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电商股权激励方案

电商股权激励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商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电商股权激励方案

电商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第1篇

商业模式立体化

商业模式贯穿于整个企业的产品服务和信息流体系。好的商业模式带给企业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利润增长,更多的是企业文化的沉淀和企业内在价值的提升。2010年,企业对商业模式的探索呈现出立体化趋势,价值链定位、业务系统、盈利模式等构成商业模式的重要因素在这个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产业链整合与细分齐头并进。2010年,国企和民营企业在产业链范围内的运作呈两极化趋势,国企在整个过程中扛起了产业链整合大旗。以中粮集团为例,集团公司2010年在全国各地原有资产的基础上加快投资整合步伐,投资范围从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到屠宰加工、深加工到冷链配送,持续推动了粮油食品的“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全产业链”战略。在“全产业链模式”下,公司以消费者和客户需求为向导,覆盖面从农产品原料到终端消费产品,通过全产业链的系统管理和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缩短了产品生产周期,节约了中间成本,有效的提升了企业整体竞争力。

相对于国企的“全产业链”式扩张,民营企业利用其“短小精悍”的优势积极探索专业技术、合理规划资金投向,在细分行业中大放光彩。广州国光长期专注于扬声器和音响产品的研发生产,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能进入专业高保真,监听音箱等高端领域的企业,四维图新凭借其新兴通信技术一跃成为中国第一。全球第五大导航电子地图供应商。从产品的细分到业务的细分,使龙头企业更聚焦于自身的专利技术研究,也使得优质资源、资本将进步向优势企业靠拢。

轻资产模式备受青睐。相对于传统企业看重实物资产的特点,轻资产模式更看重的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核心技术、流程管理、治理制度、企业品牌等。这种资产占用企业资金极少的特点也正是轻资产模式备受资本市场青睐的原因。如美邦服饰,巨星科技等开始逐渐放弃自身原有模式,利用自身品牌及渠道优势,建立起轻资产品牌战略。企业通过自身对市场需求的整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够有效的组织资源,以最少的有形资产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回报。

盈利模式纵横延伸。上市公司盈利模式作为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0年取得了巨大发展,多数企业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固定的盈利模式,开始积极探索企业自身盈利模式以外的赢利点,增值服务无疑在这个年度成为了企业的首选。立思辰的创新称为盈利模式拓展的典范。作为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员,立思辰凭借多年经验总结出了四种不同的收费模式,有的放矢地针对不同的客户:企业设备全购置型,全租赁型,半购置半租赁型和全外包型(客户无需考虑设备的购买,由立思辰提供设备,但是服务单价比相对偏高)。这四种收费方式都是按照打印数量收费,区别在于优化设备时的支付方式上,前期支付越高的企业,后期服务费用就越低廉,反之亦然。

股权激励理性化

伴随行业竞争加剧,上市公司间人才流动也日渐频繁。鉴于此,上市公司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方案的激励机制较以前上市公司有较大的优化,更为科学和理性。

股权激励实施率大幅度提升。2010年,63家公司新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未实施终止的只有1家。而2009年公布的30份激励计划中未实施终止的有4家,2008年公布的61份激励计划中未实施终止的更有31家之多,2007年和2006年未实施终止的公司也分别有6家和10家。2010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在数量上比以往更多,实施率也比往年明显增高很多。这一现象体现了上市公司在拟订股权激励方案时已经不再跟风,而是出于自身真正的需求,上市公司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完成了由感性向理性的转变。

民企渐成激励主角。从推出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类型来看,2006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中,央企6家、外企1家、地方国企14家、民营企业18家,民营企业约占公司总数的46%。2007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中,民营企业约占了公司总数的42%。这个比例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上升至57%和79%。近一年来,民营企业更是成了绝对的主角,实施股权激励的63家上市公司里有57家是民营企业,占公司总数的90%。

冷门行业激励升温。在经历了前几年房地产、信息设备、医药生物等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热浪之后,2010年诸如公共事业,纺织服装业等冷门行业也开始逐渐探索激励计划。相对于往年热点突出的局面,这一年来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的行业分布已趋于平均化。

方案设计凸显理性。2010年公布的激励方案在内容和形式等上呈现出了更多的理性

一是,激励覆盖面有所扩大。相对于过去激励对象较少、激励覆盖面较窄的现象,2010年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激励范围上有所扩大,除了公司管理层,更多方案涉及到公司的技术人员及核心员工。

二是,考核条件更加严格。大多数上市公司主要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为业绩目标。数据显示,早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大多要求净资产收益率在10%左右,而年均净利润增长率多在10%-25%之间。而最近公布的激励方案中考核条件有明显的提高,如2010年6月公布激励方案的路翔股份,在考核条件方面规定2011-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11%、12%,并以2009年净利润为基数,2011-2013年净利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40%、80%、120%。

过去的考核条件通常以净利润增长率为考核指标,而企业单期的净利润高增长率只能说明企业在当期内业绩有爆发式的增长,不能全面地反映企业的成长价值。近年来上市公司在拟定激励方案时逐步引入“复合增长率”的概念,作为一个长期时间基础上的核算指标,复合增长率能够更准确地说明企业的潜力和预期,更全面的反映出企业的成长价值。

