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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已发放完毕,现在正是CFO们回头来思考一下纳税筹划的好时候。
含税与不含税的筹划
一般企业在考虑职工年终奖的发放时,很少考虑到含税奖金与不含税奖金的区别。殊不知,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含税奖金和不含税奖金对职工的税后收入虽然并没有影响,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则会有不同的效应。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含税年终奖的税额部分能够抵扣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的税负。
比如:某企业员工2007年年终从本单位取得一次性奖金10000元,当月工资超过1600元,具体计算如下: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10000÷12=833.33(元);再确定税率: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规定,833.33元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因此,单位应扣缴该员工个人所得税为:10000×10%-25=975(元),员工实际取得奖金收入9025元。由于企业实际支付奖金100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可以将10000元奖金列入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规定税前扣除。
假如上述案例中,公司支付给员工年终奖奖金为9025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公司承担该项税款。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年终奖收入和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变,但是企业可以扣除的员工工资额变为9025元。如果企业的计税工资没有超过规定标准,按照33%税率计算,企业将为每个人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21.75元(975×33%)。员工人数越多,企业所得税损失就越大。而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工资扣除限制政策的放宽,将使得含税年终奖的抵税效应更为明显。
因此,可以看到发放年终奖以含税奖金为好。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不仅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纳税意识,而且有损公司的税后收益。
纳税时间上的筹划
由于年终奖金发放时间有所不同,有的在年初,有的可能在年末,税收法规对此并无明确限制。但2008年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2007年度税法允许的工资扣除限额已经用完的企业,如能考虑将年终奖在2008年发放,将起到一定的节税效应。我们可以通过例子看到这一政策的筹划空间。
假定某盈利内资中型企业A,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每月每人税前扣除限额为1600元,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根据企业财务预算,2007年度的年终奖为200万元,企业计划选择在年末发放当年的年终奖,按企业员工200人计算人均1万元。
按税改前的所得税政策,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均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对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统一为25%,并且工资有望据实在税前扣除(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有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当年发放。2007年的年终奖在2007年末发放。因年终奖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纳税调增,需缴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200+66=266(万元)。
方案二,次年发放。将2007年的年终奖延迟至2008年发放,则2007年年终奖20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2008年按新税法,假设工资可据实扣除,但税率由33%降为25%,2007年年终奖可抵所得税:200×25%=50(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为:200-50=150(万元)。
与方案一比较,方案二因年终奖可税前扣除而少缴所得税:50+66=116(万元),增加净利润:266-150=116(万元)。因此,企业应考虑将当年的年终奖由2007年末发放改为在2008年发放。
发放金额的筹划
年终奖金额的发放,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虽然企业都有自己的奖金考核方式,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奖金越高,员工收入越低的矛盾。这是由于在国税发〔2005〕9号文对于年终奖的规定中,存在纳税,使得奖金的奖励效应下降。这些纳税的特点是:一是相对纳税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所得增加,税后所得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
假定某企业分别有雇员A和雇员B。雇员A取得2006年全年奖金2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雇员B取得2006年全年奖金2401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010×15%-125=3476.58(元)。A的税后所得为21625元,B的税后所得为20523.42元。B的奖金虽然比A多10元,但税后所得却比A少1101.58元。
纳税的存在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设置的级距产生的,这些常见的纳税有:(6000,6305.56)、(24000,25294.12)、(60000,63437.50)、 (960000,1033333.34)、(1200000,1300000.00)。
通过对这些纳税的认识,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我们可以进行比较选择,如个人领取的年终奖金数额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应选择6000元;年终奖金在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应选择24000元;年终奖金在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间,应选择60000元;年终奖金在1200000元至1300000元之间,应选择1200000元。这看似少拿奖金,却不会出现多拿奖金少得现金的现象。
