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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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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演变

        城市森林公园多以山岳居多,其中不少自古就是名山大川、游憩名地,不仅拥有山川自然之美,不少也留下诸多的文化古迹。这些景区在历史上的游憩活动也非常丰富,如祭祀、封禅、士人漫游、宗教庆典等等,其活动的目的主要包括观光审美、宗教及礼制等;活动的主体也集中在权贵阶层,平民涉足的内容不多;活动的频度也因主体不同而有着较大的差异。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生活方式的变化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大众拥有更多的闲暇时间,人们需要在闲暇时间里进行各种形式的游憩活动来使自身从单调、疲惫的工作中得到恢复和调节。同时,城市化进程也使得不少风景名胜、森林山岳距离城市越来越近,甚至被纳入城市区域之内。这些位于城市内或城市近郊的景区就首当其冲地充当了城市居民的重要游憩地。当然,现代的游憩活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化。研究这些变化,对于我们理解城市森林公园的游憩产品设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演变分析

        (一)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演变趋势。

        1.中国古今城市森林公园游憩活动对比。

        中国的农耕文明历史悠久,在农作文化和意识的指引下,逐渐形成自然、崇尚自然的精神动力和文化内涵,并且使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容纳了极其丰富的旅行与游观思想和欣赏自然山水的基本原则[1],如中国儒家思想所推行的自然“比德”观以及道家所推崇的“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 的游观思想等。因此,中国古代的游憩活动多围绕自然景观展开,而景观欣赏常被作为“与民讲道”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来教化民心,而这就是中国山水一直被推动成为公众游憩场所的最基本根源[2]。森林公园以自然山水为本,一直是中国古代权贵、士人、旅行家所热衷的游憩场所。中国古代的森林游憩活动比较单调,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观赏性游憩活动,主要在自然季节转换时或是节庆时刻进行,游憩的地点多为风景秀美、独具特色的山水佳地。如春赏百花、夏赏夜蝉、秋赏红叶金菊、冬赏寒雪,文人雅士一边欣赏美景一边进行吟诗作赋、饮酒唱和等活动,成为古代文人都非常喜爱的游憩形式之一。

        二是娱乐性游憩活动,主要是节庆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清明踏青、重阳登高、林间诗会、曲水流觞等等。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传统的承续是活动的主要目的。

        三是宗教祭祀与纪念性游憩活动,这些活动一般以宗教祭祀为其活动内容,但是逐渐演变为民间举行娱乐活动的栽体。如寒食和清明节,在农村地区流行极广的春社活动,以及由于宗教祭祀引起的人数庞大的朝山进香活动等。

        现代社会的森林游憩活动与古代相比,有着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游憩主体的范围扩大。中国古代的游憩活动主体多为权贵、文人士大夫阶层,而普通百姓或是不愿、或是不能,其实际广泛参与的活动不多;而现代社会的游憩活动主体已扩大到全体大众。

        二是游憩的动机多元化。中国古代的游憩活动主要以休闲娱乐、人际交往、文化交流、自然审美、宗教纪念等为目的;而现代的人们进行游憩活动又增加了社交聚会、疗养保健、商务会议、体育健身、科普教育、追求时尚等具体动机,反映了现代社会人们休闲的多样化需求。

        三是游憩活动的利益幅射面扩大。中国古代由于游憩活动产生的社会经济利益极为有限,也并未形成产业化;而在现代社会,游憩产品的开发和利用,往往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2.现代城市森林公园游憩活动演变趋势。

        现代的城市森林公园因为地理位置优越、资源类型适宜,成为城市居民游憩的优选地点。而随着游憩需求的不断发展,城市森林公园的游憩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呈现如下演变趋势:

        (1)适应游憩者数量上的不断增加。城市生活紧张的节奏、生活方式的变化、新的假期政策的执行使得城市日常游憩需求不断的增加;同时,由于城市森林公园位于城市近郊或市内,在可进入性上拥有越来越多的便利,能够很好地满足城市居民日常游憩的需求,成为市民游憩的优选地点;丰富多彩的游憩活动类型也吸引着更多的人们前往城市森林公园享受游憩带来的轻松和愉快……这些有利条件使得城市森林游憩者的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数量上的变化,既拉动了森林游憩产品的市场,也给森林公园这一特殊的游憩场所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环境容量、公园功能区划分、活动类型设计等。

        (2)满足游憩活动类型多样化的需求。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需要更多具有新意的游憩形式来放松身心、实现自我提升和满足,传统的观光、猎奇型游憩活动已无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游憩需求。近年来在森林游憩中逐渐兴起的活动形式有社交聚会型游憩活动、参与体验型游憩活动、康体休闲型游憩活动、科普艺术型游憩活动、个性创意型游憩活动等,此外,由于城市森林游憩者中老年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使游憩活动的设计也要更多地考虑老年人这一市场需求。

        (3)在游憩时间上更加多元化。城市森林游憩在时间分布上也呈现多元化倾向,不仅局限于节假日。由于近郊风景区与城市间距离的缩减、周边居民的增加、老龄化的影响以及私家车的普及和公交运营时间的延长,使得城市森林游憩的时间分布发生了变化,如早晚游憩增加、非节假日游憩增加、游憩停留时间延长等。

        (4)对游憩活动空间进行功能细分。随着游憩者数量的增加和游憩时间的延长,对游憩场所的空间承载力必然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对于森林公园游憩场所而言更为重要。为了实现森林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势必要对森林游憩空间进行功能细分,明确核心游憩地带与非核心游憩地带。同时对游憩活动进行分级,根据游憩活动对环境的依赖要素和影响程度确定不同游憩活动的功能区。在对功能区进行管理时,要注意满足需求的同时,控制游憩活动对森林环境的负面影响。

        (5)满足不同游憩群体需要。现代城市森林游憩者群体也呈现多样化趋势,除了传统的团队旅游者外,还包括家庭、朋友群体、学生群体、会议度假群体、个人出游者等。不同游憩群体在需求上有着较大的不同,尤其体现在出游时间、出游目的、服务要求方面。对于整个森林游憩者群体组成来说,团队旅游者的比例不断下降,城市居民出游比例增涨较快。

        (二)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演变的原因

        引起城市森林公园的游憩功能的演变的原因探究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与森林公园的地缘关系变化。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市与一些位于城市郊区森林公园的空间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对空间距离缩短,游憩地的可达性提高。这种地缘关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城区向森林延伸:城市区域的扩张,缩短了与森林公园的距离。城市建设使原来的城区在不断地扩大,可能导致原本距离城市较远的远郊森林公园走近城区,转变成为近郊森林公园,甚至是城内公园。

