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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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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农民收入 改革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收入增长

农村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农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国家管理制度,它反映的是农户与土地、农户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经济制度,又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发展生产的最基本的物质资料,因此土地制度对农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

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撇开所处的社会经济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影响。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方式决定农民对土地和农产品的最终所有权和受益权。二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影响。在土地所有制度既定的条件下,农民经营和流转土地所得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部分。三是土地税收制度的影响。土地税收是对农民收入的直接剥夺,与农民收入成反相关。四是土地经营规模的影响。土地制度必然制约着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而农业经营规模必然制约着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减。

(二)现阶段的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

党的后,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制度。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对高度集中统一的合作制的扬弃,其本质是对集体统一所有和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新农地制度在保留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适应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客观实际,按所在地的人口与土地比例和土地肥沃程度承包给农户,从而重新确立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分离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土地制度在改革初期,极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迅速解决了农村的温饱问题。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收入增速减缓,1985年至1991年,年均增长仅4.2%,1992年至2003年,年均增长也就维持在5%左右。考虑到城乡和地区差异,农民收入增长更加缓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弊病日益突出,已成为农村生产力提高和农民增收的瓶颈。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预期目标是形成农户、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性的制度框架,即土地经营权、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优化配置。然而,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不是完善的农业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存在着矛盾,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显现出固有的弊端。现阶段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制约农民收入增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使农民经营土地缺乏安全感,从而减少对土地的生产要素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指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模糊了土地的产权关系。这导致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急功近利,使农民不愿在土地上追加生产要素,或者掠夺性开发土地,变相减少了农民的生产性收入。

第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流转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资源配置基本上处于计划模式,减少农民通过土地取得经营性收入和补偿性收入。近50多年,农村土地制度经历几次较大变革,这导致农民在使用和流转土地时缺乏对土地制度的信赖,进而使农民忽视土地供求关系,从而减少了土地的经营性收入。加之一些地方干部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而给予农民的补偿经过行政机构的层层扣留最终与农民预期的土地产出相差很大,这就抑制了农民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限制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延缓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农业社会的演变,影响农民从现代农业生产中受益。我国长期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现行的土地制度严格限制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方面,加之土地的所有权在土地承包后不得变更,承包地也不得买卖,致使土地无法按照市场需求合理配置,农业生产一直处于不经济状态。

二、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农民收入要真正实现稳定持续地增长,必须建立一个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保障农民利益的制度性构架。因此,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第一,明确土地产权关系,落实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制度框架,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严格界定和规范土地所有权关系,使土地所有权主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本收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一元化土地市场,消除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从而实现土地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所以政府在征用农民土地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建立一套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利益的动态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第三,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有利于土地向比较优势的农业生产单位集中,从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优化投入和产出比,构筑农产品质量和价格的竞争优势,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以农村土地税费改革促进土地制度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财政部门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农业和农村领域的税费制度,使财政向农村偏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进而带动和促进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民增收创造稳定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范文第2篇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土地制度的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短期行为严重

如果短期行为严重缺乏,将会导致农民的土地使用受到一些影响。预计导致短期行为严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在国家的档案里长期留着农村土地产权侵权的记录,在农民的心里这些记录还深深地印在他们的脑海中,时时刻刻在担心着政策有变。其次,一些地方实施“人口增加,土地就增加;人口减少了,土地也就相应地减少了”的政策,这个政策给农村的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土地调整变得十分频繁。由政府规定的那些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完全实现,农民的土地经常受到不规范、不定期的调整,这不但影响了农民的投资行为,而且对农民的投资心理也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二)土地资源零碎化

在实行,实行农村土地变革的过程中,一般都采用了“农地普占”的做法,这也就是为了充分体现社区成员的土地使用权的平等权利,所谓的“农地普占”意思就是所有农民都会分到依据农户人口或劳动力而得到的土地。经过对全国29个省中274个村庄的调查,完全按照平均分配的制度来执行的村庄只有74.3%,按人均分配口粮、按劳动力分配田地的只占5.5%;按人均分配口粮、按农户家里劳动力来分配的占11%,其它的按其它方法来分配。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分配中,其中有76.5%的村庄用了好、中、差的土地分配方法,自从农村后,农村的经营方式逐渐形成了一种分散、小规模的方式,一直到现在农村的土地还是以这种方式来经营的。

