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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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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特征

网络金融特征范文第1篇

    一、             网络金融特征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显着区别在于其技术基础的不同,而计算机网络给金融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重要的是运行方式和行业理念的变化。 

    (一)             信息化与虚拟化 

    从本质上说,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也是一个虚拟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生产和流通的都是信息:货币是财富的信息;资产的价格是资产价值的信息;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中介服务、金融咨询顾问服务等也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引进不但强化了金融业的信息特性,而且虚拟化了金融的实务运作。例如,经营地点虚拟化——金融机构只有虚拟化的地址即网址及其所代表的虚拟化空间;经营业务虚拟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大多是电子货币、数字货币和网络服务,全部是理念中的产品和服务;经营过程虚拟化——网络金融业务的全过程全部采用电子数据化的运作方式,由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电子货币、信用卡系统和网上服务系统等组成的数字网络处理所有的业务。 

    (二)             高效性与经济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系统化和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样、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具有很高的效率。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从柜台式接触改变为通过网上的交互式联络,这种交流方式不仅缩短了市场信息的获取和反馈时间,而且有助于金融业实现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也有助于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发展。 

    从运营成本来看,虚拟化的网络金融在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服务的同时,由于无需承担经营场所、员工等费用开支,因而具有显着的经济性。此外,随着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播日益迅速,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趋于充分和透明,金融市场供求方之间的联系趋于紧密,可以绕过中介机构来直接进行交易,非中介化的趋势明显。 

    (三)             一体化 

    网络金融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在金融网络化的过程当中,客观上存在着系统管理客户所有财务金融信息的需求,即客户的银行帐户、证券帐户、资金资产管理和保险管理等有融合统一管理的趋势;其次,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和传递大规模信息,从而使得金融企业产品创新能力大大加强,能够向客户提供更多量体裁衣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同质化现象日益明显;第三,网络技术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成本,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非中介化程度提高,这都使得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百货公司式的全能银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成为大势所趋。 

    二、             网络金融的风险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 

    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问题,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综上所述,网络金融的经济风险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使得网络金融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首先,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隐患成为网络金融的基础性风险;其次,网络金融具有比较特殊的技术选择风险形式;第三,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网络金融会使传统金融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产生放大效应。

    三、             网络金融的风险防范 

    如何有效地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是发展网络金融过程中的重要课题,风险控制是网络金融市场发展中的核心问题。针对网络金融的特征及其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隐患,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             技术风险的防范 

    1、  提高技术水平 

    大力发展我国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一方面在硬件设备上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另一方面,在软件技术上着力开发网络加密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这是防范技术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2、  健全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从金融系统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两方面着手,首先要建立专职管理和专门从事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队伍,落实相应的专职组织机构;其次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重点要完善业务的操作规程、强化要害岗位管理以及内部制约机制。 

    3、  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 

    按照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根据管理信息系统原理,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分阶段逐步开发建设网络金融系统。确立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不但有利于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减少支付结算风险,而且有利于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测与监管。 

    (二)             经济风险的防范 

    1、  金融体制革新 

    网络金融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业务向综合化、全能化方向发展。尽管我国目前的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网络金融业务、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仍有必要在金融体制变革方面有所准备,特别是要做好研究、设计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全能型金融机构的模式,在保持金融系统稳定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改革专业化的金融体制。 

    2、  配套制度建设 

    (1)       金融制度建设 

    首先,随着电子货币的广泛运用,应当有效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发行数量与种类。在确定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时,应当首先考虑其信用等级,并据此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等。其次,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人们就会减少经济行为的确定性预期,网络金融业务的虚拟性会使这种不确定性预期得到强化,不利于网络金融的正常发展。 

