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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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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康熙帝,西洋文化,天主教义,儒家天道观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08-0003-04

对于康熙帝热衷西学的态度和他对中西文化交流的贡献,学者们给予高度的赞扬。陈捷先在《康熙皇帝与中西文化交流》一文中说,康熙帝“重视西洋科学,推动中西文化交流,中国有史以来皇帝中少见。在古代中西文化交流史中,康熙帝的贡献是空前绝后的”。刘潞认为康熙帝是中国皇帝中唯一认真学习欧洲天文学、数学、地理学的一位。吴伯娅评价康熙帝在中西文化交流的作用是,“没有传教士的渡海东来,就没有明清之际中西文化交流的;没有康熙的积极支持和‘肚量宏大’,这个交流就难以硕果累累”。笔者以为这些评论是恰当的,完全赞同。在这里就康熙帝对天主教教义的态度、康熙帝热衷招揽西洋科技人才的方针为什么会中断两个问题,发表一点浅见。

一、康熙帝对天主教教义的某种认同问题

耶稣会士白晋认为康熙帝已经具备某种程度的天主教信徒的品质,他在《康熙帝传》中写道:“由于他对基督徒的品质的高度重视,和乐于听取我们的宣扬教义,以及由于他的一半基督徒化的行为”,某种程度上具备了教徒品质。“我们有理由预言,有朝一日,他将可能成为在中国崇拜偶像教的破坏者”。显然,白晋认为康熙帝相当程度认同、信仰天主教教义。中国学者提出康熙帝对天主教有“认同迹象”的见解。张顺洪说:“康熙不仅对天主教教义有一定了解,而且可以说已有认同的迹象。”吴伯娅与张顺洪认识相同,说康熙帝“为教堂亲题匾额、对联、诗词。从这些文字看来,他不仅对天主教教义有一定的了解,而且可以说已有认同的迹象”。陈捷先在前述文中谈到这个问题,认为康熙帝对天主教教义内涵并不特别有兴趣,更谈不上入教。就上述四位的观点,我想提出两个方面的疑问:认同与信仰是一回事吗?“认同迹象”当作何理解,迹象,反映的是现象,而认同是讲观念。我的想法是康熙帝以中国儒家观念理解天主教教义,对它有认同因素,但绝不是信仰,应当说与信仰无关。我是从四个方面来认识的:

其一,上天为万物之源的表面共识。早期传教士为在中国传教,使用“合儒”,实即“附儒”手法,将其信仰的造物主用“天主”名称,比附为中国人讲的天、上帝,表示与中国人信仰相同。清朝人对此有认可和反对两种不同态度,反对派的见解容后说明,康熙帝属于认可这一方面。他对传教士说,“尔天主教徒敬仰天主之言与中国敬天之语虽异,但其意相同”。又说:“至于‘敬天’之字,亦不是以天即为天主,乃是举目见天,不能见天主。天主所造之物甚多,其大而在上者莫如天,是以望天存想,内怀其敬耳。”康熙帝就万物之源来讲,认为天主教讲天主,与中国儒学讲天(苍天、上帝),两者是相近的,相通的。天主教以天主为造世主,中国人以天为万物之源,天与天主有别,但以最高的神灵造物则同,故而撇开对天、天主来讲的差异,有共同点。

其二,康熙帝默认传教士为他祈祷天主保佑。康熙末年罗马教廷使节嘉乐来华,传布教皇格勒门得十一世《禁约》,禁止中国信徒敬天、祭祖、尊孔的信仰和活动,康熙帝就此与之辩论,多次交锋,到了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十二月十七日,嘉乐表示不敢再辩白了,“唯有嘱咐众西洋人同心和睦,竭力报效,仰答皇上隆恩,于天主前保佑皇上万寿无疆”,将以祈祷天主保佑康熙帝万寿无疆答谢皇帝隆恩。康熙帝听后,回应:“尔此奏甚是,尔如再辩,朕必与尔辩论至极。”说嘉乐说的话很对,是肯定他不再为教皇的禁约辩解,倒不是赞扬他在天主前为自己祈祷,但是他并没有就此话驳斥嘉乐。清朝的皇帝让什么天主保佑,如果不是对天主教教义有所认同,康熙帝不会默认的,必会有异议的表示。

其三,康熙帝违背事实地迁就传教士关于中国人的祖宗牌位没有灵魂附着的涵义之说。合儒论的传教士以为中国人的神主不包含附着神灵的意思,是以不反对中国信徒祭拜祖先,康熙帝因而说:“中国供牌一事,并无别意,不过是想念其父母,写其名于牌上,以不忘耳,原无写灵魂在其牌上之理。即如你们画父母之像,以存不忘之意同也。”其实康熙帝的吏部尚书宋荦在《祖茔祭田碑纪》文中写道:“神依于主(木主、神主、牌位),体魄藏于墓。”湖南零陵龙氏《家规》也说:“祠乃祖宗神灵所依,墓乃祖宗体魄所藏。子孙思祖宗不得见,见所依、所藏之处即如见祖宗焉。”民间家庭、祠堂所供奉的神主,就是认为祖宗神灵依附在它上面。对此,康熙帝怎么能不知道?不过是迁就传教士的说法,帮助在天主教内部斗争中的合儒派,反对禁约派。

其四,在解说天与天主之别时态度不鲜明。反对天主教教义的清朝人在天与天主之别、是否人格化的认识方面,观点鲜明,康熙帝的巡抚大吏张伯行批驳天主至上说:“……未闻天之外别有所谓‘主’者。今一入其教,则一切父母、祖宗概置不祀,且驾其说于天之上,日‘天主’,是悖天而灭伦也。”康熙帝的皇四子雍正帝说:“西洋天主化身之说,尤为诞幻。天主既司令于冥冥之中,又何必托体于人世?”康熙帝多次讲到天与天主,从来没有这样明确,而给人模糊的感觉,只有一道谕旨说得清晰一点:“中国称上帝,人人皆知,无不敬畏。即朕躬膺大宝,凡事法天,网敢或【】,六十年来,朝乾夕惕,祗承帝命。中国敬天之道如此,岂尔西洋只知为造物主区区祈福求安者所可比拟哉?”他强调敬天伦理,不在于求福。对比之下,显见康熙帝对天主教教义批判精神不足,应当与他具有认同因素有关。

