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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盈余管理
一、引言
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了“委托—”结构,股东用股权激励来解决问题中出现的激励相容问题。但股权激励的实施可能会诱发经理人调整企业的业绩,短期影响企业的股票价格,产生盈余管理的问题。所以研究股权激励和盈余管理的关系是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的。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国有企业占有很大的比例,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盈余管理的比较研究中,只是笼统的表明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要大于民营企业(宋文阁,荣华旭2012),没有具体的分析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盈余管理上的差别,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研究
(一)股权激励数量与盈余管理
国内外的实证研究发现股权激励大的管理层更可能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通过调整应计收支来防止未来盈余大幅下跌,同时,管理层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以迎合分析师的预测。结合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国有控股,股权激励上明显多于民营企业,所以提出假设1:
H1:股权激励数量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更为显著。
(二)行权限制期与盈余管理。
有研究发现行权限制期越长,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难度越大,行权时长与实施股权激励后的盈余管理程度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而根据统计,国有企业的行权限制期明显短于民营企业。因此,提出以下假设2:
H2: 行权限制期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呈负相关,且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更大。
(三)第一大股东特点与盈余管理
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对盈余管理依然能产生直接的影响,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能力越强。而国有股股东由于所有者缺位问题的存在,对盈余管理的监督能力可能较民营股股东更差。据此提出如下待检验的假设3和假设4:
H3: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H4:当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股东时,其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民营企业盈余管理程度。
三、研究设计与样本选取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证监会在2006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文选取了2006年~2010年中实施股权激励的沪深两市A股所有上市公司,经过筛选后,得到86个样本数据。数据主要来自CSMAR数据库,本文运用Eviews6.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
(二) 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本文在李增福等(2011) 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可操控性盈余管理进行研究,设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程度DEM1和民营企业盈余管理程度DEM2。
2.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的解释变量为股权激励数量SN,行权时间T,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S。
3.控制变量
本文选取公司治理结构变量为控制变量。分别为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DEBT,董事会规模DIR。
(三)建立模型
为了验证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本文构建了如下的回归模型:
BJ=C+A1JS+A2Ln(SIZE)+A3DEBT+A4DIR+u
其中,BJ代表被解释变量,JS代表解释变量,C代表截距项,Ai为待估计的参数,u为随机误差。根据所检验的研究假设的需要,分别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回归分析,形成6个模型。
四、实证分析
表1表示的是模型回归结果,由模型1和模型2可得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数系数分别为0.2990和0.2050,且都通过显著性检验,验证了假设1;从模型3和模型4可得,行权限制期的系数分别为-0.011和-0.007,表明行权限制期长短与盈余管理程度呈负相关,且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更大,验证了假设2;从FS的回归系数可以看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由0.049和0.037可以看出来当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股东时,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更高,从而验证了假设3和假设4。
五、结论
本文通过比较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从股权激励数量、行权时长、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三个方面表明了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要高于民营企业。(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娓,涂燕,付强.财务造假、盈余管理与管理层期权激励[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6(3):72-75.
