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进度款审批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是指支农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填制报账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提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实行项目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批准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报账。
第四条 根据资金运行方式(指标或财政支农专户)和方向(各农口主管部门)的不同,可设置两种形式县级报账专户:以指标形式下达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指导农口部门设立县级报账专户,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日常的报账业务,实施县级报账,核算财政支农资金;以财政支农专户核拨的项目资金直接由市财政局实施县级报账,核算财政支农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一)中央、省、市投资的财政支农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实施县级报账的财政支农资金);(二)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单项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上级或本级财政支农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支农资金)
第二章 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或指导资金报账工作;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建成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移交、监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扶贫等,以下简称支农项目主管部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会计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按照项目计划,全面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上报、审批、招投标、启动实施等工作;并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合同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监督管理;对支农项目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报账意见;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筹集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合理有效地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县级报账专户财务与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报账日常业务的审核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财政支农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支农项目,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十一条 在实施报账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报账人,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的有效原始凭证或加盖公章的有效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并附有效的收款收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县级报账专户实施报账,报账资金实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或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以及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有效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提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申请,将指标资金拨付到县级报账专户实施报账或将财政支农专户资金直接实施报账。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步骤:第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填制报账申请单(根据承包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并对所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第二,项目实施单位对其所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第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提请拨付资金。第四,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后,将原件或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的原件复印件交由县级报账专户按照业务程序审核办理报账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市财政局凭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批拨付资金。预留专项资金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则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意见书,并加注意见,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五条 对以下情况,市财政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计划的;
2.无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4.项目主管部门未审定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出的;
6.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要求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
7.背离项目工程概算、建设期、支出计划等年度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计划内容及其它不合理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支农资金监督检查
(一)缺乏严谨规范的合同监管流程。
历史上一些工会企事业单位的文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有些单位的合同签订缺乏充分的市场论证,有的单位从自身小团体利益出发,忽略了工会的全局利益和工会资产的综合效益。由于合同管理各自为政、缺少必要的监管和审批流程,造成合同管理无序,执行的效率较低,甚至有些不规范、不公平的合同被延续数年也无法更正。
(二)无法对合同实施有效动态管理。
传统的纸质合同,主管工会只能通过备案的形式进行监控,容易造成疏漏,也无法实现动态监管。另外,由于采用手工管理,不同单位的数据格式也不统一,合同采集的及时性也有所欠缺,主管工会无法准确、及时、有效地进入监管状态,对于领导的及时准确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合同执行进度缺少有效监管。
历史上由于工会企事业缺少系统规范的合同监管流程,合同的类别和参与人员多,合同履行进度的控制基本靠一对一的登记管理,极易造成管控脱节,也很难满足单位发展需要,主管工会想要全局或全程了解合同情况时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便或偏差,财务的收付款依据及进度也无法及时反馈到合同监管部门,增加了单位的财务风险。另外,传统的合同管理缺少对合同进度、结款等关键节点的预警,不能准确地预测近期应出现的收支项目,不能帮助单位进行财务规划,掌控现金流,不利于帮助企事业单位更好地进行资金运作。
二、推行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合同信息化建设
基于传统的合同管理存在的诸多不足,北京市总工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了NC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了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其能够实现的合同管理功能主要包括:合同信息管理、合同会签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附件管理、合同收付款管理、合同进度管理、统计分析管理、客商管理、合同预警等。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合同管理信息化的优势日益显现:
(一)规范了合同审批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NC综合管理平台可以根据具体业务设置规范化的合同审批流程,同时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合同审批能及时灵活的调整流程,实现标准化管理和个性化管理的有机结合。审批流程中能详细记录各个环节对合同文本提出的修改意见,便于合同提交单位对合同进行修改,更便于主管工会适时提出指导意见。通过NC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合同网上会签,不仅时效性强,而且对审批情况能够实时跟踪和督促。此外,除了单位内部的合同审批,对于需要提交上级单位审批的合同也可以直接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审批,节约了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实现了合同的全面跟踪和动态监管。
合同管理应是一个动态的进程,NC综合管理平台需要录入合同的基本信息、合同变更信息以及相关附件等,采用集中的数据管理,可以有效地改变工会企事业单位合同信息分布比较散乱的现状。合同管理信息化实现了以合同为主题的相关数据的存储和关联,同时,系统提供自定义字段功能,能够为业务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供方便高效的数据检索功能,实现合同执行的全程跟踪和动态监管,为企事业单位实现完整、规范的数据管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支撑。此外,合同报表管理的灵活定义,也为管理部门的统计分析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三)健全了合同的预警机制。
