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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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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的特征

网络金融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虚拟货币;货币属性;金融系统风险

一、 引言

目前学术界关于网络虚拟货币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主要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货币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因为它能够发挥现实流通中货币的作用(付竹,2007);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提货凭证”功能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职能,对金融体系不会产生影响(帅青红,2007)。鉴于学术界目前的争论,本文从货币职能出发,分析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以及对电子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比较,探讨网络虚拟货币对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冲击。

二、 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

1. 从货币职能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具备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当前的世界货币体系为牙买加体系,在该体系下,纸币已经与黄金脱钩,它仅仅是实体货币的符号,国家的信誉保证使其执行货币的全部职能,而本身不具有实体价值。网络货币显然不能符合作为货币的所有条件,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

从价值尺度职能看,网络虚拟货币不能够履行价值尺度的职能。网络虚拟货币与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并非是直接对价的关系,而是分别对商品和网络虚拟货币二次定价的一次体现,它是通过商品价值与网络虚拟货币在量上挂钩实现的,即“商品价值——货币”、“网络虚拟货币——货币”这样的两个等价关系。因此表面上看,网络虚拟货币可以以一定比例兑换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但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仍然是货币。

从流通手段看,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货币作为流通手段主要体现其在商品和服务交换中发挥中间媒介的作用,它在交易中应具有普遍接受性。然而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特质性,表现为在网路运营商之间形成比较庞大的网络商业联盟的成本较高,共同使用同一种虚拟货币的难度很高,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网络虚拟货币流通的范围。而且,网络虚拟货币与商品之间的单向流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职能,即网络虚拟货币只限于直接购买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已购买的虚拟商品反过来,不能够通过官方的平台再“卖出”,交换网络虚拟货币。以腾讯网中的“q币”为例,在其网站里,“q币”只能在网站内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没有有效的平台将商品“卖出”以换回“q币”。

从支付手段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只具备部分支付手段职能。支付手段职能是随着商品赊账买卖的产生而出现的,货币被用来支付债务以及利息等。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限制,网络运营商之间无法形成共同使用同一种虚拟货币的货币联盟,因此既无法用其购买非发行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也无法被用来支付和偿还债务。

从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角度来看,目前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缺乏一定的信用支持,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没有对虚拟货币的定价或运营商倒闭后的清偿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不具备稳定性,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并不具备贮藏手段职能。此外,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和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是对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它不具备世界货币的职能。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货币仅仅能够履行部分货币职能,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具备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2. 电子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性质差异。

(1)发行主体与信用。网络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在其发行上具有一个共性,即都需要通过支付相当数量的法币。对于网络虚拟货币来讲,虚拟货币需求者必须向发行商支付符合比例要求的实物货币,以获得充值型虚拟货币;相似的,电子货币需求者也必须向发行机构交付纸币,以获得等量的电子货币。但从发行性质和信用的角度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

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普

企业或者公用事业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发行商销售非金融商品和服务。网络虚拟货币能够给网站注册用户之间进行虚拟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媒介。例如,腾讯公司发行q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其提供的qq附加服务。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过程在本质上是用户对发行商的产品预付费用,是发行商对虚拟货币购买者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发行是在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或银监会)的监控之下。电子货币的发行目的是为了降低货币流通的交易成本。除了为与发行者有协议的商家提供购买各种实物商品与服务之外,电子货币能够为普遍商品交易提供更为方便的交易媒介。电子货币发行的信用保证是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和存款准备金,因此它提供的是一种银行信用。

(2)借币收费过程。借币收费过程指的是网络虚拟货币有条件的兑换实物货币,它是从q币购买非腾讯商品的过程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借币过程中的网络虚拟货币是以一种单向结算工具存在的,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职能。我们以网络企业如何借用q币来实现自身商品销售为例来具体描述借币收费过程,非腾讯公司与腾讯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其商品在获得q币支付后,可以将其收取的q币向腾讯公司换取人民币,或者将其收取的q币卖给qq用户,以获得人民币,进而获得真正的利润。相比较之下,电子货币与实物货币之间的兑换是无条件的,不存在所谓借币收费的过程,它实质上是纸币代用物。

三、 网络虚拟货币运行对金融体系产生潜在风险

网络虚拟货币具备两种属性,即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其中,商品属性使其本质属性,货币属性为衍生属性。目前,相对于商品属性来讲,尽管网络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不显著,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货币职能,表面上看不会给金融体系造成脆弱性。但伴随着网络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不断强化,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管理层的渐次认同而逐步扩大,大额储值的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不断延伸,难免会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1. 网络虚拟货币对银行业的潜在风险。在网络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实现兑换的情况下,在网络虚拟货币支付领域内可能会使商业银行面临“支付脱媒”的窘境。商业银行的核心职能之一是给经济体系提供支付服务,这种支付服务应覆盖各个经济各个领域。但如果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在该领域内完成的各类支付完全由网络虚拟货币完成而非法币,同时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则商业银行在该领域的支付服务就会在相当程度上被“挤出”,形成商业银行“支付脱媒”的现象。此外,网络虚拟货币的微支付功能的实现,使得商业银行支付服务边界收缩,分散了市场利益,支付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新调整,使银行业在支付领域的垄断地位下降。

2. 网络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流通的冲击风险。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对现实的货币发行和流通体系的风险冲击有限,是因为其与现实中货币的兑换没有实现直接的双向流通通道,只是单向流通的。但事实上,事物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使得实物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之间已经实现了双向兑换。目前在我国出现了一种新兴的行业,以销售和兑换网络虚拟货币为主要业务,以的方式销售虚拟货币并在此过程中收取佣金。它作为中介方,使得人民币与网络虚拟货币的相互兑换,而且是以相当低的成本实现了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可兑换。例如,“云网”就是网络虚拟货币的兑换银行。

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可相互兑换的实现将会对显示的货币流通产生一定的冲击,对现实货币体系造成一定的系统风险。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有联系,可能会出现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投机行为,并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冲击现实正常的金融秩序。如果网络虚拟货币的供给方出现资金短缺,网络虚拟货币的需求方便会大量囤积虚拟货币,以谋取获得未来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人民币和网络虚拟货币价值大幅波动的情形,紊乱金融秩序。此外,网络虚拟货币的出现会给洗钱提供渠道,黑钱可以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的买卖实现合法化,破坏货币流通秩序。

3. 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风险。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会干扰流通中的货币供给量,使狭义货币供给量m1失真。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与流通中的实物货币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网络虚拟货币的发

行及其特有的货币创造乘数将造成流通中需要的通货量减少,使其不能真实的反应流通领域的货币需求,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效果。此外,铸币税的竞争将会造成网络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兑换比较失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权。与中央银行发行法币相似,网络企业在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过程中,由于购买者从购买到赎回虚拟货币的时间不一致,使得虚拟货币的供给者在这段时间内获得无息贷款即网络虚拟货币的铸币税,这时会涌现大量网络企业主体为了攫取网络虚拟货币铸币税而发行虚拟货币,使得虚拟货币的发行量激增,而干扰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标准,影响其与人民币兑换比价。

四、 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1. 加强网络虚拟货币监管,强化央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不但可以发行虚拟货币,而且获得铸币税收益。对于网络虚拟货币可能冲击基础货币,挑战央行货币发行垄断权,央行应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的监管,通过建立监管平台,严格监控流通中的虚拟货币数量,同时对从事网络虚拟货币兑换的网站和企业进行监管,以控制虚拟货币兑换真实货币的途径。此外,央行应回收网络虚拟货币铸币税收益,具有铸币税收益的虚拟货币应由央行发行,而那些没有铸币税收益的局限于虚拟网络世界的虚拟货币,其发行权可以下放给私人机构。

2. 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范围和兑换。在我国,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税收征管、货币流量监控、法律监督缺乏系统严格的管制,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和人民币之间实现双向兑换,由于技术和政策的漏洞会产生网络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泛滥以及洗钱行为。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需要以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发行和兑换为最重要的检测方面,通过公布各虚拟货币发行量实时报告,公布各个发行公司信用等级认证结果,限制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量。同时,在央行的监控下通过披露发行公司信息,实现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有效控制,防止通货膨胀。

3. 商业银行应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为了防范网络虚拟货币对商业银行可能产生的“支付脱媒”以及垄断地位下降的风险,商业行应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加大技术创新,开发适宜的小额低收费微支付产品。在现有电子货币支付服务的基础上,加强与第三方,尤其是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方合作。同时提高技术,将支付服务向虚拟网络市场渗透,提高在社会各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提高商业银行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1. 包春静.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成因及对银行业的潜在影响.上海金融,2009,(12).