康熙帝在禁教以前,是将天主教及其在华传教视为文化问题,是利用传教士的科学文化知识而允许其传教,但是教皇的《禁约》,禁止中国信徒敬天祖和尊孔,表面上还是文化问题,习俗问题,但是实际上牵涉到清朝的政治制度。清朝以敬天法祖为治国的政治纲领,以孝治天下为施政方针,教皇的禁约实际上是向清朝的政治纲领、政治方针挑战,康熙帝的宇宙观和世界观是儒家的天道观和君主专制政治伦理,当然不允许破坏敬天祖尊孔道的治国方略,所以就以禁教作出回应。让我们回到开始提出的问题,康熙帝是在文化观念上对天主教教义有认同的因素,这不仅是迹象的问题,毋庸讳言,是某种认同。但是认同不同于信仰,二者是两回事。康熙帝在多方面认同佛教教义,却不是佛教徒。他的儒家天道观与天主教不是一个思想体系,他不会,也不可能信仰天主教,那只是白晋的虚幻之念,也是他向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和欧洲基督徒宣传之词而已。

二、康熙帝招揽西士之风何以中断

康熙帝热衷西学的精神为什么没有成为家法

传承下来?乾隆帝自称处处学习他的祖父,为什么没有学习西洋科学知识的热情,尽管在青少年时期奉乃父雍正帝之命,跟从康熙帝第十六子庄亲王允禄学习算术,要讲学习西学的条件,比康熙帝初学时期要好得多,可是他为什么没有那种热情,不像康熙帝那样招募西方科技人才?为此需要了解康熙帝个人的特点以及与天主教关系的变化。我想到了五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康熙帝初政的特殊需要―一历法之争,学习有偶然性,并有强烈的政治性。康熙帝在历法之争中,为掌握裁决的主动权开始学习西学,如同他后来对皇子所述的:“朕幼时,钦天监汉官与西洋人不睦,互相参劾,几至大辟。杨光先、汤若望于午门外九卿前当众赌测日影,奈九卿中无一人知其法者。朕思己不知,焉能断人之是非,因自愤而学焉。”一部科学的历法,是以农为本的国策所需要的,因为它关乎农时与农产量。历法又关乎对天的认识,关乎理解天人之际―一天人关系。所以,解决历法之争是政治需要,是政治行为,不是简单的学习知识的事情。

第二,康熙帝学习目的中含有较重的虚荣心,为显示自身的博学,让臣工欣羡,并以此表明胜过汉人臣子的学问,是作为满人皇帝在汉人面前文化自卑的异常心态的反映,这就是马国贤说康熙帝被臣下“奉承的狂喜”,“康熙帝确实是一个知识广博的人,他相信他的国家的所有夸张的赞美,还带有一点孩子气的虚荣心”。吴伯娅指出康熙帝炫耀西学知识,是要当科学问题上的最高“裁判官”,是有意“显示出渊博的学问。为此,康熙经常在臣僚面前炫耀自己,并以捉弄汉臣为乐”。

第三,康熙帝的学习西学,仅仅在于技术工艺,不学西方哲学及其方法论,不涉及西方社会制度。据白晋的记载,康熙帝在接受了传教士们传授的西方天文学、几何学知识之后,指定白晋、张诚编写哲学书籍,康熙帝只是粗略浏览逻辑篇,因生病,改研讨医学。病好之后,为什么不再学习西方哲学?看来他是固守中国本位世界观、宇宙观,丝毫不触动、不离开儒家传统,所以对西洋哲学不感兴趣。现代学者多认为康熙帝对西学,是重物品,斥观念,陈捷先说:“康熙虽然对西洋科学很倾心,对西洋物品很爱好;但他毕竟是中国的统治者,他不能背离中国儒家传统的。”又说,康熙帝“以实用为主,所以对文化器物层面的兴趣为高,没有更深一层的向制度、行为、心态文化的核心内层推动……康熙时代传入中国的西洋文化不能在中国土地上生根,更谈不上结出成功的果实来了”。刘潞认为康熙帝强调西方科技的工具价值,摒弃与中国学术不合的文化内涵。表明康熙帝的学习西学有很大局限性,就是对西方科技文明,康熙帝也是有所保留的,他还是西学中源论的提倡者。明清之际的大学者王锡阐、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方以智皆主西学中源之说,康熙帝在《三角形推算法论》中说:“论者以古法今法之不同,深不知历。历原出自中国,传及于极西,西人守制不失,测量不已,岁岁增修,所以得其差分支疏密,非有他术也。”著名的历算学家梅文鼎乃大肆申述康熙帝之说。康熙帝对西方科学态度的重器物、斥观念,实质上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一个多世纪后张之洞提出中体西用的主张,渊源应当在康熙帝那里。由此可见,历古相传的中国文化中心论是中国人的沉重的思想负担,成为全面理解西方文化的障碍,有碍于中国社会的进步。

第四,康熙帝的对天主教及其传教士的政策,在臣民中对他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康熙帝允许公开传教,批准在北京建立教堂,优待传教士,为具有强烈的传统观念臣民所不能接受,雍正帝因而说康熙帝威望下降:“在朕的先父皇时期,各地才到处造起了教堂,你们(指传教士)的宗教才迅速地传播开来。”“父皇糊涂了,他只听了你们的话,其他人的话都听不进了。”“朕的先父皇迁就了你们,他在文人们心目中的威望就降低了许多。我们圣人们留下的规矩是丝毫不能更改的。”这是康熙帝后人不能像他那样热衷西学的一个原因。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英国 威海卫 税收政策

一、引言

威海卫位于今山东半岛东北端的威海市,是中国北方的军港,清朝北洋水师基地。1898年7月1日由庆亲王奕和总理衙门大臣、刑部尚书廖寿恒代表清政府,与英国公使窦纳乐在北京签订了《订租威海卫专条》,英国强行租占了威海卫并对该地区进行了长达30多年的殖民统治。在此期间英国统治者对威海卫地区的田赋、船运、房产、牌照、版印等各个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强制性的大面积调整,而这一调整结果直接使得威海卫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稳步的发展。下面笔者就对从英租威海卫时期某几个部门的税收政策进行一下情况分析。

二、英租威海卫时期各方面的税收立法情况

英国殖民者在强行租占了威海卫之后在各个领域先后推行了一些列的税收条例和规章制度,这些条例的顺利实施给英殖民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为当地的贸易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下面笔者就选取了其中几个方面的税法来对其内容进行一下概述。

(一)田赋法

英国政府在控制威海卫之后所颁布的第一步法律就是和土地有关的《土地与道路税条例》。在这部条例中规定威海卫地区的土地所有者每年需要向英国缴纳与中国政府相同的税租,按照土地品质的不同,上中下三种级别的土地被征的税银分别为每亩二分七厘、一分七厘和一分五毫。1927年威海卫英政府有对该税收政策进行了更改,在原有税费的基础上又多加收了付娟钱一吊,来作为租界区教育费用。

