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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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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范文第1篇

一、中国土地现状及其制度现状

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尤其是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即“一多三少”)是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我国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养育了占世界22%的人口。我国国土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仅为11.65亩左右,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2004年我国耕地面积净减少1200.4万亩,截至2004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37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为1.41亩,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37%左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形势日趋严峻。一方面,我国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土地退化、损毁严重,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60%以上的耕地分布在水源不足或者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通过开发补充耕地的潜力也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土地利用粗放,利用率和产出率低,浪费土地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我国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行农村双重共经营体制的制度安排是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转变而来,其经济主体是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是一种“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分散经营”的经营制度和土地共有制度,是一种多元产权格局,由于这种所有权与承包权相分离的制度安排适应了当时农业生产的需要,因此这次制度变迁是一次典型的帕累托改进,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多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该制度安排既坚持了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通过与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就目前来看这种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不论是在经营目标上还是在经营方法上,都已无法再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本身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要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继续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从根本上消除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①随着时代的演进和改革的深入中国以前的土地政策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本文分别以城市和农村土地利用状况为分析对象从经济角度分析其不合理性的表现,并试图从制度方面分析起不合理但存在的原因。笔者试图通过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允许对土地资源市场化运作,并对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提出具体的运作方案已达到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实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目的。

二、现行土地制度已经出现制度约束

是我国建国之后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之一,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绩效在80年代初就表露无遗。首先有力的促进了农业的高速增长。据专家估算,1978~1984年农业总产值以不变价计算,增加了42.23%,其次还直接促进了农户收入的提高。据研究,从1978~1984年农民收入的实际年增长率达到15.1%成为历史上农民增收最快的时期。再次,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还有力地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据统计,1952~1978年期间,中国国民收入年均递增5.98%,农村经济贡献率为37.28%。一种制度安排在一段时期内很可能是较优的、有效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安排就是不可变的、是一劳永逸的,经常的情况应该是,制度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补,不断的量变着。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1)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缺陷:所有权主体不清,不仅“农民集体”所指含混,而且这个“集体”无边界;所有权客体不清,特别是与国有五荒地、林地的边界不清,集体与集体社区之间的边界也常常发生纠纷;乡(镇)、村、小组三级主体的利益分享没有明确界定。(2)农户使用制度的缺陷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农户不具备法人的资格和地位,户主在法律上是自然人身份,事实上却充当了“家庭法人”的代表;使用权的起点和期限不明确,《土地法》中“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的法律条文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后再延长30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语言是两个不同的含义;不同内别的土地使用权存在差异和不平等;(3)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仅仅是停留在“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等原则规定上,诸如土地地力的评估和定价,土地市场的建立和运作,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和程序等方面都无具体规定。(4)土地宏观管理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土地用途管制软弱无力。尽管法律法规有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及执行缺乏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等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过程对农地的侵占的“合理性”显得软弱无力。这一系列的制度缺陷制约了我过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而我国推进城乡一体化造成阻碍。

虽然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大大提高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这是一个巨大的创所新。但是到今天土地制度已经构成农业生产发展中的最大瓶颈。因此不回是我国农地变迁的最终归宿。改革开放至今以有30年了,在建设新农村的今天我们需要探寻一种更加符合当前国情的制度。

三、制度约束与经济发展

对于制度,经济学家们给出了他们各自的定义。诺斯(1994)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认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康芒斯(1997)认为“一种制度是有关个人行动控制,自由和扩展方面的集体行动”。史密德(schmid,1972)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出课制度的定义,指出制度是人们之间的有秩序的关系集,它确定了他们的权利的侵犯、特权和责任。据此分析得出制度两方面的意义:(1)制度降低了交易成本。(2)制度影响经济绩效。制度对农业经济更是具有决定性的约束。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在分析近代之前法国经济衰退的时候,也分析了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制约影响,并得出如下结论:“近代初期法国农业的日趋虚弱使收益递减及阻挠有效调整和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造成的。阻挠全国市场发展的限制主要归因于近代法国农业大量保留了中世纪的特征。”凡勃伦认为,“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果现实中经济不断发展而使相关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制度却没有及时跟进行相关的制度变迁,则原有的制度很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的束缚。因此,制度的创新显然很重要。

四、实行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不排除有些土地投机者会进行投机活动因而损害农户的利益,因此土地流转应在宪法的规定下制定《国家土地法》、《农村土地使用、流转、买卖法》,《国家征地法》等法律法规来对其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对土地买卖、国家征地等农户极为关系的问题作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