2. 阳,郭三野,刘吕科.我国银行小企业信贷模式与风险管理研究——基于银行问卷调研的分析.金融研究,2009,(5).

3. 付竹.以q币为视角探析虚拟币对现行货币体系的影响.金融经济,2007,(4).

4. 蒋少华.网络虚拟货币风险管理研究.北方经济,2009,(11).

5. 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国际金融研究,2009,(8).

6. 帅青红.q币、u币、popo币与电子货币.电子商务,2007,(1).

网络金融的特征范文第2篇

作者简介:巴曙松(1969-),男,湖北武汉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主要从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与金融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研究。E-mail:

左 伟(1987-),男,云南大理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研究。E-mail:

朱元倩(1984-),女,安徽六安人,中国银监会博士后,主要从事风险管理与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研究。E-mail: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目前利用金融网络解决金融传染问题的相关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笔者在简单回顾了金融网络的结构特征、描述性指标及几大典型结构之后,从微观角度分析了最优金融网络所具有的一些共同特征,从宏观角度分析了现实金融网络的拓扑结构,研究了网络结构在金融传染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并基于此从金融网络的角度提出了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相关措施,为预防危机的传染提供了政策参考。

关键词:金融网络;金融传染; 微观最优结构特征; 宏观拓扑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2-0003-09

随着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许多金融机构通过相互持有资产、资产价值相互关联等关系连接在一起,构成了大大小小的金融网络。许多经济金融学家开始利用生态系统、物理系统和社交系统等领域发展成熟的网络理论知识以及数学、工程学等研究工具,通过金融网络研究金融学和经济学中的一系列问题。其中研究较多的是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导致的多米诺骨牌传染效应。早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就有学者开始利用金融网络研究危机的传导机制。而随着网络理论、网络动态学以及图论等知识在其他领域的不断发展完善,人们有了更加多样化和深入化的工具对金融网络进行分析和学习。而近年来,CDS、CDO等许多金融衍生工具的引入使得整个金融系统变得更为复杂,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也加剧了金融传染的发生;再加上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后续的欧债危机的陆续爆发,人们对于金融传染的危害性、研究金融网络的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金融网络的研究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近年来,利用网络研究金融传染的路径主要包括如下两种:一是微观层面的路径,利用风险管理、复杂网络和网络动态学等领域的理论知识,结合金融传染的发生机制、市场参与者的决策行为等,得出最优的金融网络应具有哪些重要微观特征,从而为金融体系及其结构的顶层设计给出设计蓝图;二是宏观层面的路径,研究金融网络的宏观拓扑结构,结合图论知识判断其属于哪一类网络宏观结构,在传染过程中起到怎么样的作用,从而对当前金融体系中的风险传染路径及其影响进行预测和估计。除了运用网络研究金融市场的传染问题之外,还有学者利用网络研究资产组合以提取相关性等重要信息,或者利用网络解决与之相关的一些难题,如最优化问题、动态均衡理论等。本文将对运用金融网络度量金融传染,并基于金融网络的相关理论解决金融稳定的研究进行回顾,从金融网络的角度给出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建议。

一、金融网络的概念及相关指标

所谓复杂网络,是指将一个系统内部的各个元素作为节点,节点之间通过边、并在一定的规则之下连接在一起所形成的网络。在现代金融系统中,银行以及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作为节点,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信用拆借、资产负债等关系作为边而相互连接所形成的价值网络,就叫做金融网络。与传统网络相类似,金融网络主要由节点和边构成。所不同的是,一方面,金融网络节点数通常很多,往往构成较为复杂的网络关系图;而另一方面,每条边度量的是两个相连节点之间的资产负债关系,边有时还具有方向性,一条从起始节点指向终了节点的带有箭头的边,通常意味着起始节点对终了节点存在负债关系。

1. 金融网络的结构特征

金融网络的结构特征,主要反映了网络中各节点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节点在网络中的位置关系。金融网络的结构特征通常有群体结构(Community Structure)和层次结构(Hierarchy Structure)两种。群体结构是指由于各个节点连接的紧密程度不同,在金融网络中往往会形成几个不同的群体,群体内部的连接较为密集,而群体相互间的连接则相对要稀疏得多。类似现实的人际关系中,人们按照兴趣、职业和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群体。而层次结构则是指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规模大小、信用拆借能力等不尽相同,因此在金融市场中所处地位不同,并呈现分层的结构特征。

2. 刻画金融网络的三大指标

用来刻画金融网络特征的描述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平均最短路径长度、聚类系数和节点的度。其中平均最短路径长度刻画了金融网络节点相互连接的紧密程度,平均最短路径长度越小,则节点之间连接紧密程度越高。两个节点间的最短路径,是指将这两个节点相连接的各条路径中,包含边数最小的那条路径。假设金融网络中有两个节点i、j(i、j=1,2…n;其中n为网络中的节点总数),则这两个节点之间的距离dij为连接这两个节点的最短路径所包含的边的数目。而金融网络的平均最短路径长度L则定义为网络中任意两个节点之间距离的平均值,假设该银行网络中有n个节点,我们有:

L=112n(n+1)∑i≥jdij

聚类系数刻画了金融网络的结构特征,聚类系数越大,则金融网络越倾向于群体结构特征,层次结构越不明显。聚类系数可分为节点的聚类系数以及网络的聚类系数。假设金融网络中的一个节点i有ki条边和其他节点相连,在这ki个节点之间最多可能有[ki(ki-1)/2]条边相互连接,我们定义节点i的聚类系数Ci为这ki个节点之间实际存在的边数Ei和最多可能边数[ki(ki-1)/2]之比,即:

Ci=2Eki(ki-1)

对所有节点i的聚类系数Ci取均值即可得到整个金融网络的聚类系数C。

节点的度刻画的是该节点的重要性,一个节点的度越大,就意味着该节点与其他节点的连接越多,该节点越重要。与某个节点i相连接的其他节点的数目称为节点i的度ki,金融网络中所有节点的度的平均值被称为金融网络的平均度。而节点的度分布P(k)(k取自然数)则是指金融网络中度为k的节点占所有节点数的比例,即随机选取一个节点,该节点的度为k的概率。

3. 金融网络的宏观拓扑结构

在现代图论理论中,网络的宏观拓扑结构通常包括如下四种:规则网络、随机网络、小世界网络以及无标度(Scale-Free)网络。其中规则网络和随机网络是两种网络理论研究中较为极端的特例,而现实的金融网络多具有小世界网络和无标度网络的特征。金融网络结构比较如图1所示。

图1 金融网络结构的比较

规则网络是学者们假设的最简单的网络模型,其每个节点都具有相同的度k。20世纪50年代末Erdos和Rényi提出的随机网络模型,其每个节点都以相同的连接概率p与其他节点连接。虽然规则网络和随机网络具有容易模拟并进行相关分析的特征,但其并不能很好地刻画现实世界的网络结构。实证结果表明,大多数的真实网络具有较小的平均最短路径长度和较大的聚类系数,据此Watts和Strogatz于1998年提出了小世界网络模型[1]。

小世界网络模型介于规则网络和随机网络之间,通过将规则网络中的每条边以一个给定的概率p连接到一个新节点上构造而成,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同时具有较小的平均最短路径长度和较大的聚类系数。尽管小世界网络能很好地刻画真实网络的平均最短路径长度及聚类系数的特点,但是其节点的度分布仍然服从泊松分布。实证结果表明,大多数真实网络的节点度分布用幂律分布进行描述更为准确。Barabási和Albert把这种度分布服从幂律分布的复杂网络称为无标度网络,并提出了著名的BA模型以解释无标度网络的形成机制[2]。

四类网络模型的三大指标具有不同的特点,其中小世界网络的随机性介于规则网络和随机网络之间,但具有聚类系数较大、路径较小的特点,这些不同的结构特征也决定了它们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完全不同的传染路径。从表1可以看出,在现实金融网络通常表现出的小世界网络中,危机传染的速度远比随机网络更快,而在无标度网络中,其中中心节点(在金融网络中通常体现为大而不倒机构)对于金融网络的风险传染更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表1金融网络结构的指标及传染性比较

二、金融传染的概念及其度量

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和金融体系的愈加复杂,金融传染的危害性也日益增加。与此同时,网络理论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其在生态学、物理学和社会学中的应用也日趋成熟。因此,经济学家借鉴了网络理论在其他领域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希望运用金融网络研究如何防止金融传染的发生。金融危机的传染机制决定了危机爆发时其在金融体系间的传导方式和速度,不同构造的金融网络在传导危机时所起的作用也会不一样。一般以资产损失大小作为衡量金融传染的危害程度的标准。

