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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荒地荒山承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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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荒地荒山承包政策

农村荒地荒山承包政策范文第1篇

随着我国山地荒地的开发,山地荒地承包现象越来越多,那么你知道山地承包合应该怎么写吗?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不清楚的话,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地承包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山地荒地承包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为了开发利用荒山地,经村支委研究同意将属其上源头村集体林场其中一小角荒山地发包给乙方开发私办猪场,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乙方承包甲方的荒山地面积及四至范围:乙方承包甲方荒山地总面积约4亩,以四界范围为准。四界范围是:南至消毒室横直以水沟为界,北至现有厂房后拉直为界,西至油竹直上以水坑为界,东至加章及胡太等人岭以公路为界。

二、承包期限:承包时间为三十年,承包期限从20_年元月一日起至20_年一月一日止。

三、承包款:承包款每年人民币伍拾元整,三十年承包期总计承包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支付办法:承包款乙方按承包年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给甲方(村委会)。

四、在承包期限内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可自由种养,但不得超出四至范围以外。

(二)、在承包期限内,乙方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资金、费用支出全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承包期间依法经营所得一切利益全部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四)、乙方承包的山地发生权属争议,甲方负责调处纠纷。如因国家需要征用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在承包期限内,不论管理体制、行政区域、人动,本合同效力不变。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地荒地承包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为发展经济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甲方把原龙潭政府林场(已荒弃多年)的经营权给乙方承包,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山林的面积范围:承包范围为旧龙潭政府林场的全部范围,面积约七十五亩,四至界限为:东至风流坳横至石托窝田面的山背直下窿口为界;南至林场屋对面荒田坑边为界;西与宝溪山背分水为界;北至山顶与宝溪山分水为界。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60年,即从20_年6月1日至2072年5月31日。

三、承包租金及方法:五年一租价,每年一交租,在每年的5月30日前交下一年租金,第一个五年叁仟元;第二个五年在原基础递增10%,即每年叁仟叁佰元,如此类推,直到承包期满。

四、承包期间,乙方对荒山地所种植物有管理、砍伐、收益权,但必须依法依规办证,否则按森林和林业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乙方承包利益受到侵害时,甲方给予支援。

六、合同期满,乙方所种的一切果树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如合同期满乙方愿意续包,甲方给予优先承租。

七、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要以乙方全部投入资金的五倍作补偿。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地荒地承包合同范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山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大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的名曰的山地租赁事宜,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山地承包方案,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同意一致达成:决定由乙方租用甲方上述山地种植速生丰产用材林。在此,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力,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如下条约:

一、 承包范围及面积

租赁的林地位于 村 (小地名叫 ),总面积 亩,林地的具置和四至界址(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以双方签名确认的万分之一地形图(图幅名称:,图幅编号: 实地勾绘的红线范围内为准(详见附图)。其测算方法为:用万分之一地形图勾绘的界线按水平面面积求算。

二、 租期及承租形式

1、起止期限:年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 日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开垦通往租赁山林道路(4米宽,从 至,能满足木材运输基本要求)和让予甲方速丰桉第二次砍伐收益,作为承包金支付方式。

三、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 乙方必须在签定合同

道路标准为:4米宽,从至,能满足木材运输基本要求。

2、乙方租用该山地使用期间,可以根据自己现定的经营项目需要,在租赁范围内,修整道路以及安装水电设施,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租用该山地,如因修路使用到其他的林地、旱地、水田的,乙方理应尊重甲方进行协商,甲方予以配合支持乙方,乙方要按双方商定及有关政策标准给与合理的补偿。

4、乙方租用期间,如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病虫害、战争等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无法经营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

5、乙方租用甲方的该山地经营所产生的正、负效益,即自负盈亏,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所有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6、乙方合法经营上述林地所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四、甲方的责任与权力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山地另行发包或他用,甲方必须教育村民,自觉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利。

2、甲方保证对发包的山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因山地所有权纠纷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在争取上级的项目扶持资金等,甲方必须在其能力范围内对乙方手续办理上给予方便。

4、甲方有义务自觉维护乙方的财产安全,不得破坏乙方经营的所有设施。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因灌溉林树、修整道路、安装水电设施所需的条件和便利。

5、如果发生盗伐和山火,甲方有义务组织人员扑救,尽力协助乙方处理工作保护乙方的财产安全。

五、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政策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视为合同终止。

2、如甲方违反上述合同或违法干扰乙方,或无故解除合同使乙方无法正常种植经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3、开发前如出现与外乡镇的争议地而造成无法经营的面积,经双方协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由甲方划出与争议地同等面积的山地给乙方经营。如乙方经营后出现争议的,由甲方承担争议面积的种苗款,同时由甲方划出与争议地同等面积的山地补给乙方经营。

