“不干事”。因此,壮大集体经济收入,保障农村事业正常运转迫在眉睫。

1.3 基层干部和群众素质是制约农村事业发展的关键

思路决定出路。但凡做出点成绩的村居,必定有一个思想解放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带头人,必定又一批敢闯敢试积极配合的干群队伍做支撑。如果政策、资金、人才是农村发展的三要素的话,在当前情况下,最最要紧的是要解决人的思想问题。

2 解决对策初探

2.1 推进土地流转实施农业项目招商破解发展瓶颈

2.1.1 打破原有种植经营模式

实施园区以及农业项目带动战略,努力打破一家一户种植经营模式。近几年文昌街道按照“土地向大户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的思路,在土地流转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累计流转面积1046.7hm2,占全街道耕地面积的28%,土地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产业支撑带动作用日益明显。通过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资源向优势产业集聚,培植壮大产业园区,夯实打牢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农民可以得到四金:土地流转的租金;在自己流转出土地做工的薪金;可以通过入股形式共同经营的股金通过和项目公司一起生产经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最低保障金。群众通过土地流转真正得到了实惠,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也使文昌街道农业产业结构更加合理,蔬菜、花卉苗木、丰产林等产业更加有序、健康、快速的发展。

2.1.2 实施招商驱动战略,不断提升园区内涵

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丰富农业示范园区内涵、提升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大力推行农业产业招商,带动农业特色产业的优化升级。目前,全街道农业企业累计达到24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的8家,500万元以上的5家,过千万的4家,发展国家三级以上资质的园林企业3家。

2.1.3 加大扶持力度

为了更好的促进农业产业的规模经营,各级应该出台更加有力的鼓励土地流转的实施意见和更加合理的奖励办法,并将这项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加大奖励扶持。要强化项目招商意识,在切实做好招商引资的同时,要为农业项目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特别是要适当放宽农业设施建设方面要求,在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2.2 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促进基层组织高效运转

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渠道是多方面的,破解集体收入难题的办法也很多,但是,如何尽快实现基层组织“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的目标,就目前来看最实用的办法就是“以奖代补”的政策扶持办法。要加强财政扶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形成财政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四两拨千斤”的输血作用,鼓励支持农村干部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干部能干事干成事。

3 关于下一步农经工作创新工作的几点思考

3.1 加快招商步伐

坚持农业产业的基地化、园区化和公司企业化,通过进一步加快招商步伐,实现产业聚集、农业技术聚集、农业人才聚集和效益聚集,实现农业层面上的根本转变。

3.2 加快新型农民的培训

农业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的农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农民群众是我们新战略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因此尽快培育一批思想开放的新型农民迫在眉睫。我们要利用农闲时节和全党上下深入贯彻十精神的有利时机,着力培育一批新型农民和农村干部。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培训过程要实实在在,培训内容要切实有效,整个培训要让参训着刻骨铭心。在当前培训资源有限的情况下,2013年先从两方面入手:选派一些思想相对开放能做群众工作的群众和基层干部进入到大专院校学习农村的发展政策和发展思路;邀请这个方面的专家对干部群众进行规模培训。

3.3 快速推进园区建设,做大做强现代农业示范园和休闲农业示范园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区下发的年度城市建设及拆迁、扫尾目标任务分解表所列项目(列入表中的工业拆迁项目除外),以及市、区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表之外的突击性项目的完成情况(参照港闸办发[2008]12号文件)。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与奖惩

1、有上年拆迁扫尾工程的街道(乡)、开发区,在兑现2007年专项奖励资金时,预留20%作为扫尾保证金。在规定的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扫尾任务的,完成后全额支付;在目标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支付50%;未完成的,不予支付。

2、工程保障采用评级奖励办法。区安排专项转移资金奖励在建设中能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工程施工不受影响的街道(乡)、开发区。分优、差二个等级。工程优等级奖5万元/项,差等级不予奖励。

3、对当年城建前期任务拆迁的考核以项目为单位,区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街道(乡)、开发区。