NC综合管理平台的合同管理预警包括合同生效日期的预警与收付款预警。我们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通过合同管理模块与财务总账相关联的方式,健全了合同的收付款预警机制。也就是说对任何一份合同,在收付款到期日之前,系统会有自动提示,到期日后,对未如期履约的项目,系统会有预警,并提示及时进行干预和管控,相对于文本形式的合同管理方式而言,它具有很大的便捷、及时和督导优势,预警平台协助合同管理人员更轻松地应对日常管理事务,大大降低了合同执行的风险,实现了合同对业务的监督控制,保证了企事业单位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结束语
一、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必要性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分为五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又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我们进行合同管理的事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步骤,也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之一。它能总结法律审查中的工作经验,分析法律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法律风险源和法律风险点,揭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提炼出合理的管理建议,提早进行风险防范,减少事中风险、事后补救,降低合同纠纷发案率。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新版《内控手册》增加了合同管理流程,正式把合同管理纳入到了内部控制制度中,并在合同关闭环节明确要求:“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相关责任部门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合同主办单位向法律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手续,实行合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也是内控流程中重要的控制点,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有利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纷争,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3.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法律事务工作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经历了从可有可无到不可或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也从无到有。集团公司领导曾谈到法律事务工作的定位,即管理是第一位的,服务是第二位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合同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在结算前法律审查过程中主动作为,加强与财务、工程造价、物资采购以及项目管理部门的沟通,在内控手册中一般合同管理流程的指引下,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职责边界,将审查内容和要点文本化、审查方式制度化。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不仅在这一阶段体现了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转变,而且为扎实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奠定了基础。
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内容
我们按内控要求建立起了“标准化、一体化”的合同管理体系。各合同业务部门按照内控的《权限指引》、合同管理制度及审查审批的流程有序地开展工作,权限指引、审核流程程序及合同管理制度互相支撑,形成一体,成为了公司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说明书”。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审批的流程。我们公司合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如图:
在合同履行完毕,项目通过验收组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时,进入《合同结算审查审批表》流程,首先由合同承办单位说明每笔结算与支付的事实依据,提出建议和意见;其次是合同履行情况验收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接着是法律部门对相应的支持文件审查并签署意见;最后才是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后,办理付款手续。每个项目根据合同的付款方式不同,进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的次数也不同,一个项目至少要进行两次。整个流程中法律审查是领导审批前的最后一关,是在各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为了从法律角度对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内容。审查审批流程中法律审查时,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验收报告或进度报告等相关的控制要件。
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情况说明,付款理由。如果是在质保金支付环节,主要审查经办人提交的项目运行、设备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关联部门、财务部门的意见等。要查看是否预留质保金或提前支付质保金,要查看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验收记录根据项目的不同可分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资采购验收记录》、《设备验收报告》和《合同终结报告》等。《进度报告》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支付进度款时使用,重点审查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相一致。
在实际结算中,为了保证各个合同结算准确无误,我们建立了《合同结算(预付款)台帐》,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更新。针对大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部门还与财务部门定期对帐,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已经审批同意的付款可能实际挂帐未付,有的可能未足额付款。如果两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则会造成数据不一致。
在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寻求解决办法,我们将产生的问题用书面的方式记录下来,及时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跟踪问题的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三、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违反内控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事情,虽然合同约定了质保期和质保金,但结算时有的合同承办人却申请全额付款或提前支付。2012年底我们曾因工作急需购置了几台设备,金额不大。当时正当年底,各个部门的事情很多,这个项目经过谈判确定后对方就开始实施了。一边是合同正在线上走审批流程,一边是财务人员催着相关人员报账,于是经办人在合同未正式签订而项目实施且发票到位后就直接找财务付款了,而且是全额支付。不仅是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更是合同都变成了摆设,没有起到约束双方的目的,严重违反了内控规定及操作流程,出现了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了后期的很多麻烦,而且在设备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卖方人员进行维修,给我方工作带来了不便。
2.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门将同一厂商的应付款项归集在一起,其数额是应付款项之和,虽然主体相同,但属于不同合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待承办人员请求付款时,常常是一张申请单包含了若干份合同的应付款项,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这就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在进行结算前的审查时,根据合同内容一一核对应付款项,要求承办人员分合同分项办理结算手续,否则拒绝付款。
3.合同主体相关资料变更未能及时变更。有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否则会给结算带来麻烦,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去年底曾签订一份合同,今年四月份对方公司名称变更,直至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时才发现。此时法律人员应立即停止付款流程的审批,要求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主体的变更协议,或附上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机关的公司变更证明,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登记机关的印章。否则拒绝付款。
4.与付款相关的控制要件不全。合同管理部门在进行法律结算审查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在相关控制要件不全时,应拒绝付款。对外付款有很多相应的控制要件,比如设备采购应当有《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应当有《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合同应当有《终结报告》。以设备采购为例,合同管理人员要求承办人按内控管理的要件格式填写《验收报告》,包括设备清单、测试结果,并有验收人、保管人和检验人等共同签名;对需要操作培训的设备,还需要有卖方技术人员对我方人员进行的操作培训记录。从而可以弥补由于管理上的脱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更需要及时确认。合同的各要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变更,大的变更需要签变更协议,小的变更则需要双方及时确认,留下字据,给以后的结算带来结算依据,避免在结算时发生争议。
