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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检测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子检测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电子检测报告

电子检测报告范文第1篇

2017年9月8日,艾媒咨询《2017上半年中国移动应用商店市场监测报告》。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7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应用商店活跃用户规模达4.59亿人,增长率与上一季度持平,保持低速增长。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未来各应用商店将开拓新的流量入口,并更加专注于对现有用户流量的转化,提高流量转化率。

应用商店市场进入存量时代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7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应用商店活跃用户规模达4.59亿人,增长率与上一季度持平,保持低速增长。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流量红利的消退以及近年来移动应用商店向大流量平台分发流量的趋势,第三方移动应用商店的活跃用户规模增长将趋于平缓。未来各应用商店将开拓新的流量入口,并更加专注于对现有用户流量的转化,提高流量转化率。

3BAT四强格局稳定 360手机助手领跑市场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在2017年第二季度第三方移动应用商店活跃用户分布中,360手机助手继续保持领先地位,活跃用户占比42.7%,应用宝和百度手机助手排名稳定,以34.2%和24.3%分列二、三位。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在过去的半年中,移动应用商店市场暗流汹涌,各第三方应用商店厂商谋求个性化发展以与其它厂商加以区别的同时,还要与硬件终端厂商应用商店作流量的竞争。

豌豆荚用户粘性指数居于首位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豌豆荚以8.7的粘性指数在2017年上半年中国应用商店用户粘性指数排行中居于首位,360手机助手和应用宝紧随其后。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在市场普遍进入存量市场的情况下,高活跃率、高使用市场的用户对应用的价值贡献越趋提高。豌豆荚凭借精准推荐的大数据基础、齐全的应用品类、优质首发内容等资源基础为用户带来良好体验,实现应用较高的用户粘性。在第三方应用商店与手机厂商自营应用商店日趋激烈的当下,第三方应用商店应充分发挥良好产品体验的竞争优势。

进阶用户是应用商店主要用户类型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受访应用商店用户中,接近五成为“进阶用户”——对获取APP拥有个性化需求,但在具体下载决策上仍需依赖应用商店排行、推荐、评分等指标。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应用商店主流用户仍拥有较强的APP下载需求,且应用商店的排行榜、评分推荐等对用户存在一定影响力,各应用商店可在个性化精准推荐方面着力,挖掘用户潜在下载需求,发挥引导作用。

第三方应用商店需加强用户体验,保卫核心竞争力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在三种应用商店类型中,手机厂商自营应用商店超越第三方应用商店,以50.3%的占比成为受访用户最为偏好使用的应用商店。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手机厂商因直接预装至硬件以及拦截第三方应用商店等方式获取强势用户基础,分流了一部分第三方应用商店用户。第三方应用商店需在用户体验等产品性能上多下苦功,以充分发挥产品优势。

 

应用齐全程度仍是用户重要考虑因素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应用齐全程度、搜索匹配精准程度和独家首发内容分列受访用户选择应用商店时重点考虑因素前三名。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应用商店经过多年发展,应用齐全程度基本相差不大,独家首发内容和搜索匹配精准程度成为竞争重点,目前各应用商店多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着力优化搜索精准度。另外,应用商店的竞争已向上游拓展,拥有优质内容资源厂商将获得竞争优势。

应用商店需着力优化搜索匹配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超过五成受访应用商店用户通过准确搜索APP名称查找并下载,而有44.5%的用户仅在应用商店中搜索需求关键字,从搜索结果中筛选满足需求的APP并下载。与主动搜索相比,通过排行榜和应用推荐内容或活动下载应用的用户相对较少。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用户的成熟,用户更加明确自身应用下载需求,需求搜索/模糊搜索成为重要的APP获取方式。应用商店厂商可继续优化搜索功能,精准捕捉用户需求,不断提升应用推荐的精准程度,创新推荐方式。

