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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高职院校 消费心理 消费行为
大学生消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物价的升高、互联网通讯技术普及和电子商务迅速崛起等外部经济技术环境的变化,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逐渐呈现新的特点。经济环境与技术的变化在丰富大学生的消费内容、革新消费方式的同时,也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因此,在新的环境下加强对高职生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的研究十分必要。
作为地方高职院校,大多具备相似的发展背景和发展历程,所处地域的经济也相对落后,学生表现出相似的消费特点,本文通过对我校――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消费心理与行为的分析能折射出同类院校学生消费的共同特点。2014年4月,我们《营销心理学》课程建设小组对我校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开展了消费状况的问卷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大学生收入与支出水平、消费结构、购买方式、消费观念、购买决策等内容。
1.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在全院范围发放问卷550份,回收问卷528份,其中有效问卷521份。其中男性187名,女性334名,以大学一年级为主,共410人,其余111人为大二年级学生。各系根据专业人数比例随机发放问卷。学生平均年龄21岁,来自农村地区的学生386人,占统计人数的69%。
问卷共有14道题目,问卷内容涵盖个人月平均消费金额、家庭月收入、网络购物情况、消费支出内容与结构、消费类型、消费观、消费决策和消费的计划与管理等内容。调查结果首先进行分类比较统计,区分不同年级、性别和户籍(农村、城镇)信息,之后汇总统计结果,找出数据间的共性与差异,以全面反映学生的消费状况。
2.调查结果分析
2.1收入支出情况
根据我校大学生月平均消费金额和家庭月收入的统计结果,可反映作为地方职业院校参与调查的学生的月收入支出水平(下图)。
总体而言,学生的消费水平适中,月消费水平在5000~1000元集中度较高,结合对学生的访谈,这一数据能真实反映我校学生的消费水平,与当前物价水平比较吻合。根据2013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年,城乡收入差距较大。我校学生农村与城镇家庭收入差距较小,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农村家庭通过外出打工,拓宽了收入渠道,但家庭总体收入水平不高,多数集中在5000元以下。调查显示73%(378人)的学生生活费用完全由家庭供应,23%(116人)的学生生活费用部分来源家庭供应,部分来源与勤工俭学和奖助学金,3%(17人)的学生完全依靠自己。
从消费内容和结构分析,食物消费占据主体地位,其他主要支出依次为通讯(手机、上网)、服装、日用品、恋爱、交往、旅游交通等方面。消费内容和结构基本合理,表现不足的是参与调查的大学生在学习方面的消费支出较少。个别学生网络游戏消费、恋爱消费支出过多。
2.2消费的计划与管理
调查显示,47%的学生(244人)从没有记账的习惯,29%(151人)偶尔记账,仅5%左右的学生对自己的支出做记录。从每月生活费的结余情况来看,每月稍有一些结余的同学比每个月生活费用都比较紧张的同学数量略多,分别占比44%(226人)和29%(151人)。每月生活费绰绰有余的和每月手头都很紧张的同学比例相当,分别占比13%和14%。从消费的计划性方面统计,62%的学生拿到生活费后没有消费计划和安排,需要用的时候就用。33%的学生选择先存一部分,有计划地进行消费,还有5%的学生马上购买自己喜欢的东西。另外,通过调查中的访谈,学生们普遍缺乏理财意识和理财知识。
随着居民家庭收入的提高和独生子女数量的增加,家庭对子女的生活费用补给更加充裕,而对于指导子女如何合理支配生活费用则需要加强。多数同学消费的计划性不强,还有少量同学存在奢侈消费现象和透支、借支消费现象。
2.3消费观念
我校大学生整体消费观务实节约,户籍差异不明显。统计表明,43%的被调查者在购买商品时将商品的质量与功能作为选择依据,43%的被调查者将价格优惠作为首选标准。4%的学生表示只选择名牌商品,另有10%的学生看重商品的外观。可见,我校大学生消费比较理性,在选择商品过程中不盲目从众和攀比,有独立的消费见解。
对于自己特别喜爱的商品,一半以上的同学选择会考虑自身经济情况决定是否购买,也有14%的学生选择会很难控制自己,一定要买到。在评价周边同学的消费表现方面,参与调查的学生意见一致,认为同学之间消费行为的差异性不大,不良消费现象很少,我校大学生总体消费表现一般。
2.4消费方式与倾向
我校84%的被调查者(426人)有网络购物的经历,但网络购物的频率低,71%的被调查者(360人)表示对电子商务缺乏了解,偶尔网上购物或通过同学帮助进行网购。从人数比例来看,大二网购人数比例略高于大一,城镇女生比例略高于其他。在购买服装、手机和电子产品时,被调查者主要倾向于“反复比较研究同产品”和“听从家长和朋友意见”,而选择“看广告或听促销员意见”和“盲目冲动购买”的各占比5%。当手头紧,实现不了购买目标的时候,7%的学生(34人)表示会向父母要钱,35%的学生(182人)人选择自己慢慢存钱,41%的学生(207人)会主动放弃购买, 12%的学生选择向朋友借钱。表明我校多数大学生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愿望,渴望减少对父母的经济依赖。这些数据也说明我校学生的消费仍以确定性消费为主,消费观念和方式多属于传统型。
3.调查结论与建议
本次调查显示,我校学生消费水平适中,消费结构合理,多数同学属于传统消费、理性类型,且具有追求经济独立的意识,同时大家对消费缺乏计划与管理、财商不足、消费随意。学会科学合理消费对于高职大学生的生活与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学校需要加强对学生的消费指导。
第一,要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消费观,消费观受家庭、社会、文化、学校及同伴群体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培养文明节俭、健康理智的消费观有利于学生的成长,相反盲目攀比、挥霍炫耀的消费观则对学生成长不利,甚至导致学生走入歧途。高职学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可增加此方面内容。其次,通过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知识引导学生关注消费现象,提高学生的消费认知与辨别能力。当前,物价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购物网络安全问题和消费欺诈现象都是社会热点,也容易引起高职学生的注意和兴趣,开展相关的案例研究或主题讨论活动能帮助学生积累消费知识经验。同时,指导学生学习消费与市场经济、消费与环境保护、消费与健康的相关知识,学习与运用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等新型消费方式,有利于学生适应未来生活,紧跟时代步伐,学会科学消费、理性消费。