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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课前演讲 独立学院 英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近代的民法原则中,十九世纪的民法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应用的民法三大原则。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法也相应地做出了调整,特别是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已经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财产绝对所有权的天赋权利,而是将这种绝对所有权观念进一步完善,使其能够灵活地应社会的需要而灵活运用。从这个层面对于所有权绝对原则审视,其概念的界定已经由原有的绝对性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演变。所有权制度呈现出了动态发展的态势。将所有权的使用,从维护个人利益中摆脱出来,更多地发挥其社会职能,尤其不可以以伤害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来维护个人的利益。审视近代各个国家对于民法的确立,所有权绝对原则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在近代中国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已经对于所有权绝对原则有所提及。作为中国近代修订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其中对于法令界限内的所有物支配权都有所提及,对于所有物使用的自由权利、收益以及处分权力等等都有所规定,但是并没有诉诸到具体实施当中。这一民法原则的确立,为中国民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借鉴。本论文针对近代中国的民法进行探究,并从新的视角对于所有权绝对原则进行审视,对于中国未来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中国传统所有权观念
从古到今,中国对于财产所有权的称呼有所不同,往往被泛泛地称为“有”,秦汉时期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使用名字来申报,因此被称为“名”,主要包括有田宅、衣服等等。进入到中国的两汉时期,中国对于财产所有的界定,可以在《汉书・王莽传上》上查找到有关文字记载,“各竭所有,或入金钱,或献田亩,以振贫穷”,其中已经将财产的所有权表达出现,但是并没有从法律上给予界定。进入到清朝末期,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修订过程中,将西方的“所有权”一词引入到法典当中。按照现代民法理论,对于所有权的界定根据客体的不同而进行划分。土地是人们生活中赖以生存下去的主要财产,传统社会中,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划定为不动产所有权。可见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对于所有权的制度的展开,与当时社会的所有权观念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主要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的。
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审视所有权,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从史料中,尚且还没有找到土地私有权的法令,但是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可知,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关于“所有权”概念的形成时间尚无考证,有学者认为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关于“所有权”的描述。秦国时期,商鞅变法其实就是对于土地所有权向私有土地转向。当秦始皇颁布了“令黔首自实田”之后,土地私有权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确认。至此延续至清朝末期,对于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划分为两种性质,即公田和私田。随着朝代的不同,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也会有所差异。由于各个朝代不断地更迭土地法令,因此在土地占有比例上也会有所调整。秦汉时期,公田占有全国土地面积的比例已经超过了95%,进入到清代,公田逐渐向私田转向,私人占有土地的比例甚至于超过了75%。
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是至高无上的。虽然宅田逐渐私有,但是,如果涉及到买卖则在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亲邻先买权”的契约制度建立起来之后,就在唐、宋、元、明、清代延续着,虽然其中对于该制度有所修改,甚至于废除,但是,在一些地区依然将其作为民间习惯流传下来。中国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具有历史延续性,起到重要作用的是土地所有权观念。通过比较可以明确,对于土地所有权持有不同的观念,在具体条文的制定和实施上也会存在着差异。按照中华法系特色,虽然土地的私有存在着,但是有被国家所确认,与此同时还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另外,中国土地所有权还要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思想上“重义轻利”的意识形态,决定了在中国近代的民法原则中,并不会培育出所有权绝对原则。
