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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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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制度改革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两田制;“生不增、死不减”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由集体所有为主体过渡到土地承包权为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承包制的弊端也渐渐凸显。从此拉开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的发展

1.“两田制”改革模式

“两田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两部分,同时配套不同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山东推广开来。“两田制”是在均田承包制度下的外部规模经济、集体和政府控制农业剩余产品较高的成本诱致产生的。 “两田制”内化了均田制的外部规模效益,降低了集体和地方政府分享土地收益的交易成本,使集体收益直接与承包地租金挂钩[1]。但是由于收益与成本的非对称性,而土地使用竞争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民成为制度交易成本的主要承担人,因此公平和效率仍然无法达到平衡的状态。尽管可以重新构造了土地关系的利益结构和权利义务结构,但是它仍然会带来两田比例和土地负担问题。

2.“生不增、死不减”改革模式

“生不增、死不减”是指生儿育女增加的人口不再分自留地,婚嫁出的女儿和死亡的人口已分得自留地的不予减地[2]。1987年,该改革模式也在湄潭展开试验。 “生不增、死不减”改革制度是为了稳定地权,使土地得以持续利用,避免由于调地的次数多,导致土地制度的个人化程度降低[3]。因为,只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才会刺激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与此同时,这种改革模式也产生了农村内部土地分化明显并且出现了大量脱离农村但却仍然拥有农村土地的后果。要想改变这种不良后果,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进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逐步剥离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地权稳定的目的[4]。

3.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也就是根据人口实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农民土地股份进行分配。土地股份合作制1992年在南海出现后,被称作南海模式。进而出现了一些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迅速膨胀,土地的经营规模资产功能日益凸现。经过不断探索,土地入股的的确取得了成功,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用股权的形式确认农民对土地的自和拥有权。

土地股份合作制不仅有利于明晰产权使农民真正成为经营主体;而且便于规范管理,使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强化;同时,有利于合理流转促 进土地交易市场发育健全;除此之外,还有利于规模经营使农业走上集约化发展道路[5]。这也突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更加明确;推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使得这些要素更加优化地结合;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便于土地合理规划开发,也实现了我国保护耕地的迫切需求。与此同时,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存在着问题,主要概括为四点:一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问题,二是农民所有的土地股份权能否继承、转让,各户人口增减能否调整股权的问题,三是土地股份权如何界定分配到人的问题,四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的问题[6]。虽然还存在一定问题,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它解决了我国农地产权不明确这一障碍,推进了农业的发展,建立起真正的股份合作经济法人土地所有权,随着我国农村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它也会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结论

在今后的创新中,笔者认为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实际情况,从农地产权资产化、价值化和货币化出发,提出并完善承包土地的物权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曲福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探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l5,78-88.

[2]李富广.正确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J].中国土地,1995(12).

[3]姚洋.集体决策下的诱导性制度变迁——中国农村地权稳定性演化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0(2).

[4]张红宇,李伟毅.人地矛盾、“长久不变”与农地制度的创新[J].经济研究参考,2011(9).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用土地 承包经营权 稳定的承包制度

    一、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

    1、农民土地产权残缺、模糊。自建立后,农民土地所有权与产权得到了分离,农民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却始终没有处置权和交易权。这使得他们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经营,决定耕作物的类型,获取残缺的产权收益。虽然现在我国法律和国家政策都主张延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并以此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但实际上这种做法保护的只是一个残缺的产权,农民仍无法获得全部土地收益。况且,农民获得的土地产权是国家赋予的,并非市场交易的产物或者说是农民与国家搏弈的产物,那么这就意味着国家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蚀具有合理性,也使得集体对农民土地的侵蚀成为必然。

    2、重公平,轻效益,土地经营效益很低。[1]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成功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的体现出公平的价值。但是,该制度也有不足:一是它忽视了农民的个体差异,即每个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和对土地的利用能力是不同的,一视同仁使得“种田好手”只能望着“撂荒户”摇头叹息。二是它导致了一种细碎化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无法按照最优的方式配置土地,极大的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进程。这直接使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民蒙受着巨大的损失。

