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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指导意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风险管理指导意见

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日前,中国证监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指导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对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着非常积极的指导意义。《指导意见》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涵盖了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的各个环节,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指导意见》为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导意见》促使公司重新审视自己,完善自己。从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发展来说,良好的内控是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尤其是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进程中显得更为重要。同时我们也看到,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健全内部控制需付出巨大努力。内控建设任重道远,加强内控建设是基金管理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展望证券市场的未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继续以诚信为本规范发展,把风险控制放在首要位置,努力拓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管理实力,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高基金公司透明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日前已经由证监会,并将在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指导意见是在总结我国基金业四年来发展的经验并充分借鉴国外实践的基础上制订的,是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全面落实该《指导意见》将是未来国内基金公司全面提升其内控水平的重要保证。

该《指导意见》第四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二节“信息披露控制”专门对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做了规定。该节主要从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专人专岗、责任到人等方面作出规定。从法律层面讲,该《指导意见》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的延续和细化,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不仅是基金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在更高层面上也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指导意见》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意义重大,明确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会使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都能更上一个台阶。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力建设现代内控体系

作为中国证监会“好人举手”制度设立的首家基金管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筹建初就秉承了“规范化、国际化”的理念,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努力向基金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国际先进水平靠齐。

该公司有关人士日前表示,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强调了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从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系统、会计系统、监察稽核等方面详细规定了相关风险控制的具体方法、程序和措施,从而为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现代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一个科学、规范、明确的标准。

银河基金公司表示,随着业务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公司将以《内控指导意见》为标准,积极借鉴国际合作伙伴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的研究总结,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回报,给公司带来长远持续的发展。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善内控创造客户价值

12月19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出炉。该《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我国基金公司建立了一个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化的内控体系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应该说,虽然《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的政策空白,但是也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分析《指导意见》所存在不足的前提下,进一步梳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定位和风险控制重点,从而以《指导意见》为基础,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不断完善。

《指导意见》中存在的问题

《指导意见》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几方面。

第一,是行业管理的旧思路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众所周知,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金融的影响,作用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多个要素层面上,而且在推动支付清算、资金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的同时,事实上已在促使金融子行业之间、金融与实体企业之间的功能融合。这些融合都使得传统的金融行业边界变得日益模糊,因此各国监管部门都更多的摒弃了机构监管思路,而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入手,着力应对业务与产品创新中的风险控制与功能拓展。由此来看,不仅《指导意见》所定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范畴及所属类型还缺乏缜密的研究支撑,而且分头纳入现有分业监管框架的思路,也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实际上《指导意见》所提的“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在现实中往往难以达到。

第二,与国际主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尚未完全吻合。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货币与金融的影响深远,而且带来的许多变化往往处于金融体系的不同层面,如《指导意见》所列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有的是中介组织层面的要素,有的则是产品和业务层面的要素,因此通常无法笼统地制定一部覆盖所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政策或法规。就国外监管实践来看,以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支付、P2P网贷和网络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模式、互联网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其所具有的组织与产品设计、内在风险特征与监管重点截然不同,因此各国往往分别予以应对,或是制定新的规则,或是修订和完善已有规则,如果掺杂在一起,只能是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大杂烩”。此外,在各国都面临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或电子货币对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之时,《指导意见》似乎也应对此有所考虑,因为在“前景不明”的情况下,多国都是以政策表态而非法律形式来加以引导。

第三,《指导意见》的定位应该是原则性、指导性的政策,不应该太具体,否则就会由于涵盖面过大,而出现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例如:能否把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业态,硬性地揉在一起来看待;在个体网络借贷的界定中,平台能否涉及大额借款、可否做关联方融资和债权转让、大公司能否自建平台做产业链融资等,都成为疑问;股权众筹被等同于网络股权众筹,而在美国的JOBS法案中,实际上股权众筹发行人不一定是网络平台,发行途径也不一定是互联网;股权众筹被定义为“公开小额”,“公开”和“小额”的内涵存在不确定性,如何与私募股权众筹协调也是问题;还有,信托作为一种私募性质的制度安排,能否大规模推动基于网络的产品发展,是否会导致具有非法集资性质的逆向资金流动等;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否就简单等同于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