2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大清民律草案》中的确立
对于所有权的最早理解,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80年代对于《法国律例》中《民律》中鱼贯条文的翻译,其中有关于“所有权”的描述,即对于自己所拥有的物件,有操持的权利。鉴于当时关于所有权的理解还非常模糊,设计到的“所有权”的这种描述也显得有些晦涩。为了能够对于“所有权”的界定更为明晰,在中国的近代对于所有权的绝对原则表达的更为繁琐,其内种涵义即为,一个人对于自己所持有的物件都具有自主管理和支配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处理,可以随自己的心意而不必受到任何的约束,既可以将所有物送给其他人,也可以对外出售。在财产的处置上,虽然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但是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律例来执行,对于法律条文中没有被约束的,可以随意处置,否则,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可以触犯法律。“所有权”内涵的这种描述性表达,可以明确其还没有进入到专业学科研究体系当中,因此缺乏语言的系统性表达。同时也证明了中国所有权民事法律事实是存在的,但是没有形成规范的概念体系。
关于“所有权”概念规范化描述主要还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二十世纪初期,民事法律术语中关于“所有权”的界定在《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译文中有所表达。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将所有权绝对原则确定了下来,即“所有人于其所有物,得排除他人之干涉。”其中对于所有权的重要作用有所明确,而且还将所有权绝对原则确定下来。为了能够将该条文更为明确体现,在《大清民律草案》的第991条中,又有所规定,即“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干涉,如果没有妨碍到所用权的行使,就不可以加以限制。从这一段条文中可以看出,对于所有权是存在着严格的范围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们不得干涉,如果出离这个法律局限,在不妨碍所有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则不必过分追究。鉴于此,就很有可能存在着一些持有侥幸心理的人,他们对于他人的所有权有所觊觎,却可以不触犯法律。从操作的实质性意义上来看,很容易会引起诸多的诉讼案件。对于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在理论层面接受了外国法,还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修缮,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体现为理论的局限性上,而主要还是受到中国封建传统的影响。法律的建立要与政府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契合,才能够执行下去。因此,要对于《大清民律草案》的内涵有所理解,就要对于当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有所研究。
3民国时期所有权绝对原则的传承与发展
进入到民国时期,新的民法法典还没有被编纂出来,因此依旧沿用《大清民律草案》,其中的所有权绝对原则也被传承下来。关于不动产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的处分,在1914年的判例中就有所规定,即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动产所有人可以行使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于所拥有的财产卖给何人,属于是财产所有人的自由,买主如果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出现质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与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典卖有关条文相比较,土地所有人可以对于所拥有的土地自由买卖而不必受到条例的限制,这是对于“亲邻先买权”的否定。所有权绝对原则在民国时期已经有所完善,其中更多地保护了个人的所有权。对于家产的处理,民国初期的大理院将其定位在“共有财产”范畴,即对于家产,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共同拥有,与此同时,也承认家族中的特定规约,甚至对于家产处理的传统习惯给予了确认。《民国民律草案》于1926年编纂完成,对于所有权绝对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所有人于不违反法令或第三人权利之限度内,得任意处置其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本处事实上是效仿了德国民法中的有关立法方式。虽然在条文上对于所行使的权利有所规定,但是,在实现了所有权的概念原理上与所有权的自由权责相契合的同时,也为行使权利的人提供了空间自由权。那么,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虽然《民国民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在表达上会有所不同,但是在所有权绝对原则上却存在着继承性。
