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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股权激励相关政策
2006年1月1日起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办法是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的首个规范,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提供了政策指引。随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相关文件的陆续颁布,我国的股权激励也日趋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对股权激励方案的授予对象、行权条件、行权期限等重要方面都陆续地加以明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搜索了的近年来各部委为了规范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汇总。具体股权激励政策如表1所示。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现状
本文以2006 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为背景,利用国泰安的CSMAR数据库,搜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所有公布过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的资料,对其激励方案进行查阅分析,总结归纳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如下:
(一)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 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采取的激励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股票期权,一类是限制性股票,还有就是其它方式。在公布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32家选择了股票期权模式,占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数量的78.11%,另有33家选择限制性股票模式,采用其它混合模式的有4家,分别为广州国光、华菱管线、得润电子、方圆支承。
(二)定向增发成首选股票来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对股份来源明确规定为,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从笔者搜集的样本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股票来源选择上,采用定向增发的有146家,占总样本的86%,是股权激励股票来源的首选,采用二级市场回购和大股东转让分别只占8%和6%,2008年以后大股东转让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尽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但事实上,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根据我们整理的国泰安CSMAR数据库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样本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激励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管理层激励所占的比例从1.5%~100%,而核心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从0~98.5%。高管权益比例占57%,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权益比例占37%。
(四)行权条件指标单一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本文分析了2006年以来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对激励方案中选用的行权条件指标进行了整理,具体情况如下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当中,行权条件指标多以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这两个指标为主。EVA、非财务指标等几乎在激励方案中没有应用。
(五)激励有效期限长的股权激励方案不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
根据CSMAR数据库相关的数据计算,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总体上就的平均有效期为5.4年,具体如表3所示。大多公司的激励期限是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设计的,激励期限长的不多。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激励方案有“择机”之嫌 笔者分析了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家数的年度分布情况,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年度分布不均衡。其中,2006年43家,2007年13家,2008年66家,2009年18家,2010年29家,最多的年度是2008年,2007年数量最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结合沪深股市走势变化分析发现,在沪深300指数最高的时期(2007年三季度),几乎没有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这种现象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管理层对股权激励方案推出时机的有意安排,有择机推出的机会主义之嫌。
(二)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收益过大 根据笔者的数据统计,自上市公司2006年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18家公司完成了期权激励。我们按照股权激励公告中所公布的授予日、限制期或锁定期,计算出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日,再查询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日股价,然后将其与授予价进行比较,得出股权激励每股收益,再乘以授予权益总数,即为每个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获得的行权收益。行权收益的计算公式为:股权激励对象获得的行权收益=(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时股价-授予价)×授予权益总数。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收益如表4所示。
从 18家已经完成期权激励的公司看,在不考虑除权和分红的情况下,每家平均行权收益为1.31亿元人民币。最高可获行权收益10.55亿元。股权激励对象大多是公司高管,可谓是公司高管的“盛宴”。
