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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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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范文第1篇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

(一)中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现状

目前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模式中,最常见的是银行信贷,此外还有房地产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房地产信托,以及正在讨论、试点中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和保险基金等。

1、银行信贷模式。银行信贷是银行将自己筹集的资金暂时借给企事业单位使用,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收取一定利息的经济活动。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规范体系相对比较完整,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及其补充通知(2007年12月5日,银发〔2007〕452号)。从现状来看,银行信贷仍是房地产企业融资最主要的模式,房地产企业存在过度依赖银行信贷的现象,截至2012年末,主要金融机构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12.11万亿元,同比增长12.8%,全年增加1.35万亿元,同比多增897亿元。

2、资本市场模式。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方式,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最大程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但是中国境内对公司上市、发行公司债的条件限制非常严格,因此,资本市场融资在目前中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总额中比重较小。就房企发行股票来说,由于受政策限制,房企上市比较困难,大多数房企很难达到相关要求,因此,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基本都是国内知名的大型房企,且大多数选择在境外上市。与之相比,房企发行公司债融资更是少见,主要原因为:一是中国对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要求非常严格;二是,中国债券市场相对规模较小,发行和持有的风险均较大。

3、房地产信托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关于房地产信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托方式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

2005年9月银监会公布《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房地产信托的门槛大幅度提高:自有资金超过35%、“四证”齐全、二级以上开发资质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才能融资。这一规定的严格程度超过了银行,也不利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发展。

(二)中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的发展方向

结合中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特点,传统的、过分依赖银行信贷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房地产企业融资量大、市场对房地产融资的关键作用,大大降低了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同时,由于房地产企业融资深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使房地产企业在整体上脱离市场,造成在房地产领域,“国家政策先行、市场规律作用被弱化”的现实状况。令人欣慰的是,中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模式正处于转型期,从单一、过度依赖银行信贷的融资结构,转型为以银行信贷为主,结合资本市场的多元化融资结构。

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指,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对外发行受益凭证(股票、商业票据或债券),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用以投资、经营、管理房地产及房地产相关产业,所获利润在扣除一般房地产管理费用和买卖佣金后,由受益凭证持有人分享。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不动产投资工具,也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实际上是将“不动产证券化”,借助资本市场,改变不动产的价值形式,将有形的、固定的不动产转化为可以流通、变现有价证券,从而将不动产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结合起来。这也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信托最显着的区别,前者是不动产价值证券化的产物,而后者是基于合同而建立起来的信托法律关系。

2009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标志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其立法和试点工作将在我国推广。

2、保险资金。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进行了修订,允许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因此,保险资金也成为房地产企业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试点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总而言之,无论是从房地产企业本身出发,还是结合中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特点,除了那些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对目前多数的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面对日益激烈的商业生存环境,必须从以上几个方面推进融资渠道向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诚庆,我国房地产融资模式的改进与制度创新,财贸经济,2005(11)

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信贷规模;协整分析;商品住宅价格

自从1998年我国实行住房分配改革,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的阶段。房地产除了对国家的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贡献之外,与人们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同时,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的行业,对信贷有较高的依赖度。在房地产信贷的支持下,产生了巨大的有效需求群体,并且在信贷规模对开发商的作用下,最终推动了房地产价格的上升。由于房地产信贷政策一直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文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与房地产市场信贷规模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以获得房地产信贷规模与房地产市场价格之间的定量关系,为信贷的政策分析建议寻找事实上的依据。

一、我国房地产信贷政策历史变迁

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的行业,从前期获得土地使用权,到后期的销售,每一个环节都涉及高额资金的投入。信贷对房地产的支持也主要体现在对房地产供求双方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信贷政策对供求双方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1991年―2002年以支持供求双方信贷政策为主的阶段

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起步,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由于住房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并在1992年出现了房地产热,1993年着手进行控制。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8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标志着我国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走上正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正。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随后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扩大了贷款可用于购买住房的范围。199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鼓励消费贷款的若干意见》,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2002年2月2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