电商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股权激励的作用与价值,核心员工成为事业合伙人成为一种趋势。关于股权激励之概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有明确定义,譹訛但对于非上市公司尚无法律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因此,笔者将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概念定义为:公司或原有股东为了奖励董事、监事、高管、技术人才或其他核心员工之历史贡献,或者鼓励他们未来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将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分红权益授予他们,从而让他们与公司及原有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的一种激励机制。所述非上市公司,是指没有公开发行股票且股票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具体包括三种类型: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非上市非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即没有上市也没有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一、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常见做法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在实务中,股票增值权也是常用方式之一)。对于非上市公司,应如何实施股权激励暂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在实务中,各个非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的模式。例如,前海股权事务所及中力顾问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为以下几种模式:实股、期股、期权、在职分红、超额分红。华一同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单海洋将股权激励方法分类为:现股激励、期权、账面价值增值权、虚拟股/在职分红、分红回偿、优先购买股份、赠与股份、技术入股、员工持股、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项目性分红、延期支付、业绩股票、管理层收购、期股共16种,其中延期支付、业绩股票2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余14种与非上市公司有关。譺訛也有人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区分为:身股、银股、期权三种。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激励股权的来源

对于股份公司,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有如下途径:(1)回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2)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新股,《公司法》一百三十三条至一百三十六条对股份公司做了规定。(3)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对于有限公司,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有如下途径:(1)定向增资。即面向被激励对象进行的增资扩股。(2)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前提下,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于是否可以将“回购股权”作为有限公司激励股权来源的方式,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理由是:基于资本维持原则,有限公司不能随意回购公司股票,即使《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可因公司不分红等情形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不能类推或扩大地理解该例外规定。譻訛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理由是:(1)公司不能回购股份在一般情形下确有必要,但若公司在不损害公众及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基于经营需要或经济状况变化,回购股份应属合理。譼訛(2)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案例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采取了肯定态度。

2.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见的合法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对于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出资,《公司法》没有规定,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由此可见,对于人的智慧、技能、经验,我国法律尚未到“人力资本”高度,且“劳务”仅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资本,未能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资本。但一些地方做了突破尝试,例如,温州市于2006年出台了《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区于2005年出台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2014年3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是认缴制的开端,这为人力资本作为企业运营的资本并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可能。在认缴制下,凡是人力、文化、社会资源的拥有者,均能以注册股东身份参与有限公司(此处不含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不能采用认缴制)的设立与经营。虽然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将来依然须以货币或财产来充实,但可先以认缴方式提前参与公司的设立与经营,通过自身努力为公司创造利润后将分红返投到公司,以此来逐步充实认缴的注册资本。如此一来,既盘活了人力资本,又解决了股东身份问题。

3.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明确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各地法院对其裁判不一。例如,“某甲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对于某甲取得公司出具“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但未办理股权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形,在发生纠纷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某甲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但二审法院认为该“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实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属于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股权”是指股东用出资而取得的对价,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且可转让的民事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应得货币回报,劳动报酬范围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是依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之外的费用,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等。基于以上对股权与劳动报酬的概念区分,笔者认为,要判断某种激励模式是属于股权性质,还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第一,是否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如果已经办理了工商注册,为股权性质。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则具备了公示效果,即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若无需出资但办理了工商登记的,视为原有股东将部分股权赠与给被激励对象。第二,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应区分被激励对象是否需出资,若需出资(含认缴或实缴),则应属于股权性质。“股权”是指以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对价而享有的分配公司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事务的综合性民事权利。第三,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又无需出资,则再区分是否享有决策权。若被激励对象仅有分红权,没有决策权,又无需出资,且不在工商注册,则视为获得的分红属于奖金性质,因此属于劳动报酬。虽然从实质公平角度看,激励合同约定将分红权授予被激励对象不以出资为对价,并不意味着被激励对象没有给付对价,因为公司愿意授予激励股权往往是看中了被激励对象可能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智慧、技能、经验,但智慧、技能、经验作为人力资本尚未纳入《公司法》允许的出资类型,所以,从目前法律制度来看,此类分红权应视为劳动报酬为宜。

4.低价购股的税负问题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般由公司与被激励对象自由约定。但为了体现激励效果,很多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一般采用低价增资方式或由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对于低价购股产生的差价或股份差额应如何缴税,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若采用原有股东转让的方式作为激励股权来源的,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大股东而言,因低价转让股票需核定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被激励员工而言,需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譾訛若采用增资扩股方式作为激励股权的来源,则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9月20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来区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该《通知》区分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税务政策:一是对于符合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经申请备案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于不符合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仅需一次缴税,即在转让股权时,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税。但对于不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则需两次缴税,即在行权时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3%-45%的累进税率缴税,在转让时若转让价高于行权价的还需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税。该《通知》的出台,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确实是个利好政策,但是该政策亦有待完善之处。一是其适用条件限制过高。例如,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该规定将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优秀员工的股权激励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对于互联网、电商等行业而言则显得不公平,中层管人员以及其他优秀员工的人数多于高级管理人员,前者的总体贡献未必低于后者的总体贡献,若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后者而排除前者,未免有失公平。二是没有确立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目的无非是留住人才持续创造价值,如果不确立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则可能导致员工在公司上市后或约定任职年限到期后急于抛售股票降低获利的风险,从而导致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大打折扣。

