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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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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第1篇

〔2021〕年第2号

2021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豫政土〔2021〕第134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1657公顷。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济源市愚公(王屋)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王屋镇枣园村、柏木凹村、和沟村

 

三、被征地村(居委会、组)及面积:

 

1、王屋镇枣园村    1.0001公顷     其中耕地0.8681公顷

2、王屋镇柏木凹村     0.1422公顷     其中耕地0.1234公顷

3、王屋镇和沟村    0.0234公顷     其中耕地0.020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保费标准

 

被征地村(居委会、组)

面积

(公顷)

补偿安置费标准

社保费标准

王屋镇枣园村

1.0001

58.5万元/公顷

66.45万元/公顷

王屋镇柏木凹村

0.1422

58.5万元/公顷

66.45万元/公顷

王屋镇和沟村

0.0234

58.5万元/公顷

66.4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济政〔2016〕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2、农业安置;3、社保安置;4、就业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月10日之前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济源市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拆迁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从事征迁事务工作机构,承担统一征迁土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具体事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种植树木,兴建建(构)筑物。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或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方案的实施。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

第十一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

(二)征收林地的,按该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三)征收果、茶、桑等园地的,按该园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曾收获的,按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四)征收鱼塘、藕塘、苇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三)征收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四)征收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对产权调换补偿安置面积,可按该户常住人口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结算差价。

第十九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经合法批准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面积;已合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给予每户搬家费300元。过渡费按18个月计算,具体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制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需要搬迁设备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

(二)因拆迁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

(四)其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经依法批准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三)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六)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侵占、挪用被征迁单位及个人的征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一方或双方可以请求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同时,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被征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第3篇

为确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238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政〔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总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文〔20*〕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各成员单位以及*市、*县、*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监察、*、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

二、松建高速公路征迁工作(含电力、通讯、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市、*县、*县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金额包干、责任包干。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别与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和包干合同。征迁费用由两级高指按政策测算确定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各县(市)负责。

各县(市)包干范围为本项目辖区内的征用土地和拆迁各种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个案处理的各种补偿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规定属于施工单位应负责的部分)。县(市)不得再分解转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统一征地、分段负责、限期完成、超支不补、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在项目业主的配合下,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耕地调整、妥善安置群众生产、生活后靠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任务。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兼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与当地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制定征迁补偿实施办法。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类: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类: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征占林地应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拆迁户安置用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自行过渡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七、松建高速公路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具体补偿标准应与当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相适应。临时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按《*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

3、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项目建设期间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

八、松建高速公路征地实施程序。

1、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等有关准备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应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

2、征地预公告(书面公告)。在报批前,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3、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社会保障措施组织听证。

4、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地类、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双方确认后,将调查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7天。

凡持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书经林业部门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5、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各县(市)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由南平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上报。

6、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县(市)应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8、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分别向有关县(市)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九、征地补偿支付。

1、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南平市高指应将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属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市高指要按照各县(市)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政(2*)2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十、其他有关事项。

1、各县(市)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2、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各县(市)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自县(市)人民政府通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拟征土地内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迁争议不得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5、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务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第4篇

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市特大城市建设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此,加快构筑“土地换保障”的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我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各地在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行了大胆地创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尚需今后进一步完善。

一、全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开展情况

 1、全市历年征地的基本情况。全市现有农业人口236.3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124万人,拥有耕地面积296.6万亩,人均耕地面积1.25亩。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建设推进,用地需求明显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在1998年至2003年五年间,全市共有农村土地27.5万亩被征用和使用,其中办理国家征用20.1万亩,共获各类补偿金53.2亿元。全市征用土地共涉及11.8万户农户、被征地农民总数为34.6万人,其中劳动力19.4万人,已就业的有15.7万人,尚未就业的有3.7万人,就业率达到81%,就业比较为充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依靠每年领取每亩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生活补贴,另有少部分人参加了社会保险。

2、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各地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认真执行《**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政策,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张榜公布,定期审计,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监督权。去年来,又对历年的征地补偿费进行全面清理,全市共清欠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欠款8003.8万元。