(二)2002―2007年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信贷和投资性需求阶段

2003年6月13日,人民银行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4年9月2日,银监会公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提高了了对房地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条件。2005年3月16日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取消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2006年5月,国务院转发九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严格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调整了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2007年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一是对不得向查实具有囤地、囤房现象的开发商发放贷款,二是禁止发放用于土地出让金性质的贷款,三是加强了住房消费贷款的管理,放宽了对90平米以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2008―2009紧急应急阶段

2008年lO月央行决定自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原为O.8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四)2009年至今差别化信贷阶段

2010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指出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放贷。

二、河南省房地产市场信贷支持情况。

(一)银行对房地产供应方的信贷支持。经过多年发展,河南省房地产市场资金来源中,主要依靠自筹资金,自筹资金的比重较大,2002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中来自银行贷款的比例为25.9%至2011年这一比例下降到10.64%,低于全国15.3%的平均水平。而自筹资金的比重在波动中呈现上升态势。说明国家的从2002年以来,国家对开发商信贷严格控制的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开发商的资金转向自筹资金。而河南省住宅的平均价格在这几年里节节攀升,如图2所示,虽然国家对供给和投资需求的消费信贷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但是并没有使房价增长速度放缓。

图1.2002―2011河南省房地产投资资金来源比重

数据来源:2003―2012年《河南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图2.

数据来源:2003―2012年《河南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二)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需求方的信贷支持。1998年以前, 房地产信贷主要是对房地产供给方的支持。1998 年, 我国开始取消福利分房进行个人住房货币化改革,住房开始商品化, 把居民个人住房需求推向房地产市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从开展以来,发展相当迅速,增长速度相当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从2005年末的269.71亿元增长到2011 年末的1576.79亿元, 年平均增长速度为47.91%。个人住房贷款一直占个人贷款总额的75%以上。住房贷款是主要的个人贷款项目。

三、河南省房地产信贷规模与房地产价格关系的实证的分析

选取2002―2011年河南省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和房地产信贷额的时序数据,运用协整分析方法对房地产信贷规模和商品住宅价格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一)数据收集与变量的单位根平稳性检验

本文选取能够直接反映房地产信贷规模的两个指标,房地产开发国内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以2002年至2011年的河南省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P、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IL、和河南省个人住房贷款余额CL三个时间序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定量分析。同时,为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对以上变量取自然对数,用,用LnP、LnI和lnC来表示。

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的方法来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本采用麦金农(Mackinnon) 临界值, 最优滞后期的确定同时采用AIC 准则与SC 准则, 在二者值同时为最小时的滞后长度即为最佳长度。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时间序列的ADF单位根检验

(1) 检验形式中的C 和T 表示常数项和趋势项,N表示不包括C 或T, K 表示滞后阶数。(2) ADF 检验的临界值来自软件Eviews5.0。

(二)协整关系检验

由于LnP与LnIL、LnCL都是一阶单整的,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做LnP与LnIL、LnCL的OLS回归,消除自相关性后得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回归结果

根据输出结果,LnIL与LnP之间的检验结果不理想,说明房地产开发贷款与商品房之间的协整关系不明显。因此进一步对LnP和LnCL做回归分析,根据回归结果计算残差项E,对其进行ADF检验,可得LnP与LnCL的长期均衡关系表达式:

结果表明,河南省商品住宅均价价格与信贷规模两个指标中的个人贷款余额之间存在显著的长期的稳定的数量相关关系:商品住宅均价对个人贷款余额的长期均衡弹性值为0.309,即从长期看,住房个人贷款余额每上升1%,商品住宅价格相应地增长0.309%,住房个人贷款的规模对商业住宅的价格影响较为明显。

(三)误差修正模型

为研究短期内商品住宅价格与商品住宅价格之间的相关性,可建立误差修正模型(EMC),以滞后一期残差项作为误差修正项,根据计算结果,可得ECM模型如下:

结果表明,本期LnCL和上一期的LnP在短期内每增长1%,河南省的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将依次增长0.14%、和0.63%。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1、河南省房地产的繁荣发展与银行对开发商提供的信贷支持之间的关系不明显。从河南省的房地产投资的资金来源比重来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开发商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不高。减少对开发商的信贷支持并不会减少商品房的供给从而使价格上涨。我国从2003年开始控制对房地产投资的信贷支持,使得开发商寻找其他方式的资金来源,其中河南省房地产投资来源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自筹资金。加上河南省作为人口大省,城镇化率也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大部分开发商都认为河南省的房地产市场仍然是供不应求,这也使得河南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之一,加大了融资的金融风险。