2.有学者认为农地私有化涉及社会制度问题,是对公有制的严重挑衅然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我们鼓励一切有力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形式。我认为,实行农地私有化会大力促进我国“三农”的发展,是惠及我国广大农民的好措施,它与公有制是可以并存并能相辅相成的。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农地私有化之后,那些失地农民流入城市,而在我国现有城市化发展还不充分的情况下,这些流民很可能会因因无法就业、无法享受医疗、教育等而诱发一系列犯罪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当然,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把我们的农民培养成为现代公民,并将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去。

总之,土地流转要分阶段、分地区,有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落后地区渐进式推行,同时还要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长期看来,土地流转时一个大的趋势,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范文第2篇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制度 经济学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巨大改革,成效显著。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已经跟不上城乡统筹发展的步伐,所以此时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主动推进制度性强制性变迁,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演变。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里对制度的变迁方式进行了明确定义,主要的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的引发因素就是某种在传统制度模式下不存在的获利机会,在制度不均衡的情况下群体或者个人因为自发响应获利机会倡导组织和实施的行为。

(一)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的实现

发展初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诱致性变迁特征显著,这一制度的推动因素主要就是现有制度中存在的潜在收益引发的变迁需要。1978年至今,主要依靠我国政府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令以及计划来合理配置我国的土地资源,主要手段就是行政配置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由此开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全名禁止流转买卖。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逐步实行度,这一制度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明确规定了禁止土地的私自流转。然而虽有制度约束,仍然存在部分地区集体建设用地私自流转的案例。

改革开放的推进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传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度下新兴了很多不同的获利机遇,非农产业经营制度转变也带来了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然而存在着传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阻碍外在的发展机会和实质利益,无法实现产业的利益内部化。在此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开始探索了新的发展途径和获利机会,积极改进了原有的农地制度。一些村集体组织开始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现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模糊缺陷,自发更改就有的制度解释方式,私自实行农村土地流转,从而实现更高的收益。在这种制度创新局部化发展的同时传统制度实行存在冲突和矛盾,就需要新的符合实际生产使用现状的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制定。这些都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的主要原因。

(二)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诱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进步对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农村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改革开放的推进使得我国的非农产业中乡镇企业迅速崛起,由此带来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占用数额不断增加,经济发展直接带来的就是企业用地和工厂用地的迅速扩大,然而传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仍然严格限制土地流转,这就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长远来看也限制了农村经济的进步。当某种制度长期无法适应和推进实际进步,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制度持久压力的产生。在我国实现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弊端严重暴漏,无法发挥出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价值和实用性价值,随后的改革开放让人们逐步深入认识到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的经济价值的体现。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冲击,企业工厂的建设用地不断增加,但可用地数量在城市明显不足,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激化,自然转而向需求农村建设用地转变,由此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上升,农村土地建设用地获利的机会逐步增加。

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诱致性变迁的缺陷

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形成的内部规则难以外化。公共秩序的建立对于理性保障决策科学,保障效益,建立合理社会体系有重要作用,以集体智慧保障个人利益。但是同时依然存在村组织内部的制度欠缺,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强制执行机制,从而严重导致内部组织的低效率运行。农村的实际土地建设流转混乱原因多样,最开始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严格禁止,从而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规范,缺乏正规的法律保护,农户作为土地使用者本身就存在分散的特点,加上村组织管理机制落后,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村集体事物和决定的个人化,缺乏农户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还有一些村集体组织内部个人为了个人利益私自廉价流转集体土地资源,造成土地纠纷和使用矛盾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户主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由此引发了土地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的诸多矛盾。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落后都是流转制度诱致性变迁所难以克服的问题。

三、流转制度强制性变迁的驱动力分析

在追求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利益偏好迫使政府进行流转制度创新,这也充分显示了政府利益偏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影响。政府自身在维护利益的需求上一定会放在首位。政府的主导土地要素市场价格扭曲迫使政府进行流转制度创新,政府采取合理措施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合理化,那么自然会有效的纠正土地价格扭曲的问题,从而真正意义做到缓解土地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流转制度充分的诱致性变迁为强制性变迁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流转制度变迁经历了严格限制到有限管理再到规范试点的演变历程,可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诱致性变迁到强制性变迁的转变,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诱致性变迁已经过于单一而无法符合政策的需要,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制度发展和应用进程。通过制度的完善不断推动农村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姜开宏,孙文华,陈江龙.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5.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范文第3篇

