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执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执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按照局里的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重点就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新工作方案和行政执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创新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实践科学发展观,进行了专题调研。20xx年4月10日至15日,我局抽调局办公室、三个行政执法队的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县四个检查站及三个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目的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罚没行为的监督,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次检查采取的方式是:到执法一线实地查看、抽查罚没卷宗、听取行政执法情况汇报。从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能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执法行为规范,程序适当。但也有部分单位执法情况不尽如人意,与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还不高,不学法、不用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观念淡薄。一方面服务观念淡薄。一些执法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就是审批、执法就是处罚”,服务意识不强,执法态度生硬,使得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另一方面程序观念淡薄。有的执法人员执法简单粗暴,随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违反告知制度、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和案件会审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强调自己的管理职权,漠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往往造成查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

二是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建立了从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程序。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身份;应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罚款应告知听证程序的却违法不告知等等。

三是执法文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适当。从所查阅的行政执法案卷来看,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制作的笔录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份谈话笔录应当有问话人的姓名、职务、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可有的案卷连起码的问话人、记录人都没有。

四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同一个案件,对不同的当事人罚款的数额相差很大。

五是超越职权乱罚款。

二、对今后行政执法的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执法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确保我县的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优化投资环境,避免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善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彻底摒弃传统的“官本位”观念,树立 “民本位”的观念。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做到不越权、不滥用、不失职。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坚决取缔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次,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合同工、临时工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三,要选拔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在内的整个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

执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观念淡保一方面服务观念淡保一些执法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就是审批、执法就是处罚”,服务意识不强,执法态度生硬,使得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力利益化。另一方面程序观念淡保有的执法人员执法简单粗暴,随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违反告知制度、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和案件会审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强调自己的管理职权,漠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往往造成查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

二是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建立了从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程序。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身份;应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罚款应告知听证程序的却违法不告知等等。如某县公安局的处罚案卷只有处罚票据和处罚决定书,相关的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没有制作,造成程序违法。

三是执法文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适当。从所查阅的行政执法案卷来看,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制作的笔录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份谈话笔录应当有问话人的姓名、职务、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可有的案卷连起码的问话人、记录人都没有。某县公路站甚至将被询问人所回答的内容“格式化”,使得当事人有口难辩。

四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同一个案件,对不同的当事人罚款的数额相差很大。比较突出的是赌博案,同时间、同地点、同性质,多罚与少罚的数额能相差9倍之多,甚至对有的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执法的随意性十分突出。

五是超越职权乱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派出所只能对50元以下的罚款有处罚权,50元以上的应由公安局处罚。但某些基层派出所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处罚。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告知当事人申辩权利或告知法定救济途径、救济权利错误等问题。

二、对今后行政执法的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执法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确保我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优化投资软环境,避免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如下:

执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税务部门从严治队的治本之策。税务干部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权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乃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既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近年来,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各级税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了各项监督制约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地推动了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但仍有少数单位和干部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着流于形式、重于应付、疏于落实等问题,导致了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本文旨在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做一点探讨。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一是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二是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五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0.5倍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这就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困难。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 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形式主义,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二是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四是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

(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是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

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执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科学发展,既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期望,也是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重大发展。审视我们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感触最深的一点就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只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思想观念,改革工作模式,强化监督机制,才能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找准现今城市管理执法的薄弱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的放矢、坚定不移的走科学发展的执法道路。

一、当前城市管理执法的现状

随着__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虽然在各方面都有较大进步,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也存在很多客观现实的问题。一是从城市管理相对人来看,他们大多是城市下岗工人或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没有什么谋生的手段,法制意识也不强,因而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等城市管理违法现象较为严重,更有甚者漠视城管执法、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从城市管理执法力量来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点多、线长、面广,而且反复性、流动性较强,导致执法力量相对不足;三是从城市管理执法环境来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执法过程中,一旦“损害”了少部分人的不法利益,就很容易产生矛盾,既要打造亮丽的城市环境,又要处理好民生问题,如果方法不当、处理不妥就极易导致矛盾不能有效控制,甚至引发,因而要实现从“为城市管人民”到“为人民管城市”的转变还需更加努力。

古语云“有危才有机”,难题正是变革的机遇,为此我们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可以说正处于一个实现突破和跨越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清醒地把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走改革与规范并重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切实将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以人为本,树立以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为特征的城市管理执法新理念

(一)以大多数人民群众为本,树立“为人民管城市”的服务意识。

城市管理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接受人民的监督,这决定了我们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事,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为此,我们应当积极转变传统“管制型”执法思维,变“为城市管人民”为“为人民管城市”,不断强化执法者“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

首先,全体执法人员必须统一思想、上下齐心,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意识。

其次,在执法工作中,要摆正执法人员与社会、群众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起“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思想上的内动力,以大多数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把执法定位调整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上来,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以执法队伍建设为根本,不断优化队伍形象、激发队伍潜能,切实增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一是要教育人,弘扬新时期的执法精神。要将“忠诚可靠、文明执法、纪律严明、无私奉献”的精神作为队伍的强大精神支柱,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确保城管执法队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经得起风浪的考验,以科学执法、文明执法来确保城市的整洁、亮丽以及人民群众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是要关心人,成就每个执法人员的自身价值。尊重执法人员的主体地位,包容他们的个性差异,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从事城市管理职业的自豪感、荣誉感和成就感,鼓励一线执法人员爱岗敬业、建功立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自身价值。同时还要为每个执法人员、每个岗位搭建起施展个人才华的舞台,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形成一种干事创业的良性机制。

执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