发掘优质新颖应用是应用商店重要功能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超过七成受访用户下载过应用商店推荐的APP,而在用户对应用商店应用推荐功能的考量中,所推荐应用的新颖有趣程度是最受关注的因素,应用的安全性和兴趣匹配度则分列二、三位。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相比渗透率和认知度占据较大优势的头部应用,应用商店推荐是许多“小而美”应用关键的推广方式,也是用户认识优质小众应用的主要途径。发掘新颖有趣的精品应用,并以创意方式推荐给用户是应用商店的重要功能。每周一推的豌豆荚设计奖为发现优质应用的代表,独立于广告商务运作保证了其应用评选的独立性。

减少干扰广告成应用商店用户最大期待

电子检测报告范文第2篇

[摘 要]本文分析国内特种设备检验现状以及为提高检验效率而开发的各类特种设备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的状况,特别列举了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系统功能,阐明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以为今后研究开发出更加先进、科学的系统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特种设备;现场检验;信息化管理系统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0.039

[中图分类号]TP315;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0-00-01

特种设备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来讲,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特种设备的数量与种类也随着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增多,从而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和检验任务越来越繁重。因此,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已成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

1 特种设备检验现状

一般特种设备检测工作流程大致为:在现场进行设备检测任务时,需填写原始检测记录,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判断,判断检测项是否合格或不适用,然后对照检测记录填写检测报告。大量的信息录入工作需要检验人员手工录入,不仅大大增加了检验人员的工作量,其信息录入的准确性也无法保证,且在检验时,无法实时查阅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这给专业人员在现场判别是否存在非法改造和大修行为带来了较大难度,也无法现场出具检查和检验报告,检验人员无法在地图上,根据直观显示特种设备的地理分布情况,实现检验单位所在地到设备现场的快速路径规划。因此,从传统的特种设备检测工作流程看,由于不能体现工作流程的科学化、程序化管理,无法实现特种设备检测工作的智能信息化;检测过程中还需要对每项检测结果进行人工判断,有时甚至需要借助查阅手册进行判断,大大增加了检验人员的工作强度,降低了检测工作的效率。

2 检验系统的概况

2.1 特种设备检验系统的发展

随着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和网络化技术不断发展,基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的各类系统也呈迅猛发展的态势。早在20世纪90年代,大连锅检所研究开发了全国首套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报告软件,模式为单机版,使国内的压力容器检验研究开始告别手写时代,但该系统出具一份检测报告至少需要50分钟,不适应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大量检测报告的要求。1998年,大连锅检所在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中率先组建了局域网,并自主开发了一套在局域网内使用的检测报告系统,该系统初步实现了检验数据的共享,为检测人员出具检测报告提供了可靠数据,避免了重复数据的二次输入和时间浪费,极大地提高了检测工作的效率。2000年,沈阳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与辽宁星火计算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合开发了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监察与检验管理系统,该系统技术性能为当时国内领先并达到了当时国际上的先进水平,提高了特种设备监察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检验单位管理功能和相关检测报告管理功能仍不能满足特种设备信息化的相关工作要求。除了这些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外,其他较为完善、典型的系统还有:江苏省质监局和上海荣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福建省质监局和福建创达电子有限公司联开发的特种设备监察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等。

2.2 特种设备现场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笔者所在单位在分析了国内各类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一套先进、规范、科学的基于Android操作系统的特种设备现场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具备了现场检验申报受理、现场原始记录录入、设备信息查询等功能,基本实现了特种设备检测工作信息管理在移动办公环境下的需要。该系统主要具有以下几大功能。

2.2.1 现场业务受理及检验任务接收功能

现场业务受理及检验任务接收功能方便检验人员在现场定位查询一台设备的基本情况、历次检验情况等信息,再根据查询到的设备综合信息进行报检业务的受理,并能立即进行现场检验、填报检验数据等后续流程的操作。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每个步骤手持设备都会与远程服务产生数据交互,同时与远程服务端的检验系统也会进行一系列的业务逻辑处理。