3、被征地农民保障方式。各地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就业安置。这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全市大部分地方采取的主要方法,即由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安排就业。二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部分地区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民。如**区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资金达19156万元。三是存本付息,逐年支付。大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为本金不动,将增值部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普遍在年人均800—1200元之间。四是发放养老补贴。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老年农民发放养老补贴,标准有高有低,原郊区的乡镇补贴每月约在200—300元左右,其余地区每月约在100元左右。五是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是一些地方将使用土地取得的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六是试行社区股份制。有的地区将集体资产(包括历年获得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和土地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人,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由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社员按股分红。七是实行留地安置。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在征地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按比例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商业用房或标准厂房,依靠租金收入稳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从总体上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差距较大,特别是市政府出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后,新老制度的并轨实施更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情况。

1、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一是保障资金难以到位。由于大多辖市区采取存本付息,逐步支付的办法来保障失地农民,大部分资金已用于企业发展、基础设施等,这部分资金事实上已成为难以化解的潜在风险,难以收回,若不加以解决,长远会影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兑付。二是对原就业安置的失地农民部分失业离岗、退养人员保障难度较大。**区提出四类人员原征地安置就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现已退休(养)在家,由于原来城保政策不允许参保,至今尚未解决进社保问题。据统计,这部分人退休(养)人员目前总数还有9100多人。三是补偿标准不统一。如沪宁高速的扩道工程每亩的补偿标准为9600元,商业用地却高达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其它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也各不尽同,形成了同一地区低价征地与高价征地并存现象,加上各辖市区的补偿标准也各不尽同,造成补偿标准参差不齐,地区差别突出,造成群众相互攀比。如**区,近年用于高速公路、铁路等公益性事业征用土地8861亩,土地补偿总额仅为9599万元,而需要安置的失地农民却为8993人,人均补偿费仅为1.07万元,远远无法解决其社会保障。

2、新老办法相互衔接问题突出。一是前后征地标准不一。历年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中,留给集体的比例较高,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比例偏低,真正用于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的更少,全市约有八成左右的失地农民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仅靠每年仅千元左右的补偿生活,一旦没有工作,生活将十分艰难。由于试行办法实施的标准较高,而历史上各时期征地的标准多的也仅为3万元左右,少仅为数百元左右,对于同一村组不同时期的失地农民执行不同的标准,可能会引起矛盾,但按现有保障标准同步实施,资金缺口又会明显增大,给辖市区带来很大的压力。二是对象范围界定比较困难。实际操作中,**区提出,由于居住农村的人员比较复杂,分配的对象难以确定。往往是政策有规定应享受待遇的对象大多数农民不同意,如在实际操作中,歧视妇女,剥夺嫁女的权益。而**区提出有十二种对象难以界定。三是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一是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不统一,各有各法,今后难以与城保接轨统一。如**区、**区都提出对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没有遵循试行办法的要求,**区提出对第二年龄段(女性16周岁以上至49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4周岁)不办理城保,采取一定年限养老保险金,不参加城保,这些将来容易形成新的政策壁垒,难以与城保接轨。二是由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这项工作面广量大,没有专门机构实施,难以操作,工作的随意性较大,容易引发大家都管而又都不管现象。三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不广。由于历史原因,本身积累较少,资金缺口较大,而财政托底机制又尚未建立,失地农民仅部分参加养老保险,目前未能享受城市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待遇。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1、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外地一些城市通过建立覆盖全体农业劳动者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为老年农民建立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而且减少了征用土地中许多矛盾。因此要适应农村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以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新型农村基本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原有的各种养老保险向城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接轨,形成城乡相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城乡统筹就业。要确立就业优先的理念,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使失地农民真正享受市民待遇。以强化失了农民培训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按照“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原则,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就业配套政策;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开发型安置模式

建国以来,我国失地农民安置模式经历了19世纪50年代农业安置模式、80年代就业安置模式、90年代货币补偿安置模式等三次制度变迁阶段。而进入19世纪90年代后,由于传统安置方式的失效,引发失地农民问题产生。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成为困扰各地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2004年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并在原有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创新了安置方式,使我国失地农民安置模式进入了第四个阶段,即制度创新阶段。实践中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主要有上海和江苏、浙江地区“土地换社保”方式、广东南海地区土地使用权入股模式、湖南咸嘉地区“留地安置,综合开发”模式和石家庄槐底村土地集中开发模式等,以上安置模式顺利解决了城市化和失地农民发展的矛盾,实现了城市发展和失地农民的双赢。本文拟对以上安置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的对策建议。

