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评估(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必须经咨询评估单位评估,节能分析篇(章)应符合有关深度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

第五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做好工程设计和建设,由项目备案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

第六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管理。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向市经委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篇,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市经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时,按照当时项目审批权限向申请部门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章,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投资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投资管理权限负责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经节能审查同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审批、核准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同意意见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批准或核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验收阶段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节能验收。凡达不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验收单位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第2篇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能耗的近30%。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隔热保温措施,从而有效降低社会能耗的活动,是降低建筑能耗的重要措施。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切实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使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达到节能50%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新批建设的居住类及公共类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原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下称审图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二、工作机制

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发改、经贸、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共同组成**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协调全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并在市建设局和墙改办备案、节能设施全部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墙改办按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先征后返)。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节能设施中使用明令禁止的、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予返还或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参加各类优质工程及优秀工程设计的评选。

三、责任分工

(一)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严禁唆使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业主)是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建筑节能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指标。设计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三)审图机构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等。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在收到审图机构发出的合格通知书后20日内,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特别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的质量控制,确保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五)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节能技术标准和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予以鉴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责令其改正。

四、监督管理

(一)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原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25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有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规划,确定民用建筑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必须考虑建筑节能要求。对拍卖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编入土地拍卖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必须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效果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批。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将节能项目随全部工程一并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节能项目单项验收进行监督。节能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经审图机构审查确定的节能施工要求在施工中的完成情况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节能设施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墙改办备案(《**市民用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五)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或日常维护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节能设施。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TU201.5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在建筑上消耗的能源已经占到社会能源消耗总量近28%,而且每年还在以1%以上的速度增长,如此发展下去,到2020年,林立的高楼将可能占据中国能源消耗的40%。因此,建筑节能成为我们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尤其在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建筑节能更具有紧迫性与重要的战略意义。

建筑节能工程作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包含了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和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等10个分项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并非是相对独立的一个分部工程,而是贯穿于整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但是,建筑节能又是作为单独的一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和评定。因此,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理质量控制是动态控制过程。

本文试从施工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阶段浅谈如何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2.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本工程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

(四)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正式施工前,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 0411-2007)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检验批划分。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进场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有效,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4.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二)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三)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四)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旁站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六)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参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二)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三)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四)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本项目建筑节能工程的基本情况。

2.评估依据。本工程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即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要求。

3.质量评价。本工程在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对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出现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缺陷或事故,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可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1)对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审核情况;

(2)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关键节点旁站、日常巡视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3)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4)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处理意见。

4.核定结论。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等。综合以上情况,核定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合格或不合格。

(五)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参考文献:

[1]房屋建筑工程(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第4篇

依实际适时修订政策促节能发展

早在1999年,北京市就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实施办法》。贾建平说,原《北京市实施办法》自施行以来,促进了本市节能工作发展,取得较好效果,全市能耗水平逐年降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从推动经济稳步增长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两个方面、全市总体推进与区县分解落实两个层面,以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制度完善为主要途径,以加强各区县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为抓手,着力降低全市万元GDP能耗水平。“十一五”前4年本市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23.34%,已提前超额实现“十一五”下降20%的目标。

但同时,节能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以退促降”空间有限。今后通过淘汰退出高耗能大项目实现节能的空间将越来越小,节能工作需更加注重建筑、交通、生活、夜村等领域,更加依靠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和强化管理。二是技术支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技术升级是促进节能的重要手段,但目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受到市场认知度较低、初期投资成本较高等因素制约,亟需通过有效措施增强科技进步对节能工作支撑引领作用。三是基础工作仍需加强。各领域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基础工作不扎实,存在计量器具不到位、监测手段较落后等问题,急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节能统计监测体系。四是激励约束机制还需完善。当前节能工作过多依靠行政手段推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贾建平说,原《办法》的实施,促进了本市节能工作发展,但同时,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市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能源已成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另一方面,2008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新修订施行,新修订的《节能法》在节能基本制度、法律调整范围、激励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以及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节能法》,保证法制统一,同时适应新时期节能工作的更高要求,满足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北京市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

注重固定资产领域节能

对固定资产领域的节能制度安排是此次《办法》修订中一重要着力点。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节能法》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源审计等方面内容,创设了相关节能制度。

贾建平说,严控增量和调整存量是节能工作的两个主要路径,调整存量就是对既有用能单位优化,严控增量就是确保新上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符合节能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控制能耗增长源头符合节能要求的有效手段。

《办法》明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同时对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都作出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新修订的《办法》更加强调对建筑领域节能措施细化管理,拓宽全社会参与节能的渠道,这是节能理念和节能手段的一个重要变化。

贾建平介绍,北京市第三产业能耗已超第二产业能耗,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降低建筑能耗的有效途径。《办法》提出: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居住建筑以外其他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办法》提出,本市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在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当率先推广使用太阳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或预留安装位置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着力制度创新

贾建平表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创设的节能制度主要有:一是能效指标对比制度,通过与同行业能源效率先进水平指标进行对比,强化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是用能监测制度,采用现场和在线监测等方式,掌握公共机构、大型公建、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用能单位用能情况;三是目录管理制度,公布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材料目录。此外,还实行有利于节能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能源阶梯价格制度。