当年城建前期任务拆迁的考核标准为房屋(包括非居)全部拆除,达到拆迁工程验收标准。开拆时间为目标完成时间一个月之前。需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由拆迁推进办确定。

在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民房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80元/平方米;目标完成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60元/平方米;目标完成时间两个月后完成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30元/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搬迁或按规划要求在领许可证前预拆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另加20元/平方米。

居单位在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的,按非居组审核、审计价的1.5%予以奖励;在目标完成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按审核、审计价的1%予以奖励;超过两个月完成的,按审核、审计价的0.5%给予奖励。非居单位在工程开拆前未通过拆迁实施单位提前拆除,按拆迁实施单位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审计价的3%)奖励。

该奖励在工程居住房以及非居房全部拆除后,一并兑现。

该项奖励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监管。各街道(乡)、开发区必须将所得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就业、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等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为鼓励街道(乡)、开发区为推进城市建设争做贡献,区安排专项奖励基金,由街道(乡)、开发区奖励在完成拆迁任务过程中有贡献的人员,其中包括区机动大队或其它派出参拆人员。

民房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元/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搬迁或按规划要求在领许可证前预拆的,另加5元/平方米;非居按审核审计价的0.2%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与推进进度挂钩,在全部拆迁任务(包括非居)完成后支付。

对按计划完成2007年底前扫尾项目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

专项奖励基金实行后,区不再支付1%的拆迁推进费。专项奖励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街道(乡)、开发区根据项目自己制定。

5、安排50万元用于奖励区部门为目标任务完成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二)考核实行单项考核、季度兑现和年度汇总的方式

各街道(乡)、开发区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拆迁开工报告》报区考核办,考核办会同推进办进行拆迁项目跟踪。目标任务完成后,街道(乡)、开发区及时书面申请考核,并填写《目标任务完成考核表》,同时提供所有证明材料(非居申报材料经推进办非居组认可)。

区考核办组织考核,出具《城建工作任务业绩考核通知单》。按季度兑现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奖励基金。

考核办年底对各街道(乡)、开发区年度城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

(三)街道(乡)、开发区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街道(乡)、开发区年度四个文明综合考核挂钩,基本分为15分

1、按时开拆率(即全年所有按时开拆项目与全年应拆项目的比)占权重10分,开拆率与权重分值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

2、拆除率(全年已拆户数与全年所有项目应拆户数的比),占权重5分,拆除率与权重分值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

3、拆除率达90%以上的街道(乡)、开发区中,全年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数列全区第一的加3分;列全区第二的加2分;列全区第三的加1分。上述三项之和即为各单位四个文明综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得分。低于12分的街道(乡)、开发区,不得评为先进和标兵。

(四)开展“城建杯”竞赛活动

按季度开展“城建杯”竞赛活动,根据上述三个文明综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办法,对照季度城建计划任务,进行考核打分,得分前两名的授予“城建杯”。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土地资源,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持生态平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土地资源、滥用土地的行为,予以检举、控告。

    第三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

    第四条  为发展本地经济,引进资金和技术,需要使用、开发土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县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并设置土地管理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复垦、开发、利用和保护计划。

    (三)负责土地的调查、统计、评价和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土地管理档案。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会审工作。

    (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六)监督检查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七)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办理奖惩事宜。

    (八)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水利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土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必须按期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的使用者必须在三十日内,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出让、转让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因赠与、继承或者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自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必须经过科学考察和论证,实行统一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六条  本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和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荒地、荒坡等荒废土地进行开发、治理,并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户或者个人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承包的荒山、荒滩、荒地和荒坡,在不违反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其转让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按照规划开发荒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领取《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开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新开发的耕地,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二十二条  开发荒废土地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模和效益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和不行洪的河滩、河道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二十五度以上荒坡不得开垦为耕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或者种草,恢复植被。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限期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坝上地区严禁在河滩、草滩挖取草坯或者将草地改为耕地。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

