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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路网基础水平,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方便群众出行需要为目的,坚持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做好妥善安置,坚持质量第一、安全高效抓好工程建设,坚持强化领导、优化环境保障工程实施,着力改善我县交通环境,提升公路保畅能力,为加快实现“一市三基五业”宏伟蓝图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设原则
遵循“超前规划、高标建设”的原则,有序实施路基、路面、排水等工程建设。坚持一切有利于公路建设的大局,一切服从于公路建设的需要,全力支持工程建设的要求,狠抓占地拆迁,强化环境保障,严格工程管理,加快施工进度,确保该改造工程顺利、高效实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为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条件。
三、建设标准与主要技术指标
庵石公路起于石门镇庵沟口,经石门镇庵沟村,石坡镇华星村、石湾村,终于石坡镇石坡街村,全长17公里。计划于2012年7月开始实施,2012年12月底建成通车,建设工期6个月。庵石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按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5.5米,两侧各0.5米宽土路肩,路面结构为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18厘米厚天然砂砾基层。设计的主要工程数量为:路基土石方59387.11立方米,特殊路基处理1315.6立方米,防护工程挡墙1554.57立方米,涵洞203.85米/22道,浆砌边沟2815.08立方米,18厘米厚天然砂砾基层80400平方米,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80400平方米,土路肩6867立方米。设计概算1642.92万元,省级补助资金每公里50万元共850万元,缺口资金792.92万元,需县政府财政配套解决。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7月10日—2012年7月31日):采取印发公告、召开各类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庵石公路改造工程的意义,及时向沿线群众和过往车辆公告绕行路线,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占地拆迁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10日):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参照尤刘路工程占地拆迁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公正透明,具体做好勘测丈量、造册登记和拆迁补偿工作,全面完成占地拆迁任务,确保土地占用到位、拆迁补偿到位,积极稳妥推进占地拆迁工作。
(三)工程实施建设阶段(2012年6月10日—2012年12月31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具体做好工程招投标、资金筹措等工作,按步骤实施路基、桥涵修建和路面铺设,按期完成路基、路面、排水等建设工程,确保如期建成通车。
(四)交工验收阶段(2013年1月31日前):搞好工程交工验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对缺陷进行处理,做好财务决算和工程审计,按照规定的运行年限,提请有关部门竣工验收。
五、占地拆迁原则及补偿标准
(一)占地拆迁原则
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坡脚或边沟外15米以内)的违章建筑由所有人自行迁移,不予补偿;公路法定用地内(坡脚或边沟外1米)所栽植的树木不予补偿;蚕食公路耕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2、废弃的公用建筑物、国有单位所属的各种建筑物,一律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3、电力、通讯、广播电视、水利等各种地上、地下设施由业主自行拆移,不予补偿。
4、所占用土地参照《市国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永久性占地不分土地类别和所有权性质,一律只占不征,只对青苗予以适当补偿。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无偿划拨,集体土地由石门镇和石坡镇政府协调村组自行调整。根据《公路法》规定,公路坡脚或水沟外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划归公路部门管理,废弃土石、修建便道、临时设施等所占土地按临时用地对待,由施工单位按照不超过永久性占地青苗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5、建设所需砂、石等材料由国土、水务部门就近划定区域,石门镇、石坡镇政府负责协调,施工单位无偿采集使用,任何单位、村组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平河道。
6、工程建设拌合场所需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选址,石门镇、石坡镇负责协调解决,附属物和占地补偿按此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所占土地。
7、安置拆迁户宅基地由石门镇、石坡镇政府及村组协调解决。国土部门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8、杆线迁移占地不予补偿,由石门镇、石坡镇政府及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二)补偿标准
1、附属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经济作物1000元/亩,粮食作物800元/亩。
(2)树木采伐指标由县林业部门给予办理,免收费用。具体补偿标准为:经济树木胸径在6厘米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7厘米至10厘米的每株补偿50元;10厘米以上至厘米20厘米的每株补偿200元;20厘米以上至30厘米的每株补偿300元;30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500元。非经济树木不予补偿,沿伸到公路路基范围内的树枝由树主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自行拆移,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按不高于下述标准给予补偿:
(1)砖木结构240元/平方米
(2)土木结构120元/平方米
(3)简易房(含牛、羊圈)30元/平方米
(4)砖围墙80元/米
(5)水井80元/眼
(6)猪圈、厕所(砖石)100元/个
(7)茅坑20元/个
(8)迁坟(地上坟)900元/棺,空坟500元/棺
(9)迁坟(地下坟)300元/棺
(三)兑付方式
占地拆迁补偿费由县庵石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处会同石门镇、石坡镇共同核准后及时划拨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兑付到群众手中,兑付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交通管制
工程建设期间实行交通管制: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20日路基施工期间,过往车辆均应在交通管制时段内,在管理人员统一指挥下安全通行;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10月底路面施工期间,封闭全段交通,车辆择路绕行。建议绕行路线如下:
1、去驾鹿、巡检方向的,可从石门镇黄龙宋沟太子坪高山河驾鹿巡检绕行;
2、去石坡、寺耳、陈耳方向的,可从尖角沿洛灵路沙河口桥石坡、田门陈耳寺耳绕行。
