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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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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关系

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篇

近年来,国际金融、国内金融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我国早期的金融学教科书所教授的内容是从国内金融向国际金融延伸;而在国外的金融学教材中,每一个国家的国内金融是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来看,后一种理解可能更为合理——将世界看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不同国家承担的角色以及不同国家之间所产生的联系是不容忽视的。

在这个大的视角之下,需要对传统国际金融研究的主要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研究领域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但研究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过去国际金融重点研究国际储备货币和国际货币制度等,但发展到今天,研究侧重点可能应做出调整。

二、国际金融重点问题研究的新方向

目前应当抛弃在短期内会产生超主权货币的想法,仍应以世界多元货币体系为研究对象。多元货币体系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同时也存在各国货币政策应如何协调配合等问题。

第一,应关注近年来数字货币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其对国际货币储备体系产生的冲击。在数字货币1.0时期,创造单一国际货币的设想迅速遭到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抵制,例如,美国、英国、欧盟等。原因在于创造超主权货币对其他国际货币会形成挑战。货币代表着权力,而且代表了国家主权。在2021年举办的博鳌论坛上,有专家对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看法,一是发展数字货币不应冲击货币主权,二是数字货币使用领域应限定为消费和零售。这是符合货币本质的。

数字货币2.0版本则基于不同的主权货币创造了一个稳定币。在此基础上,又创造了类似SDR的一个货币篮子,基本维持了现有的货币格局,只是运用了新的货币载体,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这件事情是非常有意义的。沿着这个思路研究下去,对研判国际货币的未来以及人民币今后的发展都将非常有价值。虽然短时间内无法创造出一个超主权货币,但是当主要储备货币以一个篮子的形式组合起来,在实际运行时,就出现了一定的超主权货币的特征。这些货币都是可自由兑换的,例如,在欧洲使用美元是非常方便的。这就意味着数字化的美元在欧洲也可以使用,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超主权货币的特征。

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因此存在被孤立的可能性。我国应加快人民币可兑换改革和国际化步伐,否则在疫情结束、数字货币普遍使用之后,人民币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这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二,应关注国际收支与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的联系。过去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探讨,例如,不可能三角理论等。但实际经济运行不像理论描述的那么简单。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对国际收支变化和国内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需要深入研究。特别对于中国来说,很多因素会对我国产生很大影响。过去对于国际收支和国内经济关系的研究,较多是从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在这个大架构下,资金的流动承载着实体经济因素的流动。而根据IMF的研究,在本世纪以来的二十年中,各国之间的贸易差额在逐渐缩小,但国际投资头寸在增加,其原因是需要研究的。如果这一趋势确实存在且正在发展,那么国际收支和一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关系需要重新探讨。

第三,应关注国际金融的治理体系问题。世界在不断变化,二战后形成的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TO、世界银行为主要支柱的国际金融架构已不再有效并需要改变。改变的方向可从近年来各国倡导的提议中看出一些端倪,例如,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在推出时是一种新的国际治理机制,是基于价值观相同、互相认同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即成员经济体对人权、竞争中性等问题看法相同。而这一特征在传统的治理体系中并不突出。

类似的协定层出不穷,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我国已表态参与,美国也表态参与,这代表着一套新的体系,与二战后形成的体系不同——从美国主导转变为由多个国家和多项因素共同决定。虽然美国在其中依然占据重要地位,但之前近乎一家独大的格局已不复存在。在全球多元化的格局下,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在国际上推广了代表中国心目中“良治”的全球治理体系,其具体内容仍需不断充实和丰富。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理念要能够被全世界所接受,要与现有的理念和制度安排相协调。目前,我国所做的阐述还不够,未来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

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关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进口;经济增长;协整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137-02

0 前言

对外贸易在经济增长中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强调出口对一国经济的重大影响,而关于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文献往往只关注和分析贸易开放度、出口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很少注意进口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直到最近几年,人们开始意识到进口也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的经验研究文献也因此陆续出现。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认为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以贸易利益的形式来把握的,根据古典学派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贸易利益主要是指进口利益,出口是获得进口的手段。罗默(Romer,1993)利用76个发展中国家1960年的截面数据分析了机器和设备进口对生产的影响。科等人(Coe et al.,1997)考察了通过机器设备进口而流向欠发达国家的技术溢出效应。刘遵义(Lawrence,1999)在对20世纪80年代美国100多个制造业中国际竞争对其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发现进口竞争刺激了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一些文献还探讨了普通进口和技术扩散之间的可能联系(Coe and Helpman,1995;Keller,2001)。康诺利(Connolly,2003)用75个国家1965~1990年的专利数据代表这些国家的模仿与创新,量化了高科技产品进口对进口国(发展中国家)模仿与创新的溢出效应。针对我国进口与经济增长的互动作用,我国有不少经济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定性或定量分析。普遍认为进口对经济增长有推动作用(刘晓鹏,2001;张亚斌,2002;熊启泉、杨十二,2005;廖进中、邓海滨,2006;张亮,2006)。熊启泉和杨十二(2005)的“重新审视进口再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一文虽然应用了计量分析中比较前沿的研究方法,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研究了进口贸易对GDP增长的动态影响及对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杨全发等(1998)运用巴拉萨和费德等人建立的模型,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得出出口的增长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对经济增长起到促进作用。陈家勤从进口依存度和进口GDP增长弹性分析,得出我国进口的增长在GDP的增长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王建峰等依据已有的有关研究结果、数据、现实和历史经验提出对我国现行出口政策重新进行定位和调整,重新审视出口导向政策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再次对进口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