(三)土地弃耕、撂荒现象严重

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多种原因,使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渐渐地减少了。另一方面,农村生产经营低水平的形式被广大的农村小规模分散,在农业生产成本高的情况下,又出现了规模经济差和农业税负担加重的形式,导致近年来,农民的生产效益低下,普遍都感觉糟糕,所以他们不得不放弃土地,但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只好外出打工寻找新的致富门路。

二、土地制度变革的对策

(一)规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主要包括承包权、经营使用权、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占有权、有限处置权、支配权。首先要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其实集体只是拥有了部分的所有权而没有归他们全部拥有。土地产权分配不明确,导致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土地配置得不到合理的应用。因此,应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次,合同应包括土地的开发,使用,租赁,转让,按揭,和然后承包等等。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使农民的土地不再只是口粮田,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土地增值。

(二)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首先,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束和控制。首先,政府应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区分公共和经营两种不同的土地,这是必要的公共项目征地和一般土地治理项目,加强控制对建设用地规划的总量,将用地规模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其次,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一定要保护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农户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要素,而土地经营权是农户的基本权益,如果要征用农户的土地,应当与农户进行协商处理并与农户见面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制定相应的征地方案及补偿方案。

(三)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在农业保持持续快速而又健康的发展下,我们必须加强对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同样也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首先,要加强政府的支持。为了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府应该积极采取“绿箱政策”。其次,金融支持。在农村中,农村金融体系和信用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两个部分,只有对那些资本要求大、生产周期长以及发展缓慢的农业生产项目给予一定的金融支持,才能扩大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和农户贷款的广度,才能提高土地承包权和特许经营抵押贷款的可操作性,为了更方便地获得亟需的资金,建议使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方式。

三、总结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制;建议

一、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从建国后到现在历经了四次重要变革,目前已形成“集体所有,农民利用”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但经历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变革,这种土地权利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深入改革。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权,一是土地使用权。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论是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还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亦或者是物权法规定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尽管表述略有差异,但无非都是在强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在为我国农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解决了中国数亿人的温饱问题。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直到2002年《土地承包经营法》出台,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至此,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并确认了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二、 农村土地权利制度遇到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主体界定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集体所有”概念定义不确定。《现在汉语词典》对集体的定义是:集体是一种组织形式团体,拥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共同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政治目的和共同的社会利益。不同的学科根据各学科研究方向对集体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在法学上,法学家对“集体”的概念也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集体是法人组织,有的则认为集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合伙组织。对于集体究竟指什么,在我国法律上一直都不明确。而由“集体”延伸来的“集体所有”并不是传统民法上的概念,而是建国后根据我国所有制主体的不同而设立的一种所有权制度,它根源于政治经济学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意识形态的产物。

(二)对农民利益的保护缺乏力度。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也带来了农民权利虚化的问题。农村土地在集体所有制制度下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可以行使依法应由全体集体成员决定的决定权。然而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文化水平不高,一些腐化堕落的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农民维护自身利益意识的淡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践踏规章制度,对村中大小事务大包大揽,大肆侵犯村民利益。《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农民行使决定权的救济方法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反而更多的是采取激进的、极端的手段。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为实际操作过程中侵犯农民利益带来了可乘之机,现实中这种现象屡见报端。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土地纠纷不断。

197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由于历史条件限制,农民们没有获得任何可以确认其对土地权利的文件。1998年左右,全国统一开展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作为的法定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当年统一发放,但很多农民从来没有领到过这次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发生了很多土地纠纷,迫切需要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工作来解决纠纷。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11年,农业部在全国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但三年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仍处于试点推进过程中,确权工作速度亟待提升。部分地区关于土地确权甚至发生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荒唐事情,2013年河南邓州农民张海新等三人由于土地纠纷,竞私刻公章,为200余户农民印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完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建议。

(一)引入成员权等概念,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

维护集体土地的公有性质是中国政治体制的要求,所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改变为国有或者私有,至少在现阶段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7]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并完善我国宪法框架下的土地公有制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的前提。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引入“成员权”等物权概念并完善与此相关的物权制度,密切农民和集体土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通过赋予农民清晰的、明确的物权权利,进而防止集体组织的负责人滥用集体的名义侵吞集体财产或者损害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关于成员权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明确“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性质和内涵。其二,确定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三,厘清成员权与村民自治权利的关系。其四,完善侵犯成员权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加快确权工作

