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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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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目前,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已经成为我国资产评估界的一项新兴业务。本文就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背景、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的关键事项、不同会计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谈谈看法。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背景;关键事项

1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一些企业与很多发达国家企业一样,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一些企业甚至把这种投资行为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国内会计准则),使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国内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在公允价值应用方面有限度地进行了创新。它的要点是:一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并在报表中单独列示;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期末以公允价值在会计报告中反映。

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中内容有所区别。国际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是能够单独计量、单独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为资本增值而长期持有的土地(正常经营中持有短期出售的土地不包括在内);未来用途尚未确定的土地;主体拥有或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准备出租的空闲建筑物。在国内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是能够单独计量、单独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而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也可以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对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必须是企业拥有产权的。

“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中有不同的表述。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在国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尽管表述有所区别,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计量模式,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借助于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果,这是大部分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的首选。

为了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行为进行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年、2009年先后制定并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这两部规章的实施,对于规范评估人员的评估行为,维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的关键事项

下面是评估人员为满足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需要而进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业务,我们以此为例,就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基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及评估初稿的提交等问题进行探讨。该上市公司为基建行业企业,拥有多达近二千多项的物业,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就有约50项,分布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和众多的二线城市。

2.1确定评估范围

在这项评估业务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本应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因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兴事物,企业对其认识不到位,所以投资性房地产范围往往由注册会计师协助确定。注册会计师会根据自己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理解确定投资性房地产范围,但这个范围往往因为过大过多而不被企业所接受。企业认为持有房地产的目的不是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尽管目前正在出租,但这只是一个短期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则认为,他们的识别过程严格地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规定。双方博弈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做出了让步,将位于一线城市且全部或绝大部分已经出租的写字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过程中,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各有各的判断,评估人员本身没有太多的发言权,是被动的,但评估人员必须参与其中,并且了解双方对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确定不一致并各自坚持的理由。客户认为自己是基建行业的上市公司,若持有大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被认为不务正业,而且投资性房地产在每年都需要评估太麻烦,但是注册会计师则认为自己有责任判断企业的分类是否合理,这是职责所在。所以要求评估人员要对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必须熟悉。

2.2明确评估基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基准是市场价值,虽然会计准则要求的是公允价值,对于本例中的投资性物业,市场价值与公允价值是一致的,市场价值就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就是市场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方法可以是市场比较法,也可以是收益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兼顾收益法。

评估假设方面,主要问题是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租期内外租金如何确定问题,特别是如果租期内的租金与市场租金明显不同时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方面需要评估人员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地沟通。

2.3提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初稿

评估人员在完成了评估过程之后,要将评估初步结果告知企业。因为评估结果对企业的利润有直接的影响,企业不愿意看到过高或过低的评估结果,所以需要评估人员与企业进行有效沟通。

评估人员应当明白,企业对其物业的了解有时比评估人员深刻。当然评估人员不能因为企业的特殊要求而影响评估结果的公允,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对于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必须保持评估的独立性。

3 投资性房地产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下的评估

3.1国际会计准则下,评估范围、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通常是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需要:一是企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反映;二是融资租入的投资性房地产要按照最小租金支出现值与公允价值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其初始成本时;三是以非货币易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需要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成本;四是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时应按转换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入账成本;五是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需要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或该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

在评估实务中,以第一项和第五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居多。为了顺利地进行评估工作,评估人员事前要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评估的目的;要熟悉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要熟悉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反映方式;要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及假设;要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产权情况;要了解投资性房地产实际出租情况及相关的租约条款。

3.1.1事前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评估的目的

评估人员在接受了业务委托之后,应提议召开注册评估师、委托人和注册会计师三方参加的沟通协调会,以了解评估报告需要满足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3.1.2 熟悉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

随着新的会计准则的逐步实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会成为资产评估行来的一项新兴业务。所以评估人员应尽可能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与注册会计师有“共同语言”。

3.1.3熟悉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反映方式

注册会计师运用评估数据是为恰当地计量或披露,所以评估人员应该熟悉在财务报告中评估对象的原始数据内涵。比如,投资性房地产账面记录的数据是“房地合一”的价值还是仅仅是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只有弄清楚这一点,才不会简单地给出房地一体的评估结论,不会对报告使用者产生误导。