(二)船捐税

在《土地与道路税条例》颁布一年之后,威海卫行政长官署于1905年有半步了《临时船捐章程》,来具体规定了船运相关的税收政策。该章程的内容为:主食类(如小麦粉,大米等)需按市场价格的0.5%来收取船捐税;贵重金属以及其他谷类作物一律不收取税费;酒类以及和酒精相关的饮品和汽油均需缴纳5%的船捐税。以上政策一直维持了二十年未做调整,直到1926年,威海卫英殖民政府对该章程又稍稍做了调整,把人参也列入征税范围,征税力度为每件或者每一捆人参缴纳4元税费。《土地与道路税条例》规定的税收虽然表面上看来征税力度并不大,但其未英殖民者带来的经济效益确实非常实惠,由于税率较低造成的自由港的优惠政策吸引了许多刀威海卫进行贸易的外国商船,这种类似于经济领域中“薄利多销”的经营理念使得英国殖民政府获得不菲的利益。

(三)牌照税

英殖民者在威海卫所实行的牌照税政策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一种税收政策,它更偏向的是一种特许经营费的性质,是对使用政府或者是民众的特定资源而征收的税费。由于小农经济的中国在当时培育出了资本主义萌芽,各行各业一些小商贩的不断涌现使得该税的征收范围极其广泛,税收的条文也因此不太好拟定,而且受但是中国人传统经营观念的影响,使得该税的征收并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生硬的套用,当地殖民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对于牌照税也做了因地制宜的调整,这才使得作为仅次于船捐税的第二大税得以未定的征缴。

(四)房地产税

1906年威海卫英殖民者颁布了《威海商埠区华人地税房捐规则》,来明确当地的房地产税捐政策。该规则主要是针对的威海卫地区的商人商铺占地,征税时占地大小以亩为单位计算,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商人所占土地的价值进行估计之后让占用者每年缴纳该评估价值0.5%的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商铺之外的华人的住房和别的房屋需要每月每间向英政府纳洋4分;作为商用的客栈则增加为每间每月8分。除此之外如果在缴纳了税款之后房主房间发生了空闲不用的情况则房主可以想当局政府申请退款。

三、英租威海卫税收政策的特点和启示

通过上面对几个不同领域税收条文内容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英国殖民政府在威海卫的推行的税收政策有以下几个特点:1、税收力度不大;2、船运税收政策极为优惠,极其吸引外来贸易者;3、殖民掠夺是其本质。对于已经经历了两次工业革命的英国,其工商业程度已经高度发达,社会体制比较问题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相应的英国所实行的税收政策也以达成了政府和商人间的平衡。但对于当时还处于封建社会体制,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中国来说,完全照搬英国税收政策确实不太合理。英政府也确实看到了这一点,因此殖民统治者采取了表面友善,鼓励当地商户发展的较轻税法的政策。不可否认这种因地制宜的做法客观上使得威海卫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发展,而且为该地区吸引了广大的外来经商者,但仔细分析我们就会看到,各种税法的规定都是对中国商户的限制而并未对其自己国家商人的约束,英殖民者的掠夺本质并没改变。英政府税收政策的因地制宜,也主要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殖民统治减少国人的反抗。

参考文献:

[1]张洁.英租威海卫与德占胶澳土地法律制度之对比.烟台大学:法制史学.2010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范文第3篇

税收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行为,能够集中而深刻地反映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阶段、水平、性质。因此,领略中国税收的历史,可以从核心部位把握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生活,以及两千多年中国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败盛衰的运动过程,从而为参透中国历史“迷津”,正确把握中国历史传统,提供一个明晰的新的视角。

夏、商、周( 西周) 三代的三种赋税形态,史称“贡”、“助”、“彻”。尽管形式上各有不同,但总的税率大致都是十分之一,即所谓“什一而税”。夏之贡近似于定 额课征形式;商之助和周之彻,均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前者为劳役课征形式,后者为劳役向实物课征的过渡形式。共同的特点是:税率低,贡赋并重,租税合一。它反映了在国家出现的早期阶段,实行分封制政体,税收的初级形态,也反映了税收从自下而上的自愿形式向自上而下的强制形式的演化过程。三代时期的“工商食官”、“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到了西周后期,有了“关市之征”,即有了初始的商税。

春秋、战国时期,税制改革成为各国政治经济变革的重要内容。从鲁国的“初税亩”到秦国的商鞅变法――废井田、履亩而税,反映了土地由分封制步入国有制,由公共占有制到私人占有制,以及税制由租税合一进入税人税地的发展过程。随着商品经济的初步发展, “重农抑商”政策开始提出,加重工商税,出现了国家专卖制度。

秦始皇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税收制度,以“繁 法严刑”加以保证和规范。其特点是:

第一,通过土地登记和户籍制度,“令黔首自实田”,标志着土地私人占有制的确立。

第二,施行严厉的重农抑商政策,从而把农民牢牢地固着在土地上,确保国家田赋、兵役和力役的稳定来源,为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体构筑了经济基础。

第三,实行“急政暴虐”的极权政治,赋税达到横征暴敛的地步,《汉书・食货志》载云:“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制二十倍于古”,乃是秦朝迅即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

汉代承袭和发展了秦朝的税制,特别在重农抑商方面把秦制推向极致。在抑商方面,除苛征商人的关、市等税外,从汉武帝开始,还对商人重征财产税――“算缗”;施行国家绝对垄断的盐铁专卖;国家直接经营商业、运输业,称“平准均输”;加倍征收商人的人头税和其他附加税,正如汉高祖《贱商令》所云:“重租税以困辱之”。

在所谓重农方面,汉代虽然吸取了秦朝覆灭的教训,强调“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汉高祖行十五税一,汉景帝行三十税一,而且终汉四百年而不改,但事实上,汉代施行的是轻田赋重口税的政策。

汉代的税制集中体现了汉武帝“外儒内法”的政略,把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税制加以系统化、法律化、制度化,对之后两千年的中国历史产生莫大的影响。

三国时期,各国为解决军饷和财政问题实行大规模屯田,并调整税制。最有成效者当属曹魏政权。值得注意的有两项:

一为组织军屯和民屯,把汉武帝始行的屯田制提到新的高度。官府和屯户分配额为二五中分( 使用官牛的为分成),虽然退回到租税混一的课征,但这一举措却使大批流民有所归宿,回到土地上来。