构建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根据现有制度和经验,建议由我国的土地登记机关来负责确权登记、颁发证书等工作,彻底解决多头管理的难题,进而明确土地登记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统一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有利于提高土地确权登记效率,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也有利于形成系统、完整、准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为化解农村土地纠纷,进行土地流转奠定基础。事实上,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在土地调查、土地确权登记等方面,拥有完善的技术、人才基础和丰富的经验。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完善关于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清理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使之统一协调。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系统,内容分散,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和困难的特点,应对现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制定专门的《土地流转法》,确定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对象等原则性规定。

放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限制,加大技术和资金支持力度。在我国取得诸多经济成就的情况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却陷入了一种瓶颈,农业发展现代化缺乏动力、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这种限制性规定阻碍了农业发展机械化、规模化的实现。因此,应该规定一种开放性的流转体制,允许跨地区流转,让有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之中,并且必须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明确金融机构的支农职责,加大对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周友军.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J]. 中国法学 2012(1)。

[2]唐召云.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及其规律[J]. 益阳师专学报 2000年(1)。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城乡一体化;耦合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吹响了土地二次改革的号角。要实现城乡一体化,最需要发展的是农村,基础则在于土地,土地问题核心又集中在土地制度。通过对城乡土地制度的差异和一致性研究,尝试解决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土地制度的统一性问题。

一、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一般是指土地所有、使用和管理的土地经济制度及相应的法权制度。土地经济制度是其法权制度形成的基础,决定着法权制度,法权制度又具有反映、确认、保护、规范和强化经济制度的功能。

土地经济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在土地法权制度中,土地产权是一个核心问题,土地归谁所有决定了这个社会土地制度的性质,土地制度对于土地利用的约束往往表现为产权的约束。

二、土地制度的构成、差别及其缺陷

农村和城市分别采用不同的土地制度,是造成城乡二元结构分离的部分原因。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现行土地制度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土地的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所有制

城市土地采用国家所有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而农村土地采用农民集体所有形式,但所有权主体并不明确,存在着虚置的现象。

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基本上禁止了土地所有权的让渡,仅存在土地征收一种情况。

(二)土地使用制度

城市土地使用权地获取主要采用招拍挂形式,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也有多种形式。据广东省农业厅专题调研表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入股、出租、转包、转让和互换5种基本形式,所占比例分别为35.9%、29.5%、23.4%、3.0%、2.6%。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流转不顺畅,其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农村,国家严格限制土地非农化,城市土地满足不了用地需求时,却又可以征收农村土地,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土地征用制度。但是在程序、用途、补偿标准、短期和长期收益方面,农民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政府以土地的补偿价格买断了土地的所有权,收益不对等,因而导致社会矛盾不断。

(三)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在1986年,确立了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体制,切实有效地管理土地。但是城市、农村土地在制度方面仍未理顺关系,城市要发展,要建设,就采用圈占耕地等手段,这样农村土地其实就是城市土地的“后备军”,随时等候改变性质,政府认为哪里需要发展用地征用就行了。在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土地供应与需求之间关系是颠倒的,即供给服从需求,实质上是一种“保障需求”的体制。土地部门没有独立性,上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也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

三、土地制度的耦合及对策建议

城乡一体化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制度来保证,特别是涉及到土地使用问题。

(一)土地所有制的耦合

1、土地国有、私有制的弊端。目前并不适合将土地完全私有或国有,政府需保证土地供应持续与长期稳定。因为土地的国有或者私有都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变革和挑战。首先,土地国有,势必会花大量资本从农民手中赎回土地所有权,政府目前还没有这个经济实力。收归国有,农民心里也接受不了,一旦宣布国有,会在农民心里引起巨大恐慌,对土地的预期更加保守。再次,国家所有需要在农村确定人,因土地用途不同,关系的交易成本也会不同,可能发生很高的成本,造成效率损失。实行土地国有化后,设想通过强化土地的使用权来使国家所有权“名义化”,借此创造产权效率,似乎有道理,但是,集体产权也可以名义化且制度操作成本可能更低。农村土地也不能采取私有制,这是与中国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违背的。但如果采取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私有,就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城市居民农民化”现象。

2、所有制采用。目前的“土地所有双轨制”可以保留,即城市采用国家所有,而农村采用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应该明确所有权主体,使其所有权的意识不断加强,在此基础上加强国家控制,强化土地国有属性。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废除“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模式,只保留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明确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农村土地都由村民小组管理,土地调整也都由村民小组主持,其管理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村民小组作为国家政权的触角,受上级政府的控制,通常不会乱建滥用。这一点看也方便政府从实际上加强农村土地的国有性质,强化对土地的控制。一句话可以概括,即“明确主体地位,强化其国家所有属性。”