3.1.4要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告中应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和重要的评估假设,需要说明所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有充足的市场证据还是依赖了其他因素,即在财务报告中要将评估人员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所依据的评估假设都进行披露。所以,评估人员必须将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等内容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便于注册会计师引用。

3.1.5要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产权情况

与企业的其他资产不同,房地产是需要产权登记来确定权属的资产。房地产的产权是否完整、是否有瑕疵对其公允价值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评估人员必须弄清楚待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权属状况,以确定其在现况下的公允价值。

3.1.6了解投资性房地产实际出租情况及相关租约条款

一般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均是有租约的,评估人员应了解现有租约中的租金是否公允。如果存在租约租金与市场租金相差悬殊的情况下,要分别租期内和租期外进行考虑,在租期内按照租约内的租金进行计算,在租期外则按市场租金计算。

3.2投资性房地产在国内会计准则下的评估

3.2.1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区别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国内会计准则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需要满足的条件看,国内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法以外的其他评估方法的使用。因为其他的评估方法通常有较多的假设,主观性较大,容易产生争议。所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使用条件上的限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的可靠性。

3.2.2对评估的影响

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区别,在后续计量、评估方法和周期性评估等方面都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产生影响。

后续计量方面。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国际会计准则更倾向于公允价值模式,而国内会计准则以成本模式为基准模式,公允价值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使用,是一种可选模式。其原因是公允价值下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变动直接进损益,容易带来利润操纵,进而影响所得税。

评估方法方面。在国内会计准则下,首选的市场比较法。而国际会计准则下,收益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

周期性评估方面。国内会计准则下,并不需要在每个会计期末都确认公允价值。但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需要每年评估一次,以满足会计报告计量或披露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资产评估》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05).

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其一,物业税“空转”或从试点城市转向全国,其二,各地纷纷根据“国四条”、“国十一条”制定了针对本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三,国务院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审查房地产信贷,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其四,《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改变了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的方法,使得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估值发生较大改变;其五,房地产交易中介返点全面叫停……

楼市突然由热变冷,2010年房地产市场能否延续去年的疯狂?

回顾去年年底的成交量,北京12月份网上期房签约面积约167万平方米,与上月相比环比增长接近22%,较之去年同期水平同比增长42%,成交创下了年内的新高。上海一手房月度成交229万平方米,同比则继续大幅上涨70%。广州一手住宅成交92万平方米,环比上涨16%,同比增长29%,成交仍然高于本年平均水平。

可以看到,在政府下令遏制房价之后,一线三地房地产市场成交量依然环比上升。但长江证券房地产行业分析师苏雪晶认为,考虑到政策作用于市场的滞后效应和政策强度,成交量减少应该在今年一季度有所体现。

与此相应,亚豪机构统计显示,截至1月12日,2010年北京楼市期房商品住宅累计成交2795套,成交面积29.9万平方米,环比2009年12月同期,北京期房商品住宅成交套数下降了63.6%,成交面积下降了60.4%,楼市成交量出现重挫。

从管理层近期的表态和政策安排看,2010年房地产政策将从刺激扩张转向适度调控。受此影响,地产股虽然业绩增长明确,但依然延续震荡调整格局。这意味着,2009年房地产板块依靠房价大涨推动的业绩高速增长态势将难以持续,而正在生成的泡沫将是房地产业未来发展的陷阱,值得市场高度警惕。