1. 金融传染的发生机制

目前的研究文献,主要从金融机构间的直接传染与间接传染这两种作用机制入手进行阐述。金融机构间的直接传染,主要是指一旦某个金融机构破产,与该金融机构存在直接连接关系的其他金融机构将遭遇债务违约损失,从而导致破产危机的进一步蔓延。而间接传染则包括除了直接传染之外的其他传染机制,主要由于市场信心的缺失和资产价格的螺旋下降等因素造成的。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支付系统以及各种各样的头寸(例如直接贷款、衍生产品和回购协议等)构成直接连接。较常见的直接传染机制由Kiyotaki和Moore提出,他们认为,一旦某个金融机构违约或延期支付债务,由此产生的损失超过一定限额时就会导致其债权机构破产,类似的破产一旦蔓延有可能最终引发系统性崩溃[3]。在直接传染的度量中,金融网络的结构特征至关重要,聚类系数较大、平均路径较短的网络往往产生的直接传染更迅速,关联性更强。

间接传染的形成机制则更复杂,早期的研究主要考虑投资者的恐慌情绪的蔓延。Diamond和Dybvig提出,当某个银行遭到存款者的挤兑而破产时,恐慌的情绪很可能使得挤兑蔓延到整个银行系统,从而使那些本来具有偿付能力的银行也出现破产[4]。

而近些年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传染对于资产价格的影响。Giesecke和Weber认为,由于各个金融机构面对共同的基本面因素(如资产的价格,产品供给与需求等),因此,如果破产的金融机构规模大到足以影响资产价格以及产品供求关系等因素时,这些因素的恶化将会使得其他机构的资产价值下降,从而使得传染蔓延[5]。Kodres和Pritsker则从投资者的角度考虑传染对资产的贬值作用。他们提出了“跨市场的投资再平衡效应”,这种效应是指一旦某个市场受到外部冲击,投资者会最优化地调整他在其他市场上的投资组合[6]。Kodres和Pritsker认为,投资者在调整投资组合的同时会把冲击转移到其他市场上,造成其他市场的资产价值下降,从而使得危机蔓延。他们发现,该种传染主要取决于市场对于资产价格的敏感程度,以及在各个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2.金融传染导致的资产损失

通常认为,金融传染是发生的概率较小、但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的事件。在衡量金融传染所带来的资产损失的研究中,部分学者对损失函数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希望能更精确地估计损失大小;也有部分学者通过实证分析直接估算传染所造成的具体损失大小。

Elsinger等主要研究了损失函数的统计特征,通过对奥地利银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发现,该体系传染的概率较小但影响较大,只有6%的破产事件是由于传染效应造成的,因此损失函数的一个重要的统计特征是它服从薄尾分布[7]。而它的另一个统计特征则是服从正态分布,研究发现,经济基本因素的波动大小决定了损失的均值,波动越大则损失越大;而公司之间连接的紧密程度决定了损失在均值附近的波动程度,连接越紧则损失波动越大[5]。在Elsinger和Giesecke的研究基础上,Eisenberg和Noe给出了一种能够衡量金融传染损失大小的算法,该算法给出了某个给定金融机构对于其他机构的风险暴露,一旦该金融机构出现违约,我们可以通过该算法得到其他机构遭受的损失[8]。

估计金融传染所造成的损失还有其他一些途径。Upper和Worms运用最大熵方法得到了非常细化的估测数据并实证分析了德国银行系统,发现单一银行的破产最高能造成银行系统总资产15%的损失[9]。也有学者对这一损失程度提出异议,Angelini等并没有利用最大熵方法进行数据估计,而是模拟一家银行破产时对整个系统带来的冲击。他们对意大利银行间市场网络的实证分析发现:由于金融传染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只有每日货币流动量的3%。这个结果显示传染的影响偏小,Angelini等认为这是由于意大利银行系统的资金流动量较小以及银行网络的结构性差异所造成的[10]。

事实上,对于金融危机的预测离不开金融传染及其导致资产损失的估计,然而无论是上述何种研究都离不开对金融网络的构建和金融传染的假设与模拟。因此,对于金融网络结构的认识和传染性的度量就显得异常重要。

三、金融网络的最优微观特征

目前,学者们在对金融网络的研究中,一方面从理论入手,研究什么样的微观特征的金融网络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从实际入手,研究现实中的金融网络具有什么样的微观特征和宏观结构,从而结合理论研究的成果对现实金融网络的稳定性实现判断。

关于金融网络最优微观结构的研究,主要是运用风险管理、复杂网络和网络动态学等领域的知识,并结合金融传染发生的机制、市场参与者的博弈决策行为等,定性或者定量地得出最优的金融网络应具有哪些重要的微观特征。该领域的早期研究主要考虑的是外部冲击的发生机制,并且研究主体多为银行系统;而随着复杂网络理论知识在统计物理学、生态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应用的日趋成熟,许多学者开始借助于复杂网络来研究,研究主体也逐渐扩大到其他金融系统。近年来,对于金融网络的研究热情逐渐高涨,网络动态学、统计学等作为研究工具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最优金融网络的微观结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到了相同或相似的研究成果。

1. 基于外部冲击发生机制的研究方法

由于外部冲击主要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连接而传导风险,因此,基于外部冲击的发生机制进行的研究多关注的是银行系统内各银行间的连接方式以及连接的紧密程度。Allen和Gale于2000年发表的文章是该方面研究的基石。他们基于Diamond和Dybvig所建立的D-D模型[4],假设(完全信息条件下)流动性冲击来自存款者取款时间的不确定性,通过一个包括四个银行的模型证明了传染的蔓延主要取决于银行间的连接类型。当网络是完全连接的(如图2所示),即每个银行都与其他银行连接在一起,使得某个银行的负债几乎完全均匀地分布在其他银行时,冲击的效果会被很好的淡化。然而,当网络是不完全连接的(如图3所示),即每个银行只和一部分银行有负债关系,系统会变得较脆弱[11]。从图2可见,Allen和Gale提出的“完全连接”的网络正是拥有四个节点的规则网络。

图2完全连接的网络 图3不完全连接的网络

完全连接网络的提出,很好地解决了“怎样的连接方式最优”这个问题;而“怎样的连接紧密程度最优”,则由Freixas等率先给出答案,他们的研究同样基于外部冲击的发生机制。

Freixas等的研究模型与Allen和Gale相似,但是他们假设流动性冲击并不来自于存款者取款时间的不确定性,而是来自于存款者取款地点的不确定性。他们认为高度连接的银行间市场,虽然降低了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成本, 但同时也产生了低效率和不稳定性:虽然银行间市场提供的流动性保险可以帮助银行抵消债务,但是这种系统稳定性是以这个资不抵债的银行继续运营为代价,这破坏了市场法则,最终系统很有可能因承受了过多的不良债务而崩溃[12]。因此,过高的连接程度损害了系统的稳定性,最优金融网络需要适当偏大的最短路径长度。

同样是在D-D模型的基础上,Brusco和Castiglionesi建立一个包括四个银行的模型,他们的研究支持了Freixas等的结论:银行间更紧密的连接会增加传染的风险,这是因为银行间互助系统所提供的后盾支持可能会使得某些银行做出更鲁莽的投资,从而增大系统风险;并且,如果连接过于紧密的话,某家银行的破产会导致传染的范围变广[13]。

2. 基于复杂网络的研究方法

复杂网络理论在2000年左右逐渐成熟,其应用领域也从物理学、信息学逐渐扩大到生态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通过复杂网络理论对金融网络结构进行分析,尽管不能做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动态分析,但是它可以反映出金融网络的构建过程,并能与现实世界的网络相匹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该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是Gai和Kapadia于2010年所做出的研究工作。

Gai和Kapadia[14]借鉴Strogatz以及Newman研究复杂网络的数学方法,通过模拟金融网络的形成过程而建立了一个能分析传染效应、并适用于现实世界中不同类型金融网络的模型。他们的分析结果与Brusco和Castiglionesi以及Freixas等得出的结果一样,即最短路径长度应适当偏长。他们认为,连接程度和风险分担程度越高,传染的概率越低;但一旦发生传染,影响范围将更广,从而极大地损害系统稳定性。在设计最优网络结构时,对连接程度和风险分担程度的选择,实质上是对传染概率及影响范围的一个权衡取舍。