2.2.2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填报功能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填写后,通过无线网络上传到检验系统,并实时生成检验报告,这不但能查看和审阅检验报告内容,还能对比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方便问题溯源。

2.2.3 电子签章技术的应用

现场检验的电子化,导致检验人员不再使用纸质的检验原始记录,进而延伸出电子记录的合法性问题。合理有效地使用电子签名与签章技术,能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3 特种设备现场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1)在现场检验过程中,有些环节需要进行纸质材料的输出,如:①业务受理单作为合同方式存在,必须现场交付给用户;②一些类型的检验需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汇总,并生成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现场交付给用户。

目前,针对这些问题,仍需检验人员现场填写纸质记录,较为费时费力,现场检验系统应具有打印输出能力。考虑手持设备为Android系统的智能设备,可以利用其蓝牙通讯功能,连接带有蓝牙打印功能的便携打印设备,实现现场相关单证的打印输出。

(2)在现场检验过程中,有些检验数据由相应检验仪器测量所得,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工具也日新月异,各类检测工具也逐渐实现了数据化输出。为实现采集录入的准确性、减少检验人员信息手动录入环节,系统应设法通过外设通讯模块与各类检测工具进行信息交互,在原始记录填写界面直接驱动外设进行检测与数据的反馈。

(3)特种设备分布广、分布散,有些使用地点无道路门牌标志,日常检验寻找难度大,应在系统中增加地理信息相关的应用。

电子检测报告范文第3篇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县安委会〔〕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年全县各单位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新建建(构)筑物或专项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到县气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行政审批手续。没有通过县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不得开工;工程施工时必须选择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防雷跟踪检测工作,其检测报告将作为县气象局“防雷竣工验收”行政审批的技术依据,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或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具体落实情况,县气象局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落实雷电防护措施。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三、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主动向县气象局申报检测事宜,委托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的土家族自治县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站,对防雷装置进行年度检测。

五、防雷检测机构在对防雷装置进行年度检测时必须依法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县气象局报告。

电子检测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字:质量监管 ,材料检测 ,系统网络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new building materials are being applied to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 derivation of affiliated industry is more and more, also makes some illegal businessmen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often driven by jerry, fish in troubled waters, how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mprove industry in China in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detection on the inside of the competitive power, let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al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of a difficult problem before.

Key word: quality supervision, materials testing, the system network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现阶段我国检测行业起步晚,发展飞速,但市场竞争十分不规范,在系统管理方面不像国外检测机构那么完善,通过以往原始的检测模式,难免让一些不法机构借机作假、造成恶性竞争。在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管理部门和检测机构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检测管理综合系统,以便实现提高检测的服务质量、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检测结果的随时跟踪。

1、首先,通过下列图表我们可以知道中间是一个综合监管系统,然后由监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检测机构四周环绕在一起。省级或者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建委或者监督站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一个质量监督检测综合服务系统,该系统集含质量监督、质量检测于一体,实现对被监督的全方位监管,提高所监督对象的透明度,在每个相关部门中设立一个用户,通过互联网将所有用户串联在一起,各用户根据自身的权限可以随时登录进行操作。

2、其次,被监管部门通过本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实现检验工作的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管理,确保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检验报告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确保检验工作的高效率和服务的及时性。具体功能包括试件的收样登记;试验数据的采集;检测报告的处理(对测试数据按照国家有关的现行标准及规程进行计算、评定,并给出规范的结论);报告的发放;还可对检验数据进行各种统计、汇总及数值分析等。下面我从质量检测中所涉及的一些方面对这个管理系统进行陈述。

