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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卫生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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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卫生院院长

新任卫生院院长范文第1篇

一、广东省东莞市取缔四个无证行医窝点和查处一个违法医疗机构

2005年6月22日至23日,根据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供的线索,在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东莞市采取果断措施,一举取缔了虎门仁爱(海健)医疗门诊部、虎门中山门诊、东坑初坑社区医疗门诊及黄江裕元医疗中心四个非法行医窝点,并查处了违法执业的东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虎门门诊部,共收缴药品器械28卡车,价值约160万元人民币。

二、江苏省宜兴市甘四雄、黄利容夫妇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线索,经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实,从2003年11月开始,甘四雄、黄利容夫妇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是祖传中医,包治各种皮肤病、风湿疼痛等病症,以普通药物假冒所谓“特效药”、“祖传秘方”销售,非法获利5万余元,受骗人员达250余名。目前,犯罪嫌疑人甘四雄、黄利容已被依法移送审查。

三、河南省煤炭总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卫生厅责成省卫生监督所对河南省煤炭总医院、焦作市轻工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第二分院、濮阳中原肛肠病医院、周口福音医院、平顶山市民政医院、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经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以收取管理费为目的,将肝病科、肿瘤科、男性生殖科出租承包经营,并向社会虚假医疗广告,违法销售药品,牟取不正当利益。该案已查明的非法收入共计1400万元,7家医疗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共计122.7万元。河南省卫生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7家医疗机构做出了处理决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限期整改1个月,经省、市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验收达不到要求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分别给予3000元至43000元的罚款,共计10.5万元;依法封存药品3698盒,各种医疗器械16台。河南省卫生厅对7家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河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汝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山西省大同市天隆医药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协议,将皮肤性病男性科对外出租承包,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河南省卫生厅责令其停止性病诊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14.4万元,罚款9000元。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汝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汝州市卫生局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对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四、河北省雄县中医院非法出租科室

根据群众举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河北省卫生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雄县中医院非法出租科室案进行调查。经查,河北省雄县中医院自2003年8月开始,将“风湿科”(另挂“颈肩腿痛科”)出租承包给个体医疗器械商踪某,每月收取出租费2300元。踪某在不具备执业资格情况下,非法开展诊疗活动。雄县卫生局于2004年12月7日对踪某作出了“责令停业、没收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但是,雄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刘锦泽擅自同意踪某只交了3000元罚款,并将已扣押的设备又退还本人。2005年3月,经新任院长李宝华批准,雄县中医院再次与踪某合作。2005年4月29日,卫生局对此案进行了查处,责令雄县中医院立即改正,并对雄县中医院作出了“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但未执行到位。

联合调查组立即责成保定市卫生局和雄县卫生局切实落实对雄县中医院和科室承包人踪某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追究县卫生局和县中医院相关人员的责任。目前,对雄县中医院4500元的罚款已经落实,对踪某所欠的7000元罚款,已申请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予雄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刘锦泽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雄县中医院原院长延景一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雄县卫生局该案办案人员姚秋奎、黄占军停止工作、深刻检查的处理。

五、湖南省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湘潭县中路铺镇中心卫生院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2005年3月23日,常德市纺织机械厂职工姜某因患颈椎疾患到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小针刀室就诊,该院冒名进修医生“龙安国”在没有带教医师现场指导的情况下,为姜某进行小针刀治疗,在实施利多卡因局部麻醉过程中,姜某出现严重反应,随后血压下降,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专家会诊,诊断为“麻醉意外,利多卡因过敏性休克”,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湖南省卫生厅责成省卫生监督所和常德市卫生局进行调查。经查,“龙安国”真实姓名为龙安明,系安乡县农民,没有经过任何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习培训,曾到省内外流动非法行医。后盗走其堂弟龙安国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遂即到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出进修申请。该院在龙安明未出具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的情况下,接受龙安明进修,并单独执业达10个月之久。常德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责令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限期改正,并罚款4000元。该院院长、主管副院长负有领导责任,经武陵区卫生局报监察局决定,给予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汤发琪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副院长彭仕龙行政记过处分;人事科科长黄昭暇和医务科科长范波在接受卫技人员进修时没有严格执行接受医生进修和临床处方管理制度,负有直接责任,经武陵区卫生局决定,分别给予黄昭暇和范波行政记过处分。龙安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