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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年的基层实践,笔者认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机制欠缺。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基层法院纪检组是受本院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而在现实工作中,纪检组长都是同级班子成员,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年度考核等都在其所任职法院,受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在实际工作中所在的单位主要领导又有绝对权力支配着每一位班子成员,纪检组长日常工作运转、经费开支也完全依赖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与支持程度,很难有效和独力地履行职责。
(二)组织建设力量薄弱。基层法院内设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名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应管好自己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但现实情况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然是纪检组主要负责落实。基层法院都设有监察室,但监察室主任要么空缺,要么派到业务部门办理案件,很少有在监察室协助纪检组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在基层法院内部配备的廉政监督员都是兼职的,还有本职工作要做,很难分身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因此,这看似宠大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实际上就是纪检组长一个光杆司令孤军作战,组织建设的力量非常薄弱,这与近年来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的要求极不适应。
(三)工作运转机制困难。基层法院党组和内设部门是上级法院各种工作的最终承担者,难免存在着重务实轻务虚,重审判执行轻其他工作的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然涉及一些领导干部自身或者部门本身的利益。基层法院纪检组去纠正一些不当的行为,让他们自己采取措施去丢掉既得利益,难度很大。在对一些违纪问题的查处上,往往为了自己或单位的利益,不希望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违纪人员的查处。加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面对的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很多时候涉及情感问题不好下手处理,出现只会倡廉,不会反腐的不正常现象。
(四)心理归属感不强。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名为双重管理,实为被动管理。特别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是经当地组织部门考察后报同级党委批准,实则最终还是党的常委会决定,再报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形式上同意。因此基层法院纪检组长的政治前途既掌握于其所在单位的民意,又决定于当党委,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只是一种程序需要,而非实质性审查或考核,导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在心理上不能认同与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同一支队伍的心理,很多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在具体的工作中只注重完成本院党组安排的工作,有的纪检组长把这一岗位作为一次职务升迁过渡或一种政治待遇,很难大胆开展本职工作。
(五)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不合理。现行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制度与一般领导干部的考核方式一样,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在本院干警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得罪”人,在民主评议时满意票就会很低,经常位居整个班子的末位,甚至不如很多一般部门领导的满意票。加之年底各种评先评优、民主推荐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开展,一般也是经过民主测评和投票,纪检监察干部也希望自己能够进入优秀和先进行列,面子上好看一些,所以在平时的监督管理中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逐步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不断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因此理顺和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组织力量的重要性也迫在眉睫,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构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新体制。一是将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编制收归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统一调配使用,选任也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提出人选后,由组织部门考察后任命。应当提高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的行政职级,纪检组长兼任党组副书记,便于开展工作。二是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领导,指导、监督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核初查,报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处理意见,实现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力量的有效整合和监督延伸。三是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设备等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管理,以便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二)构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新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定位,既要能够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二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确保其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更加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三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方式。