二、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前述关于员工股权激励之来源、出资、分红权定性、税负等方面的法律分析,笔者建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因股权激励之需要回购股权

有限公司向现有股东收购股权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总量与股本没有降低,仅仅是股东结构发生了变化,并没有破坏资本维持原则。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因员工股权激励之目的而向现有股东收购股权。但可不必规定收购的股权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因为在期权激励模式下,被激励对象在几年内(一般3-5年不等)逐年行权,则意味着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激励合同约定逐年将股权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因此,应尊重公司与被激励对象之间的约定,否则就失去股权激励的意义。

(二)建立人力资本作为非上市公司出资的法律制度

前述关于激励股权认购出资的法律分析当中,阐述了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公司的出资的规定,但认缴制实施后,实际上为以人力资本为价值基础的员工股权激励提供了变通路径。前述内容也说到,虽然认缴制让被激励对象在暂不出资情形下解决的股东身份问题,但公司愿意授予某员工激励股权的实质是看中了该员工的智慧、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人力资本价值,员工已经将其人力资本贡献给公司,以后还要在认缴期届满时补足认缴的出资,实际上是重复出资。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允许被激励对象以人力资本作为认购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出资。至于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是否需由第三方估值问题,笔者认为无此必要,由各个股东共同确认价值即可。虽然《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对技术的估值方法或许可以解决,但智慧、经验是无法由第三方估值的,只能由各个股东共同确认其价值。一个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不在于其注册资本多寡,而在于其当下的资产状况或公司市值大小,或者在于公司控制人的个人品德与能力。既然认缴出资都可以设立公司,以人力资本出资并由股东们自行确认价值也应不成问题。但为了考虑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信任安全,在设立公司时,对以人力资本出资予以披露即可。由于员工股权激励需以被激励对象能否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为前提,若允许被激励对象以人力资本作为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被激励对象日后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如何体现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法可解决。第一,该人力资本先当做实缴处理(类似期股模式,先授予股权,日后若不符合要求可收回股权),若日后被激励对象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按期实际任职时间与应该任职时间的折比来计算其最终出资额,然后对于未满任职期间的相应股权比例予以收回。若公司以任职时间及绩效考核共同做为股权激励之行权条件的,还应对未达绩效要求的相应股权比例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可以是先转让给公司然后再由公司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或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做减资处理。第二种,该人力资本先做认缴处理,待日后被激励对象逐年行权时,再对其行权后的股权份额当做实缴处理。若被激励对象中途离职的,其未行权的股权份额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同上。此处应注意的是,以人力资本出资应限于有限公司,不涉及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涉及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不适用认缴制。若缺乏认缴制作为配套,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做法在实操中是较难实现的。

(三)明确分红权激励为劳动报酬

前述关于激励模式的法律分析当中,阐述了各种激励模式,实股、期权激励模式应属于股权性质,在职分红、超额分红激励模式应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但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不以出资为对价获得的分红权益为劳动报酬性质。

(四)建立根据持股时间区别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制度

电商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核心人才;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

化合物半导体产业作为年轻的朝阳行业,在微电子和光电子领域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行业发展方兴未艾,前途无可限量。晶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微波半导体产业目前在国内是第一家化合物半导体微波公司,填补了国内该产业的空白,受技术壁垒及国内行业人才的缺乏等限制,需对公司一批国际引进的核心人才进行留用与激励。同时,作为一个处于创业期的高科技公司,也要通过一定的长期激励将核心创业人员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结,为创业人员提供长期的承诺,激励其为股东创造出期望的价值。

本文试图根据该企业的现状,以实证案例为基础,围绕核心问题,试图搭建公司核心人才的长期激励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解决企业所面临的人力资源困境和发展瓶颈,厘清现有问题,加强核心人才的保留与吸引。

一、公司背景

成立于2004年11月的晶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科技),致力于化合物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与经营,主营业务包括微波外延片、微波芯片、LED外延与芯片、激光器和红外探测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目前国内稀缺的化合物半导体上游产品生产、研发、销售企业,也是下文所提及的晶源科技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与最大股东。

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波公司)是晶源科技产业链中的首家核心企业,主营产品微波外延。为加快微波外延之上游企业的发展,晶源科技特别聘请12名核心技术人员成立微波公司。为保证双方利益并达成对核心技术团队的有效的激励,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约定:微波公司12名核心技术团队员工于香港注册成立的远达国际有限公司,并以远达公司的名义将其专业技术产权作价1000万,持有微波公司注册资本中20%比例的技术股。

二、现有长期激励原则

对于微波公司中的核心技术人才,在公司的合作经营合同中对股权比例方面的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合作合同作为基本的核心人才长期激励与薪酬原则性方案,约定如下:

1.合作经营合同关于股权比例方面的相关规定

根据微波公司合作经营合同,总投资额为12,500万元,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晶源科技,以现金方式出资4000万,占比80%;远达国际以专业技术产权方式,作价1000万元,占比20%。同时口头约定有远达公司的20%股权不因合作公司的增加注册资本而遭稀释。

对于参与对象,其对合作公司20%权益的最终预期实际上是总投资额12,500万元的生产规模下所需要股本的20%的权益。在实现参与对象将所持权益的比例向实际股权数量转换时,可以以此作为参考依据。

