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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现行生育政策应该放宽,逐步过渡到普遍“放开二胎”的政策。“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总结了现行生育政策的消极影响日渐显现,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协调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前瞻性地尽早应对,避免被动。提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将现行生育政策调整为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时机已经成熟。主张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多胎的条件下,有计划地逐步放开二胎生育。乔晓强、任春借鉴别国经验得出:欧洲、韩国、日本的经验都表明,生育水平的下降变动趋势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一国在到达更替水平时,生育政策要及早变化,如果生育政策长期不变,或者说在群众生育意愿已经非常低的情况下再去调整生育政策,就可能导致放开生育政策后,生育率也不可能反弹,因此,生育政策的调整必须选在生育率还有反弹性的时机。
观点二: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段华明认为,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是必须具有的重大清醒,“中国一切问题都会因为人口总量太大而变得复杂”“通过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解决人口问题才是理性的出路”。此外,有学者认为,生育政策的放开会导致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突然间获得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权利,于是便纷纷生育,导致出生人数的堆积。
2.两个评价指标下的具体分析
A.不同方案满足生育意愿的程度
我国目前意愿生育子女数和意愿生育性别状况。“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与调查”结果表明,35.6%的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是1个;56.4%的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是2个;想要三个或更多孩子以及不想要孩子的妇女分别占7%和1.1%。“2002年全国居民生育意愿调查”显示,在有计划生育的情况下,被调查者意愿生育子女数为1.78个;在无计划生育政策下,意愿生育子女数是2.04个;无论城乡,想要“一儿一女”的比例都是最高。“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表明,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已经降到1.73个,其中,未婚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46个,明显低于已婚育龄妇女(1.76个);对于意愿生育子女的性别,57.3%的育龄妇女希望生育“一儿一女”。31.6%的育龄妇女表示无所谓。
通过上述三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大约为1.7个,大部分育龄人口认为“一儿一女”是最理想的人口构成。
两种方案满足生育意愿的情况。现行政策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群众的生育意愿,尤其是农村群众的生育意愿,放开二孩政策可以很好的契合了群众的生育意愿。而且不会造成人口失控。从人口的发展规律考虑,如果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孩子,将不会造成人口的持续增长。据测算,即使从2005年开始就允许每对夫妇平均生育两个孩子(即一步到位方案),我们人口规模的峰值也仅为16.07亿。目前持续的人口增长,是因为处于生育年龄的妇女群还相当大,而由于这个人群将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加上由于人口老化而导致的死亡人数的增加,人口增加将逐渐下降。
B.不同方案下政策制定的目标比较
作为公共政策的人口与生育政策。公共政策是社会公共权威部门在特定的条件下,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人口生育政策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是典型的涉及每个公民自身与家庭利益的公共政策,生育政策作为公共政策,有其制定的基本目标,不仅是经济社会效果,更重要的是人文关怀。
C.不同方案下政策目标的比较
现行政策不变方案的制定目标。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是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制定之初,就是为了控制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总而言之,现行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计划生育,最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放开二胎方案的制定目标。放开二胎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新时期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后,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成为党和政府的基本要求。在这种大的社会发展背景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落实“以人为本”的价值准则。全面放开二胎,打破城乡界限,这个目标是贯彻公平公正的价值准则。
为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谋划人口计生工作,进一步增强指导工作的能力,解决制约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近期,我们按照市委的总体部署,组织干部深入华亭、崇信、崆峒三县区10乡镇20个村,围绕影响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不同层面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如何破解群众生育意愿与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一、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看我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计划生育三十年来,我市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落实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坚持不懈地狠抓计划生育各项措施落实,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势头,人口出生率由八十年代初的30‰,下降到现在的12‰,全市累计少生人口62万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管理模式,坚持“三为主”、推进“三结合”,建立了以奖励扶助、特困救助、少生快富、特别扶助四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导向机制,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明显变化。各级在计划生育工作方式方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始走上了由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推动向利益引导、由处罚超生为主向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相结的转变,有效地改善了人口计生部门与群众的关系。但是,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看待人口计生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制约着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群众生育愿望与现行生育政策不相适应。受传统生育观念和部分乡村比较严酷的生存环境的影响,群众生育二孩特别是男孩的愿望比较强烈,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依然比较尖锐。这一矛盾将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在农村还有很大的难度,尤其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山区难度更大,这就决定了我市的低生育水平仍然还不稳定,随时都有反弹的现实风险。二是计划生育的思维理念与以人为本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受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影响,在计划生育工作的理念上仍然习惯于把干部当做管理者,把育龄群众当做管理对象,没有摆脱重行政推动轻政策引导,重行政管理轻为群众服务的工作模式,形成了计生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对抗关系,这与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要求是不协调的,也是难以持续的。三是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与统筹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受人口增长惯性和经济发展条件的综合制约,出生人口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性别比持续攀升,流动人口数量逐步增加等问题日益突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
