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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1篇

滨江区人大常委会在督察“最多跑一次”主题活动中,充分利用滨江人大主网站、手机报、滨江人大手机APP、网上代表联络站等互联网手段,组织开展代表督察最多跑一次“网上跑”活动,征求意见建议

有人大代表反映,以前偶尔会受时间、工作等多种因素制约,无法参与人大督察活动。而人大手机APP等“互联网+”建言方式的推出,破解了这个难题。

APP可留下代表的“轨迹”,大家留言,互评互赞,在对话中不断地碰撞出火花,,彰显民主,让意见建议更有针对性。

据了解,滨江区人大常委会已将网上收集到的代表建议梳理汇总成11条,及时反馈给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促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到实处。

湖州长兴:代表联络站听民意

为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地见效,长兴县画溪街道人大工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积极作为,主动参与,开展调查监督。

自今年2月开始,街道人大工委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平台,积极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活动,通过走访代表、接待选民、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听取基层一线群众的意愿呼声,集中征求对“最多跑一次”工作的意见建议。截至目前,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共接待选民约30余人。

同时,为全面细致分析选民反映的意见,街道人大工委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汇总,分类梳理。通过梳理发现,选民们对街道企业办证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肯定,对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提出了较为集中的看法和意见,大家认为,该领域的审批流程较多,服务时间较长,手续较繁琐。

专题会议进行梳理后,及时将意见建议向街道党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同时跟踪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求认真研究,统筹兼顾,确保意见建议办理落实。

绍兴柯桥:专项调研跟踪监督

柯桥区是我省行政审批改革的先行试点区,近年来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持续监督推动下,相继开展了企业投资项目100天高效审批、50天高效审议、不再审批等省级试点改革,营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今年,区人大常委会又打出组合拳督促“最多跑一次”改革。先后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监控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开展专项调研,听取区政府专项报告,督办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坚持改革问计于民、更好为民服务方便群众、攻坚克难勇于创新、提升审批服务速度等审议意见并跟踪监督。

^政府认真吸纳人大意见,出台《加快推进柯桥区“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坚持全面梳理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公布49项高频次涉民事项清单、33项全程代办事项清单和35名审批员联系方式;坚持政府高效服务和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探索投资项目“订单式”改革。

舟山普陀:代表当起“陪办员”

“最多跑一次”改革是目前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其进展情况如何?近日,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在本区的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调研、暗访督察“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工作。

代表们首先听取了普陀区有关部门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情况汇报,全面了解该项改革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举措。随后深入办证服务中心,当起群众的“陪办员”,并以暗访和接待群众的形式,问诊“最多跑一次”改革。

在体验和接待群众过程中,代表们累计收集各类意见建议20多条次。根据这些收到的意见建议,区人大常委会约见了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询问座谈会上,代表们直言不讳提问题:硬件设施能否再加强?部门间系统能否互联互通?项目招投标环节,重大项目审批环节,能否再优化一些?群众知晓率还不够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部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也有待提高……

除了查问题,代表对取得的成绩也纷纷点赞:窗口服务态度有明显提升,微笑也多了起来;快递上门的服务,“感觉很贴心”;部分窗口实现办理事项在线查询,让群众一键了解办事进度。

慈溪市:“一窗受理”向乡镇延伸

今年3月初,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办事大厅分成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基本建设项目、社会事务、综合审批服务等五大综合服务区,全面实现“一窗受理”――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随后,根据宁波市的要求,慈溪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向乡镇(街道)延伸,龙山、桥头两镇成为宁波市级试点镇。3月29日,“一窗服务区”在两个试点镇率先亮相,实现“小事不出镇,一次就办成”。

“我们将大厅原有的40个窗口整合为7大类综合服务办理区,统一了标志标识。龙山镇审批服务中心主任陈巍说,这不仅是窗口资源的再整合,还解决了各窗口间业务量悬殊的问题,缩短群众办事等候时间,让审批流程再提速。“像个人建房审批的办理时间,从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到20个工作日,同时依托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力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