关键词:股票期权;委托;股权激励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025-02
一、股权激励作用与方式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
(一)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同一目标,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股权激励的实施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激励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公司的高管职员、核心技术研发职员和有特殊贡献的职员。通过授予他们股票期权,将其个人利益和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被授予者只有尽力提升公司经营绩效才能增加个人财富。其结果不仅保持了公司外部股东和公司内部经营者利益上的一致,而且自然降低了本钱,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
2.实现低本钱的工效挂钩,降低道德风险。股权激励给经营者提供了通过正常渠道取得高收入的途径,增强了持有者的安全感,减轻经营者的防御心理,只要努力工作,业绩达标,就可以获得相应的高收进,这样就降低了高管职员的道德风险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而必须支出的本钱。
3.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治理层。股权激励扩大了治理者对公司的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这种开放式的股权结构又有利于企业吸引优秀的治理精英同时,对行权期限的附加限制,增加了治理者的离职本钱,从而有利于稳定治理层。
(二)股权激励方式
1.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3.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二、当前国营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产权所有者虚位,股权激励委托人缺失。由于作为所有者与初始委托人的国家不直接签约和控制决策,初始委托人对最终人的企业家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因而实际上形成了产权所有者的虚位,股权激励委托人缺失的局面。国家作为出资者和所有者,实行委托经营时,需要面对众多的人,委托层次多、链条长。这种长链条的结果便是股权激励委托人的实际缺失以及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激励的主、客体为同一对象,自己设定目标,自己考核自己,从而难以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公正的激励,结果造成股权激励效果极其不佳。
2.企业高管实行“行政任命制”。在国企中,企业高管由政府任命,代表政府控制和管理企业,他们的行为体现着各级政府的意志和利益。企业高管的升迁、奖惩和调动也是遵循公务员体制进行的,在这种高管形成机制下,企业高管可以“高枕无忧”,即使业绩不够出色,也无须面临被解职的风险。这种职务形成机制和强调高付出、高回报的股权激励机制背道而驰,而且企业高管经营自受到限制,其所得薪酬与企业绩效相关性小,因而缺乏努力工作的动力。
3.股票市场弱有效性以及国资委对行权价格实施限定。中国股票市场有效性弱,市场信息分布不均且时效性差,股价不能反映企业真实价值,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很大程度上不一致。即使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企业绩效有明显的增长,股价也并不随之波动,然而国资委在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规定经营者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这就使得企业经营者面临极大的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因为如果经营者在企业股票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接盘”,获取股权激励,那么不管在经营中做出何等努力,只要股票市场价格下跌,经营者手中持有的股票就会成为不良资产,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作用也就荡然无存。所以,部分企业经营者可能不但不能从股票期权中获取收益,相反必须为企业股票价格下跌直接承担经济上的损失。
4.激励不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期权激励所得收益不得超过薪酬的30%。这就意味着那些侥幸能够实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即使经营者所持有的股票上涨,也不会从中获取太多收益,因为该部分收入不得超过薪酬的30%。
三、完善国营企业股权激励对策
1.在制度和办法比较健全,监管比较到位的情况下推进股权激励机制,以保证其公正性。股票期权是把双刃剑,股票期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一种先进的股权激励制度,股票期权对企业的监督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的力度越大,约束的力度就应越强。对国有企业来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建立规范董事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股权激励有效实施的前提。
2.激励和约束应该配套,以保证激励的正效应。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方面,但不能片面强调激励,在推出股权激励同时,也要有相应的惩治措施。应该在企业内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管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造假的惩罚力度,从外部实现对经理层的硬约束。
3.完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经营者长期激励制度特别是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完善程度。一方面必须完善资本市场。通过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使股票价格尽可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理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其次是加大国有企业用人机制的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经理人市场。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能够准确反映职业经理人的价格和质量的真实信息,能够为企业所有者提供一个有效的选拔、鉴别职业经理人能力与品质的机制,还能降低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保证经理人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派出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在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多数,并且派出的董事大多数在公司任重要职务,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基本控制了上市公司。由于一股独大,而又缺乏应有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屡次发生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为了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建议在董事会中推举一定数量的工会代表出任董事,限制大股东派出的董事在公司担任职务等;同时,在监事会中大股东不派监事,增加员工监事的比重,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4.严格规定股票期权授予的范围和授予对象,并对规定行权的时间并实施有效监督,同时对实施股票期权的费用一定要计入公司成本。这样使股票期权的实施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基本权利和股票期权激励与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其核心在于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这是将经营者薪酬与所有者利益和企业发展密切联系起来的关键环节。
5.完善股权激励方案。根据企业盈利水平、资产增值、股东价值增长或是总资产增长,制定股权激励方案需要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及关注点。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可以实行以下几种股权激励模式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1)业绩股权。即首先在某个周期开始确定期间业绩目标(可以为一年或一个任期,若为一个任期,可以考虑同时设立阶段性目标),如果激励对象未达到预定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对业绩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利税总额、经济增加值、其他财务指标、综合性指标等。(2)股东价值成长股权。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将股价上升作为股权激励的标准,如果股价在既定周期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目标,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这种激励模式是基于在全流通的背景下,股东的价值将由二级市场股价来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优劣、经营项目好坏等因素,会直接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3)资产增值股权。将总资产(或净资产)作为股权激励的条件,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如果总资产(或净资产)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目标,则授予激励对象一定股权。这种模式是基于部分公司面临并购、业务多元化以及正运作一些对公司未来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采用资产增值股权比较有意义。(4)限制性股权。提出这种股权是改变只有激励而约束不力的情况,即通过对激励对象的股权获得、抛售条件进行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Abstract: As a long-term incentive system, equity incentiv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for listed companies to establish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and improve th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In July 13, 2016,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summary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equity incentive in the past 10 years, the CSRC officially released the "Equity Incentive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for Listed Compan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New Measures). GEM equity incentive practice has been going ahead. Based on the summary and analysis of the GEM listed company equity incentive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listed companies to fully implement equity incentive, especiall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mployee-owned pilot in state-controlled mixed ownership companies.