    非农业基本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

    第二十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基本建设的,除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

    (一)三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六十。

    (二)二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

    (三)一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百。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缴,用于本县基本农田的建设,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基本农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建窑、葬坟、挖砂、取土、采矿、采石、堆放固体废弃物。

    不准利用挖坑、打场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满一年不按批准的项目开工建设,以及承包经营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耕地和自留地连续两年不耕种的,按荒芜土地处罚。

    第二十九条  砖瓦窑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审批。人均耕地一亩五分以下的村庄,不得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

    因进行砖瓦窑生产占用土地,以及在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上建设砂、石、土场或者进行采矿,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每亩五百元到一千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押金。占用的土地复垦为耕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全部土地复垦押金;不能复垦为耕地或者违反复垦规划的,土地复垦押金不予返还,用于复垦土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进行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地。

    禁止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私自协商占地。

    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已有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出让、转让或者划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地补偿标准,可以低于国家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

    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当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以村为单位设立帐户,实行村有乡管,并专项用于本村的土地开发、保护,不得挪用。

    征用菜田,除依法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当按每亩三千元的标准,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新菜田的开发建设。

    第三十四条  对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应当调整为机动地,在未批准建设之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耕种。

    第三十五条  农村个体户或者合伙兴办的企业,应当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按征地的审批权限报批。停止使用后,必须将土地退还集体,地上附着物可以作价交集体使用或者自行拆除,恢复地貌。农村个体户或者合伙兴办企业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经本人申请,村民讨论和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居民在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房(包括在原批准使用范围内接房、建小房),经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建设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征地后,按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定,出让给建设住宅户使用;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其住房的占地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居民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处宅基地的占地标准为:

    (一)大滩镇、鱼儿山镇、万胜永乡、四岔口乡、草原乡和外沟门乡控制在七分以内。

    (二)其他乡(镇)控制在四分以内。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户,无房居住确需另立门户的;

    (二)农村村民户人口超过本村村民户均人口平均数一倍,确属缺少宅基地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等正当理由需要搬迁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和退伍的干部、职工、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无房居住的。

    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户,一方已立门户并有房居住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四)出卖、出租房屋或者宅基地的;

    (五)计划外生育未处理的;

    (六)违反村庄和乡(镇)建设规划,侵占、超占和抢占土地未作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因自然条件恶化或者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困难需要搬迁的,由本人申请,按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报批。新批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一律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住宅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勘验定位,发放《用地许可证》。

    住房峻工后,建设住房户应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人民政府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宅基地经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建设住宅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再建设住宅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地的,应当与被占地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应当退还土地。确需延长的,必须按征地的审批权限报批。

    临时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向被占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临时占用国有土地,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三)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协议或者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双方各处以每亩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开发,恢复植被,并按开发面积,处以每亩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乡镇“两险”;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69-02

赤岸镇位于义乌西南边远山区,地域面积149.98平方公里,辖66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2011年底全镇在册户籍人口40118人,其中居委会非农集体户人口1465人。因受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方便等因素影响,赤岸镇近些年来工商业经济欠发达,交通和信息比较闭塞,群众对国家政策的知晓和接受能力较差;辖区各行政村集体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农村家庭经济条件也较差;很多本地农民,尤其是山区村的农民长年外出打工,平常很难与他们联系。部分外出其他省份务工的人员,在报销医药费时又比较麻烦。这些因素都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以下简称“两险”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自2008年以来,赤岸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已连续四年位居义乌市各镇街首位,其中2011年全镇66个行政村,共31177名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应保对象已实现100%参保;2010年,赤岸镇各行政村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40——60周岁应保人员实现100%参保;在2011年扩面后,赤岸镇各村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30——60周岁应保对象仍实现100%参保。截止5月15日,今年赤岸镇66个行政村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应保对象,提前一个多月实现100%参保;而今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仍有望实现100%参保。

