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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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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第1篇

史学界惯常以“唐宋变革”来描述中国封建社会的剧烈变动,然而,真正发生变革与转型的应是宋代。比如钱穆就认为:“中国古今社会之变,最要在宋代。宋以前,大体可称为古代中国。宋以后,乃为后代社会。就宋代而言之,政治经济、社会人生,较之前代莫不有变。”实际上,唐宋相连仅具有统绪相承之意义,恰如傅斯年所言:“就统绪相承以为言,则唐宋为一贯,就风气同异而立论,则唐宋有殊别。”日本汉学家内藤湖南亦认识到唐宋差异之处在于:“唐代是中世纪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代的开始。”。具体而言,与汉唐相较,两宋时期的封建私有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北宋首都东京“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两宋政府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替代了魏晋隋唐以来的均田制,致使作为商品的土地交易频繁并由此引发大量田讼,史称南宋“人户交易田地,投买契书,交争讼界至,无日无之”。漆侠认为:“宋代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继续衰落,而土地私有制则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并居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与私有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宋代功利主义思想极度勃兴,宋人一反重义轻利的传统,不再讳言财利,而是争财竞产、争言财利,反对空谈义理。如南宋陈傅良概括功利主义者陈亮的事功思想为:“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卷三十六答陈同甫’南宋叶适则说:‘‘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在上述变革与转型的宏观历史背景下,与汉唐相较,宋代家庭中个体拥有私有财产成分明显增多。如北宋仁宗景占四年春正月乙未颁布诏令明确规定:“应祖父母、父母服阕后,不以同居、异居,非因祖父母(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蛇。这条诏令可堪称宋代家庭成员拥有私有财产权的革命性宣言。宋代家庭成员在实际生活中的私有财产权利意识大为提升。史载,北宋有处女“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卷。实际上,随着财产私有权意识的增强,宋代妇女拥有了奁产所有权,宋代“别籍异财”成为社会时尚,而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则变得十分淡薄,儒家宗法伦理在现实家产利益纷争面前变得苍白无力而难以收拾人心,亲属间财产争讼如火如荼。北宋天台县令郑至道曾言及宗族内部弱肉强食与剥削压迫:“凌犯宗族,五服之亲,问以服纪,全然不知。我富而族贫,则耕田佃地,荷车负担之役,皆其族人,岂择尊长也?财足以养之,斯役之矣。此皆风俗薄恶,人伦之深害。”"南宋刘宰在谈到当时宗族内部的关系淡薄与财产兼并问题时亦说:“近世礼教不明,民俗日坏,固有幸宗族之衰而启兼并之心,羞宗族之贫且贱,厌恶鄙薄而斥远之,不啻若路人者;有区分丘垄,人自为守,非己分所及,虽耕锄不顾者。’’卷二十三‘洮湖陈氏义庄记’南宋法官吴恕斋在“宗族欺孤占产”判词中痛斥族人、家人全无恩义:“死者之肉未寒,为兄弟、为女婿、为亲戚者,其于丧葬之事,一不暇问,但知欺陵孤寡,或偷搬其财物,或收藏其契书,或盗卖其田地,或强割其禾稻,或以无分为有分,或以有子为无子,贪图继立,为利忘义,全无人心,此风最为薄恶。非特小人,如梁万三、阿曹等之讼而已,甚至儒衣儒冠,亦有此讼,太守甚窃愧之。””实际上,宋代宗亲、姻亲成员间围绕着墓祭族田、私有田宅交易中的亲邻权、家庭财产继承权、妇女奁产权等引发的各种共财、私财之争多如牛毛,令人怵目惊心!宋代家族亲戚、父子兄弟姊妹之间血缘亲情淡薄的一面彰显无疑。对此,宋代文献多有记载。如《琴堂谕俗编》称:“每阅讼牒,见有讼其父族者焉,有讼其母族者焉,又有讼其妻族者焉。”卷上睦宗族《宋会要辑稿》称:“兄弟启交争之患,父子有相怨之家。”。《名公书判清明集》亦称:“近世浇薄,兄弟姊妹相视如路人。”北宋理学家程颐对宋代亲属间的财产争讼根源曾一语道破玄机:“后世骨肉之间,多至仇怨、忿争,其实为争财。”。笔者曾对《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卷四至卷九统计,查明州县自理的户婚田土债负等民事讼案共计185个,其中涉及亲属间财产争讼的案件就高达109个”。换言之,亲属间财产争讼案件的比例占到所有户婚田土债负案件的近59%。那么,面对亲属间的财产争讼,“文学法理,咸精其能”9的宋代士大夫法官们,在亲属间财产诉讼实践中,是如何展现其司法艺术风格与精神呢?

二、宋代亲属间财产争讼的司法艺术风格与精神

面对因亲属问财产争讼而导致的家庭、家族脱序、失序局面,以正名分、厚风俗为己任的宋代法官们,首先采取的是促使财产争讼的当事人接受调处以息讼的办法;其次注重证据定谳事实而依法判决。

(一)宋代法官以儒家人伦情理来调处亲属间的财产争讼

宋代法官饱受儒家礼义经典的长期熏陶,故而主张调解优先,并特别重视儒家血缘人伦道德在调处亲属争讼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宋代法官常常把法庭作为教谕子民、宣布德化、启迪人心的场所,力图构建一个“家家孝友,人人雍和,息事省争,安分循理”20的和谐无讼社会。如南宋建康府上元县县令冷世修对于民有互讼者谕日:“骨肉争斗,非美事也。今以律绳汝,汝终身不可复聚,委曲化以恩义,民感泣,愿息争。””㈣再如,南宋理学大师朱熹在知潭州时宣称:亲属间财产争讼,“亏廉耻之节,甚则忘骨肉之恩,又甚则犯尊卑之分”,因此劝谕:“族姻所宜亲睦,或有小忿,宜各深思,更且委曲调和。”卷一百劝谕榜再如,南宋法官胡石壁亦擅长寓儒家人伦道德于亲属问财产争讼的调处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厚人伦,美教化”的社会效果。他说:“当职承乏于兹,唯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于亲戚、邻里之间,则劝以睦姻任恤。委曲开辟,至再至三,不敢少有一毫忿嫉于顽之意。剽闻道路之论,咸谓士民颇知感悟,隐然有迁善远罪之风,虽素来狠傲无知,不孝不友者,亦复为改心易虑。”具体而言,宋代法官利用儒家血缘情理来调处亲属间财产争讼的司法艺术风格与精神,可概括为如下两个层面。

1.宋代法官通过唤起财产争讼者的宗族认同感和让卑幼拜谢尊长等人伦方法、策略与技术来调处亲属间财产争讼由于作为争讼主体的亲属之间往往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故对于此类亲情案件,宋代法官往往以宗族之恩、血脉之情来感化当事人,激发其宗族认同感,从而达到调处息讼的目的。如南宋李焘在知双•流县时曾处理过一件“仕族张氏子居丧而争产”讼案,李焘以其祖宗的“先训”劝谕张氏的儿子们,并让他们回家反思:“若忍坠先训乎?盍归思之。”结果双方冷静了三天后便要求和解息讼:“三日复来,迄悔艾无讼。”“本案中的祖宗“先训”无疑激起了财产争讼者根源于同宗同祖之感情共鸣与心理认同,使讼案得以顺利调处。再如南宋法官胡石壁在处理奉璇、奉琮两族兄弟之间侵夺财产讼案时,在长达1200多字的判词里引经据典,大讲天理人伦、兄弟之爱与宗族和睦之道,宣称“难得者兄弟,易得者田宅”,“所谓爱者如何?出入相友,有无相资,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持,锥刀小利,务相推逊,唇吻细故,务为涵容,此之为爱”;开晓两位族兄弟“皆是祖先之孙,血气骨脉,自呼一源”,应以祖先为念,摒弃利欲,以共保家业、共立门户;劝谕两兄弟“在前如果有侵夺,私下各相偿还,自今以后,辑睦如初,不宜再又纷争,以伤风教”,在经过一番兄弟之爱的人伦阐l58释和同出一源的宗族教谕之后,最终调处结案,使这两位族兄弟“感悟息争,同居如初”。对于涉及尊卑亲属间的财产争讼,法官则往往通过让晚辈向长辈“伏辜谢过”、“拜谢”、“悔过”等赔礼道歉方式,以挽回长辈的颜面,从而达到调处息讼、以全人伦之目的。如南宋法官胡石壁在处理一叔母讼其侄的财产讼案中,首先“面谕”争讼双方,谆谆教诲以人伦,为全“叔侄兄弟之谊”,让侄子奉秋十一“伏辜谢过”其叔母阿刘,“以平息叔母之忿”如虬;在“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判词中,胡石壁让悖其母与兄的李三“拜谢外婆与母及李三十二夫妇,仍仰邻里相与劝和”。再如,在“命继子”阳梦龙、阳攀鳞与叔叔阳锐的立继争产讼案中,法官在依法作出保护命继子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同时,又考虑到争讼者双方毕竟为叔侄关系,为日后家族的长久和睦计,法官又劝谕胜诉的两“命继子”阳梦龙、阳攀鳞在回家之后,“仰请集宗族、亲戚,卑词尽礼,拜谢祖母、祖父,遵依教训,以坚悔过自新之意”刮。该案法官欲通过晚辈向长辈“悔过”的方式,来取得尊长的心理平衡和谅解,从而固化已经作出的判决。可见,宋代法官主持的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体现了宋代法官推崇并执著于以儒家人伦礼义来调处亲属间财产争讼的司法理念。

2.宋代法官通过躬行儒家人伦情理来感化财产争讼的亲属接受调处以息讼两宋时期,皇帝与士大夫深知士风的好坏最关庶民风化,北宋仁宗嘉袼三年(1058)五月乙酉颁布诏书,希冀为政的父母官们能够率先垂范于小民,其诏日:“朕常患民之好争,而风俗渐靡于薄也,思有以革正之。非吾士大夫躬率以义,而导之于善,则何以哉?使吾细民,何所视效?”。。m“南宋名公真德秀亦认为:若法官“正己之道未至,爱人之意不孚,则虽有教告而民未必从。’’卷十谭州谕同官咨所以,在宋代史料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极为有趣但绝非装腔作势的司法策略与方法:即当职司法官员常因自己治下有太多亲属争讼而自责、懊悔与愧疚,展现了宋代法官以儒家人伦“亲和力”来化解亲属间财产争讼的司法艺术风格与精神。南宋法官胡石壁在“叔侄争业令禀听学职教诲”的判词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当职德薄望浅,不足以宣明德化,表率士风,而使乖争陵犯之习见于吾党,有愧于古人多矣!”南宋赵与欢知安吉州时曾调处一寡妇诉其子不孝的争财讼案,赵与欢“留之郡听,给馔,俾亲馈,晨昏以礼,未周月,母子如初”。。赵与欢以自己亲身对儒家“孝”道品行的践行,使不孝子心灵顿悟而息讼。南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法官刘公珙在建康审理一起叔侄争财案:“民有与犹子讼至庭者,公占辞自责剖析天理,民至感以泣,争心两绝,由是家传户诵,闾阎兴辑睦之风。”由此可见,刘公珙之所以能够化讼于衅隙之后,重复血脉骨肉之情,靠的就是常常自责以砥砺自己,以儒家人伦礼义化解骨肉亲戚之争。由上可见,宋代法官将儒家的礼义人伦融会贯通于亲属间财产争讼的调处之中,修复了断裂的亲情关系,最终取得了不菲的社会效果。正所谓:“郡守职在宣化,每欲以道理开导人心,间阎小人,无不翻然悔悟,近来亲戚骨肉之讼,十减七八。”