安吉县:政务公开零距离

关注“安吉国土”公众号,点进右下角“阳光征地”栏,就可以选择浏览规划、执法、矿政、征地等四大“阳光国土”工作的网页信息,有关全县各乡镇的征地前期公告也清清楚楚。

据了解,这是安吉县目前“阳光国土”迈进互联网社交平台、实现网络信息化平台全域覆盖的最新一步。“阳光国土”进入微信使用,可谓是创新阳光政务信息载体“接地气”的一举。

据悉,近年来安吉国土为建立和完善“阳光国土”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的长效机制,不断尝试和创新信息载体,从“阳光国土”进网络、进数字电视,到最近进入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平台,终于实现了创新信息化平台“三步走”的策略。

目前,安吉县15个乡镇(街道)、187个行政村,近50万人,乃至县域以外,都可以即时关注“安吉国土”。政务公开零距离,不仅增加了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和监督,还能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

常山县:推行证照免费邮递

证照免费邮递,是常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推出的服务新举。“在实现‘最多跑一次’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除了精简审批流程、改善硬件设施等,还需要从服务方式上求突破。”姜利成局长表示,证照免费邮递正是对企业和群众呼声的精准回应,在衢州市也属首创。

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2篇

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径,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前提条件,也是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基本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条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凡未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建设项目用地,除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之前,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是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是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明确管理权限,落实预审责任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预审。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审。

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域和审批机关的不同,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权限具体如下:

(一)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预审,其中属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预审;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二)南澳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属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南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并将预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属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南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或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管理过渡期内,澄海、潮阳、潮南区的用地预审管理权限,参照第(二)点的相关规定办理;市管理过渡期结束后,澄海、潮阳、潮南三区的预审管理权限原则上按照第(一)点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预审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或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内容及时限

(一)预审程序

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初步选址方案;

5、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预审内容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拟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

5、属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审时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预审并出具初审(审查)或预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初审(审查)或预审意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3篇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领导行为、推动决策落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对促进我局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改进机关作风、领导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上级领导机关和地区局党组做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决定事项的正确实施,推动税收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地区地税系统税收中心工作和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把狠抓落实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提供有效服务和有力保障。

第四条督查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

(二)围绕中心原则。开展督查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进行,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

(三)实事求是原则。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讲真话、报实情。

(四)突出重点原则。要着力在推进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交(批)办事项的落实上下功夫,善于反映工作落实中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五)注重实效原则。要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以督查促落实,以落实促效率,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五条地税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其督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督查工作制度,确定督查工作任务及内容,制定督查工作要点,报告督查情况。

(二)提出或根据局领导指示确定督查事项,做好督查审批立项,办理督查通知事项。

(三)检查各科室具体落实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交办事项的情况。

(四)开展督查调研,及时提供决策实施中的信息反馈,并把调查情况加以分析汇总,为进一步推动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上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并负责组织办理上级局及本局领导交办的查办事项。

(六)为上级局及本局领导开展督查调研做好服务。

第六条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地区地税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地区局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部门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部门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部门应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通报。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八条对全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全局工作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做出的需知照并执行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和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全局的综合性问题、事关重大的关键性问题的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先由督查办提出督查建议并填制“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向全局各部门发出“督查通知”。

(二)督办。承办部门按照要求办理后,以规范格式的书面材料报告所督查工作的落实情况(未按时办理的由督查办发出催办通知)。

(三)反馈。督查办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做出阶段性评估,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及时向局领导和全局各部门反馈。同时,督查办还应填写“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存档。

第九条全局各类会议(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决定的办理指向较单一的工作决定、决议或其他工作事项,上级领导和本级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经由督查办转达、由其他科室办理的,由督查办提出督查建议并填制“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制“督查通知”,连同“立项审批单”一起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督办。承办单位办结本局会议决定办理或本局领导批办的事项,拟写办结报告并经督查办审查合格后,向做出会议决定的会议决策机构(或主要领导)、批办任务的领导呈报办结报告外,还应在“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的“反馈信息”栏内填写办理情况,返回到督查办存档。(承办单位未按时办理的由督查办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

(三)反馈。上级领导批办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由各科室承办的,承办科室办理后拟写办理情况报告(正式公文),经督查办审查、局领导审定后方可报告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同时承办科室要将填写好“反馈信息”的“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返回到督查办存档。