一、 充分认清“两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镇、村干部思想认识

多年以来,赤岸镇经济相对欠发达,但民风淳朴,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幸福指数却较高。然而,由于近些年来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个家庭一旦有一人生病,就会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全家人的基本生活就得不到保障。人吃五谷杂粮,生病是免不了的,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却能为群众解决“后顾之忧”。赤岸镇的农民基本上没有房租和其他相对稳定的收入,养老问题一般都由子女负担。而当地农民主要靠务农和外出打工为生,经济条件并不宽裕,老人们不能、也不愿意到自己子女身上拿更多的生活费。因此,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就等于生了个会养老的儿子,晚年生活就有了保障。

(一)镇政府高度重视“两险”工作

赤岸镇立足当前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认识到做好“两险”工作对改善民生、创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把“两险”工作当成镇党委、政府阶段性的中心工作来抓。

1、赤岸镇在接到上级部署的有关“两险”工作任务后,每年都会迅速行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各村书记、主任、村官助理,以及联村干部,及时召开大规模、高层次的全镇“两险”工作动员会;会议由镇党委副书记主持,镇长做动员报告,党委书记做最后强调讲话,有效统一镇、村两级干部思想认识;落实各工作片安排一个行政村代表,在动员会上做表态发言,对其他各村起到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2、明确全镇和各村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办法,对联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考核,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或处罚。

3、在工作进展过程中,每天对各工作片、各行政村工作进度进行通报,以先进促后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势头。

(二)各工作片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针对“两险”相关政策较多、变化较快的实际情况,各工作片负责组织各村书记、主任和劳动保障协理员(既具体经办人员),开展小班式政策教育培训;安排联村干部,时刻跟踪各自联系村的“两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化解,同时做好各项相关服务工作。

(三)各行政村积极主动做好“两险”工作

1、组织村两委干部、各线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党员和村民代表等骨干力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培训和疑难问题解答,有效提高群众对“两险”惠民政策的知晓程度和参保意识。

2、村集体经济给予大力支持。虽然赤岸镇村级经济基础相当薄弱,但几乎所有行政村对村民参加医疗保险却舍得投入,部分村即使举债也要为村民买保险。有的村因村集体一时筹不到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主动自掏腰包,先垫付全体村民的医疗保险费。据统计,2008年以来,赤岸镇村集体经济为村民全额支付小额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的村都占全镇所有村的70%以上,除了个别村完全不给补助以外,其他村也都会给予数额不等的部分金额参保补助。

3、对于长年外出务工经商,一时联系不到等原因无法参保的应保对象,村干部、协理员及镇政府联村干部,都会主动出资,代交参保费用,待今后逢年过节时再向参保对象收回。赤岸镇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对医疗保险事业的大力支持,为全镇医疗保险工作取得全市“四连冠”的好成绩,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建设村级基层平台,充分发挥协理员力量开展社保工作

(一)建立村级基层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平台

2011年4月,赤岸镇迅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全镇66个行政村中择优选用了75名村文书和妇女主任,担任村级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社保政策宣传、社保基金征缴等相关具体业务,为社会保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持。

(二)加强基层平台制度建设

建立协理员工作责任制,镇政府与每位协理员签订责任书,明确他们的工作职责,并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协理员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开展日常工作部署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确保协理员及时掌握“两险”政策动态和相关业务技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三)合理运用资金

用足、用好市财政划拨的基层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镇财政也给予一定补充,对基层平台建设和“两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三、注重宣传引导,确保惠民政策迅速、全面深入人心

2010年开始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前些年实施的老农保,土地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政策,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且相互之间有交叉、有影响;近些年来每年的医疗保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可谓日新月异。因此,做好政策宣传,使所有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是做好“两险”工作的关键。为此,赤岸镇十分重视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在做好各级干部层层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充分利用当地民间文艺骨干的力量,特地将优惠政策编成三句半、道情、民歌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节目,以市人劳社保局和赤岸镇政府名义,举办晚会进行巡回宣传演出。节目中间穿插有关“两险”政策的有奖知识问答。广大群众在欣赏精彩节目的同时,踊跃参与有奖知识问答,在不知不觉中熟悉了“两险”政策,明白了参保的好处,提高了参保意识。金华日报和义乌市级多家媒体先后对活动有关情况作了报道,无形中又增加了宣传活动的实际效果。