七、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庵石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庵石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交通局局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县发改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国土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农管局局长
县电力局局长
县电信局局长
县移动公司经理
县联通公司经理
县广电网络公司经理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县运管所所长
石门镇镇长
石坡镇镇长
巡检镇镇长
寺耳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庵石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处,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石门镇、石坡镇、巡检镇、寺耳镇:具体负责占地拆迁与环境保障工作,要于7月20日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抽调专人于8月1日开始在管理处的配合下开展宣传动员、实地丈量、造册登记等工作,务8月10日前完成占地拆迁工作任务;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建设环境保障,配合县级有关部门解决好工程的采砂取石、取土、弃土场地指定及施工拌合场等临时用地问题;负责拆迁安置和村组土地的调整工作;必须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发生因占地和环境保障而引起的停工事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争取等相关工作。
3、交通局: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4、国土局:负责配合镇政府做好工程占地、土地调整、取石场划定、地面附属物拆迁工作。负责拆迁户建房用地的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5、水务局:负责协调处理好河道采砂工作,划定采砂区域,减免相关费用。
6、林业局:负责办理工程占用林地、山地、荒坡、树木砍伐的各种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7、公安局:负责工程建设的治安环境和安全管理,从严打击扰乱和破坏公路建设的违法行为,同时要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安全实施爆破,加强爆破物品使用管理。
8、安监局:协助抓好整个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9、交警大队及运管所: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运输车辆疏导和分流工作。
10、电力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施工范围内线杆的迁移、施工中线路保护工作。杆线迁移工作必须在8月10日前完成,免收任何费用;电力局要积极协助施工单位架设好临时电力线路,保障工程建设电力供应。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不折不扣地执行工程建设优惠政策,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石门镇、石坡镇、巡检镇、寺耳镇应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抽调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占地拆迁与环境保障任务,占地拆迁工作要按时间要求,清理施工线内的所有地下地上建筑物,不得影响工程进展。
(二)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安全施工
镇政府和项目承建单位一定要把安全管理放到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万无一失。同时要实行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教育群众协助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段征地拆迁暨建设环境保障工作以党的十七大及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西康铁路二线工程建设。建设经济强县”为目标,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促进我县尽早实现“率先突破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市西康铁路二线工程建设动员会议精神,广泛宣传动员,坚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全大局创和谐的思想作风,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无障碍化施工,确保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在县境内顺利实施,按期建成通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和省市有关法规。要依据批准的设计用地范围一次性征收,保障用地的原则。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建设段需要征占的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使用。凡铁路建设用地。按工程建设需要及时供给。临时用地要从严控制,尽量占用未利用土地或非耕地。要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安置拆迁户建房用地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每户只允许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规定,合理安排,集约高效用地。
二)坚持服务大局与兼顾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铁路沿线各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树立大局意识。动员广大干部和群众全力支持铁路建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服从铁路建设需要。着力为铁路建设营造良好的征迁和施工环境。相关责任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与当地广大群众利益的关系。依法征迁,公平补偿,合理安置。
三)坚持依法办事与特事特办相结合的原则。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铁路建设单位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简化办事程序。
四)拆迁安置与县三大主导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安置拆迁户建房要统一规划。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乾佑河流域旅游产业开发相结合。相互发展。具有特色。相互促进。
五)坚持政治思想领先与行政推动相结合的原则。扎实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阻碍铁路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加强宣传动员。引导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铁路建设。对无理取闹。
三、征迁范围
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建设段征迁范围北起营盘镇小峪口秦岭隧道口。铁路二线勘测定界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南至石瓮镇长腿湾(镇柞交界处)全长30公里。
四、征迁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面积以铁路设计部门勘测定界测绘数据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面积和折迁物数量、质量。由建设单位、县国土局及相关部门与产权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商议解决。确因补偿标准不明确,不因实际丈量面积增减而增减补偿安置费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以有关各方共同实地勘丈的数量、质量为依据。依照相关补偿标准据实结算。沿途厂矿企业和养殖场等特殊拆迁物的补偿。处理难度较大的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解决。