二为实施“租调令”,把汉例三十税一田租改为计亩定额税;取消汉代人头税,改行按户征收“户调”( 户税),户调开始成为常税。

晋统一“三国”,在全国范围实施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式。即平民计口,规定男女人口可占田地亩数;计丁规定应征田租亩数;计资分等级规定户调负担。南北朝时期,北魏统一北方,孝文帝创行一体化的均田制、三长制和新租调制。均田制等举措为北齐、北周承袭,并对隋唐两代影响至深。

魏晋南北朝,北方商品经济遭战乱、少数民族政权割据破坏严重,而南方却出现商品经济的繁荣,南方六朝的工商杂税成为政府重要收入之一。

隋文帝统一中国后,把北魏开创的均田制推向全国,并提高授田数量。在精减机构、裁汰冗员、减少国家负担的同时,实行租调制,减免田赋徭役。更难能可贵的是,着力鼓励工商――除山泽之禁,去盐铁之专利,免入市税及盐铁等税。重农抑商的传统税收政策得以空前驰放。在短短二十年间,经济迅速发展,创历代最好之财税。马端临《文献通考》称 :“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个中奥妙值得深思。

唐代把中国古代税收和税制发展到更高阶段。特别是唐初的租庸调制和唐中的两税法两次税制改革,对传统税制有着明显的突破。主要有:

1. 从实物税到货币税的发展;

2. 从税人到税物、税资的发展;

3. 徭役的赋税化;

4. 商税正式成为一项国税,工商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份额不断增大;

5. 国家税制统一,法律对税收起了重要的保证和规范作用;

6. 确立“量入为出”的财税原则,并根据经济多元发展而采取了拓宽税种、简约税制等措施。

所有这些,反映了自秦汉以来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已发展到成熟的阶段,反映了中国古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也反映了传统重农抑商政策和非经济强制对人身束缚的弱化。

五代和宋代的税收基本上因袭了唐制。

宋代为防止五代十国割据局面的重演,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推向更高阶段,财税大权一统于中央,标志着中国古代专制主义集权制国家财税制度发展的高峰。

宋代把两税中的地税和田税划一为以田亩为标准,人称有田则有税,无田则无税,反映了当时土地买卖的自由和租佃关系的自由。

宋代大大拓宽了赋税领域,了规范商业税的《商税则例》,设立了专管商税的机构“商税务”和专管外贸及进口关税的“市舶司”。工商税收跃为国家大税,反映了商品经济特别是商业外贸的空前发展。

宋代专卖项目繁多,但突破了官本格局而演化为官商合办、官商共利的局面,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使然。

宋太祖开始顺应历史潮流,实行“恤商”政策;而王安石新法虽有可取之处,但仍以陈腐的重农抑商为宗旨,把历史拉向倒退,其失败自是势所难免。

宋代“生不逢时”,民族战争频仍,内忧外患严重,军费开支几达税收的百分之八十。因此,宋朝虽为中国历史上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以及与之相关的税制发展变化最为迅速的朝代,但又是历史上财政最为困难的朝代。以后几代,在税制方面虽有深度和广度的进展,但并未见有质的方面的突破。

辽、金、元三代均属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其税制都表现为中原原来先进制度与游牧民族带来的落后生产方式和政策的混合。

元代的官府和贵族、官僚兼并了大量土地。官田因战乱、掠夺急剧增多。官田多实行屯田制,回到原始的租税合一的课征形态,而屯户事实上成为贵族与官府的农奴。私田因贵族、官僚以权占田而致集中,与宋代以钱买田而导致的集中,形成鲜明对比。元代税收因地、因户而异;政府为满足财政急需,允许大户包税;重视商业,商人可享减免税收或包税等优惠。元朝税收制度最为混乱,比唐、宋甚至辽、金都有明显的倒退。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财税上仍从清整户籍、土地入手,先后实行“黄册”和“鱼鳞册”制度,比较有效地解决了累代积存的土地和赋税的混乱局面,增加了税收。

明代中期,朝廷为摆脱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及财税困难,先后推行过征一法、鼠尾法、 一串铃法、十段锦法等税制改革。万历九年(1581 年) 在全国颁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按地亩征银。它的简约税役、折银征课,比唐宋两税法更加彻底,因而也更适应于商品货币经济不断发展的时势。一条鞭法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农业税的至高形态。以后虽然有清朝的“摊丁入亩”,但也只在局部方面有所发展。

明代在财税问题上,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既极权又腐败的特质。一条鞭税法在维护和巩固明朝专制集权统治上取得了短暂的“中兴”效应,但无法改变专制国家江河日下的历史趋势。

清代的税制以为分水岭,分出前期与后期。前期沿着历史传统道路发展;后期因失败、外国列强打开中国大门而被迫开始改弦易辙。

前期在税制上最突出的事件为“摊丁入亩”。明代一条鞭法没有彻底解决地丁合一问题,人丁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清代经康、雍、乾三朝,摊丁入亩终于在全国铺开,完成了地与丁、赋与役一统于田亩征银的历史任务。到此,两千年来一直纠缠不清的税人与税地及人头税问题总算在法律上得以解决。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制,应是中国古典税制的终结。

明、清两代都实行某种方式的海禁,清朝前期又实行矿禁,因而外贸税收和工商税收受到严重影响。这是对唐、宋、元开放政策的一个倒退。

后,税制开始出现质的变化,走出一条似可称为“中学为本、西学为用”的税制变更道路。即旧的传统仍保留着,但为适应国门被打开的局面,开始逐步吸收西方资本主义税收的内容和形式。这种变动的主要驱动力是外国资本列强的侵入和强制,形成一种半封建专制半殖民地的税制形态。

以后,清代税收最大的变化是:两千年来一直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命根的田赋,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急剧下降,逐步退为地方税;而五口通商后新设的海关( 初称“洋关”) 的关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急剧上升,成为国家主要收入。从1842 年到清朝覆灭, 中国境内共设有60 余个海关。

税收的半封建专制形态主要表现为,在标榜“轻徭薄赋”的同时,不顾百姓死活,以各种强制手段增加传统的田赋、矿税、盐课、茶税及各种工商杂税,甚至采用借税、厘金、义谷等手段横征暴敛。

半封建半殖民地形态,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海关自的丧失,不平等条约确定的“协定关税”,以海关作为战争赔款和政府对外借款的抵押,海关管理权掌握在外国人手中等; 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不平等条约确定的海关低关税制,进出口税的失衡,中国人和外国人纳税的不平等……,从而为外国资本商品倾销大开绿灯,严重影响中国工商业的发展。