2.合作经营合同关于股权转让方面的相关规定

合作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远达国际股权转让的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期满后,可转让其中50%;第四年,可转让80%;合作经营期满的第五年,方可全部行权。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半年后且符合上市规则,则远达国际可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转让。

3.合作经营合同关于收益方面的相关规定

微波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晶源科技80%,远达国际20%进行分配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公司合同时,合作公司的净资产少于晶源科技已投资额的,归晶源科技所有,多于晶源科技已投资的,多于部分晶源科技与远达国际按8:2比例分配。

在签定经营合同书前,晶源科技和远达公司曾在合作意向书中约定:对于远达公司持有的20%股权,不会因晶源科技对微波公司的增资而遭稀释,但由于工商注册等原因,该条款最终没有在合作经营合同和章程中体现。但远达公司及其核心技术团队认为,国际上类似微波外延片的制造公司投资资金最低不能少于1.5亿元,但考虑到公司目前整体的现金流与投资状况,双方同意注册资本首期先以5000万注册,后期1亿元的差额根据项目进度和经营状况分期投入。对这种情况,晶源科技董事会口头上基本认可。

三、股权矛盾的产生

受项目的进度影响,公司实际正式运作时间延期,市场环境和经营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司迟迟未进入正常的经营状况。06年底,微波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成员担心受公司经营的影响可能股权无法兑现到个人所有,对于未来微波公司上市的可能性比较担忧,希望能将股票尽快归属到个人手中以保证在约定时间到达后兑现,因此技术团队正式向微波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求:

第一,要将现有远达公司20%股权根据日程,即依照微波公司成立(2005/4/27)满三年(2008/4/27)可以转让50%,满四年(2009/4/27)可转让80%,满五年(2010/4/27)可转让100%的约定,尽快归属到个人;

第二,技术团队所持有股份不能因为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而遭到稀释;

第三,如果晶源科技母公司股票先行上市,则技术团队所持有微波公司之股票可以以1:1兑换。

但晶源科技作为大股东,认为:

其一,公司现有经营状况不理想,作为核心技术人员难辞其咎;公司20%的技术股权目前由于是由远达公司所持有,而且已分别分配给个人,没有新的股票池,会影响将来继续对外招聘高级人才;

其二,对于技术团队提出的个人持有股权不能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而遭到稀释的要求有失公平;

其三,由于原有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20%技术股权归属是根据自然年来计算的,而没有真正考虑的企业发展经营状况,同时归属个人后核心团队成员离开公司会导致企业价值的受损;

其四,微波公司与晶源科技的股票对价1:1显然不合理。

因此,双方在股权问题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这种争议不仅严重影响了技术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与热情,同时也影响到了微波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尽管晶源科技与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双方对于股权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始终没有能达成一致的意见。

公司成立一年多来,基建、工程、研发、生产与销售等工作受到巨大影响,只见投入不见产出,公司董事会对此感到非常困扰。对于技术团队的这些要求,董事会实在难以答应;但如果核心技术团队人员一旦离开公司,类似这样比较完整、成熟的技术团队也很难立刻组建,公司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公司股权改造,为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建立新的可实施的长期激励计划,将其20%的技术股转化可以真正归属到个人,则势在必行。

四、现行长期激励方案问题分析

对现有长期激励方案,存在诸多问题,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分歧,导致整个项目进展不佳,其核心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公司发展及技术股权的争议。由于原有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20%技术股权归属是根据自然年来计算的,而没有真正考虑的企业发展经营状况,同时归属个人后核心团队成员离开公司会导致企业价值的受损;公司20%技术股权目前由于是由远达公司所持有,而且已分别分配给个人,没有新的股票池,会影响将来继续对外招聘高级人才。对于技术团队提出的个人持有股权不能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而遭到稀释的要求有失公平。

第二,经营业绩没有满足董事会及激励对象的期望。股权激励计划应该将股东的利益和参与对象的利益紧密连结,鼓励参与对象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共同成长,同享成果,共担风险。参与对象通过股权激励所获得的利益必须与其业绩,尤其是给与股东的回报紧密挂钩。

第三,激励计划必须符合市场惯例,具有通用性,同时留有新的股份授予的空间,能够满足其他技术团队未来对人才吸引的需求。长期激励方案不能尽快正常运作、实现盈利,参与对象不能获得预期的分红,则可能对参与对象的稳定性造成影响。晶源科技未来对微波公司进行增资时,需要对参与对象原有权益比例的合理界定。

第四,微波公司一直未能正式投产而在此期间已经产生大量费用,以后要弥补亏损达到盈利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实际上已经降低了参与对象未来实现收益的时效性。

五、微波公司新的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建议

根据目前现行的长期激励机制,通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计划、绩效单位计划、现金性长期激励计划等为方式。为达到更理想的长期激励与价值共享机制,建议微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模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向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使参与对象通过持有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拥有公司的分红权与增值权,以及在限制期过后拥有限制性股票的转让权,将股东的利益与参与对象的利益紧密结合,让参与对象和公司共同成长、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对于基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长期激励方案,其要点如下:

第一,股权激励计划形式――限制性股票计划。微波公司从公司总股本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限制性股票,按照微波公司经营计划的一定里程碑,无偿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参与对象前,其所有权仍然归晶源科技所有。限制性股票授予参与对象后必须经过一定的限制期,而且在公司业绩及参与对象的个人绩效达到目标后,才可以归属到参与对象个人。