一)用地分类
1永久用地:铁路线路、车站、隧道进出口用地等。
2大临用地:铁路建设施工弃碴、取土场用地。属偿还用地。
3临时用地:堆料场、拌合场、施工便道、炸药库、工棚用地等。
铁路建设用地的申请报批工作。逐级上报。按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要求。
二)补偿标准
1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退耕还林地被征用后不再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2大临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一次性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临时用地范围内耕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依照陕政办发〔〕146号文件规定。统筹安排。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0元/平方米。
四)砍移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含5%林木管理费)乔木林4000元/亩;经济林6000元/亩。
按省财政厅、林业厅《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耕地内成片果园、经济林补偿标准:
六)房前屋后、耕地内零星树木。果园。达不到栽植密度标准的以零星树木标准补偿)苗圃。竹园补偿标准(树木栽植密度超过标准的以苗圃地补偿。
七)药材补偿标准:
黄姜2000元/亩;
板兰根、丹参、黄芪、桔根、黄芩2500元/亩;
金银花、五味子3000元/亩;
天麻、猪苓30元/平方米。
八)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含根基和回填补偿费)
丈量建筑物以房屋四周滴水为基准。拆迁房屋补偿费含房屋内的一切生活设施。
九)拆迁正房过渡费补助标准: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
十)拆迁协议达成后。商定期限内提前拆迁完毕。按户以拆迁房屋数量、质量奖励3000元—5000元。经验收合格的拆迁户。
十一)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不予补偿。
2拆迁户未按时限拆迁的不得领取拆迁过渡费。因漫天要价、拒不拆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需费用从该户拆迁费中扣减。由司法机关依法。
3荒坡、荒滩、河滩(除已拍卖或开发的荒坡、荒滩、河滩)不予补偿。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
县两路办、国土局组织宣传车巡回铁路沿线宣传。利用广播、电视宣传铁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县政府召开征迁动员大会。落实责任,张贴公告。明确职责。同县直有关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组织征迁阶段
1申请用地:铁路建设单位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提供相应文件、图件资料等。注明公路桩号、土地类别及面积。
2勘测定界:会同镇、村、组以村民小组为界实地勘测。登记造册。由县国土局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确定地类;县两路办会同镇、村、组和建设单位共同丈量建筑物及构筑物。
3签订协议:通知村组限期铲青让地。县国土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统征协议。
4分户勘丈:相关镇人民政府牵头。以勘测定界面积、地类。登记造册,村、组积极实施。分户勘丈土地面积。建立和完善数据资料。
5拆迁让地:被征地村组、拆迁户在商定时限内拆迁让地。拆迁让地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安置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建局、国土局、两路办、交通局、公路段会同村组为拆迁户建房定点、放线。
六、安置办法
坚持先安置后拆迁与边安置边拆迁相结合的原则。原则实行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的宅基地进行安置。安置用地由县国土局统一征收。安置工作要提前选点,以各户原正房以外墙体丈量的实际占地面积为依据。安置新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占地面积;突击分户的滥建抢建的一律不予安置;拆迁户的宅基地土地不予补偿。尽早改造,实行先安置,后拆迁或边安置拆迁,不得顾此失彼,支持铁路建设与安置拆迁户建房工作要积极稳妥,同步进行。安置拆迁户建房要统一规划,统一建筑风格,既要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又要与我县乾佑河旅游开发相结合,设计风格要适度超前,充分体现山城的特色。要把拆迁户的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家乐、度假村紧密结合起来,达到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群众得到实惠的目的安置拆迁户建房,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拆迁验收顺序,先拆者优先选择,从前至后,由各户以序号选择建房地点。
七、资金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坚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原则,一条线管理。帐户设在县国土局。专户储存。实行分期拨款,逐级兑付。拨付征地资金时,由县国土局填写资金审批表,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县财政局填注意见,主管县长审核、县长签字后将资金拨付到国土局,再由县国土局向有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如实足额及时兑付到村、组、农户手中。拨付拆迁安置资金时,由县两路办填写资金审批表报县国土局、财政局填注意见,主管县长、县长签字后,资金由县国土局拨付到县两路办,县两路办向有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由所在镇政府如实足额及时兑付到村、组、农户手中,不得截留或拖延,不得改变用途挪作它用。
八、工作职责
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段征迁暨环境保障工作由县两路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县计划局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县国土局负责征地及地上树木、药材、农作物的补偿迁移及其环境保障工作;县两路办负责拆迁安置及其环境保障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实施。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一)县计划局职责
负责西康铁路二线建设项目管理协调工作。并向上级项目管理协调部门汇报工作。做好上下对口部门的业务衔接。
二)县两路办职责
1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2协调、督促、解决涉及铁路建设的有关事项。负责与建设单位、沿线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做好县级各职能部门与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3负责征占土地地上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勘丈、登记、结算、拆迁、补偿等组织工作。
4负责拆迁资金的管理、兑付、使用。
5负责铁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6协调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做好折迁户的安置工作。
7负责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县国土局职责
1负责永久性用地统征及青苗、附着物清点、勘丈、登记工作。