        (2)森林周边被城镇化:城市规划对森林公园周边土地的利用,使得森林公园被城市新功能区所包围。

原来森林公园周边土地多为农业或林业用地,随着城市的扩张,一些近郊的森林公园周边的土地被纳入城市发展新规划,或作商业用地、或作工业用地。这种土地性质的改变促使人的聚集,给公园景区带来更多的人流、物流、车流。

        (3)城市至森林的可达性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提升,进一步提高了城市与森林公园之间的交通便利程度。此外,私家车出游的增加也推动了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的发展。

        2.城市森林公园游憩主体变化

        功能的存在是为了满足需求,因此,游憩者主体发生的变化是影响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变化的直接原因。游憩主体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游憩主体绝对数量的变化

        城市森林的游憩主体包括外来旅游者与当地居民,其中城市居民数不断的增涨是造成游憩主体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其次城市与森林公园之间可达性的提高,也提高了游憩活动的便利程度,间接促进了游憩主体数量的增加。这种数量上的变化,也并非理想化、无限制增涨,在现实中往往必须受到公园本身承载力的限制。

        (2)游憩主体结构的变化

        城市森林公园的游憩主体从人口学特征方面来看,具备共性的变化趋势,即年龄结构变化较大,表现为老年人在游憩主体中比例提高。这是现代中国城市老龄化趋向的结果,同时,也是现代人享受生活、健康保健意识提高的体现。虽然老年人的消费能力较之于年轻游憩者较低,但对于森林公园这一公共性资源来说,服务老年人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

       从游憩主体类型结构上看,包括外来旅游者、当地居民,而当地居民又包含了两大类,日常游憩者和节假日游憩者。不同类型的游憩主体在对游憩功能的利用方式、游憩时空流动规律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从游憩主体构成比例上看,外来旅游者、当地居民在不同的游憩地点所体现出来的比例有着各自的特点。有的游憩地点较能吸外来旅游者,当地居民游憩者比例较低;有的游憩地点则以当地居民游憩为主,外来旅游者比例不高。

        (3)游憩主体游憩行为变化。

        游憩主体受现代生活方式变化的影响,在游憩行为上也呈现出时代的特点。

        首先体现在游憩主体的游憩时间安排上。中国现行的假期制度使得我国人民的基本可支配闲暇时间占全年的1/3,且假日分布均匀,非常利于短途旅行和游憩活动的开展,在客观上促进了游憩主体出游的积极性,提高了出游频度。

        其次体现在游憩观念的转变上。2010年,我国人均gdp达到4382美元,经济水平的提升,意味着人们的消费能力提高,消费需求也有了新的变化。同时,伴随着国民文化修养的提高,人们对如何利用闲暇时间有了更多的想法,观光猎奇型活动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游憩需要,人们期望享受能满足更高层次心理需求(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的游憩活动内容。反映在现实生活中,社交、科普、康体、参与型的游憩活动相较于普通观光型游憩活动更容易得到人们的青睐。

        再者体现在游憩出行方式的变化上。城市森林公园做为游憩场所,在交通上有着较大优势,能够满足人们游憩所希望的“轻松”出行。游憩者无论是采取公共交通还是私家车出游方式,都能够轻松实现从城区到森林的位移。此外,随着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对“游憩”理解的深入,许多人们甚至会采取更为健康环保的出行方式,如自行车、徒步等方式进行森林游憩活动。这些变化都将会影响城市森林公园的游憩功能规划和产品设计。

        二、游憩功能演变对城市森林公园的影响分析

        游憩功能的演变推动了城市森林公园的发展,也给城市森林公园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游憩功能演变对于城市森林公园影响,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面影响。

        1.丰富城市游憩功能。

        城市森林公园位于城市近郊或是市内,在可达性上要优于其他的风景点。而且这类森林公园素有“城市绿肺”的美誉,对于游憩者,特别是城市居民来说,能够使他们耗费较少的成本(时间、金钱、精力)满足亲近自然的需求。因此,城市森林公园为外来旅游者以及城市居民提供游憩的场所和服务,无疑是对城市游憩功能的一种丰富。这对于丰富旅游者的旅游体验、为整个城市营造和谐发展的氛围、提高城市人口素养都具有极大的好处。

        2.为森林公园提供稳定的客源。

        我国的森林公园在开发初始,大多都被定位为风景名胜区,针对旅游者市场进行产品设计与营销。在观光型旅游产品吸引力逐渐下降的今天,如何保持森林公园的经济效益,是许多老牌森林公园都在认真考虑的问题。森林公园由于资源的性质,其开发和利用都必须慎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游憩功能的开发使得森林公园吸引了更多的城市居民,这些本地游憩者虽然不会如过夜旅游者一般产生交通、食宿等方面的费用,但是其消费潜力仍不容小觑。如果游憩服务产品开发得当,也可以为景区增加不少收益。同时,由于游憩活动的习惯性和日常性,这部分城市居民客源会比较稳定。

        3.推动森林公园可持续发展。

        游憩者对游憩环境的要求一般比较高,期望能在生态条件比较好的环境里交流感情、放松身心、陶冶情操。城市森林公园如果要满足游憩者的需求,就必须在森林的生态维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多下工夫。因此,游憩功能的发展对森林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客观上会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当然森林公园也可以利用游憩者对森林环境的期待,设计生态、环保主题的游憩项目,使游憩者通过参与活动提高环保意识、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二)负面影响

        1.环境容量承载压力加大。

        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的增强,必然会使当地游憩者数量增多。这类游憩者的游憩活动大多具备社交家庭性、日常性、习惯性等特点,这使得森林公园在日平均接待量上相对地有较大的提高。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这种情况会更突出,这对公园的环境容量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对于森林公园来说,环境承载力往往意味着资源的生命线,经营者必须在这个方面进行理性的权衡和科学的调节。

        2.森林公园规划要求提高。

        传统的森林公园多以景观观赏为主要产品的供应形式,而对于现代游憩者来说,不会为了观赏这一单纯的目的,频繁地出入一个地点进行游憩活动。游憩动机的多样性使得人们对游憩场所的要求更为复杂,因此,森林公园若要增强游憩功能,就要认真调查分析游憩市场的需求情况,合理规划森林公园,设计多样化游憩服务产品。