2、住房个人贷款对商品住宅价格影响明显。个人住房贷款与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之间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影响方向为正。分析其原因,目前河南省消费者对商品住宅的需求仍然以刚性需求为主,且个人住房贷款占个人贷款总额的75%以上。需求的增加拉动价格的上涨。因此,对于河南省来讲,抑制投资性需求极为重要。严格控制投资性需求的住房个人信贷,防止房价的进一步上涨,加重有居住需求的消费者的负担。

(二)政策建议

1、适当放宽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贷控制。实证分析表明房地产信贷规模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对房价影响不大。可通过宽松的信贷支持,减少投资商的财务费用,提高其利润空间,降低投资风险,可以减少其他高风险渠道的融资。从而防止房价的进一步上涨。

2、严格控制投资需求的贷款。尽量减少个人住房信贷,防止房价的过快上涨,最合理的办法就是抑制投资需求,从而稳定房地产市场。

3、建立健全统一货币政策框架下的差别性金融调控体系。不断完善差别性调控工具,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设置不同的贷款利率种类,引导企业扩大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房的供给,缩小高档住房的供给,使住房的供给结构与居民的需求能力相适应。对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和高档住房的按揭贷款设置不同的利率种类,科学地确定同种类的利率之间的差异,并对每一类利率规定不同的浮动幅度,由贷款银行据楼盘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执行利率,以此引导居民的住房需求,形成合理的住房需求结构。

前面的实证分析说明,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对房价的长期影响均大于短期影响。随着时间的积累,政府积极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兼顾长期和短期、平衡房地产开发信贷和个人信贷,适时灵活调整的政策将会对商品房价格稳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起到良好的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温尚锟,闫弘文,赵志英 中国房地产资金来源特征与调控政策[J]房地产市场 2013(3)

[2]曹华 我国房地产价格变动趋势及其经济效应分析[J]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09(6)

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融资;房地产信托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0-0080-04

引言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称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狭义上而言,融资是指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即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企业筹集资金主要基于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房地产融资渠道是指融通资本来源的方向和通道,体现资本的源泉和流量,主要由社会资本的提供者及数量决定。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基本上以银行信贷为主。2007年12月5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08年经济工作时明确提出,2008年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从“稳健”转为 “从紧”,中央就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发出强烈的政策信号。

本文将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大背景,辩证分析现行金融调控政策与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关系,阐述我国当前房地产企业传统单一融资渠道存在的弊端及其影响。最后,结合国外现行较为成功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提出创新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的若干意见。

一、宏观调控背景下的国家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概述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始于1998年的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调控重点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到重点控制房价,再到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调控手段主要包括土地、金融、住房供应结构及税收方面的政策。

就金融调控政策而言,由于房地产业的兴衰,直接影响到银行体系的安危,在挤压房地产泡沫的宏观调控中,金融政策的调控就成了管理层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近年来,央行的政策主要以紧缩银根为主,通过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加息等措施,严格限制房地产投资贷款和个人贷款,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财务费用及个人购房短、长期成本。比较有代表性的金融调控政策包括:

(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2003年6月,央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要求对房地产投资贷款和个人住房信贷实行严格限制。

(二)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2005年3月,央行宣布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将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同时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三)建议取消房屋预售制度和推出固定利率房贷产品

2005年8月,央行2004年房地产金融报告,建议取消房屋预售制度和推出固定利率房贷产品,考虑允许商业银行发放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

(四)《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建设部、外汇局等部委联合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外主体投资境内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五)《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2007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对已利用贷款买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且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不得向开发商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最值得关注的是2007年,除了落实2003―2006年出台的各项措施外,2007年的宏观调控政策再次强化,在坚定不移的保持房价稳定之外,又从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角度出发,承担起政府在房产领域所应起到的社会公共职责。2007年8月份国务院出台的24号文件,使得建立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成为2007年调控的中心,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成是第三次住房改革的启动。