进入到二十世纪的40年代,受到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价值取向在法律的制定过程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所有权绝对原则在社会化条件下受到限制,特别是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已经在《民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除此之外,还对于有关规定以单行法的形式予以颁布。
4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在民法中的所有权问题,在中国的秦汉时期就已经有所体现,直到清末颁布《大清民律草案》,但是并没有发挥其实际效用。到民国,《民国民法典》虽然对于《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一些条例有所修订和完善,但是在所有权绝对原则的界定上是具有继承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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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东北地区 庙会 嬗变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2-0111-02庙会起源于上古祭祀,由帝王参与并主持,有着早期所固有的神秘性、严肃性。后世庙会是从佛教、道教的一些宗教活动中继承发展来的,又强烈地融入了商业贸易和娱乐活动。东北地区的庙会启蒙于唐朝,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在清至民国时期得到迅速发展。民国时期东北地区庙会不仅风俗内容极为丰富,并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民间、商业贸易、社会交往、文化交流的功能和作用。庙会在“”时期一度中断。改革开放以后,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挖掘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成为文化工作的重中之重,东北地区庙会在当代获得了崭新的发展,更加突出了经济交流、休闲娱乐、民俗旅游等功能。
一、民国时期东北地区庙会的社会功能
(一)功能
庙会在发展繁荣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增强了民众的各种。明清时期是中国民间信仰最终融合与定型的重要时期,民国时期东北各地区基本上承袭了明清时期信仰着的各种神灵。善男信女在庙会中对各种神灵顶礼膜拜,逛庙游会又无疑增强了他们的。人们普遍信奉佛教中的如来佛祖、观音菩萨、地藏菩萨,还有道教中的东岳大帝、碧霞元君。庙会中反映出来的民众信仰的神灵也呈现出一些东北特有的地域文化色彩,这在世俗神中表现最为突出。除了与其他地区人们共同信奉的关帝、城隍神、土地神、财神之外,还对药王孙思邈、长白山神、医巫闾山神、辽河神情有独钟。
(二)文化传播功能
庙会对民族传统文化起汇聚和传播的作用,它既是当地的经济形态的集中表现,又是文化的表现。“四月十八日,碧霞元君庙会,俗称香火会,常于是日演剧”[1],每逢庙会,广场上搭起戏台,大戏、马戏、皮影,观者云集,气象万千,百花齐放。庙会上娱神娱人的文化功能和沟通人际关系的作用则是普通集市所替代不了的。庙会在东北地区人们文化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商业贸易功能
在庙会的的神圣光圈后面,是经济活动在起着支配作用。庙会虽以求神拜佛的宗教活动为其源头,但使庙会形成规模并经久不衰的决定性因素却是经济活动。庙会作为跨村跨县甚至跨省的一级市场,吸引了众多的商贩,同时也聚集了渴望参加大规模市场交易、见大世面的人们,所以其商贸功能明显地突出出来,这正是一些商业性庙会历久不衰的意义所在。
在充分了解了民国东北庙会风俗与社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因势利导、移风易俗。东北地区许多地方已经或正在恢复庙会,加以认真引导和规范组织,尽量摒弃迷信陋习,推进人文建设,为庙会这一传统的民间文化形式赋了新的时代功能。这不仅可以丰富人民生活,还给当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当代东北地区庙会风情的嬗变
在当代东北庙会中,求子、求健康等习俗零星散见,跳墙、烧替身、残身等陋习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结合的时代特色。如沈阳皇寺庙会从2004年举办以来,凸显地域化、平民化、娱乐化,开创了一系列的旅游文化活动,深受市民欢迎。有清朝皇家婚礼、锡伯族西迁祭祖、清兵守关巡街表演,充满了浓厚地域风情的北市各项民间艺术绝活展示,还云集了全国各地的美食名吃。每年“春节、五一、十一”三届皇寺庙会已成为市民假日旅游休闲的好场所,每届皇寺庙会的游客接待人数都超过百万人次。
作为一种社会风俗,庙会在千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也体现出民俗所具有的传承性和变异性。当代庙会仍然传承了传统庙会所具有的感恩祈福、崇尚和美的文化内涵。但是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了很大的变异性。如同样是祈求招财进宝,吉林北山庙会上,人们排队从一大方孔钱中钻过——排队钻钱眼,抚摸扇形大如意,跟招福兔造型合影,等等。民国时期东北庙会涉及宗教、民间信仰的民风民俗已经逐渐淡化,而涉及社会生活的娱人风俗则愈加彰显。如北山庙会上,“来自各地的马戏团、魔术团、文艺表演团纷纷来庙会开场演出。使吉林庙会成为了乐山乐水的旅游盛会。”[2]