2负责组织征地前的听证会工作。
3负责永久性用地勘测定界及报批工作。
4负责施工单位临时用地的选址。临时用地协议的签订工作。
5负责永久性用地征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等款项的兑付工作。
6配合县两路办、镇、村、组完成拆迁安置用地的选址工作。负责拆迁安置用地征用及审批工作。
7负责做好征地及“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铁路沿线镇人民政府职责
1搞好宣传动员。开好村组干部会、群众动员会。统一思想,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宣传政策。达成共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展。
2协助县两路办、国土局搞好征地拆迁的勘丈、登记工作。
3负责本镇征迁资金的管理、分配、兑付及监督工作。
4负责村组群众让地、砍树、建筑物迁移工作。
5负责辖区内拆迁户的安置工作。按期完成安置任务。
6负责村组土地调整方案的制定、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7做好群众与施工单位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关键词] 集体土地; 管理; 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集体土地管理越来越复杂,问题也越来越大,诸如租地建房、违法改建、少批多建、非法新建、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流转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困扰着广大集体土地管理者,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埋下了严重的隐患。针对这些问题,极有必要就如何有效加强集体土地管理进行探讨。
一、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 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生产生活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 是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满足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务必站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序。
二、集体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集体土地流转缺乏活力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缺乏一个指导性的流转政策,流转形式较为单一。一直以来,集体土地的流转都是采用国家廉价征用的方式,集体土地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不能对其进行商业性的开发经营,这样一来,集体土地流转缺乏活力。与此同时,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都相应地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集体土地流转的鼓励政策和激励措施,但很多治标不治本,农民在集体土地流转之后,社会不能有效地解决他们养老、医疗、入学、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民流转集体土地的积极性。
( 二) 集体土地管理体制和产权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混乱,权能不明确,产权体系不完善。各级农业部门管理农用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国土部门只能监督管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而各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则负责农村宅基地土地的划分。这种多头管理的情况导致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 三) 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
从实践经验来看,目前各地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科学性和合理性程度不高。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层出不穷,补偿标准参差不齐,主要原因在于很多用地单位急于征地,为了缩短征地的时间,对补偿标准擅自大幅度提高,造成同一个地块内不同农民得到的补偿不同。
( 四) 集体土地内建房乱
一是不批自建。如擅自新建房屋,擅自改、扩建和借拆迁之机抢封阳台、抢接拖水、抢堵过道、抢加楼层等。
二是少批多建。这类问题非常普遍。如有的村民占地超规定4 倍以上。三是集资合建。如以自己的名义批地交给非本组村民建房; 或自己出地皮,与亲朋好友、本组村民、外地村民、非农人员等合伙建房。四是为卖超建。如某村民有安置人口2 人,建五层楼400 多平米,已卖4 层留下1层自住,拆迁时还要求享受30 平米的无房户还房优惠政策。五是租地突建。以发展农业产业化为由,承包村社集体土地和农民土地,不经报批,大肆修建各类房屋、棚舍。六是集体强建,以修建村社办公场所、村社集体企业为由不批自建的现象十分突出。
三、新形势下如何加强集体土地管理
( 一) 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严格限制征用土地适用范围
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多途径、多形式来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能够使其得到合法权益。除了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国家机关用地等由各级政府进行征用之外,一般建设经营性的建设项目都不运行征用集体土地。如果不得不征用,那么必须按照市场价格统一补偿标准,一定要克服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的问题。同时,灵活地采用多种安置方式,诸如社会保险安置、土地复垦安置、留用地安置、补偿费入股按期分红、土地补偿费逐年支付等。
( 二) 加强检查监督
要强化对重要工作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强化检查监督。首先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要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和走访、群众来信举报等途径,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其次要强化对农村建房修建情况的监督,建议在村组聘请土地信息员,实行违法建房有偿举报制等。要将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管理纳入政府的年终目标考核,要用抓计划生育和安全工作的力度和手段来抓这一工作,形成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所的考核考评,要细化目标内容,对重要指标要实行“一票否决”。在基层所开展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 由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组成) ,彻底消除管理“死角”。另外,还应该加强法规宣传。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会议、培训和“村村响”工程等多种方式,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管理的法规宣传。乡镇国土、建管所,应以办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村民宣传建房政策。通过普及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农户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 三) 转变观念,重视集体土地管理规范化