3、土地所有制的耦合。将城乡土地纳入同一个土地所有体系,不需严格区分,城乡土地才有可能做到“同地、同价、同权”。要做到这一点,可废除土地征用制度,这是有原因的。土地一经征用,即为国家所有,农民与土地最终使用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这使得农民以及他们所组成的“集体”不能与土地的最终使用者直接进行交易,一开始就剥夺了农民的交易权。农民丧失对土地的占用支配权,得到很少的补偿,更加严重的是,失去了从土地上得到收益的可能,没有享有未来收益的权益。宅基地,就其性质来说,是建设用地还有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可见,从实际使用来说,农村有建设用地。废除土地征用制度这一思路,来源于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主体并不是非得政府,农村集体也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政府已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广东省走在改革前列,几年前就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为集体建设用地提供法律依据,打破了“非经政府征地,任何农地不得非法转为非农用途”的桎梏。农村土地的所有主体仍是村民小组,其国有属性得到了加强。村民小组作为集体所有主体,直接参入土地开发建设,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这些收益中的大部分在成员内部进行分配。

4、城乡所有土地耦合的具体措施。“土地所有双轨制”必然导致在一体化方面难以耦合,有若干建议保证城乡土地制度相容。首先明确集体主体地位,加强土地国有属性,将城市和农村土地纳入统一的城乡土地体系。其次城乡土地统一规划和调整。城乡土地应该进行规划,并且这种规划应考虑农村概念,将城市和农村仅作为地理概念,而不是以前那种行政概念。再次解除对农村土地资产属性的限制。此举可以使农村土地具有市场属性,将释放出巨大的土地财富。

5、典例分析――广佛同城化。同城化是今后城市发展的一个方向,广州、佛山走在了前列,武汉、孝感紧随其后。在同城化过程中,要解决两城之间棘手的土地问题。一个思路是:广州和佛山可以考虑将城市之间的土地不改变权属主体,淡化所有权。按照两城统一发展的思路,携手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对交界处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这样的土地利用模式可以概括为:政府推动,村民小组参入,多方投资。村民小组参入,而不是将村民小组排除在决策和收益之外。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一样“同地、同价、同权”,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统筹城乡土地。

(二)土地使用制的耦合

1、土地使用制的耦合思路。城乡土地使用处于不同的体系,城市土地使用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农村土地使用的市场化才刚刚开始建立。农村土地可以和城市土地采用相同的土地使用制,市场化运作。农村土地在纳入城乡统一体系后,类似城市规划中某地块规定其使用性质、面积、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要素。这样农村土地就可以采用招拍挂的形式来交易,土地的资产属性就可以释放。

2、土地使用制的耦合方式。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有区别,农村有宅基地,城市则没有,城市采用统一开发建设的方式提供住房。关于宅基地问题,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考虑,并不值得提倡。农村应该考虑建设乡村公寓,这种思路和城市住房建设思路一致,只不过这种公寓应该从保障方面来考虑,而不是发展商品住房。农村土地基本上与开发建设是绝缘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再把农村土地排除在市场之外,是不现实的。农村土地应与城市土地接轨,农村建设用地即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参考城市土地制定基准地价标准。农村建设用地也可以按照使用类型分为住宅、商业和工业用地,针对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出让方式。针对住宅用地,采用保障住房的基本思路,而工业、商业用地则可以市场化运作,使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在出让土地时,也不需要一次性付清所有地价款,而是采取年租制的形式付款,分年在有限期内缴清,一是减轻开发商压力,二是防止发生政府短视行为。

3、土地使用制耦合保障措施。在建立一套与城市土地相容的农村土地制度方面,政府有很大空间可以发挥。首先在加强农村土地国有的基础上,一并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相当于一种“永佃权”,使农民对土地预期保持稳定。其次建立畅通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仅包括在农户之间的流转,也包括在村民小组集体与外面的企业、个人、组织之间的流转。可以建立中介制度,设立农村土地招标公司,统一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再次对农村土地分等定级,使农村土地保持稳定,真正做到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同价”。最后农民不仅能从流转中得到短期收益,还能得到长期收益。农村集体和农民应作为土地利用的重要参入方,分享土地开发建设的长期收益。