三、当代东北地区庙会功能的嬗变
(一)功能减弱
民国东北各地区基本上承袭了明清以来的民间信仰。人们信仰庞杂,除了佛教、道教神灵,还有行业祖师神及山神、马神等自然神灵。东北地区的庙宇大都佛、道、儒杂糅,诸神同堂供养,充满了浓厚的俚俗香火气息,突出反映了民国东北地区的多神信仰。当代东北地区有代表性的庙会都是在繁荣区域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被纳入到地方发展规划中,深深地卷入周边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有着超强意义的现代功能性解读。庙会早期的功能对比当代强大的经济功能相形见绌。
(二)休闲娱乐功能凸显
民国东北庙会中娱神娱人活动占有很大的分量。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人们的娱乐活动非常少,而宗庙的迎神赛会带来了欢乐,使枯燥的生活增添了无穷的乐趣。人们总是希望搞得热热闹闹,在表达自己虔诚信仰的同时也尽情享乐一番。虽然现代城市多样化的娱乐方式冲击着传统庙会的娱乐功能,但是当代庙会的休闲娱乐功能仍然得到凸显。“逛庙会更让人体味出闲散、自由和放松,释放了生活的压力,排解了工作的烦恼。”[3]
(三)新增民俗旅游功能
民风民俗正被作为旅游资源加以开发利用,庙会这种传统的文化载体在当代也作为旅游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开拓出崭新的旅游功能。如吉林市政府于1998年建立集旅游观光和经济开发于一体的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哈尔滨松峰山每临庙会,便举办道教活动,旅游者蜂拥而来,松峰山因此成为知名的道教旅游风景区。沈阳市和平区旅游局已经成功举办了21届皇寺庙会,其旅游功能已日渐完善,许多知名旅行社加入到庙会中开展旅游咨询和促销活动,旅游六要素也得以充分体现,建立了旅游品牌效应。皇寺庙会已跻身于全国四大品牌庙会之列,被国际度假联盟评为2007中国热点旅游胜地。
四、当代东北地区庙会的转型发展
据《钦定盛京通志》记载,仅承德县(今沈阳市)就有95个名称的庙宇。浑河神庙、辽河神庙等早已消失在历史的尘埃中。中国最北方的妈祖庙——沈阳天后宫,闽江同乡在此举办庙会的繁华盛景也早淹没在清末中。东北地区的许多庙会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尽管在当代逐渐恢复生机,但就数量来讲,东北地区庙会确实在减少,众多游客向少数大规模的庙会云集,如辽宁大石桥迷镇山庙会、海城庙会、喀左天成观庙会、沈阳皇寺庙会、吉林北山庙会、黑龙江松峰山庙会、猴石山庙会等。这些原本就有着一定规模的传统庙会,更加走向规模化和品牌化。这些大型庙会除沈阳皇寺庙会外,分别被评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东北地区的庙会文化不能说就此走向衰弱,但是必须在新形势下转型发展。
首先,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挖掘文化内涵。不能虚化其文化内涵,以纯功利为目的进行转型。如吉林省北山药王庙会以及娘娘庙会上,曾经有通过观看仪器欣赏到泰国人妖表演的现象,游客本来是进行休闲旅游,却被这种与传统民俗文化相斥的荒谬现象所困扰。[4]在当代东北地区庙会进行转型发展,必须规范制度,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勿让算命起卦、跳墙、烧替身之封建迷信遗存有肆虐发展的机会,要让民间文化在庙会上散发出勃勃生机。如在长春市新天地新春庙会和元宵庙会上,不仅像剪纸、刻章、制作糖人、传统烙画等特殊工艺品琳琅满目,游客还能现场观看,进行体验式旅游。
其次,不仅要挖掘本地特色文化进行传播,还要肩负着推广濒临失传的民俗绝技的任务。前者以喀左天成观庙会做的最为出色,喀左天成观庙会被称之为“皇会”,由于在封建时代,是必须经过皇帝批准才能开办的。现在成为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天成观庙会对于继承和传播东蒙地区地域文化和蒙古族艺术文化做出了突出贡献。后者以沈阳皇寺庙会最为突出。如蔡氏飞车走壁表演、东北大鼓、奉天落子都出现在皇寺庙会上,“老北市摔跤”表演、老北市拉洋片等令游人耳目一新。在庙会上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这足以振奋人心。这对于在新形势下,继承和保护已经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最后,庙会借助旅游东风,在提升假日经济和旅游经济中充分发挥出作用。相信当代东北地区这些庙会或借助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或受益于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必会对区域经济文化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如哈尔滨松峰山庙会被评为黑龙江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5],这些年来,松峰山庙会带动了松峰山的旅游发展。宾县猴石山庙会是黑龙江省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6],猴石山庙会带动了宾县周边的假日经济和休闲旅游。当代东北地区这些庙会正在慢慢进行着适应新时代的转变,正在对提升地区经济和建设人文环境做着独特的并经常被忽视的作用和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宴春,赵晋臣,孙云章.怀德县志:卷十一·礼俗志[M].铅印本.辽宁:民国二十三年(1934).
[2]吉林市旅游局工作者.北山风景区.吉林市旅游信息网,2008-02-22.
[3]和平区旅游局.打造皇寺庙会旅游品牌.提升区域发展文化内涵.http://,2010-9-26.
[4]曾亚玲.关于发展吉林省民俗旅游的思考[J].长春大学学报,2007(5).