关键词:股权激励;市场有效性;信息披露
Key words: equity incentive;market efficiency;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0-0003-03
0 引言
继证监会2016年7月13日正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随后,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新意见),我国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是在深化改革过程中的又一种积极探索。在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尤其是科研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可以通过发挥员工人力资本的作用来提高企业业绩,员工持股实际上是股权激励制度的拓展,股权激励不仅是处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关系的制定安排,也是解决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之间激励与约束关系的一项制定创新。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一直走在改革实践的前沿,对其股权激励实践进行总结与探讨,对上述新办法和新意见的政策落实有其积极意义。
1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
1.1 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分布特点
1.1.1 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激增
从2006年我国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当年有12家上市公司推行了股权激励,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占比近30%,涉及股权激励计划数量达1110个。2015年,上市公司董事长年薪均值较2014年增长8.67%,而持股市值均值增长76.38%。这表明以股份形式体现的薪酬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中的比例越来越重。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持股市值远高于主板,反映了以新兴行业、创新企业居多的中小板、创业板人力资源资本化程度更高。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家数同比增长了很多,原因是:一方面股权激励能够有效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另一方面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目标难以达到,为了扭转企业下滑态势,企业采取股权激励以此推动企业人才努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1.1.2 股权激励的民营创新型企业居多
有关数据显示,仅2015年,147家公告股权激励的公司中,138家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数量远远多于国有企业,主要原因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由于接受多个监管部门的审核,业绩考核苛刻,激励措施往往会受到各种政策的限制,股权激烈的推进程序也更复杂。结合新浪财经2015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类型统计资料,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以创业板居多,创业板中又以信息、软件行业为主,从宏观背景来看,这与“十二五规划”以来政府的大力支持紧密相关,软件行业在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的大背景下迎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利好政策频出;从微观分析,人才是软件行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与其他行业相比,股权激励方式对稳定人才而言显得更为重要和有效。
1.2 股权激励的模式
3.3 完善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当前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还不够规范和完善,股票市场的定价机制效率不高,企业业绩和股价的关联度不高,在确定行权价格方面,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按照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9条,行权价格可参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当然,创业板公司还应充分考虑创新型公司的不同生命周期,前瞻性地考虑相关行权价格。
3.4 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发挥长期激励效果
建立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可以从人才库中筛选出更加适合公司的优秀的管理者;同时引入科学的绩效和声誉考核机制,管理者为了自己的声誉和今后的职业生涯考虑,会从企业的长远目标出发,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勤勉尽责。而出色的职业经理人也能够通过股权激励获得更高的收益,创业板公司也会获得长远利益,可以弥补创业板市场效率较低的不足,创造良好的股权激励市场环境。
3.5 强化分权制衡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一般都是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而激励对象大部分也是管理层,因此不排除管理层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舞弊和操纵股价的可能性。为了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股权激励实施要有效执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同时,为了防止股权激励变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新办法的总体原则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公司不仅要规范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还必须披露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与调整。
3.6 加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后续监管
股权激励新办法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这就要求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公司报表的重要财务指标、有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重点审查,核查经营者在股权激励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利用特权非法获利的行为;对于上市公司股价异动涉及违规行为等情况,应建立日常监管立案稽查、行政处罚等查处机制,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此外,监管范围不仅局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明确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净化股权激励的整个市场环境。
4 结论
只有充分总结与借鉴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经验与不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才能得到有效规范落实;与此同时,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落地过程中,借鉴过往经验,才能对解决股权激励效果不佳、员工持股过多产生新的大锅饭、激励员工与国有资产流失等可能问题有所启示。建立与健全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管理层与员工间全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才能真正达到市场、企业与企业利益关系人共赢局面。
参考文献:
[1]李锡元,陈思.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现状分析――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3(02).