(二)宋代法官注重证据定谳事实,注重以法说理、以法促调与依法判决

国内外学界通常认为:在中国古代亲属间的财产争讼解纷中,法官无证据意识和法律规则精神,往往不注重查清事实、不辨是非曲直,全以儒家宗法人伦情理来调处,法律则无存在的空间。如在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的眼里,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司法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身份或个案而定的“卡迪司法”,完全“依赖于一种实在的个体化与恣意专断”,故而毫无确定性、客观性和可预测性可言,认为:“中国法官——典型的家产制法官——以彻底家长制的方式判案,也就是说,只要是在神圣传统所允许的活动范围内,他绝对不会根据形式的律令和‘一视同仁’来进行审判。情况恰恰根本相反,他会根据被审者的实际身份以及实际的情况,或根据实际结果的公正与适当来判决。”心。日本滋贺秀三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特别是将古代亲属间发生的财产诉讼解读为“父母官诉讼”。易言之,就是中国古代法官只是情理教谕的调停者,完全依靠儒家人伦血缘情理来解决纠纷,亲属间的财产诉讼毫无确定性、预期性。如他所言:“如果同欧洲诉讼这种内在的性质相对照而探索中国诉讼的原型,也许可以从父母申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作为中来寻求。为政者如父母,人民是赤子,这样的譬喻从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中。想给个名称的话可称之为‘父母官诉讼’。法律史学家瞿同祖亦认为,中国古代“家族成员之间的纠纷,是根据当事人在家族中的身份而裁决的。古代的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具体到宋代亲属间的财产争讼而言,学界同样存在着无视宋代亲属间财产解纷传统中礼法并重的时代变革特色,以至于忽略了宋代亲属间财产争讼解纷中的事实与法律之维,过分夸大了人伦情理的功效。如郭东旭认为,在宋代亲属问的财产司法中,法官是以“封建伦理道德作为区分是非,判决曲直的标准”。高楠亦认为,宋代的官方调解不是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其调解依据的是“人情天理”,“更接近于儒家的理想制度”。王志强同样认为,宋代书判是“以情理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宋代司法“官员们常常绕开法律,直接以情理大义剖判是非”。笔者认为上述学人的观点过于偏激与偏颇,存在着对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司法的误读、误解之处,难以切中古代亲属问财产争讼解纷的丰富而真实的面相;究其原因在于把中国古代社会看成了千年不变的一潭死水,未能注意到宋代社会巨变对亲属间财产诉讼场域的深刻改铸与影响。实际上,法律必须来源于社会现实且须随社会变动而变动,乃是亘古不变的法律哲理。北宋苏轼就已认识到:“风俗之变,法制随之,譬如江河之徙移,强而复之,则难为力。”n∞Et本宫崎市定亦剀切指出:“到宋代,近代的个人主义开始兴起。在形式上表现为中世纪法律的古代之礼,无论如何也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时代了。””。职是之故,在亲属间财产司法中,当人伦情理不能化解财产争讼时,宋代法官能够高扬证据定谳事实和依法解纷的司法理念大旗,以“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之心态,“推究情实,断之以法”,对尊卑长幼的财产权利一体保护。

1.宋代亲属间财产诉讼中的事实之维实际上,大量宋代史料显示:宋代亲属问财产争讼中的诉讼,无论调解还是判决,都主要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并非以往学界所谓的葫芦僧判葫芦案。实际上,在宋代讼学昌盛、讼师活跃的社会变动情势下,即使宋代普通老百姓亦有很高的证据收集、保存意识。如北宋欧阳修曾谈到歙州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凡闻人之隐私毫发、坐起、语言、日时,皆记之。””为避免析产之后发生财产争讼,南宋士大夫袁采建议宋人保存分家阄书作为证据:“凡析户之家宜即印阄书,以杜后患。’’卷一析宜早印阐书实际上,宋代民户保存分家支书的意识非常强烈。如南宋庆元二年(1196),湘潭昌山一民户“家藏建隆二年(961)上世祖关分析田产”H。屈指算来,该分家文书已经保存了236年之久。反过来,庶民若无保存、收集证据的意识,一旦诉之于法庭,将因不能提供证据而败诉。如南宋吴汝求诉继母王氏改嫁时所携带的四十七种妆奁田,实系其父吴贡士生前所置,但因提供不出证据而被法官天水判决败诉:“然官凭文书,索出契照,既作王氏名成契,尚复何说。”。职是之故,面对家庭、家族成员个体高涨的证据意识、财产权利意识以及频繁激烈的亲属间财产争讼风潮,宋代法官已认识到要依法以证据定谳事实,方可息讼,若“不以条法以剖判曲直矣。然则何以息讼哉如北宋贵池主簿沈君在调解亲属问财产争讼时能够“辨其曲直”,查清事实。史称沈君:“尝摄铜陵县事,县人有兄弟争财者,先君能为辨其曲直,而卒使之感寤让财,相与同居。”。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则真实地记录了宋代法官利用契约等书面证据来定谳亲属间财产讼案事实的大量判词,如“大凡田婚之讼,惟以干照为主”,“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官司岂可视契照关约为文具”纠”’,“察推谓予夺田地之讼,所据在契照,所供在众证,此说极是””等。其中,南宋法官吴恕斋的判词还特别强调辨别契书证据真伪的重要性,称:“切惟官司理断典卖田地之讼,法当以契书为主,而所执契书又当明辨其真伪,则无遁情。惟本县但以契书为可凭,而不知契之真伪尤当辨。”在涉及宋代家族中墓祭族田争讼时,南宋法官吴恕斋亦强调法官应做到:“是非别白,予夺分明,乡村小人,各安其分,不致嚣讼,重伤亲谊。”实际上,宋代官府审理有关墓祭田的争讼案件,通常的处理办法是:“未免亲行定验,然后照两家于照。”因此往往派遣官员亲到墓地考察,然后仔细比对书证:“当职亲到地头,唤集邻保、两词,同登山究实。””在比对、鉴定书证真伪时,有时还要借助宋代官府承认的民间公正机构书铺作出专业鉴定。如南宋法官翁浩堂在审理的“揩擦关书包占山地”家族墓田讼案中,就将徐应辰涂改的关书送交当地书铺鉴别:“当厅令书铺辨验,揩擦改写,字迹晓然,又且外段园山四字,与薄上土名全不相应。’’。实际上,宋代法官在处理亲属问财产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检验、辨析和运用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与勘验证据的方法、策略与技巧。就亲属间财产司法中所辨验与运用的书面书证形式与名称而言,宋代文献中至少有如下称呼:户帖、朱钞、户抄、税籍、招税凭由、契书、契约、契照、契券、契要、文书、砧基簿、砧基白契、上手契、上手赤契、上手干照、上手、断由、断凭、干照、婚书、定亲帖子、订婚私约、关书、分书、支书、阄书、赡茔关约、墓域图、墓志铭、族谱、丁籍、地图、家书、遗嘱等等,不一而足。余英时曾指出中国乾嘉以来缜密细致的考据之法,就是受到宋代司法传统中法官重视证据定谳事实之司法判决风格的深刻影响。他说:“中国的考证法系l2世纪以来从法律体系中发展起来的。‘证据’、‘断案’、‘佐证’这类术语借自听讼折狱。文人出任地方父母官时必须料理民间诉讼。”此处的12世纪显然是指宋代。