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政策方面的漏洞和不平衡性,又有思维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既有大部分人偏好男孩等传统生育文化观念的影响,又有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直接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影响人口和谐、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保障的提高,影响全市经济人均水平和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延缓建设小康和谐魅力新平凉的步伐。因此,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正视存在的问题,研究和解决存在的矛盾,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谋划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尊重人、帮助人、满足人,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作计划生育的主体。既要依靠群众,又要善于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实现群众生育意愿和国家政策的“双赢”。通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和各种利益引导机制,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使群众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切身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努力创造符合人性化的服务条件,围绕生育、节育、生产、生活,为群众提供规范、安全、舒适的技术服务。
2、树立宣传引导的理念。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因此,必须始终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计划生育的治本措施,不断创新宣传载体和方式方法,通过舆论宣传、环境宣传、面对面地宣传,增强全体公民的国策意识、人均意识和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意识,消除对女孩和二女孩家庭的歧视现象,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母亲,关爱女孩,关心计划生育家庭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改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努力缩小群众生育愿望和国家政策之间的差距。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严格执行《阜康市“十五”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现将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推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我局对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制定了《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到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制定了市司法局《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费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二、发挥职能,搞好服务
一是市乡两级普法办公室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生活区计划生育条例》、《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晚(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婚晚育、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帮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性,进一步了解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增强了广大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在今年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我们继续把学习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列入内容,并做到了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二是公证处主动服务,配合市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赡养、抚养、扶养合同等计划生育事项的公证工作。三是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认真及时的调处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等涉及计划生育的纠纷案件。四是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对推行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对遵守计划生育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阻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和违法婚姻、非法生育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不予保护,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2、张贴标语口号,宣传画,开展新型文化宣传教育。包括新型婚育观,关爱女孩,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性病和艾滋病的预防等。
3、送温暖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节日慰问及送温暖活动。
4、流动人口专项活动。抓住春节期间外出务工农民返乡的有利时机,了解他们的生活、生育情况和要求,提供各种办证程序的现场咨询,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他们实行计划生育提供便利条件。
一、 对协会会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协会制度、会员职责、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深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
三、利用人口学校,结合不同年龄群众的需求,分别讲授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更年期和母乳喂养等科学知识
四、督促利益导向政策的更好落实
五、开展生育关怀行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推进“关爱女孩行动”。
此次活动进一步强化了计生协会“示范、宣传、监督、服务、交流”的五大职能,充分发挥了协会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有利于我村协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 发放宣传资料
2、 讲解优生优育及出生缺陷预防的重要性。
3、 相关内容的培训:
(1) 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应遵循的原则
(2)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 针对全体人群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的健康教育
2) 针对新婚和计划怀孕对象的健康教育
(3) 对计划怀孕对象和重点人群,提供预约服务或上门服务,利用人口学校组织优生优育讲座
(4) 常见出生缺陷类型
(5)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意义
(6) 孕妇体内缺乏叶酸的危害
(7) 叶酸怎么补
4、 预防出生缺陷知识竞赛活动
村民在本次活动中表现出较高的参与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我村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效果。
1、发放宣传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持优待优惠政策,通过利益导向促进人们生育观念的变化。
2、介绍我村现行享受奖励扶助、放弃再生育的相关政策,并公布今年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名单,并请奖励扶助对象吴树清谈政策好的切身感受。
3、培训内容:(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农村独生女加分
(3)农村独生子女救助
(4)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5)放弃再生育奖励
(6)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参合资金