当然,中国旧税制的突破和对部分国外新税制内容的吸收,也意味着中国开始走上与世界近现代税收文明接轨的漫长之路。

中篇 中国古代税收历史的思考

检视中国古代二十几个朝代赋税制度的因袭变迁,我们不能不为中国作为人类税收文明重要发祥地,积累了四千年绵延不断,丰富、系统、辉煌、完备的税收文字历史而惊叹不已。但是,从历史的长河看,四千年来税制的发展,还是十分缓慢的。特别是唐宋以后近六百年间,税收体制也和中国古代政治经济的结构、制度一样,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没有质的重大突破,甚至更加保守、封闭、落后。这是值得深思的。税收体制有古典体制和现代体制。现代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科学技术普遍运用于生产领域、民主政治形态,以及自觉的纳税意识相联系的。中国古代税收属于古典体制。

中国古代税收体制的发展历史,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发展过程的一面镜子。从赋税的国家职能角度而言,这种税制可以定性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税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税收理所当然地是为满足朝廷和皇室的财政需要。为了收税,官府可以采取各种手段。征税与纳税直接反映着统治与被统治、强制与服从的关系。

第二,这种税制是由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秦王朝确立的。法家主张国家至上、君主至上,主张“国富民贫”。汉武帝修正为“外儒内法”,道德伦理上宣扬儒家的“轻徭薄赋”,但实际上行法家的原则,总是赋敛不已。除正税外,巧立名目征收各种附加税。以后历代统治者基本上都奉行“外儒内法”的政略。这种税制的重要特征,是中央政府统揽财税大权,没有明确的地方税,从而加剧了地方官吏的苛征苛派。

第三,这种税制是以农业为基础,把农民死死地固着在土地上,追求地产增殖的最大化,以实现国家对财税和劳力需求的稳定性。它有强烈的人身束缚性和超经济强制,税田、 税人常常搅和在一起。除田税外,还有兵役、劳役、杂役等徭役,以及户税和人头税。历代赋役制度虽有更易,但只是程度和形式上的不同。

第四,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往往还以政权为依托,垄断商业、手工业、矿业、交通运输等重要行业,其形式包括官工、专卖、禁榷、屯田、平准、均输等,兼收利税之益。可视为古代的国营企业和统购统销政策。

第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税收体制,必然会出现专制而不能集权的局面。于是,严重腐败现象就会出现。税收中的腐败是这种税制的必然产物。

事实上,自有国家以来,土地国有观念和国家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是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它强烈地反映在税收制度上,并制约着中国古代农业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发展过程大致是:

首先,夏、商、周三代,是分封制下的土地宗族公共占有制。西周时期,国有观念已然明确。有“诗”为证:“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 可见,当时的舆论不仅认为土地属国家( 最高统治者) 所有,而且臣民也属国家所有。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争霸争统中纷纷进行土地、税役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明确土地国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土地分配权归国家。从“初税亩”到“授田制”,从“废井田”到“令黔首自实田”――这一史称“土地私有化”的运动过程,只是终结了分封制下土地的宗族公共占有制,完成了从土地私人使用权到私人占有权的转变。国家通过直接掌握土地,以保证对税赋、兵役、劳役的征调。

再次,秦汉以后,“私有化”的进程更加迅猛。汉代的土地买卖已十分普遍,到唐宋及以后各代,土地自由买卖、自由租佃关系更一发不可收;地主经济、自耕小农经济成长为农村经济结构的主体;国家对土地控制和对土地上民户的人身控制日呈弱化;税制的发展――从“两税法”到“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等,都反映了土地私有化的深入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对土地和土地上户籍的控制也并未放松,表现出国家对土地的主宰权。历代所推行的诸如“授田制”,“限田制”,“占田、课田制”,“均田制”及“方田均税法”,开展的“削豪强”、“抑兼并”、“平赋税”的运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汉武帝通过“告缗”措施,就“罚没”私人土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此 ”(《史记・平准书》),全国的总数更可想见;官府、贵族、官僚倚仗国家权势强占民田,元代、清代入关之初实行“圈地”运动;等等。所有这些,都说明国家对公私土地具有“终极所有权”。而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从法权意义来说,还是有限的,不彻底、不完全的。

这种事实上存在的土地产权不明晰状况,顽强地反映在税收体制上,造成税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变化的消极、被动、滞后的局面,从而成为长期困扰中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商品经济发展的严重桎梏。土地国有观念和事实上存在的国家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是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及其税收体制运行的重要根据。

四、“重农抑商”是贯穿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的“主线”,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税收的基本特征和历史传统。

商业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所谓社会分配不公和部分农民弃农经商的问题,使正处战争环境中的列国君主为之震惊。他们把工商业看成是对农业、对专制国家秩序的最大威胁。因为他们需要稳定的农业和农民,以满足他们对粮草( 赋税)、兵源的需求。于是,“农本工商末”、“重农抑商”、以及“农战”、“轻重”的思潮汹涌澎湃起来,其代表人物是法家的政治思想家李悝、商鞅、李斯、韩非等。商鞅在变法中严厉贯彻了重农抑商原则,提出“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对不经批准从事工商业的农民,要罚作奴隶等;韩非更把工商业者指斥为国家“五蠹”( 五种蠹虫)之一。

秦始皇在统一中国以后,把重农抑商(“上本除末”) 定为国策。汉代继承秦制,全面实行对商人的“重租税以困辱之”( 汉高祖) 的赋税方针。“重农抑商”思想从此成为两千多年经济政策、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重农抑商”之“重农”,并不是重在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商鞅是重农抑商的鼻祖之一。他主张的是兵强民弱、国富民贫,甚至要农民成为“家不积粟”的赤贫。汉武帝标榜“轻徭薄赋”,但实际是轻田租而重口赋,连三岁的孩子也要上人头税。“重农”之重在于把农民世代锁定在土地上,重在稳定赋税,稳定兵源,稳定极权统治。“抑商”是历代王朝的常态。抑商的主要手段是:

第一,利用税收作杠杆,“重租税以困辱之”,这是经济上抑商的最主要手段。汉代抑商最厉害,对商人的赋税课征也最重。除市、关、资源等商业税外,还要重课各种名目的财产税 ( 缗钱税)、双倍的人头税及各种附加税。又如唐朝的“借商”、五代的“免行钱”、宋朝的 “和买”,都是对商人的挖空心思的巧取豪夺。

第二,强力剥夺。一种是直接剥夺,如秦朝对商人。一种是类似税罚,如汉武帝的“告缗”。有点像搞政治运动,发动民众告发偷税漏税的商人,结果“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国家“得民财物以亿计”。《( 史记・平准书》)