    二、 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制度

    该制度是在保持农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在农民享有长期承包土地权利前提下,通过赋予与农民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完善农民土地产权,允许农民在承包期限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2]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制度,已经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党的十六大报告肯定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济”,其中方式有“转让、转包、入股、互换”四种(第三十二条)。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的用益物权一章中也规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建立真正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首先,它完善了农民土地产权,确立了农民的产权地位。如前所述,在原来的下的农民土地产权经常受国家所有权的侵蚀,农民难以获得完善的产权收益。而这个新制度的建立使农民在承包期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土地交易,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支配权之外又多了一个“转让权”,使农民土地产权更完善。其次,它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继承了改革的成果,易于被接受,利于实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民多年追求的结果,是对农村土地制度实行进一步改革的基础。现在有的学者提出希望通过立法,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农村制度。[3]其主张划出一部分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样可以突破集体所有制框架更好的实现土地流转,并且使土地有了更明确的主体,农民也由土地的接受者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农民由此可以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法律这只“有形的手”的引导下实现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可以以强劲的所有权来对抗政府侵蚀农民土地的行政力量。对此观点,我不能苟同。让农民享有一定土地的所有权,也即允许农民对土地享有一定程度的私有,虽然不必然就等价于私有化,但这与我国的现行政治制度还是相悖的,将会引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强烈冲击; 另外,在现阶段,土地所承担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功能程度相当高,再加上农民人口比重过大、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等各种因素的作用,任何企图将土地私有化(或者相反,将土地收归国有)的作法,都有将遭到农民的强烈抵抗,这种做法也很容易失败,且失败失之后代价高昂。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还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现存土地制度是选择公平而牺牲了效益,造成土地经营效益低下,使农业成一个比较利益很低的一个行业,使农民的收入始终徘徊在较低的水平,也使得农户关心的只是短期经济效益而非长期目标,并不把土地当作长期发生作用的高效益投资领域。他们只愿意进行一种低水平的土地投入,这样必然使自身的经济实力也维持在一个低水平,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他们极易陷入盲目经营的境地,进而又会加剧对短期收益追逐,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不能自拔。土地承经营权流转制度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土地向土地经营能力高的农民手里集中,解决了农民之间的个体差异问题,比如有商业经营能力的农民能专心从事工商业,有种田热情和能力的农民能心满意足的种好田,从而充分发挥土地的产权效益;更重要的是,随之而来的土地集中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农业的现代化,也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

    三、 稳定土地承包制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民最关心和最敏感的话题,不管农村土地制度有什么样的多小的变动,哪怕只是提法上的改变,农民都会在瞬间做出反应。正因为此,土地制度的稳定与否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着很大的影响,进而也决定了农业经济能否得到进一步发展。

    从实践上看,当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以最好的方式实现了集体经济,并且通过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使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集体经济的载体,动摇了它就动摇了集体经济,你可以改变它的规模却不能改变它的内在机制——激励、约束乃至无需监督。可以说家庭为主的农地承包责任制是稳定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的基石。

    另外,建立和实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是为了尽快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和规模化,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农村生产条件的根本改善和生产力的提高。客观上讲,这也要求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若土地的承包关系经常变动,其导致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除去其将推翻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个飞跃性成果,阻碍整个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之外,更直接的后果是会加剧农民对短期利益的追逐,只是关心短期经济效益而非长期目标,并不把土地当作长期发生作用的高效益投资领域,使农业始终徘徊在一个比较利益偏低的领域。与此同时,会使农村的寻租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基层干部用行政手段调整土地名义上是在解决一些人地矛盾,实际上这其中为许多乡村干部提供了谋取私利的途径。