3. 基于网络动态学的研究方法

网络动态学,主要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决策心理并建立动态模型,研究由于时间、空间及环境等动态变化所造成的行为人的决策变化及网络结构的演变过程。复杂网络理论的研究缺陷主要在于无法模拟出金融网络的动态变化,而面对复杂的金融市场变化,金融机构的动态决策行为对于金融传染过程显然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一些学者开始运用网络动态学的研究成果,对金融机构的这些动态变化加以研究,并用图像表示出外部冲击以及传染蔓延的动态过程,通过分析复杂的决策行为来了解网络的形成机制和过程,从而设计出最优网络结构。

Goyal和Vega-Redondo是较早运用网络动态学对金融网络进行研究的学者[15]。他们在2004年发表的文章支持了Allen和Gale以及Freixas等的研究结论。他们认为,两方建立债务关系的过程就是一个博弈以达到最优均衡的过程,而整个关系网络的建立正是许多债务关系的动态建立过程;两方建立债务关系,就是在风险及收益之间选取一个最优纳什均衡点的动态博弈。根据这个网络构建模型,Goyal和Vega-Redondo在考察了不同的连接方式、连接费用以及不同的相互作用模式对风险传染起到的作用之后,得出结论:“完全连接”模式(即规则网络)与较长的最小路径长度可以有效地减小金融风险的传染。

4.基于运筹法的最优微观结构判断

定量分析的研究目前相对偏少,研究方法也多为运用运筹学方法解决最优化问题,Leitner在2005年给出的“每个小群体的最优节点数量”在这方面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Leitner建立了一个不仅能相互传染、也能相互救助的金融网络,流动性较好的银行会因为担心受到传染而救助流动性不足的银行。该模型说明银行间的相互连接对于减少破产危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允许银行间相互救助;然而整个网络也可能因为过度连接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当流动性限制在一小部分银行中时)出现传染蔓延并最终崩溃。基于对网络连接带来的好处(允许银行相互救助)以及坏处(危机可能蔓延)的取舍,Leitner运用运筹学知识,通过求解一个带有约束的规划问题给出了最优金融网络的规模——每个小群体内的最优节点数量为5[16]。

5. 其他研究方法

还有学者通过统计学和传染病学等其他理论工具,对金融网络的最优微观特征的研究做出了贡献。Gai等利用传染病学以及统计物理学的知识,与其他学者再次对金融网络的最优微观特征问题进行了研究。在仍然坚持“最优网络结构具有适当偏长的最小路径长度特征”的同时,Gai等又得出了“复杂度较低也是最优网络结构的重要特点”的结论[17]。Iori等利用统计学方法研究单个银行的风险与整个银行间市场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发现,较低的聚类系数可以有效提升金融网络的稳定性[18]。这与Simon在1962年所著的“The Architecture of Complexity”中的观点相吻合:在复杂系统中,只有最简单的层次结构才是最优的。Iori认为,银行间拆借虽然降低了单个银行的破产概率,但也增加了整个系统崩溃的机会。当银行间网络的聚类系数较高,即系统内的银行都是同种类型时,系统崩溃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当聚类系数较低,即银行的类型不相同时,崩溃发生的可能性就会降低。较低的聚类系数可以有效提升金融网络的稳定性[18]。也有学者把金融网络与其他网络系统(如生态网络系统)进行类比。Haldane和May所做的这方面研究支持了Gai等的关于“最优网络结构的复杂度较低”的结论。在经过对生态系统的食物链以及金融网络的对比分析之后,他们认为金融系统和生态系统一样,复杂程度越高,整个网络的稳定性就越差[19]。

尽管所用的研究方法各不相同,但是目前所得到的关于最优金融网络的微观特征的结论非常相似。总的来说,具有“完全连接”、较低的复杂程度、适当偏长的平均最短路径长度以及较小的聚类系数是最优网络结构的几个主要特征。Nier等对金融网络的特征做了较为完整的界定。他们利用网络理论知识,认为银行体系网络结构的关键参数一共有四个:银行的资本化水平,网络的连接程度,银行间的借贷规模,银行系统的集中程度。他们通过建立银行网络系统并加以模拟的方法得出结论:资本化水平越高、借贷规模越低、集中程度越低,则银行系统的稳定性越高;而连接程度则与稳定性呈非线性关系,当连接程度超过阈值之后,连接程度越高,稳定性越低[20]。

四、金融网络的最优宏观结构

基于描述金融网络的三大基本指标,上文总结了前人对于较为稳定的金融网络应该具有的指标特征。基于这些基本的指标,整个金融网络将会呈现一定的宏观结构,如前文指出的小世界网络和无标度网络。这些基于多个基本指标共同呈现出的复杂的拓扑结构,构建出了金融网络的整个宏观拓扑结构,结合图论知识不仅能判断某一现实生活中的网络属于哪一类网络宏观结构,同时能够对其在传染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做出一定的判断。

Watts和Strogatz与Barabási和Albert相继于1998、1999年提出了“小世界网络”模型以及“无标度网络”模型,这标志着复杂网络理论的逐渐成熟。许多学者开始以这两个模型为衡量标准,通过实证结合统计分析等方法来研究现实中的金融网络所具有的宏观结构特征,并结合复杂网络理论探讨如何设计宏观网络结构才能更有效地防止金融传染。目前大多数研究都表明,金融网络兼具小世界网络以及无标度网络的某些特征,这些特征显著地影响着危机的传染过程。

金融网络最典型的宏观拓扑结构特征之一,就是平均最短路径长度较短,这正是小世界网络所独有的典型特征,这已经被包括Soramaki等和Boss等许多学者所证实。Soramaki等利用复杂网络方法分析了美国商业银行的银行间支付系统网络的拓扑结构以及与网络稳定性相关的性质,发现该银行间网络具有较小的平均路径长度[21]。Boss 等对奥地利银行间市场进行实证研究后也认为,奥地利银行间网络的平均路径长度较小。Boss等还得出了另外一个结论:银行间网络的聚类系数较小。他们认为,因为银行之间保持连接需要一定的费用,所以当两个较小的银行都与一家较大的银行存在价值关系时,这两家小银行之间没有互相连接的动力[22]。

金融网络还体现了无标度网络的两个重要特征:节点度分布服从幂律分布以及中心节点的存在。Soramaki等的研究证实,美国商业银行的银行间支付网络的节点度分布服从幂律分布,同时该银行间网络还包括一些节点度数很高的“中心型”(Hub)银行[21]。Iori等则运用复杂网络的统计分析方法,对意大利银行的隔夜拆借市场的网络结构进行了分析,发现节点的度分布服从一个比随机网络更为厚尾的分布[18]。这也意味着,存在数量很少的几家较大的银行,与非常多的小额贷款者保持债务关系,这些规模较大、节点度较高的银行就是典型的中心节点。更进一步地,Boss等不仅证明了奥地利银行间的节点度分布服从幂律分布,他们还精确地计算出该银行间网络分段服从的幂指数分别为0.62和2.01[22]。

金融网络的这些宏观特征对于分析金融系统的传染性是非常重要的。Albert等在2000年的研究表明,当中心节点受到冲击时,无标度网络将会变得特别脆弱,且很容易造成传染蔓延。尽管小世界网络在单个小型金融机构破产时有很强的稳定性,但是,一旦少数节点度数较高,也就是负债规模较大的(中心节点)银行破产时,银行系统受到的冲击将会很大。

金融系统的这种风险特点也与损失函数服从薄尾分布的特性相吻合,当发生危机的是一般的小型金融机构时,金融系统拥有较强的自我修复能力;但是一旦关键的大型金融机构(中心节点)发生流动性危机时,金融系统将会变得非常脆弱,从而极有可能造成金融传染的蔓延以及严重的资产损失。

五、金融网络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金融网络中存在数量众多的节点以及纷繁复杂的连接关系,这使得要构造一个完整的金融网络就需要大量的数据,然而,金融机构之间较为可靠的借贷关系数据是很难获得的。目前应对这个难题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只研究信息完全的那一部分金融网络。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以偏概全”,把局部网络所具有的特征当做整个金融网络的特征。例如,Furfine只采用联邦储备市场的数据(该市场仅占整个银行间市场的10%—20%),造成最后所得结果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存在差异,低估了金融传染的危害性[23]。二是用某些合理的假设和方法去估计数据。目前大部分文献使用最大熵估计方法,但最大熵估计方法的缺陷主要在于,在满足特定的约束之下它假设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是均匀分布的,这显然与事实不太相符。Mistrulli分别用最大熵方法和基于完全数据的方法对同一市场做了分析,研究发现,最大熵估计方法可能会高估传染的扩散范围,从而造成对传染损失的错误估计[24]。这两位学者的研究表明,两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能将这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或者运用创新的研究工具解决金融网络数据获取难题,我们将能构造更为真实、更为完善的金融网络。