(四)经由县局转发各部门办理的上级机关交办或上级领导批办的事项,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由督查办向归口管理科室发出“督查通知”,归口管理科室办结后,草拟督查报告,经督查办审核,报局领导审核,按照发文程序以正式公文向地区局报告,同时归口管理科室还应将填写好“反馈信息”的“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返回督查办存档。

第十条办公室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督查程序:

(一)登记、送审。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后,由办公室按其内容进行分类登记,并送交有关局领导审批立项。

(二)交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送交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范围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签收承办,协办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三)催办。各承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办公室据此进行催办。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限的,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对经催办仍不报办理结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办复审核。办理建议、提案的复函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承办部门的复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提出的解决办法和答复意见,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所提问题逐条回答,切忌空话、套话、大话;三是答复的口气要诚恳、谦逊,文字通畅、简明;四是根据办复情况做出标记: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留作参考或者不可行的,用“D”标明。不符合以上要求,应当退回重办。复函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

(五)反馈、归档。复函签发后,由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印发,并寄交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抄送人大、政府或政协有关部门。复函原件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办公室对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呈批立项。凡上级交办和本级领导批示的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领导批办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和办结期限,经办公室领导审批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件,交办时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签收承办,协办单位提供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督办落实。立项的督查事项,采取《督查通知》的方式交办。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上级或本级领导批示的件,除有明确时限外,一般要求自收到《督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事项的办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0天;对重大紧急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对确有特殊情况或一些难度较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说明情况或报告进展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对超过办结时限的,办公室要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对经催办仍不报办理结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报告结果。事项办结后要写出办结报告。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写出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必须规范,由办公室负责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办。办结报告经办公室审核后,属本级领导批办的事项,将结果报原批示领导阅知;属上级部门批办的事项,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十二条办公室对公文承办情况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凡上级机关发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本级领导批办的特急件、急件,基层报送的各项请示,应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领导批示内容,提出办文单位和办理时限,经办公室领导审批立项。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全部纳入立项范围。

(二)督办。对立项后的文件,实行文件督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均采取《督查办单》的方式交办。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要及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延期情况说明。对无故超过办结期限的,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进一步督促落实。

(三)反馈。承办单位应按照《督查办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文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办公室对督办文件的承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超过办结期限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组织检查。对本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据立项要求,办公室可组织人力深入各科室,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指导、督促决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催报督查。对批准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提出报送落实情况的要求并负责催报,承办部门按照要求时间及时上报。催报一般采取书面催报(办)形式。

第十五条督查调研。对重大综合性问题的督查,一般采取调查研究的方式进行。调研的重点是工作落实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可采取多种形式,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资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局领导提供带有建议性的报告。

第十六条检查核实。对于单一问题,可根据局领导批示或文件要求,直接派督查人员去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对重大的综合性问题,可提出建议,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对需要由局领导亲自抓的督查事项,办公室要及时向局领导提出督查建议,并协助局领导制订方案,做好准备工作,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协助领导同志收集整理各类情况。督查结束后,协助局领导搞好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进一步抓好决策落实的措施,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制。局机关要明确督查人员,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局机关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领导要加强对督查事项办理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阳光规划;管理机制;方法

前言

我国1984年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规《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实施了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城市规划法》,2008年又在修改、完善《城市规划法》基础上实施了《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制经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随着相关城市规划配套法规和规范的建设完善,城市规划正向法制化、科学化大跨步跃进。因此,加快城市规划民主化建设日益迫切。

一、“阳光规划”内涵和必要性。

阳光,代表着光明和希望,代表着公开和透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是规划部门的“阳光”,城市规划有了“阳光”的照耀,城市规划将更加平等、民主和科学,城市规划变成了“阳光规划”。规划管理部门离不开“阳光”,离不开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阳光规划”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要增强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便于各界群众了解、监督规划;二是增强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度,加快城市规划社会化进程,综合各方面智慧,集思广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阳光规划”贯穿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的全过程中。

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城市规划部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这就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原则,由封闭管理向阳光政务转变,由关门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这是其一。其二,城市规划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代表着城市的整体利益和广大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城市规划和建设越来越关注,已成为社会的焦点,要求规划部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平等、民主的原则。其三,为积极应对中国入世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规划部门以廉洁、透明、规范、高效为原则。