此外,2007年的行业规范、限制外资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特别是连续6次加息、10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金融紧缩政策密集出台,也形成了今年调控的一大特色,以至于理论界和房地产商界纷纷将2007年定位为“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年”。

二、我国房地产现行融资渠道在当前金融调控政策下的不足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和金融调控政策的持续升温,尤其是在国家土地大限令过后,房地产行业开始步入一个资本时代,而房地产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结构不匹配,房地产资金来源过于集中于银行等问题开始凸显出来,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弊端逐步显现。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传统融资渠道概述及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银行系统背负了房地产业大量风险。近年来,国家开始了新一轮的宏观调控,紧缩房地产银行贷款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房地产企业传统融资渠道必将经历一次前所未有的大转型。我国房地产企业主要融资渠道有:

1.银行贷款。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融资向来是房地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还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较为单一的融资渠道,造成房地产业潜在的金融风险。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末,房地产贷款余额占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比重已达15.5%,占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余额的比重为33.3%。但同前几年相比,增长速度却有所下降,主要是受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随着政府对金融调控的利剑频频出鞘,银行信贷被逐步收紧,房地产企业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目前房地产企业的银行贷款门槛被大大抬高,面对资金瓶颈,开发商亟待拓宽新的融资渠道。

2.上市融资。上市融资是房地产企业进行融资的一个较好渠道,不仅可以化解金融风险,而且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但是,鉴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国家对房地产企业上市有着严格的审批。2007年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对今后一段时间内房地产企业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其他再融资方式加以限制,内容包括暂停受理房地产企业IPO的申请材料、对已上报IPO申请的暂缓审核(排除接近上市的企业),暂停受理房地产企业包括增发、配股、发债等再融资方案,只放行优质的房企以借壳的方式上市。因此,上市融资的愿望对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来说,短时期内还无法实现。

3.海外房产基金。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海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却加快了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像摩根士丹利、SUN-REF盛阳地产基金、ING地产、美林投资银行等著名国际地产基金采取多种渠道陆续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海外房产基金的进入,如果控制好风险,对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是有益的,一方面,可以缓解国内房地产业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融资方式的多样化,也可以起到分散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颁布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海外地产基金在中国投资还存在诸多风险,再加上国内一些房产企业运作的不规范。因此,海外房产基金在中国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障碍。

4.债券融资。房地产债券与一般债券相比收益较高,与股票相比,又因可以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而有较高的安全性,并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因此,在境外成为广大投资者欢迎的金融品种。但由于目前国家对发行债券的企业要求严格,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发行资格,并且对企业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及担保等都有严格限制。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风险比较大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规模相当少。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传统融资渠道存在的弊端分析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发展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城市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企业融资作为房地产金融的组成部分,经历了一个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供给渠道融资方式,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的变迁过程。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信贷融资渠道曾经包括现在都对推动房地产的发展起过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存在部分弊端,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1.实际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从上述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四种融资渠道分析,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展诸如上市融资、海外融资、债券融资等银行贷款之外的融资渠道均受现行金融政策极大约束,难以发挥实际功效,导致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化。

2.传统融资渠道严重依赖商业银行。目前,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中银行贷款所占的比重为30%,如果考虑建筑安装企业的垫资、个人房贷及土地储备诸因素,这一比重已达到80%,在我国内地个别地区,这一比重,甚至已达80%~95%。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对银行资金依赖的严重程度。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传统融资渠道存在弊端产生的影响

在货币政策从“稳健”’转为“从紧”现行金融调控政策影响,传统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弊端所产生的影响正日益凸显。

1.融资信用风险高度集中,银行风险增大。由于传统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存在事实上的单一模式,将房地产投资的市场风险和融资信用风险集中于商业银行,使银行承担风险增大,且一旦风险爆发,不但会危及金融业,甚至会危及整个国民经济整体的健康发展。

2.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将面临资金瓶颈。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金的稀缺性和重要性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就更为明显了。由于受现行宏观政策主导下的货币政策“从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试图通过传统银行贷款的融资渠道获取资金支持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势必使一些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面临困境,进而制约整个房地产市场的有序竞争,使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面临资金瓶颈。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若干建议