2.宋代亲属问财产诉讼中的法律之维在证据定谳亲属问财产讼案事实基础上,与汉唐相较,宋代法官还意识到疏阔的宗法人伦情理在界定亲属间利益纷争时的空洞性与有限性,故而非常重视法律在化解亲属间财产争讼时的重要作用。如南宋法官范应玲就指出官府若不依据条令,就会导致户婚田土等亲属问财产讼案的长期积压以及争讼者的不服与嚣讼:“乡民持讼,或至更历年深,屡断不从,故多顽嚣,意图终讼,亦有失在官府,适以起争。如事涉户昏,不照田令,不合人情,偏经诸司,乃情不获已,未可以一概论。””。故而,宋代法官在重视儒家情理解纷的同时,加强了以法说理、以法调解或以法判决。南宋官箴《州县提纲》卷二《示无理者以法》中总结了州县法官向财产争讼当事人以法说理、以法辨析曲直、以法教育疏导,从而寻求官民双方视域上的融合,最终达到调处息讼、化干戈为玉帛的司法过程。称:“亲揭法帙以示之,且析句为之解说,又从而告之日:‘法既若是,汝虽诉于朝廷,俱不出是耳!使今日曲法庇汝,异时终于受罪,汝果知悔,当从宽贷;不知悔则禁勘汝矣。’稍有知者,往往翻然自悔,或顿首感泣以诉日:‘某之所争,盖人谓某有理耳,今法果如是,某复何言?’故有誓愿退逊而不复竞者,前后用此策以弭讼者颇多。如顽然不知悔,始真之囹圊,尽法而行,自后往往不从劝谏者盖寡。如不先委曲示之以法而骤刑之,彼犹以为无辜而被罪,宜其争愈力而不知止。”宋代还有一些法官善于以法律作为成功调解亲属间财产争讼的后盾和底线。如南宋刘后村所审理的“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这一亲属间争财讼案中,便以在室女应继财产的法律条文警告田通仕:若不接受官府正当性、合理性的诉讼调解方案,即不照“前日合议”而“更纷挈,止得引用尽给在室女之文,全给与二女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汉唐法官不同,当儒家人伦道德在调处亲属间财产争讼显得苍白无力甚或无效时,宋代法官会转而依法判决。实际上,相当多的宋代法官已经意识到伦理教谕在化解亲属间财产争讼时的局限性。如南宋法官蔡久轩说:“官司按法而行,若要如此委屈劝谕,几时是了?”还有法官慨叹日:“诲之非不谆谆,听者终于藐藐,教之不从,继之以怨。”宋代法官莆阳在审理曾氏兄弟争产案中亦说:“劝之以理,则彼有所不从。”叫职是之故,宋代法官在处理亲属间的财产讼案时,有调解和判决的明确区分意识,认识到调解并非是解决亲属间财产争讼的唯一途径,若调解不成,就会依法而断。换言之,宋代法官一般不会反复纠缠于劝谕、调解的漩涡之中而不能自拔。对此,南宋法官胡石壁说:“户婚之法,不断则词不绝。”南宋法官刘后村在“已嫁妻欲据前夫物业”的亲属间财产争讼判词中亦说:“昨来官司未欲遽行定断,谕令对定,亦欲顾全两家情好耳。而词说日见支蔓,祗已烦紊。今据下笔,唯知有理法耳。””南宋法官真德秀在处理“卑幼诉分产不平”讼案时,“常以正名分,厚风俗为先”,故而往往“先谕尊长,自行从公均分”,即劝谕尊长公正调处,但若尊长“坚持不从,然后当官监析”,“当以法断”引。南宋理学家陆九渊在知荆门军时,对于涉及父子兄弟争财之讼,常常晓之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使其“自毁其状,以厚风俗”,但不可训者必“置之法”。南宋法官蔡杭在审理黄居易兄弟三人分家析产讼案时,“欲俾息讼,以全人伦”,劝谕他们“当思同气连枝之意”,试图调处息讼,但由于兄弟三人“嗜利,顽不可化”,蔡杭毅然“从条断遣”。南宋法官韩似斋在审理阿郑夺取其亲女良子“嫁资田业而自为嫁资”一案中说:“当此之事,为官司者,便当据条任理而行之。”实际上,面对纷繁复杂的亲属间财产争讼现实,宋代法官已经从传统纯粹的伦理说教式的无讼理想,逐渐走向了依法息讼的社会现实。宋代法官认为:“事至有司,敬之以法,是盖挽回颓俗之一端也。””。南宋法官吴恕斋说:“宗族有争,所合审处。”宋代的户绝争讼与亲邻田讼,多为依法而断。正如南宋法官范西堂所言:“户绝之家,自有专条,官司处置,一从条令,非谓绝讼,死者可慰舐犊之念,生者可远兼并之嫌,纵有健讼,奚所容喙。”。“且如田讼,自有专条,引条定断,一言可决。”由上述判词中不难看出,宋代法官对依法化解亲属问财产争讼充满了信心。他们不再顽固地坚持以儒家伦理教谕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调处息讼的唯一依据,而是认为通过依法审断、界定利益纷争,争讼财产的亲属亦能服判。这充分地说明了在宋代亲属间财产讼案的司法判决中,在法理与伦理的博弈中,法律的作用渐凸显;法律作为一种理性规则知识的观念,逐渐融入到宋代法官的司法理念及司法实践中。正如一位宋代法官在立继争产的判词中所言:“法令昭然,有如日星,此州县之所当奉行者。”宋代法官在亲属间财产争讼的司法过程中重视调处,甚或调处优先,但又能够兼顾法律、崇尚法律、依法而断的司法风格与精神,无疑契合了宋代近世化转型、变迁的时代特点,昭示了在宋代亲属间财产争讼中司法渐趋确定性、预测性的时代风貌。

三、宋代亲属财产争讼司法艺术风格与精神之意义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第2篇

税收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行为,能够集中而深刻地反映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阶段、水平、性质。因此,领略中国税收的历史,可以从核心部位把握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生活,以及两千多年中国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败盛衰的运动过程,从而为参透中国历史“迷津”,正确把握中国历史传统,提供一个明晰的新的视角。

夏、商、周( 西周) 三代的三种赋税形态,史称“贡”、“助”、“彻”。尽管形式上各有不同,但总的税率大致都是十分之一,即所谓“什一而税”。夏之贡近似于定 额课征形式;商之助和周之彻,均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前者为劳役课征形式,后者为劳役向实物课征的过渡形式。共同的特点是:税率低,贡赋并重,租税合一。它反映了在国家出现的早期阶段,实行分封制政体,税收的初级形态,也反映了税收从自下而上的自愿形式向自上而下的强制形式的演化过程。三代时期的“工商食官”、“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到了西周后期,有了“关市之征”,即有了初始的商税。

春秋、战国时期,税制改革成为各国政治经济变革的重要内容。从鲁国的“初税亩”到秦国的商鞅变法――废井田、履亩而税,反映了土地由分封制步入国有制,由公共占有制到私人占有制,以及税制由租税合一进入税人税地的发展过程。随着商品经济的初步发展, “重农抑商”政策开始提出,加重工商税,出现了国家专卖制度。

秦始皇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税收制度,以“繁 法严刑”加以保证和规范。其特点是:

第一,通过土地登记和户籍制度,“令黔首自实田”,标志着土地私人占有制的确立。

第二,施行严厉的重农抑商政策,从而把农民牢牢地固着在土地上,确保国家田赋、兵役和力役的稳定来源,为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体构筑了经济基础。

第三,实行“急政暴虐”的极权政治,赋税达到横征暴敛的地步,《汉书・食货志》载云:“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制二十倍于古”,乃是秦朝迅即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

汉代承袭和发展了秦朝的税制,特别在重农抑商方面把秦制推向极致。在抑商方面,除苛征商人的关、市等税外,从汉武帝开始,还对商人重征财产税――“算缗”;施行国家绝对垄断的盐铁专卖;国家直接经营商业、运输业,称“平准均输”;加倍征收商人的人头税和其他附加税,正如汉高祖《贱商令》所云:“重租税以困辱之”。

在所谓重农方面,汉代虽然吸取了秦朝覆灭的教训,强调“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汉高祖行十五税一,汉景帝行三十税一,而且终汉四百年而不改,但事实上,汉代施行的是轻田赋重口税的政策。

汉代的税制集中体现了汉武帝“外儒内法”的政略,把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税制加以系统化、法律化、制度化,对之后两千年的中国历史产生莫大的影响。

三国时期,各国为解决军饷和财政问题实行大规模屯田,并调整税制。最有成效者当属曹魏政权。值得注意的有两项:

一为组织军屯和民屯,把汉武帝始行的屯田制提到新的高度。官府和屯户分配额为二五中分( 使用官牛的为分成),虽然退回到租税混一的课征,但这一举措却使大批流民有所归宿,回到土地上来。

二为实施“租调令”,把汉例三十税一田租改为计亩定额税;取消汉代人头税,改行按户征收“户调”( 户税),户调开始成为常税。

晋统一“三国”,在全国范围实施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式。即平民计口,规定男女人口可占田地亩数;计丁规定应征田租亩数;计资分等级规定户调负担。南北朝时期,北魏统一北方,孝文帝创行一体化的均田制、三长制和新租调制。均田制等举措为北齐、北周承袭,并对隋唐两代影响至深。

魏晋南北朝,北方商品经济遭战乱、少数民族政权割据破坏严重,而南方却出现商品经济的繁荣,南方六朝的工商杂税成为政府重要收入之一。

隋文帝统一中国后,把北魏开创的均田制推向全国,并提高授田数量。在精减机构、裁汰冗员、减少国家负担的同时,实行租调制,减免田赋徭役。更难能可贵的是,着力鼓励工商――除山泽之禁,去盐铁之专利,免入市税及盐铁等税。重农抑商的传统税收政策得以空前驰放。在短短二十年间,经济迅速发展,创历代最好之财税。马端临《文献通考》称 :“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个中奥妙值得深思。

唐代把中国古代税收和税制发展到更高阶段。特别是唐初的租庸调制和唐中的两税法两次税制改革,对传统税制有着明显的突破。主要有:

1. 从实物税到货币税的发展;

2. 从税人到税物、税资的发展;

3. 徭役的赋税化;

4. 商税正式成为一项国税,工商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份额不断增大;

5. 国家税制统一,法律对税收起了重要的保证和规范作用;

6. 确立“量入为出”的财税原则,并根据经济多元发展而采取了拓宽税种、简约税制等措施。

所有这些,反映了自秦汉以来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已发展到成熟的阶段,反映了中国古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也反映了传统重农抑商政策和非经济强制对人身束缚的弱化。

五代和宋代的税收基本上因袭了唐制。

宋代为防止五代十国割据局面的重演,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推向更高阶段,财税大权一统于中央,标志着中国古代专制主义集权制国家财税制度发展的高峰。

宋代把两税中的地税和田税划一为以田亩为标准,人称有田则有税,无田则无税,反映了当时土地买卖的自由和租佃关系的自由。

宋代大大拓宽了赋税领域,了规范商业税的《商税则例》,设立了专管商税的机构“商税务”和专管外贸及进口关税的“市舶司”。工商税收跃为国家大税,反映了商品经济特别是商业外贸的空前发展。

宋代专卖项目繁多,但突破了官本格局而演化为官商合办、官商共利的局面,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使然。

宋太祖开始顺应历史潮流,实行“恤商”政策;而王安石新法虽有可取之处,但仍以陈腐的重农抑商为宗旨,把历史拉向倒退,其失败自是势所难免。

宋代“生不逢时”,民族战争频仍,内忧外患严重,军费开支几达税收的百分之八十。因此,宋朝虽为中国历史上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以及与之相关的税制发展变化最为迅速的朝代,但又是历史上财政最为困难的朝代。以后几代,在税制方面虽有深度和广度的进展,但并未见有质的方面的突破。

辽、金、元三代均属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其税制都表现为中原原来先进制度与游牧民族带来的落后生产方式和政策的混合。

元代的官府和贵族、官僚兼并了大量土地。官田因战乱、掠夺急剧增多。官田多实行屯田制,回到原始的租税合一的课征形态,而屯户事实上成为贵族与官府的农奴。私田因贵族、官僚以权占田而致集中,与宋代以钱买田而导致的集中,形成鲜明对比。元代税收因地、因户而异;政府为满足财政急需,允许大户包税;重视商业,商人可享减免税收或包税等优惠。元朝税收制度最为混乱,比唐、宋甚至辽、金都有明显的倒退。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财税上仍从清整户籍、土地入手,先后实行“黄册”和“鱼鳞册”制度,比较有效地解决了累代积存的土地和赋税的混乱局面,增加了税收。