[2]王华兵,李小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3(03).
[3]何瑶辉.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15(11).
[4]肖晓月.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会计师,2016(03).
[5]吴树春,朱旭.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2(01).
[6]姚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政监督,2015(23).
关键词: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中信证券
一、引言
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吸引外部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归属感,激发企业管理人员的潜力。事实上,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方式,通过股权激励使得企业管理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达成一致,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传统的委托问题,目前已成为各国上市公司应用最为广泛的激励手段之一。
在中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的情况下,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我国需要鼓励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制度,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如今中国的上市企业仍然存在很多类似于企业高管薪酬机构不合理的问题,正是由于企业中高管的管理权和经营权的不统一,才会导致企业中的很多矛盾更加突出,所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势在必行。股权激励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将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的利益与公司自身的利益相挂钩,为企业保留住人才,激励他们为企业创造价值,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完善企业的薪酬激励体系。
二、文献回顾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股权激励机制已经做过大量研究,Adam Smith(1776)《国富论》中关于“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粹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像私人合伙员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是涉及到企业家激励约束问题的最早论述。Jensen和Meckling(1976)同样指出持股较少的管理者会具有利用职务和特权消费的动机,从而导致股东利益不能最大化。Amedeo De Cesari(2014)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和股票支付功能的敏感度可能会减轻冲突,并且显著增加总收益的水平。魏刚(2000)认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存在年度货币收入偏低、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收入水平差异大等问题,公司管理层年度薪酬与企业规模有显著正相关关系。冯根福(2012)用2005~2010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对上述分析结果以及管理层年薪、股权激励、在职消费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和在职消费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加能够抑制在职消费,从而提高公司绩效。
三、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分析
(一)我国股权激励发展背景与产生原因
在我国,企业制度的变更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探索阶段(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改革)、过度阶段(国企改革之经营权转变为所有权)以及发展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于人力资本认识的加深,以人才为主要激励对象的模式在企业的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股权激励的方法在企业的具体实践中也被不断的创新与改良。目前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更多的体现在对于人才的潜在能力的挖掘和对人力资本的拥有上。在管理上,股权激励使原本属于雇佣关系的双方变成了合作伙伴,在激励约束上面,它建立了一种所有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所有权、管理权以及企业价值成就等方面的共享机制。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发展的现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政策上为国内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道路扫清了障碍,自此以后每年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的多样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所采用的股权激励工具在实际的运作中具体表现为多种形式,除了业绩股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这些主要模式以外,员工持股、管理层收购、利润分享计划也都有对应的实际案例。在我国,股权激励工具尚属于创新金融工具,因此决定了股权激励工具多样化的特征,并且在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中,企业采用的股权激励工具也有所不同,它的分类有助于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2.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主体的差异化
在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按照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层次划分,可以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其都是根据公司本身的性质决定,包活资本条件、盈利水平或者成长性因素,按照资产的所有者来划分,可以分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等等。
