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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经营合同范文一转出方(甲方) 区(市)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户主或受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地 址: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机制,切实保护转出方(承包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下列条款,并经乡(镇)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和鉴证,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土地流转方式:(选择划勾)
①转让 ②互换 ③出租 ④转包 ⑤入股 ⑥拍卖 ⑦其他 二、土地流转用途
三、土地流转时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水面) 市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1)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流转费 元,共计每年应付人民币 元,每 年递增 %,合计应付流转费为: 元。
(2)或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黄谷(大米) 公斤,共计每年应付黄谷(大米) 公斤。以每年 月 日市场上黄谷(大米)的 价格为计算标准。
(3)入股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按每亩折成股金 元,甲方共占有股份 股,每年按 分红。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1、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流转费。 2、每年分 次以 方式分期支付流转费,支付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
六、流转土地现状 1、土地性质: 2、土地等级:
2、座落方位:用简易图示法标明四方边界(附合同后)。 七、转出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对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和其他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根据双方约定获得相关权利。
2、义务:①协助受让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帮助协调本村(组)内用水、用电、道路方面的事宜;②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对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生产经营、管理、产品处理及收益的权利。
2、义务:①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②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使其荒芜;③受让方将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必须与转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相关政策完善手续;④合同规定的流转时限届满,不愿继续流转土地,与转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机构配合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事宜。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订立本合同可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受让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受让方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性质、农业用途; 6、受让方未履行按合同,使其荒芜的; 7、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8、合同规定的流转时限届满,不继续流转土地的。 十、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转出方不得调整受让方流转土地,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土地流转用途、流转时限、流转面积和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与时间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可附合同副本另行约定。
3、任何其他形式的协议只能作为本合同副本,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
十一、违约责任
转出方因非法干预受让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受让方受到损失的,转出方应视其违约程度向受让方赔偿经济损失。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视其违约程度向转出方赔偿经济损失。
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性质、农业用途的; 4、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十二、合同纠纷处理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可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纠纷调解;如调解后仍有异议,则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为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出方(甲方)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年 月
鉴证机构 年 月
(签章) (签章)
受让方(乙方)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年 月 (签章)
日 日 日
土地流转经营合同范文二甲方(出让方):夕佳山镇
乙方(受让方):
为扩大种植规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公平、自愿、有偿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流转土地位置:夕佳山镇坝上村曹村组的土地,小地名: 。
二、流转土面积: 亩,田面积 亩,山面积
三、土地流转期限:流转经营权时间为20xx年,即 年日止。
四、土地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乙方按每亩田每年362斤黄谷折算,每亩每年土地按254斤黄谷折算,每亩每年山按150斤黄谷折算,共计: 斤黄谷为当年市场价支付甲方,从签字之日起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流转费,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当年土地流转费用。
五、土地流转期重大调整:如果在流转期间被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土地赔偿归甲方所有,地上附属设施归乙方所有。
六、在合同期内,因乙方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享有转租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但乙方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转费用。
七、违约责任: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若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在合同期内,甲方确保乙方能在租地内开展一切合法经营活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付乙方全部损失。
九、甲方确保乙方能通过现有公路进行货物运输。
十、合同到期后,乙方负责复耕,如乙方不复耕,乙方一次性补助甲方每亩1000元复耕费,由甲方自己负责复耕。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监证单位:坝上村村民委员会
20xx年日
土地流转经营合同范文三甲方:汉台区铺镇安然寺村四组(由村委会代管) 乙方:
根据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及遵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并征得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户签字同意后,现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土地范围及座落:甲方自愿将位于铺武路东侧安然寺村四组3.5亩耕地(详见四至边界图)。
二、租用土地期限:承包期为30年,即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41年11月14日止(按公历年份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土地承包费每亩每年为600元,按年支付费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第一年(20xx年11月15日蛭 20xx年11月14日)土地承包费共计人民币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以后每年乙方应在6月10日前交清当年土地承包费,不得无故拖欠。土地承包费参照本合同初次承包价格,每满5年上浮10%,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合同期内,乙方所租用土地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若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各植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事协商确定。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6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本合同终止,土地承包费据实结算。土地上的建筑、附着物及资产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3、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赁期间总租金的10%。
4、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并按时足额交清土地租用款额,如若违约,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承包期内,若乙方停止租用甲方土地,须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以保证甲方能够顺利接茬耕种。
3、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行政机构,并离有政策规定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但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遵守土地政策,不得修建固定建筑,临时看管房屋,按土地部门要求办理。
5、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失去租赁权利。
6、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享有租赁权。
7、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租用甲方土地,则乙方支付给甲方一年的土地承包费作为土地复耕补偿。土地上的建筑,附着物及所有财产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处置。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安然村村民委员会一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附承包土地四至边界图。
甲方签章:
安然村村民委员会公章、领导:
关键词:农村产权抵押;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86-06
一、杨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杨凌模式”