其实,文艺创作本是无界可言。之所以有跨界,还是因为社会发展以后,职业分工形成了彼此的隔膜,跨界就是要打破这些屏障,去寻找相互的联系。如果回到中国的传统社会,跨不跨界都是无中生有的事情。因为文艺在过去是不分家的,诗书琴画,均是文人墨客必备的修养。所以,在传统中国,我们既能够看到诸如王维、苏轼、唐寅等等那样的文艺全才,也能够找到“诗画同源”、“礼乐刑政”等相关学说。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传统中国没有今天这样明显的职业分工,而是以农耕为基础,文人墨客主导着社会形态。尽管那时候也存在所谓的“七十二行”,但都非正统,不能入流,充其量只能算是各取不同的谋生手段而已。意识形态的主宰权,实际上还是控制在一通百通的社会精英手中。有道是“上行下效”。老百姓效仿这些社会精英来安排人生,料理日常生活。这样的社会背景,也就把社会精英,即文人墨客们塑造成了道德的楷模,文艺的典范。
然而,近代社会却打破了这样的格局。首先,西方价值的引入,动摇了天朝的中心论基础,尤其是西方启蒙主义以来的平等思想,摧毁传统中国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维系起来的宗法制度与金字塔结构,更是扰乱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其次,从沿海逐渐影响到内陆的商业市场兴起,导致乡村中国向城市化全面转型,也由此将中国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催生出了一系列与市场相关的职业。这就是李鸿章说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大变带来的结果,就是传统的精英社会不复存在,文人世界也随之解体,分化成了不同的技术类型。
事实上,西方也同样有过通感时代,出现过文艺创作上的多面手。比如文艺复兴时期,就是一次人文精神的整体复苏,而期间出现的代表人物之一达・芬奇,更是一位集艺术、文学与科学于一身的全才。但是,那毕竟是一个特殊的时代。其特殊性就在于文艺复兴是试图从中世纪的神学阴影下走出来,彰显人的力量。所以,以人性取代神性,不可避免地也会从人性中折射出神性。这也是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能成为欧洲艺术的拱顶之石的原因。如果离开了文艺复兴的背景,就西方社会的整体发展脉络而言,社会分工与技术分类,确实还是相当明显,也相当细化。这当然跟欧洲最先发展起来的城邦制度有关。即以城邦为主牧耕为辅的社会形态,不仅诞生了城邦贸易,也催生出了不同的职业类型。尽管进入中世纪以后,人间秩序开始由神权掌握,但职业分工并没有因此而模糊。相反,却是越来越强化,只不过是被宗教组织所利用,转换成了从不同技术角度为教会服务。
如果考查欧洲的历史,就会发现分门别类从社会职业上升到文化形态,恰恰也是在中世纪。正是在那个时候诞生了最早的学院,而今天我们大学里面的多数专业,在那个时候就已经出现了雏形。所以,我们不能把中世纪割裂来看,而应该视其为欧洲历史的某个发展阶段,既有上承,又有下启。事实上,文艺复兴以后的人性复苏,其胚胎正是由中世纪所孕育。这就像后来牛顿发现万有引力,本身就是受到了神启一样。从中世纪的大学发展出来的专业分类,后来被越来越具体地运用到当代社会,也共同拥有一个城邦文化的源头。所谓“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去”。这句法国谚语提示出的城邦概念与边界意识,正是形成后来术业有专攻的认识基础。
19世纪以前的中国人,绝少有这样的边界意识。但经过被动挨打以后,中国人的天下中心观崩塌了。于是,伴着“师夷长技以制夷”(魏源)的理想,中国人开始逐渐跳出自我,去认识西方,并越来越意识到他们不仅与我们价值观不同,而且在许多方面还强于我们。所以,只是表面上做文章,单纯向其借鉴所谓先进技术还不够,需得深入他们的价值系统,学习他们得以强大的人文知识。这正是1905年左右张之洞等人上奏,慈喜恩准废止科举,开始兴办新式教育的原因。中国走向专业治国,从人才培养上明确分类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一方面依托着城市兴起、商业市场出现的背景;另一方面则是受到了西方的影响,是融入世界的一个文化步骤。
当然,1949年以后的专业分工与职业分类是另一回事,那是源于计划经济制度,为的是抽离各种专业背后的思想,将其变成不同技术为一种意识形态工作。如此一来,所谓的专业,实际上又成为了某种桎梏,束缚了人的思想意识。所以,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思想解放运动风起云涌,许多人以人道主义为旗帜,摆脱过去的条条框框,又开始了艺术门类的大超越。不过,今天出现的艺术跨界,还不同于八十年代的艺术创新与解放思想。正如前文所述,今天许多人的跨界行为,依托的还是一个市场环境,因而多半是受利益驱动。说到这里,我想进行一下比较,举出两位民国时期的“跨界人士”,看一看他们又是如何跨界的。这两位先贤一个是李叔同;一个是李一亭。