(三)土地管理制度耦合关系

城乡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耦合上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是土地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难以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供应政策。第二,土地部门对其他非土地部门土地利用行为缺乏应有的制约。第三,不健全的土地资产管理体制,促使一些地方竞相低价卖地,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第四,“块块为主”土地管理体制阻碍了形成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第五,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放任自流,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怎样才能使游离于土地管理制度之外的农村土地能够得到很好的管理?首先构建统一的规划管理制度,农村土地也应该规划。其次建立公平有效的收益分配制度,各参入方都能从土地中得到实惠,彻底改变以往对农民掠夺式的征用。

四、结论

城乡土地市场之间有很大差别,给城乡一体化进程带来巨大问题,但这主要是由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决定的,是可以改变的。

目前形势下,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全私有化是不现实的,最好的途径就是在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强化其国有属性,并且在法律许可的大框架下对土地使用制度变革。

参考文献:

1、田传浩.农地制度、农地租赁市场与农地配置效率[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4).

3、吴仲斌.农村经济市场化问题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4、王景新.现代化进程中的农地制度及其利益格局重构[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5、张林.新制度主义经济[M].日报出版社,2006.

6、张志强.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问题的思考[J].中国发展,2008(3).

7、甘元彦.“股田制”改革研究[J].合作科技与论坛,2008(3).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相对贫困;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农民致富

一、农民相对贫困现状分析

近年来,“三农”问题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城乡收入悬殊问题一直困惑着我们,2012年中国的GDP高达50万亿元,城镇可支配收入也达24565元,而农民的纯收入仅仅为7917元。一位“说实话”的基层干部---李昌平曾就“三农”问题上书总理,直言:“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中国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土地问题,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1]所以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农民致富的根本在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

二、当今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具体影响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目前农村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制度自身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一)农村现行土地先天不足,农民收入受阻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最大的缺点是: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更多地受制于政治体制的影响,较少地反映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具有先天的不足之症。当前表现突出的是政府对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很低,大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目前在征地补偿中少报、截流、无偿占有农民征地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据保守估算,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土地开发商从低价供地中每年获利100亿元以上。[2]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在征地补偿中农民获得土地交易收入的5-10%,集体获得约25-30%,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获得60-70%。[3]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陈剑波的估算,1953-1978年计划经济确立后通过“剪刀差”使农民收到的损失大概是3000亿元左右,而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又上万亿元。[4]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畅,农民收入受阻

农村土地流转困难,楼惠新认为是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产权市场不完善、户籍制度等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5]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事实上是国家集体双重所有。国家通过强硬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严格控制土地的经营过程,严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 农民对于土地只享有使用权,使得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土地流转难,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中青年劳力不足而导致的土地抛荒、弃耕等问题。

(三)农村技术、思想落后,农民收入受阻

农村土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机械化,而且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低,技术进步慢,所以农民的收入就很难有很高的收入。

三、深化农村,农民致富措施

学术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持有3种同的观点: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继续完善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过分析,最适合我们具体国情的是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创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土地制度实行“一地两制”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应该采用私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土地制度方案。总思路是:一部分农村土地采用集体所有制进行管理,一部分农村土地采用农民所有进行管理。

(二)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集体决议可以对其进行处置,比如,出租、买卖等。但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收入应该透明化,并且所得收入全部归农村集体所有。此外,集体所有土地的收入主要应该用于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这样的话,农民收入不仅有所提高,农民的社会福利也会大大增强。

(三)农民所有土地

属于农民所有的土地,又应该按照科学的方法,把农民所有的土地一分为二,一部分为耕地,一部分为住宅区,并且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其进行合理管理。

1.属于农民所有的耕地应该采取强硬的政策,即,每个村的总耕地面积不得减少,换句话说是:这类土地的用途不得改变,但是在这一前提下土地可以自由转让、流转。这样的话,可以是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农民之间也可以进行一个合理化分工:擅长或者爱好种地的农民可以扩大土地规模、规模经营、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从而使这部分农民走向致富之道;其他喜欢出外务工的农民也可以很好的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寻找属于他们偏好的致富之道。

2.属于农民所有的住宅区,其真实含义是住宅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全属于农民所有,农民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其住宅区进行交易。这样不仅能够加速城镇化进程、提高农民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农民的人身自由性、增强农民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1] 丁任重,倪英.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J]. 学术研究,2008 (01)

[2]法制日报,2003-06-25.

[3]隋卓娇.首先是完善机制[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05-15

[4]邹剑峰.征地:农民利益受损不可小觑[N].中国经济时报,200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