        3.可能导致旅游收入的波动。

        森林公园游憩功能的增强,还可能对市场结构和市场定位产品产生影响,造成旅游收入的波动。这是因为,公园游憩市场中外来旅游者与本地游憩者之间的相对比例会随着游憩产品的增加而有所变化,可能出现外来旅游者的相对比例减少的情况。森林公园在游憩市场方向的侧重,也可能会导致在景区规划、产品设计方面发生相应的调整,最终对旅游收入产生影响。当然这种影响的负面因子能够通过合理的规划尽量减少或避免,甚至可能实现游憩市场与旅游市场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楼嘉军. 农耕文明和民间娱乐—中国古代民间游憩活动浅析[j].1996,(5):17-21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第2篇

目前高师院校历史学教育采用的中国古代史教材主要有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华东师大出版社等出版的多种版本,其中大多数版本的第一版编写时间多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诸版本教材虽再版多次,除了添加一些史学界研究的新成果、新发现外,在内容上并没有大幅度的修订。而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至今,高中历史教材已经多次修订乃至重新编写。因此,现行的高中历史教材与高师历史教材在编写时代有着较大的时代隔阂。

从编撰体例看,现行高师历史教材均是章节体,均是以唯物史观的五种经济形态来作为中国古史分期的依据,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三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编排教学内容。中国古代史是高师历史专业的必修课,授课时一般约占中国通史总课时的40%。而现行使用范围最大的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主要是根据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编写的。在课程设置上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历史(Ⅰ)、历史(Ⅱ)、历史(Ⅲ)三个学习模块,分为25个专题。其中与中国古代史有关的专题共三个: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仅占必修专题总数的12%,其课时分配的比例占总课时数的10%~15%。选修课分为六个模块,其中与中国古代史有关的内容有商鞅变法、北魏孝文帝改革、王安石变法、古代中国的政治家、儒家文化创始人孔子、杰出的中医药学家李时珍、二里头文化的探索、三星堆遗址──古蜀文明之谜、中国著名历史遗迹、明清宫殿、皇家园林和陵墓、中国古城和古村落、中国昆曲,不到全部选修内容的10%。由于高中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任选2~3个模块[1],因此,高中生能够通过选修课学习中国古代史的内容是十分有限的。由此可见,高师历史教学和高中历史教学在中国古代史教材的编撰体例上截然不同,在课程设置上有着很大差别,在教学课时和内容的比重上也相差巨大。

编撰体例、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差别,直接造成了高师历史教学和高中历史教学在教学方法、目的、手段等方面的断裂。以专题为主的高中教材编撰体例使高中历史教学的日常模式主要以多媒体教学为手段,以某一历史专题为讲授的主轴,以使学生掌握历史阶段特征和发展线索为目的,最终使学生具备从不同角度认识历史发展中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辩证地认识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的内在联系,培养从不同角度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1]。从理论上看,目前高中历史教学的一整套教学设置似乎有利于培养出在知识、能力、情感上均较完备的合格高中生,但在应试教育大环境没有改变的条件下,在以升学为“指挥棒”的前提下,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十分堪忧。以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二)第一单元“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第4课“古代的经济政策”“土地制度的演变”一目为例,编撰者没有提及西晋占田制、明代的地丁银、清代的摊丁入亩等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土地制度。对于均田制仅提了一个名称,基本内容没有介绍。对于中国古代的赋税征收,如西汉时期的口赋和算赋、田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租调制、户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以及明朝的一条鞭法一概删除。仅留下井田制、均田制两个名称和一些表述模糊的文字,如“面对土地高度集中,历朝政府都采取措施抑制兼并,以维护小农经济,巩固统治。”[2]从中国古代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看,在中唐以前,中国社会并不存在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相反是存在着大量荒地没人开垦的问题。在中唐以前对于国家而言,人口比土地要重要。至宋代国家奉行的还是“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中国古代土地兼并现象的严重化,主要发生在玉米、马铃薯等高产农作物传到中国以后,引发人口急剧膨胀的明清时期。由此可见,现行的高中历史教材存在着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推行素质教育,而大量删除基本历史知识,为片面追求减少教材文字量,而行文表述不清乃至基本史实错误的情况。在此基础上,高中历史教学不仅无法培养高中学生探究、发现问题的能力,在其头脑中也形不成所谓的知识体系和阶段特征,而且还会造成学生基本历史知识的严重缺乏,使其产生“历史不过就是干瘪毫无生气的文字”的厌学情绪。这样纵使高中历史教师运用多媒体、历史剧等激发学生学习历史的教学手段,学生在经历了课堂的活跃气氛之后,仍然没有多少所得。而笔者根据教学实践发现,新课标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大一历史专业新生普遍存在着基础知识不足、知识体系混乱、阅读文献能力较弱等诸多缺陷。这使高师历史教学很难顺利开展,不仅无法向学生介绍学术界研究成果和问题所在之处,也无法与其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探究,反而不得不就大一新生在高中阶段没有学习或者涉及较少的中国古代史重点历史知识,如前面所提的口赋、算赋、田租、占田制、均田制、租调制、一条鞭法等运用大量时间加以讲解和说明。这又使高师的历史教学变成了教师一人单独讲授,学生在课堂记笔记,考试背笔记的“一言堂”和应试教育。而这种教学方式又令学生索然无味,学习历史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经过这样四年的本科学习,学生的学习效果可想而知。因此,这些高师生毕业后从事中学历史教学的实际能力和知识水平就很成问题。这样周而复始,无疑会对承载着激发中华民族自豪感、认同感、爱国心、社会责任感的历史科学构成严重冲击。

二、高师历史教学与高中历史教学的衔接鉴于以上高师历史教学与高中历史教学的诸多断裂之处及其影响,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对高师教学与高中历史教学进行有效的衔接。而高中和高师两者属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不同的教育阶段,各自的管理方式及运行体制也大不相同。因此,在当前的条件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高中历史教师不应再单纯地追求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多样性,不要过于注重教学形式,因为再先进的教学方法都必须要落实到历史知识的讲授上。与其耗费大量精力研究看似吸引学生兴趣、活跃课堂气氛但实际教学效果十分有限的教法,不如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对历史知识的准确把握和如何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历史知识体系之上。高中历史教师在使用现行将大量历史知识删除的教材的条件下,使学生对自己国家和世界历史有一个基本明确和清楚的认识,并为有志于学习历史学专业的学生打下坚实基础。总之,高中历史教师要澄清如下认识,即培养学生的能力、素质不应以大幅度的删减历史知识为代价;教法、教学手段仅是帮助学生学习的手段,并不是高中历史教学的核心,真正的教学核心仍然是承载着人类文明的历史知识。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古代城市;制度变迁;体制内;体制外