明代中期,朝廷为摆脱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及财税困难,先后推行过征一法、鼠尾法、 一串铃法、十段锦法等税制改革。万历九年(1581 年) 在全国颁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按地亩征银。它的简约税役、折银征课,比唐宋两税法更加彻底,因而也更适应于商品货币经济不断发展的时势。一条鞭法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农业税的至高形态。以后虽然有清朝的“摊丁入亩”,但也只在局部方面有所发展。

明代在财税问题上,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既极权又腐败的特质。一条鞭税法在维护和巩固明朝专制集权统治上取得了短暂的“中兴”效应,但无法改变专制国家江河日下的历史趋势。

清代的税制以为分水岭,分出前期与后期。前期沿着历史传统道路发展;后期因失败、外国列强打开中国大门而被迫开始改弦易辙。

前期在税制上最突出的事件为“摊丁入亩”。明代一条鞭法没有彻底解决地丁合一问题,人丁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清代经康、雍、乾三朝,摊丁入亩终于在全国铺开,完成了地与丁、赋与役一统于田亩征银的历史任务。到此,两千年来一直纠缠不清的税人与税地及人头税问题总算在法律上得以解决。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制,应是中国古典税制的终结。

明、清两代都实行某种方式的海禁,清朝前期又实行矿禁,因而外贸税收和工商税收受到严重影响。这是对唐、宋、元开放政策的一个倒退。

后,税制开始出现质的变化,走出一条似可称为“中学为本、西学为用”的税制变更道路。即旧的传统仍保留着,但为适应国门被打开的局面,开始逐步吸收西方资本主义税收的内容和形式。这种变动的主要驱动力是外国资本列强的侵入和强制,形成一种半封建专制半殖民地的税制形态。

以后,清代税收最大的变化是:两千年来一直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命根的田赋,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急剧下降,逐步退为地方税;而五口通商后新设的海关( 初称“洋关”) 的关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急剧上升,成为国家主要收入。从1842 年到清朝覆灭, 中国境内共设有60 余个海关。

税收的半封建专制形态主要表现为,在标榜“轻徭薄赋”的同时,不顾百姓死活,以各种强制手段增加传统的田赋、矿税、盐课、茶税及各种工商杂税,甚至采用借税、厘金、义谷等手段横征暴敛。

半封建半殖民地形态,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海关自的丧失,不平等条约确定的“协定关税”,以海关作为战争赔款和政府对外借款的抵押,海关管理权掌握在外国人手中等; 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不平等条约确定的海关低关税制,进出口税的失衡,中国人和外国人纳税的不平等……,从而为外国资本商品倾销大开绿灯,严重影响中国工商业的发展。

当然,中国旧税制的突破和对部分国外新税制内容的吸收,也意味着中国开始走上与世界近现代税收文明接轨的漫长之路。

中篇 中国古代税收历史的思考

检视中国古代二十几个朝代赋税制度的因袭变迁,我们不能不为中国作为人类税收文明重要发祥地,积累了四千年绵延不断,丰富、系统、辉煌、完备的税收文字历史而惊叹不已。但是,从历史的长河看,四千年来税制的发展,还是十分缓慢的。特别是唐宋以后近六百年间,税收体制也和中国古代政治经济的结构、制度一样,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没有质的重大突破,甚至更加保守、封闭、落后。这是值得深思的。税收体制有古典体制和现代体制。现代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科学技术普遍运用于生产领域、民主政治形态,以及自觉的纳税意识相联系的。中国古代税收属于古典体制。

中国古代税收体制的发展历史,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发展过程的一面镜子。从赋税的国家职能角度而言,这种税制可以定性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税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税收理所当然地是为满足朝廷和皇室的财政需要。为了收税,官府可以采取各种手段。征税与纳税直接反映着统治与被统治、强制与服从的关系。

第二,这种税制是由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秦王朝确立的。法家主张国家至上、君主至上,主张“国富民贫”。汉武帝修正为“外儒内法”,道德伦理上宣扬儒家的“轻徭薄赋”,但实际上行法家的原则,总是赋敛不已。除正税外,巧立名目征收各种附加税。以后历代统治者基本上都奉行“外儒内法”的政略。这种税制的重要特征,是中央政府统揽财税大权,没有明确的地方税,从而加剧了地方官吏的苛征苛派。

第三,这种税制是以农业为基础,把农民死死地固着在土地上,追求地产增殖的最大化,以实现国家对财税和劳力需求的稳定性。它有强烈的人身束缚性和超经济强制,税田、 税人常常搅和在一起。除田税外,还有兵役、劳役、杂役等徭役,以及户税和人头税。历代赋役制度虽有更易,但只是程度和形式上的不同。

第四,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往往还以政权为依托,垄断商业、手工业、矿业、交通运输等重要行业,其形式包括官工、专卖、禁榷、屯田、平准、均输等,兼收利税之益。可视为古代的国营企业和统购统销政策。

第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税收体制,必然会出现专制而不能集权的局面。于是,严重腐败现象就会出现。税收中的腐败是这种税制的必然产物。

事实上,自有国家以来,土地国有观念和国家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是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它强烈地反映在税收制度上,并制约着中国古代农业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发展过程大致是:

首先,夏、商、周三代,是分封制下的土地宗族公共占有制。西周时期,国有观念已然明确。有“诗”为证:“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 可见,当时的舆论不仅认为土地属国家( 最高统治者) 所有,而且臣民也属国家所有。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争霸争统中纷纷进行土地、税役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明确土地国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土地分配权归国家。从“初税亩”到“授田制”,从“废井田”到“令黔首自实田”――这一史称“土地私有化”的运动过程,只是终结了分封制下土地的宗族公共占有制,完成了从土地私人使用权到私人占有权的转变。国家通过直接掌握土地,以保证对税赋、兵役、劳役的征调。

再次,秦汉以后,“私有化”的进程更加迅猛。汉代的土地买卖已十分普遍,到唐宋及以后各代,土地自由买卖、自由租佃关系更一发不可收;地主经济、自耕小农经济成长为农村经济结构的主体;国家对土地控制和对土地上民户的人身控制日呈弱化;税制的发展――从“两税法”到“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等,都反映了土地私有化的深入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对土地和土地上户籍的控制也并未放松,表现出国家对土地的主宰权。历代所推行的诸如“授田制”,“限田制”,“占田、课田制”,“均田制”及“方田均税法”,开展的“削豪强”、“抑兼并”、“平赋税”的运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汉武帝通过“告缗”措施,就“罚没”私人土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此 ”(《史记・平准书》),全国的总数更可想见;官府、贵族、官僚倚仗国家权势强占民田,元代、清代入关之初实行“圈地”运动;等等。所有这些,都说明国家对公私土地具有“终极所有权”。而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从法权意义来说,还是有限的,不彻底、不完全的。

这种事实上存在的土地产权不明晰状况,顽强地反映在税收体制上,造成税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变化的消极、被动、滞后的局面,从而成为长期困扰中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商品经济发展的严重桎梏。土地国有观念和事实上存在的国家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是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及其税收体制运行的重要根据。

四、“重农抑商”是贯穿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的“主线”,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税收的基本特征和历史传统。

商业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所谓社会分配不公和部分农民弃农经商的问题,使正处战争环境中的列国君主为之震惊。他们把工商业看成是对农业、对专制国家秩序的最大威胁。因为他们需要稳定的农业和农民,以满足他们对粮草( 赋税)、兵源的需求。于是,“农本工商末”、“重农抑商”、以及“农战”、“轻重”的思潮汹涌澎湃起来,其代表人物是法家的政治思想家李悝、商鞅、李斯、韩非等。商鞅在变法中严厉贯彻了重农抑商原则,提出“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对不经批准从事工商业的农民,要罚作奴隶等;韩非更把工商业者指斥为国家“五蠹”( 五种蠹虫)之一。

秦始皇在统一中国以后,把重农抑商(“上本除末”) 定为国策。汉代继承秦制,全面实行对商人的“重租税以困辱之”( 汉高祖) 的赋税方针。“重农抑商”思想从此成为两千多年经济政策、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重农抑商”之“重农”,并不是重在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商鞅是重农抑商的鼻祖之一。他主张的是兵强民弱、国富民贫,甚至要农民成为“家不积粟”的赤贫。汉武帝标榜“轻徭薄赋”,但实际是轻田租而重口赋,连三岁的孩子也要上人头税。“重农”之重在于把农民世代锁定在土地上,重在稳定赋税,稳定兵源,稳定极权统治。“抑商”是历代王朝的常态。抑商的主要手段是:

第一,利用税收作杠杆,“重租税以困辱之”,这是经济上抑商的最主要手段。汉代抑商最厉害,对商人的赋税课征也最重。除市、关、资源等商业税外,还要重课各种名目的财产税 ( 缗钱税)、双倍的人头税及各种附加税。又如唐朝的“借商”、五代的“免行钱”、宋朝的 “和买”,都是对商人的挖空心思的巧取豪夺。

第二,强力剥夺。一种是直接剥夺,如秦朝对商人。一种是类似税罚,如汉武帝的“告缗”。有点像搞政治运动,发动民众告发偷税漏税的商人,结果“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国家“得民财物以亿计”。《( 史记・平准书》)

第三,通过国家专卖( 或禁榷)、平准、均输等方式,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某些商品的生产、运销实施垄断经营,达到既利税双收,又挤压商人的目的。汉代、宋朝国家专卖都搞得很厉害,汉代是国家直接垄断,宋朝是国家吸收大商人合作,实现垄断。后者固然是商品经济发展使然,但仍严重限制着私人工商业发展的空间。这种国家直接参与、操纵、控制经济的传统,一直流传到近现代中国。

第四,国家从法律上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从伦理道德上损坏商人的人格,造成轻商、忌商、恶商、恐商、不敢言商的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这种心理,也许在今天的社会也未曾泯灭。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结果,并不如政策制定者所想。西汉力主“重农抑商”的晁错,已经看到了“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己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己贫贱矣”。(《汉书・食货志》) 商业虽然还在发展,在持续的“重农抑商”高压下,造成了经济形态的扭曲。其后果为以下三点:

一是商人为安稳计,普遍把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到农村,购买土地房宅。工商业资本相当一部分转化为田地产,工商业者兼地主,形成中国古代经济形态一大特色。其结果是加剧了农村土地的集中,而这些工商业者兼地主,往往又成为国家“抑兼并、平赋税”的对象。

二是商人并没有把土地集中起来搞规模经营,而是分割成小块,以租佃关系出租给农民。商业资本以这种方式进入农村,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反而使这种封闭的落后经济更加稳固。加之大商人又以金钱收买权力,出现了商人、地主、官僚一体化,并跻身于封建专制的权力体系之中,成为国家不可或缺的一根支柱。