第三,指导学生开展消费的计划与管理,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高职学生相对于本科生而言,缺乏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的意识,为此,可开设投资理财类选修课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记账的好习惯,培养理财意识。当前高职校园里不乏勤工俭学和自主创业的学生,许多成为励志成才的典型。高职学生具有充裕的课余时间,学业压力小,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社会劳动对于自强自立能力的培养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1]王彬,大学生消费行为及消费心理调查与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2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工作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7、继续坚持生殖健康服务制度、报表制度,保证时间,保证质量,严格按规章制度奖惩。
一、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
1、完成人口计划,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统计误差率控制在2%以内。依法行政,无行政侵权行为。
2、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已婚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5%以上。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实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全面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当年新落实避孕措施的对象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的科学知识,计划外怀孕率控制在2%以下。
5、推进人口计划管理改革。逐步取消给村、社区下达人口计划指标,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妇自主安排一孩生育,以《生殖健康服务证》取代《生育证》。
6、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起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80%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得到管理和服务。
7、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村(居)民小组计生服务员具备基本的服务技能和知识,报酬落实;70%以上村(社区)计生协会发挥作用好。
8、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计生统计信息准确及时,无瞒报,并发挥信息的综合服务功能。
9、提高群众满意程度。努力满足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需求,群众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满意程度达80%以上。
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街道的主要措施
1、建立组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立街道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街道活动工作指导小组,管秋生为组长、丁必定、陶惠民为副组长,以加强对这项工作指导。各村、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各村、社区的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名单要在7月15日前书面报街道计生办),积极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服务先进村(社区)活动。
2、提高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3、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
(1)实施以“知情选择”为重点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提高避孕节育的有效率。
(2)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做好优生工作。
(3)实施生殖保健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生殖保健水平。
4、深入宣传教育,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不断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5、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避免行政侵权行为,杜绝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突发事件。
6、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配合、综合治理”的要求,抓住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开展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7、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政策环境。
街道和各村、社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椒江区委办[20*]67号《关于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并结合实际,利用《计生村(居)民自治章程》、《计生村规民约》、《计生合同》的激励和制约作用,引导村(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为圆满完成此项活动,7月5日,乡上成立了由宣传办、计生办、广电站等相关部门组成的7·11世界人口日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乡计生办主任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乡计生办,制定了活动方案。召开了由乡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及村委会干部参加的大型会议,进行了部署和分工。利用宣传栏、标语、宣传板等形式营造氛围;利用各级人口学校等宣传服务阵地,广泛宣传“一法三规一条例”、晚婚晚育、关爱女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知识。
二、活动方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