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当前适当增加进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利用Eview5进行协整分析来检验进口对GDP增长的作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出口导向性的战略政策,不遗余力的推行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标的对外贸易政策,这在很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中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政策提出严峻的挑战。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缓慢,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和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者,出口贸易环境严重恶化。据统计,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高达60%,在如此高的贸易依存度下,增强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而一味追求产品出口创汇则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威胁。过去,我国外贸政策主要放在规模与速度的增长上,追求贸易顺差与外汇储备,使企业片面强调多出口,多创汇,少进口,节约使用外汇,从而导致出口商品供给的急剧增加,价格迅速下降,贸易条件恶化,出现“贫困化”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保持以往的出口策略将会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破坏良好的国际环境,从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要解决中国当前面临的这些问题,就要转变对出口的态度,适当的增加进口。依据很多国家发展经验,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各国宏观政策的实施依据国情进行,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来正确看待进出口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1 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研究

进口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时代。亚当•斯密认为,出口带来的收益及换回本国需求的产品没有机会成本的付出,因此必然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交易生利)。大卫•李嘉图指出,通过对外贸易从国外获得较便宜的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原材料,就能稳定物价,阻止利润下降的趋势,保证资本积累,促进经济增长。约翰•穆勒认为,通过贸易可以得到本国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经济持续发展所必须的物质材料,同时推动国内生产过程的创新和改良,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产品进口造成新的需求,刺激和引导新产业的成长。

受古典经济学家上述观点和理论的启发,后来的经济学家进一步探讨了进口贸易对经济的带动问题。D•H•罗伯特逊和R•纳克斯认为资本品的进口使该国取得国际分工的利益,大大节约了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它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马克斯•科登提出的贸易对经济增长率影响效应理论,认为如果大量进口投资品,会使国内投资品相对价格较低,投资成本下降,而投资率的提高无疑会带来经济增长率的上升。

20世纪80年代初,新贸易理论开始将进口贸易作为主要因素来解释技术进步,认为进口贸易是促进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将经济增长引入这一分析框架,把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研究技术变动、进口贸易、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他们认为,技术通过中间产品的投入产生扩散。如果一国的R&D活动产生新的中间产品与现有的中间产品不同,或比现有的中间产品更好当这些中间产品出口时,进口国的生产力就会通过其贸易伙伴的研发效应和技术扩散得到提高。

2 数据、模型与实证分析

分析所使用的样本选取1985~2006年的有关数据,数据来源于2007的《中国统计年鉴》。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按进口(M)、国内生产总值(GDP)等指标,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由于大多数时间序列数据都是非平稳的,不满足传统的多元回归或其他方法对数据平稳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变量之间没有关系,也会由于非平稳的序列带有趋势而显现一定的关系,这也是所谓的“伪回归”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采用协整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加以避免。另一方面,以多元回归方法为代表的实证方法是事前假定,即先假定变量存在因果关系,然后进行验证;而协整分析则是事后假定,即先判断单整阶数,只有变量间单整阶数相同,或不同阶数的变量经过组合后,理论上可能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才可以假定方程式。笔者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选取我国1985~2006年的数据作为样本进行计量分析,在进行数据分析时,GDP按当年汇率折算成美元。为了更容易得到平稳序列,分别对各个变量取自然对数,这可消除各个变量之间的异方差性,使趋势线性化,不改变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为考察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关系,本文采用GDP、M的自然对数形式,分别记为LnGDP、LnM。

2.1 样本数据描述性分析

从我国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对数图(图1)来看,在1985~2006年,我国进口贸易成上升趋势,LnGDP也呈上升趋势。序列表现不平稳,即序列使非平稳时间序列。LnGDP、LnM一阶差分后,由图2表明,新得到的数据序列没有明显的上升、下降趋势,调整后的时间序列趋于平稳。

2.2 样本数据平稳性检验

在进行计量分析时,首先要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ADF(Augment Dickey-Fuller)检验。对LnGDP、LnM的ADF检验如表1所示。

由于ADF=-1.739381,大于1%临界值,所以LnGDP是非平稳的,ADF=1.737057同样大于1%临界值,所以LnM也是非平稳的。进一步检验变量一阶差分序列以确定变量的单整阶数,在一阶差分中LnGDP、LnM的ADF值均小于5%临界值,因此它们的一阶差分是平稳的,即LnGDP、LnM为一阶单整变量,可以进行协整关系检验。D-W值在2附近,表明时间序列是非自相关的。

2.3 Granger因果检验

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用经济计量方法检验可得。将LnGDP、LnM数据调入Eview5.0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检验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进口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即进口和经济增长之间具有Granger因果关系。所以笔者在做协整分析时可以根据经济学有关理论,将进口作为经济增长的一个原因来分析。