发放方式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未有限制,但在计算方式上却有着明确要求:“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对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以下一律简称“普通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可以根据年度工资薪金总额,通过在年终奖与工资及普通奖金之间的合理分摊,达到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个人税后收入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雇员李某全年年薪5万元,我们考虑在工资及普通奖金与年终奖之间进行不同的分摊,有如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每月以工资形式发放3000元,年终以年终奖发放14000元。则工资和普通奖金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10%-25]×12=138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10%-25=13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755元,李某全年税后收益47245元。
方案二:每月以工资、普通奖金形式发放2000元,年终以年终奖发放26000元。则工资和普通奖金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600)×5%×12=24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6000×15%-125=37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计=240+3775=4015元,李某全年税后收益45985元。
关键词:外贸公司;薪酬管理;案例研究
一、亿钻外贸公司概况
亿钻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亿钻)位于上海闵行区,是一家出口五金的小型私营经济外贸企业。它成立于2002年11月,已有从事外贸行业5年的历史,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要向世界各国销售手动、电动、木工工具等五金工具。2006年,亿钻的年出口外贸总额达2300万美元。亿钻现有职工50人,总经理下设人事部、出口部、技术部和财务部。出口部分为出口一部、出口二部、出口三部。亿钻的岗位可以划分为管理类、技术类、销售类。其中管理类包括总经理、各部门经理以及财务部、人事部的人员;技术类包括技术部门的人员;销售类包括各出口部门的外销员。外销员是公司的主力,学历较高,基本上是本科生,平均年龄25岁的约20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40%,公司的员工经理层年龄在30-40岁的共7人,占员工总数的14%。总体上看,该公司是一个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公司。
二、亿钻现有薪酬体系状况
2006年亿钻的薪酬体系为:基本工资发放116.62万元(占28.6%),奖金278.16万元(占68.1%),福利13.38万元(占3.3%),合计408.16万元(100%)。可以看出,基本工资占薪酬结构的比例较低,奖金是亿钻员工薪酬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基本工资
亿钻的月基本工资待遇为:总经理4000元,各部门经理3500元,技术类员工、财务类员工、人事类员工、外销员均为2000元,新员工在试用期3个月内为700元。新员工月工资只有基本工资和福利,除此之外,其他员工都采取月工资发放等于月基本工资加福利加奖金的办法。
(二)奖金
奖金以年终奖的形式,全部按照公司经营的业绩大小进行发放,一年发放一次。金额按照员工的薪酬比例确定,与个人业绩基本没有关系。奖金发放由部门经理决定,亿钻对奖金实行严格保密,为此还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三)福利
亿钻的员工福利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法定保险和休假外,公司还提供带薪休假、工作日包两餐(午餐和晚餐)、班车、节日发放实物福利、每周一次集体健身、每年一次集体旅游等。员工普遍对现有的福利水平比较满意。
三、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诊断
亿钻处于高成长阶段,但其薪酬管理政策却较为滞后,使得员工工资在上海外贸行业中相对处于中下等水平,薪酬水平缺乏竞争力。基本工资所占比例过低,不能起到保障作用。新员工无论学历高低,工资水平都一样,公司难以招揽高水平的人才。
薪酬制度没有体现出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的技能差别,激励效果不明显。处于核心地位的销售类人员的奖金发放和技术人员一样,没有体现出外销员在公司的重要性,使外销员感到不公平。外销员的奖金与个人业绩缺少联系,存在干多于少都按经营指标发放,难以激发良好的工作绩效。奖金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滞后,严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奖金保密制度没有起到保密的效果。员工之间私下相互打听对方的奖金额,使得保密奖金变得透明,而且引起了猜忌和矛盾。
四、改进设计的对策措施
(一)薪酬设计总原则
亿钻正处于迅速成长阶段,所以制订其薪酬策略时,应努力使薪酬制度具有较强的激励性。所有员工工资都应该由三部分组成,即薪资=工资+奖金+福利。主要变动的地方是:奖金和骨干外销员股权分红。奖金与绩效挂钩,由原来的一年发放一次改为按月度发放提成奖金,年末发年终奖金,并且实行透明化。透明的奖金制度反而可以激励员工,引发良性竞争。与原来一年一次的奖金发放相比,奖金总额不变。不会增加公司的人力成本,并且能够提高外销员的积极性。福利部分由于员工比较满意,所以不变动。
(二)总经理、部门经理的薪酬改进设计
总经理、部门经理的薪资=基本年薪+年终奖+福利+股权分红。
1、基本年薪。总经理、部门经理属于中高层管理者,他们薪酬水平主要取决于管理者自身的绩效表现和他们创造出来的价值,采用年薪制进行付酬,付酬因素可以定为:企业年度目标出口收入。假设目标出口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则总经理的基本年薪为7.5万元,出口各部经理为6.5元,其他各部经理为5.5万元;目标出口收入达到1500万美元,则总经理的基本年薪为10万元,出口各部经理为8.5元,其他各部经理为7万元;目标出口收入达到2000万美元,则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3万元,出口各部经理为11万元,其他各部经理为9万元;以此类推。
2、年终奖。出口部经理的年终奖金考评的主要依据是年度目标收入、利润的实现情况。年终奖以基本年薪的40%作为基数。超过年初许诺的目标出口收入和净利润5%以上,年终考评系数为1.0,年终奖金额=基本年薪×40%×1.0;超过年初许诺的目标出口收入和净利润5%以内,年终考评系数为0.8;正好达到年初时的目标出口收入和目标净利润时,年终考评系数为0.4;年初的目标出口收入和净利润没有达到(负5%以内),年终考评系数为0.2;年初的目标出口收入和净利润没有达到(负5%以外),年终考评系数为0.1。
(三)技术类员工、财务类员工、人事类员工的薪酬改进设计
技术类员工、财务类员工、人事类员工的薪酬=基本工资+季度绩效工资+年终奖+福利。
1、基本工资为2000元。
2、绩效工资的确定。根据每季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系数,发放基数为个人基本薪资,每季度发放一次。季度绩效工资=基础工资×个人考核系数。工作绩效考核综合评定得分及个人考核系数可规定如下:10分为满分,9.2分至10分为优,系数为20%;7.3分至9.1分为良,系数为15%;5.6分至7.2分为中,系数为10%;5.5分以下为差,系数为0%。员工绩效考评表略。