    因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前提,是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的前提。有了这个前提,就可以让农民进入长远投资领域,加强农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地的肥力,就可以使土地流转机制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符合市场规律。并且,以此为契机,可以发展适度的规模经济,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深层次矛盾。稳定的承包制度使农民对土地有了稳定的预期,同时又不妨碍在各种条件成熟时启用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和集中,无论土地今后有偿转让给谁,土地如何增值,承包者对自己承包的土地均享有应得的收益。如今,在市场取向的推动下,广大农民已自发地行动起来,在那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正以各种形式进行转让和转包。在若干年前,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形势的发展,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保护农民的利益,许多地方把土承包期延长至50年,甚至70年。有些地方出台了“增人不增地”的政策,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同时,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对集体收回的农转非、弃耕撂荒的土地不再平均分配,一律实行招标发包。[5]“增人不增地”切断了新增人口与土地之间的链条,这就势必产生一股向外的推力,刺激一些农户不再依恋有限的土地,而去开发非农资源或从事非农产业。为了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流动间建立一种均衡,不少地区还实行了“两田制”,即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或“承包田”。前者承担社会保障功能,人人有份,后者划方成片,引入效益原则进行适度竞争,由农民根据能力投标承包。“口粮田”只能负担农业税:“承包田”则实行有偿使用,除向国家交农业税、向集体交承包费外,还负担政府的定购任务。“两田制”的实施,促进了耕地所有权的流转,促进了耕地和劳动力的合理组合配置,解除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的后顾之忧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出现了诸如“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收入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等等关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物权法草案中也在第一三一、一三二等条文中做了叙述,这对于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向前跨了一大步。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农地经营权的流转被人为的增加了成本,如第七条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要经“政府部门批准”等等;物权法草案中就整个承包经营权只用了十二条,具体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只有区区数语。这里面似乎透露出国家对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制度有所保留,并不想真正的放开去搞。国家既想保证农民的承包权,避免他们轻易的失去它,又想改变小农经济的状况,发展产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经济——国家在这个制度的设计上的确面临着两难,保守还是放开?[6]看来目前国家是着重考虑国家利益,采取了保守的态度,也因此在立法上为该制度的全面的真正的建立设置了障碍,前文所述即是例证。再比如,物权法草案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规定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四种,舍弃了“抵押”这种方式,原因是国家考虑到银行对于农村的情况非常不熟悉,并且从未开展过这类业务,若在立法中加以规定势必会给银行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抵押”没有出现在法条中。 其实,任何一个制度的真正建立都有一个过程,一个从狭隘到开放,从稚嫩到成熟的过程。现在我国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制度已经在立法中有了自己的位置,尽管在细节上还有所欠缺,在配套制度上还不完善,但我相信它定会在稳定中走向成熟,我国终将建立起真正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制度。

    注:

    [1]白呈明,《走出农地所有权困境的现实选择》,当代法学2002,9.

    [2]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p714.

    [3]解安,《关于我国农地制度多元化的构想》,甘肃社会科学,2003,3.

    [4]石纪虎,《论农村土地物权立法的社会环境》,求索,2003,5.

    [5]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金融出版社,2001 p164.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第3篇

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土地”成为新近以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关键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宏观所所长党国英也空前忙碌起来。境内外媒体的频繁约访让他应接不暇,偶有抱怨之余,他还是尽其所能认真、严谨地为来者解读国家新一轮农村改革方案对土地、农村、农民可能产生的影响。因为这种关注,是他作为一名长期研究农村问题的学者所希望看到的。

土地流转与农村改革潮流相符

“土地流转”并非新词,但其真正引人注意还是在最近几年。按照专业解释,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但是作为土地制度改革中一项关键内容,土地流转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范围与限制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那么,现在土地流转改革的时机成熟么?现有环境下,放开产权,会不会出现很大的问题?