“杨凌模式”的建立,切实解决了示范区农村产权的确权颁证、流转以及涉农贷款风险补偿问题,实现了农村产权抵押物全覆盖,有效化解了涉农抵押难问题。
1、建立了完善的运作体系。杨凌示范区已成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包括示范区金融办、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国土局、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法制办、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杨陵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全面负责示范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杨陵区政府负责制订抵押登记和管理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示范区金融办负责制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具体实施办法,研究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流转试点经费提供财政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关抵押登记管理的办法;各金融机构负责制订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细则。
2、制定出台配套制度,引导金融产品创新。以《关于支持继续办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若干政策的批复》为指导,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制定出台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大棚、养殖圈舍等地上附属产权及生产设施抵押借款管理办法》和《活体动物、果园、苗木等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抵押标的物涵盖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农业生产设施、活体动物及果树、蔬菜大棚、农业企业股权、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有形无形资产,引导金融机构开办“金土地”土地经营权质押贷款、“宅贷通”农村住宅房抵押贷款、“蔬宝通”温室大棚抵押贷款、“摇钱树”苗木抵押贷款、“畜宝通”活体动物抵押贷款等农村信贷创新产品,强力支持农业发展。
3、确权颁证,办理抵押登记。分别由农业、畜牧、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对抵押资产进行确权颁证,办理抵押登记。在人民银行杨凌支行的积极协调下,免除了土地部门对每户按规定要收取的数千元测绘费,颁发了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等,推进农村金融创新进程。
4、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促进产权流转。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及时收集和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
5、引入农业保险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与人保财险陕西省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对参与抵押试点的活体动物、苗木、果树等生物资产由人保财险实行应保尽保。已实现了政策性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全覆盖,设施大棚蔬菜参保大棚5000亩,与3家养殖企业合作开展生猪、秦川肉牛保险试点,有效发挥了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其中,“银保富”设施蔬菜保险产品,除大棚主体、大棚内农作物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受到损失外将获保险保障外,大棚经营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的,保险人依照条款约定,将属于被保险人所欠贷款本金余额内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贷款金融机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从而保障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6、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缓释信贷风险。由杨凌示范区和杨陵区政府两级财政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挂牌交易的抵押物三个月内未能流转或再流转后金额不足以归还贷款的,按照应还款额的80%及时进行代偿,由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向抵押人追偿后再注入风险补偿基金。
7、规范细化操作流程。杨凌示范区所涉及四类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操作流程分别严格按照《杨凌示范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农业设施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杨凌示范区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四个管理办法实行。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操作流程描述如下:
(1)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并说明贷款用途;(2)对抵(质)押物进行确权,需要参加农业保险的产权必须完成参保,与农地相关的抵押贷款须由村委会同意;(3)金融机构负责调查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企业的贷款用途、信贷风险和资产规模等;(4)对抵(质)押物价值予以评估;(5)借款人到政府指定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6)金融机构审议确定期限、金额,与借款人签订合同;(7)相关资料在指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8)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9)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指定管理部门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持续监督,确保能够收回抵(质)押贷款;(10)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实现了农村资产的确权与流转的结合,最终形成了贷款申请―确权颁证―银行受理―价值评估、抵押登记并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贷款发放―贷款偿还(不能偿还贷款时抵押物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一整套贷款流程。
(二)杨凌农村产权抵押试点取得成效
从试验效果来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拓宽了农户、农村中小企业抵押物范围,扩大了农村信贷规模,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初步探索形成了农村金融内生性发展模式。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杨凌模式”的主要成效体现在:
1、攻克了涉农贷款抵押物的确权与流转难题。由于涉农资产的管理涉及到政府多个主管部门,产权多样且分散,其确权、颁证与流转是老大难问题,也是涉农贷款无有效抵押物的关键所在。杨凌模式的成功做法无疑攻克了这道难题,且实现了涉农资产抵押的全覆盖,为信贷资金的及时投放铺平了道路。
2、实现了较大额涉农信贷资金的无障碍投入。按抵押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发放贷款,满足了涉农企业与农户从事规模种养业对大额信贷资金的需求,弥补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较小的缺憾,实现了较大额涉农信贷资金的无障碍投入。
3、促进了现代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不仅满足了涉农企业、农户季节性和投入周期长的农业资金需求,推动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而且,激活了农村静态存量资产,使农民依靠土地资本获得信贷资金致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凭借自有资产融资发展产业,促进了农村金融制度、机制和产品创新,激发了农村经济活力。
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杨凌模式”的支持下,占地8.3万亩的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初具规模,设施蔬菜生产基地已建成日光温室4800多座、中棚4300多亩,建成猕猴桃精品示范园1500亩,大批涉农龙头企业建成投产。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也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损失的问题,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
(一)典型案例
2010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刘某组建成立了蔬果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共计162万元。2010年6月1日,专业合作社与杨凌示范区五泉镇汤家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地面积共70.305亩,租赁期限为20年。后期总共投资约200余万元,建成了50米标准化大棚53.1座。
2011年3月20日,为补充生产经营所用流动资金,专业合作社以自建的53.1座大棚为抵押,由杨陵区农林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杨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大棚产权抵押贷款50万元。经农商行审核成功发放贷款,贷款期间从2010年4月29日至2014年4月28日,期限为36个月,利率为8.382‰,还款方式为按月清息,并且53.1座大棚均完成参保。
受2011年9月长期阴雨影响,专业合作社40余座大棚不同程度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经过修缮,部分大棚勉强可以继续使用。因合作社后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刘某无力交付地租,且无法归还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目前这笔贷款已被农村商业银行计入可疑贷款之列。另外,抵押物流转管理也存在问题,即使依法收回大棚产权,年大棚租金仅勉强能够交付土地年租赁费,已无余款偿还贷款本息,给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造成损失。类似的情况还有杨凌绿矾农业专业合作社及杨凌庆飨专业合作社等。其中,因杨凌绿矾农业专业合作社无法按期偿还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息,2012年9月11日,农商行依法强制收回。完好的大棚不足20座,其它基本倒塌废弃,已将借款人在杨凌区金雅都一套房产查封,但大棚和房产流转执行存在困难,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杨凌庆飨专业合作社后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徐怀庆无力交付地租,债务较高,大棚村和五泉镇政府接管,现借款人外出两年未能取得联系,无法归还农村商业银行五泉支行贷款本息,且抵押物流转无法执行。
(二)案例说明
自2009年12月起,杨凌示范区开始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创新试点。这几年试点工作成效比较显著,但是不应忽视的是,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示范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上述案例反映出了示范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部分问题,对其中存在的两项典型问题予以分析说明。