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业、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客观上需要改变目前房地产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短缺的局面,必须对目前房地产融资渠道进行完善、创新。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三大工作:一是构建多元合理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二是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三是强化房地产融资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理论研究。

(一)构建多元合理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2008年3月20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了《关于2007年中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2008年房地产市场预测分析的报告》,该报告对2008年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出几点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政府不失时机地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报告建议,积极探索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住房融资模式和运作机制,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展多样化住房信贷机构、健全住房金融风险分担和转移体系、拓宽资金渠道,支持和鼓励广大的中等收入家庭通过市场,特别是二手房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使住房资源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

关于如何构建多元、合理、符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成了房地产理论界和业界讨论和研究的重点。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在房地产企业融资方面较为典型和成功的做法。

1.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信托是指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遵循信托的基本原则,将委托人委托的资金以贷款或入股的方式投向房地产业以获取收益,并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的行为。相对于上市、债务融资等渠道,信托方式具有操作灵活便利、运作周期短等优点。目前,国内比较多的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即投资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有资金委托其投资于房地产,将所得按投资额分配。

2.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缩写后即为REITs)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集合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通过投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组合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通过将房地产经营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从而使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其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的集合资金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发展,出现以后不断完善,在21世纪初进入到韩国、中国台湾和香港、日本,是国际房地产市场上经过几十年健全起来的成熟投资模式。

3.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基金资产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产业或项目,以获取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的一种基金形态。它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专门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和消费等方面的投资资金,投资范围限于房地产领域,是集众多的分散资金于一体,同时采用专家经营、专业化管理的一种投资体制。其设立目的是集聚资金、分散风险,获得较高的规模效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美国是最早成立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的国家,其发展不仅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金融投资工具,也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高效的融资渠道。

4.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Commercial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属于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的一种。根据打包资产的不同,MBS 可分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 ,Residential MBS)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前者属于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范畴。后者是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种债务性融资方式,是将房地产贷款中的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汇聚到一个组合抵押贷款池中,通过证券化过程,以债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虽然都属于债务性融资工具,这种债务与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在运作上复杂得多。

5.其他融资渠道。除以上融资方式外,还有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BOT、TOT、ABS等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构建多元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融资渠道,除了不断克服现行宏观政策主导下的金融调控政策给传统银行贷款传统融资带来的消极影响外,下阶段我国应重点培育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同时积极探索完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债券。尤其对积极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宅的企业、对推动节能环保型住宅的房地产企业,对其融资提供金融政策倾斜支持。

(二)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如《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建筑法》、《公司法》、《民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缺少有关房地产信贷和金融条款的法律条例,对约束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商、个人的金融行为极为不利,造成了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上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倾向,比如有的商业银行降低客户资质等级评定的门槛,将审查手续简化,将审查速度加快等,也造成了一些开发商和购房个人提供假资料、假资信,来骗取信贷资金,造成了资产流失等损失。因此,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确立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产业基金法、违反房地产信贷管理办法处罚条例等,明确规定开发商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行为,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三)继续加强房地产信贷监管完善制度建设

加大房地产信贷监管。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核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加强对预售款和信贷资金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加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继续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探索符合国情的房地产保险制度,构建房地产抵押登记网上信息网络。要妥善处理过去违规发放或取得贷款的项目,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

(四)鼓励房地产融资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理论研究

要积极鼓励和倡导既懂金融又懂房地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理论研究。房地产信托业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等一系列新的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兴起,需要大量的人才作基础后盾。这些人才与以往的不同,他们不仅精通金融、证券业务,还要涉猎与房地产经营、法律、资产评估等知识。同时,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相对于国外同行融资渠道显得比较单一,导致对房地产企业融资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完善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降低融资风险,建立健全融资工作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企业融资工作的理论研究,以期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结束语

目前,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与房地产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速度极不相称的是房地产企业融资工作却步履蹒跚。随着近几年来国家新一轮宏观调控的推行,特别是金融调控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单一的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弊端渐露,且门槛渐高。房地产业、房地产企业要健康稳步发展,必须构建多元合理的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要求在我国房地产以后的发展中,银行贷款不能也不应该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唯一渠道,而应是以银行贷款为主渠道的前提下,配之以房地产信托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良性的、低风险、高效率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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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倩.拓宽融资渠道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N].金融时报,2007-01-12.