(三)激励方案缺乏长期效应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方案中,股权授予数量基本达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要求的授予数量的上限,因此,股权激励带有一次性的特点。而且,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更多地被人认为是过去的经营成果分享,而不是为了公司的未来的长远发展而采取的一项激励措施。激励期限的上限是10年只有有限的几家选择10年为激励期限,基本设计思路是不违规为基准,与规范要求的最低水平持平,激励方案缺乏长期效应。
四、我国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的对策
(一)强化约束机制 要大力加强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强化信息披露,严格会计审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薪酬委员会等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加强监督。股权激励不是一个孤岛,它和公司治理等配套制度密切相关。只有完善所有权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投权激励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经理人选拔、评价机制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选拔机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任用和选拔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真正地引起他们的紧迫感,才能使经理人的行为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不仅是内在的利益驱动,其他各种外在的影响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建立经理人的市场选择机制、经理人的业绩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行为控制约束机制和综合激励机制能够有助于激励约束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也可通过这些有效的机制来促使股权激励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股权激励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健全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健康有效地运行,可以使股价的波动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高度相关,从而减少评价股权激励效果的噪音;二是竞争的商品市场,竞争的商品市场可以使企业的盈利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直接相关,经营状况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三是规范的会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能独立行使职能,客观地发挥鉴证职能。
参考文献:
[1]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管理世界》2009年第9期。
[2]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第1期。
关键词:薪酬 激励 制度
1刺激性的薪酬政策的制定
双因素理论认为,薪酬作为一种保障因素,对工作人员并不能起到激励的作用。而传统的薪酬制度更是缺乏对员工的激励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对目前的薪酬制度及逆行那个科学的变革,使其能达到激励员工的作用。
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从公司内部来讲,工作人员关注工资的差距比自身工资水平还要多。因此薪酬制度要想达到激励作用,必须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公平性有内部和外部之分。对外公平是指所在公司的工资水平要与本行业其他公司的工资水平相当。对内公平就是公司内部的按劳分配工资。如果有员工对待遇感觉不满意,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所以只有保证工资分配的公平,员工们才能尽自己的努力为公司效力。当然仅依靠公平的工资分配是不够的。想让员工发挥出自身的全部能力去服务公司,就必须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这样会让员工认识到自身的重要性,增加工作积极性。
重视工资和小组的合作关系,以小组为单位,小组协作的工作方式越来越流行,对不同的小组设计不同的薪酬计划和方案,这样能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这种计划比较适合人数少强调协作的公司。再设计薪酬方案时,必须重视固定薪酬的制定。合理的制定固定工资,让工作人员心里有安全感,才能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对员工进行薪酬激励是目前最主要的激励手段,这种手段是由单位控制,自行制定适合的薪酬激励制度,达到公司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益的提升。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人才竞争已一发不可收拾。为了保证公司人员的稳定和减少人员流失,各公司都在制定适合自己的薪酬激励制度。所谓长期激励,是指奖励支付在一年以上的薪酬。这其实是强调了薪酬的延期性。就是公司和工作人员签订协议可以推迟薪酬的发放时间。一般来说长期激励包括:与股票(股权)tB关的权益性激励计划、长期性的绩效奖励计划,以及一些具有特别针对性的福利及退出补偿计划。
2基于“虚拟股权”实现价值增值
没有上市的公司不具有股权的外流资格,也不能再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同时国有资产(股权)的处置也不可单纯从组织内部角度按经营意图随意进行,从而使得非上市国有工作单位并不具备实施传统股权、股票激励计划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非上市的国有工作单位在长期激励上没有操作空间,实际上一些特殊的激励模式为其提供了丰富的选择余地“,虚拟股权计划”便是在实践中比较适用的一种方式。
所谓“虚拟股权”,即是将公司股份以模拟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以公司某项绩效单位的水平作为虚拟股权的股价。虚拟股权的持有者不具有对公司实际股份所有权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治理决策权,也不允许对虚拟股权进行全额(抛售)兑现,通常只被授予增值分红权,即在一定的期限后兑现虚拟股价的增值部分。持有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某些条件下以约定的某个初始价格进行购入,将虚拟股、权转化为实际股权,由于虚拟股权方案具备以上的灵活性和延展性特征,这种方案被我国很多的没有上市的国有公司所采用。
3向核心集中合理评估对象的激励价值