“阳光规划”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解决城市规划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经济、社会新问题的有效方法。“阳光规划”、“阳光政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追求目标,实施“阳光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必由之路。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实施“阳光规划”包含了很多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三个主要方面――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管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都需要实施“阳光规划”。对于规划编制中采取招投标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方案专家审查论证及规划审批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等方面都属于“阳光规划”的内容,对此各方面多有论述,有的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做法,本文不再赘述。本文仅就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如何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问题,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和探索加以总结、完善和系统化,并从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的角度,对实施“阳光规划”的机制进行探讨。

二、“阳光规划”实施办法。

(一)“阳光规划”管理实六方面实施办法。

1、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

在城市规划编制期间及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在依法审批之前,向社会公示规划设计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集中社会力量共同搞好城市规划工作,避免出现“遗憾规划”。

2、城市规划和“一书两证”审批过程公示。

对各类城市规划在审批过程中及各类建设项目在核发“一书两证”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在核发“一书两证”之前向社会公布、展示。目的是使社会各界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建设动态,掌握有关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信息,城市规划部门也能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综合相关信息,建立快速、良性互动机制,以便对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和修改。

3、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是指规划在依法审批之后向社会进行公布、展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指建设项目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放样前,在建设工程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批后公示牌。目的是使各界群众参与到城市规划工作中,遵守城市规划,并与规划部门一道监督规划的实施,对不按规划建设的行为及时举报,增强城市规划的实施刚性。

4、城市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公示。

对城市近期和年度重要建设项目,规划部门要超前研究确定,超前编制规划,提出近期和年度项目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做为确定城市近期和年度建设项目及其它方案的重要参考。

5、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公示。

对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向社会公示违法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将违法建设项目“曝光”,以便社会各界能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制止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并借助社会舆论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

6、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

社会监督员就是以行业、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聘请行业、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名人士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设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聘请社会监督员,是贯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社区建设指导思想的具体步骤,是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它使城市规划工作成为市、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共同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局面,而不仅是势单力薄的规划部门一家。这种方法对于全社会支持城市规划工作、防止违章建筑发生尤为重要。

三、“阳光规划”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是社会各界群众了解城市规划的主要渠道,公示内容既应公示规划项目概况、总体方案,又应突出重点,针对不同的公示类型、不同的公示对象确定不同的公示内容,这样才能切实达到公示目的。

(一)城市规划公示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要公示规划的主要图纸、主要规划内容介绍,重点应公示标明规划重大基础设施位置、范围、城市控制开发地域界限、历史文化保护区界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图纸。

2、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基础设施、广场、公共绿地规划。要公示规划总平面图、环境景观规划图、主要透视图和项目基本情况、规划方案介绍,特别要重点展示规定用地性质、强度、限高、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指标的图纸。

(二)“一书两证”公示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前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础情况,包括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选址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要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的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和批后公示,要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基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三)审批过程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例会会议纪要、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阳光规划”公示方式。

实施“阳光规划”有不同的公示方式,各种公示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将多种方式组合使用,点、线、面的公示方式相结合,从而达到理想的公示效果。主要采取的四种公示方式及其特点如下。

1、城市规划展览公示。

一般城市可在规划部门办公楼内附设规划展厅,有条件的城市可单独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展示。另外,还应对城市近期和年度重点规划建设项目举办大型专题展览,一般城市可租用城市大型展览场所展示。此种公示方式具有规模大、展示内容详细全面、影响大的特点。

2、公示栏公示。

在各级规划部门的办公楼前、城市主要广场、人流集中场所附近设立大型固定灯箱式城市规划公示栏。这是目前行政机关政务公开采取的主要做法。

3、新闻媒体公示。

通过组织报纸专版、定期或不定期播放节目等形式,在当地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有条件的规划部门可自己设立网站,对需公示的内容按规定在网上。此种公示方式具有公示速度快、覆盖面大、影响面广的特点。

4、公示牌公示。

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公示,采取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在项目用地主要出入口处或沿主要街道一侧设立城市规划公示牌的方法。公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统一标准制作。此种公示方式适于具体项目的公示,具有方便和贴近周围群众的特点,是最具有规划部门特点的一种公示方式。

五、“阳光规划”公示限期。

根据公示的规划类型不同,既考虑到为社会各界群众了解公示内容留有足够的时间,又考虑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的要求,分别确定以下公示期限。