《办法》对相关节能资金及相关节能机构资金支持上做出一些新的调整和制度安排。贾建平介绍,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办法》提出“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方面。《办法》专门细化了相关规定: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与节能有关的政策和标准时,应听取节能服务机构意见。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第5篇

根据沧州市节能工作会议精神,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能降耗意识,全面推进能源的节约工作,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费量快速增长,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为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压力,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去抓。

(二)加强节能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我县产业多属劳动密集型,科技含量较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高耗能产业比重偏大,致使能源消耗增长过快,重点行业的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建筑业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等指标高位运行,完成节能目标的任务艰巨,形势严峻。“*”期间,单位GDP能耗将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的约束性指标。因此,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紧迫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本着依法管理、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培养节能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目标。“*”期末单位GDP能耗比“*”期末降低20%,年平均节能率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新增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三、加快构建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和节能型产业体系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发改、工促、建设、财政、环保、国土、统计、国税、地税、物价、水务、质监、电力、交通、工商、科技、商务、广电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沧县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全县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重点耗能企业负责人要抓好本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完成。

(六)加快建设节能型产业步伐。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约化农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形成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结构,提高低能耗产业在全县经济中的比重,平衡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单位GDP能耗;抓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化工行业突出规模效应,逐步延伸产业产品链条,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思维模式发展化工产业;建材行业以发展新型建材为目标,逐步取消粘土砖等耗能产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装备,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用能产品、设备等实行强制淘汰。

四、大力推进节能技术创新

(七)加快节能技术创新步伐。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快节能新技术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可再生和新能源开发利用步伐。加快企业以节能降耗为主攻方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跟踪国际先进节能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传统产业的节能技术水平。

(八)抓紧实施重点节能工程。贯彻落实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按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相关部门要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察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工程,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措施到位,取得实质性成效。

五、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九)工业节能。工业是当前节能潜力最大的领域,要突出抓好化工、电力、玻璃制品、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以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为重点。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促进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大力推进综合节能改造,“*”期间组织实施一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改进用能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县政府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重点跟踪和指导,力争“*”末工业节能25%的目标完成。

要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一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基础管理工作。重点用能单位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形成能源管理网络,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要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检测设备等;对企业的产品单耗、主要用能设备、各工序能源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提出节能降耗措施,对应淘汰设备及工艺提出意见,实行强制淘汰制度。二要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应坚持节能自主创新,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和材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要加快节能创新,注重产、学、研相结合,对新、改、扩建项目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降耗技术。三要构建节能保障机制。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对节能工作成效实行评价考核,建立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从节能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节能培训。

(十)建筑领域节能。新建民用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年抓好新建节能工程节能65%标准的试点示范工程。到2010年所有在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65%标准。启动现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要积极采用新的建筑结构体系,从我县实际出发,推广非粘土墙体材料,*年非粘土墙体材料使用率要达到50%以上,争取2010年达到80%以上。多层砖混结构民用建筑要采用240mm墙体结构,以减少粘土砖使用量,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限制、淘汰落后的高耗能的技术产品。自*年起,逐步推广建筑用平开窗,提高门窗密闭等级,逐步限制推拉窗和保温隔热性能差的门窗。加强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使用一体化进程,下气力推广建筑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步伐。*年要全面启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工作。要全面抓好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大型公共设施、医院、学校等场合要优先设计和使用。到“*”末,全县新建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的标准。

(十一)农村节能。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方针,依托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构建高效、节能、环保、清洁的新型现代农村能源体系。加大农村户用沼气、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力度,增加清洁能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降低单位农产品能源消耗水平,大力促进农机节能。到“*”末全县实现农村节能15%以上。

(十二)交通节能。加大乡村公路网建设改造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和落后的农用运输车辆,禁止超标排放的汽车运营。鼓励发展和使用低油耗、小排量的环保型汽车,加快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工作,加速现有加油站改造力度,做好对社会非营运车辆改用乙醇汽油的宣传工作。对重点运输企业节能加强指导和管理,吨公里综合运输油耗要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到“*”末实现交通节能15%以上。

(十三)政府机构节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做好节能工作,要对空调、锅炉等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根据存在问题,制订相应整改措施;要重点做好节电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节电,办公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杜绝长明灯,下班关闭办公设备电源,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夏季空调温度应不低于26℃,冬季不超过20℃;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节能产品。到“*”末,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实现节电、节水分别达到20%以上。

六、建立节能管理和政策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县发改局要依法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促、建设、交通、商务、农业、质监、环保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和节能管理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定和有关节能、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核准备案、开工审批、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环境影响评价,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或公开曝光。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改局对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已经评估的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准予以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工作,实行重点用能企业公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经费,提高统计工作质量。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化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地报告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能源计量管理。统计部门对我县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实行季报制度,把重点耗能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企业综合能耗等指标及时提供给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于经济运行分析和监测。

(十七)建立财税政策对节能工作的支持机制。加大对重点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再生资源项目、节能技术产品推广、节能宣传培训以及表彰奖励资金的投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投入资金加强监督,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