我国国有工作单位在改革中才采取运作实际股权去提升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实践,例如成立员工持股大会的方式去实现全员持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禁止这种方案的实行。且国际上的实践也逐渐证明,这种长期的激励方案的对象要对准单位的核心人员,主要是为单位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等,但是目前已经有很多的非上市国有公司让职工持有股份,我们必须适时将职工股回收。这些回收的职工股份有用于董事会,也可以由董事会决定能否用于对核心人员的激励。这就关系到对激励对象的评估问题,职位评估和能力评估是两个最基本的方面,前者基于职位体系关注对象所任职位的相对价值,后者基于能力认证序列关注对象本身的能力认证等级。对于国有单位来说,还必须考虑到激励对象的历史贡献。在单位理由很多人员在岗位上长期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但在激励薪酬方面却达不到与实际接轨,因此对于这种长期的历史贡献的人员也要适当的予以薪酬激励。
关键词:股权激励 企业管理
一、引言
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特别关注员工的激励。这是因为:其一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源投人的程度和效果明显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其二如今最剧烈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
现有的激励理论归纳起来,分为三类:内容型激励理论,包括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麦克利兰的成就激励理论等;过程型激励理论,包括弗鲁姆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等;行为改造型激励理论,包括斯金纳的强化理论。
2006年,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并展开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本文认为,有效的股权激励依赖于完善的外部环境和科学的激励方案。
二、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股权激励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70代起,美国部分公司从原主要针对解决员工福利及税收问题的员工持股计划分离出专门针对管理层的激励计划,用于解决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经典委托理论的基本思想是:作为人的内部经营者与作为委托人的外部股东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股东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通常是增加报酬、增加闲暇时间或避免风险等。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无法准确判断企业的经营成果是由于经营者的努力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从而无法对经营者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者甚至还可以利用其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通过隐蔽行为获取个人利益,而不承担其行为的后果。因此,即使存在解雇及公司被接管的威胁,经营者也有可能为了自身目标而不顾及甚至背离股东利益,出现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或逆向选择(Reverse Selection)。这就是所谓的“问题”,并由此产生了企业的“成本”。
股权激励的核心优势在于经营者可分享公司股票增值所带来的利益,从而使得经营者个人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由股价联系在一起,有效地解决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这种激励模式在满足完善的外部环境和科学的激励方案这两个基础条件下,经营者的行为最终在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的作用下趋向于与股东利益相统一。
三、国内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概况
长期以来,公司对管理者实施的激励政策主要限于津贴、年薪和其他福利,激励不足情况较为突出,成本较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激励办法》及其配套的审核备忘录,与《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税收法规一起,初步构建了我国股权激励的法制规范体系。截止目前,我国A股上市公司公告拟实施或已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家数达到了115家。从已公告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看,基本覆盖了股权激励的各种模式。其中,有75家公司采取了股权期权激励模式,28家公司采取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9家公司采取了业绩股票激励模式,3家公司采取了现金增值权激励模式。由上可见,股票期权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采取的主要激励模式。
就股票期权激励情况而言:从激励范围看,75家试点公司激励对象广泛涵盖了董事、监事、高管与其他核心人员;从标的股票的来源看,除獐子岛外,所有公司均采用了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从标的股票的数量看,首期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票期权所代表的标的股票总量占公司总股本的平均比例为6.09%,尽管出现了一定加大首次激励比例的倾向,但《激励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有效地遏制了国外常见的无限扩大股权激励比例的问题;在行权定价方面,《激励办法》强制性的规定保证了所有公司的行权价格均高于首次公告激励方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甚至有5家公司在《激励办法》规定的最低价基础上溢价,溢价比例最高达15%;在行权安排方面,各公司均规范设定了有效期、等待期与行权期,有公司还设置了额外的禁售期,有力保证了长期激励效果的实现;在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方面,多数公司采取了净利润加净资产收益率双指标考核体系。
四、国内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权条件设置过于简单,容易诱发盈余管理行为
证监会颁布的《激励办法》只要求公司应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但没有对应建立怎样的绩效考核体系做出进一步要求。从目前已公告的股权激励方案看,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行权条件设置均为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一定比例的增长。
(二)行权条件措辞模糊,影响激励效果
从时间方面来看,存在一些公司行权条件规定措辞不严密,未充分考虑极端情况,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可能总体上而言业绩没有增长而管理层依旧可以行权的不合理情况。如在分期行权安排上采用某一年度累计行权不超过一定百分比的表述,且未规定作废条款(即没有明确规定当年业绩未达到行权条件时已授予而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导致激励方案存在下一年度管理层可行权额度包含了上年因未达行权条件而无法行权数量的漏洞。