各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应该把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强化集体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在保证经济发展用地的同时,实现了耕地动态平衡。一是加强对集体土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了市、镇、村三级联动巡查网络,定期开展土地动态巡查、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二是严厉查处破坏耕地行为。严厉打击在耕地中取土挖沙,坚决打击破坏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印制发放了服务联系卡,公布土地违法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 四) 加强行政执法
在抓好农房建设“三到场”的基础上,实施农民申报建房承诺制( 或与国土所签协议,承诺不超占超建,若超占超建,造成经济损失自负) ,实行农民建房巡查制,实行违法信息共享制。要加强行政执法,建立反应快速的执法队伍,要尽可能地把违法建筑控制在萌芽状态。对于已建成的违法违规建房,要坚决强行拆除,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要严格按文件规定进行拆迁补偿,不该赔的坚决不赔,不该补的坚决不补,彻底斩断违规建房的利益链,消除违规建房的诱因和动因。同时,加强责任追究。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部门和重要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此基础上,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部门应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暴露问题不怕羞,敢于查处问题不护短。敢于通过“摘掉帽子” “打破饭碗”的方式,严处有重大问题的责任人,以严格的管理和纪律整肃政风,弘扬正气。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部门和重要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此基础上,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部门应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暴露问题不怕羞,敢于查处问题不护短,敢于通过“摘掉帽子”“打破饭碗”的方式,严处有重大问题的责任人,以严格的管理和纪律整肃政风,弘扬正气。
( 五)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
应该从八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一是做好土地确权登记。主要搞好摸底清查、核实登记和归档备案。二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各乡镇做好农业产业布局规划,新发生的土地流转必须服从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对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必须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三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期限的监管、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调增机制和规范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四是创新土地流转方式。要采取入股、租赁和互换三种方式,保障农民长远利益。五是严格土地流转项目审查。要采取严格规划审批、严格资质审查、加强跟踪督查,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六是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对土地承包以来遗留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逐步加以解决; 对已流转土地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流转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必须依据本意见规定,在第三轮土地承包前,应终止合同或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对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流转合同要做好解除工作。七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村委会和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因管理不善对农民权益造成损失。八是完善设施建设审批管理。流转土地上的临时管理用房和设施建设由各镇按照规定审批,统一规划后建设。临时建筑物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规模的3‰以内,严禁违反章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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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城区建设进展情况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东西南北中”的发展战略,以打造具有亚热带风光和少数民族风情浓郁的××著名山水园林生态旅游城市为目标,团结拼搏,锐意创新,切实加快××新城区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全县城镇化战略,推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
(一)新城区重大项目建设快速推进。一是路网和管网建设基本形成。截止目前,新城区路网除8号路、9号路因征地拆迁原因暂不能动工外,其它2、3、4、5、6、7路道路建设及绿化等工程已基本完成,铺设管网18.03公里。二是行政商务办公区建设进展顺利。目前,新城区内已批准启动并建设的行政办公设施有州级行政中心、县级行政中心等23个建设项目,其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疫楼、怒江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检验检疫局怒江办事处综合实验楼、县公安局商品综合楼等5个项目已竣工。州级行政中心、同心广场、县级行政中心等正紧张施工。三是房地产开发初显成效。集居住、商业、娱乐和休闲为一体的山水蓝岸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进展顺利。一期工程建设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110亩,建筑面积11.3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56亿元。二期工程占地面积120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目前已完成4万平方米,完成投资9837.3万元。
(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至目前,新城区累计完成征地3075亩,累计完成供地2162.45亩。完成排路坝、龙竹坝、赖茂河等5个安置点建设,累计完成拆迁148户,完成安置86户。拆迁农户有269户981人,其中为13户49人办理了农转非,将316名特困人口纳入低保。
(三)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坚持科学发展,规划先行,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一是对整个新区进行了科学规划,认真编制了《泸水县新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于2004年10月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了新县城建设范围。二是完成了新城区绿化规划设计。三是完成赖茂河以北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四是认真做好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泸水县新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了州级行政中心、县级行政中心、州电网公司等29个单位开发用地共857.92亩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选址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通过实际调研,我认为新城区建设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新城区建设的顺利推进。加快土地收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户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县级财政困难,上级补助资金有限,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