1、政府支持措施不到位。杨凌农村商业银行五泉支行之所以向这三家专业合作社发放大棚产权抵押贷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及杨陵区政府为鼓励农村产业可持续发展,设立了农林产权抵押保证金专户,并口头承诺若信贷资金产生风险,政府将补偿80%信贷资金。但是,当这三笔大棚产权抵押贷款发生逾期后,政府承诺资金并未到位,致使五泉支行信贷资金产生较大损失,共计116万元无法收回。
2、农村产权流转体系不健全。案例中三笔大棚产权抵押贷款发生逾期,五泉支行按照信贷协议约定,将大棚收回并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但是现实情况是这些抵押品无法流转,或者即使流转成功也无法偿还信贷资金。据实地调研了解,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的土地租金约为每亩1000元,一座完好无损的大棚年租金价值2000左右,而三户专业合作社的多数大棚都已倒塌荒废。首先由于租金定价较高,难以实现抵押品全部流转;其次即使实现成功流转,需先向土地所属村庄交纳土地租金,仅以土地上面附着物经济收益来偿还五泉支行信贷资金,而这部分收益都不足以归还贷款利息。
在杨凌示范区开展的农村房屋产权、农业生产设施、生物资产等多项工作也存在类似隐患。若信贷资金发生违约情况,即使能够收回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苗木、活体动物等,也难以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成功流转。因此解决好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中流转方面的问题成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案例启示
(一)杨凌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中存在不足
杨凌示范区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中大胆创新,不断盘活农村资产,助推了杨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提升了示范区农村金融服务效率,但因受制于种种因素,目前仍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1、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杨凌示范区和杨陵区政府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共计200万元,用于弥补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资金损失,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风由于在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时,并未相应地出台配套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即使出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问题,需要动用风险补偿基金时,没有明确的申请和使用流程,使风险补偿金未能弥补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损失。同时随着辖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笔数增大、金额增多,金融机构风险随之上升,风险补偿金从2009年设立之后一直没有追加,资金量相对不足。
2、农村产权流转体系不健全
(1)土地流转制度有漏洞。杨凌是我省最早推动土地流转的地区,由政府主导,推行合并调整、反租倒包、企业租赁、自愿互换、入股合作等五种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过程中有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土地流出方--农民;土地流入方--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用地单位;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政府各级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了土地流转治理网络。
在实地调研中掌握到土地流转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细节问题:一是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民缺乏对土地流转和土地银行的认识,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难度;二是缺乏系统规范的土地流转相关文件,缺乏全方位多角度对整个土地流转过程进行明确系统规定的文件;三是青苗补偿标准不完善,粮食作物在不同的生长阶段耗费的种植成本以及能够带来的收益是不同的,因此设置赔偿标准时应该按照粮食作物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2)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未发挥。政府主导与市场决定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尽管设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但没有市场需求的有效配合。市场的建立和繁荣需要一定的利益驱动,而目前农村产权流转后的规模经济效益还没有真正体现。杨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设想尚停留在理论层面,又因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违约情况较少,对可能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未真正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及有效解决。
3、产权价值评估办法不明确
杨凌农村产权流转中心对农户和中小企业抵押物的确权登记以及价值评估等工作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截止2014年8月,杨凌示范区尚无专门为产权抵押贷款服务的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抵押物价格由政府制定或者涉农企业、农户与放贷金融机构协商决定,易产生人为压低抵押物价值的情况,势必影响涉农企业和农户进行产权抵押的积极性。
4、保险发展滞后且农户参保意识弱
示范区保险发展较为滞后,尚不能较好地满足农户、合作社等防范农业风险的需求。并且据调研了解,部分农户参保意识较弱,认为购买农业保险是多此一举或者青苗补贴太少,不少苗木抵押物未投保。
5、农村信用环境较差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新农村建设发展,公民诚信观念和信用意识有所提高。杨凌示范区农村产权抵押风险控制良好,但是仍应当清醒认识到当前农村整体信用环境较差,部分农民信用观念淡薄、对自身信用重视程度低,不利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杨凌示范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支持措施
虽然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存在若干风险,但其在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降低农民贷款门槛方面无疑是积极有益的,为此应从法律、政策、资金保障等多方面进一步推动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的实践。针对杨凌示范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政银企联动机制。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牵涉组织层级、参与主体较多,在信贷风险防控方面,金融机构难以独立完成持续动态化的跟踪监测,必须依靠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机制对风险进行反馈、判断和处置。同时应实现风险控制前移,及早消除管理性风险、尽量减少经营性风险对农户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要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政银企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在出现经营风险初期能够实现及时反馈和快速介入,通过实施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等有效手段,为化解金融信贷风险提供保障。
2、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提高农户参保意识。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风险系数较高,由此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对促进示范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应从积极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争取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多管齐下,积极稳妥推进示范区农业保险发展。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使农户获得了农业生产的资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但是农户面临的农业固有风险依然客观存在。万一发生农业灾害,不愿参保的部分农户损失较大,部分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则保险公司需承担较大损失。因此应当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强制实行农业灾害保险,可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三方分担保险损失,这样可有效地化解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相关风险。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按照业务要求予以赔偿,政府应运用财政资金设立农业补偿基金,结合农业灾害及保险公司赔偿情况,向农户及保险公司予以适当的补偿。
3、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体系。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该成为多方主体参与、利益共享的平台,实现农村产权和市场的有效对接。要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的供求登记和信息,接受双方质询,落实契约关系,办理合同签证手续。针对示范区实际存在的抵押物流转难问题,首先可以考虑在借款人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时要求其提供能够联系合作的下游企业名录,若信贷资金无法顺利收回,抵押物由其下游企业接手的可能性较在流转中心盲目寻找下家应更大些;其次,对于已进入流转中心的抵押物定价的问题应该予以关注。信贷资金发生不良,金融机构依照约定收回抵押物,赋予其对抵押物的定价权,更好地结合市场需求规定抵押物的价格,更有利于其弥补信贷资金的缺口。
4、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依靠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才能形成农村产权的合理价格。由示范区相关部门完善产权制度,建立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对农民抵押的产权进行有效、科学、准确的估价,保证农村产权应有的价值。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对农村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并向其出具书面证明,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准确的参考,以此作为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凭证。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既要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的年限,又要考虑到其地面附着物的经济价值,从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综合价值做出合理评估。