四、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几点体会
1.认真贯彻落实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它的价值实际上等于零。要想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与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与日常法律工作等有效结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进制度、进职责、进流程、进岗位,确保法律工作源头介入、全程把关、闭环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结算管理,就必须按制度、按流程全程介入每个项目,认真对待结算前的法律审查,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穿行测试”,及时发现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规定本身的不足,纠集修正,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实效性。在实践中要养成按制度办事,凡是制度规定的要坚决执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查评价整改考核机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的闭环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2.严格按流程办事。法律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管理,确保法律风险全程受控,应重视对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和普遍性、共性问题的研究、预警和防范,重视法律风险防控的新领域和新动向,切实当好参谋、智囊,做好事前“诸葛”。以前,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合法关闭,合同管理部门均不得而知,法律风险难以有效控制。推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后,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与合同签订前会签互相呼应,流程从“入口关”到“出口关”严格把关,环环相扣,堵住了“出血点”,只有严格按流程办事,才能有效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讼争,以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吸纳镇内外企业向工业功能区集聚,形成功能区产业优势,带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步伐,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工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安排土地。凡需进入工业功能区的企业须填写项目用地申请表,根据企业申请内容,由工业功能区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根据集体决定由工贸办会同城建办丈量落实具体地块,并签订用地协议书。
二、明确土地价格。由于上缴国家规费的增加和不确定因素,目前本镇工业功能区土地价格确定为每亩18.8万元(土地价格由上缴国家规费、向村征用土地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设施配套费等组成),凡今后上缴国家规费增加部分由企业负责。
三、对投资规模大、用地数量多的企业用地实行优惠政策。一次性用地在50亩以上,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给予每亩1万元的优惠;一次性用地在70亩以上,且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给予每亩2万元优惠。对投资规模特别大或投资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可以采取一厂一策。
四、交款办法。当企业与镇政府签订用地协议时,预付土地总价款的80%;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前付清所有余款。工贸办必须严格把关,余额未交清的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五、抓紧做好土地审批的手续。鉴于当前用地指标紧张,在指标安排上由工业功能区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商量决定,按照重点优先、兼顾一般、力求平衡的原则进行操作。
六、对项目建设时间的要求。入区企业必须抓紧工程建设,从签订用地协议后的6个月内必须破土动工。安排用地指标后超过6个月尚未开工建设的,镇政府有权收回土地,退还土地款,但不计息。
七、工贸办负责对项目开工和工程进度的监督,严格把好项目申报、土地签约、款项收缴、证件办理及项目开工等环节,并每月发出进程信息通报。
八、其它事项:
1、在工业功能区内落户的企业一般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0亩。
2、在本意见实施以前已经与镇政府签订用地协议而尚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在办证时上交国家规费增加部分由企业负担。
3、道路带征问题。道路二侧公益性用地二分之一宽度的土地应由相邻企业带征,费用为每亩6万元。带征的土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配套问题。镇负责供水、供电管网和道路等的规划与铺设,并做好通讯管网等的建议协调工作。
5、有关行政村不得在工业功能区内擅自安排土地。行政村根据发展需要和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征用工业功能区以外的土地,用地时须向镇上交每亩2.5万元的设施配套费。
交通基础设施是支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命脉。目前,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尚未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过程中存在项目审批繁琐及征地拆迁周期长、难度大等问题。为加快推进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轻轨、水运)建设步伐,现就加快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项民生工程之首,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市确立了2020年实现市域“30分钟生活圈”、镇区15分钟上高速以及基本形成港口码头“一港五区”格局的目标,通过干线公路网与港口码头的接驳,进一步带动我市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形成水陆联运的良性运营模式。市政府出台多项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致力改革交通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快网络化、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都是构建“大交通”蓝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镇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立足大局,充分认识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市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领导,强化职能,完善机制
(一)充分发挥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是市政府牵头成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负责统筹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建设事项、督促建设进度、监督建设质量,通过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解决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工作制度如下:
1、交通建设季度汇报制度。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收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季报形式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
2、交通建设季度会议制度。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分析、协调和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明确各环节分工,实行部门负责制。
1、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公路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航道局、海事局、交通发展集团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项目审(报)批的各个环节负责,并按照“依法依规,简便高效”的原则,分解目标任务,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2、项目业主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专职人员,提前并平行交叉开展各项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合法合理的补偿、科学安排项目报批和建设等具体工作,及时提供用地报批所需的图纸等材料。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各项基建程序基本完善、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基本交付且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抓紧组织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材料的报批,加快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同时,项目业主要在国土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材料报批,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材料报批的,由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督促其书面说明情况,书面材料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局和国土资源局。