1、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计生部门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上设置计生工作专栏对相关政策法规及重要信息及时予以公开,乡(镇)计生办及村级利用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对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制度、办事程序,具体到生育指标审批情况、奖励优惠对象情况、违法生育对象处罚情况都及时予以公开公示,送政策、送服务到群众家门口,直接接受监督。同时,积极完善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了接待室、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投诉和监督。
2、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市、县(区)各级计生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公示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对计生执法案件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执法文书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明确规范。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规范了计划生育干部的行政执法行为。全市基本形成了“行政公示、服务承诺、政务公开、责任明确、过错追究、监督到位”的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机制。
3、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收效良好。各县区在各自工作基础上各具特色开展了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商州区、乡两级建立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办公室,采取电话咨询、工作人员集中办公的方式,针对不同的服务项目,办公室具体设置了政策咨询、生育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技术服务、投诉受理等服务台,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让群众只进一个门,就能把需要办理的事务全部办完。柞水县、乡两级设立了便民维权投诉、咨询和有奖举报电话,制作了举报箱,设立有接待室,建立了首问责任制,实行承诺服务,千方百计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他各县也结合工作实际,多种形式开展了此项活动,如向群众发放便民维权、优质服务卡,向群众宣传便民维权的内容、办事程序及主办单位人员、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等,做到群众办事随叫随到,不让群众跑回头路。
4、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震慑效果明显。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按照中、省统一安排,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从20*年8月至20*年9份在全市开展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县(区)通过认真摸底排查对*年以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城镇居民的违法生育情况进行清理清查、主任登记、建立档案。据统计,此次活动全市共清理出城镇违法生育130起,处理126起,其中党员干部16起,行政处罚12人,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28.5万元。
二、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个别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本国策一直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但个别地方领导只注重计划生育质量指标的提高,没有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对于新时期、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的变化认识不到位,没有在工作思路上与时俱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仍然停留在过去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推行计划生育的阶段,没有站在落实以人为本的、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高度看待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残留“法外特权”思想,认为只要能完成人口质量指标,违点法也不要紧。对于依法行政工作缺乏具体要求和正确引导,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基层在工作方式上出现的违法行为。
(二)立法与实际工作存在脱节现象,具体执行难度较大。一是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不完善,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制约措施,如《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未经批准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在法律责任中并未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计划外怀孕的群众在计生干部反复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为保证人口计划地完成,对其强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还有很多具体问题,例如非婚生育的法律责任问题、再婚夫妇的计划生育问题、独生子女身份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具体认定等,没有配套解释,省人大也未针对这些具体问题在全省统一口径。由于各地执法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差异难免会造成实际执行上的
不平衡。二是与上位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有相互冲突的现象,如《省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计划外生育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这一规定显然与《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相冲突。另外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从企业退休的,应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执行时间是20*年9月29日。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年下发的《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89号)
文件中“提高5%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两个规定在执行时间上存在冲突,增加了操作难度。类似这些在立法方面造成的漏洞给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三)基层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亟待提高。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计生执法人员465人,全部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证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基层计生干部普遍学历较低、流动较快,对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是很熟悉,执法能力和水平有限。其中很大一部分因素是目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繁重、压力较大,加之计生干部岗位津贴取消,酬劳微薄、工作辛苦,岗位吸引力越来越小,工作人员流失严重。调入人员流动较快,适应岗位时间较短,缺乏工作经验,业务水平有限。二是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现象。此次调研,从翻阅的案卷来看,主要问题在于案卷资料缺失,程序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公示。另外在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人数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处罚依据的援用等方面都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如个别乡镇以计生办名义向计划外生育户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还有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证进行执法、出具当场处罚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还有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概念混淆、政策适用错误等。更有甚者,执法中存在扣押、损坏群众财物、收取押金、乱罚款等现象,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由于《省条例》在法律责任中预留了处罚弹性,将自由裁量权下放给地方,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操作,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隐患。个别干部将自由裁量权的设定看作是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的筹码,滥用手中的权利,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随意减少或提高征收标准,以追求罚款为目的放水养鱼,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法律的严肃性。