第四,《指导意见》更多是表达政府政策支持的发展方向,而非制度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还无法解决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许多根本性问题。一方面,作为纲领性的政策文件,有些指导思路的合理性还值得商榷,例如:“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上市融资,这里不仅又陷入到为股市赋予“政策性”的旧思路上,而且就美国的Lending Club等典型机构来说,上市后必然在资本的利益追逐下,使得大机构、大投资者、大客户成为主导,似乎距离P2P的本来价值愈发遥远。这里不是说我国不能出现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不是说互联网金融机构做大了一定就不再服务小微,而是说作为一个普遍性的鼓励政策,是否一定具有合理性,会否只是为上市公司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本游戏”推波助澜,且易出现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的功能异化。另一方面,当未来《指导意见》与某个领域的发展实践可能出现矛盾时,相应的具体制度创新则需跳出《指导意见》的局限。例如,《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其内涵就值得商榷。实际上这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的网络支付业务特点混在了一起。美联储在2015年初的《美国支付体系提升战略》中,已经充分关注包括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在内的新兴电子支付在大额支付中的作用。

完善《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发展定位与风险控制

《指导意见》的核心目的,一是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进行基本定位,二是努力防范可能带来的各类金融风险。对此需要我们加以深入剖析,从而更加理性地看待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思路。

第一,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抓住“服务实体”的重点。

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当前的功能作用,还需要围绕“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找出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短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微金融服务”领域以及居民的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支持等。

目前,在“做大做强”式的传统企业与金融文化影响下,国内的许多互联网金融组织也走上了“求大”的路径,这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拥有相对模糊而宽松的监管与制度环境,也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组织期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机,更希望在市场规则明确下获得“大而不倒”的先手地位。

当然,从本质上看,虽然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分散化、去中心化的特点,并且能够通过特有的信息优势发掘,更好地为“小微客户”提供服务,但是客观上说,互联网金融并非一定是服务小微的。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会出现“傍大户”的“超大机构”和“小微机构”的并立。例如,国外部分典型的P2P网贷平台逐渐想放弃“Peer to Peer”的提法,个人借贷或者投资者发挥的作用逐渐变弱,而包括对冲基金和银行在内的大型机构则又逐渐成为游戏主角。

但是在我国,在金融体系的“高大上”仍然居于主流,在小微企业、居民的金融需求仍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背景下,我们并不需要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多“大而全”的平台组织,着眼于服务大客户,而更需要其满足“小而美”的特征。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小微领域是最典型的普惠金融,也是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的最大“短板”,无论是小微企业融资,还是居民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服务等,都亟须支持;二是我国的技术创新最缺少的是自下而上的“草根创新”,而草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又需要多元化的小微金融支持;三是随着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优化,与大工业、大企业相应的金融体系已经逐渐不适应需要,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变得愈加重要,而小企业将来逐渐成为解决就业的主体,这也需要包括融资、投资、支付、风险管理等在内的小微金融服务,成为与经济转型相配套的新型金融体系的核心。

由此来看,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推动投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中,中小互联网金融组织的兴起、服务小微的功能定位,都是较长一段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根本;另一方面,支付和信用信息环境都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对此,互联网对于零售支付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深刻改变着个人的消费行为与习惯;源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与信用发掘技术,能够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草根”基础,这些同样也是重要的互联网“微金融”创新。

需要认清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一方面是传统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体现。一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活动,因此其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同样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不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网贷平台,都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冲击。二是信用风险。客户方面,网络融资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中介方面,存在资金挪用的风险。三是操作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的产生,主要鉴于互联网金融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开展金融业务,而其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性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风险成为技术操作风险高低的主要衡量标准。四是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探索发展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明确的监管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存在规则缺失或不完善,在涉及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五是经营风险。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杠杆率,以及潜藏洗钱套现风险。

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而造成的损失。二是“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长尾”特征),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但是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他们的投资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搭便车”问题更突出。一旦其参与的投资或融资出现问题,可能对这些“脆弱”的长尾人群会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

完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

我们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只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起点,还需要更多的配置保障机制建设。

首先,监管部门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等,否则就会“瞎子摸象”。具体而言,是需要进一步细分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具体监管思路。我们看到,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相对混乱,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对此,还需要在深入梳理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相应监管细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管细则的制定必须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