2.4 协整分析

前面的单位根检验表明,我国GDP和进口贸易总额数据都是一阶单整的,他们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平稳的线性组合,即LnGDP、LnM之间有长期稳定关系。根据最小二乘法,可以定量确定LnGDP、LnM两者之间的方程。

LnGDP、LnM之间协整回归方程:

LnGDP=1.123314LnM+2.820617

(6.467043) (2.259921)

R2=0.687616RD-W=1.361336

其中括号内给出的数字是t值。根据t值、R2值,可知回归方程解释能力较好,残差项有较强的一阶自相关性,进口每增长1%,GDP就随之增长1.123%。

进行协整检验,就是检验回归方程残差序列的平稳性,若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则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协整的;反之,则不是协整的。其检验方法就是采取单位根(ADF)检验。假定方程的残差表示为e。

在做单位根检验时,一般在5%拒绝零假设,即序列平稳。从残差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看,e在5%、10%的置信范围,其ADF值均小于置信值,接受零假设,说明e通过了单位根检验,表明e时间序列平稳。进而说明LnGDP与LnM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国内生产总值与进口之间存在稳定的均衡关系。

3 结论

通过对我国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实证分析,以及根据GDP、M因果关系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协整分析,可以看出进口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尽管各自的增长是非平稳的,但LnGDP与LnM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均衡关系,进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进口与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从长期来看,进口增加1%,会引起经济增长1.123%。当前出口导向的政策不仅为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很多问题,而且大量的出口初级产品导致我国资源外流,降低了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而适当增加原材料、设备、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的进口,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助于提高我国技术水平及资源使用率,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还可以缓和我国收入分配恶化的趋势,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另外,当前的外汇储备为我国增加进口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因此,要对我国的进出口有一个重新的认识,不能一味的强调出口、强调顺差、“重出口轻进口”,要认识到进口对GDP的拉动作用,保持进口与出口的均衡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

参考文献

[1](日)小岛清.对外贸易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

[2]陈家勤.中国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J].北京:财贸经济,2002.

[3]潘省初.计量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4]王建峰等.对我国现行出口政策及其作用的重新认识[J].哈尔滨:科技与管理,2004.

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数字经济;转让定价;完善税制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为数字经济在全球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环境,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商业贸易中交易的方式,其对跨国企业内部的信息沟通机制和运作模式也有着深刻的影响。转让定价是常用的国际避税手段,它通常被运用于关联企业交易。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且比独立企业更容易在交易中利用协议和安排来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当然,这种人为控制交易价格造成价格不公允的做法有时候也可能是跨国企业出于其全球战略安排的考虑,但更多的是为了降低跨国公司在某国的税负率,达到避税的目的。转让定价税制是指税务机关为了约束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行为,由某个国家、组织或不同国家之间制定的用于确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行为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应对措施等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总称[1]。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挑战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适用性的同时,传统转让定价税制在新兴交易形式中适用性也受到了影响,对现行转让定价税制的质疑越来越多。转让定价的税收征管涉及到各国之间税收权益的分配,如何做到既能很好地保护数字经济这一新兴经济形式的发展,又能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使我国的税收不受侵害,成为数字经济环境下我国税务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完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挑战