5、加强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增进金融支农能力。农村信用环境是开展农村金融创新的基础条件,由人民银行杨凌支行牵头,与示范区相关部门联动,打造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杨凌模式”,拟建成涵盖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定期更新、辖区金融机构共享,较好地解决因信用信息不对称而长期困扰涉农企业和农民无法简便快捷满足贷款需求的难题,提高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贷款的便利性。金融机构运用数据库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以信贷员实地调查的资料为依据,建立农户个人信用档案,优先对达到金融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又有资金需求的农户安排发放贷款。在信用评级制度的基础上,以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为基点,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将农村抵押贷款扩大为更大范围上的信用贷款,更大程度地支农惠农。
6、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良性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打造农村信用工程,创建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营造重信用、讲诚心的社会风气;加强宣传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农村地区信用法制的宣传力度,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的建立,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同时要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并且要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地对农村产权抵押政策进行宣传,普及贷款政策,并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报道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工作动态、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为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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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Yangling Mode” of Rural Property Right Mortgages
Research Group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转型
“村改居”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经济结构、村民就业方式和文化生活需求等发展到城镇水平或者接近城镇水平的条件下进行的,由农村管理模式过渡到城镇社区的改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了“村改居”工作,然而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困境。作为处在改革开放前列的佛山,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基本完成了中级工业化,进入高级工业化阶段,经过几年的发展,佛山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已经走在全省的前列,全市实现了城乡“七个统一”:统一了城乡户籍,统一了城乡基本医疗,统一了城乡规划,统一了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统一了城乡劳动力管理培训,统一了城乡低保标准。因此其在“村改居”上的政策和遇到的问题应该具有一定代表性。课题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选取顺德区伦教街道作为具体观察分析的样本。
一、“村改居”社区的特征
伦教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与广州番禺一水之隔,水陆交通网络完善,是顺德百万人口中心城区的组成部分,总面积59.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万人,外来流动人口约7.8万人,辖下有10个村(居)。在伦教7.8万的常住人口中,城镇居民4.5万(包括社区中由原农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1.6万人),农村居民3.3万。2007年实现本地生产总值80亿元,工农业总产值333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315亿元,农业总产值18亿元,出口总额209.16亿人民币,税收收入6.94亿元,财政可支配收入2.9亿元。2006-2007年,先后获得“中国木工机械重镇”、“获得“中国玻璃机械重镇”称号。伦教现辖下2个居委会,8个村委会,其中常教社区居委会是2001年由新民村民委员会、北海村民委员会和伦教居民委员会合并而成(顺民复〔2001〕57号《关于同意撤销新民、北海村委会和伦教居委会设置常教居委会的批复》),属“村改居”;三洲社区居委会是1991年由大南、大东、乌洲管理区办事处和大洲街道办事处合并而成(顺府复〔1992〕47号《关于伦教镇大南、大东、乌洲管理区办事处和大洲街道办事处合并的批复》),属“村并居”(一般统称为“村改居”)。这些新成立的社区与城市成熟社区相比,具有典型的转型期特征:
1、观念的相对滞后性。“村改居”后,农民在身份定位上,已属于城市居民,但由于长期农村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性的熏陶,社区内的居民仍保留有比较浓的农民意识,绝大多数村都只是名称变了,社区干部、社区居民以及周围群众的认识感基本上仍停留在原来的行政村。如不少村民仍习惯性地称呼居委会主任为“村长”,称社区为“我们村”。大部分受访者不知道“村改居”的情况,同时,他们对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区别表示不清楚。90%的受访者表示不愿意将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不少社区干部认为“村改居”跟原来没有什么大的分别,不同的只是挂着的牌子从“村委会”换成了“居委会”,而运作方式仍然照旧,因循原先的农村工作方法,
2、经济的相对独立性。“村改居”社区的转型是城市化推进的结果,由土地征用带来的高额补偿金让这些原来的农村甚至穷乡僻壤一夜之间成为“大富翁”,这些社区均有总量规模各不相同的集体资产,人均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有的净资产超过亿元。这些集体资产大多以房产、地产为主,每年收入完全可以满足社区正常运行的开支和社区干部的工资开支,经济基本上相对独立,一般不需要依靠财政拨款来维持。“村改居”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性质不变,仍为集体所有,这是“村改居”社区的福利主要源泉和利益关联点。多数社区仍旧把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而忽略了社区文化等基本功能建设,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现象是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越来越盛。
3、明显的村民自治特性。“村改居”社区居民的生活基本上集中在原村落的空间内,世世代代的家族、宗族、乡里乡亲等传统关系还在起着主导作用,社区还处于“半熟人社会”状态。多数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村(居)民,普遍存有“不能让外来户占了便宜”的思想,从感情上不接受“外来户”,不允许他们分享“祖辈留下的土地”和村(居)集体积累资产。调查发现不愿意外地人参加居委会选举占43.40%,愿意的占21.60%,无所谓的占35%。同时,原村(居)民同居一地,世代相邻,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村(居)文化,这种狭小范围内的文化观念往往具有排他性,外迁人口在短时间内很难融入。同时由于没有形成分散的单位独立分割和流动性较强的城市社区,从“村改居”社区的区域范围、社会关系、社区利益相关程度、社区政治参与来看,村民自治的实现条件基本没变。
4、社区自治管理的复杂性。城市社区是各类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中区域,可以为社区建设提供丰富的资源支撑,相比之下村改居社区由于特定的区域位置限制,社区共建资源明显不足。村改居社区内的人员居住情况相当复杂,除了居住着原来的村民,还有一些商品房的住户以及大量租居在居民家中的流动人员。有些社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已经数倍于原来的村民。而且社区人员的异质性和复杂性增大,有本地人员,也有外地人员;有相对稳定的,也有短时暂住的;有经商务工人员,也有闲散的社会人员。复杂的人口构成情况,使得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难度大大增加。
二、“村改居”社区自治面临的挑战
由于“村改居”社区存在以上这些转型期特性,所以当前在自治上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
1、农民对城市化的抗拒。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政策,城乡的差异在逐步弥合,转为城市户口的经济收益在日益降低: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上国家对农民所实行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些地方农民享受的社会福利,往往高于目前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福利待遇(见附表)。此外,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普遍偏低,难以在市场经济中立足,因此,农民对实施城市化有抗拒的心理。
附表:“农村居民”在适用政策上有如下的不同:
项目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政策依据
计生
处
罚
伦教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2007年的标准,农村居民单方罚44412元。
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城镇居民单方罚78018元。(全区统一标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社区居委中原农业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问题的复函》(佛人口计生函字[2004]15号)
生
育
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安排第二胎指标
“村改居”(即常教)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2004年7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在2009年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村并居”(即三洲)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2004年7月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在2009年6月30前按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村委会改居委会有关生育政策和户籍管理措施意见的批复(顺府办复[2003]77号)、《批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的请示>》(顺府办发〔2004〕101号)、《关于明确城市化期间生育期限问题的复函》(粤计生委函[2003]124号)
项目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政策依据
奖
励
发放农村独生子女或纯二女户家庭奖励:80元/月/人
四年过渡期满后,取消发放(如三洲,2008年8月起停止发放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明确城市化期间生育期限问题的复函》(粤计生委函[2003]124号)
教育
对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降5分录取。
四年过渡期满后,取消降5分录取优惠。
《关于印发佛山市200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佛教考〔2006〕31号)、《关于我市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女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给予照顾录取的实施意见》(佛人口计[2007]49号)
民政
2008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2008年城镇孤寡供养标准每人每月320元。