作为农业经济学研究学者,党国英主要业务专长就在于农村制度变迁问题研究。自1997年开始,他先后发表《中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变迁与农村稳定》等一系列论文,对农村改革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论述。对关于土地流转的一些担心,党国英首先从土地流转与农村改革的经济发展大背景讲起,予以解释。

在我国,农村改革从开始,或者说,从搞承包制开始,这是毋庸置疑的。在这个过程中,解决了农村的温饱问题。但是,解决温饱之后,单单依靠土地承包制度已经无法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也不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就需要与农村改革和其他的配套措施。使得城市化步伐有所加快,使农村的规模经营的水平有一定的提升。使得农民的生产方式发展根本的变化,使得他们实际有效工作日延长,这样才可能提高他们的收入,才可以缩小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

党国英讲到,农村改革开放30年,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还大大丰富了人们的生活,这是一个奇迹。但是,这个奇迹发生的过程,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为界,此前中国农业获得快速发展;之后,我国农业领域资本投入在增长,劳动投入和土地投入却在下降。第二个奇迹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这一奇迹的产生不仅是劳动力投入的结果。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改革开放进入第30个年头,更应根据新形势,调整农村土地制度等相关制度,以确保改革的轮子持续滚滚向前。

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制定,18亿亩耕地红线正式成为土地管理与宏观调控的国策。“18亿亩”,成为一条底线,也是一条分水岭。各界对土地流转与耕地面积的担忧,也随之增加。

在党国英研究的过程中,“倾听”也是他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上网倾听百姓对的困惑和期待,通过调研知晓广大农民对政策的需求,都让党国英的研究更加有的放矢。通过不同渠道,他发现,社会各阶层对土地流转规范性问题多有不解,也是他特意在不同场合,对“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和作用加以阐释。

党国英解释道,现有法律也允许农民流转,农民的土地可以承包地,在农民之间可以出租、转让,甚至可以无偿由别人使用、转包,也就是说现有的政策并非不可以流转,而是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土地流转工作,进一步促进流转。党国英将之归结为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的确是现有法律给予它很多限制,这种限制不利于盘活土地的存量,不利于有效利用耕地,所以要在农村集体拥有建设用地上要做一些改革,使流转的范围和方式有一个积极的变化,让集体拥有的建设用地成为真正的一种市场化的要素。建设用地起来已经被一些企业,乃至被一些个人在使用,这不存在两极分化的问题。

“土地流转的方向是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这是党国英涉及这一问题时一直强调的。土地流转放活之后,一个城里人可以租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在耕作,这样就出现住在城里人是“大地主”,如果政府不去强制规定,这种情况是不容易发生的,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种政府的权力资源,因为农民懵懵懂懂,他们很有可能把这块地转别人手中,出现“大地主”。我们国家的确很大,的确有一些地方政府会搞这样的事,恐怕要有一个提前的考虑。

党国英说:“只要管住规划,流转将有利于保护耕地,不会对耕地构成威胁。”同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主要侧重于非建筑用地方面。在建筑用地方面土地流转已经政策不断成熟的农村改革过程中,这样的探索不啻为对农村改革三十年来的一种肯定。

在这个过程中,既不能冒进,也不能等到把所有的配套措施都搞成熟了再施行。党国英讲到:“很有可能在放开产权时做一些工作,使得法治环境可能会暴露出自身的问题,再反过来去改变法治环境,可能在某一问题上,这个方面走得快了,另外一个方面问题就出现了,但是社会的进步就是这样一个,多种因素反复交错,反复影响的过程,现在在农民土地流转方面,我们进行一定程度的推进,但是有一些问题突出了,再去解决其他的问题。”

不要把私有产权看成是“为非作歹”的一件事

2008年9月30日,在即将召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际,深入土地承包制的“发源地”安徽凤阳小岗村考察时,指示土地承包将“长久不变”。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反映的是国家对土地承包制的鼓励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在这一环境下,土地“永包制”再引热议,“永包制”与土地私有的论争也不断。

党国英,正是土地“永包制”提出第一人。

早在1997年,党国英曾论述“永包制”问题,其时曾一石击水。时至今日,十年之后,“土地制度改革”已成为流行词汇,全社会都在关心这一问题,过去一直急迫呼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党国英,却在热潮中冷静下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国英撰文《推进农村改革的12个挑战》,其中很大篇幅落墨于此。在文中,他将自己的担忧和呼吁归结为几个要点:“改革要搞,势在必行,但要守住几个