三是“重农抑商”之抑,从根本上说,并不仅仅损害了商人( 或工商业者) 的利益,更主要的在于它栓塞了商品经济发展的正常渠道,不论农业还是工商业,都不能沿着正常的商品经济发展渠道发展。这是要害所在。

专制集权制的税收体制――土地国家终极所有权――重农抑商政策和工商业中的国家垄断( 专卖) 制度,似横亘于中国古代税收历史进程中的三座闸门。认真研究、充分了解这三大存在,或是开启中国几千年税收历史“迷宫”大门的钥匙。

下篇 中国古代税收的文化传统

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各行各业都在倡言文化。然而,什么是文化? 它和历史是什么关系? 似乎很少有人认真去考虑它。

文化,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就是历史演进过程的积淀及其轨迹,量化为所谓传统文化,质化为所谓文化传统。

特别是文化传统,它渗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言论著述、行为习惯中,渗透在社会关系、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之中。不论是正面或负面的,积极或消极的,也不论人们对它是自觉或不自觉的,总之,它已沉淀凝结成一种人们的活动氛围和社会环境。面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强大的文化传统力量,不同的态度、不同的方针、不同的做法,后果自是不能同日而语的。正确、科学地认识它,积极地对待它,就会成为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历史动力;反之,就会成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巨大阻力。

税收本来就属于历史范畴,而且是社会演进、历史变迁中举足轻重的历史范畴。所以学习税收历史,把握税收文化传统,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税收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它的历史和国家一样悠远。

税收以国家为主体,通过超经济手段、无偿的方式,参与社会产品和财富的分配,是国家的一项主要职能。税收所得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保障。

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的一根杠杆。几千年来,牵系着千家万户,牵系着国计民生,牵系着社会经济、社会活动、社会文明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也成为社会贫困、社会灾难、社会腐败的渊薮。税收是一个多元的历史范畴:作为国家的职能,决定于也影响着国家政治,因而融入了政治的范畴;作为特殊的社会分配方式,制约着宏观与微观经济的发展,因而融入了经济的范畴;而税收的历史轨迹、历史记载、典章制度、政策法令、言论著述、文书表格、行为规范、教育培训、信息媒体,以及文学艺术上的反映等,又融入了文化的范畴。

税收是伴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范畴。古代传统的税收,虽然也有一定的社会职能,但归根结底是为国家服务的。当国家的政治体制从专制集权政体向民主政体转化时,当经济体制从自然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时,税收体制也会亦步亦趋地跟着转化。它的职能也会从主要为国家官僚机构服务转为主要为社会、为人民、为纳税者服务,并以公开化、法制化、规范化,严格的监督机制为其主要特征,从而浮现出现代税收体制与古代税收体制的分水岭。

什么是中国税收文化传统? 如何看待中国税收文化传统?

中国税收文化传统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有着世界最悠久的历史,而且体制完备,内容丰富,文字记载几千年,源远流长。它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税收文化的一大宝藏。

第二,在中国税收文化传统中,最深入人心的,当属于“轻徭薄赋”、“富民强国”这一具有民本主义、人道主义的传统,而且两千多年前就已明确。先秦诸子中,如管子的“薄税敛,毋苟( 苛) 于民”;孔子的“惠民”,“敛从其薄”;孟子的“仁政”,“省刑罚、薄赋敛”;老子的“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墨子的“诸加费,不利于民者,圣之弗为”……他们的税收思想和原则对后代有巨大深远的影响。在先秦诸子中大概只有少数的法家代表人物唱了反调。如商鞅主张国富民贫;韩非主张重税,反对足民。从思想文化而言,不是主流。汉初“轻徭薄赋”和隋初“恤商益民”的政策,都大大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虽然历史上的统治集团的贪欲总是和“轻徭薄赋”、“富民强国”思想原则相悖,而且现代学者也有人简单地把这一思想原则斥为“小农意识”,但它毕竟反映了广大民众――纳税者的愿望和要求。这应该算是中国传统税收文化中的一个优良传统。

第三,与上面相联系的又一优良传统,就是税收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思想原则。历代许多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只有发展生产,国家税收才能多起来。如春秋初年,辅佐齐桓公取得霸业的管仲就提出:“善为政者,田畴垦而国邑实”;孟子也认为,合理的税收能够促进生产,不仅可以富民,也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他说:“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时,用之以礼,财不可胜用也。”荀子也认为“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 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强调“务本节用财无极”。西汉司马迁经过长期调查研究提出“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执掌中央财政达三十年的西汉桑弘羊清醒地提出,为扩大国家税收范围,不仅要重视农业,更要促进农工商互动协调发展。他说:“工不出则农用乏,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则谷不殖,宝货绝则财用匮”,主张“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农工商师各得所欲”。北宋王安石更明确主张,税收的基础应是发展生产,“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这种税收原则愈到后代,愈趋明确。

第四,强调税收的社会协调、社会保障的职能。就是说,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除用于皇室,用于养活官吏和官府的开销,还要用于社会事业,备荒、济贫、赈灾、治水、修桥、修路等。如韩非提出:“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西汉的贾谊提出:“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桑弘羊主张通过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可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可以“平万物而便百姓”。南北朝时代梁武帝还推行“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算是中国最早官办的孤老院、孤儿院。在历朝历代税收机制、设施和规定上,也对这种财政的分配做出一定保障,如设“常平仓”,收“义仓税”,实行“蠲免”等,在救灾、救难中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第五,主张税收“取民有制”或“有度”、“有常”,要求税收规范化、制度化。管仲最早提出:“取民有度,用之有止”;孔子提出税收要“度于礼”;其后墨子提出“以其常正,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孟子提出“取于民有制”。西汉初年,朝廷把“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汉书・食货志》) 作为税收原则。到了西晋,傅玄更明确提出“赋役有常”的主张,他强调“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上下同也,以奉常数,民虽输力致财,而莫怨其上者,所以务公而制常也”。到了唐朝,有“量入为出”和“量出制入”之争,也都是为了体现“有常”――要求规范化、制度化。

当然,中国税收文化中还有其他值得肯定的传统,如根据社会要求,对税收问题和原则开展公开争论;根据政治、经济变化开展变法改制;等等。

但是,中国毕竟有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皇权统治的历史,近百年的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近三十年的苏联模式、计划经济运行的历史。这些历史的积淀交揉融汇在一起,互为作用,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成为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的沉重包袱。

第一,税收的属性本是国家的职能,而且以强制性、无偿性为其基本特征。在几千年的中国税收史中,这种特征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而税收的社会性和与百姓利益的关切,则完全处于从属的微弱地位。中国古代虽不乏明君贤相,有为的政治家、思想家,他们的财税主张和措施客观上或顺应了历史的发展,也反映了人民大众一定的要求和愿望,但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以君王为代表的国家官僚机器的需求。收税者和纳税者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是不可能一致的。

第二,过去几千年的中国,是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的农业国。从春秋战国以来,政治家的主流思想,一直强调农业为本、重农抑商,并在税收思想和税收制度中占主导地位,从经济上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从政治上强化了封建的专制和集权。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停滞,或与此有关。中国文化传统,包括税收文化传统中的农本主义、重农抑商的影响,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成为一大历史包袱,人们自有深切感受。

第三,“苏联模式”、“计划经济”在中国税收文化中形成的最突出特点是,税收作为国家一项职能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企业,公民作为纳税人没有主体性资格( 甚至纳税人身份亦被掩盖),征纳双方的权力( 权利)、责任和义务严重不对称。国家的征税权力被提高到绝对的程度。国家是原生物和至高无上的存在,而财富的创造者和纳税人则只是国家的衍生物。因此,在税收的立法、征收、监督等方面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什么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更不可能产生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理学经济伦理;封建小农经济;发展与促进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006-02

理学经济伦理是适应并维护封建生产方式和扼制、反拔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建立在宗法家族主义农耕文明基础之上,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从总体特征来看,它与商品经济伦理分属于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它在中国古代的基本作用是适应并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长期处于稚嫩状态。它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在明代中叶的前后是不同的。在明代中期以前,中国还没有产生新的生产关系,中国的封建生产关系并不算落后,生产力仍在发展,这期间理学起着维护封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理论价值,理学经济伦理还能适应并促进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因而具有进步性。明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出现了历史性的变化,新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了萌芽,面对新的社会变化,程朱的后辈理学家们不是努力建设一个合理的经济秩序,更新社会、国家的管理方式,以疏导、培育日益苏醒和增长的新经济因素的幼芽,而是仍然坚持天理的封建说教,企图以扼止“人欲”为代价,用强化道德秩序的办法来达到稳定政治经济秩序的目的,理学经济伦理对新生产方式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阻碍作用日益显露出来。也就在这时,中国的种种问题和危机开始充分暴露,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趋于落后,中国封建制度仍在农业文明的发展方向上继续缓慢行进,走向烂熟。毋庸置疑,中国社会经济由先进滑向落后,经济伦理没有突破是一个重要因素。到了近代,它的保守性和危害性更加明显。历史事实证明,理学经济伦理不可能促进中国的近代化,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作为一种文化类型的存在,与封建王朝一样被抛到时代的后面去了。

理学经济伦理在中国历史上的基本价值在于:促进封建小农经济发展,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在明代中期以前主要起着积极作用,在明代中期以后主要起着消极作用。

从总体上看,理学经济伦理对封建小农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特点,维护和稳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法家族主义政治经济体制。唐代中叶以来的社会变革使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这样一种多层次的经济结构:从土地所有制结构来看,形成了封建国家经济、地主经济、小农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和皇帝、皇室宗亲、官僚贵族、官(乡)绅地主、自耕农、佃农等多层次的社会经济群体;从社会生产结构来看,形成了以耕织一体的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条件下的农业与手工业、商业等经济部门之间的特殊联系以及农民与手工业者、与商人的经济联系;从分配结构来看,形成了国家赋税徭役、官吏俸禄、地主地租、工商业利润以及农民劳动所得基本衣食生活资料等多层次经济利益分层。理学经济伦理把社会伦理问题与整个民族的社会心理活动纠缠在一起,将经济与伦理相重叠,最后完全从这一思维背景中提取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信息和方法,将政治和经济等各种矛盾作宗法伦理的化解和处理。这样,理学经济伦理一方面像一块模板塑造出符合封建政治和伦理规范的经济人格;另一方面又像一条坚硬的河床规范着经济这条奔腾不息的河流,以防其肆意泛滥。它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纳入它的人伦道德之网,不仅给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又加上一条伦理纽带,而且把政治上的等级关系和多层次性的社会经济结构一体化、集权化和稳固化,从而具有极大的调节和聚合作用。