一、检测的委托

摒弃以往需要送检单位派人员到检测机构进行书面委托。委托单位先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员等工程信息提供给检测机构,然后由检测机构设立一个账户,在每次委托材料送检的时候,送检人员只需在现场或者在家有网络的地方通过账户登录系统将要送检测的委托信息逐一在网上填写由全省(全市)统一的电子表格后提交到网上平台,然后再将所委托的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接样人员进入系统后核对委托单和样品无误后打印所填的委托单和样品标签,委托人员应在打印下来的单上面签名确认。至此,送检单位和检测机构之间的合同效力就发生了。如果有委托变更,委托人员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更改。这样不但提高了委托过程的工作效率,免除所有送检人的排队之苦,而且以往通过手写来填委托单,有些人不但写得潦草,有时还写出错别字,直接在网上填单可以多人核对,减少接人员因为看不清楚委托单的内容而录错信息。

二、检测的过程

检测人员接到系统指定的检测任务后,对样品进行检测。为了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管理和避免检测员弄虚作假。检测员在进行试验过程中,数据状态会自动上传到综合服务系统,只要有权限的用户,随时可跟踪查询每一组样品的检测状态。目前,在广东的一些城市已经建立了“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就是对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测和监管的一个行为。我们再将其它检测工作流程扩大到这种系统中去,包括检测前期的工作、检测的过程、检测的报告处理,那就更完善了。例如,委托人员可查到自己所检材料是否已检测完成,是否出具报告等;检测人员可以查到自己当天应该完成的任务;质监人员可查到自己监督的工程是否有对进场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测,检测的结果如何等。

三、检测结果的出具

目前,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的出具周期太长是时有发生的事。其实委托至检测只要一两天的时间,而出具报告往往需要三天,加起来就四五天。这样对于一些急需使用的材料,严重影响工程的工期。我们可以借鉴卫生部门的检测模式,上午体检,下午便知道结果,有些甚至十五至三十分钟时间报告就出来。按照这样的系统,当检测数据出来后,系统自己会将这些数据进入后台处理,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处理完后,自动生成检测报告。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会在每进行一个程序时根据自己的权限按下鼠标签上自己的电子签名。当批准人员签上名后,相关报告章和报告防伪码(例如条形码)自动在报告上显示出来。至此,样品的检测任务就算完成了,检测报告就会在系统里面生成,剩下的工作就交给需要报告的部门或者用户自己登录系统去办理了。如:检测机构可打印一份用来存档,委托单位可打印三份做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其它用户可以随时登录系统查询检测的结果,节约了纸张的使用,方便又环保。

四、检测系统的监管

有人说让委托单位自己打印报告,会使一些不法施工企业趁机作假,其实不然,在目前检测数据没有上传的时候,更多不法施工企业因为材料漏送检测、材料检测不合格等因素而私刻CMA章、检测报告章来自己捏造假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经常在委托单位的腐蚀之来随意为一些施工企业更改报告、过期也能收样甚至不经过检测直接出具报告等等来欺骗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情况,而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只能通过现代化的科技能力,开发出这样一个综合服务系统,增强产品质量的透明度。只有该系统的检测报告,才是真实合法的,监管人员只需用简单的手持仪器或将防伪码输入电脑,就会显示出该份报告是否合法等信息。遇到报告需要更改时,所改报告会重新生成防伪码,原报告的合法性瞬时失效。所有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报到监管部门,使检测数据共享,确保工程质量在受控范围。这样不但省时省力,通过多方监督,保证了检测报告的公平性和可靠性。解决因某些不法施工企业采用私刻公章捏造假的检测报告来欺骗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问题。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正面临着重大转变前和转变中的探索中,作为整个行业来讲面对的不仅仅是行业内日益激烈的竞争,更应清醒的认识到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树立起全面质量意识、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强化服务和人才意识。其中,监督管理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手段,开发出一整套的质量监督检测服务综合系统,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行业服务,通过互联网将检测的一系列工作串联起来,既提高了每一环节的工作效率,又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准确性,我国的检测行业才能适应将来的国际竞争,才能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廖奇云,齐鸿涛;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2年04期

电子检测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