电子商务使传统的交易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打破了传统交易所受到的时空限制,使得市场范围扩大,交易范围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地区,交易标的范围也几乎覆盖了除法律不允许交易外的所有商品。(一)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滞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1)对关联企业的判定影响。关联企业(RelatedEnterprises)又称联属企业(AssociatedEnterprises),是转让定价税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但对于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在国际上并未统一。在传统商务条件下,如果设立一家关联企业,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租用合适的办公场地、购买基本办公设备、雇用适当数量的员工这些必要的步骤。当关联企业想要变换经营场所时,需要变更注册登记材料、重新租用经营场所、转移公司的办公设备和劳动关系,这给关联企业的流动带来了诸多限制[2]。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关联企业可以以一个网站的形式存在,不需要厂房、设备、工作人员,一切活动都在互联网中进行,隐身于虚拟数字世界,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监控存在难度。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才能维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开展工作,顺利完成企业的业务。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前很多需要由人工完成的工作现在可以由计算机和软件自动完成,无人化管理的趋势越来越突出。数字经济的发展降低了对新设关联企业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的要求,这使得一些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还较弱的企业,尤其是提供在线服务或虚拟数字产品的企业和有能力设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借助网络将这类虚拟产品销往任何能够访问互联网的地区[3]。(2)对转让定价税制基本原则的影响。尽管数字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给传统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性带来了诸多影响,但作为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的内涵并不会因为交易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但独立交易原则的具体适用受到了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交易的可比性下降。进行可比性分析有一定的基本条件,主要建立在能够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交易数据基础之上,但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交易信息的获取带来了障碍,导致可比性的下降。一方面,由于数字经济中交易的隐蔽性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捕捉到相关交易的具体信息,也不便于判断交易发生在本国的税收管辖区域;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交易形式带来的创新性变化,使得在公开市场上找到类似交易形式、类似交易标的案例更加困难,要确定可以用来进行比较的非受控交易具有一定挑战性。税务机关一般要求使用OSIRIS数据库中手机的中国上市公司,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有限,且大部分上市公司承担的功能风险比较齐全,而被测试企业往往系跨国公司在我国独资或合资经营的子公司,企业并不需要执行太多太复杂的功能,跨国公司划分给这些子公司的功能相对更单一,因此需要承担的风险有限,难以找到可比信息[4]。第二,功能性分析存在障碍。OECD在其《转让定价指南》中对“功能性分析(FunctionalAnalysis)”的定义是对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或独立企业在正常市场交易中发挥作用的分析。计算机服务器可能被认为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服务器承担的功能评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适用性造成了影响,使得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企业功能差异的调整变得较为困难。第三,无形资产评估障碍。现阶段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个难题,当关联交易中出现了无形资产时,如果要适用独立交易原则对其进行评估,需要考虑一些特别因素,比如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对行使无形资产权利的区域限制、对利用受让权利所产生商品的出口限制、资本投资、在市场上的初始费用、被许可方的营销体系等。在全球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将面临越来越多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的情况。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产生了为数众多的专为互联网与电子商务设计的无形资产。这一现象使得包含着无形资产的交易与包含有形资产交易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对无形资产在交易中所起作用的评估也大大增加。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交易可能会具有特殊性,有时候交易中涉及到的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在市场上找不到类似的交易,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可以找到类似交易,但因交易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太过特殊,缺乏可比性,也会给可比性分析带来困难,税务机关在进行调整的时候具有较大的难度,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适用性较差[5]。(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未考虑数字经济的特征。(1)对传统交易法的影响。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交易具有很强的独特性,与之具有可比性的交易情形在独立企业的交易中极为少见。在市场中找到可以进行可比性分析的交易困难重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难以实施。但因为其是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调整方法,目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依然是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的首选。第二,对再销售价格法的影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若是想要适用再销售价格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关联交易中的买方将其买入的产品转售出去;二是买方转售产品的价格与关联交易的价格相比,没有明显的变化。然而,在数字经济中相关交易可能无法满足这两项条件。这是因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交易可以在虚拟网络中进行,交易标的通常不是以实物形态存在,而是化身为互联网中的虚拟产品,被数字化了。此时,对产品进行交易变得尤其简便,因此购买后转售的情形越来越多,对产品价值的评估越来越关键,但评估的难度非常高,这给再销售价格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第三,对成本加成法的影响。一方面,在对关联交易和独立交易进行对比时存在诸多困难。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关联交易具有特殊性,由于虚拟交易的便捷性,关联交易会涉及更多的关联企业,跨国企业集团希望在这种复杂的关联交易中整合集团内部资源,统筹安排,发挥各个关联公司自身的特殊优势来达到集团整体某一目标,既有利于在交易过程中发挥规模效应,又有利于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一举两得。然而将这种合作模式与独立企业交易进行对比发现,难以找到可比的交易模式,两种交易方式下的功能、风险分析存在障碍。另一方面,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交易成本难以被准确计量。这在传统经济中是很少出现的问题,即使是数字产品,也需要借助一些存储设备来进行传播,这种传播媒介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可以被计量。但由于数字经济中交易标的的传播、复制可以依赖虚拟网络,没有了实物载体,难以确认和计量。因此,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由于可比性的下降和成本确认的困难,成本加成法的适用性遇到了挑战。(2)对交易利润定价法的影响。第一,利润分割法。在使用利润分割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交易中的各个关联方的营业活动必须具有相同的属性;二是关联企业在交易中的贡献度可以找到某一标准进行衡量,这个标准需要准确地反映出交易各方的功能、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情况;三是在进行利润分割时,对某一关联企业分配的利润,可以不只局限于与关联企业交易活动有关的跨国公司整体利润。由于利润分割法并没有仅针对产品进行对比,而是考察交易过程中的功能、风险、资产使用情况,对整体的利润进行了分割,在数字经济的发展影响了交易的可比性背景之下,这种方法受到的冲击最小,相比其他方法而言,这种方法更具有适用性。第二,对交易净利润法的影响。这种方法的基础也是交易的可比性,但并不是从产品的角度考察可比性,而是将交易产生的利润进行对比。在使用这种调整方法的时候要考察两种交易中的净利润,一是被考察的关联企业在本企业进行可比独立交易时获得的利润;二是当前面这种情形不存在时,要考察公开市场上可以获得的独立企业在可比交易中获得的利润数据。将两种交易中的利润数据进行对比,且考察了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功能、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情况后,对利润进行调整。数字经济使关联企业集团的联系更紧密,合作更密切,关联企业集团更能发挥其规模化经营的效应。与独立企业间的可比性下降,交易的可比性也明显下降。交易净利润法需找到净利润信息,比单纯对比交易价格的调整方法适用性更强,但也会面临一些问题。有时虽然可以找到可比交易,也可以顺利获取交易中的净利润数据,但是在考察交易的背景和涉及到的集团内部经营策略时,交易净利润法的适用会受到巨大的限制,甚至难以适用。(三)交易形式的多变挑战传统转让定价税制。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传统交易方式更多变,新的交易方式层出不穷,传统转让定价税制受到了巨大挑战。(1)资金融通交易。假设A公司和B公司分别位于两个国家,这两个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是A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由于A公司所在国的税负较重,为了使集团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决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贷款融资服务,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利息。如果通过合理安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贷款利率,就会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这种安排实现利润的转移。如果A公司的所在国和B公司所在的国家均对非金融机构间的拆借予以禁止,这两个公司依旧可以找到其他途径进行这种安排,比如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方式。在国外,针对利率有严格的规定,比如美国财政法规定,不低于联邦政府规定利率且不高于联邦政府规定利率的1.3倍,才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率,我国目前并没有法规明确关联方交易中资金借贷产生的利率的合理范围。(2)无形资产交易。通过利用互联网,一般情况下都能将无形资产直接发送给受让方,这给关联企业通过设定偏离正常市场价格来转移利润提供了便利,然而由于数字经济环境下交易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在对这种交易进行征管的过程中会遭受挫折。利用无形资产交易来进行转让定价,主要是在转让或授权的过程中操纵价格,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可能有专有技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延续上文中的例子进行举例说明,假设A、B公司设立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它们是关联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在一个国际避税地。A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将专有技术使用权授予B公司并向B公司收取超过这项专有技术使用权市场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通过这种方式来将A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国际避税地。(3)服务交易。继续用上文中的例子来说明,假设A、B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由于业务需要,经常相互提供技术咨询、系统维护服务。从跨国公司整体税负方面考虑,为了少交税,可以想办法把利润转移到国际避税地,即转移到B公司。可以通过操纵交易价格来达到这个目的,如果B公司现在要提供一项服务给A公司,由于B公司位于某避税地,跨国公司出于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率的需要,B公司向A公司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反之,当A公司给B公司提供服务时,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比市场价低很多的服务费,甚至提供免费服务,达到避税目的。但如果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技术咨询、系统维护服务,服务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了人员来往,就较难监测到这类交易。(四)征管模式未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如果能够做到借助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税收征管的各项业务流程,优化、重组税务部门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模式,可以使税收征管行为具有优质、高效、准确、及时的优点。但是目前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硬件方面。设备配置不平衡,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出于征管实际的需要,对税务机关的硬件配备的需求逐渐提高,但税务部门对征管设备的配置、更新缺乏统一规划,有时实施的硬件更新并不符合实际运用的情况,由于各应用系统设备自成体系,再加上建设目的的盲目性,使得在没有进行全局规划的情况下,硬件设备部分搁置,未得到充分利用。(2)软件方面。一是由于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得各地业务需求软件水平不一,应用软件的能力不一。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比如沿海地区,业务比较多,为了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配备的软件也会比较先进,在开发方面的投入较大。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受到经费的限制,对软件开发的投入不足,对征管工作的效率造成了不利影响。二是在全国并没有对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出台整体的规范标准,各个地区的税务系统使用的软件虽然能基本满足本地区的征管工作需要,但当需要用到不同地区的数据时,可能数据口径不一,没有办法很好地整合在一起进行分析。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转让定价税制完善建议