第二,适应了宗法制小农经济的社会经济基础。理学经济伦理竭力推崇家庭和家族的地位,强化家族血缘宗法关系,相信这是一种最合理的生产组织形式,由此推而广之,可以达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稳定。正是中国的宗法小农经济与理学伦理相结合,创造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经济的繁荣。西方的经济学家一直认为追求私利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恩格斯也强调:“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类卑劣的――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1] 但是理学的公利主义由于找到了自己的社会经济基础,因而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的正面作用。这个基础便是宗法制小农经济。因为在家庭或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一般会更重视情感心理的需要,集体感与凝聚力都是非常强的,家庭或家族的公利确乎具有极高的地位。应该指出,小农在一定的时期是具有很大创造力的。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指出:“小农的经济行为在传统农业的范畴内,他们是一种富有进取心并能对资源作最适度运用的人。传统农业可能是贫乏的,但效率很高,它渐趋接近一个‘均衡’的水平。在这个均衡之内,生产因素的使用,较少有不合理低效率的现象。总之,小农作为一个经济人,毫不逊色于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2] 可以说,对于宗法制的小农经济,只要政府能“为政以德”,努力扶植并加以保护,至少能给一条生路,他们就能够使社会经济繁荣,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理学经济伦理的愿望。然而,尽管统治阶级都希望有这样的经济繁荣,但其贪婪的剥削本性使其不可能真正持续做到“为政以德”,天灾人祸总会把宗法制小农经济推向绝境,于是农民们铤而走险,揭杆而起。

第三,适应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力状况。这突出地表现在重农主义、均平分配原则和崇俭黜奢消费观方面。“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决定性的生产部门。”[3] 中华民族属于农业民族,和世界其他古老民族一样,历来重视农业生产。重农主义作为封建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分工与产业结构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在宋代仍然是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在宋代以后,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以后,一些思想家们不加分析地一味抑“末”,则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在宋代及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社会生产力都是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没有新的科学技术的刺激,新的生产方式没有也不可能产生,社会财富的日趋集中和由此引起的贫富自发两极分化,只能使财富进一步以更大的规模、更快的速度集中在既不劳动又不经营的寄生性的地主阶级手中,农民失去土地之后,除了做佃农或沦为乞丐外别无出路,因而不仅不会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反而会使社会生产力受到更大破坏。理学的均平分配论对当时社会财富的集中和贫富两极分化趋势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助于把社会各等级分层的财产占有等差距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财富的占有和分配上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从而保持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相对稳定,促进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短暂繁荣。

“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4] 生产力越落后,消费水平就越低,社会越贫穷,消费结构就越简单,反之亦然。中国古代社会以男耕女织为主要生产形式,它只能提供粮食和衣料。这种小农经济的能量即使在太平盛世又能有多大呢?吃饭曾经是中国人的头等大事,温饱问题至今在不少地区仍未得到最后解决。可以设想,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会是多么艰难,正像经济史告诉我们的,所谓“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也只不过是勉强解决温饱,仓库里有一点余粮,而大部分时期,除少数人以外,难免啼饥号寒。历代思想家又有多少不是以温饱作为太平盛世的根基、礼乐文明的前提呢?因此,以温饱为社会消费目标,绝不是一个保守的目标。崇俭黜奢的消费原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国情所决定的,以此作为消费伦理是明智与现实的。它缓和了生产与消费的矛盾,稳定了国民经济;确保了积蓄,备战备荒;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和抑制统治阶层的奢侈性消费。

第四,适应了封建社会商业发展的需要。自从有了社会分工就有了商品交换,商业是封建自然经济必不可少的补充部分。理学经济伦理虽然轻商,但并不否认商业存在的合理性,其经济伦理思想广泛地涵摄商业行为规范。在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水平低下,市场规则不完善,加之受到种种封建特权和其他因素的干扰与阻碍,价值规律不可能自由地充分地对商品经济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的商品交换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甚至欺诈性。理学提出的伦理道德法则作为一种作用于人的心理,作为实现社会经济心态协调统一的力量,自然有利于维持封建商业的正常秩序。商人们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促使买卖的公平进行,也愿意接受理学伦理道德教条的约束。例如封建社会后期,民间商业运行中形成的组织严密的“伙计”制度,就是我国商人利用理学经济伦理关于“人和”的文化资源,将传统的宗法家族关系转化为新的商业组合的一项创举。商业“伙计”制度的产生,不仅给日益发展壮大的商业补充了力量,带来了利润,而且也增强了商界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从而促进了古代商业的发展。不仅如此,理学经济伦理还以一种特殊方式作用于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商业行为,这就是商人们大都同理学有着世代相沿的“血缘”关系。他们中不少人自幼熟读朱熹集注的科考教材《四书》,深受理学伦理的熏陶,从小就树立了践履儒学理想的抱负和志向,只是由于在科场中累试不第,或因家庭牵累,才弃学经商,弃儒为贾。商人与理学的这种特殊关系,足以表明商人与理学在精神上的相通之处。所以,商人们尽管埋头于苟苟营利的生意场上,却并没有遗忘理学的谆谆教诲,而且当他们在商场上发迹之后,其中不少人跃跃欲展少年志,弃商学儒或捐钱入仕。这对于他们来说,既是一种社会荣誉,一种事业成功的装饰,又是一种难得的资本,会给他们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带来有形或无形的利益。单从伦理动因来看,正是因为理学既不否定商业的存在而又轻商抑商,所以中国封建社会商业才长期处于稚嫩状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宗法制小农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的极限。理学经济伦理对当时社会运行机制无条件的维护无疑会阻碍新的科学技术的推广运用,从而妨害社会经济的突破性发展。事实上,自唐宋以后,中国农业经济的增长,主要是依靠开辟新的土地和提高集约化的程度来实现的。到了明代中叶,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的农业经济增长,就明显地受到了边际效用递减律的影响了。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

[2] 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第4篇

现在就农业科学技术这个侧面,分析一下它在近代落后的过程、原因和教训。

一、过程

中国的农业科学技术源远流长,汇集丰富。在秦汉时期,传统农业科学技术体系已经初步具备,后来又在这个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中国古代三百多种农书就是这一过程的真实记录。当欧洲人还在使用木犁时,中国已推广了铁犁。十八世纪他们把条播机当作新发明,而我国汉代已经有了这种东西。当欧洲农业还是休闲制时,我们已进人轮作复种阶段。中国古代农业在能量循环利用、用养结合、多种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制造精巧的农具、利用自然力,特别是水利工程方面都有很多创造。凡是深人研究过中国古代农业的外国学者都是叹为观止的,他们称为中国农业历史之谜,认为中国古代农业是创造了奇迹的。可以说在经验科学范围内,中国传统农业科学技术成熟较早,水平较高,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的农业科学技术什么时候开始落后了呢?这得先从十八世纪英国产业革命说起。英国产业革命和农业革命是同步发生的。农业革命既是生产关系的革命,也是农业科学技术的革命。当时在农业科学技术上的变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具改革,推行条播机、中耕机等马拉农具,二是实行轮作制,用牧草、根类作物、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轮作,代替过去的休闲制;三是家畜由放牧到舍饲。因此改善了管理,增加了肥料,提高了土地利用率。这些变革和欧洲中世纪比是巨大的革命,但它仍然属于传统农业,在技术水平上并没有超过中国,可以说是中国古已有之的。十八世纪中国的农业科学技术并不比欧洲落后。

历史到了十九世纪中叶,欧洲农业科学技术有了新发展。比较突出的事件是蒸汽机开始用于农业的固定作业,也有了蒸汽动力的绳索牵引犁。笨重的蒸汽机在农业上虽然没有象工业上使用那样成功,但不失为第一代农业机械动力。再者农业化学对植物营养、土壤、肥料进行了研究,企图用科学理论来指导生产,用实验方法来探明农业中的因果联系。这说明欧洲农业开始由手工向机械作业,由经验向理论过渡。这时,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和欧洲比,不但发展速度落后了,而且水平也落后了。如果以李比希1840年发表“有机化学在农业和生理学上的运用’作为欧洲农业实验科学的开端魄话,这刚好和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巧合,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就是在中国的历史转折时期开始落后了。虽然十九世纪中期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开始落后了,但当时的差距不是很大的。欧洲、北美洲的农业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前并没有很大的变化,拿美国来说,本世纪三十年代前仍然是马拉农具,施肥很少,产量不高。中国农业科学技术与西方比真正出现大的差距是在二士世纪三十年代,特别是五十年代以后。这时西方推行农业机械化,农业科学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这是半个世纪来发生的事情。

二、复杂的因果链条

中国有成功的农业历史,但没有发展为现代农业科学,而且在近代变得落后了,这又是一个历史之谜,更需认真总结。

从欧洲近代的发展来看,有几个因素促进了近代农业科学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改变,工业的兴起,基础科学的产生,国际交流,农业教育和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欧洲之所长,正是中国之所短,我们可以从它的反面来分析中国近代农业科学技术落后的原因。

1.农业生产的停滞和农业科学技术的衰落

在明代,江南农业有新的发展,水田作业的水平是相当高的,同时手工业和商业也很繁荣。在这种背景下,涌现了一批伟大的科学家和科学著作:有徐光启的总结农业生产方面的《农政全书,,宋应星的总结农业、手工业方面的。天工开物》等,这些著作和同时期正处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相比都毫不逊色,互有长短。问题在于中国始终没冲破旧的束缚,带着沉重的封建枷锁步履维艰地爬行着。帝国主义的人侵又中断了中国资本主义的独立发展。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内外交困,农业生产日趋凋弊,从而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就停滞了。1639年出版的《农政全书,,是中国传统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高峰。此后再没有什么新发展。除1742年由皇帝授命编辑出版的,并没有多少新东西的《授时通考》外,不过出现了些小型地方农书。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后,连小型农书也没有了。直到二十世纪初的前后,才开始零星地介绍西方的农业科学技术,然而这己是移植过来的技术体系。从十九世纪中叶到二十世纪初,有多半个世纪中国的农业科学技术处于空白阶段,旧的东西停滞了,新的东西还没有产生。当然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的要从农业生产中去寻找。没有生产提出新要求、提供新经验,科学技术就会枯竭。当我们处在空白时期时,欧洲农业科学技术却迅速赶上来,相比之下我们就落后了。