本文受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编号:ZZGCD1502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启动项目(2015-37)资助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古代中西方城市的比较――基于制度层面的分析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16日

中国与西欧的古代城市虽然都是经济繁荣的区域,但是其成因、内部制度以及人口规模和主体都有着本质的不同,反映出中国与西欧在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各自的制度特征。与此相关的研究也很多,复旦大学的赵建民教授曾经从中国与西欧封建城市的区别中寻找中西封建社会解体缓速的主要原因,并分别从中西城市建立的目的、与封建统治的关系、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刘景华比较了封建时代中西城市产生的过程,二者在“城市”的概念内涵方面的差异,以及在城市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行会等民众组织,从而得出西欧中世纪城市能蓄积起冲击封建政治体系的力量,而中国封建城市更多意义上是在封建政治体系中起着堡垒作用。李培、习亚哲从城市人口特征与地域分布、农业和商品经济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以及城市内部规则演变等角度对西欧封建型城市与中国封建型城市进行比较研究,并概括两者的类别特征。张南、周伊将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城市和古典希腊城市作比较,从城市的兴起,城市的功能以及城市的历史地位方面讨论了二者的不同。

近年来,关于古代中西方城市的研究比较多,运用丰富的史料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分析,然而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史料学的分析方法占绝大多数,通过对史实的描述总结,从而得出结论;但是经济学的理论利用较少,没能将理论经济学与经济史学有机地结合起来。自从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兴起之后,不断的有人将制度变迁理论运用到经济史的研究中,其中以诺斯为代表,本文通过描述古代中西方城市的特征,尝试运用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古代中西方城市在制度变迁方面沿着不同的道路。城市作为这一过程中的产物,它不仅体现了制度变迁的不同结果――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产物,而且体现了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导向不同的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

一、城市的起源

中古中期的欧洲,随着封建制经济的发展,以及长子继承制等制度因素,一部分人开始从事手工业及商业活动,起初他们在领主的土地上进行交易,由领主对其提供一定的保护,并收取相应的税收等管理费用,随着贸易活动的频繁与贸易规模的扩大,自由的商品交易与领主的管理约束相互冲突,为了脱离封建领主的管制,11世纪之后,意大利、法国的一些“城市”为了争取独立的权利,开始进行反抗领主的斗争。经过长期的斗争,他们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权,最终挣脱了封建束缚。关于我国古代城市的起源,学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城市是防御外部侵略,保护内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建立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城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为了交易的目的聚集在一起便形成了城市的雏形“集市”;再一种观点则从地理因素出发,认为在交通要道,水利枢纽或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自然发展形成了城市。第一种观点可概括为政治上的原因,例如建立城墙,组织军队等硬件设施,从而使得一个地区貌似一个“城市”,但是这种早期的城市与欧洲中世纪的城市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并没有相对发达的手工业和繁荣的商业,而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活动,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还有一定的距离;第二种观点与欧洲的城市兴起原因有相似之处,但突出的区别在于,古代中国的城市服从于封建政权的统治,而欧洲的城市则是独立于封建政权的统治。因此,个人权利在古代的欧洲城市远远大于其在中国;第三种观点认为的起源,更加体现了城市是一个自然的制度变迁的结果,不像欧洲的城市,需要制度上的彻底变革,摆脱旧制度,建立新制度。

因此,从中西方城市的起源来看,古代中国的城市是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封建体制内的产物;而中世纪欧洲的城市,通过赎买或与封建领主的斗争,创建了新的制度,游离于主流体制之外,成为封建体制中的一种异己的力量。产生这两种结果的原因之一是,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的过程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根据林毅夫的观点,一个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如果足够大,那么有可能会引起革命。在古代的中国,等级观念强于西方,对于自身利益的诉求更多的寄希望于有一个“清官”,能够为老百姓带来福祉。由于这种强烈的等级观念,即意识形态的资本比较大,剥夺的时间也相对较长,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这样的“父母官”,人民对严苛的税赋,残酷的统治的承受能力也远远高于西方。西方历来强调平等,私人产权不容侵犯。因而,如果一项制度安排侵犯了这种权利,就可能引起制度变迁,有些学者称之为制度“刚性”(相对于制度的“弹性”)。

二、城市的制度

中世纪的欧洲城市是自由的象征,农奴为了摆脱被奴役的地位一般会逃往城市,居住一年零一天以上,便成为自由人,因此有“城市里流动着自由的空气”的谚语。同时,城市还拥有租税权、司法审判权、行政和军事等独立的自治权利。市民是城市的主人,在城市中拥有话语权,通过选举和市民大会参与城市的管理和监督。在具体的商业领域,有第三方组织――行会协调和规范经济行为。纵观历史,只有在集权或的程度较弱的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活动相对自由的情况下,第三方组织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与领主的庄园形成鲜明对比的欧洲城市,完全独立于周围的“封建农村”,充分体现了自由民主。而古代中国的城市,虽然大多既是政治中心又是经济中心,但是其商业功能是依附于政治功能的。与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欧洲城市不同,中国的城市往往是因为统治当局的因素,自上而下建立的。北宋的城市也是由于政府取消了坊和市的区分而变得更加繁荣。城市的空间结构,建筑布局,功能定位无不体现当权者的意志。城市中的人民完全处于被统治地位,没有任何表达自身意愿,获取相关权利的途径,即使遇到涉及个人利益的情况,也只能诉诸于官府。封建当局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受挑战的。既然城市的居民无所谓自由与权利,也就没有类似于西欧的农民逃往城市的现象,人们走到哪里都是一样的。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是一元的,没有独立发展的工商业,城市与乡村一体化,城市统治着农村。官府运用行政手段对城市商业经济进行直接的管理监督,调节市场的价格水平,供求状况甚至规定交易商品的种类,同时收取一定的税赋。另外,中国在唐宋时期,虽然也出现了行会,但与西欧的行会有所不同,中国的行会向官府缴纳税收,并借助官府的权威管理行会,体现了政府对经济的间接干预,可被视为政治权力在经济领域的延伸。