(三)行权价格与数量的调整条款设置不合理,为操纵股票期权价值留下空间
已公告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均设置了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在特定情况下的调整方案,主要是当上市公司发生拆股、缩股、增发、配股,以及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特殊事件时,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五、完善股权激励方案的对策建议
一是对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出现的条款设置不合理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通过审核备忘录的形式提出规范表述要求。
二是要求公司在设计行权条件时,应采用多种指标结合的激励体系。如引入主营业务利润、经营性现金流量、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作为行权条件,通过多层次体系的指标要求,防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
三是鼓励公司根据自身行业情况,引入非财务指标作为行权条件。如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引入土地储备作为行权条件之一,以免管理层为了满足行权条件盲目出售土地储备,损害公司长远发展潜力。
四是加大独立董事与财务顾问的责任。如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补充办法,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财务顾问应对股权激励计划认真审核,如已公告的股权激励中出现显失公平合理的条款,上市公司应及时更正,同时对独立董事及财务顾问处以公开道歉、公开谴责乃至宣布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实施效果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质就是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它的设计初衷是通过将经营者的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进行绑定,使二者的利益目标相一致,从而有效解决委托问题,降低成本,防范“道德风险”。同时,股权激励能够有效激发管理者的工作热情,使其努力工作,不断提高公司价值,最终实现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赢。
股权激励制度最早产生于1952年,当时是为了解决美国由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导致高管人员的大部分薪酬都用来缴税这一现象而提出的。到了20世纪70年代,股权激励才真正作为一种制度受到人们广泛关注。在20世纪90年代,根据对《财富》排名前1 000家美国企业的数据统计,当时有90%的企业都实施了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并且在管理者的薪酬构成中,股票期权带来的收入占据绝大部分。相比之下,我国的股权激励发展明显落后。1993年,深圳万科集团首次试行股权激励制度,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进入探索阶段。2006年,我国证监会颁发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进入到发展阶段。从2006年我国开始拥有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至今,股权激励在我国已经走过了七个年头。那么,我国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如何?股权激励效果怎样?未来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注意些什么?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此加以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
(一)股权激励各年波动较大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已经有344家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分布如表1 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数量在各年间波动较大。2006年之后由于法律政策相继出台,法规逐步完善,选择股权激励的公司逐步增加。2007年正值资本市场的“牛市”,上市公司的股价逐日提高,企业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意愿明显下降,因此股权激励数量远低于2006年。到了2008年,股权激励迎来了一个“爆发期”,大量的股权激励方案在这一年集中出现。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资本市场萧条、股价下跌、企业的经营日益困难,使得诸多上市公司难以完成规定的绩效目标,达不到行权条件,并且此时股价的变动更多是受市场整体环境的影响,而非管理者努力程度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形同虚设,根本达不到激励的效果。因此,很多企业纷纷选择暂停实施原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制度在短暂发展后遭遇了停滞。到了2010年,随着经济回暖,资本市场逐渐走出阴霾,股权激励再一次被各个公司提上日程,因此2010年、2011年两个年度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逐年增加,2011年更是超过2010年1倍多,达到有史以来股权激励的顶峰。
在344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有105家停止实施。其中,2008年停止实施的数量最多,占当年推出激励计划公司的一多半。这一方面是受当年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年国家颁布了股权激励备忘录这一法律文件,使得很多激励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必须停止并整顿。除此之外,其他年份停止实施的情况主要是由于绩效考核指标设置过高或经营业绩不佳导致无法达到行权条件,股权激励计划被迫终止。
(二)股权激励模式选择单一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在正式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198家上市公司中,选择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公司最多,占比达到69.19%;其次是限制性股票,占比达到24.75%,仅有少部分公司采用股票增值权或混合的激励模式。股权激励模式选择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虽然股权激励的实现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实践中主要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模式为主,其中有将近70%的公司选择股票期权这一形式,可见股票期权这种方式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深受欢迎。之所以这样,主要是这种股权激励模式往往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授予股票,风险低,管理层所获得的收益全部来源于公司股价的溢价,对现金流没有影响。然而股票期权同样有其自身缺陷,当股市低迷时,股价下跌,股票期权就会失去激励意义,相比之下,在股价大幅下跌时,限制性股票则会因为向激励对象提供了更大的想象空间而激励作用更明显。所以,当前我国股权激励模式选择还太过单一,很多企业可能并未结合自身实际量体裁衣,选择最合适的股权激励模式,仅是简单套用,这无疑会影响激励的实施效果。