3、年终奖年底发放,综合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由个人当年考核综合情况来确定。年终个人绩效综合评定=四个季度个人绩效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数。10分为满分,9.2分至10分为优,奖金为120%;7.3分至9.1分为良,奖金为100%;5.6分至7.2分为中,奖金为60%;5.5分以下为差,奖金为0%。
(四)外销员的薪酬改进设计
外国客户的订单就是外贸公司的生命线,所以外销员作用巨大。亿钻应制订有区别的薪酬政策以留住核心人力资源,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经营战略。由于亿钻是小型外贸公司,薪酬制度采取跟随政策比较合理,即支付与同行业竞争者相当的工资水平,既不会使工资成本过高,也能提高员工的满意度而留住人才。骨干外销员是公司的核心人员,其去留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骨干外销员适当持股,会主动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利益,克服短期行为跳槽。每隔一定年限通过适当程序重新调整持股比例。
1、分配原则:外销员的薪资=岗位基本工资+提成佣金+年终奖。
2、外销员岗位基本工资:2000元/月。岗位基本工资月度发放。
3、提成佣金:每月发放该员工当月出口回款额的60%,其余40%由企业暂押,累计作为年终奖发放。提成佣金=该月实现的出口回款额×60%×当期业绩考评总分×佣金比例÷100。佣金比例应当由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以及财务部确定,可以参考上一季度或年度的出口状况、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的年度目标。外销员的每笔业务发生后的第一次回款时,由人事部根据财务部的统计数据进行一次当期销售业绩考评,将结果反馈给财务部,计入外销员的出口提成中。
外销业务的出口业绩考评指标确定为:出口价格、客户满意度和回款速度。依据三项指标在出口工作中的重要性,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见表1)。出口价格:亿钻对不同地区市场上的出口产品规定好标准出口价格,鼓励外销员进行超过标准价格出口。客户满意度指标:强化外销员的客户服务的意识,敦促他们工作时着眼于长远利益。回款速度指标:确保亿钻的财务安全,防止只注重利润额的实现,而忽视了财务风险。各项指标的评分乘以权重求和,即被考评者当期的出口业绩考评得分。
(五)年终奖
年末由人事部根据财务部当年出口任务完成情况及货款回笼情况的统计结果对每位外销员进行考评(见表2)。年终奖金=[∑当期业务回款额x40%x当期业绩考评总分×提成比例]×年终业绩考评总分÷100。
【关键词】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和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筹划也在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
主观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筹划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赚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客观原因。要使纳税筹划成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导向。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收国际化和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起征点的诱惑力。各种减免税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性成为纳税筹划的温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维护自身利益。
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者,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工资、薪金来说,职工并不关心自己税前工资的多少,而是关心自己每月能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税收,总会随时随地关注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因此,纳税筹划还起着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中存在的缺陷
(一)年终奖计税存在无效区间
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时,对应的税率就会提高,纳税数额也相应增加。受税收级距的影响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奖金收入增加,税率上升,税后所得反而减少,这便是年终奖计税的无效区间。
(二)每月工资薪金发放不均衡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工资薪金发放不均衡,有些月份工资高于3500元,有的月份低于3500元,这就导致纳税人在有些月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些月份无需缴纳,从而使全年的所得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方法不灵活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高。除制度以外,也跟有的企业工资、奖金发放不均衡,福利待遇货币化等有关。因此,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对每个纳税人来说都很有必要。
三、完善个人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相关对策
(一)避开年终奖金的无效区间,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
纳税筹划时巧妙运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临界点,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当某些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时,可将部分年终奖分摊为月度奖金,每月用足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来降低整体税率。
在某些月份工资薪金(包括奖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高时(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适用税率),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尽可将部分工资薪金所得分摊计入年终奖,降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或使分摊出去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整体税率。
(二)均衡月薪,与年终奖金合理搭配