另一个难题则是如何将宏微观的研究方法相结合。微观方法能清晰直观地解释网络的连接方式以及传染的传导过程,但是其对于网络宏观结构的假设过于简单,也无法在整体上把握金融传染特征;而宏观方法虽然能较好地解释金融网络的拓扑性质,但很难对金融机构的决策行为做出分析,也很难把握金融网络的动态变化。

若能将宏微观分析方法相结合,则可以对金融网络的形成过程、传染特点等都得到更为清晰、更为全面的认识。Schweitzer等认为,这需要从五个方面做出更大的突破:大数据量的分析,即分析金融网络中每一节点的动态发展过程,这对编程计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把研究扩展到更广的时间和空间上,动态分析整个冲击以及传染过程在时间、空间上的变化,即我们需要进一步发展网络动态学;更精确地界定网络结构,并引入一些全新的概念,例如描述性指标的复合指标(如网络的k-核结构、支配力等),还有银行网络的Motif结构等,以使得对金融网络的描述更加细致;修改某些外生假定以得到更加贴近现实的模型,例如取消对资金流动范围的限制并允许金融传染在全球范围内发生;借助于系统工程学的稳定性研究,通过建立反馈机制考察金融网络的稳定性[25]。

综上,从金融网络的宏微观结构特征来看,最优金融网络具有完全连接、较低的复杂程度、适当偏长的最小路径长度以及较小的聚类系数等几个主要的微观特征。而现实中的金融网络通常具有小世界网络以及无标度网络的典型特点。要想防止金融传染,我们应该设计一个具有“完全连接”、较低的复杂程度、适当偏长的平均最短路径长度以及较小的聚类系数等微观特征的金融网络,同时必须提高对金融网络中中心节点的监测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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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fluence of Financial Networks and Contagion on Financial Stability

BA Shu-song1,2,ZUO Wei1,ZHU Yuan-qian3

(1.Management School,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Hefei 230023,China;

2.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the State Council,Beijing 100010,China;

3.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Beijing 100140,China)

网络金融的特征范文第3篇

互联网金融是伴同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生的,依靠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3方支付、P二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兴业态在短时代内开辟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含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以及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3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二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和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3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美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及挪动终端对于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3方平台。依据艾瑞咨询的统计,二0一五年第1季度我国第3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范围到达了二四三0八.八亿元,比二0一四年同期增长了二九.八%。[一]P二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依据谢平的定义,P二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含信息沟通、信誉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二]P二P平台最近几年来发展异样迅猛。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二0一五年六月底,P二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二0二八家,比二0一四年底新增了二八.七六%。二0一五年上半年P二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到达了三00六.一九亿元。[三]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应用其互联网门户以及挪动终端,将对于第3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到达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二0一五年二季度末,余额宝范围为六一三三.八一亿元。[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同享性、普惠性以及风险性。[五]互联网金融主要应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泉或者虚拟货泉,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本钱。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力。资源同享性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信息不对于称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存在必定的金融排挤行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于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同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括信誉风险、操风格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征及来源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拥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誉风险、操风格险等,又拥有互联网金融特性抉择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进程中,因为环境因素、轨制因素和其他因素致使的资金、财产、信用遭遇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五]一.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进程中发生的信誉风险、管理风险和操风格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因为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呈现问题未按请求履约而构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点以及失误致使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操风格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而引起的经营风险。操风格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轨制缺点或者人员素质不高,致使的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者是消费者失误而引起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者背反内节制度操作而致使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于称而引起的因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生以及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缺点不可防止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漏、程序设计漏洞,和软件设计缺点、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分散等均可能致使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三.法律以及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条例,也没有统1的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行动呈现问题时,没法可依、无据可循,这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况。目前,除了了第3方支付平台以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坎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添,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二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依据网贷之家的讲演显示:二0一五年上半年新增添的问题平台到达四一九家,是二0一四年同期的七.五倍。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拥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以及繁杂性。[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信誉网络联动,1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产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类传染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线,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乃至致使金融危机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抉择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以及分散也是在网长进行的,拥有虚拟以及隐秘性,增添了防范以及治理的难题。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于象、交易进程隐约,增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于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请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以及人为的操作不当均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一般为不容易觉察的,拥有超繁杂性的特征。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几近渗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介入的消费者范围也迅速膨胀。1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呈现问题,就可能致使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刻探究,有益于咱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第1,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早期阶段,已经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激励或者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树立。比如,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

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坎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于破产或者跑路的企业也没有适合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乱健康发展;因为没有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表露轨制及相干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于称,致使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誉风险时有产生,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情势不合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1站式服务方式,因此,除了了第3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1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况,没有外部束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以及收益的选择方面,更重视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添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3,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症结在于其对于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以及利用能力,而在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展开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含信息安全风险、操风格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另外,跟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以及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驾驭风险的能力。第4,我国的信誉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之1。传统金融机构节制信誉风险主要依赖的是典质、质押以及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多融资行动是树立在小额、信誉、扩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誉情况,从而终究致使金融风险的发生。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于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色以及来源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下列的治理对于策:[七]

(1)完美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干的法律法规,包含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动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以及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表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树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树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坎,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订统1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束缚与监管的外部束缚相互配合,到达防范以及治理风险的目的。二0一五年七月一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5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立异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终究实现规范发展仍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此外,值患上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自身拥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拥有必定的不肯定性。

(2)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条件以及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于硬件的建设以及保护、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也包含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走访、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美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2,我国要努力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因为技术引进带来的阴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3,在宏观层面上要树立起立异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订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3)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以及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完美的组织机构以及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1是监管机构应答互联网金融树立动态监控机制以及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树立风险分析模型以及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2是树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施展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切以及注重的问题,通过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按期向用户表露相干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匡助消费者维权。3是要施展舆论监督的作用。

网络金融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经济;网络外部性;普惠性;生态圈

一、引言

在网络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共同推动下,互联网已从信息单向传播的1.0时代,双向社交互动的2.0时代,逐步进入到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引领,与传统产业紧密结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3.0时代[1]。在这一时期,互联网作为生产工具,将在传统经济领域形成新型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产业发展路径,甚至导致竞争格局的嬗变[2]。具体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则是,自阿里巴巴2003年设立支付宝,引爆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后,互联网金融已扩展至理财、借贷、保险、众筹、消费金融等领域;全面涉足银行、证券、保险等主流金融业态;并通过金融科技的应用,逐步形成“互联网+科技+金融”的新金融形态,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运营模式;而在销售端,则逐步向信用评级、金融产品定价、风险控制、欺诈识别、投资决策、客户服务等金融业务的纵深渗透,全面推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同时,业界已认识到,随着经济活动及新一代富裕群体不断向网络空间迁移,金融活动互联网化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以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通过多种方式获得互联网银行、保险、支付、消费金融等主要金融牌照,并率先进行产业布局。而以中国平安、工商银行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将互联网金融作为重要的战略发展方向,通过自建平台、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从技术、商业、市场等多个方面,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因此,互联网空间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重要战场。传统金融机构正确认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演进关系,并在复杂的经营和技术环境下,将传统经济中的优势向网络经济迁移,成功完成互联网化转型,是建立面向未来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全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研究

(一)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及传统金融机构,将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依托互联网及互联网思维开展服务,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金融业务模式。在便利性、普惠性和收益性等方面为用户带来切实的利益[3]。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认为,它虽然没有改变金融及金融体系的本质功能,但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物理形态、资金周转速度和市场结构,提升了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在我国金融业的利率市场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金融业供给侧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4-5]。同时,它也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展业渠道、存贷体系、理财市场、支付方式等带来不小的冲击[6]。从长期来看,由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已不能满足新时期、新环境下经济发展的需求,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先进思维和技术的代表,将日益挤压传统金融业务的空间。因此,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变迁不可避免,当前传统金融机构应加速互联网化[7-8]。

(二)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路径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路径,我国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在交易架构上,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在增信、风控和合规性方面,着重建设互联网业务的交易架构,这是全面转型的重要条件[9]。二是在业务互联网化方面,可首先通过发展线上网点、成熟的金融业务,进而发展网络借贷和电子商务业务,逐步实现向互联网金融转型[8]。三是在提升经营效率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应充分吸收并借力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的发展成果,将其合理应用到客户拓展、服务效率与质量提升及新型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实现降本增效[10]。总体来看,产业界和学术界均已认可互联网金融在业务层面具有更高的效率,更广泛的覆盖范围,更优质的用户体验,更适应新经济的发展。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及传统金融的转型路径,现有的研究更多是从金融功能、机构和业务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的认识,主要聚焦在工具层面,较少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属性。仅仅简单地将互联网视为资源、生产工具或信息传输通道,将互联网与传统业务相结合,理解成原有信息系统的扩展,则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只会停留在互联网对生产效率、营销效率提升的层面,难以有效解释竞争格局的嬗变,导致对传统业务互联网转型的必要性和难度认识不够,不利于拓展传统业务转型发展的具体路径[2]。因此,本文引入网络经济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及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业务的发展策略。