(一)城市规划公示期限。

1、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前公示期不少于30天,批准后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公示。

2、城市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计划及设计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5天。一般在每年9、10月份公示。

3、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规,批前公示期不少于30天,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天。

4、修建性详规、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基础设计规划,公示期不少于30天。

(二)建设项目审批公示期限。

1、审批过程公示期。城市规划种类会议纪要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核发“一书两证”公示期。核发前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设立期限为从该项目批准之日起到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之日止。

(三)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示期限。

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直到该违法建设依法纠正为止。一般在城市规划公示栏上公示。

六、“阳光规划”公示意见收集反馈。

公示意见的收集反馈是成功实施“阳光规划”的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做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只有将公示意见有效的反馈到规划编制、审批决策和实施管理系统,规划管理才能良性运转。

(一)将公示意见整理形成“公示意见书”。

“公示意见书”由各级规划部门负责整理。为保证“公示意见书”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公示意见书”应由提出主要意见的社会团体或群众代表盖章或签字方为有效。

(二)公示意见反馈程序。

对“公示意见书”,根据提出意见的情况及规划部门与提建议人的协调情况,可经采取以下5种程序实现反馈。

1、简易程序。对于提出的一般意见,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直接做出解答,直到提建议人接受、满意为止。

2、一般程序。将“公示意见书”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由规划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提意见进行研究,做出解释,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公示意见反馈书”,并由规划部门工作人员送达提建议人。

3、听证程序。对规划部门“公示意见反馈书”不满意的,提建议人可以在反馈书下达后3日内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听证组织程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规划部门负责人组织研究,形成最终“公示意见反馈书”。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工程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规划,规划部门应主动组织专题听证会。

4、复议程序。提建议人对规划部门经听证程序做出的最后决定不服的,可以于3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复议,做出复议决定。

5、仲裁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向上级规划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人大提出仲裁申请,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人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定。

(三)将“公示意见书”、“公示意见反馈书”等反馈意见与城市规划一起报审批部门。

对“公示意见书”提出的意见,在规划设计、项目设计方案修改中要积极采纳,并报规划审批部门,与规划及建设项目档案一并存档,以便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组织编制和分组审批制度;因此,在上报审批时,组织规划编制部门将“公示意见书”、“公示意见反馈书”同时上报相应的上级审批部门和人大,审批部门可同时对“公示意见书”采纳情况进行审查。

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5篇

根据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即安排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对我局责任范围内20xx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局20xx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总体情况

20xx年度,我区水利方面下达及使用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有3项,分别为强台风“尤特”救灾复产省级补助资金20万元、20xx年白蚁防治及灌溉实验省级专项资金7万元、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省级补助资金(第二批)174万元,共计197万元。其中强台风“尤特”救灾复产省级补助资金20万元有6万元用于惠阳区沙田镇鹤山村下楼陂头重建工程、14万元用于平潭镇坑塘口水库溢洪道维修加固工程;20xx年白蚁防治及灌溉实验省级专项资金7万元全部用于惠阳区永良堤围20xx年度省级专项补助白蚁防治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省级补助资金(第二批)174万元全部用于我区2008年12月底完成的水利体制改革中社保人员所欠保费的缴纳。

上述各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均采用国库集中支付,且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拨付制度: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复核签证→项目法人审核→主管单位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合同单位,工程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全程监督资金运作,从而确保了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对于本次自查自纠工作,我局的主要做法有:一是领导重视,专门成立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和计财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则由工程技术骨干人员和会计、财务人员组成。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和分工。根据《通知》要求,局领导明确指示自查工作人员要如实、完整上报本单位自查工作情况,做到一查到底,不留死角;同时,为提高自查效率,要求工作人员合理分工,按时上报自查成果。三是落实责任到人。自查工作人员将自查工作的报告、报表完成后,由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审核并签字,再报组长签字,确实把好自查成果质量关。

通过自查工作的主要做法,我局本次自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xx年度我局所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较少,自查过程较简单,自查成果达到《通知》要求。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和措施

经对我局责任范围内20xx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自查,各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均采用国库集中支付,且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拨付制度,自查过程中无发现资金违法违规使用问题。

四、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及管理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