一、失地农民安置模式

(一)农业安置模式

从建国初期到19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对失地农民主要采用农业安置办法,如1956年安置办法中规定:“对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农民,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尽量就地在农业上予以安置;对在农业上确实无法安置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劳动、民政等部门应该会同用地单位设法就地在其他方面予以安置;对就地在农业上和在其他方面都无法安置的,可以组织移民。组织移民应该由迁出和迁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共同负责”。另外1982年的安置办法中也提出《条例》还首次提出“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发展农业生产、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迁队或并队、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用地单位吸收、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多项安置途径。

(二)就业安置模式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审查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所以,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失地农民主要采用招工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并规定“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后,应组织失地农民就业,并安排一定指标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招收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固定工,享受国家职工的各种待遇,对于未被招工的失地农民,发给安置补助费;政府对村集体和失地农民再发给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同时,将失地农民的户口“农转非”,使之成为城市居民”。这种安置制度由于增加了非农就业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而言增加了农转工的机会。由于当时重工思想和巨大的工农业“剪刀差”,它给失地农民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所以出现了失地农民“主动边缘化”,出现许多农民不惜放弃现有较好的工作与收入争取农转工和村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亲属创造条件农转工,甚至出现许多非农民身份者“搭便车”农转工。所以这种招工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征地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失地农民的极大欢迎,征地工作进行顺利,没有出现因为国家大量征地而引发较大社会矛盾的情况。

(三)货币安置模式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除了规定政府在征地后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对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比如, 《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如果上述安置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另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这里的“支持”实际上弱化和简化了地方政府和征地单位对失地农民安置的责任。

(四)土地换保障型安置模式

土地换保障型安置模式是指在规划范围内的农户,将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流转给政府委托的土地置换机构,土地置换机构将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失地农民的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水利设施费、撤组转户费等费用,由政府部门根据已有的数据信息,制定出政府、开发单位和失地农民都可以接受的、合理的社会保障标准,并为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户现有家庭成员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障…。虽然各地对土地换保障安置方法的做法不太一致,但是大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力求做到全覆盖和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以完成失地农民从农民向单位人以及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二是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集体出资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共同筹措养老基金,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三是区别不同年龄段失地农民,区别对待。将失地农民根据年龄不同分为扶养人(年龄16周岁以下)、剩余劳动力(女性16—35周岁,男性16—45周岁)、保养人员(女性35周岁以上和男性45周岁以上)和残疾人四种类型,根据不同年龄采用不同的安置方法和标准,使安置政策更有针对性;四是加强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提升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和再就业能力,为失地农民实现顺利就业保驾护航。在具体实施中,各地探索出不同的方法和经验,主要有上海浦东新区从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模式、江苏省失地农民失地不失业不失财模式和浙江杭州、嘉庆地区为失地农民再造可持续生计模式,顺利完成了失地农民向市民化的过渡。

(五)土地入股型安置模式

土地入股型安置模式是将土地征用补偿费或者是土地按使用权折合为股份,通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佛山的顺德、南海,浙江温州的龙港镇等多采用这种方式,比较典型的是广东南海土地股份制。其主要做法是:一是进行“三区”规划,把土地功能划分为农田保护区、经济发展区和商住区,有利于保护农田和实施城镇规划,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二是将集体财产、土地和农民承包权折价入股,将集体资产的净值和土地、鱼塘折价入股,以有社区农村户籍的农民为配股对象,按设定的股权比例进行分红;三是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部分收益来获取集体土地经营权。将集体财产及土地折成股份,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并根据不同成员的情况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以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按股权比例分红;四是股权可以适当流转。允许股权在社区范围内流转、继承、赠送、抵押;五是股权设计既有福利性又有差异性。一是坚持“人人有份”,体现了股份的福利性和公共性。二是充分考虑每个成员对集体的贡献大小,把年龄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股份分配差异的依据。采用这种方式既实现了土地由农业用地向非农用地的转变,又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所有权,使农民能够分享城市化和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达到政府和用地单位以及失地农民三方面共赢的局面。