农村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土地制度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各土地流转试点的农业发展成果进行了综合分析,试图提出对我国土地制度的适应性改革中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

关键词:

土地制度;农村经济;土地流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但是经济总量的迅猛发展是以初期牺牲农业发展为资本原始积累促进工业发展而取得的,处在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瓶颈期的土地制度一定会经历一次彻底的制度改革。当前的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农业发展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数据搜集和“实证研究”。林毅夫在土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的研究中认为从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责任制体制的转变是1978-1984年农业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并且这种影响是动态的。盛济川通过基于“技术非效率”的“残差分析法”对土地制度变革分析发现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效用不大。乔榛认为制度是实现农业增长的最重要因素,我国必须要通过制度创新促进农业增长。

一、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1.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农村土地制度是包括农村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管理、流转、经营等体制和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直接影响。我国自1950年代以来经历的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有:1950年代初开始实行土地人民私有制;1953至1957实行农村合作化,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组织形式;1958至1978开始实施高级农业合作社和的组织生产方式;1979至今则发展成为一直持续到现在的形式。

2.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1949-2014年期间我国农业总产值的发展状况。1949-1957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7.33%,土地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1957-1958年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4.17%,之后的20年里年均增长率为6.02%。1978-1979年增长率达到了18.58%,每一次的过渡时期农业总产值都大幅度提高,农业总产值稳步增长。1979-1988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9.63%,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化和与之紧密相联系的分配方式的转变,使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清晰简明,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责关系及其义务明确,这是农民发挥生产积极性、创造性的强大激励机制。1988-1998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8.83%,1998-2008年均增长率为9.69%,2008-2014年均增长率为8.36%,由1978至今的数据显示,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业总产值经历一段飞速发展的时期之后,年均增长率呈现下降的趋势。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人数越来越多,在农民的收入越来越高的同时农业的总产量却没有相应的上升,工业化使工人的工资越来越高,吸引更多的农民放弃农业生产,选择工业化劳作,使得大量的土地被闲置;由于土地流转效率低下,大量掌握农业知识和先进技术的农民劳动力无用武之地,他们想要通过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农业、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想法不得不因为土地流转效率的低下而放弃。1979年推行的迅速地提升了农村生产效率。但是其存在明显的缺点:第一,土地收入占农民收入来源的比重逐渐变小,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脱离土地的羁绊,使得土地利用率降低。第二,度使得土地存在细碎化、规模小、无法进行科学化管理、不利于农业技术的大面积推广等缺陷。

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人口流动及其就业情况。1978—2012年我国的农村人口数整体变化不大,但是占人口总比中越来越少,乡村就业人数总体变化不大,但是在第一产业中的人数却越来越少。因此中国开始实行以度为基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流转为目的的二次土地制度创新。但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范围较小,相对规模很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小规模、小范围的流转现象当前所急需的政策不协调使农地流转的效率显得更加微弱。所以,全面深入分析农地流转效率有利于为中国的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创新提供理论依据,促进农村经济更好的发展。

二、土地流转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1.我国土地流转现状

1.1从流转区域来看。从农村土地流转区域的比较看,华北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占全国总样本数的30.22%,在全国六大地区中占比最高;其次是华东地区,占21.78%;再次是东北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比重占19.53%;以下依次是:华南地区占10.71%,西南地区占7.52%,华中地区占6.92%,西北地区占3.33%。华北和东北地区各地农业发展不均衡,差距较大,并且同一地区中经济发达的省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活跃。

1.2从流转方式上看。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和入股等五种形式。另外,在实践中还出现了反租倒包、代耕代种、托管等新型的土地流转形式。出租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最容易被农户接受和认可的。其他方式则相对较少。

1.3从土地流转面积来看,首先1986—2009,我国农村居民户均耕地面积、户均耕地块数均出现下降;其次2002年以前土地流转的效率并不明显,土地流转规模没有明显变化。然后2002年以来土地流转规模迅速增大,土地流转趋于集中。最后在流转规模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农户希望进行中等规模的土地流转。

2.农地流转对农户生产投入—收益的微观影响。中间要素投入情况来看,转入户中间要素投入远大于转出户和未流转农户,转入户从别的农户中转入土地采用集约化生产方式进行规模经营减少生产成本。从农户劳动投入情况来看转入户劳动投入明显比转出户和未流转户大,主要是因为转入户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进行长时间农业经营和劳动投入。