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住房金融政策;楼市波动

1 国内外住房金融政策

对于中国房地产业来说,如果没有金融政策调整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房地产市场要在近十年内得以发展与繁荣是不可能的。对于美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有便利融资渠道进入金融市场,而且融资产品多、融资成本低。对于住房的消费者来说,则形成了广泛发达的房地产金融制度与市场。美国住房消费信贷的基本形式是住房按揭贷款。美国金融机构利用长期积累的经验和现代信贷管理技术与方法,不断地创造新的、多样化的住房按揭贷款品种来促进居民购买住房、建房,并对购买住房者提供各种优惠,包括降低贷款利率和免税。同时,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福利付款、住房津贴或允许租住政府建造的低租金公共住房,形成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参与为辅助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

2 住房金融政策对楼市的影响

在这样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下,房地产融资单一,对商业银行信贷依赖程度过高;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滞后,更为重要的是,尽管目前许多房地产金融政策及制度安排看上去是从发达市场经济引入,但是许多房地产金融政策只是学其形而无其神。例如,中国的住房预售制度就完全是一种单边风险承担机制。即这种住房预期制度仅是根据计划经济下的1994年制定的《城市管理法》而设立的一种房地产金融政策。由于这种房地产金融制度安排留下的是计划印迹,从而使得这种房地产金融政策基本上与发达市场体系下的住房预售制度有很大差别。其制度安排更多的是考虑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防范的是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而更少考虑购买住房居民及商业银行的风险,从而使得这种制度安排的金融风险或是让住房购买者来承担或是由商业银行来承担。由于这种住房预期制度是一种单边风险承担机制,从而使得这种制度成了房地产开发商“空手套白狼”获取房地产市场暴利的重要工具。对于这样一种存在严重的利益扭曲的房地产金融制度,2004年央行提议要取消这种住房预售制度,但遭到房地产开发商激烈的反对,从而使得央行取消住房预售制度的建议完全消失。

中国的个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关十万八千里。特别是,在中国人诚信不足的条件下,这种个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更是可信度低。正因为,个人按揭贷款市场准入门槛低,也为制造房地产泡沫创造的条件。可以说,前几年房地产泡沫四起,就是与这种房地产按揭贷款市场准入标准宽松有关。当然,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所面临的困难可能比这还多,这里仅举出一点。正因为,中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房地产中长期规则就得重新检讨当前的房地产金融体系,找出其问题所在,这样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3 房地产中长期规划的金融政策

首先,要围绕房地产业发展之目标,研究建立与中国住房制度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的房地产金融制度,比如,以359号文件把投资与消费区分,就得建立起商业性与政策性两者并行的住房金融体系。这样既可以商业化的方式支持住房市场发展,又能顾及中低收入者等特定人群的住房金融问题。

其次,改革与重新确立中国新的住房金融市场。新的住房金融市场力求建立起多层次的市场,利用不同融资方式、不同金融产品、不同金融市场,来满足多层次住房融资需求。对于房地产开发融资可以依据住房的不同性质采取差异化的金融政策。但先要取消或改革现行的住房预售制度。通过这种差异化的金融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进入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围绕着房地产发展目标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这样,通过差异化的金融政策不仅能够促进房地产开发商实现政府房地产发展之目标,而且可促使房地产业实现整个产业结构调整及行业运作提高效率。再次,加快建立现行住房贷款风险分担制度,针对性对风险高的制度安排进行全面改革。同时,要建立住房金融市场风险的监测与防范系统。加强住房金融市场信息搜集、整理、研究与分析,并给市场提高更多透明公开的相关信息知识等。

总之,住房金融政策是房地产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它应该是房地产规划最为核心的方面,因此,要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就得对当前中国现行的房地产金融政策进行全面的调整与改革,以此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金融支持体系。这才是房地产规划核心部分。而且,政府要借助这次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加大房地产金融市场立法的力度,通过法律方式来界定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功能及利益关系,而不是让房地产金融市场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对此监管部门要足够的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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