(一)完善转让定价法律制度。(1)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明确各种已知的和可以预见的需要调整转让定价方案的情况。转让定价会侵害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权,破坏正常的国际税收秩序,而我国在应对税收遭到侵害时可能采取较为严厉的征管措施,虽然可以保证本国的税收,但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侵害到其他国家的税收权益,从而可能诱发不良税收竞争。在我国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规定了调整转让定价的实施方法,但该管理规程对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调整转让定价却没有进行系统、详细的说明。例如,针对需要调整的转让定价交易制定完善的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制度。目前,我国用于规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实际可行的制度相当缺乏。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存在着大量的无形资产交易。而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缺乏这部分征管制度和定价规范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税收权益以及市场的稳定性,对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以及国家财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应该尽快立法以规范转让定价交易活动。(2)完善转让定价管理程序。对于如何进行“采取预约定价方法”,我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第48条规定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因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案件需要被审核,而这类审计业务的成本又非常高。于是这一管理规程允许企业提出某种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用来约束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企业的方案得到了相关税务机关的确认之后,就可以用这种方法来核算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缴纳的税额。在目前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对独立交易法进行批判,主要是由无形资产、电子商务以及集团内交易放量的影响导致,如果有企业准备运用这样的方法来对交易定价进行安排,首先必须要由企业进行申请,填写申请表即《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同时准备相关信息。相关申请表和资料的内容需要税务相关部门仔细制定。在相关资料和申请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后,企业才能采用预定定价的方法进行定价,同时税务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监督作用,保证该管理规程的正确执行。在遇到国际商事纠纷问题时,除司法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另一途径就是仲裁,它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司法诉讼。因此各国许多商业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各国税务机关在应对转让定价时,一般会从保护本国税基出发,如果没有国际协调,可能引发一系列国际争端。对于现有税制中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要进行修改和调整,提高税制的适用性。在实际解决转让定价纠纷的案例中,已经有了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的先例,比如美国苹果公司的转让定价案。因此,我国可以使用仲裁来解决实际的转让定价纠纷,同时研究具体的仲裁方案对解决转让定价纠纷的影响。(二)完善转让定价征管机制。(1)加快税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缺少充足且有质量的数据,目前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完善数据库以及有效利用数据库。我国的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现已合并,但系统间信息的共享还存在差距,没有一个完善的可以抽取可比交易或者公司的信息来验证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的数据库,对于关联交易的可比性分析也难以找到可比数据,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专家,即便是有数据库也缺乏处理评估这方面信息的能力,不利于规制转让定价行为,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数据库,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了早日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历程,完善一个全面的信息系统,广泛收集数据,且与其他部门合作,实现数据共享。(2)规划技术方案。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有税收制度的冲击日益凸显,要解决这一问题,从征管方面而言,需要做好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引进专业人才和技术部门机密合作,制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解决方案。对于现有税制中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以提高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性。要针对数字经济交易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征管方案,以应对案头资料审查进度缓慢且不具有时效性的缺点。在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上,大概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致的税收征管模式,不能各个地区有所区别,并在这个基础上设计税务操作规程;二是利用已建立的统一收征管规程,将征管软件进行统一,实现不同系统中数据资源的共享;三是在统一的征管软件的基础上,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产品、人员、资本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也为税基的流动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给国际协调带来影响。各国税务机关在应对转让定价时,一般会从保护本国税基出发,如果没有国际协调,可能引发一系列国际争端。我国已经意识到国际协调的重要性,正在积极参加到转让定价的国际合作中。例如由OECD于2013年提出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方案中,我国实现了深度参与。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时正式成为了《税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中的一员,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缔约国。在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继续做出努力:第一,关注国际税收协定的最新研究和各国的税收方案,有必要时要积极参与协定的签订。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转让定价成为世界国家公共的问题,当我国在税收方面的协定能够与大多数国家达成统一意见,且获得更多国家的支持,获得更多实际案例和资料,将会有利于提高我国乃至世界的转让定价征管的实用性。第二,获得其他国家在征税方面的协助,并积极提供帮助。跨国公司为了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会将利润由税负水平高的地区转移到税负水平低的地区,如果税务机关想要获得和转让定价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就需要和其他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样就能够有效地减少这类避税行为的发生。而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资本的流动性增加,跨境交易的数量大大增加,隐蔽性也将大幅度地增强,因此更加有必要引入国际上通用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励贺林.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发展趋势及对我国应对BEPS的启示[J].国际税收,2014(8):69-73.