4、如因政府行为的征地需要,双方均不属违约。

六、纠纷处理

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调解宣告失败时,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农村荒地荒山承包政策范文第2篇

; 1)我国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1997年左右土地承包或延包时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明确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部分地区农民抓住这点,生搬硬套,把住土地不放,村里的人口变动使土地多寡现象凸显,土地分配有失公平。2)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多数居民选择了外出务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农田便让给其他人种,这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或者干脆不种,造成农田荒芜,严重威胁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3 土地缺乏有效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困难 农村耕地人均少,大部分地区都分一二三等地,分地时按三轮割地,造成户耕地零散,不宜采用大规模机械化生产,使劳动力的生产率下降,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1.4 建设用地缺乏规划,土地利用率低 1)居民点分散建设,布局零乱,浪费了大量土地。甚至出现个别农户住宅任意建设,没有统一规划,个别人只顾自己方便,缺乏整体和全局性,土地纠纷不断。2)基础设施水平低,村内道路不成网,高低不平, “死胡同太多”,房前屋后空间大,也浪费了大量土地。3)在农村意识中,还存在着多处房子多个安身立命的地方,有的盖了新房,老房子快塌了也不拆,有的已经全家外出多年,老房子快塌了也不拆,造成了“空心村”,闲置了大量土地。4)在前几年的招商引资热潮中,有的人打着招商引资的幌子,圈了一个院,盖了几间房,占据了大量的土地。5)近几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出现了“马路经济”,公路建设到哪,房子建到哪,埋下了安全隐患,也占用了大量土地。

2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措施

2.1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权,充分利用耕地资源 在坚持土地承包政策主旨的基础上,各地要在镇经管站的统一指导下,制定村相关条例,解放土地承包政策中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不利因素。1)允许地方行政村及村民小组拥有适当的土地承包调整权。农村基层干部及基层组织对形成抛荒地的原因最有发言权,也最知道哪些村民最需要土地,哪些农户最不想经营土地,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增加粮食产量和农户收入,行政村及村民小组要通过村民自愿和行政结合的手段,对抛荒地及时调整承包权。2)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行政和法律相结合的手段推动土地合理流转。基层对长期抛荒闲置的农田,应及时统计上报。

2.2 加强土地管理,稳定耕地面积 规范土地审批占用制度,杜绝干部滥批建房行为,减少企业违法占地现象,打消农户改变土地性质的念头。规划中应着重考虑将新老房屋分开,以便操作好下一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减少“空心村”。企业不要以为招商引资就可不管不顾地乱占耕地,要等到所有手续齐全才能动工上马。

农村荒地荒山承包政策范文第3篇

一、严格遵守解决林权纠纷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着重调解的原则。

(四)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乡风民俗,尊重历史习惯,重事实、重优势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五)“两级调解,一级督查”的原则。“两级调解,一级督查”,是村民之间的林权纠纷调解由村、乡(镇)两级组织负责调解,县级组织负责督查,乡(镇)调解为最终调解。

(六)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

(七)互谅互让,兼顾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原则。

二、正确把握解决林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解决林权纠纷的依据。

(一)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不清晰的,下列材料作为调解林权纠纷的依据:

1、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2、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3、世纪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四固定,是指1961年至1963年间调整社队规模时,对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所实行的固定),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4、世纪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林业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家庭经营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5、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纠纷协议及附图。

6、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纠纷裁决、处理决定。同一人民政府对同一林权纠纷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准;当事人双方对同一林权纠纷达成过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同一林权纠纷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准;同一林权纠纷已由两级或两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处理决定的,以上级人民政府的裁决、处理决定为准。

7、人民法院对同一林权纠纷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

8、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设计文本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及附图。

9、占用征用山林的协议书和批准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等。

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必须经林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处理依据。调解的全过程应有调解笔录。

(二)前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解决林权纠纷的依据、证据或者参考依据。

(三)下列材料可作为解决林权纠纷的参考依据:

1、、合作化时期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2、能够准确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四)在发证、换证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和程序规定取得的林权证,其林权证应依法认定无效。

三、明确相关林权纠纷的具体处理办法

(一)关于村界、组界的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以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其存根;世纪60年代初(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以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为依据进行山林权属确认。没有相关依据或者虽有相关依据但表述不清的,原则上应按是否长期经营管理,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经调查核实后确定其权属。