第二,微波公司参与对象目前通过远达持有权益的转换及授予方式,通过技术团队目前通过远达持有的1000万权益先一次性转换成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再按微波公司原有经营计划的里程碑分批授予。参与对象个体可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按照目前每个职位(包括空缺的职位)在远达持有的1000万权益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确定。

第三,新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要考虑预留空间。在微波公司以后每次增资扩股时,均从新增的股本中预留一定百分比的股份作为以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基础。在预留了新增的限制性股票后,该等股票的授予将根据微波公司新的经营计划的里程碑分批进行,每次授予的数量由微波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四,充分考虑新增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占新增股本的比例。微波公司每次增资时所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占新增总股本的比例由微波公司董事会决定。该比例的确定主要依据每次增资时,所投资的产业所处的周期、公司的人才策略等因素来进行确定,以下为参考原则:

(1)企业处于生存期时,相关产业尚未开始运营投产,技术平台尚在建立中,人才策略以吸引为目标,从新增股本中预留略高比例的限制性股票吸引新团队成员,但该比例不超过20%。

(2)发展期中,企业运营逐步稳定,达到盈亏平衡点,需要增资以达到经营上的规模效应,人才策略以吸引和激励为主,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比例应大大低于在生存期预留的比例,只要数量上能够满足小部分新加入者及高绩效人员即可。

(3)进入成熟期后,运营已经逐渐成熟,达到市场的平均盈利水平。需要增资以扩充规模与占有市场,取得行业的领先地位,人才策略则以激励和留用为目标,只从新增股本中预留极小部分的百分比授予高绩效人员。

此外,每次增资时,预留限制性股票比例的确定还要考虑此次增资的新增股本大小,以及可分配到各参与对象的股票数量。原则上新加入的人员可获授的股票数量应低于同等职位原创业人员之前所获授的股票数量,以体现原团队对公司创业的贡献。

第五,限制性股票项目里程碑为标志分期授予。由微波公司现有参与对象通过远达所持有的权益直接转换而成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微波公司原有的经营计划的里程碑进行授予。微波公司在以后每次增资扩股时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则按照微波公司新的经营计划书中所规定的里程碑进行。

不同时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该根据该项增资所属的产业在公司内所处的周期来选择合适的里程碑来进行授予。原有的经营计划和新的经营计划及其相应里程碑的具体定义,由微波公司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当微波公司经营计划的每个里程碑达成时,从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中授予参与对象的具体股票数量,由微波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六,限制性条款要求上,明确授予的限制。在达到微波公司经营计划的里程碑,且个人绩效达标的情况下才进行授予。充分考虑限制性股票归属到参与对象个人的条件,如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了一定的限制期后、在限制期期满当年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均达到目标、限制期内享有的权利:限制性股票的分红权与增值权,但不具有转让权;限制性股票归属到参与对象个人后的权利:限制性股票的分红权、增值权及转让权

第七,确定参与对象资格及个人可获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此问题上,需要考虑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微波公司的核心主管、技术类高阶主管以及高级技术人员、微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关键职位。微波公司每次增资时,只为此次增资相关的产业团队的参与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每次增资时所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将一定比例留作机动部分,其余根据参与对象的职位(包括仍然空缺的职位)分配预留额度。原则上新加入者可持有的数量将低于原有创业团队可持有的股票数量。

基于以上分析与判断,晶源科技以限制性股票为核心的长期激励计划摆脱了过去的不利影响,同时结合国际通行惯例,对核心技术团队起到了正面的作用,相信对公司发展、员工长期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电商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第4篇

2015年以来,伴随创业板和中小板的重新升温,A股市场的员工持股概念也遭遇热捧,一些已经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股价节节攀升――一方面,员工作为内部人买入自家股票给予市场信心;另一方面,大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用上了资金杠杆,相当于融资炒股,股价自然飙升。与此同时,更多公司加快了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步伐。

据《证券市场周刊》记者统计,从2014年7月10日海普瑞(002399.SZ)首家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到2014年底的近半年时间里,共有55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其中,欧菲光(002456.SZ)了两期员工持股;而2015年以来截至3月16日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又有41家上市公司加入进来。

火热景象的背后,已经面市的这97份员工持股计划有何特点?目前进展如何?谁是最大的受益方?当中又是否存在问题和风险呢?

尝鲜者脸谱速绘

顾名思义,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让员工通过某种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享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资本性收益。

早在2012年,中国证监会已经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征求意见稿,但由于对资金来源、持股数量、持有期等限制太多,该征求意见稿推出后,市场反应冷淡;2013年11月,中央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政策支持;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正式《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行为进行约束:包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持股期限、持股规模、审批流程等。此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却是以民营企业居多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为主。

本刊记者统计发现,96家已经推出草案的上市公司中,创业板公司有32家(包括1家央企),占了三分之一;中小板公司数量更多,达到了36家(包括2家国企);其余28家主板公司中,国企只有7家。换言之,96家公司中只有10家是央企或国企,数量仅占10.42%。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0家国企中有4家的实际控制人是广州市国资委,分别是白云山(600332.SH)、海格通信(002465.SZ)、广电运通(002152.SZ)和广州浪奇(000523.SZ)。广州国资改革动作之迅速令人侧目,这不由得令人也将期待的目光投向了其治下的另外9家上市公司,分别是:广日股份(600894.SH)、东方宾馆(000524.SZ)、珠江实业(600684.SH)、广州发展(600098.SH)、珠江啤酒(002461.SZ)、珠江钢琴(002678.SZ)、广州友谊(000987.SZ)、广百股份(002187.SZ)和广汽集团(601238.SH)。