第三,通过国家专卖( 或禁榷)、平准、均输等方式,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某些商品的生产、运销实施垄断经营,达到既利税双收,又挤压商人的目的。汉代、宋朝国家专卖都搞得很厉害,汉代是国家直接垄断,宋朝是国家吸收大商人合作,实现垄断。后者固然是商品经济发展使然,但仍严重限制着私人工商业发展的空间。这种国家直接参与、操纵、控制经济的传统,一直流传到近现代中国。

第四,国家从法律上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从伦理道德上损坏商人的人格,造成轻商、忌商、恶商、恐商、不敢言商的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这种心理,也许在今天的社会也未曾泯灭。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结果,并不如政策制定者所想。西汉力主“重农抑商”的晁错,已经看到了“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己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己贫贱矣”。(《汉书・食货志》) 商业虽然还在发展,在持续的“重农抑商”高压下,造成了经济形态的扭曲。其后果为以下三点:

一是商人为安稳计,普遍把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到农村,购买土地房宅。工商业资本相当一部分转化为田地产,工商业者兼地主,形成中国古代经济形态一大特色。其结果是加剧了农村土地的集中,而这些工商业者兼地主,往往又成为国家“抑兼并、平赋税”的对象。

二是商人并没有把土地集中起来搞规模经营,而是分割成小块,以租佃关系出租给农民。商业资本以这种方式进入农村,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反而使这种封闭的落后经济更加稳固。加之大商人又以金钱收买权力,出现了商人、地主、官僚一体化,并跻身于封建专制的权力体系之中,成为国家不可或缺的一根支柱。

三是“重农抑商”之抑,从根本上说,并不仅仅损害了商人( 或工商业者) 的利益,更主要的在于它栓塞了商品经济发展的正常渠道,不论农业还是工商业,都不能沿着正常的商品经济发展渠道发展。这是要害所在。

专制集权制的税收体制――土地国家终极所有权――重农抑商政策和工商业中的国家垄断( 专卖) 制度,似横亘于中国古代税收历史进程中的三座闸门。认真研究、充分了解这三大存在,或是开启中国几千年税收历史“迷宫”大门的钥匙。

下篇 中国古代税收的文化传统

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各行各业都在倡言文化。然而,什么是文化? 它和历史是什么关系? 似乎很少有人认真去考虑它。

文化,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就是历史演进过程的积淀及其轨迹,量化为所谓传统文化,质化为所谓文化传统。

特别是文化传统,它渗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言论著述、行为习惯中,渗透在社会关系、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之中。不论是正面或负面的,积极或消极的,也不论人们对它是自觉或不自觉的,总之,它已沉淀凝结成一种人们的活动氛围和社会环境。面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强大的文化传统力量,不同的态度、不同的方针、不同的做法,后果自是不能同日而语的。正确、科学地认识它,积极地对待它,就会成为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历史动力;反之,就会成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巨大阻力。

税收本来就属于历史范畴,而且是社会演进、历史变迁中举足轻重的历史范畴。所以学习税收历史,把握税收文化传统,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税收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它的历史和国家一样悠远。

税收以国家为主体,通过超经济手段、无偿的方式,参与社会产品和财富的分配,是国家的一项主要职能。税收所得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保障。

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的一根杠杆。几千年来,牵系着千家万户,牵系着国计民生,牵系着社会经济、社会活动、社会文明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也成为社会贫困、社会灾难、社会腐败的渊薮。税收是一个多元的历史范畴:作为国家的职能,决定于也影响着国家政治,因而融入了政治的范畴;作为特殊的社会分配方式,制约着宏观与微观经济的发展,因而融入了经济的范畴;而税收的历史轨迹、历史记载、典章制度、政策法令、言论著述、文书表格、行为规范、教育培训、信息媒体,以及文学艺术上的反映等,又融入了文化的范畴。

税收是伴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范畴。古代传统的税收,虽然也有一定的社会职能,但归根结底是为国家服务的。当国家的政治体制从专制集权政体向民主政体转化时,当经济体制从自然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时,税收体制也会亦步亦趋地跟着转化。它的职能也会从主要为国家官僚机构服务转为主要为社会、为人民、为纳税者服务,并以公开化、法制化、规范化,严格的监督机制为其主要特征,从而浮现出现代税收体制与古代税收体制的分水岭。

什么是中国税收文化传统? 如何看待中国税收文化传统?

中国税收文化传统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有着世界最悠久的历史,而且体制完备,内容丰富,文字记载几千年,源远流长。它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税收文化的一大宝藏。

第二,在中国税收文化传统中,最深入人心的,当属于“轻徭薄赋”、“富民强国”这一具有民本主义、人道主义的传统,而且两千多年前就已明确。先秦诸子中,如管子的“薄税敛,毋苟( 苛) 于民”;孔子的“惠民”,“敛从其薄”;孟子的“仁政”,“省刑罚、薄赋敛”;老子的“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墨子的“诸加费,不利于民者,圣之弗为”……他们的税收思想和原则对后代有巨大深远的影响。在先秦诸子中大概只有少数的法家代表人物唱了反调。如商鞅主张国富民贫;韩非主张重税,反对足民。从思想文化而言,不是主流。汉初“轻徭薄赋”和隋初“恤商益民”的政策,都大大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虽然历史上的统治集团的贪欲总是和“轻徭薄赋”、“富民强国”思想原则相悖,而且现代学者也有人简单地把这一思想原则斥为“小农意识”,但它毕竟反映了广大民众――纳税者的愿望和要求。这应该算是中国传统税收文化中的一个优良传统。

第三,与上面相联系的又一优良传统,就是税收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思想原则。历代许多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只有发展生产,国家税收才能多起来。如春秋初年,辅佐齐桓公取得霸业的管仲就提出:“善为政者,田畴垦而国邑实”;孟子也认为,合理的税收能够促进生产,不仅可以富民,也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他说:“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时,用之以礼,财不可胜用也。”荀子也认为“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 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强调“务本节用财无极”。西汉司马迁经过长期调查研究提出“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执掌中央财政达三十年的西汉桑弘羊清醒地提出,为扩大国家税收范围,不仅要重视农业,更要促进农工商互动协调发展。他说:“工不出则农用乏,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则谷不殖,宝货绝则财用匮”,主张“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农工商师各得所欲”。北宋王安石更明确主张,税收的基础应是发展生产,“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这种税收原则愈到后代,愈趋明确。