(二)拆迁安置规划滞后,拆迁安置工作缓慢。新城区建设一直以来拆迁工作存在边拆迁边安置的现象,原先分散的5个安置点已全部安满,由于缺乏资金投入,没有整体规划新的安置点,农民拆迁安置进度缓慢。
(三)综合政策不配套,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大,群众普遍认为现有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原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目前难以实施。随着物价的上涨,省公布的土地平均年亩产值的提高,失地农民一系列生产生活问题的出现,群众观念意识的转变,新城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但新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缺乏完善的综合配套政策,未对现有地价按照国家法律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重新测算,导致目前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很大。
(四)失地农民的素质偏低,就业渠道窄,群众生活难以保障。××新城区涉及的拆迁群众以前大多是靠种地为生,文化素质比较低,生活技能差,几年下来,原征地款已基本用完,又没有就业途径,生活难以保障。
(五)土地供需矛盾突出。新城区规划用于行政办公用地450.02亩,其中因未拆迁而不能提供的土地还有181.67亩。很多原未规划在新城区的单位目前纷纷提出申请到新城区安排土地,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六)行政单位的土地划拨价格偏低,无法平衡投入土地成本。在新的形势下,由于拆迁的农户较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逐年增高等原因,原先一直采用的25万元/亩的土地行政划拨价已无法平衡土地成本,急需提高土地行政划拨价格。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客观上,主要有发展历史性因素影响,建设条件的限制,建设资金不足的约束以及体制机制的原因等。同时,主观上主要还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新城区建设的意识还不强。二是推进新城区建设科学发展思想解放还不够。三是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重大难题的能力还不强。四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还不够。
三、加快推进新城区建设工作的几点意见
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通过深入调研,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加快××新城区建设,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现行的征地拆迁安置标准是2003年制定的,由于物价上涨,时间跨度大等原因,规划区农户已普遍无法接受,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展缓慢。为维护被征拆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必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一是要对征地补偿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当地年产值等进行准确测算,适时、适当调整。二是要按照现行的物价水平尽快出台新的拆迁补偿政策和标准,采取发放临时过渡补偿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方式,并对拆除房屋补偿以结构、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二)实施综合配套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农户安置问题和后续发展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是调整安置规划,加快安置点建设。下一步,共需安置农户138户,其中下赖茂临时安置点62户(含未安置8户),计划安置在丙腮西坝安置点;待拆迁的76户中,目前急需拆迁的2户和污水处理厂4户,计划安置在下赖茂丙腮西坝安置点。其余70户规划建设两个安置点进行安置。第一个安置点拟在9号路与8号路交叉路口西面(赖茂老公路上方),计划安置15户。第二个安置点拟在县地震台西北面坡地上,计划安置55户。必须要积极筹措资金,先建设好安置点,再开展拆迁工作。二是对在拆迁中失去土地的农民,要想方设法予以保障救济。第一,实行“困有所济”,征地拆迁后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户办理“农转非”,对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列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征地拆迁后部分失地的农户,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人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实行“老有所养”,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精神,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集,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并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第三,实行“病有所医”,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农转非的人员,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三是积极帮助被拆征地迁农户实现就业,使其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下一步,在江堤1、2、3期、新城区路网的绿化、清洁卫生及管护工作岗位和各行政事业机关单位的保安、保洁工作岗位,以及在建筑建设工地的用工方面,尽量安排失地农民,力争安排150个以上就业岗位,实现户均安排1人。同时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千方百计增加失地农民收入,保障其稳定的生活来源。
(三)提高行政划拨用地价格,促进城市经营良性循环。由于征地、拆迁、安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增加,新城区原行政划拨用地25万元/亩已无法平衡土地成本,应提高行政土地划拨价,扭转城市亏本经营状况,促进城市经营良性循环。
(四)适当调整规划,加快新城区建设。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尽快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将大南茂片区纳入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的用地实际,对1号路以下的片区和黎山公园等原先确定的规划重新进行用地性质调整,并分地块委托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城区怒江大道(1号路)以下部分大部分规划为商业用地,由于××中心城市人口较少,没有足够的居民和人气,商业用地无法加快开发进度,应把商业用地适当调整为商住用地,适当提高城市建筑的容积率。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 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粮、棉、油、菜基地保护区,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占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果园、挖鱼塘。