原则,第一,要讲公正,不要把改革变成少数人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机会;第二,要讲效率,不要在微观机制上降低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三,要讲国家粮食安全,要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

在研究土地制度的过程中,党国英不但关注、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同时着重研究了外国的土地制度和。他发现,即使在外国,对农民的私有土地也有很多制约。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不能把私有权看成绝对私有,而公与私的界限也在模糊。

在经济学中,将物品分为将公共品和私人物品,公共品需要搞共有财产,私人物品则为搞私人产权,党国英用经济学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时指出,“这当然只是一个总的说法。其实公共品当中有一些我们也未必就一定需要公共所有。”

就土地问题而言,党国英一直主张总体要实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该国有的可以国有,该集体所有的就集体所有。在一定历史时期,该私有的又可以私有。”党国英注意到,北京2008年建设用地招拍的时候,就有一个人以住房开发的名义拍到一块地,他就相应地享有这块地70年的使用权。而现有法律规定,70年后,合同继续延续,如果这个人盖了房子以后,转给新的房屋主人,这些业主对土地的使用权也是永久性的。党国英认为,“其实,按照我们自己的理解,我们现在的城市土地已经有私人所有的某种性质,所以,这个时候,你将城市土地是国有地,其实这个国有产权是被名义化的,真正使用权是长期由私人所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样的使用权在经济意义上看的话,其实具有私人的性质,看一个所有权,不仅仅要看它法律上的意义,还要看经济上的意义。”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时隔三十年,农村又一次走到改革舞台的中心。农村改革关乎改革全局,无论是土地、劳动力等要素时常的改革,还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的改革,离开农村,离开城乡协调,改革不可能进行下去。当下正值全球性金融危机此起彼伏、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关键是期,启动和刺激内需是我国应对危局、转危为机的关键所在,而农村正是内需有待开垦的处女地,通过改革使农村土地、宅基地等资源货币化,可以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促使农民从土地上走出来,促使资本向农村流动,从而提高7亿农民的收入。

在这样的大环境的影响和相关政策带动下,经历了30年风雨历程的农村改革进程,将以怎样的姿态继续向前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党国英就这一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中华儿女: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跟过去相比有哪些有利因素?

党国英:我们和过去相比有几个有利的因素。一,国家规划的能力比较强,比如说基本农田和农地政府有规划,这样的农地的价值,如果要交易市场价格会很低,不至于成为投机的对象,当然我只说法律如果落实得好,不容易成为投机的对象。二、农民的几项社保工作搞得比较成功,一个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第二,是农村医疗保障。这些措施造成,农民不至于因为天灾人祸,特别是因为家里人得病而卖地,我说的“不至于”是相对而言,我们现在这个保障程度还不是很高这是事实。我们进一步进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推进农民社会化养老,更好地去做农村的最低生产保障这项工作,基本上可以防止农民因为日子没有办法过,而把地卖掉。

中华儿女:大家都知道,虽然30年来我们农村改革开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同时我们也深知未来深化改革的艰难。您在《推进农村改革的12个挑战》一文中列出了未来一个时期农村改革方面需要重视的12个问题,那么归纳起来,我们将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什么?

党国英:我认为三种情况可能会造成风险。第一,如果我们的城市开放程度还不够,二元体制还不能打破,会给土地流转带来问题。第二,害怕地方政府强制去搞规模化经营。第三,农村社会保障没有进步。这三种情况下,就会带来土地新一轮改革的风险。当然,这三个条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自己希望,随着这三个条件的改进,土地流转市场可以随着这三个条件的变化而去深入改进。

前不久有网友向我提问时,用的人称是“你们”“我们”,我则跟他讲,不是“你们”、“我们”,而是“咱们”。

中华儿女:在继续推进的道路上,我们将怎样保证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

党国英:概括地说,限行关于农村土地的法规有这样的特点:在法规的抽象意义上看,农民拥有强度很高的土地财产权,但是从实际经济关系看,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掌控者却有强度很高的土地控制权。正是由于这个特点,地方政府的实际权力被放大了。

