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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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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保障制度医院管理

我县地处湘南,比邻广东,地处五岭山脉,农业人口居多,属于国家级贫困县,长期以来,“就医难,用药贵”使得很多老百姓有病不能就医,担心一病致贫。自从2007年普遍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简称农合)和2009年推广城镇居民保险政策(简称居保)以来,医疗保障体系不再是职工的特权,这种状况正逐步得到改变,也对我院的管理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对医院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我院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医保政策在我县已经实施多年,为广大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干的生病就医提供了保障,而农合与居保制度的普及推广更在不同程度上减轻了广大病患和病患家庭的负担,让所有人病有所医。我院作为全县的公立性医院,责无旁贷地成为广大群众就医的首选对象,从2007年-2010年间,病人的住院费用和三保(医保、农合、居保)病人医药费用占我院业务收入的比重等数字彰显了医疗保障制度在我院的成功实施。具体数字见下表:

二、加强管理,设置机构

为了对参保人员实现统一管理,及时处理参保对象在就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院设立了独立的医疗保障管理机构,规范医保、农合、居保服务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同时建立了三保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包括医保费用的管理、参保人员身份识别、处方审核、特殊检查项目申请认定以及费用结算等流程,实现了我院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间的相关信息资源共享,简化了繁杂程序,减少了参保人员在就医、报账等过程中东奔西跑,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方便,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我院根据国家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的医保、居保、农合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如分别制定了《三保管理方案》,《离休干部管理细则》《生育保险管理细则》《农合报账制度》,等等。以制度的形式要求各岗位工作人员从自身岗位职责出发,将管理工作逐步细化,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了高效优质、规范合理的管理机制。尤其是对资金的使用过程加强监管力度,层层把关,从未出现套取国家资金和拖欠参保人员资金的现象,确保了基金的安全运转。

四、促进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实施

新医改着重强调要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提供“方便、有效、优质、价廉”的服务。随着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开展,我院进一步加强了医疗质量管理,不断规范临床路径,大力推行单病种限费管理措施,让患者得到真正的实惠,切实做到让利于人民。基本用药目录的使用杜绝了大处方、大检查,同时严格规范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坚持对症检查和因病施治,并将上述措施写进了医院目标管理方案,对照方案严格执行,处罚到位。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开大处方的现象正大辐减少,从2007年到2010年之间我院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和的比重呈不断下降的趋势。

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在以前,医生只管看病,护士只管打针,从来不管就诊过程之外的事情。随着三保政策的实施,现在,医务人员还要懂得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如何为患者争取更多的保障资金,让患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利益。

六、改善环境,让群众满意

我院现只开设了273张床位,三保政策的实施对我院业务量的提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就诊人数一路攀升,每年的出院人数从2007年5424人上升到2010年15670人(具体出院人数见下表),病床用率高达133%。

就医条件简陋,环境拥挤,就连病房的走廊上、医生办公室也挤满了病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院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外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等,克服重重困难兴建门诊住院综合大楼,成为我县为民办实事重大工程项目之一,目前正进入全面装修阶段,相信不久地将来,这栋大楼将为我县广大的老百姓看病就医发挥巨大的作用。

从我院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面积还不高,很多公民都无法享受到国家的医疗保障,“看病难”和“看病贵”甚至看不起病的现象在我国还广泛存在。因此,国家在进行进一步的医疗体制改革时,应该加大对医院各项设施的投入,不断扩大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面积,使更多的人能够看得起病,能够有病看病,无病保健。而且目前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还不是很高,在有的地方即使已经在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之内,还是有很多人看不起病。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也能够做到加大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了。

参考文献: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1、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室内,设专人保管,容器或外包装上有明显标识。

2、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晒、灭火等安全措施。

3、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必须定期检查。

4、储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仓库,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应配有灭火设施。

5、使用危险物品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6、剧毒试剂称量及使用,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严格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

7、菌种、毒株由微生物室专人保管和使用。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