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一、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我局在10月15日召开了全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正式启动了学习实践活动,局机关和局属13个二级单位的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从10月下旬开始,我们转入学习调研阶段,坚持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先导,以破除旧思维、树立新理念为抓手,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下了功夫:一是抓好理论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二是着力联系思想实际,转变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三是找准现实存在的问题,找准突破口;四是着力抓好班子队伍建设,提高科学发展干事创业的能力;五是着力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努力构建发展的新机制。在分析检查阶段,我们召开了支部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局系统干部职工意见,共发出问卷调查150份,收回124份。现梳理归纳如下:一是认为我局在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把握领导思路、提供决策服务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占到96.9%;二是认为我局在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广大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做得良好的占到95%;三是认为我局系统干部职工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比较满意的占到97.1%;四是认为我局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得比较好的94.4%;五是认为我局领导班子能识大体、顾大局、抓大事、谋发展。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调研和第二阶段的分析检查,我局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普遍有了新的深化提高,在思想观念上有了新的转变,形成了以下新的共识: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进一步增强了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三是更加注重坚持关注民生,推进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的举措;四是更加注重坚持统筹兼顾,既要考虑产业发展政策,又要关注群众利益;五是更加注重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努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完善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二、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

虽然我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联系我市房产行政管理工作近年来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还存在着以下不足和不适应: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我市以廉租住房为核心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政策制度滞后于弱势群体实际需求。廉租对象覆盖面不够全面。“夹心层”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则不在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围之内。农民工住房需求无法从房地产市场中得到满足,形成了住房保障盲点。我市廉租住房工作一直是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由政府发放部分租金补贴,廉租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对于租金补贴的家庭来说,则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政府补贴的资金不够在城区内租一套房子,租房只能跑到偏远地方去住,这对就业不利;二是这些廉租保障家庭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符合廉租房标准的小户型住房,便直接将住房补贴变成了生活补贴。房源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廉租住房保障的一个瓶颈。

2、开发建设单位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极性不高。由于经济房政策各种条件的严格限定,特别是要求利润控制在3%以内,并对销售价格严格限定,开发商投资经济房的兴趣锐减。经济房建设土地供应没有按政策到位。受惠对象不均衡。我市已建成的经济房,绝大部分为大中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主要解决了企业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广大普通市民并未享受这一政策,特别刚毕业分配到各级机关的毕业生、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青年优秀教师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窄。低收入家庭认定困难也是难点。

3、物业管理步履艰难,物业企业难以维继,老旧住宅小区居住环境不同程度地存在脏乱差现象。

4、群众反映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办证缓慢,手续繁杂,办理时间长。

5、群众反映房屋评估中介机构存在收费过高问题。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适应

1、思想观念不适应。一是有“求稳怕乱”的保守思想。存在着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现象,思想还不够解放,步子迈得不够快、不够大。二是有“小进则满”的骄傲情绪。对过去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自我满足。

2、统筹发展不适应。各旗县区住房保障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与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市四区的保障工作比较突出,外五旗县区的保障力度不足,软硬件设施不够齐全,未能更好地做到统筹兼顾。

3、人才队伍不适应。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房地产市场低迷,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法不多、措施不力,特别是对国家、自治区综合政策的学习贯

彻不够。这对我们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基层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建工作与新时期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深刻剖析这些存在的不足和不适应,我们认为有主观和客观原因。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关于物业管理。这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在我市起步发展了十几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为我市的城市建设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到目前,我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89家,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也达8000余人,其中管理人员900余人。但是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层面的问题和矛盾也不断凸显,物业管理工作难抓,物业企业难以维持的现象确实存在。由于我市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偏低,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收费标准甚至只有0.1元/平方米/月,而且收费率低,有的小区收费率只达到10%左右,因此物业企业难以维继。

2、关于集资建房产权办理难。目前我市集资合作建房主要是为解决大厂矿企业的职工住房问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集资建房的开发管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证》、《施工许可证》、发改委立项等相关证件,到产权部门办理初始登记,10个工作日办结。同时需提交集资建房申请文件到房改部门办理集资建房手续。当事人持房屋总证证明、房改部门《关于集资建房申请的批复》、集资建房明细表、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并缴纳相关税费,产权部门从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办结。集资建房办证缓慢主要是集资建房单位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导致房屋产权证不能按时办理。建议还没有为职工办证的企业或正在为职工集资建房的企业,要及时与土地、规划、建设、房改等部门沟通,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证件备齐,切实解决集资建房的办证难问题。