其次,需要着力解决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的根本矛盾。例如,在P2P网贷等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活动中,之所以会产生各种无序现象,归根结底还是背后的民间金融缺乏有效引导和法律规制。只有加快推动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合法化,才能促使P2P网贷行业发展真正跳出民间金融的某些乱象,着力推动技术与服务创新。再比如,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相对比较规范,但近年来也还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究其根本,也是因为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电子支付方式、渠道、清算模式等的冲击,使得原有规则越来越难以适应整个零售支付市场的快速变化,因此同样需要在“打好制度根基方面着力”。

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企业;信贷中心;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056-03

截至2007年6月,中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4 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8%。小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富有活力的经济群体,是中国近三十年来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然而,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一直存在较大差距,小企业融资面临较大的困境。为支持小企业的发展,缓解小企业融资困境,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扶持小企业信贷,银监会于2005年出台了《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2006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5日《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银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小企业信贷的政策推动力度,掀起了商业银行设立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热潮。

一、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定义

小企业信贷中心又叫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是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银监会规定,各行设立专营机构可自行命名,但必须含小企业字样(如小企业信贷中心),此类机构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特点

1.服务对象专一,限定为小企业。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客户主要是小企业。银监会设立了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 000 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 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 000 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标准。但这一标准只是统计口径,在指导意见中并不对服务对象的授信总额、资产总额、年销售额和职工人数等作具体规定,各家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灵活掌握。

2.服务内容以各类授信和融资金融服务为主。据指导意见规定,小企业信贷中心的业务范围限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中所包含的授信业务,即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考虑到小企业对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和专营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表内外业务协调发展的需求,银监会允许专营机构扩展业务范围,开展代客理财、收费类中间业务等与核心授信业务相关的宽泛的金融服务。目前,对小企业信贷中心是否能够开展存款业务,文件没有具体规定。

3.组织结构和制度具有很大创新。指导意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风险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创新,设计相对独立的运营机制,建立准子银行、准法人机构性质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相对于银行其他部门,小企业信贷中心有多种职能,拥有独立运行机制,集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建立、客户市场开拓、内部财务核算、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等一系列职能于一身,组织结构和制度创新有利于以发挥小企业信贷中心的专业化经营优势,将资源集中服务于小企业市场,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式的分类

1.独立于分支行的管理模式。这种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式是小企业信贷中心建设的标准模式――战略事业部制,小企业信贷中心既是管理中心又是经营中心和风控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经营和放贷行为不受各分支行经营指标的影响,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目前,招商银行的小企业信贷中心就是按战略事业部体制构建的准法人、准子银行的专营机构。该中心由总行成立的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全行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小企业信贷中心具有中心内部的人事任免权和开设分支机构权利,短时期内主要依托现有分支机构开展小企业信贷结算业务。该中心成立后,各地分行将符合小企业信贷标准的客户交由小企业信贷中心管理,把各自的小企业贷款转给小企业信贷中心,依据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和融资规模区分支行和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目标客户市场。小企业信贷中心的资金完全由招行总行供给,通过FTP资金转移定价向总行支付资金成本,完全独立核算。

2.归属于分支行的管理模式。归属于分支行经营就是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业务,包括客户选择、信贷管理和客户日常结算等业务由各分支行直接办理。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都是在传统的总、分、支三级管理模式下,在各级公司业务部门下设立小企业管理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业务的直线管理,在成本、利润、不良贷款等财务数据核算上归入分行的公司业务。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虽然也可以在总、分、支各级机构冠以“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之名,但由于各级管理机构不是利润中心,并不独立经营和核算,并未触及小企业信贷组织机构改革等核心问题,只是名称和形式上的改换,不是标准的小企业信贷中心或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四、小企业信贷中心的设立原因

1.小企业融资特点和银行体制创新的需要。小企业金融服务不同于大客户的金融服务,小企业融资服务有“短、小、频、急”的特点,业务开展难度大,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需要从激励、考核等方面有所创新。小企业金融在业务流程、产品服务以及风险管理等各方面均具有明显不同于大中型企业金融的规律与特征。如果仍然沿袭发展大中型企业业务的思维观念与体制模式,小企业金融业务就很难获得长足发展。以授信审批流程为例,原有大中型企业的信贷操作流程难以适应小企业特点。中国商业银行传统模式不论是大小客户,从其申请到发放贷款,都执行相同的操作模式,这一系列的操作流程少则一个月,多则超过两个月。小企业与银行合作,更多的是看重银行业务运作效率和能否得到充分的信贷支持,而对贷款利率的敏感性普遍不高。而中国商业银行目前还沿用大客户的信贷操作流程和审批模式,没有单独设计适合小企业特点的差别化信贷操作流程,很难满足小企业“急、频”的融资需求。