[2]逄健,朱欣民.国外数字经济发展趋势与数字经济国家发展战略[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8):124-128.

[3]孙洁.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动因、负面效应及其对策研究[J].价格月刊,2014(12):85-88.

[4]万寿义,杨景海.无形资产跨境贸易转让定价税制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1):106-108.

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加工贸易 经济增长 收入分配 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30年来,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及开放度的提高, 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 尤其是加入WTO之后, 贸易总额连续6年增长率超过20% , 进出口规模则翻了两番之多。2007年贸易总额首次超过2万亿美元, 达到21738亿美元,增长2315% , 继续稳居世界第3位, 其中出口名列世界第2位。2008年上半年进出口额逾112万亿美元, 增幅达2517% ,同比提高214%。在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过程中, 加工贸易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外贸易50%左右的份额是由加工贸易带来的, 加工贸易从1981年的25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986015亿美元, 增长393倍, 其中对出口一直高达55%左右的贡献率。图1 清楚地显示了1991 - 2007年加工贸易比重及其对出口的贡献率。此外, 我国外贸顺差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贸易, 资料显示, 2007 年贸易总顺差2622 亿美元,增长2018% , 而加工贸易顺差249216亿美元, 增长32% , 占当年全部顺差95.1%。

加工贸易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其发展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整个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加工贸易发挥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换回了我国相对短缺的资金和技术资源,推动我国按照参与国际分工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然而,我国的加工贸易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理论界对于加工贸易对中国经济增长作用的评价一直存在分歧。积极与肯定的评价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贸易利益。这种贸易利益又可分为静态利益和动态利益。另外一些学者则提出了负面的评价。认为我国加工贸易相当部分仍处于典型的简单加工和组装的发展阶段,对国内中上游产业的带动作用小,对经济的贡献有限,因而对产业结构升级作用不大。同时,倾轧了一般贸易领域,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多方面的不利影响等。

如果单独列出一个变量,即“加工贸易的收入分配效应”,我们肯定是得不出什么的结论的,即使可以,那样的结论也未必有失偏颇并不能让人信服。所以不同于分析“加工贸易的经济增长效应”,能给出相应的数字和图表证明,我只能以一些个人主观的看法为基础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在这些优势的背后,出现的结果本应该是中国有越来越来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生活的真正改善。加工贸易说得再直白一点就是出卖劳动力的贸易方式,那么提供劳动力的广大的劳动人民的生活条件理论上来讲应该是慢慢改善的。

但同时我们也可以有很好的预期,那就是加工贸易确实养活了许许多多的中国人。毕竟大量农民工进城,大部分就是去了工厂,去了生产车间,去了进出口商品的产生的第一线。只是可能他们的财富基数实在是太小了,根本不能对整个中国的收入分配或者基尼系数产生任何的影响,所以今天我们才没有看见因为加工贸易的存在,我们的收入分配正在趋于正常并且回归理性。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改变外贸依存度过高的现状,优化产业结构,需要对加工贸易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且新一轮的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为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了外部条件。