(三)股权激励比例偏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0%,且每一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激励股票累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不得超过l%。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在我国正式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198家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比例最小的仅为0.086%,最大的为10%,激励比例差距很大。股权激励比例分布如表3所示。
从表3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激励比例大多集中在1%~4%区间内,比例达到一半以上,其次是4%~7%区间内,而激励比例小于等于1%或7%~10%区间范围内的公司数量较少。这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股权激励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的情况相差甚远。由此说明,我国目前股权激励水平偏低,股权激励力度不足。
(四)股权激励有效期较短
为了使管理层更多地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在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时都规定了相应的等待期或禁售期以及相应的行权条件或解锁条件。通常,只有过了等待期或禁售期并且满足了行权条件或解锁条件的要求后才能行权。股权激励有效期的区间分布如表4所示。
由表4可以看出,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主要集中在五年及更短期间,占比超过80%,说明我国目前股权激励有效期较短。另一方面,在所有公司中,有效期为五年的公司占比最大,将近40%。也可以看出我国多数公司已经开始意识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性质,开始采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然而,与国外公司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有效期仍比较短,可能滋生管理层的短视行为。在进行企业决策时,管理者可能会为了尽快获得个人利益而选择短期获利项目,从而牺牲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股东的长期利益,放弃了真正改善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管理者甚至会通过虚假的手段来粉饰利润,向市场提供虚假信号,从而刺激股价的不真实上涨。与此同时,较短的有效期往往被认为是“福利”胜过“激励”,不易发挥出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长期激励性还有待提高,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设计仍需完善。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实证检验
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一项长期激励制度,它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让管理者拥有公司股份使其成为公司所有者之一,共同分享“剩余索取权”,以达到所有者与管理者利益一致的目的,从而实现两者之间的“激励相容”。股权激励的实施能够降低成本,避免“道德风险”,使管理者更加关注股东价值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不断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因此,提出假设:股权激励的实施能够提升公司的绩效。
为了验证该假设,本文选取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并已实施该计划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尽量消除使研究结论产生偏差的异常样本,本文作了如下筛选:(1)考虑到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遵循不同的会计准则,其财务指标缺乏可比性,因此剔除了仅在B股、H股上市的公司。(2)考虑到ST公司连续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达标,业绩过差,属异常公司,因此剔除了ST公司,同时剔除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过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3)剔除了公司亏损年度的样本和数据严重不全的样本。最终得到46家满足条件的研究样本。
关于公司绩效的衡量指标,以往的研究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财务类指标,以净资产收益率为代表;一类是市场类指标,以托宾Q值为代表。以托宾Q值来衡量业绩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假设,那就是资本市场是完全有效的。然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正从非有效到弱有效过渡,还远远没有达到有效市场的程度,因此托宾Q值法在我国的应用受到一定限制。作为一项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有其固有的缺陷,那就是易于被管理层操纵。管理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提升净资产收益率,使外部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好,但实际上企业很可能还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为了尽量消除人为因素对公司绩效的不利影响,本文选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绩效的指标,以ROE*表示。
为了检验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效果,本文选择样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前后连续五年的绩效指标进行研究,分别以ROE*-1、ROE*1、ROE*2、ROE*3、ROE*4表示。本文运用SPSS18.0对样本公司各年绩效数据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具体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中可以看出,除了股权激励后第3年业绩微低于激励前业绩外,其他3年间股权激励后样本公司的业绩都要高于股权激励前的业绩,但差额不大。与此同时,激励后第一年与激励前一年的业绩之差为3.68%,T统计量为2.179,Sig.=3.5%