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领绩效工资的员工每月收入会有较大变动。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与单位达成协议,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将收入平均分摊到各个月内,以便用足每月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
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紧扣临界点,设定最优年终奖的发放数额。大额奖金和补助按全年预计薪金收入,分摊发放或者是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那么每部分奖金都要扣除速算扣除数,职工缴的税变少,收入就会增多。尽量避免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度奖,将该部分奖金分散到各月工资中或是合并到年终奖中发放,以达到节税目的。
(三)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转换,提高职工福利水平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换。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较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两者实行的都是超额累进税率,但在两者数额相等时,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因此,根据不同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总结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纳税筹划又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根据税收法规,选择恰当的计算方法,使用较低的税率,充分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使纳税人税负最轻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覃春平.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23).
从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基本规定可以看出,影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的大小决定适用税率,从而影响税收负担。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较多,需要根据任职单位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保证纳税人实际收入为前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同时运用多种方式向职工支付款项,规避集中支付货币性工资造成税率爬升、税负增加的弊端。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念和原则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念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念应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坚持“应扣尽扣,应免不漏”,“综合考虑,免税效应”的基本理念,通过减少名义工资薪金收入,降低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减除费用额度,从而保证在不减少实际工资薪金收入的前提下,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为此,工薪个税的筹划一方面要充分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费用,同时,应适度将个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既降低了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税税收负担,也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一举两得,将各个相关税种统筹考虑,谋求综合收益最大化。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的各项优惠政策,享受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做到应免不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是工资薪金所得筹划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制度性要素。筹划是事前的计划和安排,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同样如此,如果应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即已完成,也就谈不上筹划。为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往往需要任职单位充分考虑本单位职工的任职情况、全年工资收入的幅度,在工资薪金发放之前,系统地对各项人工成本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预测,并综合考虑影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各个因素,科学安排任职人员的工资发放节奏和数额,通过合理合法的技术性处理,降低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职工税后收入。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依法筹划是纳税筹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技巧在于把握节税与避税、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的界限,特别是节税与偷税。《征管法》对除避税外的上述行为进行了界定,如企业不恰当地发放实物性工资不计税等,不是合法的避税,而企业利用福利费、抚恤费、救济费,外国来华人员的非货币化的住房补贴等税收优惠,则是合法的税务筹划。
2.综合收益最大化原则。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筹划不能孤立进行,应与其他各类应税项目的税负水平以及个人各类支出综合考量。如果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取得了节税效果,而个人的总体税后收益未增加,就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
3.风险和收益均衡原则。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风险性。因为涉税的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变化的,国家宏观的经济环境、税收政策、工资薪金个税的客观条件都在变化,可能造成原来筹划好的方案因为客观因素的变动而影响筹划的效果,甚至给纳税人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任职单位对职工工资薪金个税进行筹划时,在考虑收益的同时也要将风险因素考虑进去,采取适当的措施,趋利避害,规避风险。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技巧分析
(一)合理缩小税基