第七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八条 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地、荒山、河滩、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上报。
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鼓励农村居民按照规划承包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和闲散土地。
第九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土地,按照征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可有偿划拨给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暂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国家需要收回时,只补偿青苗费。
第十一条 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乡(镇)村兴建商品房占用土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并按规定报批。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购买商品房的单位,须持有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砖瓦窑生产用土占地,应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砖瓦窑生产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根据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要求合理设计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用土后必须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个人或合伙不准占用耕地建砖瓦窑。
人均耕地八分以下的村庄,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
第十四条 严禁荒芜耕地。
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后满一年不开工的,农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连续两季不耕种的,以荒芜土地论处。
不准采取挖坑、打场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不准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房、葬坟,挖地卖沙卖土。
农村居民应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土地上采土。确需在耕地采土的,必须挖取生土,活土还田,恢复耕种。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城市建设应安排旧城改造,建房应向高层发展;乡村建房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提倡建楼房。
第十七条 因采矿、采水、排污和其他人为原因破坏土地或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并给受损失者以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的,应依法征用或者划拨。
被征用或被划拨土地的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
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凡在经国家批准的经济开放区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征用、划拨耕地二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征用、划拨土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征地、被征地等有关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并填报建设用地申请书;
(三)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申请书、征地协议、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四)征地申请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并根据建设顺序和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期交付使用;
(五)办理批准征用手续后核减耕地亩数。
第二十一条 跨县、区的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建设征用土地的,可以分段报批。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旧场地。确需征地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从事自给性农副业生产,可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或划拨一定数量的荒地、荒山、河滩、滩涂,自行开垦,不得征用耕地。
第二十三条 县属以上良种场、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生产试验田,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合同。确需征地的,应按规定报批,不核减耕地亩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并由用地单位缴纳农业税。
第二十四条 施工或勘察设计单位,确需临时占地的,应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合同,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
临时占地,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时,应按照征地审批权限报批。
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用地,可先使用,然后办理补偿和占地手续。
在临时占用的土地上,不得构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联营企业,需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联营企业享有使用权。也可按照协议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由联营企业申请,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联营企业有土地使用权,负担农业税。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单位。
第四章 矿山用地
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设用地,应贯彻节约土地的方针,搞好用地规划设计。需要征地的,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对煤矸石、尾矿、废石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占地。
矿山企业排放上述废弃物,应同填沟、造地、修路、筑港相结合,加以利用。
利用上述废弃物,有关矿山企业应予免费。