(三)增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规范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本着以人为本,从严治院的原则,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规章制度。一是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使管理制度符合客观实际。二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认真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制度更加具有群众基础,变领导的决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是要深刻理解和领会中央精神和上级法院的要求,把宏观的、原则的要求变为具体的、明晰的实施办法,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四是要力求使法规制度达到细化、量化,体现出工作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得力,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构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新机制。一是完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选拔任用机制,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二是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三是加强基层纪检干部的队伍的专业化教育,不断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手段滞后。一直以来,价格监督检查仍停留在翻翻账本、查查凭证、看看报表的老方法上,过分依赖人的自然智力,而对于医疗卫生、电力、电信等实行了智能化办公、财务电算化行业和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有时还不得不求助于第三方,这样一来,调查取证难以深入细致,容易被表象所迷惑,在一些案子的关键环节上难以取得重大的突破。另一方面,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还存在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还停留于表面,没有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少数执法队员只满足于检查处罚了事,不注重经常性的价格监督,平时对被管理对象的价格行为很少过问,导致有些本可避免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
(二)职能交叉,相关执法部门互相扯皮。由于现行的部门法律法规间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造成了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有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但一些部门由于涉及自身利益不予配合甚至经常干扰办理价格违法案件工作。
(三)三难现象制约检查。
1、检查难。一是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的手段更加隐蔽。一些单位通过高科技手段和复杂的收费系统,采用各种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逃避检查。比如一些超市等都有较为完备的收费系统软件,财务处理也采取了电算化,其交易记录、收费记录有的甚至可以更改,这样一来,价格监督检查取证和检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二是价格违法行为日趋隐蔽。随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和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不法经营者千方百计出招来对付检查,设置种种障碍,加大了检查的难度。
2、处罚难。一是抵制、拖延检查。虽然有些价格违法单位勉强接受了检查,但对检查出来的材料不予签字认定,或者采取拖延的办法来抗拒处罚,有的甚至通过寻找关系网给检查部门予以施压,以逃避处罚。二是干预价格处罚。目前价格执法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块块管理,如果被检查单位是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或是有价格行为的与当地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违法设立各种收费项目来增收,给检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往往从本单位利益考虑,对价格部门的处罚进行干预,造成价格执法不能依法行政,处罚困难。
3、收缴难。一是很多被检查单位虽然承认了价格违法的错误事实,但在执行处罚收缴违法所得的时候,这些单位或以其经营亏损无力缴纳,或以单位经费困难等理由拖欠罚没款,以求最终能不了了之。收缴问题亦普遍困难。二是按照现行的价格法律,价格执法缺乏强硬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院执行周期长,还要支付执行费用,使得价格执法成本明显增大。
二、新形势下做好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价格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建议要加大立法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理顺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与《价格法》相配套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或具体的实施意见,增加价格行政执法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在立法上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上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从根本上解决价格行政执法三难的问题。
(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一是要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学历高,富有年轻活力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基层价格监督检查队伍。二是要经常性地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和调研,让他们开阔视野,创新思想,开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思路。三是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法纪和廉政教育,坚持机制保廉,保持价格执法队伍的廉洁形象,打造一支能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一、基本情况
彭山区,地处眉山市北大门,辖区分布有岷江、锦江、毛河、通济堰、王店河、湄州河等,水域治理工作案例相对丰富。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长效推进基层河长制工作,特总结辖区河长制工作经验做法,深挖特色案例,形成此调研报告以供上级部门参考。
二、基层河长工作中主要问题
1.排污管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未全部建成,工业废水和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覆盖率不高。同时,居民环保意识欠缺,生活污水直排河中,加剧水体污染恶化。
2、生活垃圾乱扔现象频发。尽管街道方面不断强化水面垃圾清理,但是此项工作却难起到明显的效果,难以摆脱“重复做功”的困境。卖柚子的将坏了的柚子直接丢进河沟、行人商贩将包装扔入河中,水体污染严重。
3、跨行政区域河道水污染治理联防共治机制不够,上下游、左右岸协调配合仍需加强。
三、河长制工作的举措
(一)全民共治。