(六)留地和就业相结合的安置模式

这种征地安置模式是指在征地时成立专门部门集中管理土地,统一进行拆迁补偿;集中安置农民住宅,统一进行综合开发;集中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统一安排农民生产生活的安置模式。目前比较典型的是湖南省咸嘉市采用“留地集中安置、综合开发建设”的办法,走出了一条拆迁与安置相配套、建设与发展相结合、生产与生活相关联的失地农民发展和安置之路。咸嘉就业安置模式可以概括为“留地集中安置,综合开发建设”。具体表现在“三集中、三统一”上。一是集中管理全村土地,统一进行拆迁补偿。统一全村范围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所有来村征地的建设单位,一律与管委会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统一结算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严格按长沙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核算补偿给农民,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则由管委会统一组织进行;二是集中安置农民住宅,统一进行综合开发。采取集中用地的形式,对留给农民的安置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由村集体统建统管;三是集中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统一安排农民生产生活。对安置资金,管委会将一部分以“咸嘉村安置退养基金”的形式存入银行,一部分则用来投放小区综合开发。所得银行利息和开发所得利润、物业收入都以红利的形式发放给农民。同时,通过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建筑公司和开发商业门面和配套性经营场所等形式,广辟就业渠道,安置村民就业,使小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欲望的失地农民都能找到工作。在咸嘉,只要愿意就业,就有就业的机会,这就是综合开发建设创造的奇迹。

(七)集中开发式安置模式

这种安置模式是将土地征用款由村集体统一使用,作为村集体的创业基金,通过村集体创办企业,实现资金的增值和资本积累。比较成功的案例有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半壁店和石家庄市槐底村利用土地征用款集中开发,带领失地农民走上发展之路。石家庄槐底村用得到的征地款实行土地综合开发,实行“吃区位饭,借优势兴业,走产业升级,发展三产服务城市之路”的战略,从建立第一个项目怀特大厦开始,使槐底人步入了加速发展之路。并且随着一系列高档三产项目的竣工运营,怀特集团的经营建设也步入了快车道,相继建成了怀特大厦、怀特装饰城、怀特美食街、怀特商厦、怀特大海乐园、怀特板材灯饰市场、石家庄外国语学校等项目,并且以这些项目为核心,带动了一大批实力雄厚的社会资本投资这一区域,如保龙仓、河北神威药业有限公司等,使这里成为石家庄投资最活跃、回报率最高、人气最旺、商业最密集的黄金商业区之一。而三产项目的迅速发展,架起了一道城乡经济走廊,为村劳动力的就业提供了渠道,全村3000多劳动力几乎全部得到安置,其中从事三产的就达1200多人。目前村民们享受着每年1500元的生活补助,村民人均纯收入超过了一万元。老人们每月都有退休金,每年还有免费的体检,全村人都入了大病统筹……

二、对以上安置模式的分析与评价

(一)农业安置模式

这种安置方式是将失地农民继续留在农村,通过村集体机动地划拨或重新的土地调整,给失地农民一定的土地经营,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这种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的生活方式影响最小,安置后的失地农民仍以农业生产为主,尤其是对非农就业技能较差和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不需要重新进行技能培训,就可以解决其温饱问题。农业就业安置和移民安置的安置方式都属于这一种类型的安置方式。但是这种安置方式也有其缺陷,一是在目前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进行农业安置越来越不可能;二是在我国目前农地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农地非农化后仍将大量农业人口保留到农村,将更加增加农地面临的压力,即使是移民安置,也仅仅是缓解局部的农地紧张情况,对缓解全国的农地压力紧张局面于事无补;三是农民失地增加了农民从农业阶层向社会更高阶层流动的机会,如再将农民限制在农村,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二)就业安置模式

就业安置模式在19世纪80年代是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在当时人地矛盾紧张的情况下保障了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大批建设用地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首先,就业行为市场化,用工权企业自主,政府不能干涉企业的用工权;其次,随着国有企业的效益不断下滑,工资较低且失业风险加剧,使就业安置成为一纸空文。