(四)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仍然存在死角死面。一是部分群众对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仍然一知半解甚至知之甚少。从历年情况来看,咨询各种法规政策的群众在总量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仅*年一年全市咨询类案件达478件,占总量的52%,主要涉及生育政策、处罚政策、奖励优惠政策等方面内容。尽管现行《省条例》已经执行了七年之久,各级计生部门也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开展了宣传活动,但仍有很多群众对这些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还不清楚、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我们经常接到群众电话咨询现行生育政策是否调整,听说第一胎生育男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女孩。这就反映出群众对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很低,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工作不够细致深入。二是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一方面因素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障体制不完善,群众生育愿望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对于政策的稳定性存在怀疑,对将来能否实现政府养老持观望态度,部分群众仍然坚守
“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是经济因素制约导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效果不明显。商洛是贫困地区,财力有限,没有能力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更多的奖励政策,现有政策存在很大局限,奖励标准偏低,落实难以到位,对育龄群众来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面临的生活和养老问题,吸引力不大,不足以影响群众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转变。加之农村实行的“两免一补”等多项普惠政策的冲击,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越感无法凸现出来,部分群众宁愿超生后支付社会抚养费而放弃优惠政策,想方设法躲生、抢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生育秩序。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难题,据调研数据显示,全市20*年度的社会抚养费平均征收率为78.97%,个别县仅为63.82%。造成这个问题的因素比较复杂。一是征收对象综合情况较差,征收难以到位。从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研中发现,计划外生育的对象户大多是受教育程度较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群众,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流动人口,这类群众基本上不具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物质条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实际意义也不大。二是执法手段单一,质量难以保障。计划生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作,实际工作会遇到很多问题,如调查取证,由于权限有限,许多重要证据像流动人口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相关生育情况证明材料、农村非住院分娩孩子的出生证明、个体经营户本人的收入证明以及群众举报的超生子女的私人照片等资料无法直接掌握,不能强制调取更不能擅自拍照,只能依靠对象户本人提供,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局面,也影响了取证质量。
(六)各方配合不到位。一是区域合作不到位,计划生育政策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各地计生政策也不尽相同。据调查,在计划外生育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流动人员躲生,由于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政策差异以及沟通配合方面的不到位,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很难掌握这些人的真实生育状况,给躲生人员留下可乘之机。二是部门间协作不够。前些年,我们一个县区计生部门查处了十件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案件,并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但在具体执行处理结果的过程中各部门配合不力,责任难以落实,导致群众举报不断,反响极为恶劣,经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协调才逐一执行。另外对于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案件,在计生部门调查结束送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时,这些相关部门仍然要重新进行调查,造成多头取证、重复调查,既浪费资源又容易造成证据分散、混乱。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领导,转变思想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落实以人为本的、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高度上重新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树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念,切实以人为本、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二)深入细致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在现有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的基础上,各地大胆创新,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细致深入上下功夫。增加宣传品种类,让群众生活中随处可见计划生育部门的宣传资料;在社区、村级举办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班,定期宣讲有关生育政策、处罚政策,面对面接受群众咨询;实行领导干部包村包户制度或计划生育户与育龄群众结对子的方式,一对一的开展长期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之,要从生产、生活各方面关注、关心群众,使广大群众能够真正理解政策、熟悉政策、自觉执行政策,为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不断加大奖罚兑现力度。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救助,建立有效的养老保障机制,使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实现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通过利益驱动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坚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奖罚分明,奖要足以让群众心动,罚足以让群众畏惧。
(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建立计生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计生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充实基层计生执法力量。在各乡镇、社区、村级公开招聘计划生育协管员,从计划生育户或返乡农民工中挑选有文化、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作为基层计划生育协管员,协助计生干部搞好宣传、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每月支付定额报酬。既起到了正面引导和宣传的作用,也解决了一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充实了基层计划生育队伍的力量,使我们的工作有更多的人来参与。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基层计生部门和计生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四是强化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建立司法、行政、社会等各个层面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