网络金融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网络金融特征范文第3篇

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产生的,依托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在短时期内开拓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币、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和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2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以及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善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对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三方平台。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5年第一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了24308.8亿元,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29.8%。[1]P2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根据谢平的定义,P2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括信息沟通、信用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2]P2P平台近年来发展异常迅猛。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028家,比2014年底新增了28.76%。2015年上半年P2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达到了3006.19亿元。[3]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利用其互联网门户和移动终端,将对第三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2015年2季度末,余额宝规模为6133.81亿元。[4]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共享性、普惠性和风险性。[5]互联网金融主要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币或虚拟货币,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成本。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资源共享性反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个人以及小微企业存在一定的金融排斥行为,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共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含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特征及来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具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又具有互联网金融特性决定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5]1.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由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出现问题未按要求履约而形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和失误导致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其中信誉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信誉不良而引发的经营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制度缺陷或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的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是消费者失误而引发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违反内控制度操作而导致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由于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2.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某些缺陷不可避免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露、程序设计漏洞,以及软件设计缺陷、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扩散等都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3.法律和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和监管条例,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目前,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加,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根据网贷之家的报告显示:2015年上半年新增加的问题平台达到419家,是2014年同期的7.5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具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和复杂性。[6]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应用大数据技术与信用网络联动,一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发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种传染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限,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散也是在网上进行的,具有虚拟和隐蔽性,增加了防范和治理的困难。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象、交易过程模糊,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和人为的操作不当都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通常是不易觉察的,具有超复杂性的特征。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几乎渗透到经济的每个角落,参与的消费者规模也迅速膨胀。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我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第一,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生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初期阶段,已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鼓励或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比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槛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破产或跑路的企业也没有合适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由于没有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法规,致使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时有发生,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形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一站式服务方式,因而,除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态,没有外部约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和收益的选择方面,更注重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加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在于其对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和应用能力,而在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开展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括信息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和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驾驭风险的能力。第四,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传统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主要依赖的是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多融资行为是建立在小额、信用、分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用情况,从而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特点和来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采取以下的治理对策:[7]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为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和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定统一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约束与监管的外部约束互相配合,达到防范和治理风险的目的。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五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最终实现规范发展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否能够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硬件的建设和维护、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信息系统的保护,也包括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身份认证以及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善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二,我国要努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由于技术引进带来的妨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三,在宏观层面上要建立起创新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定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和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和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和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态,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建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心和重视的问题,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定期向用户披露相关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帮助消费者维权。三是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评价与查询、信用信息的动态跟踪与反馈。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主要采集对象是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用户信用信息状况的机构。采集后的信息可用于查询,信用体系管理机构还应建立起信用信息分析模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最后对信息对象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2015Q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2.4万亿.艾瑞网[EB/OL].

[2]P2P网贷平台排名.网贷之家[EB/OL].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页.天弘基金[EB/OL].

[4]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

[5]熊欢彦,刘剑桥.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视线,2014,(12).

[6]何文虎,杨云龙.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4,(8):48-54.

网络金融特征范文第4篇

产业融合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最早源于数字技术出现而导致的信息行业之间的相互交叉。国外学者和机构已对产业融合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如罗森伯格(Rosenberg,1963),欧洲委员会(1997)“绿皮书”,尤弗亚(Yoffie,1997),格林斯腾和汉纳(Greenstein&khanna,1997),林德(Lind,2003)等开展的研究。目前,产业集群、产业融合和产业生态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浪潮冲击下国际产业发展的三大趋势。在经济全球化、高新技术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产业融合已成为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的一种发展模式和产业组织形式。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拓宽产业发展空间,促使产业结构动态高度化与合理化,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互联网技术以其广泛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渗透力,为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技术支撑和运作平台。在互联网技术进步和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集中了互联网和金融业的优势和特点,具有明显的产业融合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融合特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业概念特征

“产业(industry)”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最常用的概念,也是使用最模糊的概念之一,通常与“行业”、“产业领域”等概念混同在一起。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产业概念内涵也在不断变迁,学术界对产业的定义研究也不断深入。