三、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及对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

1.用户规模具有自我增强性

网络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具有网络效应,它表现为当某种商品或服务使用的用户增加时,其他用户获得的效用将增加。或者说某用户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效用依赖于该平台的用户规模。进一步研究发现,用户规模越大,网络效应就越明显;当用户数超过一定临界值时,网络效应会像地心引力一样,吸引越来越多的用户加入,用户规模将呈指数级增长[11]。同时,由于网络经济的边际成本较低,使用户规模的扩张具有经济可行性。因此,在网络效应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具有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市场将具有较高的集中度,形成寡头垄断和进入壁垒。目前在互联网支付领域,这一特点已表现得非常明显,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合计市场份额已超过9成,其他支付企业难以形成市场机会。所以,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转型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一旦在相关领域形成独角兽企业,互联网业务就将难以实现市场突破;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用户体验和用户规模的扩张。

2.市场具有普惠性

自2004年安德森提出长尾理论以来,人们愈加认识到:网络经济环境下,“长尾”市场的规模可以与传统头部市场相比拟,且能够实现较高的收益,打破了传统经营上的二八定律。同时,新信用理论认为相比于财务和资产信息,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交易行为信息更能体现其信用状况。即利用用户在网络中的行为轨迹、社交情况、交易行为等所产生的大数据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评价其履约状况和信用水平[12],这极大地拓展信用信息来源,进而有效地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推进金融服务向深度与广度拓展,使金融服务大众化、普惠化。因此,互联网金融在“长尾理论”和“新信用理论”框架下,能够在更大用户空间中、以更低的边际成本、更多的风险定价手段,提供金融服务,使金融业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小额业务无人问津的问题,使全社会分享到金融发展带来的便利,也为新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迅速发展壮大的机会。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体现在业务件均价值较低。如截至2017年6月底,余额宝资产规模达到1.43万亿元,用户数突破3亿,人均持有规模不到5千元,远低于传统银行5万元的理财门槛,具有明显的普惠特征。这就要求经营者具有较低的业务边际成本,建立以用户规模为基础的盈利模式。

3.业务体系具有综合化、生态化特征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平台在业务协同、客户迁徙、交叉销售等方面,能够发挥较大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平台将金融业务之间、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之间更紧密地连结在一起,形成以综合金融和产融结合为代表的生态系统。一方面,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将相关产品与服务的标准贯穿于这一生态系统中,并确定相应的“交易秩序”,实现“生态系统内部的资源配置”,有效降低风险并提升主体间可协调性,使产品与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并降低交易成本[14]。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以用户为中心不断扩大产品与服务范围,使生态系统的规模日益扩大,利润来源多样化,形成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多种盈利模式,并能够有效降低获客成本,提高用户黏性,深挖用户价值。这种发展方式,使传统的产业边界日益模糊,传统的制度红利空间面临挤压。

4.数据资源与业务能力之间具有往复增强性

网络经济环境下,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帮助互联网金融实现产品创新、改善盈利能力和推动技术革新。有学者甚至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大数据金融。一方面,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产品创新、改善盈利能力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无论是信用管理、网络借贷信息匹配、保险防欺诈检验、还是用户行为预判等,本质上均是大数据建模分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领域数据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对数据的分析能力,直接决定了产品竞争力;同样,产品竞争能力的提升,将进一步扩大数据来源和规模,在数据资源与产品竞争力之间形成往复增强型。另一方面,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技术,均具有以数据为基础的自我学习性,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数据规模越大,技术应用的效果便越好[13]。同时,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源,将成为下一轮科技创新的重要生产资料,在数据资源与技术创新之间也具有往复的增强性。因此,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良好数据分析能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在产品创新和技术演进中占有重要优势,并对后进入者或者数据缺乏者,构成数据和技术壁垒,有效巩固其市场地位。总之,在自我增强和往复增强性、普惠性及综合性等网络经济特征的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初步形成了以用户为中心,以普惠金融为方向,以数据为核心资产,积极开展生态圈经营和科技创新的发展路径和商业模式,并依托网络效应形成了新的竞争工具和关键成功因素。

(二)与传统金融业务发展模式的区别及影响

1.在用户发展方式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更多注重的是效益因素,重视高净值客户的大额金融需求,用户发展更多依靠客户经理的推荐及线下的口碑传播。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为了充分借力网络效应所带来的用户规模的自我增强性,在发展之初,优先解决的往往是用户规模问题,而并不是首先考虑用户价值、用户贡献等效益因素。因此,实践中,部分具有互联网背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争抢客户资源,往往通过股东资源、交叉补贴等方式,促使大量用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向互联网平台迁移。传统的用户发展方式,用户规模的增长速度远不及网络效应所带来的指数级增长,在竞争中难以占据优势,用户维持成本也将大幅提高,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用户流失不可避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2.在业务和产品创新方面

传统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是利用金融技术和法律工具,设计具有新的现金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创造新的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功能;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创新往往依托于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将金融和非金融要素结合在一起、与具体消费或生活场景联系在一起,由被动式的“需求服务型创新”过渡到主动式的“业务创新”,使金融产品向简单实用和自适应性方向发展[15]。

3.在技术发展路径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更加注重如何提高经营效率和业务数字化水平,侧重于对业务流程的技术改造;而互联网金融更侧重于金融产品层面的技术升级,以数据分析为手段,信息技术与金融产品的深度融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风险定价水平,目标是使企业以更低的边际成本、更高的效率服务于更大范围的用户。同时,以往金融机构对信息技术更多的是采取“拿来主义”策略,通过购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方式,解决技术发展问题。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由于数据资源的核心地位及新技术所具有的自学习性,使传统金融机构难以直接获得技术优势,而需要在一定数据资源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的“检验-修改”过程,才能最终消化吸收新技术,形成优势。

4.在盈利模式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利差、费差和死差这三差,而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综合化、生态化的发展,延伸了产业链、服务链,从更多的维度,场景化服务于客户需求。以互联网为平台,连接了金融产品与非金融的产品及服务,利润来源多样化,在竞争中具有更大的价格回旋余地。总之,传统金融机构应意识到,网络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业务在用户发展、业务和产品创新、技术获取及盈利模式等方面均已发生变革,以往发展中所倚重的资本优势、专业优势、网点优势及政策优势,已不能适应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业务发展。

四、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发展策略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摆脱路径依赖,遵循网络经济的运营规律,从用户拓展、数据资源与金融科技创新、生态圈建设等互联网金融的关键成功要素入手,才能有效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

(一)树立网络时代的企业价值观和品牌形象

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应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出发点是满足用户需求,改善金融服务水平,而不能为转型而转型。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应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网络时代企业价值观,在满足合规性要求的前提下,一切从用户出发,在制度、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加强金融创新,适应用户网络活动的需要。其次,打造互联网金融品牌。传统金融机构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应注重打造标识性强的品牌效应,避免用户提及传统金融机构时,与保守、职业、高门槛等让客户有距离感的形象产生联想。当然这也需要传统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使品牌真正的名实相符。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传统金融机构的人才优势主要集中于专业的金融业务领域,缺乏互联网运营、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金融资产负债管理相匹配的人才,更加缺乏既有金融专业知识,又懂互联网运营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队伍的引进和培养,专注研究网络市场中的用户需求和竞争动态,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二)重视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的用户迁移和引流

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就是用户,平台之间、机构之间竞争的焦点就是用户资源的争夺。而传统金融机构本身拥有雄厚的客户基础。所以,首先应以现有业务痛点为抓手,通过改进服务、创新产品等多种手段,将存量用户向自身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金融平台迁移。其次,应加大资金支持,以股权投资或者战略合作的形式,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用户入口的布局,提高主动获客能力。从存量和增量两个角度,解决用户发展的种子资源问题,避免用户的单向流失,借力网络效应,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引入正轨,在用户竞争中占据优势。