综上,从古代中西方城市的制度特征来看,欧洲中世纪存在着领主庄园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城市的自由民主制度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类型,而在古代的中国,国家对城市和农村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古代欧洲城市的制度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而古代中国的城市制度带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色彩。在古代欧洲,受其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政府有限理性的制约,政府实施强制性制度安排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因此没有设置新的制度安排的动机,相反城市的市民阶层有充分的自由以较低的成本创造适合城市经济运行的制度。这种由市场自发形成的制度是由于封建体制中的制度不均衡才产生的,所以是与封建制度格格不入的。而在古代的中国,影响国家设置制度安排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统治的合法性远高于欧洲,国家有强烈的动机,通过低成本的制度安排,获得更高的税赋收入、提高自身的威望等制度的收益,强制性的制度变迁首先是符合国家利益的。因此,西欧的城市是摧毁封建统治的力量,而古代中国的城市是巩固封建统治的堡垒。

三、城市的主体

城市的主体指的是城市的政治经济活动以某一个群体为核心,他们能够控制城市的发展方向,并不是指城市中何种人口数量最多。中世纪的西欧城市是国内外贸易的中心,城市的主体是从事工商业的自由市民。由分工和专业化发展而产生的商品交换支撑起城市的经济。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因此对农产品的需求也相应增加,于是吸引了周围农村居民带着剩余农产品来到城市进行商品交换,降低了农奴对封建领主的依附;另一方面,封建领主对工业产品和奢侈品的需求也对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农奴与领主与城市经济发展的联系越来越大,封建的生产关系受到严重的威胁。

而中国的城市,不仅有手工业者和商人,更重要的是封建的官僚、贵族和高利贷者,他们的消费活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南宋的临安城随着首都的迁入,人口由40万增加到124万,超过了当时的开封。同时,随着官僚贵族的加入,城市的服务业也得到发展,酒楼、茶坊、瓦子等休闲娱乐行业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有时甚至通宵营业,被称为“鬼市”;另一方面,封建官僚、地主和高利贷者在农村拥有大量的田产,他们通过封建的地租和税赋对周围的农村进行剥削,更重要的是他们掌握着国家机器,通过封建政治制度进行权利寻租,因此他们有加强和巩固封建政权和生产关系的强烈动机。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欧洲城市的制度安排最初是市民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随后的发展也由市场起主导作用,其结果也是交易成本最低,最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被创造出来,原来的封建体制也会受其影响,被不自觉地纳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无形之中促进了封建体制的瓦解。而古代中国的城市制度由统治阶级根据自身的需要而设置,之后由市场规律加以实现,那么资源配置会倾向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其结果必然是巩固了统治阶级的地位,进而对封建体制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由此可见,古代中西方城市的主体,一个是封建统治阶级本身,一个是其对立阶级,封建体制外的这一阶级主体就注定了二者的制度变迁道路将走向不同的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亨利・皮朗著.乐文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亨利・皮雷纳著.陈国乓.中世纪的城市[M].商务印书馆,1985.

[3]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6.

[4]赵建民.试论中国与西欧的封建城市问题――剖析中西封建社会解体缓速的主要原因[J].社会科学,1983.4.

[5]李培,习亚哲.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城市比较研究[J].学术论坛,2006.5.

[6]刘景华.封建时代中西城市比较的几个问题[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7]张南,周伊.春秋战国城市与古典希腊城市比较论[J].学术界,1993.6.

[8]赵玉馨.试论中国古代城市的兴起与发展[J].城市问题,1983.1.

[9]陈昌福.试论西欧城市的兴起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影响[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4.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第4篇

关键词:儒家孝道 小农体系 经济绩效 中国经济

引言

近年来,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有效率的经济制度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同时,对产权的必要保护则是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的根本特性(North,1973;Acemoglou,2010)。而一些简单的现象就能够佐证这一观点,例如,同样文化体系下的朝鲜和韩国、东德和西德分别处于一个集权的集体产权经济制度和一个自由的强调私人产权的经济制度,集体产权制度下的朝鲜和东德经济萧条,但自由的强调私人产权的韩国和西德则经济繁荣(Acemoglou,2001)。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有学者(李金波,聂辉华,2011)从我国古代际交换契约的性质着手,研究儒家孝道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的作用、形成和维持的内在机理,以此来解释我国古代经济的增长。他们认为,在缺乏储蓄技术和信贷市场的古代经济社会中,家庭会以内部代际物品转移的形式来进行储蓄,平滑消费,应对不确定性。然而,代际交换契约天然地存在难以证实、容易违约的问题,这种履约问题将影响到上一代人对下一代人的投资激励,需要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对之进行规避。以孝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正是应这种需求而产生的。而在中国古代社会,孝道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储蓄机制,是对纵向代际交易产权的保护,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代际交换契约和孝道本身的特性,其实施需要统治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而统治者的干预则面临着两方面的权衡:一方面推行孝道可以给统治者增加社会总产出和税收,但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其征召军队和对外竞争的成本。因而,统治者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本国的生产技术影响着这种权衡,当统治者面临较强的外部威胁时,其推行孝道的激励就会下降,当生产技术更加偏好于青年人时,统治者推行孝道的激励也会不足。以此为基础,他们撰文描述了古代社会经济的两种均衡:一类均衡和二类均衡。通过梳理历史,认为古代中原文明是一类均衡的典型,匈奴文明是二类均衡的典型,而罗马文明则经历了由一类均衡转向二类均衡的过程。

现有关于近代中国迅速落后原因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宏观的视角来审视古代中国的农业发展路径问题:文化约束说从我国古代社会的整体文化价值层面解释这一难题;产权约束说则从我国古代社会没有建立起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发明模式说则从我国的技术进步路径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地理禀赋说则从我国的地理位置、地形条件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人地比例约束说则从宏观层面对我国古代的生产要素禀赋着眼,解释这一问题。而笔者认为,解释中国在近代迅速落后更应该从构成我国古代宏观经济形态的微观经济主体—小农家庭入手,研究他们的储蓄、投资行为,进而以微观视角理解古代中国社会以小农体系高度发达为核心的经济制度的特性,以及这种经济制度的强“路径依赖”效应,而这正是现有的关于解释中国近代迅速落后之原因的文献所忽略的。虽然已经有学者通过这一视角来解释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的特性及绩效(李金波、聂辉华,2011;赵冈,1994),但是,这些解释有如下三个逻辑漏洞:

首先,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的推行,确立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汉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到底是否为封建社会有待考证)的官方意识形态根基,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孝道成为上至王公贵族、朝廷大臣,下至黎民庶人所共同遵守的伦理规范,孝道治国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同时,汉武帝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政策措施的实施加强了包括孝道在内的儒家思想对于社会规范、国家律法体系的影响。这一系列措施包括:一是继续执行奖励孝道的政策,促进敬老孝顺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二是举孝廉,构建汉王朝统治机构体系,以“孝”为主要标准的察举制成为定制,同时汉代以来的官学由以四书五经为代表的儒学体系支撑,强化包括孝道在内的儒家思想对精英阶层意识的影响,形成以儒学思想为核心的官方意识形态;三是引孝入律,从法律上体现孝的精神,“不孝”成为大罪。因此,古代中国政府的种种诱致孝道成为社会准则的行动证明了: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孝道”与其说是一种单纯的文化现象不如说是一种“拟律法”(quasi-law)的体系,孝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更类似于一种制度而不是单纯的一种文化现象。

其次,现有的关于这方面问题的研究过分强调文化对于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投资决策的影响,而轻视了古代中国资源禀赋、要素价格对微观经济主体投资行为的影响,如果文化因素真的是古代中国经济增长的基本原因,那么,为什么没有“孝道”机制约束的古代西欧也经历了古代中国一直经历的人口扩张和耕地扩张?道格拉斯·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详细考察了中世纪以来的西欧的经济增长图景。在中世纪盛世阶段,西欧经历了一段非常快速的人口扩张与耕地规模扩张的阶段—人口规模的扩张使得原有规模的庄园系统不能承载过剩的人口,激励人口大规模向边远的土地质量较差的地区转移,而此时的人口扩张并没有引起农业的边际报酬降低到无法承载剩余人口的程度,因此,在农业的边际报酬能够承载新增人口的阶段,西欧社会经历了持续的人口扩张和耕地扩张。但是,当农业的边际报酬降低到无法承载新增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时,“马尔萨斯幽灵”便飘荡在西欧上空,以瘟疫和战争消灭了过剩人口。难道这种文化因素能够超越个人的“经济理性”让人们做出非理性的投资、生产决策?

最后,纵使现在有大量的文献对古代中国的小农经济体系进行研究,但这些研究更多地一是着眼于某一地区的小农家庭的生产行为,如Mark Elvin在《 The Last Thousand Years of Chinese History: Changing Patterns in Land Tenure》一文中详细考察了古代中国租地制度的演变。二是消费行为,如郑起东在《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一文中以详细的小农家庭生活收支数据还原历史,进而重新评价近代小农家庭的生活质量。三是当地的商品流通情况,如慈鸿飞在《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文中,对近代华北的自由市场制度建立、农民私有产权的建立两方面重估华北农村在近代的经济发展实况。大量的、呈现出互相矛盾情况的史料使得我们无法更准确地、从理论的高度理解古代中国小农家庭的行为逻辑,尤其是古代中国小农家庭在当时特殊环境下的储蓄以及投资行为,这种矛盾可见《驳斥》与《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两文的争论。同时,现有的部分考查小农体系的文献过分偏重于其经营规模狭小、产权不明、低效、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等方面,并没有客观公正地评价小农体系在古代中国历史上所起的积极作用,而这种过分贬低小农经济的看法则是现在国内关于小农体系的主流观点。

对于上述缺憾,本文试图通过对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体系的详细考察,从理论上构建一个真正符合古代中国特性的小农及其家庭的储蓄、投资、生产模型,帮助我们以微观的视角来理解古代中国的生产制度、社会组织制度,进而更好地解释古代中国在近代迅速衰落的现象。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从理论的高度构建一个古代中国小农家庭的储蓄、投资、生产模型,弥补现有关于古代小农经济行为研究的理论缺失;第二,将“儒家孝道”视作古代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制度,并将这一制度因素作为外生变量引入理论模型,详细考察这一制度对于古代中国经济绩效的影响;第三,以更加客观的、去意识形态化的视角重新审视古代中国的小农经济体系,消除现有文献对小农经济的不当误解。

古代中国小农及其家庭的储蓄、投资与生产行为:一个理论模型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与封建王权结合,成为主流的官方意识形态。封建王朝通过以儒家学说为主要考试内容的科举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向全社会灌输这一意识形态,最终,政府建构起了一套以儒家“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而在这种意识形态语境中,“养儿防老”这一具有代际财产交换性质的储蓄行为便可以在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约束下实现。因此,我们假设一个人的生命分为三期:幼年、中年、老年,一个人在幼年和老年时期没有收入。在幼年期,个人的消费来自于上一代人的养育,在老年期,个人的消费来自于下一代人的抚养。由于古代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善的货币市场,因而我们将个人的投资渠道简化为两个:土地和劳动力,即一个人的储蓄的利率即为其投资于土地和劳动力上的回报率。为分析简便,我们假设个人在幼年时期的消费为零,该时期的个人消费只作为上一代人的净投资,同时,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体制与社会保障体制,所以,古代中国的小农家庭的跨时期消费选择实际上是一种集合储蓄与不同时段的消费选择为一体的二重决策过程。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个人来说,其跨时期预算约束函数为:

(1)

在该式中,c1表示一个人在中年时期的消费,c2表示一个人在老年时期的消费,m1表示一个人在中年时期的收入,m2表示一个人在老年时期的收入,r表示一个人进行储蓄的回报率。由于我们假设个人在老年时期没有收入,亦即m2=0。

对于个人来说,由于有政府的意识形态控制、政府人为地形塑以“孝道”为核心的架构于儒教思想体系之下的社会规范体系,因而对于个人的跨时期消费的效用函数,不仅仅取决于其在不同时期的消费量及其权数,还取决于个人遵循政府人为塑造的以“孝道”为核心的儒教社会规范体系所带来的效用。而就实际情况来看,一般虔诚地遵循着这一社会规范体系的个体倾向于减少当期消费,以增加储蓄进而增加未来消费。因而,我们定义个人的跨时期消费的效用函数为:

(2)

方程中的表示个人遵循政府所形塑的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规范体系的程度,个人遵循的程度越高,其第一期消费的权数越小,第二期消费的权数越大,且a,b,∈(0,1)。

联立方程(1)和(2),由跨时期消费选择的最优解条件:

可得最大化个人的跨时期消费效用的最优解为:

(3)

(4)

则由方程(3)可知:

由方程(4)可知:

亦即:一个人在中年的消费与其在中年的收入成正比,与其遵循“孝道”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的程度成反比;一个人在老年的消费与其在中年的收入成正比,与其遵循“孝道”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的程度成正比。那么,政府推行“孝道”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的力度越大,个体就越会倾向于减少当期消费,投资于下一代与土地,以增加未来的消费。同时,结合方程(4),并对c2折现可知,个人在当期的储蓄数量为m1,则个人的储蓄率ε为 (且该储蓄率公式说明了个人储蓄率与其遵循“孝道”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的程度成正比)。