古典经济学家在讨论分工时,用行业的概念描述产业分工。如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各行业之所以分立,似乎也是由于分工有这种好处。一个国家的产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进程度如果是极高的,则其各种行业的分工一般也都达到极高的程度”。贝恩、波特等人从产业组织理论和战略管理等理论出发,将产业定义为“生产同类或相互间具有密切替代关系产品、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定义曾被广泛接受,成为美国标准产业分类系统(SIG)进行产业分类的前提和基础。但这种产业分类方法是基于对现有产品和过去产品替代性考虑的静态产业定义。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形态的演变,这种定义的科学性越来越遭到质疑。默雷和阿布雷汉森(Murray&Abrahamson,1997)从产业演化的动态角度将“产业”定义为“一组具有相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即用类似的投入和生产技术,生产类似产品或者类似消费者服务的具有相同组织形式的一系列企业”。塞普勒(J.L.Sampler,1998)将“产业”定义为“拥有足够的关于同一市场关键信息的企业群”,他认为信息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产业的竞争特征,企业对消费群体拥有的信息已成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梅里和菲利普(K.A.Munir&Phillips,2002)建议用“活动网络”(activity network)的概念来替代“产业”,并将“活动网络”定义为“直接或间接致力于塑造或执行一项特定活动的一组企业”{1}。由此可见,关于产业的概念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从产业边界明晰确定的静态定义,向动态的产业边界观转变。特别是塞普勒关于“关键信息”企业群、梅里和菲利普(K.A.Munir&Phillips,2002)“活动网络”对产业的界定,反映了信息时代企业面临的动态化竞争环境,对于分析产业融合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从塞普勒的定义出发,互联网金融业所依赖的战略资源就是海量的客户和市场信息,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通过搜索引擎组织、排序和检索信息,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最终形成连续、动态变化的关于市场和客户的信息序列。因此互联网金融业不同于传统静态定义下的“产业”概念,既不等同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也不等同于传统的金融业,而是由“关于同一市场关键信息的企业群”组成的新型产业业态。从“活动网络”(activity network)的概念出发,互联网金融业是围绕借贷关系和资金融通这一“特定活动”而关联的一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领域的企业尽管采用不同的商业模式参与其中,但围绕的是共同的“中心活动”。

因此,从产业的概念特征上看,互联网金融业具有不同于传统静态产业定义下的金融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特征,具有动态产业定义下的产业特征,具有明显的“市场关键信息”和“活动网络”指向,是产业融合背景下产生的新型产业形态。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边界特征

从产业经济活动的过程来看,每一个产业都有其特定的技术边界、产品和服务边界、业务和组织边界。周振华(2004)、李美云(2007)把这些边界定义为产业边界。产业融合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在不同的产业边界处,原本相互独立的产业,相互渗透、相互交叉,融为一体,通过对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的整合,组合成新的产业。互联网金融业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金融业的产业边界发生漂移和交叉之后产生的新产业。这种新产业具备了多个产业的特征和功能,产业边界模糊,很难从通行的产业分类系统,如美国“标准产业分类系统(SIC)”、“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系统(ISIC)”和欧盟“欧洲产业分类系统(NACE)”等,找到对应产业分类。互联网金融业的出现,使原本不属于同一产业的企业成为直接竞争者,这必将对企业的战略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网络金融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网络金融 定价能力 定价策略

随着新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服务市场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金融服务进入了借助互联网、通讯网络和数字交互式媒体来实现营销目标的网络营销时代。网络经济环境下,金融服务产品所呈现出的许多新特性,与传统金融服务情况下存在较大的差异,显示出网络经济的特有性质。这导致传统的定价能力发生变化和定价策略不再适用。定价能力,以及定价策略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利润空间,为了在激烈的网络化竞争中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保持利润增长,需要提高网络金融服务产品的定价能力和采用新的定价策略。

一、网络金融服务产品定价影响因素分析

网络金融中,服务产品特殊的成本结构使得传统经济学中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定价原则不再适用。此外,价格敏感度同时也影响着定价策略。

1.网络金融服务产品成本特性

在进行网络金融服务产品定价分析时,网络经济中数字产品的成本特性同样适用于网络金融产品。网络金融服务产品成本如同大多数网络产品一样,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规模收益递增,数字产品可复制性强,网络金融服务产品也呈现出平均成本递减的特征。成本与定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我们先对网络金融服务产品的成本结构进行分析。

信息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网络效应,作为网络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金融也必然受这一法则的支配,即网络金融服务产品对某一客户的价值,依赖于接受网络金融服务的其他客户的数量。因此当网络金融服务的规模增大时,其服务系统的价值必然相应增加。随着网络金融服务规模增加,规模经济同样产生,即随着服务产品的增加平均成本降低。但不同于传统规模经济,网络金融服务产品可允许无限多的人同时共享,不存在生产量的临界值,且复制成本几乎为零,不存在边际收益递减的情况,网络金融服务中规模经济主要表现为规模收益递增。