2.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的需要。国内传统银行业务所依赖的大公司客户正逐步走向成熟,直接融资渠道不断增多(如上市、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对银行的依赖度和融资需求不断降低。加上外资银行不断融入国内金融环境,国有银行改革步伐加快,银行间低水平同质竞争严重,对大公司客户的竞争更是到了近乎白热化的程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有二:一是大客户营销的综合收益水平增长困难,传统业务经营方式正在走向尽头;二是商业银行对大企业和集团客户的贷款过于集中,金融风险积聚。

3.提高小企业信贷专业化服务的需要。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基本都是在向综合性商业银行发展,力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银行的客户经理也是属于全能型的选手,需要完成存款、信用卡、国际业务、贷款等一系列考核指标,银行的信贷审批人员也既是行业专家又是产品专家,需要具备从低风险授信到项目融资甚至是重组并购贷款等一系列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和识别能力,这种经营管理思路大大制约了人员的专业化发展。小企业信贷不论从营销还是风险管理角度均具有不同于大型企业的特点,建立小企业信贷中心,让市场营销、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人员专注于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分析研究,提高对小企业信贷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在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更能有效防控小企业信贷的经营风险。

五、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建设模式及其优点

1.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建设模式――战略事业部制。《指导意见》第1条就明确: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是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此类机构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事业部制是最早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总裁斯隆于1924年提出的一种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组织形式。企业按照其经营的事业(包括按产品、地区、顾客等)划分部门,设立若干事业部。事业部在企业领导下,拥有完全的经营自,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既是受公司控制的利润中心,具有利润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职能,同时也是产品责任单位或市场责任单位,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及销售活动负有统一领导的职能。公司总部只保留人事决策、预算控制和监督大权,并通过利润等指标对事业部进行控制。目前中国的许多信用卡中心均是按这种模式,在非总行所在地,建立了离行总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通过国内外关于银行组织对于其业务发展重要性的研究文献可以看出,一个好的组织结构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降低成本。因此,要有效推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就必须在原有体制框架外积极探索构建新的经营管理体系。小企业信贷中心正是借鉴了信用卡离行中心的模式,采用战略事业部模式,组建独立于传统构架之外的小企业信贷中心,创新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的管理体制,解决原有体制下积淀已久的经营与管理弊病,通过独立核算、流程在造、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市场活力,真正推动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

2.小企业信贷中心建设模式的优点。相比传统小企业信贷组织架构,小企业信贷中心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有利于加强专业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小企业信贷中心实现专业化分工,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效率必然会提高。在小企业信贷中心,从中心的决策管理机构到产品设计、风险管控和市场营销全部配备的是从事小企业信贷的专业人士,他们专注于各自领域的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定位为专家型的管理和营销人员。另外,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组织结构简单,各管理部门的纵向层级大幅减少,决策迅速,信贷政策和信贷产品的传导半径大幅缩短,信贷中心的信贷管理和营销部门行动目标较易达成一致,必然会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有利于突出经营重心,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是事业部体制下责、权、利和人、财、物密切结合的组织形式,非常适合小企业市场的特点。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经营重点突出,目标客户明确,机构设置和流程改造有效匹配小企业融资“短、小、频、急”的特点,能更好地满足小企业的金融需求。由于中心内部的考核导向一致,对客户的需求能主动有效反应,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

三是有利于信息的传递,增强信贷的精准性。小企业融资难,难在对小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和还款实力的判断上,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小企业的信息不充分,透明度低。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客户经理更深入、更完整收集企业信息并且减少信息传递半径。由于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管理层级少,客户信息在中心内的传递速度和效率都得到了提高,降低了信息的漏损。客户经理能向信贷审批人员直接提供企业的一手信息,不需要中间环节,保障小企业信息方便、快捷、真实地传递,增加授信决策的准确性。