如果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我认为总的思路应该是“放开产权,关注规划”。

同时,几大措施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跟上,一个是城市要向农民开放,解决农民户籍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要提高,譬如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养老等问题。我一直强调一句话: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要浪漫,不要过激,不要为政绩去搞强制。

中华儿女:新的对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第4篇

一、土地向集中统一经营转型

国有农场创建之初采用土地集中统一经营的生产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这种生产方式逐渐僵化和失去活力,甚至造成农场普遍性的长期亏损。改革开放后,农垦参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国有农场推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结束大面积亏损的同时,部分农场将全部土地包给职工经营,农场的生产经营职能迅速退化,利润主要来源于收取土地承包费(租金)。国有农场这种“土地承包制”造成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打散了国有农场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的耕种收、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二是农场区域内产出的农产品所有权不是农场的,而是家庭农场或租地农民的。不生产经营产品的农场,从根本上淡化了企业属性,农场的销售额仅是统计口径意义上的,利润实质是支出节余。随着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大力推广,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所辖农场适时总结和推广“三大一化”和“三统一化”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这是农垦显著区别于农村的先进大农业生产方式。2010年开始,条山农场率先将承包土地的职工向劳动密集型果园转移,并出台政策保障转型后的职工收入不低于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低则农场补差价,高则归职工所有。收回的土地按照“大条田、大农机、大产业、水肥一体化”标准,由农场农业公司种植全程机械化的订单加工马铃薯,或由种子公司发展全程机械化的玉米制种产业。随着土地承包制向土地集中统一经营的转型,条山农场形成了林果、马铃薯和制种玉米三大支柱产业,成功转型为利润上千万元的农业企业。转移到果园岗位就业的职工在农场技术统一指导、销售统一协调下,实现收入翻番。2012年开始,黄羊河农场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将职工承包的土地以两倍多的承包价收回,由农场食品公司、种子公司发展全程机械化、易加工的甜糯玉米和制种玉米,由项目团队种植全程机械化的订单加工马铃薯,农场实现了销售收入、利润翻番,并成为甘肃农垦利润最高的农业企业。黑土洼农场、金昌农场等土地资源丰富的农场在向土地集中统一经营模式转型过程中,经营利润也迈上千万元台阶。在收回承包地统一经营、向“三大一化”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型过程中,甘肃农垦切实保障职工收入不降低,坚持土地集中连片,发展易于全程机械化、易加工的产业。如今,甘肃农垦70%的耕地实现了全程机械化、规模化的大农业生产方式。

二、经营向供应链管理模式转型

部分农垦企业(包括农场和二三产企业)主要以承包式经营模式经营管理企业,对外承包以合同为约束,对内承包以薪酬考核为约束。这种经营模式阻碍着农垦企业现代生产经营机制的建立,也是农垦企业难以提高市场竞争力、难以做大做强的主要原因。承包式经营模式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普遍采用以利润为关键指标的考核方法,将经营利润指标层层分解至二级、三级、四级企业,导致产品生产经营职能层层下移,分散了企业资源,经营管理职能被大幅度压缩和弱化,很难向外发展,也难以融入激烈的市场竞争;二是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必然会造成企业内部利益分配不均、短期行为以及急功近利等问题。借鉴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经验,集团公司适时提出了“发展百亿元集团、打造一流现代农业企业”的奋斗目标。依据对标管理原则,要求农场公司努力向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六个标准看齐,并按供应链管理模式划分企业内部资源。向现代企业的六个标准看齐,一是阳光透明的集中统一采购;二是流水线式的大生产(对农业企业则是全程机械化种植、工厂化养殖等);三是为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的准时制生产;四是智能化、标准化、全自动流水线式的仓储物流;五是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六是专业化的大营销格局。按供应链管理模式划分企业内部资源。对主要采用承包式经营模式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采购、生产加工和销售三个供应链环节划分企业内部资源,合理设置企业组织架构,强化企业本部经济调控手段,强化市场营销职能,整合销售资源,形成大采购、大营销格局;对从事种植生产加工的专业化项目团队或分子公司,以产品质量、产量和成本进行考核,强化专业技术和工匠精神。