《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关于核定2008年五保供养标准和追加供养经费的复函》(顺府办函〔2008〕60号)
人身损害赔偿
农村居民按照人均纯收入5079.78元/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85.97元的赔偿标准计算。
城镇居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元/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2432元的赔偿标准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武装
新兵入伍条件初中文化程度
入伍条件必须高中文化程度
2、“村改居”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存在缺陷。顺德区1993年开始全面实施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产权关系的明晰,生产要素配置的优化,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创造了条件。“村改居”后虽然政府下拨的社区经费逐年有所增加,但“村改居”社区并没有真正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体系中来,社区管理费用及基础建设等公共费用主要仍由原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来的股份合作制内在的制度缺陷也逐渐显现。顺德区在集体经济改制进程中先行一步,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转制为集体经济管理有限公司,实行公司化运作。由于转制的公司既要按照公司法要求,上缴各种税费,同时又要承担绝大部分的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因此公司运营不堪重负,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如2007伦教村、组两级负担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总额分别为一般公共服务4277.58万元;国防45.38万元;教育支出9800万元;文化教育与传媒412.8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127.25万元;医疗卫生168.76万元;环境保护28.5万元;公共安全1604.3万元;城乡社区事务7602.88万元。在改制居委会的强烈要求下,顺德区的集体经济管理有限公司又退回到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运行。沉重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严重制约了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3、社区自治的难度明显增强。由于社区自治面临人员流动性增强、观念意识不统一、社区凝聚力不强等转型期特征的复杂局面,目前“村改居”社区自治还无法有效整合全部资源和人力,自治难度明显增强。这主要源于居住在这些社区人员的自发性、无序性以及数量的庞大,同时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以及大量外来工的涌入和聚居,村落的传统格局开始受到冲击和影响,受利益的驱动,严重的超标违章建设行为、良莠不齐的建设质量、居住空间的超负荷使用,尤其是那些沿街搭建的简易用房,外观简陋和分布随意,不但挤占了有限的绿地、院落和道路,还严重地破坏了社区的空间布局和景观环境。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后天匮乏和难以承载,这都使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处于相当严重的艰难和缺位状态。
4、社区公共服务职能亟待增强。对照成熟的城市社区,“村改居”社区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还有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村改居”社区经济上相对独立性的经济发展压力所导致的。由于“村改居”后仍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绝大部分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这使社区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不得不把发展经济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一方面使得社区构建组织体系时就要有一个社区经济的直接管理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经合社与社区组织两位一体的组织形式虽然在过渡阶段有利于村级经济对社区组织的支持,但也很容易导致社区对经济的整体运行形成包办,两者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形成社企分开的良性社区组织体系。另一方面有可能影响社区服务这一核心功能的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的定位也可能发生异化。此外,这种公共支出机制,也导致“村改居”社区在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上出现两极分化,集体经济实力强的社区,因有充足的经费,就能为居民提供比较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和进行社区社会事务的自治。相反,社区公共事务则往往陷于管理“真空”,如在广东佛山市三水区的布心村,村民在1992年变成城市居民后的16年,布心村出现了奇异的发展停滞:社区里没有一条水泥路,村民没建一栋新楼,没一个公共电话亭,没有一盏路灯,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的现象。而且,“村改居”社区的日常管理往往仍沿用旧体制模式,依然要承担包括党建、人武、计生、综治、医疗、土地等多方面工作,因社区人力、物力有限,社区服务反而严重不到位。
三、制度突破和路径选择
(一)明确保障各方的权利,让他们在城市土地重组进程中得到实际的利益。
第一,确保村民对集体资产的产权不受剥夺。“村改居”过程中,应保证改制后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不变,即原农村所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产权,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归原村民集体所有;已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归享有农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的原村民集体所有,村民按股分红。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变,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之前,这是保障改制后居民基本生活的关键。
第二,确保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现村委会到居委会的转变,有必要进行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实现与城市土地制度的对接,但同时也须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土地的产权所属。农村土地产权可分解为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权又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村改居”过程中,应保证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变,也即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被剥夺。同时,维持土地用途不变,因国家建设需要转为建设用地时,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偿。其次,必须合理分配征地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确界定征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村改居”后,村内剩余的土地转为国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应由全体股民按股分享。同时在征地过程中,适当提留建设用地,为集体经济提供发展空间。
第三,保障基层干部的收入待遇。一是保证基层干部的平稳过渡。基层自治组织的干部转为居委会后,虽然职能、职责有所区别,但民选的性质并没有变,因此两委成员可以直接过渡,待任期届满再进行重新选举,这样既可以消除村干部的忧虑,保证平稳过渡,也节约了资源。二是在保证基层干部工作福利的同时,规范其收入。作为村委会干部的时候,村集体经济补贴数额巨大,然而实际上很多是灰色收入。转制过程中,对基层干部收入进行规范,由政府统一补贴,同时村集体提供适当的奖金性质的补贴,体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也作为对基层干部一种激励措施。
此外,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在逐步向城市标准靠拢的同时,要给原村民一个缓冲时间和心理适应期,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原农村居民,在“村改居”后继续享受。还有其他如环境卫生、学校管理、治安等琐碎而又不得不重视的问题,都有待进行深入探讨,寻找恰当的解决办法,协调好各方的利益需要。
(二)、建立有利于“村改居”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目前“村改居”在推行过程中,往往碰到制度障碍,使“村改居”举步唯艰。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统筹的保障制度,制定具体可行的“村改居”措施,为“村改居”创造制度和政策环境。
第一,明确公共管理的主体以及费用来源。“村改居”后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必须加强社区建设,改制后原农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但由于这些费用过于庞大,政府财政不可能一下子承担全部管护经费。因而在“村改居”的实践中,为使“村改居”平稳过渡、减轻政府负担,往往维持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管理范围和资金投入渠道不变,社区建设和管理经费大部分仍然要从村级集体经济和集体股收益中支付。对于这一问题,要考虑现实的困难,制定明确的计划,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减轻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直至完全脱离对集体经济的依赖,使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经济主体。
第二,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村改居”要彻底切断原村民对土地的依赖,必须解决原村民的就业问题。政府除了给失地农民以适当的经济赔偿,鼓励其自谋出路,还应积极帮助他们实现职业的转变,使其真正成为城市的一员,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机构职业介绍作用,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培训在内的一条龙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二是做好失地农民的求职登记。为失地农民跨地区流动就业提供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使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三是政府要加强与企业沟通,