(三)以数据为中心,打造金融科技创新体系

传统金融机构,虽然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结算数据,但这些数据并不完整,对用户自身的行为偏好、交易周期、交易对手的信息掌握不够,并不能形成足够立体的用户画像,也不足以支持人工智能等新一代金融科技的发展。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可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在合规的前提下,加强对客户信息、网络行为、社交网络等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并加强对数据的研究和挖掘,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同时,要积极拥抱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一套以科技为先导的金融业务创新体系和评价标准。一方面,顺应技术进步的趋势,围绕信息技术对金融功能的重构,优化升级产品、服务及商业模式;另一方面,通过长期的技术与用户,技术与金融业务之间的融合,打造符合传统金融机构的用户管理、风险控制模型,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以用户为中心,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多元化经营是互联网业务发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重要优势和成功运营的关键。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应不断拓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业链整合能力,提升对上下游的掌控能力,避免被其他互联网平台“再中介化”;其次,依托多元化的产业链合作模式,如战略联盟、兼并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打造内容丰富、秩序规范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优势;第三,维护生态系统的交易秩序,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规经营,确保生态系统的经营和发展更好的服务金融主业。总之,传统金融机构不能囿于金融业务来研究发展互联网金融,而是要从网络经济的运行规律出发,从企业发展的价值目标、品牌形象、用户和数据资源拓展、生态圈建设与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探索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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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银行;传统银行;对比;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04-06

一、导言

比尔・盖茨曾经预言,“传统商业银行僵尸是要在21世纪灭绝的一群恐龙”。预言是否成真现无从判断,但是就目前互联网行业进军金融领域的趋势来看,传统商业银行面对的将是一个个根本性的挑战,这个挑战的根源来自于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互联网技术不仅仅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而且逐渐影响着现代人的思维方式,“互联网+”的混业创新发展也成为“新常态”经济背景下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具有互联网色彩的新金融生态环境为网络银行的“出世”提供了外在有利条件。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于美国,其超越时空的服务特点立即受到了美国民众的强烈追捧,随后英国、瑞士和日本纷纷效仿。我国网络银行起步较晚,1998年4月招商银行率先推出具有网络银行性质的网上支付业务,经过近17年的探索,网银交易量和网络银行替代率一路稳增长,据不完全预测2016年网银交易规模和电子银行替代率将有望分别达到1570.9万亿和82.3%。

事实上,我国一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网络银行,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将从事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限定为金融机构,限制了网络银行市场范围的拓宽。我国现存的网络银行是在传统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在线网络银行业务服务。由于我国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存在“同体”发展的现象,从而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首先,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替代作用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转账结算、智能卡、网上支付等的应用,人们对现金的需求程度逐渐降低。网络银行紧紧追随货币电子化这一潮流,真正做到“一卡在手,行遍天下”。因此,从货币形式进化的这一角度来看网络银行替代传统银行是大势所趋[1]。二是网络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其他开放性公众网络或专用网络替代了传统有形的柜台,突破了物理限制使客户可以享受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极大地提高了银行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其次,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空白业务有补充功能。考虑到银行经营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传统银行的业务群主要集中于大企业、大客户和高端零售客户,然而对于广大的“长尾客户”则存在业务空白[2]。网络银行操作系统的智能化和低成本化使网络银行服务广大长尾零售业提供了可能,提高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还存在一部分相同业务,毫无疑问这必然会形成竞争的局面,银行在竞争中不断优化升级、开拓新业务、方便客户操作、改善服务质量,最后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广大的消费者。

网络银行的出现主要是服务于电子商务,其不仅在经营理念上适应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而且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能为电子商务客户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同时网络银行高效、快捷的服务特点加速了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本的有效配置[3]。纵然,网络银行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网络银行的潜在风险和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1997年欧洲联合银行就是因为创办人卷款潜逃而倒闭的,严重损坏了广大客户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危害。为确保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认识其区别于传统银行的各方面特征,锁定风险点,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进行新的探索。

二、文献综述

网络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称网上银行、在线银行、电子银行,简称网银,由于网络银行发展情况和发展模式日新月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网络银行的定义尚不能统一,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将网络银行定性于“提供网上金融业务的服务”。2000年我国香港金管局在《虚拟银行的认可》中指出,网络银行是指主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传送渠道提供银行服务的公司(时代,201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网络银行本质上还是银行,其在1998年发表的《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活动风险管理》的报告中对网络银行的具体定义为: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和服务(尹龙,2001)。虽然上述观点对网络银行的定位稍有差异,但是其概念的构成都离不开几个基本要素,即:金融主体、互联网技术、金融业务。网络银行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它的产生让客户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方式(电话、互联网、手机、传真、电子邮件)办妥一切银行业务,如:基本业务、网上投资、网上购物、个人理财、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我国网络银行起步较晚,事实上,我国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纯线上网络银行,国内现在的网上银行基本都是在现有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开展具有传统的银行业务性质的服务,即传统银行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

自1998年至今,网络银行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据《2012-2013年中国网上银行年度监测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网银交易规模突破800万亿,电子银行替代率提高到72.3%1。然而,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却相对滞后于其发展状况。

通过对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考察,严鸿雁(2011)认为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制化要实现风险防范与鼓励创新的平衡,监管内容要突出市场准入监管和风险监管,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并没有改变传统银行风险的种类,但增加了银行业风险的复杂性和监管的难度,沿袭了对传统银行的行政指令性监管,已不适合对网上银行经营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应实现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过渡,并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香港金融管理局从网络银行的本质视角出发,确立了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原则,金管局认为网络银行只是在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形式和渠道上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追根到底,其活动仍未脱离其银行的本质,因此,其强调要主要考察网络银行申请人的资质是否符合传统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准则即可(余素梅,2006)。雷银枝(2012)认为网络银行的虚拟化和全时化的特点对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而且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银行监管管理法》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滞后性问题严重,从而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商登珲(2014)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本着宽容、容忍的原则,否则会限制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对网络银行业务进行了明确限定,首先,将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限定为金融机构,事实上,许多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不低于金融机构;其次,将网络银行的业务市场范围限定于国内市场,海外市场业务的空白将大大折扣网络银行不限地域性的优势。对于网络银行的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也不可小觑,然而,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银行协会,但是其偏重于考虑传统条件下的行业利益和权利保护,因此,网络银行界迫切需要建立网络银行协会,以早日实现对网络银行的自律自治(徐静,2006)。孟繁颖(2015)认为网络银行的监管应该与其发展理念相统一,保障线上和线下银行业务监管的公平性,与此同时,对网络银行监管应至少遵循以下五点原则:审慎监管、全面监管、适度监管、包容监管、协同监管。同时,对其监管内容要有四方面的侧重:加强网络银行系统安全监管,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严防利用网络银行法律漏洞开展违法犯罪业务;推进网络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关注长尾客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王远均,王彦晓等(2005)认为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原则仍然适用于网络银行,即坚持如下四个原则:一是维护合理竞争性,抑制网络银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负面影响;二是坚持审慎性原则,保证网络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资产质量指标的达标;三是保证连续性监管,监管活动贯穿网络银行的整个经营过程;四是国际性原则,发挥网络银行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开发海外市场。

随着网络银行的兴起和“互联网思维”与“混业经营模式”的日渐深入人心,网络银行也开始了本地化及移动设备的整合,网络银行的外延性概念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比如直销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形式的多样性、适时性、虚拟性增加了监管工作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监管策略前期阶段,首先要对网络银行有深刻的认识,分析其特质和风险源,然后以此为着眼点,有的放矢地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实现实际监管的思路和方向的对称性。

三、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比较中得出的网络银行监管策略

(一)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对比分析

网络银行是一种新型的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它是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应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形式主体。从其本质特征来看,既具有传统银行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独特之处,通过两者之间的对比来更清晰地认识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优劣,并以此为出发点引领监管创新。

1、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特性比对

虚拟性:传统商业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构成的是物理网络,整个商业银行的运行也是有形的,然而网络银行其本身就存在于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电子空间内,因此,其没有有形的标志性建筑物,也没有具体的地址,只有虚拟化的网址,用户只能通过移动设备感知它微妙的存在。关于网络银行的虚拟化特征将在以下三个方面给予论证:一是传统商业银行物理网络中以人为主的网点将被网络银行的无人化终端机所取代。二是网络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的无形化,例如,电子货币、网络理财、网上购物等都没有具体的形态。三是网络银行经营过程的虚拟化,即网络银行经营所有产品的全部过程都是通过数字指令来实现完成。