3、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收费问题。目前,我市共有7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规定收取。房地产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是:房地产价格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5‰收;房地产价格总额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2.5‰收;房地产价格总额1001万元以上至20__万元,按1.5‰收;房地产价格总额20__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0.8‰收;房地产价格总额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按0.4‰收;房地产价格总额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按0.2‰收;房地产价格总额10000万元以上,按0.1‰收。我们下一步将依托建设厅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平台,继续开展房地产评估报告网上备案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对评估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理论学习不够主动、深入、系统。在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方面,还不够深刻、全面,还没有真正做到入心入脑,做到跳出过去看未来,跳出__看__,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市房产行政管理工作。

2、对“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运用不够。领导班子在统筹内部资源与协调外部社会力量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特别是积极争取市委、政府解决实际问题,在主观努力方面还做得不够。

3、对“以人为本”核心地位的理解不够彻底。没有真正地全面理解“只有不断地提高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水平,才能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

4、创新意识不够强,思想不够解放,存在思维定势。

四、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统一要求,根据局党委会议精神,我们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坚持重心向基层下移,政策向基层倾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真心实意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满腔热忱为干部职工排忧解难。

(二)深入分析调研,努力改善民生

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及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房管、物价、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顺利进行。

(二)拆迁人应根据拆迁预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及重大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不低于50%。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储存专储资金,依照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设立专门帐号进行监管,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拆迁人严格执行协议,保证专储资金的安全。(三)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四)市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动态监管,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凡因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过错延长拆迁期限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破门(窗)开店改为经营用房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凡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市有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房屋改、扩建,户口迁入及房屋分户等手续。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蓄意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六)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国土等部门组建*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指导、鉴定工作。委员会主要由资深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名单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经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依据。

二、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市市区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15%。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二)被拆迁人(含公房承租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拆迁补偿款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公布。

(三)被认定为经济特困(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低于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款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也可以选择由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款异地购买成套使用面积不小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标准的房屋予以安置。

(四)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低于8万元(含8万元)的,可以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3〕164号)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认定为商业营业用房:

1、具有合法的商业营业用房批准文件;

2、持续按照商业用地纳税。商业营业用房采取路线价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不能采取上述方法的,可以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评估时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剩余使用年限按比例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评估时按照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非营利性的科教、文化、卫生和社会公共福利性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工交仓储用房采取成本法进行评估。

(六)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按照非住宅房屋补偿;不能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经拆迁人现场核准后,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评估补偿

1、住宅楼一层(包括平房)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1)*年1月5日前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超过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5倍。

(2)*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高于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倍。

2、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安置。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三、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辖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徐政发〔*〕77号),按时完成行政强拆工作。市、区两级法院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积极介入,及时启动司法强拆,充分发挥司法强拆的底线保证作用。

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身份证号码:43**0119**11194013

地址:HN省HH市HC区YC乡CPC店S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HH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HH市**北路

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征地依据明显不足。

(一)HH市体育中心项目系为HH市承办HN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申请立项,然而该市已确定并非HN省第十*届运动会承办城市,征地的事实前提已经不存在。

然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HH市已经确定不承办20**年省十*运会,原规划方案被调整,原规划用于建设综合竞赛训练馆、游泳馆等位置的土地被作为经营性用地,用于出让融资。显然,目前HH市体育中心被改变其规划的土地用途,严重违背了为“公共利益”建设的初衷,不符合国家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其继续按照原建设体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征用土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二)原(2004)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已经依法失效,征地的批准前提已经不存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以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而体育中心项目用地自2004年初获批后,未在两年内实施其征地补偿方案,HN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文件已自动失效,HH市国土资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审批的情况下以失效的文件继续征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HH市国土资源局目前对申请人的腾地通知系严重侵犯申请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的征地、拆迁安置程序违法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而HH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上述公告及方案,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除HH市国土资源局外,还有HH市体育局、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HH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部等擅自相关征地、拆迁安置文件,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合同等,严重违反了征地拆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系由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方面指定的,一方面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拆迁人,另一方面单方指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其评估结果显然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程序违法。根据HN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HH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并未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任何沟通,未听取其任何意见,严重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

三、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严重不适当。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适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标准是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下降。然而,一方面,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未严格按其当地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补偿依据系2003年制定,明显不能反映目前申请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请人确定对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维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