(三)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从根本上减轻政府负担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 流转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0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2-0112-05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愈发体现其使用价值的重要性。同时,资源性、稀缺性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更加促使其使用价值的不断提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其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性。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此种土地制度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对经济发展、工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此种“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成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障碍,特别是在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主要任务的时期,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建设的迫切任务,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被多数专家、学者认为是圆满完成任务的必经途径和有效手段之一。因其不仅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且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相关法律,解决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矛盾
有学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定义为:“是指法定主体依法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目的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 “土地流转,即土地的流通和转让”,[2]根据流转标的不同,可分为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流转的,唯有通过国家征收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变更,且只能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则形式多样,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偿的形式有划拨,有偿的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
如:截至2008年11月,江苏南通海门市共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出让417宗,出让面积4357.5亩;集体建设用地转让74宗;共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73宗,租赁面积623亩。[3]由以上数据可知,各地区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此种流转方式占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非常大的比重,而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总结各地区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以此形成全国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据统计,仅2000年至2002年,安阳市刘家庄、任家庄、三家庄三村集体流转收入已达1400多万元,用于修建道路200万元,建学校、养老院等公益事业150万元,上缴国家各种税费500多万元,安置1300多个劳动力,人均年收入5000元以上;[4]广东2006年实现流转宗数约2100宗,面积达1500公顷,涉及价款20亿元。[5]据测算,2020年我国要达到城镇化率60%、工业化率70%的目标,需要增加1.5亿亩建设用地。[6]
在我国,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学理论为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国家土地政策的推动及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为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为完善立法,解决下位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和上位法宪法之间以及土地管理法本身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应对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相关条出以下修改:(1)秉承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将土地管理法第43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依法申请无偿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将担保法第34条第3款修改为:“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
在物权理论上,土地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收归国有,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我国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物权法第42条皆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此种规定,为缓解城市扩张、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大量需求,进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提供了法律基础。
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但我国立法机关并未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采用概括或列举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或外延。因而,在城市建设日益饱和、城市可用土地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背景下,为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政府及用地者开始寻找突破点,他们利用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漏洞,人为地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将其外延扩大化、商业化,大量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建设,以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征为国有的形式变相流转。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且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因此要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使其规范化。据《新京报》2011年4月20日的报道,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启动。笔者建议:可以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为契机,或是之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如下改革:
(一)明晰“公共利益”的范围
1. 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辞源》中将“公益”界定为:“公共之利益,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将“利益”界定为“好处或功用,即指能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要的事物”。美国学者庞德在他的社会法学理论中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其中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组织的社会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本质上讲,庞德所称的“公共利益”即国家利益。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对“公共利益”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认定缺乏法律标准。但根据法律解释原理、国家现行的土地政策,以及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宜作扩大解释。因而,应将“公共利益”界定为:为保障国家的安全、发展,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满足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生存、生活而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其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公共性。即相对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主体是国家或社会公众,而不是确定的个体或组织;同时,此种利益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来实现。(2)合理性。由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减少或损害其他类型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为代价的,因此在认定公共利益时要进行利益权衡,进行利益大小、社会效益、实现代价的比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其他利益的损害。(3)正当性。除国家利益外,对其余公共利益的认定,要体现公共性,广泛听取民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真正满足公众的需求。(4)公平性。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以损害私人利益为代价的,因而要对利益损害者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
2. 明确“公共利益”外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国,法律同样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并采用概括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只是不同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略有不同而已。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同时,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将用地划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前者可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中,对可征收房屋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因此,可以参照以上法律、规章的规定,明确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于以下需要的项目可以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国防和外交;(2)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3)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5)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此标准仅从国家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未考虑失地集体的土地权益,其合理性备受质疑。且在当今地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该标准与市场脱节,不能维护失地农民的财产利益。此标准下,在国家和集体组织之间产生了土地收益“剪刀差”,激发了民众的不满情绪,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隐性流转成为可能。