四是有利于优化信贷流程,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一般而言,审批流程的效率直接决定了授信业务的推动效果。结合小企业的授信特点,对信贷管理流程进行简化,在准入条件、授信要求、授信审批、操作规程等流程上,进行标准化界定,简化操作难度,提高授信管理效率;同时,推行“四眼原则”,将风险管理人员前置至市场营销一线,直接参与小企业资料的收集和风险的预判,提高审批效率。只有简化和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小企业授信批量化审批才会成为可能。

五是有利于提高营销人员积极性,培养专业性人才。小企业信贷中心对基层营销人员的激励考核指标明确,没有银行的其他经营指标压力,有利于营销人员专注于小企业市场,通过多种途径开展营销,充分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和价值创造潜力。营销人员大量参与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有利于积累小企业信贷方面的工作经验,掌握小企业客户营销技巧,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更易成长为专家型的人才。

六、结论与展望

招商银行于2008年12月在苏州成立了首家以准法人、准子银行模式建立的小企业信贷中心,并逐步在杭州、南京、苏州、宁波等分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试点,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目前主要经营资产3 000万以下、贷款额500万以下的小企业客户贷款,2009年计划对小企业放款50亿元。工商银行拟试点一批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支行或小企业中心等专营机构;建设银行在总行设立了二级部建制的小企业信贷中心,各一级分行相应设立小企业信贷管理中心,二级分行设立小企业信贷经营中心。

2009年2月,银监会给出了建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的时间表,明确要求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年内完成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的设立工作,正式将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列上各家商业银行2009年的工作日程。

由上述有关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信贷中心是符合国家、银行和小企业利益的,只要能建设的好、运营的好,无疑对于国家的进步、银行的业务改善,小企业的发展有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石义斌.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2008.

[2]田晓霞.小企业融资理论及实证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2004,(5).

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未雨绸缪的收益

当企业真正能体会到内控的需求时,内控工作就不再是单纯的“面子工程”了。当内控的大限如期而至,企业普遍感受到合规的压力之时,深圳能源却体会到了未雨绸缪的收益。

2008年初,在金融危机尚无明显迹象之时,深圳能源就已经开始考虑进行风险控制和内控工作的策划了。究其原因,赖粤江认为,公司高管层强烈的风险意识,企业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强烈要求,是深圳能源开展和推动风控项目最根本的原因,满足上市公司和国资局的监管要求是一个契机。

深圳能源集团作为深圳市主要的发电企业,近年来已经深刻感受到了来自燃煤、燃油及燃料运输等相关成本不断上涨所带来的风险压力,只要成本不停地上涨,利润就要持续被蚕食;市场价格波动得越厉害,企业经营累积的风险就越大。如何厘清、评估这些风险因素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并采用有效的手段对风险进行预警和规避,就成为摆在深圳能源管理层面前的一道难题。此外,随着公司不断地发展壮大,管理层也面临着新的发展要求。2007年底,深圳能源集团及其控股的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整体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和综合实力都有了跨越式发展;与此同时,公司配合深圳市政府三项制度改革,公司机构、人员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随着公司的整体上市,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管要求也就成为了深圳能源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无论是2006年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还是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甚至是2008年11月深圳市国资委出台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这些法规都有力地推动和指导了深圳能源的内控工作。

就这样,在客观分析了企业内外部的需求之后,深圳能源着手启动了内控项目,并尝试着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梳理结合在一起,开创了深圳市国资委系统个性化、高效率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融合起来实施的先河。

不打无准备之仗

在内控项目正式实施之前,深圳能源不惜花费几个月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前期的准备与调研。

从2008年5月开始,深圳能源审计管理部就组织了专人耗时一个多月,深入到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风险控制和内控项目的部分知名企业中进行调研,充分了解这些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经验和教训。

而在深圳能源内部,为了风险管理的顺利实施而开展的风险评估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知道了重大风险在哪里,才能给予足够的关注,进而寻找对策降低风险。一般来讲,评估的方法有访谈、问卷调查和现场打分等,通过这一系列评估过程,深圳能源确定了12个重大风险和10个重要风险。

对于项目实施重点的确定,深圳能源遵循这种以重要业务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分期推进的过程。

在前期调研过程中,有一项工作至关重要,它将影响到今后整个项目的实施,那就是咨询中介的选择。结合深圳能源的实际经验,赖粤江表示:“企业在请中介之前,一定要非常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么,然后按照自己的需求去寻找最适合自己的顾问。”