则有命题1:随着政府建构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力度增强以及普通微观主体在这一背景下对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遵循程度的增强,微观主体会有更高的储蓄率。

其次,我们需要考察古代中国的微观经济主体在没有货币市场条件下的“储蓄”行为。由于古代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善的货币市场,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古代中国小农家庭的投资手段是:将当期收入的剩余投资于土地和劳动力上,同时辅之以政府形塑的儒家“孝道”为核心的社会规范机制,实现代际间的财富转移。投资于土地即个人将当期部分收入用于投入肥料以改变土地质量,投资于劳动力即个人将当期收入用于养育下一代劳动力、开发其人力资本的开销。同时,由上一部分可知,个人在当期的储蓄量已经给定,因而,个人所做的投资决策就是将其储蓄分配于土地、劳动力之比率的决定。则我们可以构造土地和劳动力的投资偏好函数:

其中,Iland为个人在其所拥有的土地上进行投资的数量,Ilabor为个人所拥有的子女的数量(以个为计数单位),则个人在面临投资决策时的预算约束函数可以表示为:

其中,q1为个人养育一个子女所花费的数量,q2为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则联立上述两方程,求解最优解有:

则由上式可知,若增大,则个人将会把更大一部分的当期储蓄投入到劳动力上,即养育更多的子女,而个人在土地上的投资将会相对减少。

则有命题2:若社会遵从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程度越高,那么,个人在给定的投资预算约束条件下,将会把更多的当期收入投资于劳动力,养育更多的子女。

接着,我们需要考察个人投资于土地和劳动力的回报率。个人将当期部分收入投资于土地以改进土壤质量,这持续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而由于古代中国农村有土地财产均分的制度,个人当期改善土壤质量的投资在提高了当代人在其拥有土地的收益能力提高的同时,实际上也提高了下一代人在该土地的收益能力。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孝道”规范体系,子女赡养父母是约定俗成的义务,这也相当于个人对下一代的投资通过在未来的转移支付实现回报,而子女回报父母的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其继承的上一代人所拥有土地的质量,另一方面取决于其生产技能、劳动努力程度等。而上一代人对土地投资的回报实际上隐藏在了下一代对上一代进行转移支付的过程中,那么,考察古代中国小农的投资回报可以简化为考察其接受下一代人的转移支付的数量。则我们可构造小农的投资回报率函数:

其中,qT为下一代人对上一代人的转移支付数量,为分析简便,我们假设下一代人的转移支付为固定值。将Iland的最优解带入上投资回报率函数,则有:

将上式对求偏导数,有:

则有命题3:古代小农将其部分收入投资于土地和劳动力的回报率与社会遵循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程度正相关,社会越遵循这一规范体系,中国小农的这种特殊储蓄行为的回报率越高。

进而,我们需要考察在这种特殊的“储蓄行为”下,我国古代小农体系中要素变动情况对我国古代长期经济增长的影响。由于我国古代小农社会的主要生产单位是家庭,因此,我们需要考察这些要素变动对古代小农家庭产出的影响。在小农家庭的生产函数中,定义L为小农家庭为生产所投入劳动力的数量,为小农家庭投入土地的数量。同时,为符合现实、简化分析,我们假设在短期内,劳动力的投入数量L为可变生产要素,而土地的投入数量为固定生产要素,且一个家庭中男主人只有一个妻子。由于小农家庭中的劳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包含老年人、小孩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另一方面来自于其雇佣的工人,即可得其劳动力函数:

由此,我们可得古代小农家庭的生产函数:

则由y对求偏导数可得以下结果:

由上偏导数可知:

则有命题4:古代小农的产出与其遵循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程度正相关,小农家庭越遵循这一规范体系,小农的产出就越高。

结论

现在有大量的文献对古代中国的小农经济体系进行研究,但仍然存在缺陷,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关于近代中国迅速落后原因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宏观的视角来审视古代中国的农业发展路径问题;第二,相关研究过分强调文化对于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投资决策的影响,而轻视了古代中国资源禀赋、要素价格对微观经济主体投资行为的影响;第三,许多研究更多地一是着眼于某一地区的小农家庭的生产行为。在回顾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对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体系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尝试构建出切实符合古代中国特性的小农及其家庭的储蓄、投资、生产的理论模型,以微观的视角来理解古代中国的生产制度、社会组织制度,进而更好地解释古代中国在近代迅速衰落的现象。

本文通过构建古代中国农户代表性家庭的储蓄-生产行为模型,说明了“孝道”能够促进产出增加。本文推导出的命题主要有:第一,随着政府建构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力度增强以及普通微观主体在这一背景下对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遵循程度的增强,微观主体会有更高的储蓄率;第二,若社会遵从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程度越高,那么,个人在给定的投资预算约束条件下,将会把更多的当期收入投资于劳动力,养育更多的子女;第三,古代小农将其部分收入投资于土地和劳动力的回报率与社会遵循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程度正相关,社会越遵循这一规范体系,中国小农的这种特殊储蓄行为的回报率越高;古代小农的产出与其遵循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社会规范体系的程度正相关,小农家庭越遵循这一规范体系,小农的产出就越高。

参考文献:

1.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1)

2.崔丽,傅建辉.浅释传统农业经济效率低下的原因.广西社会科学,2006(5)

3.道格拉斯·诺斯,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2009

4.李金波,聂辉华.儒家孝道、经济增长与文明分岔.中国社会科学,2011(6)

5.刘克祥.对《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一文的质疑与辨误.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3)

6.刘克祥.《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驳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1)

7.文贯中.中国的疆域变化与走出农本社会的冲动—李约瑟之谜的经济地理学解析.经济学(季刊),2005(2)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第5篇

张旭灿

内容提要:中国法制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制度构建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维护父权的制度体系对现代社会中父权的影响深远,本文试从中国法制关于父权的发展过程来解析现代父权的种种现象和对父权这一中国特色制度的前途做一探讨。

关键字:父权法制传统婚姻继承

中国的传统礼法观念中强调义务本位,正所谓亲亲,尊尊。作为子女似乎对父母只有逆来顺受的分,何谈权利。法律制度中集中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一种思想,一种文化,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种种看法与做法,而能称之为传统的东西必将在现实中有影响力。法制观念的变化往往是较为缓慢的。了解中国法制的演变过程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存在儿女状告父母引起社会争议这一在西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事实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历代家庭法制简介