(二)年代初,农户经村集体统一安排在集体荒地中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且已验收合格的,在“两山合一山”时,村集体将已造林的集体土地划归另一农户经营管理,并发放了林权证引发的纠纷问题。应坚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林地经营权不变,在考虑林地经营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现经营户对造林户给予合理的补偿后由其经营;如农户在集体荒地上造林后,一直由造林户经营管理,村集体与个人有承包协议,但未颁发林权证的,应维持原承包协议,待协议期满,再由村集体确定其经营方式。[“两山合一山”,是我县在1986年至1987年将自留山和责任山(管理山)合为家庭经营山。责任山(管理山),是1983年至1984年村集体指定农户管理的山,责任山(管理山)对于农户来讲只有管理权,没有经营权、使用权]

(三)对因林权证四至界限重叠而引起的山林权属争议问题。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证据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权各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处理。林地使用权经过调解、仲裁、确权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对于一方确属在原争议区域的荒山、稀疏林地营造了人工林,林地使用权不变,人工林林木所有权归造林并从事了经营管理的一方所有,在考虑林地经营者利益的同时,依法确定林木所有者的林木收益权。(林木收益权的实现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就林木直接价值进行评估后,采取货币或者其他相当价值的实物一次性买断;二是符合采伐条件的,限定在一年内经林业部门批准后将人工林伐除。属经济林的限定在一年内移出)

(四)年代末,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方针,完善双层经营时期林地权属流转引发的遗留问题。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完善双层经营发展村级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五发〔1989〕号,适用于解决二轮延包前出现的林权纠纷),承包人不履行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村集体依法收回的农户山林经营权,应认定其效力:一是荒芜的土地和荒山荒坡;二是耕作粗放掠夺经营的土地、山林;三是不服从统一种植计划,不实施统一科学技术的土地山林;四是不完成合同订购任务,不缴纳统筹提留,不完成统调工的承包者所承包的土地山林;五是国家、集体统一组织投资、投工兴建,分包到户后,承包者不承担债务或承担债务但不缴纳高于普通山地积累标准的林、果、特园及加工厂;六是集体大片山林到户后,承包者长期不缴纳或因无经营能力而无力缴纳山本代价的用材林、经济林。

(五)二轮延包前婚嫁的和户口迁出的山林问题。必须以稳定家庭承包关系为主,以合村并组前的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宜昌地区行署《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署文〔1988〕108号,适用于解决二轮延包前出现的林权纠纷),凡婚嫁和迁出的人员,一律不准“带山”的规定执行。

(六)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林权证中载明的四至界限为准。

(七)关于林权证四至界限表述不清的问题。有依据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的,按依据或证据进行处理。如没有依据或者证据的,按是否长期经营,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经调查核实后确定其权属。

(八)企业或因工程建设等未办理林地占用征用手续的临时占地问题。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归原经营户所有。企业或因工程建设等已依法占用征用林地,并按当时政策依法对林地经营者进行了补偿的,原山林经营农户应凭占用征用林地协议和相关材料主动申请变更已被占用征用的林地面积、四至界限。如原经营户不主动申请变更,发证机关凭占用征用协议等相关资料依法依规进行变更。若未变更的,原林权证不得对抗第三人。

(九)70年代末年代初村组集体在集体山林造林的归属问题。造林后已依法划分到户的,其经营关系不变。凡未划分到户的,仍由集体经营管理。

(十)年“两山合一山”时村组集体将原划归农户管理的管理山收归村组集体经营的问题。现仍归村集体经营。

(十一)关于山林遮盖责任田(即责任田荫边)问题。原则上按各乡(镇)或村原制定的规定执行,原各乡(镇)或村没有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不影响农作物生长为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酌情处理,其山林权属不变。

(十二)关于责任制到劳时没有分到户的田中、田边零星荒山问题。争议双方都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村集体视为没有发包另行处理。

(十三)关于承包村级林场或者是村集体山林,签有承包合同,合同期未满要求颁发林权证的问题。合同期未满不得颁发林权证,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再由村集体确定其经营方式。

(十四)关于几户共同经营集体荒山、集体山林,在04年换证时,换成部分农户经营的问题。04年换证时共有人协商一致的,应认定证件的效力;如换证未经共有人协商一致的,应尊重原经营事实,按公平的原则,原共有人应享有原共同经营集体荒山、集体山林的权利。

(十五)关于一宗地既有林权证又有土地经营权证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关于林地流转产生争议的问题。争议方持有林地流转协议,并经村集体同意和备案的认定其法律效力。

(十七)关于04年换发林权证导致林权证四至界限重叠的问题。原则上应与1986年至1987年的家庭经营山证为准,如另有有效的协议、合同的,其协议、合同应当予以认可。

