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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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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杜绝重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各类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确保安全生产不出问题,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学习,强化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把安全生产作为全镇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精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深化开展安全文化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进农村“四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安全素质。

(二)落实责任,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制定和完善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定期组织督查,年终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达标和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按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对由于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忽视安全生产,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坚决实行行政问责制,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对已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分清责任,严肃追究,处罚到位。

(三)完善机制,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继续重点对全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等;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以及旅游、休闲、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事故隐患定期排查上报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定人、定措施、定方案,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实施停产整顿;对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加重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关停关闭。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确保取得成效。完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委会的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综合安全监管六项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安全生产环境。

(四)突出重点,强化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和燃气、校园安全和“三线交越”等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市场准入;露天采石场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协查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安全许可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加强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实行经营网点规划布点,控制总量;加大对非法生产、采购、储存、运输、销售、邮寄烟花爆竹的查处取缔力度。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打击非法载客,深入治理超载超速超限;继续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隐患,推动创建“平安畅通镇村”。水上交通要继续抓好渡口渡船和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排查治理桥梁隐患;加强船舶安全监管。进一步深化公共聚集场所、建筑施工、燃气、校园安全和“三线”交越等专项整治,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五)树立典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开展安全管理典型示范工作,重点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学校、商业、旅游、村等9个行业和村树立安全管理典型,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典型引路,全面推广。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落实非煤矿山雇主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监管和审批审查,督促新(扩)建企业做到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的调度,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监管重点,跟踪监督整改到位。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实行全员培训。

水利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施工管理;制度建设;文明创建;安全生产

1、工程概况

郭集控导续建工程位于黄河下游右岸鄄城县境内,对应黄河右岸大堤桩号275+ooO- 279+530,工程长度2474m,裹护长度2195m,现有l9段坝垛(编号为54 - 25“),其中护岸一段,本次设计通过对黄河下游在新的水沙条件下河势演变特点及工程现状的分析,按照上下游、左右岸兼顾、因势利导的原则,实施郭集控导下延26- 29坝,强化郭集工程的送溜能力,归顺中小水河槽,解决吴老家工程脱河的不利局面。本次设计执行《十五可研》分析计算结果,按2000年4000m3/S流量对应水位加lm超高,作为控导工程坝顶高程,下延工程设计坝顶高程为54。lSm。新修坝顶高程较原下廷工程25坝顶高程低O.25m,因此,新修连坝与25“坝以1:20坡度平顺连接。本次下延续建4道坝,坝号26# - 29,工程长度480m。

2、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1规范建设程序

为保证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做到优质、高效、安全、节约。我局严格执行“三项制度”,按照国家对建设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项目法人的职责。

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现行的堤防设计规范、规程及黄委会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对于各种文件,采取项目负责制,加强校审责任制。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意见,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了各项设计任务,圆满完成设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履行了设计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明确了监理范围、监理目标、制订了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施工阶段的有关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和工程投资控制,并加强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监理严格按照“承包合同为依据,单元工程为基础,工程质量作保证,计量核实为手段”的原则,正确行使业主授予监理的权力,按照合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使合同投资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通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的严格控制,推动了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达到了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目标的合格标准。

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密切配合,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邀请驻地监理人员旁站,严格按合同管理,合理控制投资、工期、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和工程监理抽检各工序均达到设计和施工规范质量要求。由于外部环境、天气、造成征地困难等因素影响,对工程建设造成很大的困难,但在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工程项目进展非常顺利。

2.2严格质量管理

质量控制是防洪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确保工程投入运行后安全运行的百年大计。在施工过程中,坚持定期召开施工例会,与各参建单位沟通碰头,商讨管理措施,倾听各方的建议和意见,做到“知必言,言者无过”,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积极采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中始终坚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向管理要效益。

从工程开工起,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保障体系,针对每个分项工程确定的质量要点严格施工,严格遵守部分工程验收程序,使各项工程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对不合格的工程做到“不验收、不计量、不结算”。针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找、分析问题原因,教育事故责任人。实现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控制工程质量,建设

单位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委托有资质单位到工程施工现场抽检相结合,形成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同心协力,严格把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了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对已完工程,经质检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单元工程质量达到规范及设计要求。由于各项目经理部狠抓质量管理,制度严明、落实到人,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一起质量事故。

2.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对于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共同的理念“工程施工,安全第一”。在工程开工之前各单位都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管理制度体系。在工程建设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采取施工现场定期与不定期巡视检查相结合、坚持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参建单位不仅把安全施工看成是一种责任、一种使命,同时也把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少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看成是一种荣誉。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高强度、高密度,施工人员多,设备数量多的工程建设日新月异,没有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了工程施工安全。

工程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了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做到了领导不违章指挥生产,工人相互监督,杜绝了违章操作,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施工。由于措施得力,制度严明,工程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强化施工环境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实施单位对施工区内的交通道路根据需要进行了洒水处理,对临近居住区的道路进行限速行驶,减少扬尘。对生活区厕所进行了合理设置,为减少疾病传播,保持清洁卫生,对粪便及时进行处理外运。对施工区、生活区的饮用水进行了检测、消毒,对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进行了集中处理,在施工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减少了噪音,加强了施工人群健康保护。

整个施工过程施工现场和施工道路都保持平整、畅通,也没出现过排水不畅和严重积水的现象发生。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对废弃物及时安排机械和施工人员进行彻底的清理。废弃物运送到监理指定的位置按要求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完整。

在施工现场各项目部均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实行挂牌上岗,设置了醒目的工程简介牌和和提高质量保证安全标语。对险点和可能出现事故的地段,在施工现场和各施工道进出口增设安全标志,时刻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同时增加安全防护措施。保卫部门根据要求加强工区内的安全、治安巡查和监管力度,加强安全防卫。

4、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竞赛气氛

营造浓厚的竞赛气氛是激发参战人员劳动热情的重要措施,在这方面竞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人员深入一线向职工和参战人员宣讲竞赛的主要精神和奖励措施,让大家了解竞赛、参加竞赛、享受竞赛,动员广大建设者统一思想,抓住机遇,以饱满的热情,战斗的姿态,投入到堤防建设中去。要求大家要充分利用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制作宣传栏和标牌等形式,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竞赛气氛。施工期间,竞赛办公室共召开动员会、现场会、座谈会、交流会、观摩会等,宣传竞赛的意义和重要性,学习观摩、相互介绍经验和好的作法,推动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先后在省、市局办公自动化发表新闻稿件,编发简报,大大鼓舞了各标段争当先进的积极性。按规定每月进行一次阶段考核,并严格按照考核的办法进行。

通过劳动竞赛,对于加强管理,提高劳动效率,创建文明建设工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郭集控导工程施工工地被黄河水利委员会评为文明工地。

水利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罚则

第三十二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