2.工业的落后使农业机械技术始终处于手工阶段

由机器作业代替手工作业,使农业越来越带有工业的特点,这是近代西方的趋势。资本主义初期,农业曾支援了工业。当工业发展起来以后,使农业这个古老的生产部门显得逊色,后来工业又反过来支援农业,使农业成为用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产业。没有工业的发展,农业技术的改造是不能实现的。中国在宋代就有比较繁荣的工商业,到明代工商业有进一步的发展,纺织业、陶瓷业、采矿治金都是很发达的,在国际上享有盛名,以致于十九世纪初英帝国主义拿不出象样的产品和中国抗衡而求助于鸦片作武器。中国并不是不具备发展为工商业大国的基础,但是中国的封建统治者把工商业发展看作是农业的腐蚀剂,有动摇自己统治基础的危险性,竭力推行“重农抑末”的政策,打击了工商业的发展。“重本抑末”在古代保护过农业的发展,但在近代不但起不了保护农业的作用,而且危害了农业的发展。因为工业发展不起来,农业只能停留在手工阶段。以后,中国的工业虽也有些发展,但总是带着殖民地的特点。帝国主义只允许殖民地提供原料,发展轻工业,不允许重工业,特别是机器制造业有较大的发展,以便控制殖民地的经济。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化都是在钢铁产量和机器制造业达到一定水平时才实现的,中国近代始终没有具备这样的条件。

3.农业基础理论科学没发展起来,农业生物技术处于经验阶段

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史,是各基础理论学科不断向农业科学技术渗透的历史,也是农业科学不断形成自己的基础理论的历史。十九世纪中叶,化学继办学之后,成为带头学科之一,化学也带动了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生物技术的突破,就从化学的运用开始的。二十世纪初,农业各基础理论学科先后成熟并独立出来,它们是:微生物学和病理学、土壤学和肥料学、植物生理学和动物营养学、遗传学和育种学、昆虫学和农药学及农业气象学等。这些学科既区别又联系构成了农业科学技术体系。这是西方近代农业科学技术发达的原因之一。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多出于匠人之手,有讲究实际的传统,有较高的技艺,这是中国古代经验科学水平较高的原因,但匠人们由于条件的限制而轻视理论,一些科学家也不乏高度的哲学概括,而理论上总显得空泛,没有实验科学的根底,这又是中国近代科学技术落后的原因。以农业科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植物学为例,可以看出近代中国和西方在科学发展上的区别。1858年由李善兰和英国传教士韦廉臣合作翻译的.植物学,,是中国首先介绍西方近代生物学知识的书,原本是英国林德利(Iindely,2799一2565)的代植物基础》(ElementsofBotany),它和中国传统的偏重于实用方面的植物学(如本草学)有相当大的差别。它介绍了包括在显微镜下观察到的植物的内部构造,各种组织器官的生理功能,不是按实用而是按亲缘关系的分类。这已经是近代建立在观察、实•验基础上的普通植物学内容,是基础理论著作,偏重于自然规律的阐明而不着重于经济价值。这是西方生物技术发达的基础。中国的农业科学技术局限于经验,拘泥于实际,跟着生产跑,无法完成自身体系的完整性,农业生物技术没有能够达到普遍的理论认识。

4.经济的封闭性抑制了农业的发展,断绝了农业科学技术的交流

近代科学是在相互交流中发展起来的。十八世纪英国的农业革命,在技术上接受了低地国家的成果,德、法、意则受到英国农业革命的影响,而美国农业是直接来自欧洲的。英国在农作制方面,德、法在农业化学方面,美国在农业机械方面,俄国在土壤学方面,在近代都各有长处,它们的交流共同促进了近代农业科学技术的繁荣。海外的贸易既刺激了农业的发展,也推动了农业科学技术的交流。新大陆的发现,世界航道的开辟,是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生物资源的一次大交流。近展起来的国家都是航海业发达的国家。中国古代为了扩大政治影响,常接受朝贡或派出使节,保持着半开放的状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古代科学技术的交流。自郑和以后,中国的航海业不行了,西方强大起来了。封建统治者害怕与国外接触会动摇自己的地位,妄图关起门来做世界中心的美梦,不知道国际交往、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不知道海外发生的巨大变化。在近代科学发展如千帆竞发的形势下,中国却在孤立中沉没了。中国的锁国政策是小农经济保守性的反映。小农经济曾促进了中国古代集约农业的发展,到了近代它又阻碍了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发展。它自给自足,规模狭小,再生产能力弱,没有专业分工,基本上是封闭的农业经济。这种封闭性不仅表现在国内,而且表现在国际交流方面。当帝国主义打开中国的大门时,我们不得不和国外发生关系,然已处于被动地位。帝国主义的入侵,强制农业商品化,进行不等价的掠夺性的交换,使农业生产恶化。这时虽然开始介绍国外的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然而在如此低下的农业生产条件下,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是无法扎根的。

5.人口的激增既加大了农业的压力又成了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限制因素

中国的人口问题是近代才突出起来的。据估算中国历史上人口是在五、六千万上下波动,人均耕地至少在十亩以上,人多地少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封建的传统观念是鼓励多子多孙,把人口增加视为兴旺发达的表现。康熙时人口突破一亿,道光十四年(1834)达到四亿,清代时不到二百年人口增加了八倍,人多地少的问题暴露出来了。近代史上工业革命前后,发达国家人口巨增是普遍现象。但是欧、美发达国家工商业发展很快,城市吸收了大量的人口,农村人口相对减少,劳力短缺是主要问题,迫切需要改进技术提高效率。中国的工商业一直没发展起来,城市容纳的人口很有限,增加的人口主要留在农村,人多地少是主要问题。大量的人口给农业增加了压力,为了解决吃饭问题,拼命复种和垦殖,恶性循环就从这里发生了。因为农村有大量的劳动力,对农业科学技术,特别是机械技术的要求就不那么迫切。人们宁愿去雇用劳动力而不愿使用机器。这是中国近代一直靠投人大量的劳动而进行集约经营的基础。中国近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和中国社会在近代的发展变化相联系的。我只说到了与农业科学技术直接有关的因果链条,而那些原因的原因基本上没有涉及,需要历史学家去作更深入的研究。

三、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近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丰富的经验教训,“悟已往之不鉴,知来者之可迫”,总结这些经验教训虽无补于过去,却有益于今天和明天。西方近代如何发展的,我们如何落后的,今后应该怎么办,都需要历史地加以总结。

1.西方近代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首先是西方社会发生的一系列革命性的变化造成的,这一点,我们经过社会主义革命以后已经解决了,而且在制度上超过了资本主义。随着“四个现代化”的发展,我国的农业科学技术将会出现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繁荣时期。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们是在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我们的物质墓础薄弱,旧的影响较重,经验不足。好的社会制度还要有好的组织形式,好的管理方法。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各种农业经营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扫清各种障碍。

2.农业机械技术是由工业技术武装起来的,要提高农业机械技术,必须实现国家的工业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是先搞工业化,农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最后不得不返回头来武装农业。我们不能走这样的路,我们必须工农业同时发展,既不能掠夺农业来发展工业,也不能发展农业不强调工业。工农业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不是对抗的关系。就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实现国家工业化时,农业应该受到更大的重视。

3.农业科学技术要不停留在经验阶段,就得发展基础科学理论。我们既要重视应用问题的研究,也要重视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技术的突破是以理论突破为前提的,从达尔文发现杂交优势到杂交玉米的育成,从李比希的“归还说”到近代化肥工业的建立,都经过了半个世纪的理论准备。直到现在农业科学中还有不少领域是经验性的东西,还不能称为科学。只有在基础理论科学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科学的农业。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第5篇

“节日作为一种民俗事象,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是一年当中由种种传承线路形成的固定的或不完全固定的活动时间,以开展有特定主题的约定俗成的社会活动日。”在中国近现代阶段,消费年画已经成为岁时节日约定俗成的社会活动。根据王树村等专家的考证,“清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李光庭撰《乡言解颐》,其中‘新年十事’一节里,始有‘年画’二字出现:扫舍之后,便贴年画,稚子之戏耳。‘年画’一词及其定义,盖由此而来。”可见,在清中后期,以“新年”为代表的“岁时节日”已经成为民间绘画作品集中生产、售卖和消费的时间。“年画”之定名虽在清代,其雏形却可以追溯到上千年前。“岁时节日的发展,在我国有三条重要的线索:第一条是农事祭祀节日习俗的线索;第二条是宗教节日习俗的线索;第三条是民族传统节日习俗的线索。它们往往逐渐相互渗透、影响,融合成民俗节日。”中国的民俗节日历史悠久、本身涵义复杂而多样,作为对应这些现象的民间绘画,年画在不同地区和历史时期积累下了非常繁多的图像程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民族、民间视觉文化系统。传统节日“是古代信仰物化形态的一种遗留”,“也是一种生活的节奏,一种逐渐形成的自我调节机制。”娃娃美人题材的图像在某种意义上比其他题材更能凸显年画这两方面的表现功能。中国的传统节日有三项民俗特点:“鲜明的农业文化特色”;“浓厚的伦理观念与人情味”;“节俗的内容与功能由单一性向复合性发展”。娃娃美人题材年画中的儿童和女性形象是彰显这三项特点的典型视觉符号。

年画中的儿童和女性形象之创造与消费同任何其他民间美术形象一样,包含的真正动机是“试图通过物化形式确立某种合主体目的性的现实力量,以求自身的需求获得替代的满足。”“审美主体的观念内在地决定着合目的性视觉样式的创造”,它是“形象构成也即符号结构的内在整合力”。年画的审美主体是社会中下层大众,具有趋同但并不单一化的审美观念。因此,年画中的人物形象必须从不止一个层面与维度上满足大众的审美需要,她们应当是内在形象与外在形象的统一。人物的体貌特征描绘或许主要服务于外在形象的塑造,除此之外的一切则均可成为道具,服务于内在形象的建构。在年画中,没有程式化的儿童和女性形象出现在堆有象征性道具符号的场所里,完成约定俗成的叙述。

一、稳定血缘关系之理想的投射一多子、贵子与母子

学者们就中国乡村社会关系有过诸多精彩论述,譬如“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从土地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直接靠农业谋生的人是黏着在土地上的”“从人和空间的关系上说”是“不流动的”“从人和人在空间的排列关系上说就是孤立和隔膜”……缺乏变动的文化意味着长幼差次下的强制权力,这是血缘社会的基础。血缘社会具有静止的结构,并且想用生物上的新陈代谢作用——生育,去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对于生活在中国传统农业文化社会里的大众,尤其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男性而言,对生命繁衍的渴求即意味着不断接续血缘关系的理想,也便是对社会结构稳定性的执著追求。