积极落实上级对河长制工作的要求,充分认识河长制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一要加强引导群众,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治河治水责任意识。通过宣传,让群众做到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放污水,并积极监督举报污染环境行为。二是招募民间河(库)长,聘请社会监督员,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因河制宜、因河施策,向河道整治的广度和深度延伸。三是成立专职巡河队,将巡河日常化、常态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二)水岸共治。
河长办坚持标本兼治、水岸共治的总体原则,将水体修复与沿岸整治两手抓,彻底拔除水体污染源“病灶”。1.加快排污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乡镇生活污水、居民聚集区、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2.做好河道清淤、清障、堤岸修复、生态湿地打造、岸线垃圾清理和河道漂浮垃圾打捞工作。3.针对“散乱污”、畜禽养殖污染等严防严查,杜绝反弹。
(三)联防共治。
落实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区域环境质量保护联防联治做法,明确合作目标、合作领域和内容、合作机制、推广毛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乡镇(街道)、村(社区)河道治理行动配合、情报互通、信息共享、同防共治经验,推进各流域(河段)、湖(库)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联防共治。
(四)坚持水质标准一票否决。
河长制工作的实效,综合体现在水质标准提高上。各流域各河段国控断面,不同行政区域交接口断面的水质监测指标变化,就是检验河长制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环境监测部门应在各交接口设置水质监测点,定期检测水质,分析原因,在年终考核水质不达标则一票否决。
四、河长制工作的思考
河长制工作是一项复杂性、系统性的艰巨工程,需要认真谋划、综合施策、兼顾长远,才能真正实现还水以清,还景于民,还绿水青山于子孙后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生态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一)责任落实是前提
上级部门应明确“河长”为“河长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区上下一盘棋,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各河长认真履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生态执法局综合执法,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保障整河治理推进到位。
(二)及时处置是关键
“河长制”的实施要充分发动辖区的前沿力量,充分利用乡镇、村级河长、经常下基层、贴近一线、能在第一时间制止污染行为的特点,有效解决了巡查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等问题,赢得了工作的主动权。并且积极借鉴他地成功经验,深入研究黑臭水体特点,破解其治理难点,引入以溶解氧为核心指标的评价体系。阻断“外源”流入,通过建设和改造水体沿岸的污水管道,将污水截流纳入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做好“内源”控制,采取清淤疏浚等技术,逐步改善水质。
(三)严格执法是重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现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属辖区内的在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的同时可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属辖区外或自己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打击;如涉及多个部门、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区河长办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同时,可以成立一支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统筹管理的巡河督查队协助基层河长处理巡河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社会参与是主体
“河长制”的实施激发了民间治水的信心和决心,把公众从旁观者变成环境治理的参与者、监督者,形成了“人人关心河道、珍惜河道、保护河道、美化河道”的强大合力,提高了河道管理质量和水平。不断借力全国大力整治黑臭水体东风,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经费、技术、人员等方面支持,积极探索黑臭水体整治方法和途径,确保整到位,不反复。
1、当前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开展难度大。今年来,由于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已经进行完毕,乡镇动物防疫队伍得到稳定,但我们的村级动物防疫队伍还未建立,大面积的春、秋集中免疫工作仍然靠乡镇(街道)的几名兽医去完成,繁杂的工作量让乡镇兽医难以承受,常年动物防疫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近年来,动物疫病呈高发态势,动物免疫的病种相应增多,春秋畜禽强制免疫已从原来的猪、牛、羊扩展到鸡、鸭、鹅、犬等多种动物。从生猪免疫来看,每头猪至少要注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三种疫苗。难度最大的应该是家禽免疫,**市每年出栏家禽200余万只,要在春、秋2个月内集中完成大面积的畜禽免疫工作,工作负荷之重可想而知。再就是开通蔬菜畜禽绿色通道后,高速路成为畜禽进出市境的主要通道,而**境内三个高速路口无动物检查站,给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1.2 群众动物防疫意识不强,主动配合不够好。由于我市地处山区,往往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农户不很积极配合动物防疫工作,部分养殖大户存在不按程序进行科学免疫的现象。特别是在家禽免疫方面,一些养殖农户不积极主动配合,家禽敞放出去,水禽放进池塘,就很难进行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注射,从而导致家禽免疫密度难以达到规定要求。
1.3 乡镇防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利于防疫工作开展。**市辖13个乡镇(街道),有4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无办公用房,3个畜牧站的办公室为危房,这些乡镇畜牧站的防疫、检疫、诊断等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快速诊断器械,检测手段普遍落后,制约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4 动物防疫监管难以到位,综合防治效果较低。由于村级防疫队伍还未健全,对分散的饲养户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平时补针工作难度大,使免疫接种密度在非集中免疫期间难以达到规定指标,从而使综合防治效果降低,个别边远地区甚至出现免疫死角,成为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隐患。
2、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对策
2.1 加强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动物防疫工作不仅纳入单项目标管理,而且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动物防疫工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稳定基层防疫队伍,落实好事业人员的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深入推进管理创新,立志献身社区矫正工作