按申万一级行业分类来看,包括通信、电子、计算机、传媒等在内的TMT行业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占比最大,数量为31家;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占比次之,数量为17家;医药生物排名第三,数量为8家;汽车、房地产、钢铁、化工、有色、采掘等传统大型产业加起来一共16家;农林牧渔、轻工制造、纺织服装、公用事业等其他行业加起来23家;银行1家。

从企业规模大小来看,先按A股总市值计算,截至3月16日收盘,100亿元以下的企业数量为49家,100亿元至200亿元的32家,200亿元至1000亿元的13家,1000亿元以上的2家; 按员工总数计算,1000人以下的30家,1000人至3000人的32家,3000人至10000人的24家,10000人以上的10家。

如果要快速描绘出这批勇于“尝鲜”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典型形象,可能就是以下的“模样”:2010年在中小板上市,主营电子产品,市值80多亿元,员工数量2000多人,而且很可能来自广东省(96家公司中广东省占了24家,排位第一)。

三大主流模式

其实,让员工能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在A股市场早已存在,比如早期的内部职工股,稍早些的股权激励。

比起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更容易挑动投资者的神经: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价格往往远低于市价,理所当然地被视为公司内部人员才能享有的好处;而员工持股计划动辄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现价股票,无形当中就让投资者对某一水平的股价有了安全与否的判断:上市公司总不至于让自己的员工被套吧?一旦股价回落到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价位以下,就显得特别“安全”和有“吸引力”。

基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优越性,贝因美(002570.SZ)等上市公司就以员工持股计划取代股权激励。

2014年4月,贝因美开始筹划股权激励计划,2014年12月11日,公司公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但同日,公司公布筹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自称主要由于“受市场环境变化、配方奶粉行业变革和公司进行业务转型和流程再造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与股权激励考核指标有较大偏差”。

安信证券认为,贝因美弃股权激励而选择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公司长期激励方式,体现了员工持股计划在设计上的更为灵活。尤其在公司经营面临压力背景下,员工持股计划更适合作为面临短期经营困境的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的手段。

按照获得股票的来源,员工持股计划分为两大类:定向增发认购类和二级市场购买类。前一类通常和上市公司的定增预案同时,成为定增认购对象(之一),购买价格都是已经定好的,增发完成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直接流入到上市公司,问题是要提交证监会排队审核,进度迟缓,全部10家国企都采用了这类方式;后一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就可以开始购买,但价格就需要随行就市,特别是在市场热捧的氛围下,如何以较低成本尽快买入成为一大挑战。对于一些中小板、创业板公司,有时流通股供应还不太充足,找到足够大的交易对手也成为难题,于是常常可以看到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直接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助其完成购买的现象。

这两类获得股票的方式虽然操作起来互有差异,但共同特点就是员工通常情况下都要自己出钱,有的还要出很多钱。相比之下,国企员工持股计划的平均资金规模明显较高,通常也没有其他杠杆资金帮助。在员工出资规模排名前十的上市公司中有5家是国企,前五中有3家是国企。

以上港集团(600018.SH)为例,其员工持股出资规模为18.186亿元,参与的员工数量为16082人,占员工总数的72%,这意味着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平均每人要掏11.31万元,相当于公司所在地上海2014年平均月薪的21倍。

不过和鄂武商A(000501.SZ)比,上港集团就差多了。鄂武商A的1130名非董监高员工要负担7.487亿元,平均每人要出资66.26万元,相当于公司所在地武汉2014年平均月薪的175倍!

但与中化岩土(002542.SZ)相比,鄂武商A也是小巫见大巫。中化岩土的330名非董监高员工负担5.954亿元,平均每人要出资180.43万元,相当于公司所在地北京2014年平均月薪的310倍!

如果上述3家公司在草案中提到的资金都来源于员工自筹属实,那么其员工持股计划无疑为普通员工增加了一定程度的财务负担,考虑到这些资金还都需要被锁定三年,届时如果公司股价无法维持在预期水平,员工或将遭遇亏损,反过来很可能会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在两类主流方式以外,也有一些上市公司采取大股东直接赠予员工股票的方式,但占比很少,一共只有6家,其中4家除了赠予外还要求员工出资,只有大富科技(300134.SZ)和欧菲光(II期)完全不要求员工出资就可以获得赠予股票,可谓最“慷慨”的员工持股计划,而且欧菲光(II期)还不带任何业绩挂钩条件。

而从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来看,主要的渠道包含员工自筹、控股股东借款和外部优先级资金三种,其中员工自筹一般都是必须的,在此基础上可以再搭配控股股东借款、外部优先级资金中的一种,或者同时搭配。

以员工自筹资金为分母、控股股东借款与外部优先级资金之和为分子可得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杠杆,在现有的案例中较常见的杠杆比例是2或者1。