第四,强调税收的社会协调、社会保障的职能。就是说,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除用于皇室,用于养活官吏和官府的开销,还要用于社会事业,备荒、济贫、赈灾、治水、修桥、修路等。如韩非提出:“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西汉的贾谊提出:“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桑弘羊主张通过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可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可以“平万物而便百姓”。南北朝时代梁武帝还推行“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算是中国最早官办的孤老院、孤儿院。在历朝历代税收机制、设施和规定上,也对这种财政的分配做出一定保障,如设“常平仓”,收“义仓税”,实行“蠲免”等,在救灾、救难中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第五,主张税收“取民有制”或“有度”、“有常”,要求税收规范化、制度化。管仲最早提出:“取民有度,用之有止”;孔子提出税收要“度于礼”;其后墨子提出“以其常正,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孟子提出“取于民有制”。西汉初年,朝廷把“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汉书・食货志》) 作为税收原则。到了西晋,傅玄更明确提出“赋役有常”的主张,他强调“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上下同也,以奉常数,民虽输力致财,而莫怨其上者,所以务公而制常也”。到了唐朝,有“量入为出”和“量出制入”之争,也都是为了体现“有常”――要求规范化、制度化。

当然,中国税收文化中还有其他值得肯定的传统,如根据社会要求,对税收问题和原则开展公开争论;根据政治、经济变化开展变法改制;等等。

但是,中国毕竟有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皇权统治的历史,近百年的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近三十年的苏联模式、计划经济运行的历史。这些历史的积淀交揉融汇在一起,互为作用,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成为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的沉重包袱。

第一,税收的属性本是国家的职能,而且以强制性、无偿性为其基本特征。在几千年的中国税收史中,这种特征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而税收的社会性和与百姓利益的关切,则完全处于从属的微弱地位。中国古代虽不乏明君贤相,有为的政治家、思想家,他们的财税主张和措施客观上或顺应了历史的发展,也反映了人民大众一定的要求和愿望,但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以君王为代表的国家官僚机器的需求。收税者和纳税者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是不可能一致的。

第二,过去几千年的中国,是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的农业国。从春秋战国以来,政治家的主流思想,一直强调农业为本、重农抑商,并在税收思想和税收制度中占主导地位,从经济上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从政治上强化了封建的专制和集权。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停滞,或与此有关。中国文化传统,包括税收文化传统中的农本主义、重农抑商的影响,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成为一大历史包袱,人们自有深切感受。

第三,“苏联模式”、“计划经济”在中国税收文化中形成的最突出特点是,税收作为国家一项职能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企业,公民作为纳税人没有主体性资格( 甚至纳税人身份亦被掩盖),征纳双方的权力( 权利)、责任和义务严重不对称。国家的征税权力被提高到绝对的程度。国家是原生物和至高无上的存在,而财富的创造者和纳税人则只是国家的衍生物。因此,在税收的立法、征收、监督等方面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什么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更不可能产生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清末新律 沈家本 仁 礼

清末修律,无论如何评价,都不失为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的最重要一页1。它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向近现代法制的转型;同时,亦是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过程2。可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3。然而,时过境迁。两千年前的思想大变革把传统中国引向繁荣,而二十一世纪初的这次改良没有挽救清王朝覆灭的命运,这一迥然相异的结局值得我们深思。

一、背景和起因

建立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清王朝,到乾隆后期,特别是嘉庆以来,更加腐朽4。政治的黑暗,加之大官僚、大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劳动人民日益破产,阶级矛盾十分尖锐。而正当清王朝的统治日益衰落、动摇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却有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如果不经常扩大其统治范围,如果不开发新的地方并把非资本主义的古老国家卷入世界经济旋涡之中,它就不能存在与发展5”。一八四年的,由于清朝统治集团的昏愦和推行妥协、退让的政策,致使战争失败,从此,中国由独立自主的封建社会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尽管清朝统治者在一个时期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不断打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特别是到一九年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之后,清朝统治者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光绪二十八年(一九二年),清政府在与各国修订商约时,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的虚假诺言,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积极性,力图“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条,“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无大悬绝”。“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镇压中国人民,反映官僚买办阶级的要求,调整新的社会关系6”;同时也为了粉饰“”,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其专制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与此同时,法学理论界也作好了准备。西学东渐以来7,西方法律文化的流播,使中国传统法制的残暴、野蛮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8,一些早期的改良派人士和其后而起的地主阶级开明知识分子,纷纷投身于对旧有法律以及旧律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的猛烈抨击之中。渐渐地,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开始对传统法制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传统律典所依据的法律价值观也开始动摇了。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清政府开始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其中的不少人对西方法律进行了研究,回国后翻译西方法律书籍,宣传西方法律;甲午年以后,国内留学人数日益增加,许多留学生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9,这些措施,都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步伐10。时代的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能性,便成了清末修律最为直接的背景。

二、修律主持人

大概在许多人心目中,沈家本简直就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化身11。这位造诣宏深的大学问家和处于古今绝续之交的务实派法律改革家的整个后半生命运是与清末修律溶为一体的12。可以说,离开清末修律,便无从全面了解和正确分析沈家本;同样,离开沈家本,我们也难以把握清末新律。那么首先让我们考察这位“使肩负沉重历史包袱的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制的桎梏中挣扎出来,并为其创造了一个现代化法制的宏远架构13”的清末修律大臣。

沈家本出身于科举正途,在清政府刑部供职三十余年,对大清律例以及历代的刑狱档案都谙熟于胸。在海禁已开、西学东渐的时代里,他的法学视野又并非囿于中国传统律学,还曾精研欧美和日本等国的法典及其最新学说14,受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人权理论影响颇深,并力主“采撷精华”以“稍有补于当世”15。身处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氛围,置身于“日处阽危,忧患近切”的清末时局,沈家本不得不把中国法律与民族命运联系在一起。半个世纪爱国思想的积淀,以及亲身受到外国侵略者的凌辱16,使他亟希望通过修律而有助于匡时救国17。然而,清廷虽然给予了沈家本修律大臣的职位,却没有给他自由宽松的修律环境。光绪二十七年(一九一年)十二月,清廷在西安了“变法”上谕,表面上宣称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即所谓:“世有万古不变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穷变通久……”,但究其实际,无非是在内忧外患下为维持自身统治而不得不采取的权宜之计18。所谓“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弦”。这就在事实上以不可违抗的命令限定了清末改法修律活动的范围。沈家本所面对的,正是这种十分困难的局面:一方面要遵旨修律;另一方面又要遵旨不得触动旧律的根本。作为一名典型的封建士大夫和清王朝位列朝班的重臣,他对于这个方针自不能有任何的违背。为此沈氏一方面释明“法律之损益,随手时运之递迁……推诸穷通久变之理,实今昔之不宜相袭也19”。另一方面又要“不戾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20”。在这新旧混杂,充满矛盾和多元的思想指导下,清末新律的主旨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指导思想