第二十八条 已征用的矿山塌陷区、矸石山、尾矿坝、迁村旧址等占地,国家暂不使用并能恢复耕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借给村民委员会安排耕种,其全民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二十九条 因采矿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的,有关矿山企业可按矿产物的年产量提取整治费,交市、县人民政府用于塌陷地的整治。整治费的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不能恢复耕种的塌陷地,有关矿山企业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或办理征地手续,然后安排改造利用。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因村镇制宜,改造旧村镇,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规划。农村的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现有设施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乡(镇)村企业建设应符合村镇规划,占用土地须持县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征地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不同行业和不同经营规模的乡(镇)村企业用地标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征地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个体户或合伙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按征地审批权限报批。停止使用后,交还集体,并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地上附着物可作价交集体或自行拆除。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房,每处宅基地用地标准:
(一)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内;
(二)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内;
(三)坝上地区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
(四)山区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参照坝上地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确需另立门户的;
(二)农村居民户人口超过本村居民户人口平均数一倍确属缺少宅基地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退伍的干部、职工、军人,确实无房居住的;
(五)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一方已立门户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四)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五)超计划生育的。
第三十八条 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由买房户按申请宅基地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第三十九条 回原籍落户的离休或退休的干部、职工和军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应优先安排。
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安排宅基地可适当从宽。
第四十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按照城镇规划集资统建,并按国家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六章 补偿和安置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30%计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
第四十五条 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五千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
第四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费。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条 农村个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年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临时占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承办,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承办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第七章 土地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土地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土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土地管理档案;
(三)制定土地复垦、开发和保护计划;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会审等工作;
(五)管理各类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审查和报批工作;
(六)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七)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裁决土地纠纷,办理奖惩事宜。
第五十四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并由肇事者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六条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及城镇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可以对双方各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乡(镇)村非法建筑并出售商品房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征用、占用耕地或承包耕地荒芜满一年的,利用挖坑、打场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的,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由土地管理部门罚收荒芜费。连续荒芜两年以上的,加倍罚收荒芜费,并限期恢复生产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条 征用、划拨土地双方长期达不成协议的,由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被征用或被划拨土地的单位拒绝、阻挠土地征用或划拨的,责令其交出土地,其行为构不成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被征地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地单位提出额外条件。超过规定索取或支付的征地费,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临时占地期满不归还的,除责令用地单位限期交还土地外,并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房、葬坟,限期拆除所建房屋,恢复地貌。
对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果园、挖鱼塘的,限期拆除,恢复地貌。对在自留地、承包地上挖地卖沙、卖土的,限期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不按规划开发、使用土地,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五百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