网络金融服务中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如股票、外汇信息,支付结算平台等可以为多个客户所使用,即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息服务存在着共享性,而信息复制的费用几乎为零,因此网络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的平均成本会随着服务规模的增加而下降。网络金融业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点,表明了它的平均成本具有无穷递减的趋势,并且一直大于边际成本。因此,只要不断增加产量,平均成本就会不断下降,当产量无穷大时,平均成本就会接近于零。

2.价格敏感度对定价的影响

价格敏感度,是决定价格提高或降低策略能否成功的关键。价格敏感度又称价格弹性,是指产品价格变动一个百分比引起的需求变动的百分比,即:

价格弹性高,客户对价格的变动比较敏感,提价会使客户放弃该产品;反之,价格弹性低,客户对价格的变化并不怎么关注,价格提高不会对他们的消费决策有太大影响。

影响价格敏感度的因素包括:(1)产品差异程度,金融服务产品与竞争者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越大,即替代品越少,客户对该产品的价格敏感度越低。(2)产品比较难易程度,如果客户难以对网络金融服务产品进行比较,他们对价格敏感度也较低。(3)市场细分程度,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在市场上为服务对象定位的能力越强,它所面临的价格敏感度越低。(4)其他产品的销售,即如果能成功地向客户交叉销售其他网络金融产品或服务,那么它面临的价格敏感度往往会较低。(5)价值认同程度,如果客户觉得该服务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或更优质,则对价格的敏感度越低。

二、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定价能力影响因素

1.便利性

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便利性越好,定价能力越强。如果金融服务网站上有快捷的导航工具,便捷的搜索工具,并且在网络服务产品交易过程中能提供较快的校验服务,客户能便捷地了解和获得所需服务,由此降低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则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就能够相应收取高价,定价能力也就比较强 。此外,一个友好的用户界面,以及个性化的个人账户能为客户节省时间,从而提高他们的忠诚度,增加客户的转换成本,因为重新适应新的网络金融服务界面或许会让他们感到不方便 。

2.网络金融提供的服务产品信息

网络金融为客户提供了更低的搜寻成本来寻找他们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网络金融相对于传统方式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多的信息帮助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客户选择服务产品的参考依据。通常来说,有更好信息环境的金融服务网络能加速客户搜索过程。客户如果认为在线环境可提供更好的信息,则可能转向使用在线渠道。网络金融服务产品信息的深度可以降低客户对服务产品的价格敏感度。因此,网络金融服务产品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产品信息越丰富,定价能力越强。

3.客户认知程度

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的客户认知度越高,定价能力越强。虽然网络环境大大降低了客户搜寻成本,但同时网络信息量暴增,也增加了客户对服务产品信息充分了解的难度。因此,客户认知度较高的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关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制定相对较高的价格。例如,四大国有银行的认知度在银行业内遥遥领先,客户在选择网络金融服务时就可能直接在它们的网络金融服务产品中搜寻。而客户认知度较低的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例如一些区域性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或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由于客户很难搜寻到他们的网站,为了吸引客户,只能制定较低的价格。

4.网络金融服务产品的丰富程度

如果大部分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产品具有较高的相似度,客户可以在进行比较之后再做决策。这种情况下,能够提供丰富品种类型的供应商就有更多的优势。因为,如果一家供应商提供种类丰富的服务产品,就相当于降低了网络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客户会更愿意向该供应商购买所需的产品,因而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在服务产品价格上也更有竞争力;另一种情况,如果产品差别化程度越高,即供应商能够提供不同于其他供应商的服务产品,价格竞争力也越强。

此外,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的网站连接速度,受理和处理客户咨询的速度和态度,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速度和态度,对客户的优惠奖励程度等也会影响供应商的定价能力 。

三、网络金融定价策略

1.渗透定价策略

实施渗透定价就是要在进入市场的初期采取低价格、零价格或者负价格的策略,也就是先发制人,以争取更多的安装基础,达到必要的临界值,其目的是对消费者进行“锁定”。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在推出网络金融服务产品的初期,其战略目标是优先占领市场,所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品种比较单一,客户对新服务产品还抱有一定的怀疑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一般采用的定价策略是提供免费服务。