近年来,加工贸易活动出现了很多新变化,对现行政策与监管体制提出了新要求。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到贸易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的综合平衡,涉及到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利用外资、增加就业等。要做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及其监管的工作有赖于国家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有赖于商会、行业协会、报关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更需要与企业建立更紧密的伙伴关系,积极、有效、充分、合理地发挥综合协调的整体效能,实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形成促进与监管的整体合力,使加工贸易与国内工业体系融为一体,着力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真正把我国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世界制造业基地。

加工贸易作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促进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上描绘了绚丽多彩的篇章。加工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其他贸易方式不可替代的。同时,我国加工贸易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需要加以清醒的认识。事物在运动中前进,矛盾在解决过程中化为动力,只有认清加工贸易面临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加快推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才能使之为我国经济的腾飞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凌晓清 许抄军: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以广东省湛江市为例[J].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10,(02)

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版权贸易 文化经济 逆差 合理性

一、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的基本现况及特点

国外的版权贸易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当时只有英、美等少数国家开展版权贸易。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相继加入版权贸易行列,版权贸易初步繁荣,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无论规模上还是活动方式上,版权贸易都呈现出异常活跃的局面。我国具有版权贸易性质的活动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但真正开始版权贸易还是20世纪90年代初。199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让版权贸易有了法制基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21世纪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版权贸易的规模和数量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出版物进口多、出口少;版权引进多、输出少的状况有了阶段性的改变。

在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在软实力的竞争上。作为技术、文化、思想最重要载体的图书,无疑是软实力的重要象征。图书版权输出种数的日益增加,不仅是我国实力的彰显,也是对我国“走出去”战略的肯定。版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不能简单地把版权贸易的问题与一般实体出版物贸易等同起来,回溯我国版权贸易发展历史,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状况等,可以分析出版权贸易呈现以下特点:我国图书版权贸易逆差逐渐缩小;我国图书版权贸易数量与地区的不对称;图书版权引进与输出种类集中。

二、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特点成因

版权贸易不同于一般实体出版物贸易,具有其特殊的贸易秉性,而交易过程中受到法律制度和需求偏好相似理论影响,不断呈现出利益平衡与政策博弈。由此,我国图书版权贸易因其所处时代和国情的不同,面貌各异。

1、版权贸易复杂商业秉性的具体体现

版权贸易又称著作权贸易。本文所述的版权贸易是狭义上的版权贸易,即通常是指涉外或国际著作权贸易,主要包括作品著作权的引进和输出。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版权交易也在版权贸易范围之内。

版权的无形性,决定了版权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具有潜在性和不确定性,版权不同于实体出版物,它的价值是要通过对复制权、发行权的使用之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才能确定。版权贸易交易方式包括版权转让方式、版权许可方式。而在其转让与许可过程中,又可根据权利数量、行使范围、有效时间等具体因素进一步进行划分。当前国际出版界普遍采用的几种比较成熟的版权贸易方式是版权转让,版权许可以及版权合作。中国则更多的是选择简单的版权转让,尝试与国外出版社合作出版,而在国外更倾向根据版权价值和营销环境选择灵活的多样化的版权许可方式。版权贸易是一种文化经济行为,在交易过程中最基本的就是要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是文化传播。通过版权贸易,各国之间的优秀文化得到有效传播,从而满足国民对国外精神文化需求,特别是科技、教育、文化的需求。①

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特点是版权贸易交易客体的无形性、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贸易方式的多样性和交易功能的多元性在图书版权贸易领域的具体体现。

2、版权制度背后利益平衡与政策博弈结果

版权法的本质是追求著作权保护与分享之间的平衡,也就是“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包括著作权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垄断性质的个人利益”,但在版权制度制定中不存在纯粹意义上作为私权的版权和完全致力于保护所谓私权的版权法。尽管版权制度中对版权的保护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然而其根本目的还是鼓励知识的创新,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此外,版权法也规定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本身,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中对使用目的的规定、对使用适度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取向。如果把每一个消费者都当成“侵权者”,将一切利用行为视为盗版,这样就完全异化了制度,使得版权制度保护的目的不是鼓励创新,而变成保护中间商的攫取利益的工具,反而是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知识文化的扩散并制约了国际交流与创新。②

3、需求偏好相似理论的扩展延伸

在图书版权贸易中,由于文化环境的差异,导致在文化认同感、文化接受水平上都有所不同。根据瑞典经济学家戴芬·伯伦斯坦·林德于1961年在其论文《论贸易和转变》提出的需求偏好相似理论,又称重叠需求理论或代表性需求重复理论,认为一国的需求偏好决定于该国的平均收入水平。两个国家的消费者需求偏好越相似,一国的产品也就越容易打入另一个国家的市场,因而这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就越大。③林德从需求的角度解释贸易产生的原因,认为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对产品的需求有相似的要求,那么发达国家之间更能产生贸易,反之,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则更容易发生贸易。