1.工资、薪金福利化。工资薪金福利化是指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适当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并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将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应扣尽扣,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向职工支付免税福利,保证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如企业可以提供带薪休假旅游、员工健身、娱乐休闲场所等福利,提供免费午餐和交通工具,保障职工及家属医疗支出,为职工子女教育及就业提供安排,加强职工培训和学习等等,全方位提供单位的“准公共产品”。这种“准公共产品”对于纳税人来说,降低了生活成本,提高了生活质量,同时实现了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减少了个人承担的税收负担,因此,职工虽然名义工资不高,但收入效用并没有减少。另一方面,这样人性化的“福利安排”所构建的和谐企业精神和良好的工作氛围,会缓解工作的压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2.“三险一金”足额缴纳。“三险一金”属于职工未来生活的保障,个人所得税法准予“三险一金”在本期发放工资时予以扣除,因此,任职单位应用足用好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操作方法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使“三险一金”缴存比例最大化、缴存基数最大化,为职工做出眼前收益和未来收益及保障相结合的安排,这样不仅降低了本期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提高了职工在职期间的税后收入,也为职工未来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同时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收到“一石三鸟”的效果。
(二)均衡布局各类应收收入
由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区间按月设计,即按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确定适用税率,月工资薪金所得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就越高。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若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应将收入尽量均衡地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避免因各期工资薪金收入大起大落造成税率爬升而加重职工的税收负担。一般而言,各个单位职工的基本工资相对稳定和均衡,但由于各个企业经营情况差别较大,各个岗位的工作进度和强度各异,因此,大多数企业的绩效工资和月度奖金会与工作量和业绩相结合,出现各月波动起伏的状况。这种安排虽然能够反映职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状态,但往往税收负担会增加,为此,企业应在年初做好人工成本总量测算,测算每个层级职工收入大体区间,合理安排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及奖金的发放。对于绩效工资以及奖金的发放,一方面要考虑管理方面的需要,也要兼顾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问题。建议根据以往工作业绩完成规律,将绩效工资分成三至四个层次,对大多数可以完成的部分,各月均衡发放;对经过努力可以完成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均衡发放;对完成较为困难的部分,可以考虑按照考核期限集中发放,但所占的比重应加以控制。这样操作使得各月工资、薪金、奖金以及津贴等各类应税收入基本保持均衡,尽可能地使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相等,避免工资薪金所得非均衡化形成税率“爬升”。
(三)有效规避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
从心理期望看,职工都希望年终发放的奖金数量愈多愈好,但从筹划的角度看,发放年终奖要充分考虑税收成本问题,更要关注税后年终奖的多少。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确定税率,在计税时不扣除费用,实行全年奖金一次性计税的原则。虽然年终奖是以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采用一次性计税方式,只有1个月准予扣除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年终奖在计税时只有1个月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余11个月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负较重。另一方面,由于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跳跃式上升,使得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在年终奖收入增长小于税负增长幅度的区间内,企业安排的年终奖是无效的,名义上年终奖数量增加,但税后收入却减少。因此,企业在安排年终奖金时,应回避“无效奖金区间”。若年终奖恰巧处于“无效奖金区间”的话,可以将该部分奖金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规避年终奖金的超额负担。
(四)合理匹配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区间结构
摘 要 工资、薪金个人所简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
关键词 工资 薪金 纳税 筹划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项目,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这就意味着,所得越多,不仅纳税的绝对额随之增加,而且税收负担率也随之增加,这就为纳税人进行低税率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原则
1、工资、薪金构成多样化――兼顾激励机制和降低税负的原则
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如果企业不为其提供免于纳税的法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收入完全来源于工资和奖金,即使其全部收入不高,却可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来说,其收入往往较高,如果薪酬过于单一,往往税收负担会很重。但如果企业能为其设计多样化的薪酬结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高收入者节税,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
比如,法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大部分福利待遇和职务消费是免税的;年终奖和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可以独立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单独纳税,而且计税可以按月均摊确定适用税率,这种做法可以大大降低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减轻其税收负担。