具体到中介的选择标准,深圳能源要求对方必须具备以下四点:1.具有国际性背景或在国内的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2.在大型上市公司中具有类似的经验;3.团队结构和背景经验丰富;4.对深圳能源相对熟悉。

按照上面的标准选好了几家合意的中介机构之后,剩下的就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程序了。最终,经过15位专家评审,确定了甫瀚咨询中标。“当时,财政部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市国资委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还都没有出来,但我们对咨询公司提出了工作一定要有前瞻性的要求,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管理和多方面监管方的要求。正好甫瀚咨询的部分项目顾问是财政部内控规范建设委员会的成员,也是《深圳市国资委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的起草人。”赖粤江表示,咨询顾问的丰富经验和资深权威,使项目的前瞻性和正确性成为了可能,而这对今后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后续出台的相关规范的适应,都是至关重要的。

制度与架构的保障

制度是保障内控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内控业务工作日常化、规范化的基础。2009年,深圳能源制定和的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关的制度共计5项,包括《内部控制建设》、《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风险辨识与评估》和《内部控制审计》。2010年,深圳能源还将根据《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集团风控业务实践情况,拟定《内部控制手册》、《风险管理手册》等相关制度,以期更好地指导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为了有力地推动风控业务的开展,在项目建设初期,深圳能源就成立了以董事长为主任的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统一领导和部署;并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任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设置审计管理部为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的日常协调和具体工作的开展。

对于将内控项目放在内审部门的这种架构设计,赖粤江表示,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内控流程的梳理是内控体系建设和优化的核心内容,而评估出重大风险业务、风险领域、关键控制点,以及重大设计缺陷、执行缺陷,则是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没有系统的、完整的风险评估,内部审计也无法实现系统与完整。因此,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内控梳理,是以内部控制审计为主要内容的内审的基础;而内审也从检查评价的角度来促进完善企业的内控体系、督促内控措施有效执行,最终促进企业多方位目标的实现。

目前,深圳能源已经初步建立了三个层级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和职责:

是各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活动。业务部门内相关人员负责其所管理的重要风险的内部控制、建设、管理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是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由审计管理部设立相对独立的风控业务模块,承担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职能,拟定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政策和制度,协调及敦促其他各职能部门行使各自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职责,并且负责对下属单位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是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的独立稽核。

于困难中寻机遇

作为内控领域的先行者,深圳能源在诸多监管规范尚待完善之时,便发挥了特区的改革精神,尝试“摸着石头过河”,其遇到的困难可想而知。只是,他们总能以乐观、积极的态度,沉着应对风险,变困难为机遇。

由于内部控制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员,并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深圳能源来讲,短期内是无法实现的。对于这一新兴的业务领域,面对诸多全新的法规要求,深圳能源只能先借用中介来帮忙完成。不过,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当下困境的解决之道还要从长计议。深圳能源在项目需求中就明确要求内控顾问在项目中实现知识转移,要求员工将暂时的困惑变成学习新技能新经验的最好时机。

此外,由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工作量非常繁重,项目建设期和后期的自我评价等工作量都非常大,这给深圳能源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当然,也为集团开展风控信息化业务带来了机遇。目前,深圳能源正在努力以信息化带动工作规范化和日常化,积极探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检查的信息化试点工作,拟通过分段实施,最终实现对业务数据的自动采集,从而对一些重大风险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制定或自动触发预设的风险应对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

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在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取得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指出目前国有企业面临集团化、信息化不断加强的趋势,分析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集团面临的财务风险监控方面的财务造假、资本运营和内部人控制等系列问题。在此基础上,从理念指导、制度安排和流程设计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国有企业集团财务风险监控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重要进展,尤其是中央企业,资产规模日益扩大,经济效益迅速提高,2007年7月13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了2006年度全球500强企业名单,内地企业有19家,其中中央企业就达13家。但是,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集团的组建,国有企业的发展又面临新的问题:即集团化发展趋势下的财务管理模式、风险监控和管理等,探讨如何在目前经济日益发展、业务日趋复杂的形势下解决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1. 国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资源整合,国资委于2006年12月颁发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其目标之一就是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推进国有企业强强联合,强强联合要遵循市场规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形成合理的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2. 集团化趋势加强