三、企业向市场营销型转型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的要求,股份制作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多阶段的过渡性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必须首先满足土地产权明晰,以及集体组织内经济与行政职能分离这两个前提条件。农村集体产权的明晰在现有制度条件约束下,只能是相对明晰,但这种相对明晰的产权也能满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从承包制向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递进演变中的产权要求。

0 引言

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种形式在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典范之一。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要求土地作为一种市场资源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配置,要求农业经济以组织化的形态参与市场竞争。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形态上具有成为市场化组织的基础,并且也符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基本制度要求,但以家庭为基础的分散经营体制使集体经济的组织效能难以发挥,因此,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前提的情况下,寻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就变得十分必要。

1 现行土地所有制形式存在的缺陷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应该说,以建立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开端,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对激发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概括起来,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主要包括:①农村集体中土地产权模糊与委托——关系颠倒导致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②农村集体组织中行政与经济复合的职能干扰了土地经营中经济目标的实现。③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职能弱化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伪经济实体”。

2 农村土地所有制变革形式分析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原则包括:

2.1 土地产权明晰原则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缺陷,也是导致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一系列缺陷的根源。产权明晰是一切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确立的基础,而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又是有关产权的其它权益明晰的基础。产权作为一组权利束存在分解的可能,因此也存在着依附于各分解权利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可能,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最终需要以产权的最终所有权来约束。因此,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的关键是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杈明晰的相对性在于集体概念的相对性。集体的存在及属性取决于其成员的组成,当成员发生变化时,会引起整体或局部的集体范围或属性的变化,因此,集体处在一个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这使集体所有权最终归属的确立出现困难。因为,所谓集体所有权其实来自对其成员所有权的集合,当集体成员发生变化时,集体所有权势必也发生变化,比如对退出集体组织的成员是否允许将其所有权带走,对于新增人口(新生儿、婚嫁等)是否给予所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也会处在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而所有权的稳定性又是产权明晰的必要条件,这就使集体所有权的明晰变得复杂和困难。因此,绝对化的所有权归属在集体中是不可能的,在集体中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只能是相对的。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在于:一方面,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属于其成员必须明确,并且不因其成员变化而改变集体所有权这一基本性质,以维持土地所有权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在其成员间的归属是可以调节的,以满足集体成员调整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条件下,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是可以实现的。 转贴于

2.2 市场化原则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实质上是要使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各经济主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而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干预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建立有效的实现形式时,必须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这就首先必须实现现行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和行政职能的分离,改变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村社合一的状况。另外,强化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克服现行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问题,也是农村集体组织成为经济主体的一项重要内容。

2.3 制度变迁与社会保障系统相互协调的原则制度变迁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与旧制度冲突引起的内部成本,还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引起的社会成本。周其仁认为中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在于:“改革同时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配合,避免产权创新孤军奋进。”因此,在进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满足新制度执行的社会约束条件的可能性,实现新制度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系统应有意识地实现支持新制度的自我变革,为新制度的执行创造条件6就现有的社会保障条件来讲,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必须限定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内;第二,农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短期内不可替代,新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三,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新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应该考虑规避政策风险;第四,目前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还不具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完全吸纳能力,新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由其引起的非农劳动力转移的社会接受能力。

2.4 因时因地制宜原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路径选择,其最终实现股份制目标的过渡阶段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和当地社会保障支持系统的成熟程度,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呈现严重的不平衡格局,这就意味着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上不可能采取全国统一的“一刀切”式的举措。衡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优劣的标准不在于其形式上的先链程度,而在于其对当时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适应程度。应鼓励因时因地制宜,努力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3 农村土地所有制发展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