李叔同,即弘一法师,很多人可能都知道。他不仅是中国话剧的开拓者之一,同时在音乐、书法、绘画和戏剧等方面,都颇有造诣。可尽管李叔同涉足的领域众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创作上始终是围绕着一个仁爱的主题,以至于后来削发为僧,专事佛禅,这个仁爱主题被他发展到了大慈大悲。从李叔同身上,我们能够看到传统中国文人心忧天下的高贵品质。可以说,正是因为有李叔同,传统文化精神才没有随着社会变革而泯灭,尽管后来是被他带入了佛门,但仍然有迹可循。而另外一位民国时期的“跨界人士”李一亭,则更具时代特征。因为他是伴着上海开阜以后,较早发达起来的商人,身份很吻合现代人的向往。然而,虽然李一亭富甲一方,他却并不迷恋于财富,不仅喜欢慈善,支助过大批艺术家,而且自己也勤于作画,一直试图恢复文人画的传统。从李一亭身上,我们也可以看到传统文人的精神自觉。从事商业活动,不是为谋取更多财富,而是在传统的文人世界解体之后,希望通过市场来为其创造新的存活空间。
关键词:清代;崇明县;荡地;过投;产权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0-0020-02
清代崇明县乡村产业交易中,出现了与押租相似和与永佃不同的一种土地制度――“过投”。目前学界对清代的土地产权转让的研究中把“过投”看成是一种押租,或者看成是“田面”的转让。
《民商事调查报告录》对清代东南沿海地区的“过投地”的性质定义为议租地,亦即佃户之面地也。议租地,应为佃户与业主签订有批书的荡地议定租税额,即佃户享有“田面”。从现有资料对崇明县的“过投地”记录观察,并未发现佃户对所耕种的“过投地”转让现象。
刘淼在研究中指出,清代至民国时期崇明县的佃户从业主取得佃耕权,不可以自由转让,佃户的“过投权”实际上就是“佃权”,“过投”与押租的性质是一致的,并与“顶首”的性质不同。其实,刘氏没有注意到,押租与顶可理解为同一个概念,“顶”分为“相对的田面”和“公认的田面”两种,是可以转让的,而“过投地”是不可以转让的。显然,不能将“过投”与“押租”两个概念相混淆。
前辈们对不同地区土地产权转让形态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卓有成就。但对土地产权转让中的“过投”则较少关注,现有的研究中对“过投”的定义并不够清晰,那么,对于近代的土地产权转让中的“过投”又应如何定义呢?笔者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将土地产权划分为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试对土地产权转让中的“过投”做再讨论。
一、“过投”――普通租佃权
《(乾隆)崇明县志・批田过投说》对“过投”银的解释更为明确,云:“成圩之日,每千步纳主家银两许,或二、三两不等,亦总以田价贵贱为准,载明批书承管,名日过投。”过投即是在业主已建成圩后,佃户根据圩的优劣即面积等缴纳相当于田价的押金,也可以看作是“过投”价,签订协议并相互各存一份。
《(康熙)崇明县志・令甲考》关于“过投银”的解读为:“前佃于批田人情外,另有过投银两,彼此交待,当还,名日过投,负租者除还产主。”依上述观点,当佃户退佃时,业主须退回佃户原缴纳的“过投银”,如果拖欠地租,业主可从“过投银”中扣除,佃户所缴纳的“过投银”就相当于押金。如佃户托欠地租时,业主会无条件将土地收回另佃。
《民商事调查报告录》中载:“有过投权者承种有承买价权者地,秋收后播种麦籽,倘有承买价者欲收回过投权地,收回另召,或过投者与过投者转吐,须立退据……”业主将“田面”出售时,承买者如想收回“过投”地另佃,必须与佃耕者立退佃据,才能将“田面”收回。如过投者与过投者之间达成协议,后佃耕者须向前佃耕者补偿所缴纳的过投银,前佃耕者也须与业主立退据,因前佃耕者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部分收益权,未享有处分权。因此,佃户享有的“过投权”是一种不稳定的租佃所有权,业主在佃户不拖欠地租的情况下,也可以撤佃,租期可短可长,相当于普通租佃。
佃耕者所享有的这种“过投权”与清代建昌县牛营子村汉民拥有的“吃租权”不同。拥有“田底权”的蒙古人把“吃租权”转让给“揽租人”即汉民后,汉民并未与土地发生直接关系,只知道收取“田面权”人或佃户的地租数量而不知地段,并可以自由转让,“吃租权”的转让类似于一种经营权利的转让。
刘淼在研究中指出,佃户的“过投权”,实际上就是“佃权”,这就是佃户之面地。刘氏虽认识到了佃户的“过投权”就是“佃权”,但是并没有意识到“佃权”分为普通租佃权和“永佃权”,而上述所讨论的“过投权”是属于普通租佃权,并未属于永佃权。普通租佃是原业主将土地出租给佃户,保留全部处置权,并从佃户手中取得部分处置权,佃户享有部分收益权和全部使用权。“永佃权”指的是佃农获得的土地的永久耕种权,“永佃权”不可转让,在理论上,如果欠租,可以撤佃,不可以转让佃权。