3.农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的理论分析。首先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还有利于社会公平。农户在得到租金的同时,还能通过大规模生产提升生产效率。其次,有利于提高农业产出率,加速农业经营现代化、科学化、规模化、产业化。农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得农业生产规模化,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农业产出效率。然后,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减少农村失业,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向工业生产中去,提高了劳动力的利用效率。最后,有利于提高农耕地利用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

三、我国现阶段试行的土地流转模式和对政府的建议

1.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模式及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优缺点。近年来学者对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分析以及农民的积极探索逐渐产生了多元化的演变,各个农村试点的相继推出也多少都有相应的成效,其中主要包括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村办集体农场并存制、两田制、使用权拍卖制、活化使用权制等。以上几种土地流转模式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各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而不能一味的选择相同的成功模式套用。

2.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建议。

2.1完善农村土地的收益权与处置权。根据科斯定理可知,不同的权力界定,会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引发不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会形成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变化,但是如果变动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完善增加了交易成本,会影响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及边界,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

2.2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农地流转效率低主要在交易费用高昂,很多农户流转土地的途径少,交易繁琐,法律知识淡泊,而且没有合理的途径,所以很多土地即使被荒芜,也很难流转出去。政府应该鼓励鼓励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2.3政策扶植,并鼓励土地承包农户专业化。很多农户承包土地进行种植,没有专业化的知识和管理方式,加上农村经济不发展,交通运输不方便,没有健全的保障措施,所以农户收入少,没有保证,风险大等。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户的培训和专业知识培养。

2.4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首先严格控制土地流转的转入,避免农村土地的流失;其次是严格农村土地流转的征用和补偿制度;然后是继续农村户籍改革,加强对非农户口的农村居民的就业指导;最后是建立合理的税务调节机制,多退少补。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一直在适应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每一个土地政策在实施初期都高效的推动了当时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逐渐表现出一定的束缚效应。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也在政府以及民间的积极改进中走上了新的道路,逐渐形成了以度为基础,以土地流转为主要方式,积极开拓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和科学化,使中国的农业走向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现在农业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三联书店出版社1992版.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3]陈章喜:《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学理与实证》,载于《暨南学报》2014年第1期.

[4]张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宁夏大学,2011年.

[5]邹伟,孙良媛:《土地流转、农民生产效率与福利关系研究》,载于《江汉论坛》2011年第3版.

[6]孙霄汉:《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分析》,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版.

[7]吴桂英:《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解释与经济分析》,2014年05月17日.

[8]盛济川、施国庆:《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科学出版社2013版.

[9]榛、焦方义、李楠:《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对1978—2004年中国农业增长的实证分析》,载于《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范文第4篇

    关键词转型时期城镇化农地产权产权结构产权绩效

    作者1叶剑平,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田晨光,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北京:100872)

    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期,工业化、城镇化逐步推进。城镇与农村也在经历着巨大的变革,城镇人口、规模迅速增加,而农村的发展状况不容乐观。依据钱纳里城镇化率与经济发展阶段关系的基本理论,中国目前正处于工业结构转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阶段。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当前中国城市化水平已经突破50%。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中央政府需要给予农村发展和“三农问题”更多关注,特别是农村土地产权问题。

    一

    经过30多年的不断探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在不断向纵深推进。实践证明,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地来自于体制性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土地产权方面。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表明,意愿的制度供给和实际的制度供给总是有差异的,这就使得制度均衡成为一种理想状态,而制度非均衡成为现实经济中的常态,制度变迁(在此包涵两重含义:制度创新和新旧体制转轨)实质上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始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从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分配权的集体所有,到下农地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农户替代生产队成为生产和收入分配的基本主体,农户的权利和责任得以统一,使其获得了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无法获得的收益,从而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正如道格拉斯,诺斯所言,“只有在预期收益(潜在利润)超过预期成本的前提下,制度创新才会出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以满足时,社会内部才会出现改变制度和产权结构的可能”。转型深化时期,产权结构作为内生变量对经济绩效的影响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明确农地产权的内涵和基本构成对于深化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启示。西方经济学者对于产权的基本内涵提出了“所有权”说、“法律”说、“社会关系”说、“功能”说等学说,尽管存在种种争论和差异,但有三点已达成共识:(1)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可以进行平等、自由交易;(2)产权是由物的存在及关于他们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的基本规则;(3)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基本权能。就中国农地产权而言,学术界对于其权利构成尚存争议。姚洋在分析中国农地制度的现状时,将农地产权分为多种权利束,包括法律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这些权利的可靠性等。周其仁认为农地产权的基本权利包括:转让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组成产权的这三项权利中,转让权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因为得到清楚界定的转让权一定包含着清楚界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钱忠好依据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将中国农地产权分为农地使用权,农地收益权、农地转让权,并且在农户层面上,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发生着农地产权完整性和完全性不断增强的变迁。