此处所指的法是广义的法,它包含民间法的内容。在原始社会中并未出现私有制时并无家庭形式,便无从谈起子女权利。在中国国家文明出现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本文就以曾宪义老先生的划分体例将中国的法制依发展时期风格特色等粗略标准来划分。中国法制历史大致可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近现代法制三大部分。[1]

1、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制,其主要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

夏王朝的建立统治者便将古代的习惯法作为治国的根本进行推行来完善自己的统治体制。到了商朝经历了从“兄终弟及”制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的制度。说明第一代继承人是弟,这主要是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维护,弟比兄子有更多的社会经验。但由于经常会引发社会争斗,所以更改为“嫡长子继承制”。从此嫡长子成为继承政治权力和物质财产的合体。到西周时期沿袭了嫡长子继承制。正妻所生之子为嫡系,其他为庶出,正妻及其所生子女有明显的不同地位。西周进一步完善了礼治,出现了“周公制礼”的情况。礼中有一个核心的概念“孝”,

礼中的核心是“亲亲”尊尊。西周时期还出现了明文的“不孝”罪,被认为是很严重的罪行,《尚书》中记载周公曾经告戒康叔说:“元恶大敦,引为不孝不友”要“刑兹无赦”。西周时期对告诉权中规定“父子不得相诉,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不孝动摇了家族政治的根本,也就动摇了国家的根本,当然要大力惩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诗经》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宗法制下婚姻决非男女当事人之事,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奔”是不为礼法所容。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掌握在父母手中。七出三不去是对父权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体现的六礼制度也沿袭到后代,对汉唐,明清制度有广泛的影响。春秋时期是中国的大动荡时期,礼治开始衰落,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家族政治赖以存在的基础。

2、战国以后的封建法制时期

秦朝时出现了“破坏婚姻家庭罪”其中包括了‘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尊幼殴尊长’秦简《法律问答》中“擅杀子,黥为城旦舂”秦律中对继承人的确定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两种,秦律中限制了子告父母的权利,把子告父母定为“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得受理。到了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更进一步强化了家庭观念,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主要原则,西汉由于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妇女在公婆少不欢欣的条件下,便可以强迫夫妻离弃,古乐府中《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妻刘兰芝的悲剧就是一例,汉律中有不孝罪依法,无论什么情况下殴打父母皆处死刑,殴死父母到枭首,杀父母以论处腰斩,甚至居父母丧,司与人通奸着也处死刑。汉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父母祖父母分居析财。继承法中两汉规定爵位的继承,基本沿袭嫡长子继承制,非子,非正没有爵位的继承权,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产,汉代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庶子女儿都有财产权。三国两晋南北朝在继承上严格惟有嫡长子有继承权,服制定罪是其一大特色,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越重,但幼犯尊长则正好相反,重罪十条中出现了不孝罪,隋朝把不孝进一步放到了“十恶”中。

盛唐时期《户婚律》中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确认了封建买卖婚姻的合法性,家长有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赋予家长极大的支配权,家长拥有教育惩戒子女的各项权利,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一应有家长支配,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适用上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宋辽金元并未有所发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但在财产继承上明律规定“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3、近现代时期

清朝末年修律过程中出现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斗争。“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制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的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教令即可成为罪名,随唐以后各代法律都有此条,赋予违反父母尊长的子孙以惩罚。还有“送惩权”对于多次触犯父母尊长者,尊长可以直接要求官府发遣,法理派则认为这是教育问题无关法律。天下父母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最多是‘大杖则走,小杖则忍’只有忍受之理,断无防范之说,但法理派则提出“正当防卫之说”和“父杀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之距离,势必会受到当时传统势力的打击而被迫流产。到了民国时期,民法典中规定废止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改变过去那种有男子独占的局面,采用平等的继承制度,婚姻由男女当事人自行定订,但司法院的解释还公然承认买卖婚姻的合法性。确认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到了之时,才从立法上彻底废除了家长集权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关于父权的特点

1、婚姻方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而男女家长对于解除婚姻也有操纵权。在经历了夏商的婚姻制度酝酿期后在西周形成了婚姻六礼,‘七出三不去’等固定形式,发展到汉代以后由于受到儒家法文化的影响,公婆对子的休妻权更是膨胀,父母的主婚权从一经成立便牢不可破,真可谓历尽沧桑,越挫越勇。发展到后来逐渐演变成了打捞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的工具。父母的主婚权成了悲剧的罪魁祸首。有些人经常自以为豪的说中国几千年文化从未中断,殊不知如此顽固的文化中的糟粕也是生命力很完全的。在当代社会边缘地区还仍有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虽不如以前厉害,但这种观念很容易导致失败的婚姻,从婚姻中的不到幸福。

2、在继承方面经历了嫡长子继承制之后,逐渐过度到诸子均分。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变化,是因为由于考虑到嫡长子接触社会较早,由他继承可以更好的发挥财产的作用,对财产的均分虽也出现过女儿有继承权的情况但转瞬即逝,整体是以男子继承为主,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妇女主动放弃继承权的现象,因为虽然古代的这种制度已经不存在了但由于他的长期的的存在在过去的时空中,使自己已经内化为人们的心中,在没有一个长期的变化的情况下,他将以‘民间法’的形式发挥作用。

3关于子女诉父母的权利,在西周时期就被排斥在子女的诉权,把西周时期子女伤害父母的罪定为不孝罪,刑兹无赦,大力惩处。在秦朝虽也曾出现过禁止善杀子,但对于其处罚力度是很小的,到隋唐时期不孝被列为“十恶”。尊长犯幼越近越轻,而幼犯尊长越近越重。在日常生活中家长有对子女用家法的权利,到清代末期随着西方法制思想的传入,法理派提出了正当防卫等与封建礼教严重相违背的立法举措,反映了东西方法制文化的冲突。时至今日父母在教育教育子女时也经常是棍棒相加,曰之‘子不打不成材,玉不磨不成器’。在此等领域我国法也尚未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对其予以严格限制。只要打的不中也无人管。

三、对于传统法制的一些思考

上面对我国历代法制中关于子女权利的考察发现了在现代法制中与之不同之处。及二者之间的冲突。对于这种冲突我们不能以封建之糟粕简单的给予否定。这种制度的存在有其极为深刻的历史时代背景。正如一位哲人所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1]我们在解读历史的时候,一定要明白存在的即是有根据的。在我们解读前人的历史时,也该想一想后人如何解读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以当代的视角去观察历史,从自己的价值去品评历史是欠缺公正的。但笔者仍想谈几点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