三、辩证认识我国图书版权贸易逆差合理性

对于我国图书版权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的状态,国内学者持有不同的态度。有学者认为中国版权贸易逆差的现状已影响到中国的经济与文化地位,必须加快版权贸易情况的扭转变逆差为顺差。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版权贸易逆差有存在的必要性,不主张极力通过行政手段扭转版权贸易逆差。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齐相潼认为,“不主张纯粹用数字来评价版权贸易问题,也不主张消除逆差这个提法。版权贸易实际上是一种文化的贸易,不能与一般的物品贸易相比较。就像从国外引进资金一样,我国目前也需要引进国外的先进文化,特别是先进的科技成果,而图书正是科技引进的载体。”图书版权贸易的顺逆差绝不只是一个数字上的反映,而是对我国图书版权发展现状的反映,“从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综合国力、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统计口径等宏观微观环境考虑,不能简单地对二者进行量的比较。”④

对待我国图书版权贸易逆差的合理性问题,一方面要看到逆差存在的必然性,我国图书消费结构不合理、图书出版失衡,文化产业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又要看到加入世贸组织后,要积极应对国外成熟出版机构的冲击,看到我国文化产业的优势,发挥传统文化的资源优势,同时不放松对原创图书的创作。基于一分为二的理性认识后,依据我国文化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国经济文化大国地位,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进一步规制我国图书版权贸易。

1、注重原创图书的版权开发,扭转图书消费结构失衡

图书出版的失衡主要由图书消费结构不合理引起。我国目前还只是经济大国而非经济强国,对文化消费特别是图书消费还存在观念上的差别,直接影响图书生产的种类、质量。图书消费集中在教材教辅上,导致其他种类的图书面临生产疲软、原创动力不足的问题。国内在高层次的科技文化图书出版上能力较差,无法满足国内受众的需求,仍需依赖版权贸易的引进,先进教育知识文化的出版依然是我国出版产业的短板。

目前我国图书版权的输出仍然依附传统文化,输出内容集中在古典文学、中医草药、武术等方面。由于传统文化本来就难以理解,要翻译成他国文字更是困难,所以选择输出的地区也集中在港澳台等华人地区。但也要充分认识到传统文化是我国文化资源的瑰宝,它的开发利用价值不可限量,在传统文化的开发和利用上,不能像一般快餐文化一样求快求变,而应该作为一项长期工程来对待,将我国传统的经典文化变为全世界人民共同享有的精神财富。中国图书版权要走出去,还需加强原创图书的版权开发,在图书选题策划的时候就要树立好版权贸易的意识,不能等到图书出来后才想到版权贸易。入世后,面对国外成熟的版权贸易机构的冲击,本就脆弱的我国的图书版权贸易更应该注重原创图书版权贸易的开发,积极应对入世后图书版权贸易中的机遇和挑战。

2、图书版权贸易应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减少政治意识涉入

入世前我国版权贸易逆差是10:1,入世后至2011年缩小为1:2.5。按一般情况,图书版权逆差的缩小表示本国文化地位的提高,知识创新能力的增强,图书版权贸易发展在市场行为调节下的结果,但是分析我国版权贸易逆差比例的缩小的主要原因并非如此。

我国大力倡导文化要“走出去”,图书贸易和图书版权贸易是其重要形式。但我国的图书版权贸易体制还非常的脆弱,还依赖于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扶持。2007年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认为,“虽然2006年中国出版界在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和法兰克福书展两大版贸平台首次实现贸易顺差,但这不是常态,是在‘政府搭台,出版单位唱戏’特定形势下形成的,中国图书版权贸易在相当长时间内引进大于输出的状况仍将继续,总体格局不会发生根本变化。”依赖政府的文化“走出去”,版权贸易“走出去”更像是版权贸易“送出去”。借助国家政府的权利优势,为版权贸易搭建平台,比如各种国际国内书展、依赖英文翻译的图书项目等,不可否认,确实起到了宣传中华文化的目的,在版权贸易发展中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但是这都是以国家大量财力投入为代价的。这种高投入、高成本、无盈利的方式,从长远来看,像中国这样经济尚不算发达的国家是难以承受的。版权贸易中有时候政府不但搭台还扮演规划设计者的角色,政府是项目出资方、项目审定者、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人,主要表现为政府制定指导目录并以此遴选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比如,在国内翻译的大型中英文图书《大中华文库》的近百种中只有3种被国外挑选进行版权贸易,这种带有政治行为的版权贸易不但没有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还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浪费,类似的还有《熊猫丛书》。要促进版权贸易的发展,还是要由文化宣传型向经济宣传型方向转变。

图书版权贸易逆差问题牵涉经济、文化、法律制度、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所以国家在制定方针政策时不能单纯追求顺差还是逆差这一数字的概念,更应该把图书版权贸易作为一个文化性的经济问题来处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并配合政策导向的调整。积极参与到国际版权合作中去,将国际先进的版权贸易理念与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致力于我国图书文化产业的发展,图书版权贸易的发展,使得图书版权贸易逆差向顺差的转变是一次历史性的变化,而非政府行为下逆差向顺差仅为一个数字的转变。

参考文献

①姚德权、赵洁,《中国版权贸易研究综述》[J].《国际经贸探索》,2007(1)

②蔡四青:《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J].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③张宏伟,《中国图书版权贸易影响因素测度研究——基于需求偏好相似理论的扩展和应用》[J].《出版科学》,2011(2)

④张志林、陈丹、包韫慧,《对北京地区图书版权贸易现状的量化分析》[J].《出版发行研究》,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