3、各镇区、各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对逾期未能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要主动向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说明情况,由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专项督查组督促落实,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加快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一)实施联合限时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为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时效性,缩短项目各环节审批时间,由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市发展改革、交通、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公路、环保、水利、海事、航道、公安交警等部门就项目专项评估召开联席审批会议,实施联合限时审批,针对个别办理时间长的环节,采取灵活措施,特事特办,为项目的加快推进开辟绿色通道。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尽早明确线位,提前进行各阶段设计及评审工作,交叉作业,缩短前期工作时间。沿线镇区应积极配合工作的开展,对因路线方案未定而影响项目立项报批的,由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督导相关镇区限期解决。
(二)加强指导,积极主动跟踪。对于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市相关部门及项目业主要积极主动跟踪,特别是用地预审及用地材料报批、环评报告审批、项目立项(核准)等环节的进展情况要定期向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反馈,对未得到审批的专项评估,要及时分析原因,相关措施。对于地方审批的专项评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加快进度、加强指导,明确项目审批所需提交的资料和上报程序,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尽快通知相关部门及项目业主补齐;对已报审的项目,在资料完备齐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尽早安排评估审查、审批。
四、加快落实用地指标及“以地建路”政策
(一)我市每年预留足额的农转用指标,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要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和土地储备的规划和预控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对规划项目中涉及的农保用地,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并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协调解决,同时根据市政府安排的用地指标对项目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予以落实。
(二)全面落实“以地建路”政策,进一步拓展项目投融资渠道。干线公路两旁的预控土地或符合规划的其他等值建设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后,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已依法储备土地可委托市交通发展集团开展管养维护和前期开发等工作。储备土地变现前的规划、招商应充分征询属地意见,共同培育和推动土地的有效增值。
1、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征地主体,负责审定、签订《征地补偿合同》及办理各种文件资料。储备土地所需资金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划付给被征地单位。
2、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发展集团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权利并建立相应的储备土地台帐和资金台账。储备土地处置变现的资金由财政局按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通过年度基建预算安排用于交通基建项目,划入交通基建项目专户,按《印发重点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还款方案的通知》(中府〔*〕10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快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一)依法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在保障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用地手续办理与建设实施时间的矛盾。对于带状特点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预留征地留用地,不具备条件的按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留用地实施意见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实施意见,确保项目用地报批条件完善。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实施意见出台前,由镇区和项目业主单位作出规范、明确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具体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订制;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出具审核意见书;国土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材料上报审批。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厉行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尽可能利用荒地、山地,少占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同时,要创新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式,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努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除开发未利用土地外,将部分低效园地、山坡地等开发整理为耕地,纳入耕地管理并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业主应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储备一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做好先补后占。在不能满足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时,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异地(或提前)开垦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单列缴纳,不得与其他征地费用整体打包,确保耕地补充方案得到落实。
(三)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工程项目和土地储备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项目沿线镇区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和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组织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依法按时交付建设用地。不得实行征地补偿费包干,严禁截留、拖欠征地补偿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镇区承担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由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工作成效作为镇区党政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之一,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具体由市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地拆迁办协助各镇区开展有关征地、拆迁工作,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镇区要积极协助国土部门和项目业主认真做好如下工作:一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调整、宅基地调整及规划调整、征地听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项目用地材料的上报工作,限期完成;二要有效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发展留用地规划安排、“钉子户”房屋拆迁问题;三要加强宣传,依法制止抢种抢建行为,项目设计批准确定用地范围内的抢种抢建不得给予赔偿;四要根据被征用地的批准用途并区别于商业项目用地,对重点项目建设范围的建设用地实施补偿安置;五要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如期提供建设用地。各镇区要切实履行维护线位稳定的职责,对已纳入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线位要保持稳定,维护用地现状,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督导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检查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项目业主从纵向倒排工作目标及计划安排,从横向落实任务指标,每月检查落实,以月促季,以季促年;建立和完善项目督查巡视制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难题,并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具体由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相关制度。
(二)防止拖欠工程款。各项目业主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规模和成本,积极筹措和切实落实资金,防止拖欠工程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资金不落实和其他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予审批(审查)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