(三)货币安置模式

这种安置模式是指征地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对失地农民不进行任何安置的安置模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许多地方政府乐于用此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而大部分农民,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升值较快的城市近郊的农民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愿意接受货币安置方式。近年来,在各地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达90%以上。但是,从长远看,由于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缺少非农就业能力和谋生手段,一旦有限的补偿费用完以后,没有了经济来源,马上就可能陷入困境,造成大量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引起较大的社会问题。所以这种安置方式,虽然具有操作简单的优点,但是容易导致失地农民陷入生活困境,对国家和对失地农民都产生许多不利影响。

(四)土地换保障型安置模式

通过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渠道和就业安置,将失地农民从农村纳入城市的过程,完成失地农民从农民向市民的转换。这种安置方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促进了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能够有效地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使更多的农村老年人口、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进入小城镇落户的人口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有效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二是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顺利解决了失地农民的保障和向市民的过渡问题;三是通过多种方式的就业培训,有效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四是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征用中的社会问题,有助于保持社会稳定。尤其是在当前土地征用中矛盾激化的现实条件下,“以土地换保障”安置方式把征地补偿同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机结合起来,既保障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他们的生活风险,并保障了社会稳定,是解决农村土地征用中社会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但是还应该看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并不是仅靠转让土地或土地的补偿就能满足的,还需要有其他来源的资金相配套;有些保险还必须结合其他改革方案配套设计,所以将失地农民完全纳入城市社会保险体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土地入股型安置模式

这种安置方式是将土地征用补偿费或者是土地按使用权折合为股份,通过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获取收益。目前土地股份制在所有制上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农民纯土地入股的股份制。这种形式土地一般不作价,由股份制组织统一对外发包或租赁,所得收入直接作为股份额进行分配。二是以农民入股土地为主,吸收资金、技术等入股组成的股份制。这种形式入股一般土地要作价折股,经营二、三产业的土地作价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经营产业做价参照常年农业产值。用土地入股分红的优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如果企业经营效益较好,股息年年升高,土地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入股能够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民的发展问题;(2)使农民能够享受土地未来的收益,农民持有股份就始终同土地保持着联系,保证土地的产权不转移;(3)减轻了企业的资金负担,土地的固定投入减少,企业就能有更多的生产和经营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吸引企业进行投资。但是采用土地折价入股后,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转换成股份的形式,现实的补偿费用折合成股票进行发放,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现实的生活困难。通过折股方式,使农民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利益与风险共存的关系,但是这种方式市场风险很大,如果企业一旦倒闭、破产,农民的“养命钱”将化为泡影。另外由于农民不参与企业管理,难以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督,很难避免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发生。

(六)集中开发式安置模式

这种安置方式的特点是集中管理土地,统一进行拆迁补偿;集中安置农民住宅,统一进行综合开发;集中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统一安排农民生产生活。这种类型的安置方式充分发挥了集体的优势,将留下的土地和就业安置费集中使用,既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又解决了村集体创业资金不足的难题。如果资金运用得当,可以实现资产的增值和资本的快速积累,解决失地农民的发展问题。而且通过集体开发,既能保证大部分人的就业安置,又能使个别能力差或情况特别的人能有生活保障。无疑这种模式是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的一次新的探索,并且形成了成功的模式。但是该种安置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仅仅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不适用;二是存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往往会因为集体财产究竟归谁所有、分配比例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合法等产权问题而陷入困境;三是市场化程度较差,可能会因为政府的干预或产权分散应对市场时灵活性差,影响资产的增值;四是运作方式市场风险较大,如果投资失利,集体经济可能受到严重损害,严重时可能血本无归。五是将失去土地后的农民通过社区保障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但是如果失地农民脱离了原生活社区,社区保障就会消失,所以如何将失地农民从社区保障纳入到社会保障,仍有一段路要走。