国际上关于征地补偿的原则有:(1)日本的“正当补偿”原则,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产权损失、财产损失、失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等,此补偿原则是一种比较全面的补偿。此外,日本还专门规定了要“按正常市场交易价计价”的原则;(2)美国的“合理补偿”原则,此原则下国家要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3)巴西的“公平赔偿”原则,根据此原则,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的原购置费用、土地的产出等项目。三种补偿原则中,补偿程度最高的为“正当补偿”原则,“合理补偿”原则次之,“公平补偿”原则补偿程度最低。
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在确定了征地项目范围的前提下,我国要提高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新确立的征地补偿标准,既要限定在国家财政的承受范围之内,又要实现失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笔者认为新征地补偿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1)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的原用途一定程度决定了其对当地经济、文化、社会的作用。不同用途的土地因其给当地所带来的利益不同,其价值也就不同。如被征土地原是村办企业用地,其不仅给当地政府带来税收收入,而且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如果国家要进行补偿就要将“农民收入的减少”作为补偿标准确定的因素。(2)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是土地上承载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附着物的建设要耗费财力、物力和人力。土地被征用,附着物所有权人同时丧失了对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因而,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将地上附着物作为必要因素加以考虑。(3)土地的市场价格。因土地的位置能够决定土地使用权流转时的市场价格,故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借鉴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大多处于城市边缘,地理位置优越,其一旦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便丧失了原有的经济利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入因此而减少。相对来讲,如果此种土地通过招标、拍卖的程序进入土地市场进行流转,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集体经济组织必然能获得优厚的回报。因而,两种状态下土地收益差的存在,使得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必须要参考土地的市场价格。因此,我国要对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改,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原经济效益、地上附着物的损失、一定比例的市场差价。
(三)完善征地程序
1. 要由征地部门拟定征地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2. 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对论证结果予以公布,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3. 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论证并对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4. 根据方案确定的时间、程序发放补偿费用至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内按人口数将补偿费用发放至成员手中。
5. 以上所有程序完成之后进行征地活动。
三、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法》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首先应对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解除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其次是制定专门的法律以构建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笔者以为,我国立法机关应制定专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
1. 同一市场原则。经济学上对“市场”的界定,是指消费者的集合,而非固定的交易场所。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制、同权、同价”,发挥集体建设用地的资源价值,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的市场,实现权利平等,运用相同规则,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1)市场准入制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的门槛,应修改相关法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进行流转。(2)建立公平的流转制度,实现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无歧视待遇。(3)利用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2. 依法流转原则。依法流转原则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期限,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流转行为无效。(1)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土地市场进行流转,否则流转行为无效。(2)不按法定程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视违法情节的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理:如违反的是不可进行事后弥补的强制性程序(如民主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则此流转行为无效;如违反的是可事后弥补的任意性程序(如出让金或租金交付程序),那么此流转行为可通过修正成为有效的流转行为。(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经按照法定的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等五种方式进行,不按此方式进行的流转为无效流转。(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要符合法律最高流转期限的规定,超过最高流转期限的,以最高流转期限计算,超过部分无效;若流转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则此流转行为无效。
3. 民主决策原则。民主决策原则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进行流转。现存的大量隐性流转,都是村委会、村干部或村民个人充当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全权行使决策权,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主决策原则的设立,保证了土地真正的所有权人通过法定渠道充分发表意见,实现其所有权权能,维护其经济利益。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
1. 初次流转要进行民主决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益,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时,应由用地者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愿平等协商,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有权机关进行审批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流转。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为节约用地、确保土地的供需平衡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而制定的。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按行政级别来进行划分,可分为全国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不同所有者土地的“同制、同权、同价”。为保证农村的合理布局、促进合理利用农村的土地资源,一定要科学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之中。此外规定只有符合土地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方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流转。
3. 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即国家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以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形式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制度。自1999年始,我国通过编制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形式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要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确定的用途,未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要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流转土地恢复原状。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和期限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实现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可借鉴我国成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设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规定流转期限。
1. 出让。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统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经由民主决策,可采用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以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笔者认同一些学者的观点,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过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具体期限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而定。
2. 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义务被转让给受让人,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但转让的土地要符合土地用途管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期限为原合同期限扣除转让人已使用的期限。
3. 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即集体土地所有人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权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其他事项,适用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适用合同法最长租赁期限20年的规定。