(1)中小板上市公司占多数。根据国泰安数据库的统计,我们从A股市场2904个上市公司样本中进行筛选,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推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总共有79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7.2%。从它的市场分布可以看出来,中小板上市的公司数量共378家,其比重达到47.85%,在所有的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中几乎占半数,创业板相对较少,共233家,占比29.49%,达到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创新型公司的积极性最高。主板市场目前只有179家,占公司总数的22.66%,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对于股权激励的要求更高,同样其本身灵活的优势也更加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
(2)以民营企业为主。根据数据统计显示,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主要有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境外企业、国企等等,还有部分公司由于股权比较分散,没有明确的实际控制人。其中民营企业有四成的比例选择了股权激励,境外企业、集体企业选择股权激励的比例也分别达到20%以上,事业单位、学校等选择股权激励的比例达到15%左右,而国有企业占比最小,只有5%左右,这反映了企业控制人对于上市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键作用。
四、基于中信证券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分析
(一)中信证券背景研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最先核准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的一家专业证券公司,中信证券作为一家股份制公司,其投资股东有中信集团、中信上海信托等四家投资公司,目前中信证券第一大投资方为中信集团,其营业范围较广,涵盖了证券发行、交易、等多个领域。
(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机制实施方案
2006年9月中信证券出台了第一批的股权激励措施,其措施就是将该公司交由其控股股东中信集团保管的3100万股中的2200股作为第一批股权激励措施的原始股,经批准后,其控股股东中信集团将该2200万原始股划拨到指定的首批参与激励计划的账户上,这些原始股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才允许自由流通。而其余700余万股要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公有制企业中按一定的比例筹集,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之后才能实施。在没有得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正式答复前,这部分股权继续由中信集团保管。中信证券在2006年推行股权激励政策,是所有证券公司中最早实现股权激励的公司,它推行的是限制性股票。
(三)中信证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
中信证券作为首家开展股权激励机制的证券企业,其为证券公司中介式的模式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同时它的效果经过实践检验是积极的。根据中信证券的财务指标,无论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每股收益方面都有显著的提升。2007年公司每股收益从2006年末的0.83元提升至4.08元,每股营业利润从1.08元增加至5.99元,股权激励之后公司的业绩大幅提升,但2007年之后伴随着牛市的结束,公司的营业利润和营业收入有所回落,这和公司仅仅在2006年实行一次股权激励也有一定的关系。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的当年,由于公司股本的增加使资本公积的上升引起总资产的稀释以及资产负债率的下降,从其本质来看等同于股权融资的一种,只是以此为手段换来的不是融资的货币收益而是以此为代价作为高管薪酬激励高管。
据统计,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之后中信证券公司的股价也随之大幅上扬,从低迷的5元很快涨到2016年年初的21元,其上扬比例超过300%,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从股票的大幅上涨可以看出中信证券开展的股权激励措施对公司的经营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也进一步坚定了股民对中信证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而在2015年中信证券公司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其指数仅从1600点上扬到2016年年初的3600点,中信证券公司的股票上扬比例远远领先于同期上证指数的涨幅,反映出实施股权激励政策的中信证券发展势头良好。
五、结论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证券公司的发展日益关系到金融体系的安全,而其股权激励机制的不健全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而造成蓬勃的发展潜力和落后的激励机制之间的矛盾,中信证券作为我国证券企业的领导者,第一个推出了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大胆尝试,在这一过程中即积累了相关经验,同时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中信证券的实践为其他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机制提供了一个蓝本,给我们提供诸多的启示。
(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在实施股权激励中必须要有个合理的方案,同时兼顾各方的利益,健全机制,避免个别高管为了获取自身收益而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关键是设计科学合理的条款。在激励目标上,注重采用更加准确的指标来衡量,不能片面追求以股价考量的业绩标准。不断强化长期的激励目标,避免短期激励措施会造成短视行为,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另外,尽量运用综合的激励措施,比如培养强烈的集体归属感,创新薪酬体制等。
(二)股权激励机制实施过程要公开透明
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过程中,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司内部和外部监督,健全会计制度,坚决避免恶意抬高股票价格问题的出现。在实际过程中,因为在相关监督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有经理人为了获取收益而造假的行为发生,所以我们需要保证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公开透明。
(三)要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激励模式和业绩考核办法
目前就我国而言,仍然存在很多公司的激励模式、业绩考核办法完全相同或者高度一致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股权激励机制难以推行的局面,为此各公司一定要吸取教训,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一套体系。
(四)确保股权激励机制与公司的长远规划相一致
目前存在股权激励机制一股风,后期程序不推进的问题,例如本文提到的中信证券公司就没有及时对股权激励机制进行调整,导致后期股权激励机制发挥的效果受到不同程度削弱的情况的产生,为此,各公司在推进股权激励机制之初就要确保其与本公司的长远规划相一致、与长远战略目标相符合。
参考文献:
[1]Adam Smith.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M].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776.