除了员工自筹资金为零的极少数情况,根据已披露信息统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杠杆比例为29倍,对应方案为欧菲光(I期),其员工自筹资金500万元认购一般级份额,公司股东出资(非借款)4500万元认购中间级份额,外部资金出资1亿元认购优先级份额,两级杠杆下相当于员工自筹资金每1元撬动了另外29元资金,可用于购买更多的公司股票。当然,杠杆越高,对应风险也越大,很容易落得血本无归。

主流的四种资金结构――员工自筹、员工自筹+控股股东借款、员工自筹+外部优先级资金、员工自筹+控股股东借款+外部优先级资金――覆盖了97份方案中的78份,另外19份特例中,除了前述无需资金的大富科技和欧菲光(II期),其他资金来源包括股东参与认购次级份额(涉及5份)、上市公司净利润留成或奖励基金(涉及4份)、大股东赠予资金(涉及2份)、和券商进行股票收益权互换获取杠杆资金(涉及2份)、未指明资金参与认购次级份额(涉及2份)以及完全依赖融资(涉及2份,对应杠杆无穷大,为向控股股东借款或对券商融资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需要指出的是,以认购定增方式获得股票的32份方案中,其资金结构都没有包含外部优先级资金,而且基本上也都没有向控股股东借款。换言之,32份定增认购方案中,只有4份采取了员工自筹+控股股东借款的结构,其余28份均为纯员工自筹。

而确定仅以二级市场购买方式获得股票的54份方案中,有33份包含外部优先级资金,占比达到61.11%,其中28份采取员工自筹+外部优先级资金的结构。其余21份不含外部优先级资金的方案中,13份采取员工自筹+控股股东借款的结构,4份采取员工自筹的结构。

综上,97份方案中,28份为纯员工自筹的定增认购,28份为员工自筹+外部优先级资金的二级市场购买,13份为员工自筹+控股股东借款的二级市场购买,三大主流模式共占比为71.13%。

最高与最低

如果从有无引入外部优先级资金(是否做结构化)角度,97份员工持股计划中,35份采取了结构化,占比为36.08%;如果从有无引入杠杆角度,97份方案中有57份使用了杠杆,占比为58.76%,其中7份还进一步使用了二级杠杆。

披露了优先级预期年化收益率(参考值)的27份方案中,最低为南方泵业(300145.SZ)的4%,最高为齐心集团(002301.SZ)的8.6%,中位数为7.8%;超过(含)8%的有12份,超过7%但低于8%的有14份。

另外,披露了董监高在员工持股计划中出资比例的81份方案中,最低为苏宁云商(002024.SZ)的0.65%,最高为联建光电(300269.SZ)、四方达(300179.SZ)的84.75%,中位数为21.05%;小于10%的有21份,超过10%(含)但低于30%的有28份,超过30%(含)但低于50%的有24份,超过50%(含)的有8份。

而从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数量(含董监高)来看,有披露相关信息的79份方案中,最低为实益达(002137.SZ)的9人,最高为上港集团的16082人,中位数为156人;小于100人的有26份,超过100人(含)但低于500人的有36份,超过500人(含)的有17份。

最后,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规模上限(含杠杆)的87份方案中,最低为星宇股份(601799.SH)的1160万元,最高为民生银行(600016.SH)的80亿元,中位数为1.16亿元;小于1亿元的有33份,超过1亿元(含)但低于5亿元的有44份,超过5亿元(含)的有10份。

实施进展

在静态地考察完已有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后,接下来很自然要问的问题是,这些方案现在的进展如何了?实施是否顺利?

按照一般流程,公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通过定增认购的,需要再提交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才能实施,一旦实施就一次性完成;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则可以直接购买,既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批购入,但需要在股东大会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并定期(一般是1个月左右)公告购买进度。

本刊记者统计,截至3月16日,97份员工持股计划中,已经完成购买的有26份(全部为二级市场购买类型),占比26.8%。其中,从草案到完成购买,用时最快的金龙机电(300032.SZ)仅耗时17日,最慢的三安光电(600703.SH)则用时183日,中位数为38日。从已有经验看,耗费时间的部分主要是股东大会通过以后到完成购买这个期间,最长可以拖到167日;而从草案公布到股东大会通过最慢也只需要20日。

在已经完成购买的这26份方案中,22份为2014年公布的草案,4份为2015年公布的草案,最晚公布的是汉得信息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 用时25日即告完成。

与之相对,三维丝(300056.SZ)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定增由于财务顾问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暂停审核;特锐德(300001.SZ)的员工持股方案所涉及的定增至今未公告被证监会受理,在发审委的最新进度表中显示“中止审查”;易华录(300212.SZ)的方案则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突然被撤销,之后便没有下文。

从已经完成购买且披露了购买均价的25份方案看,购买均价较草案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有涨有跌,其中上涨的14家,最大涨幅37.36%;下跌11家,最大跌幅-13.41%,基本上是涨多跌少。

伴随近期市场整体大幅上扬,那些还未完成购买的恐怕将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根据本刊记者统计,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准备在二级市场购买但还未(披露)开始实施的有23份,开始购买但还未完成的有7份。截至3月16日收盘,对应公司股价较草案前一交易日价格上涨的有26家,最大涨幅117.07%,其中22家涨幅超过20%;下跌的有4家,最大跌幅12.93%,跌幅最大的2家还是由于近期一直停牌的缘故导致。在涨幅过大时买入,无疑让员工持股计划承受的风险急剧增加,特别是在使用杠杆的情况下。

受益方or受害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们如此极力地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有的甚至不惜给予员工无息借款以提高杠杆倍数,很难让人相信其单纯只是为了让员工受益,更多的时候有利用市场偏好、刻意释放公司价值被低估信号之嫌。那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从员工持股计划中获得哪些好处呢?