我国实施的股权激励之所以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除了受到各个上市公司自身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影响外,还与我国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不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以及不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着紧密的关系。
三、提升股权激励效果的建议
(一)加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股价与公司业绩的关联性不强,主要表现在:公司绩效的提升未必能带来股价的提高;股价的变动受到除公司业绩之外的其他因素,如宏观政策、市场整体状况等影响很大。在股市处于牛市时,即使管理者不努力工作,股价也会随着大盘的整体上涨而自然上涨,管理者便可轻松获利;在股市处于熊市时,即使管理者再勤勉尽责,股价也总是一蹶不振,很难有所提高,这时股权激励很难发挥激励作用。
为了建立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同时又不能过分干预。政府应该增强对市场的规范,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法制监管,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幕后交易以及操纵股价的人员严惩不贷;提高市场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促进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只有建立健全市场机制,提供一个相对理性、完善的资本市场,才能使股权激励真正发挥激励约束的作用,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二)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
在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中,一旦经理人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或管理者、、舞弊造假,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全体股东利益,那么市场就会对他的行为作出不好的评价,从而影响其个人声誉,其未来职业发展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经理人市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经营管理者可以很好地展现自己的能力。同时,市场又对其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避免其恣意妄为。
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全面建立起来,职业经理人意识淡薄,很多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还是由政府直接任命,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效果。因此,要完善经理人市场,首先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其次,加强对经理人的职业教育,提升其职业素质,同时要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相关资质认证,促进经理人团队的职业化水平。最后,还要为每一个经理人建立市场诚信档案,真正做到以市场来监督约束经理人的行为,促进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经营者往往是董事会的成员或是董事长,掌握着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权,主导着董事会,甚至操纵着股东大会,他们才是公司的真正控制人。在“内部人控制”的环境下,管理者很可能会主导董事会为自己实行股权激励,这时的股权激励制度便成了管理者为自身“谋福利”的手段,激励效果可想而知。
因此,若要提高股权激励的效果,就必须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机制。与此同时,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单一的激励机制,必须要辅之以其他的监督约束机制,才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衡,才能确保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
(四)完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
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不能盲目、随意跟风,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特点,设计符合企业自身长远发展战略要求的激励方案。例如,一般企业的激励对象仅为管理层,然而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种做法是明显不合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侧重将核心技术骨干纳入股权激励的范围。同时,企业在业绩衡量指标设定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免选择单一的财务指标,而是要以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在不同时期,随着企业发展战略的变化,企业的激励目标相应也要进行调整,这样才能使管理者的行为始终与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相一致,从而提升股权激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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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施高管激励机制,受到国资委的支持,但同时受到国家政策各方面的限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比较适合国有企业的高管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中,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四种手段获得购股资金;
定向购股权方案充分考虑到国资委现有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矛”与“盾”
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一方面受到国资委的支持;另一方面却受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约束。“矛”和“盾”的交锋,让激励机制在国企内缓步前行。