(一)稳定的“多子图”范式

在武强、桃花坞、芜湖、杨柳青、潍坊、绵竹、朱仙镇等传统年画产地均生产过相似的多子图范式年画,最常见的种类包括《百子图》《榴开百子》和《多子多福》等等。各类《百子图》图像内容复杂,画面上有数量众多的男性儿童形象。他们三五成群地进行对弈、抚琴、舞龙等具有积极寓意的活动,显得非常活泼。其画心一般呈圆形或长方形,由连续的瓜蝶图案(瓜瓞绵绵是生殖崇拜的投射)或吉祥字等象征符号围合成边框。因为打开的石榴已经诠释了多子这个意象,《榴开百子》就有可能出现少量甚至仅一个男性儿童。

中国民众对多子图范式年画的需求总是大量且稳定的。无论民间年画、改良年画还是月份牌年画,都包含此类图像,并且常常热销。比如,有专门记载显示,20世纪30年代,中国国内市场对胖娃娃题材的月份牌需求量很大。金梅生“根据画报上载加拿大一胎五子的照片改画的《五福临门》月份牌引起许多人模仿,形成1935年左右胖娃娃的大流行”,“到处都是胖娃娃,加一个减一个的出现了”。不同地域、不同时期创作的多子图各有千秋,后期的图像减去了不少具有象征意义的道具,但画中男童总是白白胖胖的,这意味他们具有较强的抵御疾病和饥饿的能力,也显得更加聪敏、更有希望。

(二)对“贵子”的永恒向往

世俗盼子心理的一个维度是追求多生,另一个维度就是追求优生,也即希望“早生贵子”“连生贵子”。这两种题材的年画很常见,“麒麟送子”“狮童进门”和“五子夺魁”则是以更为丰富的符号来诠释类似的内涵。

传说中的动物麒麟是象征儒家理念核心“仁”的瑞兽,“麒麟送子”图像范式出现于清代,为生儿、育儿和求子的年画开阔了天地。其构图简单者只有一个儿童骑在麒麟背上,逐渐添加上去的道具包括书(暗合孔子出生时“麟吐玉书”的典故)、莲和笙(谐音连生,寓意连生贵子)、桂花和冠印(表示未来科举取胜)。比较复杂的构图上还会有天仙做陪,打扇、捧盒摆出仪仗,将天仙送子的意象融合到这一题材的图像中。“麒麟送子”折射出希望后代通过科举进入上层社会的理想,“狮童进门”的寓意与此相似,也是“期望儿孙得官封爵、光宗耀祖”(因为中国“民俗中常以‘狮’谐‘师’,把‘狮子’比作‘太师’”)。“五子夺魁”表达的也是大致相同的心愿,“古代施行科考制度,父母皆希望子孙能得状元及第。然状元全国仅一名,故望五子各自努力争取。画中作大儿手中持一盔帽,‘盔’‘魁’同音,以示夺魁者,即象征高中状元之意。”虽然受到封建科举制度废除这一变化的影响,此类年画并未绝迹,因为平民百姓望子成龙的心愿不会消失。

(三)“母子图”形式与内容的革新

从数量上看,截至近代时期,在娃娃美人题材的年画当中,人物方面仅有儿童形象的种类多于仅有女性形象的。实际上,数量更占优势的是两者共同构成的图像,因为名义上归为美人题材的年画里往往添加了儿童形象。在这类图像中出现的儿童是诠释女性“美人”形象的一个重要“道具”。“在人们的审美观念中,女性美是不能脱离女人的自然属性的”,而生育后代能使女人达成其最原始、最根本也最重要的一项自然属性。在封建社会里,女性群体服务于男权的重要职责就是为他们生育继承人,也即男性儿童,所以,在传统年画里,要全面地建构女性的内在形象之美,作为其后代的男性儿童应当在场。

以母子图暗示女性生育能力作为表现其内在形象美的一种手段,在改良年画和月份牌年画里仍然存在,但是进入民国之后,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溺死女婴的恶劣行为越来越少,女性儿童不再被彻底忽视,所以表现完的图像范式增添了母女图和儿女双全的新种类。

二、伦理、政治、商业与技术的合力作用——美人形象的渐变

年画中的女性形象要为大众所喜闻乐见,除了表现出多子这一“内在美德”以外,还应当满足很多其他的审美需求。然而,美人题材民间年画中的女性身份并不多元化,甚至可以说是单一而模糊的。因为在封建社会里,女性难以到社会上谋求合法、受尊敬的地位。绝大多数女性的最佳选择是成为某人的发妻,际遇差一些的会成为侍妾,更糟糕的处境是沦为歌妓、婢女,甚至。当然,她们都可以拥有美貌并且成为母亲,但无论在家庭中的地位高低,都是男性的附属品,如同私有财产,所以,在男权占主导的社会里,年画中的美丽女性形象其实是在扮演妻妾的角色。

之后,中国社会发生很大变化,新式婚姻制度出现,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传播开来。中国的近、现代化其实是从发达的农业文明里“长出一层比较上层和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而且在近百年来更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发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中国传统的节日原本都深刻关联于农业文明,其内涵却在“很特殊的社会”里被解构了。由于西方物质文明的入侵,消费社会的某些特征在资本主义工商并未正常发展的中国都市提前出现。张贴年画作为节期的特殊活动而被利用为促进商品销售的契机,月份牌年画的大流行就是年画这一形式被注入商业意图的结果,于是其中的女性形象成为符号化的广告代言。再加上男尊女卑的心理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清除,所以无论是改良年画里的“国民之母”还是月份牌年画里的都市女郎都在扮演着男望的对象。旧的风俗不再完整,新的风俗从“坍塌”处滋生。近现代年画中的女性形象以艺术的方式反映出社会秩序和伦理现实的变化,令特定阶段的风俗在图像文本里得以保存。

(一)肢体的变化

由于中国民间始终有求子的愿望,传统年画上的女性形象有相当一部分身材丰腴,显示出利于生育后代的样子,但是,宋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汉族男性主流话语对女性独立人格与地位是集体否定的,因此上层社会和文人理想中依附于男性的女性形象应当是柔弱的。这种观念对中下层大众的审美也产生了影响,所以清代的年画当中也有一些削肩细腰的美女形象,身材扁平、四肢细小,看起来不是很健康。到了明清时代,缠足成为塑造汉族女性美的风俗,许多文学作品都反映出当时社会对三寸金莲狂热而病态的审美需求,男性对小脚形状之美建立了各种荒唐的具体标准,并将这一截畸形的肢体视为女性身体最神秘、性感的部分。从大量年画来看,描绘站或坐的端庄女性形象时,无论其身材丰腴还是瘦削,双脚常常被长裙盖住,不会特意表现双脚,而描绘姿态撩人的美女时,则往往专门精心描绘出又尖又小的“金莲”和金莲鞋,仿佛的。

清末民初,月份牌年画上的美人身形并没有马上脱离传统审美控制,仍然呈现出比例不太协调的效果,但在实际当中,缠足的陋习已经被取缔,社会开始鼓励女性进行适当运动,追求健康体质成为新的风气,对理想美女身形要求也在日渐变化。在20世纪最初的十年,画中美人的脚虽然还是很小,却已不是缠小的金莲,而是趋于正常生理结构的形态。大致在20世纪20年代,美人的四肢逐渐变长,与躯干的比例变得合适。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还曾因受到日本风俗画的影响而出现了一些下半身过长的美人形象,但是这种夸张的画法并没有流行很久。在月份牌年画发展至比较成熟的时期,其中的美人肢体和身材都是比较健康的。

(二)服饰、曲线与面孔的变化

清中期前后,中国女性的服饰崇尚繁冗装饰,裙长及地,发型也比较复杂。到了清末民初,款式稍显简洁的百褶长裙和元宝领上衣广受欢迎,发式受到日本女性的影响。很快,倒大袖上衣、过膝长裙、不佩戴复杂首饰的女学生打扮成为年轻女性普遍模仿的范式,短发、烫发都开始流行。后来,各类修身形的改良旗袍、高跟鞋、欧化首饰加上电烫发成为都市女性追逐的时尚,定义了今日大众脑海中的民国美女形象。具有殖民地色彩的都市成为引领新风俗的中心,月份牌年画里的美女形象折射出这样的变化过程。

服饰的改换其实是社会对女性身体审美需求的转变,曲线越来越突出成为基本趋势。服装对身体的压抑渐渐消除,女性身体的曲线凸显出来,其变化的先后顺序大致是:脚的形态和大小变得正常,四肢变得修长圆润,胸部由扁平变得丰满。这既是女性解放的结果,也同时促进了社会对女色的更大尺度消费。缠足不再是性感的符号,袖子和裙摆逐渐缩短,直至大面积暴露皮肤的泳装,甚至美女,渐次进入年画图像。的、光滑的皮肤和身体曲线构成新的诱惑。在月份牌年画里,即便是端庄、优雅的女性形象,也并不表现出刻意遮掩优美身材的样子。

照相和电影传人中国,受到喜爱的同时,西方的审美标准也裹挟在影像产品里影响到民间视觉文化产品中女性形象的塑造。民国时期的年画有一部分是民间流传的老版继续翻印,更多的是月份牌年画向名媛和明星照片靠拢的新创作。其中女性的鼻梁和颧骨升高,这使面部轮廓变得立体。同样明显的一项变化是笑容:直到20世纪20年代,最流行的月份牌年画美人形象都是胸部扁平、眉头微蹙的病西施模样,即便微笑也非常含蓄。20世纪30年代的美人则变得开朗、明媚,唇红齿白的灿烂笑容令整个面孔都生动起来,但始终不变的柳叶弯眉和鹅蛋脸型则反映出大众对女性形象审美需求中最稳定的部分,大众理想的美女无论展现出怎样的风情,恭顺、贤淑的态度总是必不可少。

(三)道具,场所与身份的变化

清代民间年画中用于丰富女性内在形象的道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暗示生育能力的象征符号,如莲花、石榴、瓜瓞、蛙、蟾、绣球等等,此类图像中的女性一般年轻、健康、丰满、红润。她们是符号化的形象,常常在不模拟真实空间的画面里,仅仅与那些象征符号为伴。另一类道具用以衬托女性优雅、惹人怜爱的姿态,如琴、书、文房四宝、鲜花等等,这些都暗示画中的女性形象可以成为男性的“知音”。她们更多地被安排在真实的空间里,一般是雅致的居室内或幽静的庭院里,与外界隔离,是男性的伴侣和。清代后期,有一个“十美踢球”的图像范式反复出现,画面主要表现十个搔首弄姿的女性形象,这时的背景场所就已经显得开阔了。清末苏州、上海等地的民间年画和月份牌年画新添了女性盛装游园的题材。这表现出女性脱离深闺,进入公共场所的变化,也意味着西化的公共空间在中国城市里逐渐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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