(十八)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林权纠纷问题。应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发〔06〕23号),“集体林地流转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的规定执行。

农村荒地荒山承包政策范文第4篇

现将乡年农业农村工作谋划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状分析及发展思路

高寒干旱、十年十旱是全乡的主要气候特征。地处偏远、立地条件差、资源稀少、劳动力缺乏是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乡明年的发展要继续克服制约因素、充分发挥土地草场资源广阔、农牧产品绿色无公害、丰富的人力资源和一定的矿产风能资源的比较优势,坚持“项目带动促发展,规模种养促增收,减少农民富农民,退耕还草强生态”的发展思路,强力上项目,积极抓突破,促进农民传统种养方式和增收方式转变,实现农业农村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年农业农村工作谋划

(一)继续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政策,依托比较优势,加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带动乡域经济发展。

1、投资1.06亿元的硅藻土开发加工项目。尽力协调、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促成该项目在尽快完成厂房建设、设备安装等前期工程建设,明年建成投产,开采加工运营。

2、投资1800万元的张北观音禅院项目。项目占地20亩,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今年投资万元,等主体工程全部竣工。明年我们将继续落实以乡籍为主知名人士、企业老板的捐赠工作,协助完成该项目的广场绿化、禅院绿化、戏苑等二期工程建设,促使该项目早日竣工,带动全乡旅游业的发展。

3、抓好花岗岩、玄武岩开发和芨芨草种植加工的招商工作。

(二)下力推进规模养殖进程。以农业结构调整为主线,探索农民以牲畜、土地、草场等资产入股与争取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奶牛、肉牛和生猪等规模养殖场,提升养殖水平,积聚规模效益。

1、奶牛规模养殖场项目。以乡东部现有2个奶牛规模养殖场为依托,带动东部9个村的农户饲养奶牛,入托集中圈养。并谋划在乡西部建一个奶牛规模养殖场,明年年底奶牛存栏达到头(现在全乡奶牛存栏数600头)。

2、头肉牛养殖项目。依托东友、西号、南号3个回民聚集村的传统育肥牛优势,新建1个肉牛规模养殖场,年内辐射带动全乡肉牛发展到头,增加效益200万元。

3、万头生猪基地建设项目。以养猪专业村为依托,继续提升养猪标准,扩大养殖规模。计划在附近再培育3个养猪重点村,新建1个种猪繁育基地,年出栏生猪达到1.5万口。

4、头育肥羊养殖基地。在明喜营、、铁道等村,采取个人承包荒山、荒地、荒坡和鼓励村民种植饲草的形式,建设至少2个头以上肉羊规模舍饲养殖场。

5、头肉驴规模养殖场项目。针对目前市场对肉驴的旺盛需求,肉驴价格不断攀升,但优质肉驴、种驴短缺的形势,谋划在村建设年繁育头以上的大型种驴繁育基地。

(三)着力发展推广旱作农业。针对实际,要把旱作农业作为种植业的重点。通过建设旱作基本农田、大力推广抗旱高产优良品种、推广配方施肥、保护地栽培、集水灌溉等旱作农业技术的形式,建立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1、2亩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在3个村新建2亩马铃薯、莜麦、亚麻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打有机牌、趟绿色路,推动农业产业增产增效。

2、1亩饲草种植基地。在大力推进禁牧舍饲养殖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引导,示范引路,让“退耕种草,种草养畜”的思想深得人心。明年在养殖集中的明喜营、闫家坡、生意地带,集中连片种植青玉米、苜蓿等饲草0亩。在村,由投资商王宏升,投资万元,承包荒山、荒坡亩,耕地亩,改良后的荒山、荒坡全部用于种植饲草,为明年建设的村头肉羊规模养殖场提供饲草保障。

(四)适度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在水资源相对较好的5个村,完善配套新建水浇地亩,建设节水高效灌溉农业园区,龙头引领全乡农业发展。

1、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以大恒城650亩高效农业园区为依托,建设650亩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

2、亩马铃薯种植基地。由山东投资商承包闲置土地,打井配套,科学化管理,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永德堂建设亩马铃薯种植基地。

农村荒地荒山承包政策范文第5篇

用地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土地利用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对经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转型改造项目,优先办理用地;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土地利用: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企业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产业性质、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经批准,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合理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资产。企业需要改变所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土地整理复垦:结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在安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优先考虑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得垦项目。对采煤塌陷区职工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经批准可能划拨方式提供。继续通过土地得垦项目支持采煤塌陷区的经济转型试点工作。

生态建设:鼓励利用宜林宜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改善生态环境,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茺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为50年;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依法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应当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