2003年年末,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下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国企高管人员薪酬激励工作的开展。但是,年薪制的考核以年度业绩为标准,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长期激励。针对这一问题,国资委开始提倡并尝试实施各种长期激励机制。2003年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公开场合表示:“2004年我们将会同科技部在高新技术中央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试点。”2004年 4月,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在“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论坛”上提出:“国企要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引入人才的市场价位,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技能、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机制,逐步使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基本与市场接轨”。
但是,国资委的表态并未加快国企长期激励的步伐。《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提到的“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措施。在国资委2004年下发的文件中,有关规定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
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企高管人员参与到企业制定的长期激励计划中,尤其是国企集团的高管层。他们的工作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却很难参与年薪之外的其他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
目前,国内企业广泛实施的高管激励机制有十种模式之多,但大多不符合国资委的规定。新华信研究发现,相比其他激励机制,定向购股权方案比较适合国有企业实施。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指国企集团赋予被激励对象一种权利,在未来如果被激励对象达到集团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指标,集团允许被激励对象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由集团持有的下属公司的普通股票。此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定向购股权方案之所以能应用于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企改制的现状。前几年,一些国有企业曾考虑由企业高管购买集团股份,但由于集团资产庞大,高管个人所持股份所占比例过小;而集团上市困难也导致高管的股份难以抛售获益。因此,部分国有企业利用改制重新整合内部资源,将核心业务装入下属公司,并由管理层持有下属公司的股份,希望通过下属公司的上市使高管层获得激励。
在此背景下,国企集团可以在持有下属公司股票时,预留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对激励对象行使购股权来购买的定向股票;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购买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待上市公司)适当比例的股票,并通过抛售兑现获得股票的增值回报。这种方式恰恰是股权激励的本质所在。
此种模式具备四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激励对象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长期激励机制带来的收益:股票实际价格和购买价格差价的收益,获得股票后的分红收益,抛售股票时,市场股价增值带来的收益;激励方案全盘考虑了集团整体和核心企业的统一发展。一方面,激励对象必须完成集团的业绩指标才有权选择购买股票;另一方面,只有集团核心业务快速发展,才能促使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激励对象取得的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激励对象不用承担较大的风险;激励对象是以约定价格买进股票,以市场价卖出,是分享资本。在这种模式中,激励对象只需付出数额较小的约定购买价就可以获得这种权利。
定向购股权方案考虑到在国资委的政策框架内进行:国资委限制除了年薪制外不能从企业获得货币性收入,该方案实际上授予的是一种需要购买的权利,而非收入。国资委禁止上级领导分享下属企业的利润,该方案是让激励对象有偿受让集团持有的股份,而非下属企业的收入;国资委对企业的考核主要是以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为指标,定向购股权方案是基于企业业绩指标的完成之上的,实现了和国资委考核体系的无缝对接。
巧解融资难题
在定向购股权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需要个人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这个过程必然涉及到购股资金来源问题。一般来说,高管层受让公司股份的支出,大约在数十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现阶段,国企高管购股资金的不足,已经极大影响了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在实践和研究中,新华信认为有四种方式可以较为合法地获得购股资金。
1.以自有资金购买。激励对象个人支付购股资金的方式不会受到任何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实施起来简单直接。但是,国有企业高管层的个人收入并不很高,而购买股份所需资金相对庞大。一般来说,激励对象个人很难拿出如此之多的购股资金。
2.按照国家规定,从企业应发未发工资和公益金项下借款。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包括“应发未发工资和公益金”一项。此款项在不同企业的数额不同,用处也不尽相同。如果企业支持,激励对象可以从这笔资金中借款,用于购买企业股份。由于这笔款项属于企业内部款项,因此借贷比较方便,没有利息或者利息较少。但是,有些企业缺少这一款项,激励对象无法获得如此便捷的资金。
3.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代管股票,让信托公司作为主体进行金融信贷。近年来,信托公司在国内的发展日益壮大,其业务涵盖的范围也比较广泛,通过信托公司提供金融信贷,在操作上比较规范、透明。但是,信托公司的贷款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以三年为限;信贷的利息也相对较高。激励对象能否在短期内偿还利息并且获得充足的奖励,仍有较大问题。
4.MBO基金可将手中资金作为信托资产,由信托公司借贷给管理层。国内MBO基金的通常做法是:提供资金给管理层收购部分股权,同时MBO基金也购买一部分股权进行战略投资,并与管理层签署一定期限的还款计划,管理层以每年的分红所得偿还。由于考虑到贷款的风险性,管理层一般要把获得的公司股权质押给MBO基金公司。但是,目前我国MBO基金的运作大多活跃在灰色地带,在企业推广并不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