[2]魏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 [J].经济研究,2000(03).
关键词:政府薪酬政策;投资者认同;投资者抵制
中图分类号:F239.5 文献标识码:B
与非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相对市场化的决定机制不同,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其高管薪酬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较大。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激励政策或管制政策。这些政策的市场反应如何?投资者是否认同?将直接影响政策的效果和企业的市场价值。为此,本文在分析国企高管薪酬政策变动的制度背景基础上,试图通过实证检验的方法来探究市场投资者对各项国企高管薪酬政策的态度并做适当解释。
一、机理分析与制度背景
(一)机理分析
西方经典的委托理论常被用来解释企业高管薪酬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委托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同,委托人追求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冲突。由此派生出的政策主张是实施业绩报酬为核心的显性激励,以实现高管行为与企业目标的利益兼容。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有权的特殊性,导致两类投资主体目标取向的差异性。国有投资者,即政府往往忘记自己的投资者身份而站在国家整体利益的层面来考虑问题,实践中政府主管部门对国企高管薪酬一直实施严格管制就是最好的证明。由于政府频繁变动的高管薪酬激励与管制行为已经脱离了政策的市场导向性,也使得委托理论难以对这种政府行为进行解释。而另一类投资者,非国有投资者关注的肯定不是所谓的全民利益,而是期望通过资本市场在国有控股企业的价值提升中获取投资回报。
借鉴行为合约理论的基本研究成果,政府在追求企业盈利的同时兼顾公众利益的最大化。进而,政府的经济决策不仅追求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关注社会公平。特别是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后,重视和关注社会公平成为政府施政的重要内容。政府利用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可控性,所的国企高管薪酬政策不完全着眼于提升国有控股企业价值,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因素,最常用的做法是将国企高管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
市场投资者的目标函数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与委托人的基本目标一致,因而用委托理论能够较好的解释市场投资者的行为倾向。他们普遍赞同通过激励机制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使管理者更努力地增加企业价值。但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投资者也会给激励程度定一个界限,即激励虽然能激发管理者的执业热情,但同时也会增加成本。在这个此消彼长的权衡中,市场投资者会有一个心理判断。
综上所述,由于政府与市场投资者的目标取向有差异,政府所的国企高管薪酬政策很可能引起市场投资者的反应异动。为此,本文首先提出政府国企高管薪酬政策和投资者认同度之间的相关关系图(如图1所示)。
下面将就国企高管薪酬政策和投资者反应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进一步讨论。
(二)政策背景
本文收集了近年来有关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和管制方面的重要政策,具体如下:
2005年4月11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符合资格的国企管理层有权受让国有产权,体现了激励的思想。但在赋予权力的同时也做出了严格限定,以期达到真正的激励效果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倡导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同时也对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给予了说明。
2006年9月30日,鉴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配合上述试行办法的出台,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007年12月26日,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强调在中央企业负责人2007―2009年第二业绩考核任期中,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一致,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效益增长幅度的薪酬管理措施。文件中还明确提出第二任期将进行中央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试点。
2008年3月17日,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两年后,证监会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以进一步落实激励并加强监管。备忘录中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得低于历史水平,叫停 “股东转让股票”和“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两种激励方式,提出关于重大事项与股权激励方案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日等。