首先当然是可以提振股价,拉升市值。研究一家公司是否真的价值被低估实际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许多投资者更倾向于让上市公司自己来告诉他们,“我是被低估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大股东或关联方掏出真金白银买入公司股票。尽管员工持股计划大部分情况下都不是关联方,却因为持有人就在公司工作也可以达到类似的效果,这让一些弹药已经不是那么充足的公司拥有了新的资金来源,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推升股价的目的。随着公司股价的上升,公司进行再融资也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便于展开新的“造血”运动。

其次,可以为一些流动性并不是很好的中小市值公司控股股东提供减持工具。当然并不排除部分公司真的必须通过这种手段来为员工持股计划尽快找到卖方,但如果是控股股东急于寻求大额套现,又希望避免打击投资者信心,通过大宗交易“卸货”给员工持股计划就是一个完美的选择。在已经完成购买的26份方案中,涉及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股票的就有11个。

再者,定增认购的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可以直接向上市公司输送血液,成为财务状况告急时的免费资金。在采用定增认购获取股票的32份方案中,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占比达到一半及以上的就达到20个。

在缺乏真实基本面支撑的情况下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短期内可能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还会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表现得“蒸蒸日上”。但问题在于,如果上市公司业绩未达到的预期,最后难免“一地鸡毛”的败局,参与持股的员工很可能将因为使用的杠杆连本金也都丧失,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电商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第5篇

政策成为推动国有企业尝试员工持股计划的最大动因,更为完善的员工持股体系,也有利于提高国企实行员工持股的积极性。 员工持股提升国企效率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4007亿元,同比下降5.7%,这是4年间国企第二次出现利润负增长,与国企、外资企业不同,私营企业利润每年都是正增长。同一时期制造业500强中国有企业的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89%,低于民营企业的3.89%;国有企业的人均利润为3万元,低于民营企业的6万元。相较民企,国企的效率问题分外突出,民营企业由于产权清晰,所有者能够获得所有权带来的收益,就有更强的激励机制去严格监督,并防止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低效行为。另外,民营企业大多都是中小企业,所有者本身就是经营者,自己掌握企业的真实信息,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的情况。 国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逐渐升温。

国企需要效率,才能更好地去解决社会的分配不公。国企在经过多轮改革后,效率确有提高,但仍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新一轮国企改革文件中提出对董事会的改进、分配方式的变化、经理选拔的市场化等,是否足以使国企建立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治理结构还有待观察。从目前情况看,具有内生改革动力的员工持股计划更好地契合国企解决效率问题的需要。 本质是投资行为而非激励

虽然员工持股对于提升国企的公司治理十分重要,然而, 从目前公告的案例来看,国企的公告几乎仅占总量的一成,实际上员工持股的实施仍颇具难度。究其原因,员工持股本质上是一个投资行为而非激励行为,这导致如下问题的产生。

一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太短,无法发挥改善公司治理的长期作用。既然是投资行为,就会以获利作为目的,导致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太短。从目前已公告的案例看,员工持股计划时间安排主要依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1 年、3 年锁定居多,很少有企业将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持续的激励机制。由于偏短期化,持股员工可能还是更关注公司股价变动、套现获利,而降低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与动力。

二是员工持股计划尚存在多方面的制度保障缺口。员工持股制度的落实将会转变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员工由公司的内部人变为股东,从劳动雇佣关系变为公司的所有者。在这个调整过程中,企业员工持股缺少法律依据,员工的角色转换没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员工持股权利范围问题;第二,“职工持股会”缺少统一的法律保护;第三,员工持股架构问题。我国法律制度尚未明确规定不同类型公司员工持股的对应架构。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部分配套制度至今仍不完善。而从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来看,在成熟市场上得以有效实施的员工持股制度移入国内仍会“水土不服”,但并不能因此去否认员工持股为企业带来的正面作用。对于员工持股制度,我们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弃之不用,而应通过市场的不断校验,寻找适合国情的最佳模式。 三项原则防员工持股走样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推行员工持股,是在实现国有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基础上的再融合,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但是,如果混合所有制这个基础不牢固,或者在“伪混合所有制”下推行,员工持股就会走样。因此,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实施员工持股需要满足遵循如下原则:

混改员工持股以增量为主,存量为辅。员工持股应建立在对企业未来发展认可,对企业未来价值增值认同的基础上,员工持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员工自有资金的投入(无论是工资绩效还是其他途径),主要是一种投资行为。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国有企业资本继续做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股权稀释的问题。但由于员工持股资金有限,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通过国企存量资产予以补充。

混改员工持股以激励为主,福利为辅。员工持股主要是对企业管理层、业务骨干、核心员工所做贡献的价值回馈方式之一,是为了激励他们为企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主要是一种激励作用。鼓励开展期权激励计划,更加关注企业未来收益。但是,为了达到和超越行业的平均薪酬福利水平,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水平,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员工持股作为一项员工福利和变相的绩效薪酬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