关于“永佃权”,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赵冈在研究中指出,永佃制就是田地产权的分割,而不是按面积分割成两个或多个小块,而是按产权的性质来分割。地主持有田地的所有权,称田骨;佃户享有田地的耕作权,称田皮。赵冈虽注意到了永佃制是田地产权的分割,但对田地的产权划分不够清晰,地主即“田骨”主持有的是田地的“田骨”或“田底”所有权,佃户即“田面”主持有的是“田皮”“田面”所有权。“田骨”主享有田底的部分处置权、部分收益权,而“田皮”主则享有田地的部分处置权、部分收益权和使用权。
总之,佃户从原业主处获得的“过投”权是属于一种普通租佃权,而非永佃权,即享有部分收益权、使用权,租期可长可短,是一种不稳定的租佃所有权。
二、“过投”与“顶首”的区别
刘淼在研究中指出,东南沿海这种“过投”似与盛行不衰的押租性质是相一致的,但与顶的性质不同。刘淼未注意到押租 “顶”的性质相同,与“过投”则不同。
曹树基在研究东部地区海盐县的土地租佃制度时指出,“顶首”是佃农承租田地时预押给业主的一种押款,其数额远较一般押金为大,缴纳“顶首”之后,如果佃户不拖欠田租,地主不得无故随意退佃,而佃户方面如将承种田地转佃他人,则新佃户须向原佃户付偿“顶首”价,“往往容易被人误会当作田面价。”
杨国祯先生在研究中指出,在东南地区,土地的“田面”与“顶首”“过投”几乎是同义词。大致说来,在战后初期,开垦荒地是形成“田面”的主要途径;到若干年之后;交纳“顶首”“过投”银则为田面权的主要来源。依照杨氏的观点,佃户缴纳“过投银”后,就拥有了“田面权”,可以转让土地的部分产权。但实际上,佃户缴纳“过投银”并未能转让土地部分产权,佃户的佃权并未稳定,当佃户退佃时,地主须向佃户退还“过投银”。如果地主无钱(银)退还,即可要求后佃耕者当地主的面向前佃者所缴纳的抵押款。
押租(顶),即“田底”主承担向国家纳税之义务,退押即可赎回“田面权”,享有部分收益权,“田面”主拥有“田面”部分的土地处置权,同时享有土地的部分收益权与使用权。如果钱主交纳押金较少,地租额高,“田面”虽然可以转让,但转佃收取“小租”的可能性小,可以称为“相对的田面”,如果钱主交纳的押金较多,地租额低,“田面”不仅可以转让,而且可以转佃收取小租,可以称为“公认的田面”。由此可见,佃户的“过投权”是不可以转让的,与押租(顶)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据《(民国)崇明县志》对“顶首”的解释,“顶首”与承价、过投,似是而实不同,顶首为欠租而设,非若承价之垫有圩本也,亦非若过投之给有批书也。刘淼在研究中指出,时人在观念形态上认为“过投”即是确定佃户的“佃权”,“顶首”乃是为防止佃户欠租、抗租而设立的纳银名目,与确定佃权的“过投”是两码事。刘淼认为,“顶首”则是防止佃户欠租、抗租而设立的纳银名目,而否定“过投”是为了防止佃户欠租、抗阻而设,而认为是确定“佃权”。其实,佃户与业主签订租佃协议并交纳“过投银”即押金,租佃关系就已确立,佃户就取得了租佃所有权,也是为了防止佃户欠租和抗租。其实,佃户与业主签订租佃协议并交纳“过投银”即押金,租佃关系就已确立,佃户就取得了租佃所有权,也是为了防止佃户欠租和抗租。
总之,佃户享有的“过投”权与“顶”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佃户所耕作的“过投”地是不可以转让和转佃的,而佃户所耕种的“顶首”地是可以转让和转佃的,但“过投”和“顶”都是业主为了防止佃户欠租和抗租而设。
三、结语
目前,学界对“过投”仅定义为“顶”“田面”等,未对“过投”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义。本文对清代崇明县“过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清代崇明县地权的变动趋势。
清代崇明县乡村产业交易中的“过投”制度,表面上看与押租(顶)极为相似,但是却有本质的区别,从产权转移的角度来分析,“过投”则佃户只享有土地部分收益权和全部使用权,土地不可以转让;而押租(顶)则“田面”主则享有部分处置权、部分收益权、使用权。“过投”则业主享有土地的绝大部分所有权,而押租(顶)则原业主只享有部分所有权,属于可转让的“残缺产权”。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租佃制度可能不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经济制度,但“过投”制成为东南沿海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土地制度,对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资料有限,笔者无法了解“过投”地租额的大小等,可能对东南沿海“过投”制度的理解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需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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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挖掘史料中的传统文化。