我是额尔古纳市司法局的一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2014年8月份作为社区民生志愿者进入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两年以来,在局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司法所领导及同志们的热情帮助和配合下,努力对基层司法所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向各位领导报告如下:
一、注重经验的总结,积极探索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社区矫正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的需求,且具备了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优越性。接手矫正工作以后,我认真研究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区矫正工作现状进行了认真地分析,梳理了自己的工作思路,创新性地提出了“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十二字矫正思路,并贯穿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实践证明,这一思路与社区矫正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目标完全吻合,其主要核心是要通过在矫正工作突出法律的严肃性以及心理矫治和人性化管理手段,推动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认罪服判,增强在刑意识,提高积极改造的自觉性,提升矫正工作整体质量,突显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一基础上,我又进一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总结出了“四个注重”、“四个衔接和一个无缝对接”以及“三个必访”等做法,使社区矫正工作紧紧围绕上级主管机关的工作指示和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及“三大任务”,做到注重抓实矫正工作中的五个关键环节,严格制度和管理,实行规范化运作。工作思路的创新,不仅受到了市、区司法局领导的重视,也得到了呼伦贝尔市政协法制委员会社区矫正工作考察团、呼伦贝尔市司法局以及多个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同仁们的赞同和认可。
二、突出人性化管理,努力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我在工作中,在督促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同时,突出了人性化的管理,把矫正对象笑脸迎进门、笑脸送出门,端茶倒水,促膝谈心,每逢节日和生日时给他们打个祝福的电话,遇有困难时,象对待子女一样竭尽全力帮助他们。有些同志曾经问过我“你的这些方法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有的同志很担心地向我提出了“谁矫正谁”的问题。面对这些担心和疑问,我也曾迷茫过,但我更认为,社区矫正是体现我国刑法温柔的一面,让犯人在社会上服刑本身就是人性化做法,是我国刑法的一大进步。矫正对象也是人,只不过是触犯了刑法的人,他们更需要关心,需要尊重。关心和尊重只会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分钱也没有拿到。这几年他重病,单位里帮他请了护工,现在他以护工要住为由,把我从家里赶了出来。你这么关心我,我要是再不好好地服从管理,自觉改造,我还能对得起谁呢?”第二天,我就请分管矫正工作的领导和我一起带着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赶到他所在的社区,请社区按照政策规定帮助瞿某办理低保待遇。社区一开始推三推四,说瞿某是服刑人员,不能享受低保,并劝我们不要管了。经过我们多次向社区宣传相关政策规定,社区最终还是答应了,并很快地帮他办理了低保待遇,瞿某的生活相对有了保障。在我们的不懈努力和帮教下,使瞿某很快转变了态度,主动遵守矫正规定,并且经常性地主动到司法所来报告自己的思想情况,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认真自我改造。目前,瞿某已平安度过矫正考验期,顺利回归社会。 矫正对象陈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后被假释。出狱后,陈某虽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由于来自社会的偏见和歧视,使陈某入矫时所的想做一个好人的愿望一度也被一种消沉所替代。我针对陈某年轻和主观上想做个好人的愿望,又难以从社会偏见和歧视中自拔的情况,在工作中除对他实施严格管理个,更多的是注意挖掘他的心灵中的闪光点,并给予他鼓励。从工作方法上来讲,我把学校教育工作中的赏识教育方法,有的放矢地借鉴和运用到对陈某的教育转化工作中,从情感上来讲,因为陈某比我小,以自己一片真情去关心他、帮助他。在他心情最低落时,我动情对他说:“如果这个社会没有人相信你能变成一个好人的话,请不要忘记,我相信你”。在陈某过生日时我又主动给他送上一个祝福电话,我还经常主动与其父母联系,把陈某的点滴进步告诉他们,希望他们配合司法所共同做好陈某的教育转化工作。我所做的一切,都被陈某牢牢记在心里,并成为推动他努力改造的动力。我还积极协助其父母为陈某在市场找到一份工作。由于他工作努力,积极肯干,深得所在单位的好评和重用。自打有了工作后,陈某除自觉遵守矫正规定,不断加强自我改造外,还主动断绝了过去混在一起的“朋友”的往来。陈某主动向我表示,您对我说过的话我一定会记住的,我要抛弃过去,从头再来,做一个真正的好人。”陈某这样说了,也这样做了。目前,他正立足工作岗位,以辛勤的汗水荡涤自己的心灵,书写新的人生。 因为我在工作中注意到以心对待,以诚帮教,以情感化,所以一些解矫人员在回归社会后,仍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情出于一种信任把自己所遇到的问题找我倾诉,寻求安慰和帮助。如一名解矫人员,因为在接受矫正期间被丈夫离弃,离婚后携子度日,自己又无稳定工作,生活较困难,儿子读书又不努力,其亲戚为她在国外介绍了一名对象,希望她能去国外寻求幸福,换一个生活环境。在她拿不定主意的时候,她想到了我,便到司法所找我帮她拿主意。听了她的诉说,我对她说:“结婚是人生大事,你有寻求幸福的权利,别人是不能替代你来决定的,我真心祝你能获得幸福,但建议你要从国内外文化习俗和生活习惯的差异去考虑是否能适应,还要考虑近期较多的国外骗婚事件。如果选择去,我希望你在得到幸福的同时经常回来看看,在异国他乡不要忘记曾经养育你的这片土地,更要记住你的根在中国”。一席话说得她连声称是。一周后,她又打来电话告诉我说:“我决定暂时不走了,要在这里好好生活,做点实事,因为我割舍不了我的家!” 作为一名社区志愿者,在我的工作中,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对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份努力,一份回报。通过这几年的不懈努力和积极付出,在对矫正案的教育矫正和管理实施过程中,均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有矫正对象经过教育、感化和挽救,已顺利回归社会,多数人员找到了相对稳定的工作,今天我在这里向各位领导报告的工作,只能说明过去的一切努力,当我汇报结束后,对我来讲,一切又将从零开始。目前我正在司法局领导的支持下,完成对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希望能对司法局下一步的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以此来回报和感谢2年来各级领导以及司法所各位战友对我的培养支持和帮助,同时也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抚摸自己胸前的这枚庄严的司法胸徽,我感到自己肩上担子的沉重,因为她不仅体现了党和人民的重托,也凝聚了上级领导和司法局战友对我的期望,因为社会需要和谐,人民群众需要平安,而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正是履行铲除社会丑恶、维护社会稳定神圣职责的忠诚卫士。因此,我将继续不懈努力,不断学习和探索,按照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市司法局的工作要求,做好做实社区矫正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和各级领导对我的鼓励和期望,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