    基本的问题仍在于:(1)如何明确中国农地产权的权利构成?(2)如何度量中国农地产权完整或残缺程度及其改进程度?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优化农地产权运行状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文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分析和研究的核心思想在于,研究农地产权结构及其变迁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

    二

    从2005年至2011年,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在经济环境、农村发展、宏观政策等方面均发生着重大的变革,之前的强影响因素已被当前新的影响因素所替代。在这关键的体制转型与制度变迁时期,分析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和改进程度,将对深入了解农村土地的产权状况、利用形式、资本化趋势等各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一)研究方法:田野调查与实证分析

    中国17省农村土地权利情况调查(以下简称17省调查),旨在考察中国农村土地权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农地产权的运行情况,从最基层、最广泛的范围上了解农民对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对政策变迁的基本要求,为中央政府进一步制定土地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和参考。17省调查的基本抽样方法是多阶段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样相结合。问卷结构方面,每次调查的问卷设计基本一致,但都会根据中国农村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调整问卷结构,有针对性地设计有关农地产权方面的热点问题。2011年17省调查覆盖了中国17个省、自治区的299个县和662个乡镇,共入户访谈了1956名农民。

    17省调查问卷问题众多,从不同方面反映农地产权问题。因此,要找到大量问题中潜在的、反映农地产权主要方面的“公共因子”,发现农地产权的内在结构,就需要使用因子分析方法,即基于不同项目的彼此相关程度形成因子或聚类的技术,提炼出度量农地产权的主因子。然后根据因子分析的结果,参照各省份农地产权的分值情况,考察各省农地产权的完整或残缺程度,并观察各省份在农地产权四个方面的绩效表现,从而分析产权残缺的主要原因。基于这种分析模式,可以对各省农地产权的绩效优化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也为度量和改进各省份农地产权绩效提供了一种较为明确和细化的方法。

    (二)分析结论

    1.农地产权结构

    通过对2005年和2011年17省调查获取的第一手数据的详细分析,最终借助因子分析将农地产权的“权利束”确定为:农地使用权、农地转让权、农地收益权和权利稳定性。这一结构基本符合产权经济学的理论要点和中国当前农地产权状况。

    2.农地产权绩效与改进程度

    关于制度安排与经济绩效的关系,道格拉斯,诺斯的基本观点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制度是促进一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在通过因子分析明确中国农地产权的基本结构后,需要进一步探讨各省份农地产权的绩效差别,以及各省份间不同产权表现出的差异。当然,由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践认识的局限性,使得制度设计和安排总是渐进性的,因此连续考察2005—2011年农地产权绩效的改进程度是必要的。

    (1)农地产权的绩效比较

    从图1中可以看出,2011年农地产权绩效最好的是湖南省,最差的是贵州省,两省主要差异体现在权利稳定性上,基本处于两个极端值。就农地产权的四个方面表现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在农地使用权上表现较好;浙江省、吉林省在农地转让权上分值较高;云南省、福建省在农地收益权上出现了极高值;湖南省、黑龙江省的农地产权相对较为稳定。因此,这些省份在提高农地产权绩效方面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方案应存在可供研究和借鉴之处。

    考虑到地区差异、资源禀赋和产业结构对农地产权绩效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考察各区域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下农地产权各方面表现的差异。依据2003年国家统计局的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将调查涉及的17个省份划分为不同区域,各省在区域中的权重值由各省2011年农业入口数计算得出,具体分值见表1。

    总的来看,各区域农地产权绩效表现从高至低为: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农地产权得分基本接近,而中部地区的表现较差。从农地产权的四个方面来看,东部地区在农地使用权和农地转让权方面表现较好,主要原因在于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基本已进入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土地征收的发生频率较低,农地使用权得以有效保障,同时东部地区非农产业发达,农地流转较为频繁。西部地区在农地收益权上得分较高,则是因为欠发达地区的农民除外出打工外,本地非农就业机会较少,经营土地成为他们的最优选择,通过对土地进行中长期的投入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收入。各区域在权利稳定性指标上均表现较差,这和农村土地确权的缓慢进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2008年以来出现的新一轮城市工商企业“农村圈地”运动以及基于“指标置换”冲动的各地方政府推进的“农民上楼”,也对农民集体土地权利的稳定性构成重大威胁:

