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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首先要回答“谁拥有”和“谁管理”的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经营管理权归农村集体、经营使用权归农民个人。国家通过国土资源部实行全国农村土地的统一规划和调控,制定相应的农地转让、流转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权,由乡镇统筹协调乡镇、村、组三级关系;具体的经营使用权归农民个人。针对补偿标准不一、农民获得土地收益比例过低的问题,国家应建立农地收益分配制度,统一规定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以保证农民应有的土地收益权利;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集体土地收益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有资产安全。同时,中央政府须用国家土地收益专款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缩小农民土地收益差距,并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矛盾。
2. 农村土地收益矛盾的政策关注重点应放在西部
由于西部地区农用地面积占西部总面积的65.2%,占全国面积的45.8%,因而城镇化进程中西部将成为农地征用的重要拓展地区;西部地区同时又是资源富集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需求的增长,不仅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开发等占用农地问题突出,而且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杰认为,农村土地收益矛盾的焦点在西部,农村土地收益矛盾的政策关注重点也应当放在西部地区。
关键词:土地集体所有制;村庄集体;经济基础;土地分配不公平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6-070-06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人们的共识。但现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面临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挑战。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趋于完整且有保障,而集体所有权却不断在虚化。那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还需要存在吗?这一问题在理论上更是存在争议。学者们从完全取消土地集体所有权到增强土地集体所有权提出了五种不同甚至相反的观点。
一是取消集体所有权说。即农地私有化。坚持这一说法的学者认为,农地私有化可以促进农民对土地的投资、推进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的发展;能使精英农民和资金留在农村,有利于农村的发展;农民能通过卖地或抵押获得进城资金,不但促进城市化,更有利于农民的发展。农地私有化能防止乡村集体侵犯农民利益,遏制官员圈地,也不会造成大面积土地兼并和农民流离失所。
二是虚化集体所有权说。赵阳认为,应虚化以“共有”为特征的集体所有权,强化包含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内的“私用权”,让农地集体所有制仅仅“沦为”一种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名义制度。他认为,土地调整不但会降低农户转包土地的意愿,也会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他认为随着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土地再分配制度将逐步消失。
三是细分集体产权说。即将农村土地产权进行细分,所有权归村庄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流转给了种植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外部涉农企业等。通过这种产权划分,村庄集体获得中介和管理收入,缓解或摆脱了村庄集体的“空壳化”困境;承包农户获得地租或分红收入,加速农民的非农化转移;土地经营权主体获得经营收入,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
四是保持集体所有权说。持这一说法的学者认为,土地集体所有是进行土地均分的前提,而土地均分又是保障“人人有饭吃”的制度基础。由于农村土地承载着亿万农民的基本生存、家庭养老和失业保障,因此绝不能私有化。一旦土地私有化,可能会使一盘散沙的农民什么也分不到。私有化后,小农会在地方权利和资本结盟的强势介入下大批失去土地。土地集体所有在面对征地时比土地个人所有更有谈判能力,土地集体所有是抵抗资本剥夺农民生存权的最后屏障。
五是增强集体所有权说。持这一说法的学者认为,农民的土地权利大了,那么集体的土地权利就小了。随着国家出台禁止土地调整的法律以及免除农业税费的政策,农民事实上拥有了更为完整的土地产权。当前这种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不公平。新增人口可能没有土地,代际之间不公平。脱离土地、脱离农村的强者继续拥有土地,而不得不以土地为生的弱者却缺地少地;另一方面是不方便。农田灌溉、水利设施、道路修理和维护等公共产品村庄集体没有能力(包括动员能力和经济能力)和积极性提供。不利于缓解农地细碎化,不利于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甚至还可能导致抛荒。因此,要增强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其不但要有调整土地的权利,而且要恢复对承包农户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以上学者们的五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支持和反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理由。虚化和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理由主要有五个方面,即激励农民增加生产投资;有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阻止乡村集体侵犯农民的利益、限制政府圈地;推进城市化进程;带来的不平等问题可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解决。保持和增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理由,主要有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私有化会导致农民之间的不公平,农业生产的不方便,等等。