2、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税收负担原则
职工收入费用化是将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采用这种方法节税应注意减税的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企业应在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内为职工报销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为职工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职工收入福利化就是企业尽量为职工创建福利设施、提供福利待遇,且尽量想办法把相关福利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结合政策规定和经济常规适度操作,职工享受福利待遇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来解决职工的福利开支。
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是日常的且适用于全体职工的节税方法,运用这两种方法均要讲究合理性原则,不宜过度使用引发税务风险。
3、收益风险科学化――控制涉税风险的原则
企业通过薪酬设计帮助职工减税的过程中应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薪酬设计中的纳税管理不但要帮助职工减税,而且要降低和规避企业与职工节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减税利益越大,涉税风险也可能越大。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必须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在实现节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科学合理地控制涉税风险,以保证企业和职工真正获得节税利益。
二、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技巧
1、均衡发放工资降低税负
职工每月的工资收入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其税负往往会较重。这是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虽然无须纳税但浪费了一定的免征额。目前工资薪金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3500元,所以,如果职工年收入在42000元(3500×12)及以下,企业按月均衡计发工资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了能够扣除法定免征额3500元之外,职工就自己的工资额缴纳的“五险一金”也能扣除。当职工的年收入在54000元(4500×12)及以下,如果按月均衡发放,每月收入不超过4500元,扣除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大致1000元的“五险一金”,职工基本无须纳税。
2、合理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
企业从绩效考核的角度出发,需要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根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使职工全年的收入承担最低的税负,企业可以先将预计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金之间进行恰当的分配,确定月工资的适用税率。然后,在分配的工资额内部进行月工资与季度奖或者半年奖的分配。
例如:张先生每月工资为9000元,估计年底还能领取年终奖720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9000-3500)×20%-555]×12=545×12=65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72000×20%-555=1384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6540+13845=20385元
张先生全年收入180000元,其最低税负分配方案为安排年终奖54000元,每月发放工资105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10500-3500)×20%-555]×12=845×12=101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10140+5295=15435元
将年终奖由72000元调减为54000元,共节税4950元。为了配合绩效考核的需要,公司也可以按月发放工资9500元,季末发入季度奖3000元,年终发放年终奖54000元,刚张先生全年的纳税额仍为最低税负15435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避开负效应区间
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后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呈线性关系,即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后所得也就越多。不过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在计算税率上的“临界”点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现象。
例如,某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上显示,员工甲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元,员工乙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1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18000×0.03=540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18001×0.1-105=1695.1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
虽然乙员工比甲员工多发了1元钱的应发奖金,扣税完毕后,乙员工比甲员工实际到手的年终奖却少了1154.1元。
年终奖增加而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原因是,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计税时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而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产生年终奖的负效应区间。下表概括了各种奖金额度不适合发放奖金的区间。
所以,发放年终奖要充分考虑税后收入,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参考文献:
[1]庄粉荣.个人财富增值的税收筹划――谁不想有效合理避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