    在《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就强调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内部的重组:通过简化企业组织机构,对层级过多的下属企业进行清理、整合,通过关闭、破产、撤销、合并、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等措施,完善大企业的母子公司体制,强化母公司在战略管理、资本运作、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通过对业务和资产的调整或重组,发挥企业整体优势,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3. 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

    国资委2007年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10年,要基本实现中央企业信息化向整个企业集成、共享、协同转变,建成集团企业统一集成的信息系统,多数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核心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达到或接近同行业的世界先进水平。通过大力建设集团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系统和信息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集中控制能力。充分运用集团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战略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与执行效率,支撑集团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新形势下国有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

    1. 财务造假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为了在考核中过关或多拿奖金,一味粉饰经营业绩,做假账,虚报利润,导致资产不实,恶化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不断滋生潜在的财务风险。从管理上看,由于企业集团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信息传递速度缓慢,信息衰变程度严重,导致集团公司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及时、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

    2. 资本运营问题

    资本运营是企业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资金的筹集、运用、收回的分配。目前,有些企业集团采取非关联性的多样化经营,存在着相当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而企业集团自身管理能力又较差,导致企业资金回报率低,甚至出现亏损。一些企业投融资管理混乱,乱投资、乱担保,或只投不管,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损失;有的企业不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该提留的不提留,该调整的不调整,该入账的不入账,或私设小金库,违规操作资金。

    3. 资金管理问题

    有些企业集团公司的资金流动与监督控制严重失调,出现大量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资金管理失控。一是部分内部人员利用权力擅自挪用转移资金,使企业集团原本有限的资金分散、沉淀、闲置;二是子公司都掌握一定数量资金,而这些资金大部分由母公司贷款获得,如果母公司对贷款难以及时调回会影响母公司的财源和资信;三是集团公司内部整体资金调剂无序,资本经营意识不强。

    4. 内部人控制问题

    有的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通过多种渠道向外转移国有资产,或披着合法的外衣,肆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当前国有企业的财务监控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不到位或者虚置,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监控的对策

    1. 创新理念,提高风险监控意识

    在科学的管理理念指导下,应当将国有企业集团务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看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各项基本制度保障、风险监控工具、风险监控机制、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解决措施等。其核心思想是"风险监控"和"风险管理":风险监控--通过采用合适的风险监控制度安排和工具应用对各个领域的财务风险进行监督;风险管理--通过科学的流程设计和管理活动来实现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由此可见,风险监控在集团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必须提高风险监控的意识。

    2. 注重财务风险监控制度的系统性和层次性

    对一个大型企业集团而言,要实现对整个集团财务活动的有效监控,单靠一两项制度、措施是很难达到的,必须要设计一套完整的财务监控制度体系。国外大型公司都十分重视监控体系的整体性和层次性。譬如一些跨国公司,其内部的财务监控,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委派会计和内部审计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通过多种不同层面和角度的监控制度的设计,形成了互相牵制、互相补充的体系,发挥出了较好的整体效率。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风险监控机制的运作效率

    通过大力建设集团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系统和信息资源,提高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客观性,有利于及时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同时快速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从而保证监控机制的有效性。

    4. 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设计

    作为一项系统化工程的重要部分,需要对风险监控在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职能和流程环节进行科学的设计。

    一方面,结合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ERM)对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合理的规划。具体来说应该包括"内外部环境分析--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五大步骤。内外部环境分析主要是分析集团面临的全球经济环境、所处行业状况和企业经营环境;企业根据内外环境的分析,制定与企业愿景相适应的战略目标,在战略目标的指导下制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各项财务或经营报告目标以及指导企业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的合规目标;通过内外环境的分析和企业制定的各种目标可能或已经实现的程度,动态的对风险进行识别;风险评估主要是分析评价潜在风险可能对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程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需要进行控制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主要包括规避风险、减少风险、共担风险和接受风险等。

    另一方面,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它需要确立明晰且被企业全体成员认同的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层级;需要系统的组织体系和明确的职能来保障执行;需要相应的工作流程、制度、考核、信息管理等进行支撑;并需要通过文化的培育、人才的培养形成一套企业内部的长效机制。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参照国资委2006年6月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关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等主要内容,规划企业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