从以上分析来看,支持和反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双方陷入了谁也无法说服谁的“僵局”。其实,无论是支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还是反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我们必须弄清楚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什么?在现实中具有怎样的内涵和作用?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又具有怎样的地位和功能?只有全面认识和理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评价和取舍。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涵和本质
什么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是仔细分析和推敲,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在现实中具有多重含义和解释。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spontaneous transfer generally and exit mechanism missing, confirmed that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are the mainstream of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ransfer mechanism, guide and inspire are the mainstream of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exit mechanism. Then, according to practical situation, established a rural residential land transfer mechanism including "regulation-incentive-pressure" and a rural residential land exit mechanism including "guide-incentive-pressure".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退出机制
Key words: rural residential land;transfer mechanism;exit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5-0017-02
0 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然而,伴随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趋势仍然明显。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退出机制既有助于促进宅基地集约利用,也有助于进一步凸显农民的财产权利。
1 建立宅基地流转退出机制的总体思路
针对目前农村宅基地自发流转普遍、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的现状,明确宅基地流转的改革思路是先出台政策规范,然后鼓励规范流转,并制定适当的压力政策,完善宅基地流转监管,即建立宅基地流转的“规范――激励――压力”机制;明确宅基地退出的改革思路是先打好基础,引导农户退出宅基地,然后通过合理的补偿与保障制度激励农户主动退出,并针对违规持有宅基地的现象进行打压,即建立宅基地退出的“引导――激励――压力”机制。通过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规范流转,让符合条件的农户主动地、积极地退出宅基地,以实现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进程。
2 建立宅基地流转机制
2.1 宅基地流转规范机制
2.1.1 严格限定流转规则,明确规范性目的 主要针对范围、主体、前提条件等流转规则进行严格限定。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范围应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展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内,待改革试点成熟时,可进一步扩展到区县、全市乃至全省范围。现阶段流转主体必须是农村户籍人口,城镇户籍人口不能参与宅基地流转。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必须产权清晰,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防止违法建筑、小产权房通过农村房屋交易变相合法化;已确定用于挂钩指标归还、地票复垦的农村宅基地不得流转。
2.1.2 组建农村土地交易中心,凸显市场化特征 建立农村土地交易中心是规范宅基地流转的基础设施,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交易的重要平台,可以依托国有土地交易中心设立。通过农村土地交易中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方式对宅基地进行流转。由于宅基地流转涉及农民权益,在市场化交易的同时,应具有政府参与的交易管理体系,可通过严格流转程序来实现。具体程序应包括“流转主体提交流转申请――国土部门审查申请――公开流转――签订流转合同――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2.1.3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体系,细化收益分配 合理评估宅基地价格,是在流转中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途径。可以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包含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分等定级,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作为宅基地流转的政府指导价。流转价格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最终价格由市场决定。通过交易获得的流转价款应根据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利不同进行合理分配。流转收益主要归原使用者所有,原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收益。
2.1.4 分区域开放宅基地流转,实行阶段式推进 由于宅基地流转对市场、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有一定的要求,并不适合一时间将全部区域纳入流转范围,可分区域、分步骤地逐步推进。具体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设立宅基地流转试点,可选择统筹城乡改革示范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区、具备农村土地交易中心等在农村土地流转与利用方面有探索与实践经验的区域设立试点,先行先试;第二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出台相关规范细则的基础上,扩宽到有实际需求的经济水平较高的区域;第三阶段是在制度成熟、多数区域实践顺利的基础上,实行全域开放,全面推进宅基地流转。