    (2)2005—2011年农地产权改进程度中国的城市化水平由2005年的42.99%提高至2011年的51.27%,其间所引起的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农村生产结构变革,对农地产权结构和绩效产生着较大的冲击。以17省份当年的农业人口数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比例为权重值,计算出2005年和2011年全国农地产权的总分值分别为:-0.028、-0.026。可以看出,从2005年至2011年,中国的农地产权完整度和绩效并未出现较大改进,同时两年农地产权总分值仍为负数,表明中国的农地产权状况仍不容乐观。图2描述了17省份在2005年与2叭1年农地产权分值的对比,整体来看,绝大多数省份产权状况基本没有变化,而贵州省、河南省、江西省和湖北省的农地产权状况出现较大程度的恶化。

    3.农地产权的相关影响因素

    (1)宏观经济指标对农地产权的影响

    转型时期,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对于农地产权的完善程度具有重要影响。中国经济较为发达、改革开放中走在前列的省份(如福建省、江苏省、浙江省)农地产权绩效反而表现较差,人均GDP与农地产权分值间负相关关系较为显着。总体来看,农地产权的绩效和完善程度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得以改善,人均GDP越高的省份,农地产权的分值反而较低;而中西部地区的部分省份农地产权,基本与人均GDP保持正相关关系。可见,经济粗放、低效的发展方式和“人口城镇化”的数量型城镇化模式,对于农地产权的绩效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碍,“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势在必行。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农民收入 改革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收入增长

农村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农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国家管理制度,它反映的是农户与土地、农户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经济制度,又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发展生产的最基本的物质资料,因此土地制度对农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

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撇开所处的社会经济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影响。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方式决定农民对土地和农产品的最终所有权和受益权。二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影响。在土地所有制度既定的条件下,农民经营和流转土地所得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部分。三是土地税收制度的影响。土地税收是对农民收入的直接剥夺,与农民收入成反相关。四是土地经营规模的影响。土地制度必然制约着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而农业经营规模必然制约着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减。

(二)现阶段的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

党的后,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制度。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对高度集中统一的合作制的扬弃,其本质是对集体统一所有和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新农地制度在保留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适应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客观实际,按所在地的人口与土地比例和土地肥沃程度承包给农户,从而重新确立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分离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土地制度在改革初期,极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迅速解决了农村的温饱问题。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收入增速减缓,1985年至1991年,年均增长仅4.2%,1992年至2003年,年均增长也就维持在5%左右。考虑到城乡和地区差异,农民收入增长更加缓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弊病日益突出,已成为农村生产力提高和农民增收的瓶颈。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预期目标是形成农户、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性的制度框架,即土地经营权、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优化配置。然而,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不是完善的农业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存在着矛盾,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显现出固有的弊端。现阶段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制约农民收入增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使农民经营土地缺乏安全感,从而减少对土地的生产要素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指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模糊了土地的产权关系。这导致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急功近利,使农民不愿在土地上追加生产要素,或者掠夺性开发土地,变相减少了农民的生产性收入。

第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流转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资源配置基本上处于计划模式,减少农民通过土地取得经营性收入和补偿性收入。近50多年,农村土地制度经历几次较大变革,这导致农民在使用和流转土地时缺乏对土地制度的信赖,进而使农民忽视土地供求关系,从而减少了土地的经营性收入。加之一些地方干部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而给予农民的补偿经过行政机构的层层扣留最终与农民预期的土地产出相差很大,这就抑制了农民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限制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延缓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农业社会的演变,影响农民从现代农业生产中受益。我国长期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现行的土地制度严格限制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方面,加之土地的所有权在土地承包后不得变更,承包地也不得买卖,致使土地无法按照市场需求合理配置,农业生产一直处于不经济状态。

二、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农民收入要真正实现稳定持续地增长,必须建立一个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保障农民利益的制度性构架。因此,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第一,明确土地产权关系,落实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制度框架,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严格界定和规范土地所有权关系,使土地所有权主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本收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一元化土地市场,消除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从而实现土地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所以政府在征用农民土地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建立一套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利益的动态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第三,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有利于土地向比较优势的农业生产单位集中,从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优化投入和产出比,构筑农产品质量和价格的竞争优势,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以农村土地税费改革促进土地制度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财政部门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农业和农村领域的税费制度,使财政向农村偏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进而带动和促进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民增收创造稳定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