(七)留地和就业相结合的安置模式

这种安置方式是将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和集中开发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结合在一起,以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发展问题。这种安置方式集中了以上安置方式的优点:一是留地集中安置是安居乐业的基础。咸嘉模式的成功,首先得益于其留地集中安置。因为既留了地,又统一进行安置,使失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二是综合开发建设开启了失地农民就业发展之门。没有综合开发建设的配套,就业和安置就没有保障。通过综合开发,实现了土地保值和增值,同时也为失地农民创造了就业机会。但是咸嘉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咸嘉的不足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留地集中起来的财产部分产权不够明晰。咸嘉留地集中部分为集体财产,到底每人或每个家庭是多少,这个模式下不能完全分清楚。产权不很明晰,将造成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模糊,这样就使其经营的监督力量减弱,容易产生集体财产的道德风险。如果监督不力或管理者贪污挪用,会造成集体财产的流失或损失,进而损害失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二,市场化程度较差。咸嘉留地集中经营的模式,在其集中失地农民资源办大事和公益事业的同时,会产生市场化程度不足的缺陷。因为集体财产的主要目标是要保证失地农民集体的基本福利最大化,这就必然制约了集体财产流动增值的灵活性和主动性,阻碍市场对集体资源的优化配置,甚至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运用某些行政手段干预,影响集体财产的增值。其三,资产风险不可避免。咸嘉模式留地集中开发建设,兴办各种企业安置失地农民,创造就业岗位。但是,创办企业是有风险的,不能保证永远赢利,企业也有亏本的时候,甚至还有破产的风险。一旦集体经营的企业破产,成嘉的集体经济就面临着垮掉的危险,就业安置也就不可能持续化了。因此,集中使用集体资源办企业,风险还是比较大的。一旦企业在市场失利,集体经济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

三、对安置模式的选择和实施建议

综上所述,农业安置和货币安置由于没有考虑到目前经济社会的特点,没有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难题,从而引发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土地换保障型安置方式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却不能使失地农民走向富裕之路,没有发展的市民化之路,最终不能免除沦为城市贫民;而土地入股型、集中开发型、就业和留地安置相结合型安置方式都是通过土地统一规划,土地集中开发,让市民获取工业化和城市化中的土地增值收益,以及通过分享土地开发收益为失地农民开启发展之路,并为失地农民提供长久的保障。单纯留地安置和就业安置并不能使咸嘉农民走上致富之路,而是综合开发使农民插上了飞翔的翅膀,槐底村村民只是因为敢以征地款去分吃城市化的一杯羹,才追上了现代化的脚步,南海人民勇于以地生财,以不变应万变,才能做享城市化之利。所以,如何以有限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开发,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值得努力的方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项目开发成功才会有失地农民的发展,否则会使失地农民陷入灭顶之灾。所以在实行开发型安置模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发性安置项目的选择至关重要。从以上咸嘉、槐底和南海等地区成功经验来看,必须选择市场风险较小、资金收益比较稳定的项目,特别是考虑与工业区建设、城市化功能相配套的经营开发项目,利用有限的土地征用款参与城市化功能相配套的物业开发,使农民通过人股分红从中得到长久的持续收益,这种经营方式是使农民在失地后不失利,确保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一种有益尝试,也是解决失地农民贫困化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加大市场化经营,优化集体资源配置。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必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才能使现有资源利用达到最优化。集体经济资源也必须遵照市场规律,按市场要求进行配置和流转。尽力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使集体经济资源不会因为行政目的或其他目的凝固而不能充分增值。

第三,将就业安置纳入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全面社会化,不能依靠某一个集体或某一个社区去完成。只有把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保障全面社会化,保障才能真正实现。从目前来看,所有的成功社区都有很多保障,但是从长远看还是很不够的,应该使保险社会化,这样才能在企业经营产生风险时,失地农民的生活也会有保障。

第四,明晰集体经济产权。集体经济产权应该明确,明确权利人和责任人,这样才能保证有监督,’防止集体财产流失。通过开发集体经济是壮大了,应该把集体财产分成许多股份,明确失地农民的股份数额,使失地农民具有集体财产的财产权,发挥企业所有者监督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作用,促进集体经济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终身的依靠,要让他们一辈子能安居乐业,甚至还要考虑其子孙的安置和就业问题。因此,在安置模式推进中,要始终把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要注意就业安置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不能仅仅满足于现阶段取得的成就,还要考虑集体经济的经营风险。只有解决了失地农民长久可持续的就业安置和发展问题的安置模式,才是成功的安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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