2.2 宅基地流转激励机制 农村宅基地的规范流转能够体现出宅基地的财产性价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调动农户的流转积极性,有利于流转的可持续发展。
2.2.1 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宅基地区位条件 农村宅基地长期以来财产性价值无法凸显的重要原因是区位条件差,因此,加强饮水安全、农村道路、农村电力、农村沼气等农业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农村文化设施等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宅基地区位水平,可以增加流转收益,提高农户流转的积极性。
2.2.2 提供宅基地交易的小额贷款支持和优惠政策,为受让方提供融资渠 针对位于地灾区、高山区、危房区等居住条件较差的农户,在流转过程中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为一般农户提供小额的贷款支持,为农户解决购买与租赁宅基地的资金问题,以鼓励农户参与宅基地流转。
2.3 宅基地流转压力机制 在鼓励农户以规范的途径流转宅基地的同时,还应注重对违法违规流转行为的制止与惩罚,增加非法流转的压力,以疏堵结合的方式完善宅基地流转机制。
2.3.1 加强监管,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增加乡镇国土所管理人员、车辆和资金预算,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提高基层的执法力度,加强宅基地利用与流转监管。
2.3.2 加重处罚,坚决杜绝非法流转 加大非法出租、非法倒卖宅基地的处罚力度,明确不同类型的处罚金额,对非法倒卖宅基地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或拘役处罚。
2.3.3 加强宣传,提高农户守法意识 提倡规范流转的同时加大对非法流转危害与处罚的宣传,提高农户的遵法守法意识与权益保障意识,在农户中产生威慑力,引导农户自觉脱离非法流转的队伍。
3 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
3.1 宅基地退出引导机制
3.1.1 编制村级规划,完善规划引导 编制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村级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1],合理确定宅基地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因地制宜地规划中心村建设,完善中心村配套基础设施,使之成为吸引力、辐射力的示范村,让农户主动退出原来宅基地而到中心村集中建房。
3.1.2 建立宅基地流转机制,形成制度引导 只有从制度上完善了宅基地流转的机制建设,放开了宅基地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宅基地的退出及集约利用才能有好的制度基础,也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
3.1.3 健全宅基地整理复垦机制,形成政策引导 现行法规政策提出了“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鼓励宅基地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等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量的配套资金,积极开展整理复垦规划,完善宅基地整理复垦的政策支持,引导宅基地通过整理复垦方式规范的退出。
3.2 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
3.2.1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制度 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只有当补偿制度符合其预期的时候才会考虑退出宅基地。为了充分体现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应考虑多种补偿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大类。关于实物补偿,即结合新农村建设,以整理规划为推力[2],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国土部门下达一定的启动指标,作为新农村建设周转使用,农户在退出宅基地后立刻就能入住新居,提高了农户退地的积极性,也大大降低了过渡期的开销。关于货币补偿,适合合法拥有一户多宅、已在城镇购房的农户,补偿款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两部分,其中房屋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中对房屋的补偿标准确定,宅基地补偿金额根据宅基地流转价格均价确定。
3.2.2 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不仅需要农户积极参与,还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配合,因此只有建立起保障政府、集体、农户三方利益的收益分配制度,才能有效推动宅基地的退出与集约利用。农户作为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自然应获得宅基地退出补偿的主要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也应有所有权收益的体现,二者的分配比例可以参考重庆地票价款分配85:15来确定。政府的参与分配方式则为收取税费。
3.3 宅基地退出压力机制
3.3.1 建立部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压力机制并非针对全部宅基地,面积合规、一户一宅的农户仍然可以无偿使用宅基地。对于超标超占、非法取得的宅基地则应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中对于合法取得一户多宅的,仅对多余的宅基地收取使用费,并执行累进制计算,即拥有的宅基地数量越多,所缴纳的使用费越高;对于超标超占、非法取得一户多宅的,除了缴纳宅基地使用费,还应收取处罚费用,通过经济利益的约束,使其主动退出宅基地[3]。压力机制的建立不仅促使农户退出多余宅基地,也有利于对违法用地的控制。
3.3.2 建立建新拆旧履约保证金制度 为切实解决“建新不拆旧”问题,在农民申请新的宅基地时,以合同形式要求其缴纳可支付旧房费用的保证金,约定在其新房建成后的规定时间内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归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履约后该保证金如数退还;占新不拆旧,则依法,保证金用于支付执行费用。
参考文献:
[1]黄滟.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思考[J].决策与信息,2012(3):16-18.