“仁”的再发现。

这一历史事实要追溯到西学东渐之初。当国人对旧有法律及其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展开批判时,最先捡起的武器不是西方先进的自由、平等、民主之类新学说,而是古老儒学中的“仁学”思想21。梁启超概括当时思想界和文化界的情形时曾说:“盖当时之人,决不承认欧美人能制造能测量能驾驶能操练之外,更有其他学问,而在译出西书中求之,亦确无他种学问可见22”。可以想见,在西学东渐尚欠深入,旧思想、旧文化仍占居统治地位的时候,任何新思想、新制度的引入必须经过从自身的文化传统中发掘素材。于是,“仁”这一古老命题便被赋予了批判旧制、启蒙国人的艰巨重任,成了诊治自大与好古的一剂良药23。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范文第5篇

历史上藏族社会经济法律的内容十分丰富,并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藏族习惯法、藏区成文法和国家制定法三个层面上。本文首先从盟会习惯法、自然与生态保护习惯法、经济责任习惯法、以罚代刑习惯法四个方面考察了藏族习惯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然后考察了吐蕃时期和元明清时期西藏地方政权成文法典中的经济法律规范,还论述了宋元明清中央政权在藏区的经济立法,最后指出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是藏汉蒙多民族法律文化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藏族经济法律文化包含着巨大的法理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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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的先民早在4000多年前就繁衍生息在青藏高原这块古老而神奇的土地,到元朝时逐渐形成一个居住地域相对固定、语言大体统一、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藏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其中的经济法规范上起吐蕃王朝,下至解放前,一直贯穿于其成文法和习惯法中,并在实践中规制着藏族社会经济生活。

为论述方便,笔者将从藏族习惯法、藏区成文法及国家制定法三个层面探讨其中所包含的经济法律规范。

一、藏族习惯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对藏族社会经济的规制

早在吐蕃王朝之前,青藏高原各部落在固有习惯基础之上形成了稳定的习惯法规范。吐蕃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一方面通过习惯法来保持与各民族部落的领属关系,另一方面将一些习惯法吸收到王朝统一的法律之中,使之上升为成文法,作为在吐蕃王朝控制区域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以说,习惯法是吐蕃法律的渊源之一。之后经宋元明清等局部或统一的中央政权时代,部分习惯法经受住了法制文明的洗礼,尤其是其中的经济法律规范,在藏族社会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藏族习惯法中的经济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盟会习惯法

早在藏族处于原始社会时期,各部落为了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打击他人,经常以“盟会”的形式聚集在一起,其政治联盟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到了吐蕃王朝时期,随着青藏高原统一程度的加强,盟会制度不仅反映王朝与部落的领属关系,更主要的是将双方的经济关系法律化。一方面,王朝保护各部落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各部落应向王朝交纳一定数量的牲畜或其他财产作为经济义务。盟会已成为清查财产、征收赋员的重要手段。王朝越强大,这种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越稳定。相反,在王朝日渐衰落的情况下,各部落则表现出不尽经济义务,时叛时服的情形。据《旧唐书 吐蕃传》记载,“赞普与臣下每年一小盟……三年一大盟,杀犬、马、牛、驴为牲,咒曰:尔等咸须同心共力,共保我家,惟天地神祗共知尔志,有负此盟,使尔等身体屠裂,同于此牲。”直到清朝末年,青海藏族部落还按这种习惯会盟,到期不赴盟,要受到惩罚。《番例》第六条规定:凡会盟已给传知,如有推故不到者,千户等罚犏牛13条,百户等罚犏牛6条,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犏牛5条。①由此也可以看出习惯法向成文法演变的历史轨迹。到了11世纪角厮政权兴起以后,尚无完备的成文法律,而是通过“盟誓”“祭天”的形式来维持王权与部落之间的臣属关系,以确保王朝的政治经济利益。

(二)自然与生态保护习惯法

世居在青藏高原的藏民族自古就形成了保护自然和生态的习惯。尤其在佛教成为主导性宗教之后,由于受“佛戒杀生”禁忌之影响,他们一般不捕杀野生动物,诸如河鱼、秃鹫 、田鼠、黄羊等。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习惯逐渐上升为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后来,这种习惯法还以成文法的形式颁行和宣讲,历代达赖和历任摄政每年宣讲《日垄法章》,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野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之外的生物,违者皆给予不同惩罚的禁令。理塘毛垭地区的土司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藏羊(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①理塘木拉地区禁止人们挖药材,不论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是在自己的地里或他人的地里,都要罚款。1人挖药材罚30藏元,2人罚60藏元,余类推。理塘拉木地区不准砍神树,也不准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对上山砍柴者罚藏元12-30元,越界砍柴者除罚藏洋10元外,还得退回所砍的柴,并没收砍柴工具②。显然,藏民族很早就意识到自然和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作用而加以保护。由于高原地区特殊的脆弱的生态遭到破坏,是很难恢复的,所以藏族习惯法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反映了藏民族法律文化的地域特点和科学性。在草原保护方面,“轮牧”是千百年来不变的非正式制度,也是藏民族保护草场,促进牧业良性发展的习惯法。搬迁轮牧的日子,也要遵从这种无形的法律,由部落首领择定良辰吉日统一进行,对早搬、迟搬、错搬者均给予经济处罚。

(三)经济责任习惯法

自古以来,青藏高原地区地广人稀,也许是基于对人的价值的肯定,藏族习惯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经济法律责任来追究违法犯罪的责任,人身罚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主要体现在藏族习惯法中用财产处罚来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藏族习惯法规定,偷盗者应当负经济赔偿责任。凡偷盗者一经发现并抓获,要向头人交忏悔费马一匹、枪一支,向户长交忏悔费枪一支。许多部落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伦理道德秩序,规定治内盗严、治外盗宽的原则。在部落内部犯窃,窃平民财产者没收一半家产;窃牧主、头人财产者,没收全部财产。在外部落行窃,被抓获后应当返还所得,罚半个银元或相当的财物。偷牧主和头人财物的,赔罚九倍,偷平民财物的,赔罚三倍。

对抢劫行为,藏族习惯法经历了从鼓励认可到限制禁止的历史变迁过程。最初的藏族习惯鼓励本部落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外部落实施抢劫,这反映出特定生产力水平阶段和历史时期人类为生存而奋斗的历史现实。随着各部落交往的频繁和统一程度的加深,藏族习惯法规定:凡抢劫者,都要受到经济处罚。青海果洛部落法规定,袭击牧地,给头人悔罪金5品,马枪15支;什长悔罪金2品,马枪15支;低头费上等5品,马枪25支;中等3品,马枪15支;下等2品③。

(四)以罚代刑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