网络金融服务产品的需求曲线与传统经济学需求曲线之间有很大不同。网络经济下存在网络外部性,产品的客户价值将随着使用相同产品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大。后进客户的支付意愿也会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大而增大,即随着消费该服务产品的客户数量的增加,新进入市场的客户愿意比老客户支付更高的价格,直到该服务产品有大量的消费客户(临界值状态),客户预期该产品不会有更高的价值,或者新产品的出现使客户转移到他们认为价值更高的服务产品,该服务产品进入衰退期,这就导致了网络金融服务产品的需求曲线呈倒U型(如图)。

假设网络金融服务的供给曲线是一条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直线,对于任意小于的边际成本 ,都存在三种与边际成本定价一致的网络规模:零网络规模(A点),需求曲线与边际成本第一个交点对应的网络规模(B点),需求曲线与边际成本第二个交点对应的最大网络规模(C点)。这是一个多态均衡的模型。我们考虑B点和C点的均衡状态。B点是较低的网络规模,是非稳态的交点,在B点使用网络金融服务的客户数量会受到外在相关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扰动。如果服务产品采取免费策略,这个因素就足以使系统越过不稳定均衡,达到高水平的市场均衡(C点)。因此,在服务产品推广初期,客户数量少,服务产品的价值在其他客户看来就比较低,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采取渗透定价策略才能吸引新客户的进入,扩大用户基础,达到较高的网络规模水平。

2.歧视定价策略

歧视定价策略即价格歧视是目前在网络营销中最常用的定价策略。歧视定价是根据网络金融服务产品对客户需求满足的不同程度,来制定不同的价格。在网络金融服务产品价格歧视的具体操作中,主要可以采用以下两种策略:

(1)个性化定制。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根据客户对产品的价值认知为每一顾客制定一种价格,这一策略也被称为“一对一营销”。个性化定价利用互联网的互动性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来确定商品价格。为了实施个性化定价策略,首先,供应商要能针对客户的需求对网络金融服务产品进行个性化定制,使服务产品对顾客有最大的价值;其次,供应商能建立起从这种价值中获取最大利润的定价机制。例如:定制的网络金融咨询服务,是通过网络互动交换信息,由金融专家根据客户需求而定制的咨询服务。这种高度定制化的服务产品对于特定的客户有高价值,但对于其他客户就并不适用。而且,网络金融咨询是信息流的交易,没有实物,不同客户之间由于需求不同,获得的服务不同,无法比较价格的差异,金融服务供应商因此就能够采用“一对一定价”的方式。

(2)群体定价。在大部分情况下,网络金融服务产品没有“一对一定价”如此强的定制性,供应商很难准确了解每个客户的需求情况,所以对服务产品进行个性化定价行不通。此时,金融服务供应商可以把价格建立在群体特征(如年龄、收入、购买历史、购买数量等)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群体特征将客户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子类型,在不同的子类型(具有不同特征的客户群体组成)制定不同的销售价格。群体定价实质上是“三级价格歧视” 。

3.捆绑定价

捆绑定价是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将一系列服务产品组合配搭到一起,综合定价的方法。拥有多种网络金融服务产品的网络金融供应商推行捆绑定价有助于服务产品的交叉互补销售。比如,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可以将一种金融业务与金融信息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单独订购信息服务的客户可能数量很少,但在接受了其它金融业务后很多客户会产生对信息服务的需求,而这些客户在接受捆绑定价时会觉得享受了优惠。这样,供应商成功地将服务组合推销出去,而信息制定成本是固定的,网络发送无任何附加成本。

此外,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可以提供客户自我选择的捆绑菜单,消费者从中选取和设计自己要购买的捆绑产品包。这种定价策略将确保更高的利润,因为当消费者选择定制捆绑时,已经透露了自己的支付意愿信息,为供应商提供了进一步差别定价的机会。

参考文献:

[1]Smith, M.D. Bailey, J. & Brynjolffsson, E. Understanding Digital Markets: Review and Assessment, in Brynjolffsson, E. and Kahin B. (eds.), Understanding the Digital Economy, MIT Press.

[2]R.J. Dolan & Y. Moon, Pricing and market making on the internet, Journal of Interactive Marketing.2000, 14 (2), 5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