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成立县产业化项目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县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拆迁工作,确保产业化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职责任务

产业化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任务与责任包干,负责本辖区境内的拆迁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县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建立奖惩机制,对按时限完成的予以奖励,对不能按时限完成拆迁任务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做出说明,并责成限期完成。

三、拆迁补偿标准

1、拆迁红线内的房屋,其货币补偿标准:砖混结构一类810元/平方米,二类718元/平方米,三类62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类513元/平方米,二类464元/平方米,三类421元/平方米,四类3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一类401元/平方米,二类360元/平方米,三类318元/平方米,四类240元/平方米。厕所、猪圈、牛栏一类93元/平方米,二类67元/平方米,三类4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一类93元/平方米,二类67元/平方米,三类53元/平方米,四类27元/平方米。围墙为砖、石砌的补40元/平方米,围墙为土筑的补27元/平方米。各种结构的类型的标准及测算规则详见附件。

2、拆迁红线内的下列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水井深度在10米以内(含10米)每米补106元,超过10米的部分按每米补212元,压水机每个补300元,水池在屋顶每立方米补93元,水塔每立方米补386元,地面水池每立方米补67元;干砌挡墙每立方米补110元,浆砌挡墙每立方米补150元;水泥空坪每平方米补20元;砖墙密集型烤烟房每平方米补525元,非密集型砖墙的每平方米补500元,烤烟房为土墙并有使用的每平方米补466元,未使用的每平方米补260元,陈旧、破损严重的每平方米补200元,需继续发展烤烟的,烤烟房采取拆一建一办法,建好后按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被拆迁人房屋的占地界定,以被拆迁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超范围地面建(构)筑物属非法占用,不予安置,地面建(构)筑物按补偿标准补偿。房屋四周范围认定:房前以围墙、石堪、边坡顶为界;屋后以挡墙、护堪、边坡底为界;房屋左右以挡墙、护堪或围墙为界。

4、拆迁红线内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户每人一次性补60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水、电、闭路、电话等移装费每户每类一次性补助200元,灶台每户补400元。

5、拆迁奖励办法。建(构)筑物在丈量后同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含其附属结构、设施等)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拆除的,按主房面积奖励20元/平方米;30日内(含30日)拆除的,按主房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烤烟房(含附属设施)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拆除的奖励20元/平方米;30日内(含30日)拆除的奖励10元/平方米。逾期拆迁的房屋、烤烟房不予奖励,其它建(构)筑物拆迁不予奖励。建(构)筑物拆除的安全责任自负,拆除的砖、瓦、旧房料等归原房屋产权人所有。

四、拆迁补偿费支付方式

1、拆迁补偿费支付,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规定,直接发放给被拆迁单位或个人。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拆迁补偿费用。被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应积极配合发放拆迁补偿费。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住建局应对拆迁补偿费发放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拆迁安置

1、愿意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主房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120元补偿,不再统一安置;需要统一安置的被拆迁户,由乡镇(街道)、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安置,回迁占地(耕地)面积3人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4人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5人的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6人(含6人)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被拆迁建筑占地面积不足回迁占地面积标准的,其不足部份按安置地实际成本价由回迁户补差。家庭人口数、户数严格依照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人口数和对应的房屋门牌号,以县政府下发本方案的时间前核发的户口簿为准。

2、安置用地的选址及报批。拆迁安置地要尽快规划和报批,国土、住建等部门的审批手续,要从简从快,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安置地的征地补偿和“五通一平”费用由县产业化项目建设指挥部列支,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六、其他事项

1、有关乡镇(街道)要采取多样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产业化项目重大意义的认识,使拆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2、有关乡镇(街道)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产业化项目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产业化项目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产业化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