2008年6月30日,在继两个备忘录出台后,国资委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针对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2/3以上的国企,股权激励的门槛进一步提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先决条件①,两条业绩要求成为股权激励的硬性指标②。通知中还特别强调,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试点阶段需设定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2008年9月16日,证监会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股权激励行为的相关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提高了激励门槛。
2009年1月13日,在遭受了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之后,企业业绩普遍下滑,但媒体却频频爆发“天价薪酬”的传闻。在此背景下,财政部紧急出台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根据当前形势,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避免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且要切实规范高管人员职务消费;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虽然该通知是针对金融行业,但应该说对整个市场具有示范效应。
2009年9月16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六部委联合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并明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意见》从兼顾调动央企负责人积极性和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两个方面,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对于近年来屡受争议的中长期激励,《意见》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只做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 二、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依据机理分析,我们发现:当政府认为高管薪酬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即社会公平有效时,会把追求企业盈利作为主要目标并趋向于出台薪酬激励政策;当政府认为高管薪酬已偏离社会公平范畴时,会考虑到全民利益往往趋向于出台薪酬管制政策。投资者通过对成本和激励―管制政策所带来的企业价值提升与降低效果的比较判断,对政府的薪酬政策持认同或抵制的态度。对此,我们做如下假设:
假设1:对政府出台的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型政策,如投资者认为高管薪酬合理,成本增加小于实施激励带来的企业价值提升时,对政策持认同态度。
假设2:对政府出台的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型政策,如投资者认为高管薪酬偏高,实施激励带来的价值提升不予弥补高额成本时,对政策持抵制态度。
假设3:对政府出台的国企高管薪酬管制型政策,当投资者认为高管薪酬合理,成本减少不予以弥补实施管制导致的企业价值降低时,对政策持抵制态度。
假设4:对政府出台的国企高管薪酬管制政策,当投资者认为高管薪酬偏高,成本减少大于实施管制导致的企业价值降低时,对政策持认同态度。
(二)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沪深两市所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剔除2005年4月至2009年9月没有完整市场数据的企业,共选取721个公司样本。所有数据来自CCER和CSMAR证券研究数据库。
2.模型选择和设定。通常一项政策出台之前市场会有些许相关传闻出现,从而导致市场的提前反应,在政策正式之后,市场反应也会短期持续。为此,我们选择“个股月回报率”(ROS)作为投资者认同度的替代变量。政府历年颁布的各项国企高管薪酬政策全部被设定为虚拟变量,在该项政策公布当月相应变量赋值为1,其余时间维度赋值为0。同时,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一连续变量,即“指数月回报率”(ROI)作为控制变量,建立的线性回归模型(1)如下: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全样本的回归检验
本文运用统计软件SPSS13.0对回归模型进行检验,分析结果表明除解释变量“STR200504”外,所有的政策指标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与被解释变量“ROS”显著相关,拟合度达到62.5%。
STR200504代表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虽然开启了管理层受让国有股的大门,但同时设定了很多严格的限制,其激励兼管制的性质导致市场反应不明,该政策对市场表现无明确的影响。在回归结果中, STR200504也体现为独立变量,没有被归入模型中。
STR200512、STR200609、STR200712 三个政策均表现为国企高管薪酬的激励型效果,其市场反应为正相关,即投资者表示认同。其中,STR200712是政府专门就国有企业所的政策,且体现了中长期激励的思想,其回归系数较大,而STR200512是针对所有上市公司的政策,在考虑了ROI影响因素后系数较小。