创新性:网上银行是产生于互联网新技术下的新产物,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客户在对银行的服务手段和产品需求也在不断地变化,所以就要求其自身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网络银行的数字化产品设计,使网络银行相比传统的商业银行,能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综合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借助网上银行完善的交易记录,银行可以对每一位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比对和数据挖掘,并从中发现每一位客户的重要价值。通过对每一位客户的交易行为的分析,为其制定出不同的营销策略和服务内容,从而可以使产品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达到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网上银行的客户可以不受时间、不受地域限制,通过各种通信技术手段为广大客户提供实时高效、覆盖全国、24小时的财务管理,实现资金集中和现金管理等各种服务,从而使广大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时能变得更加便利、更加快捷。网络银行的业务处理实时化、自动化,减少了客户在传统银行网点的排队等待时间,真正使客户享受到了高效率的银行客户体验。网上银行采用的是大量自动处理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每一位客户可以在提交交易指令后立即看到交易结果,因此网上银行服务具有高速和高效的特性。同时,网上银行处理数据的功能是超强的,它可以同时处理成千上万笔交易,并且错误率非常的低。传统商业银行需要凭借增设支行及营业网点来拓展业务,而网络银行凭借互联网,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不需要物理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也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2、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成本比对

从银行股东的角度出发,网络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最大的区别就是网络银行运营成本低。一是网络银行创立成本低。传统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实体营业网点运营模式,这不仅仅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营业网点租金,还需要花费大量的薪酬雇佣职员经营管理分支银行的日常业务。然而,网络银行并不需要这些有形的店面、装潢甚至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地理位置也不会成为业绩的影响因素。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第一安全网络银行的创立费用仅为100万美元,这相当于当时开办一个小分支银行机构的费用。二是网络银行的运营成本低。经营模式的网络化可以大大降低整个运营过程的成本。互联网技术的灵活应用改变了传统银行职员与顾客面对面的服务模式,网络银行开辟的“虚拟网络空间”使得银行客户分布在不同的电脑、手机客户端前,如2013年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服务就是借助微信4亿客户群,将其银行客户端移植到微信上。三是网络银行服务费用低。网络银行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同时为大量客户提供服务,有效地节约了客户排队等候的时间,提升了客户服务体验,银行工作效率的提高意味着银行单位时间业务量的提高,业务量的提高也可以降低网络银行的经营成本。据美国权威机构的调查,在各类银行服务的平均每项交易成本中,传统银行柜台最高,每笔交易成本为1.08美元,而网络银行最低,只有0.13美元 ,最高与最低交易成本相差800%以上。四是网络银行失误操作损失少。网络银行服务功能的标准化和自动化也大大减少了人工服务的错误,从而减少了银行的损失,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3、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风险特征比对

网络银行是互联网与金融跨行业的结合产物,金融与互联网都属于高风险行业,网络银行的金融本质使传统银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风险依然存在,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网络银行开展业务高度依赖系统和网络支撑,基于网络银行全球化的信息和虚拟的金融活动等一些特征,网络银行又呈现出与自身特点相关的风险,比如市场信号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因此,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网络银行的安全隐患更加严峻。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网络银行的这些新风险也呈现出来新的风险特征。

(1)技术安全性风险 首先,我国网络银行系统安全稳定性问题凸出,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核心技术都依靠外国进口,技术上的落后造成我国网络银行系统安全性相对较低,黑客一旦侵入便会给网络银行带来严重的损失。其次,搜索引擎、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也给网络数据与个人信息带了新的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高度依赖信用、消费记录、个人身份、财产等信息,然而在信息采集、存储、使用、流通各环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如云计算的服务托管,共用虚拟机进行逻辑隔离,单体风险很容易扩展为系统风险,很容易被攻破或背部窃密。再者,大数据比对、关联性分析能力越来越强,使原本加密、匿名处理的用户信息可能被提炼和还原,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2)法律漏洞风险。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目前我国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只有五部,分别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这四部法律基本上属于部委规章和企业内部规则,其法律地位较低,而且除第五部颁布于2011年以外,其它四部的颁布时间集中在2002年和2006年。由此可见,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程度已经滞后于网络银行的改革发展和监管实践,应适应金融创新需要,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理念,在立法层面予以回应,对金融创新活动加以规范和必要的约束,促进网络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3)流动性风险。存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的网络银行受无实体店这种新型运营模式的限制,存贷款业务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讲资金稳定性较差,加之采取“7×24”全天候、无节假日的网上营业模式,加剧了对资金流动性的更高要求,因此,网络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难度比传统商业银行更大。在存款保险方面,传统银行比网络银行更具优势,因为传统银行具备多层信用担保体系,比如政府信用隐性担保、国企信用担保等。因此,储户出于资金存放“安全性”考虑,会更倾向于选择传统商业银行。鉴于此,网络银行面临着强劲的存款来源竞争对手,尤其是大储户群流失严重,短期内存款客户吸收难,流动性风险突出。

通过上述对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三方面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网络银行正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其自身的“先天优势”与“后天不足”也非常明显。正是由于网络银行具有虚拟性、创新性、经营方式突破了时空限制、成本低等“先天优势”,才使网络银行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变为可能。然而,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不成熟对网络银行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也使监管工作的难度提升,综合这些因素都制约着网络银行健康发展。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总结,得出了网络银行“后天不足”的劣势,由此也引发了使网络银行摆脱这些困境的监管问题之思考。

(二)网络银行的监管策略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都是大同小异,而且许多国家的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基本程序都是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基本步骤上加以本土化而最终制定出来的。目前世界上相对比较成功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其具体监管框架内容如下表:

美国和欧盟两种监管模式对本国或本地区网络银行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取其精华,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模式。通过对我国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的特性、成本、风险特征的对比结果的分析,不难发现网络银行的虚拟性、创新性、突破时空限制的特性虽然可以使客户享受到快捷、高质量的服务,但是这些特点也对网络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水平、网络安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特征的对比结果显示我国监管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大多数银行存在大量坏帐,经营风险已经较大,因此,我们应更多借鉴国外的审慎性原则,美国的相对宽松办法还暂时不具有可行性[7]。面对网络银行发展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应对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既要积极鼓励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又要抓紧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1、加强网络银行监管和立法工作

首先,我国整个法制建设还处于一个日臻完善的过程中,网络银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更屈指可数了。随着网络银行在银行业中地位的提升和业务量的增加,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具有较高法律地位且针对性较强的网络银行法律法规。其次,一些与网络银行业务安全紧密相关的技术,如数字签名等需要在法律条文中给予明确的定位。另外,由于网络银行具有跨时间和空间的特性,因此,业务发展到国际化也是历史趋势,但是我国在业务范围上的法律限制还很明确,对此,立法工作应解放限制,给予网络银行充足的发展空间,适度监管。

2、抓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情况与国外网络银行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要坚持审慎原则,建立网络银行业务许可证制度,并制定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抓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工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报进入银行业的网络银行资格进行审查,在审批过程中应把握:(1)严格制度建设。网络银行的公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系统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必须严格审批[8]。(2)重视风险防范,网络银行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计划。(3)对软硬件配备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设定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的下限,审查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提出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明确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等。(4)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一般的企业是否也可以进入网络银行市场,以及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机构等问题也决定了网络银行的市场壁垒的高低。

3、持续提高网络银行技术发展水平

我国互联网技术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而言比较落后,处于世界信息产业链的低端水平,网络银行所使用的信息网络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极大部分由国外引进,国内信息加密技术也远远落后于欧美,在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上也缺乏规避安全风险的具体解决措施。 因此,在信息技术水平方面和网络安全建设方面我国网络银行总是处于被动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如果我国一直依赖引进国外网络信息技术,将处于追赶发达国家网络信息技术的状态中,而无法摆脱这种“死循环”也无法真正走到世界网络信息技术的前列。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出口到我国的系统软件在其设计时,就埋下了风险定时炸弹,如INTEL公司设计的奔腾Ⅲ有可以窥视每一台上网计算机内容的密码系统。解决我国在网络信息技术相对落后这一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做好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加强国际交流学习,鼓励自主研发,支持创新,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问题。同时,网络银行还要重视对操作人员的审核和培训,对于系统中出现的故障及时、安全、准确地分析、排除,保障网络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另外,软硬件技术标准有待统一,开发综合性强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大各种支付工具的普及力度,提高网络银行的使用效率。

4、不断提升网络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银行行业自治自律组织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欠缺应有的系统性,主要关注的是传统银行的权益与利益,因此这些协会的自律自治的对象不够全面。我国政府和网络银行业界应尽快联手建立专业性较强的网络银行协会,面向整个银行业的银行家协会,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协会、信用社协会等。二是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行政干预会弱化协会的自治性、自律性,不利于增强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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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Strategy of the Regulation on Network Bank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Finance

LU Minfeng1 LI Qin2

(1Bank of Jiangsu, Nanjing Jiangsu 210005

2Financial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Jiangsu 21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