中国历史既是一部追溯中国上下五千多年文明的历史,也是一部记载中国几千年来所形成的传统文化的历史,所以教师要学会运用历史经典和历史材料,从中挖掘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予以传承。传统文化总体来说可以从三个方面找寻:一是物质领域,一是制度领域,一是精神领域。中国在汉朝、唐朝等阶段都经历过物质的鼎盛,这些物质鼎盛时期所形成的饮食文化、穿着文化等都是教师可以传授的传统文化重点。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下,形成了专制、集权等制度文化,教师也可以从中深入挖掘,让学生对制度文化中的精髓加以学习。而中国古代的思想史则是在历久弥新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其中值得学习的传统文化内容极多,比如儒家思想中所主张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就很值得青少年去理解和学习。
(2)结合传统节日寻根溯源。
历史老师在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的教育时,还应该注意与传统节日的相互结合。比如春节即将来临时,教师可以带领学生了解春节的起源、历史中春节的相关传统;端午节来临时,教师就可以教授学生端午节的来历和相关习俗等,以这种追根溯源的方式来教授传统文化,提升学生传统文化的底蕴。
二、注重形式,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传统文化教育
(1)运用多媒体给学生营造立体感受。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之快,教师要学会与时俱进,将信息技术与教学相结合,增强教学过程的立体感、现场感,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历史教学可以运用的多媒体资料种类繁多,从中挑选出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内容给学生播放,这可以加深学生的印象。例如,在学习民国时期的服饰文化时,教师可以从网上搜索一些图片或影像资料,在课堂上展示,这些服饰的样式比较特别,色彩比较鲜明,形象立体感比较强,学生容易对其产生学习的兴趣,进而留下深刻的印象。
(2)通过课外活动让学生体验历史。
除了丰富教学手段之外,教师还可以丰富教学方式,不仅满足于在课堂上教授传统文化相关的知识,还可以借助课外活动让学生对历史文化进行身临其境的体验。比如在清明节的时候,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去烈士陵墓扫墓或者去参观英雄纪念堂、当地的博物馆等,让学生在亲身参观的过程中受到爱国主义的熏陶,感受心灵的震撼,从而对传统文化留下深刻的印象。
三、本土体验,结合区域历史教授传统文化
(1)在区域历史中学习本土传统。
历史课程的学习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的学习,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学生至少应该对本区域的发展历史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教师在教授学生本土历史的过程中,可以从中挖掘本土的历史文化传统,让学生在区域历史中学习本土文化。例如,在湖南长沙的历史中会提到岳麓山,教师在给学生教授本土历史的过程中,就可以给学生讲解一下岳麓山上的文化典故。
(2)结合中国历史突出本土典故。
中国历史是由无数的地域历史组成的,地域历史在中国历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教师可以结合本区域在中国历史上比较出名的典故向学生讲解地域传统文化,让学生对所生长的土地有更深入的认识。例如,中国历史中的一些重要人物都是出自湖南长沙,如蔡伦、欧阳询、,等等。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