4. 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即集体建设用地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另行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租,同样适用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转租要取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的期限要短于土地出租的剩余期限;同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转租土地的用途。
5. 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即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就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价优先受偿的行为。债权人的抵押权一旦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即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不同于国有土地的抵押,其分为两种:一是所有权人进行的抵押,二是使用权人进行的抵押。不同主体进行的抵押,抵押期限不同;所有权人进行的抵押,由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但抵押最高期限不应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用途所确定的最高出让期限;使用权人进行的抵押,抵押期限不应超过集体建设用地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
1. 初次流转程序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中的出让和出租,以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流转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书、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向上级有权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第二,受理审批申请的有权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指导提出审批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拟订出让或者出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方案经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市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第四,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出让金或者租金。第五,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政府批准文件,以及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中的出让和出租,以协商的方式进行流转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书、2/3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供地方案、出让或出租合同等材料,向上级有权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第二,受理审批申请的有权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经批准后,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出让金或者租金。第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政府批准文件,以及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初次流转的抵押程序。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办企业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向上级有权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第二,受理申请的有权部门对抵押合同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批准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持主合同、抵押合同、批准文件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 再次流转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协议、土地使用权证书、与新权利主体(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所签协议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原租赁合同无转租约定或原出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不同意转租而后又同意的,承租人转租要取得土地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地价评估体系
为防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低价流转造成土地资产流失,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我们要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地价评估体系:首先,规定地价评估是土地流转的必经程序,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待流转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其次,地价评估要遵守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质同价”的原则;最后,实现政府最低保护价制度。
(六)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为确保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流转收益分配过程中要进行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的区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因不涉及利益分配,故此处不予讨论。
1. 初次流转的利益分配。初次分配应以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为主,各级政府不直接参与土地收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该组织实际成员数平均发放;余下的50%,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当地的经济、文化、保障性建设,其使用方式和数额要经过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各级政府不直接参与初次分配,以税收的形式间接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
2. 再次流转的利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土地收益,溢价部分按初次流转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如是平价流转,则不存在收益分配问题,政府可根据税法的规定获得契税等税收收入。
(七)惩处囤积土地行为
2010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闲置土地情况的公告》显示:1993年至今,我国住宅建设用地共闲置土地201.703642公顷。为防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出现囤积土地、大量闲置土地的情况,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法》中应对用地者的囤积行为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1)对以出让、出租的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全部合同金额20%的土地闲置费,将土地闲置费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收益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并责令受让人、承租人于一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2)对以转让、转租的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自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全部合同金额20%的土地闲置费,上缴国库。并责令受让人、承租人于一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3)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
(八)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登记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原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经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系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因而,应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方可生效。此项登记具有重要作用:一是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减少法律风险;二是便于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因此,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程序,简化土地权利归属、流转状况的查询程序,以确保市场交易的畅通和安全。
从政府广泛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工作到国家一系列政策、地方规章的出台,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成必然,因而修改《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为建立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扫除法律障碍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但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不仅是一个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还涉及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问题,故此项制度的建立,立法机关和政府要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进。
一项制度的建立需要以相关配套制度为依托,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的建立需要以相关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首先是经济制度,国家要完善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实行定期检查等手段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状况、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流转行为和囤积土地行为。其次是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将广大农村居民纳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同时,还要完善农村基本设施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制度的建立,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一级市场,充分发挥土地的资源性作用,对于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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