STR200803、STR200806、STR200809三项管制型政策的市场反应为负相关,投资者对政策持抵制态度。其中,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的补充通知STR200806较之另两个面向全体市场的政策的市场反应更明显。
STR200901和STR200909所代表的管制型政策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企业业绩普遍下滑,市场上却陆续传出国企高管天价薪酬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两项政策的市场反应均为正相关,投资者对该轮薪酬管制政策持认同态度。
(二)分组样本的回归检验
由于前述回归模型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整体高管薪酬状况正常,不存在系统性的偏低或偏高现象。否则,分析投资者对出台规范高管薪酬的政策认知时,容易产生系统性偏差。为克服这一问题,我们借鉴辛清泉、林斌、王彦超(2007)的作法,将全样本模型进行分组,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差异大小分成三组并剔除掉中间一组,再相应地对模型进行回归。
万媛媛、井润田和刘玉焕(2008)对中美两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决定因素进行了比较研究,他们的实证结果发现:公司规模、公司绩效、股权特征是决定高管薪酬的主要因素。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公司年报得到各个公司高管前三名高管的薪酬总额作为公司高管薪酬的实际水平;其次,利用前人的高管薪酬决定因素建立回归模型(2),以拟合得到公司高管薪酬的预期水平;再次,用各个公司的实际薪酬水平减去预期薪酬水平,便可得到各个公司高管的薪酬差异大小即模型的回归残差,然后对高管薪酬差异大小即模型的残差按大小等分成三组并剔除掉中间一组;最后,将残差最低的一组作为低估样本组,将残差最高的一组作为高估样本组,再相应地对模型(1)进行回归,其结果见表3。
由表3 所示,在高管薪酬偏低样本组中, STR200512、STR200609、STR200712三个政策均为激励型政策指标,其市场反应为正相关,这说明投资者对高管薪酬偏低的国企实施高管薪酬的激励型政策表示认同,证实了假设1。并且, STR200712是政府专门就国有企业所的政策,且体现了中长期激励的思想,其回归系数比另外两个政策要大。同时STR200803、STR200806、STR200809三项管制型政策的市场反应为负相关,这说明投资者对高管薪酬偏低的国企实施高管薪酬的管制型政策持抵制态度,证实了假设3。而STR200901和STR200909所代表的管制型政策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企业业绩普遍下滑,市场上却陆续传出国企高管天价薪酬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两个样本组的市场反应均为正相关,说明投资者对该轮薪酬管制政策持认同态度,符合假设4的观点。
但是高管薪酬偏高样本组中,由于投资者认为公司高管的薪酬偏高,再进行股权激励(STR200512和STR200609),将使成本过大,抵消或超过了激励带来的企业价值提升效应,因而投资者不认同,这表明为STR200512、STR200609的市场反应负相关,证实了假设2。对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这个政策(STR200712),投资者虽然认为高管薪酬偏高,但仍然需要有个标准加以规范,因而认同该政策,其市场反应为轻度正相关。同样STR200803、STR200806、STR200809三项管制型政策指标的市场反应均为负相关,投资者对这三个政策持抵制态度,再次证实了假设3。另外对于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出台的高管薪酬政策, STR200901和STR200909均代表国家趋向管制国企高管薪酬水平, STR200901系数为正,其市场反应为正相关,投资者认同管制政策,证实了假设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STR200909)这个政策,投资者持怀疑状态,可能的解释是:薪酬相对偏高的国企高管的显性薪酬受到管制,由于其消费惯性的存在有可能引发其增加在职消费等隐性收益的动机,市场对该政策的反应为轻度负相关。
四、结论
由于政府和市场投资者所追求的目标差异,在政府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出台激励和管制政策时,以个人财富最大化为价值取向的市场投资者通过对成本和激励管制效果的比较与权衡,对政府采取的国企高管薪酬政策作出不同反应。通过实证检验我们基本证实了预想假设并得出如下结论:
1.对政府出台的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型政策,如投资者认为高管薪酬合理,成本增加小于实施激励带来的企业价值提升时,对政策持认同态度。
2.对政府出台的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型政策,如投资者认为高管薪酬偏高,实施激励带来的价值提升不予弥补高额成本时,对政策持抵制态度。
3.对政府出台的国企高管薪酬管制型政策,当投资者认为高管薪酬合理,成本减少不予以弥补实施管制导致的企业价值降低时,对政策持抵制态度。
4.对政府出台的国企高管薪酬管制政策,当投资者认为高管薪酬偏高,成本减少大于实施管制导致的企业价值降低时,对政策持认同态度。
注释:
① 《补充通知》要求上市国企“在达到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还应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
② 《补充通知》对上市国企的业绩考核指标做出新的规定,明确业绩指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其中,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业绩“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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