“非转农”现象的原动力在于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载附的价值,消融“非转农”的关键在于剥离户籍制度中的经济价值,如果不能剥离户籍制度中的户籍价值,也只能形成形式化的居住证制度。无论是户籍制度改革,还是其他制度改革,都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降低户籍的预期收益。消融我国“非转农”现象的制度改革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禁止新增农村户籍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减少“非转农”的附加价值,缓解农与非农的利益纠纷;二是推进建设农村土地的市场化制度,盘活农村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济,提高农村收人;三是以现代农业发展为依托,国家惠农政策应落实到现代农业建设中,而不是增加农业户口的经济价值。
我国“非转农”现象的本质原因在于制度障碍,消融“非转农”应从推动制度改革人手。一方面,通过政策创新来解决“非转农”问题。消融“非转农”现象的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在于解决资金问题,通过财政制度与城乡土地制度改革来解决农民工面临的收人与保障压力,联动社保制度、教育制度与就业制度等层面的改革。另一方面,通过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来剥离户籍制度中的经济价值。地方政府应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农民工群体获取信息的能力,并帮助农民工处理信息。同时,政府应改革一系列不合理的制度,这样才能消融我国“非转农”现象。
(二)消融我国“劳动力回流”现象的制度改革与政策创新
消融我国“劳动力回流”现象的制度改革首先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从短期来看,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财政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从长期来看,制度改革应联动社保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等层面的改革。同时,提高农民对于土地承包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认识,允许农民工转让土地承包权与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转让权利来获取进城资本。此外,还应完善农村土地的流转制度,促进农民增收,缓解农民进城务工的资金压力。同时,强化全国及地方政府的政策创新,由政府部门牵头,加快建立民间组织,强化城乡公共服务建设,降低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
由图一1可以看出,我国“逆城市化”现象的制度改革与政策创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与保障措施。我国应优化分配制度,科学分摊“三农”成本。从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与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来消融“逆城市化”现象。
正式约束框架规定了经济主体行为的基本制度改革,分别为财政制度、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保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与土地流转制度等。这些制度都以法律制度为基础,消融“逆城市化”现象框架中蕴含削弱农民工的土地、宅基地等方面的权利,提高农民工社保、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促使农村转移人口的“应然权利”转变为“实然权利”。农村转移人口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地方政府应保障这些人的权利,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平台,增加农民工城市就业机会,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培训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帮助农民工解决子女教育、就业就医等难题。
关键词:股份公司;土地经营
一、土地证券化
农村土地证券化实际上是土地承包权的证券化,指以农村土地收益或土地项目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的过程,主要目的是为农业发展融资。它可以盘活沉淀在土地资源上的人类财富,成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新方向。农村土地证券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能够充分利用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所具有的增值特性对土地实行证券化,广泛筹集社会资金,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并且土地证券化使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货币化,从制度上将难以流动的土地转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资产,土地流动变成证券流动,不仅降低了土地流动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也扩大了土地流动范围,使土地资源在更大的范围里进行优化配置。
土地证券化借助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转化为土地证券这种所有权凭证,农民凭借持有的土地证券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并按比例分享企业利润。具体来说,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土地证券化主要包括经营权转化为公司股权和股份流转两个方面。
二、多元化经营
现代股份制企业,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实现盈利本就应该采取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更不用说以土地为主要资源的农村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应该尝试以多种方式利用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找出最有效的土地利用形式。
1、发包、出租 在成立了土地经营股份公司的情况下,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成为股份公司的财产,公司可以将土地发包给农户个体经营,并收取承包费,也可以将产房设备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但是公司发包和出租的对象将不再局限于本集体内部成员,其他村、镇农民或企业也可以参与承包和承租;土地承包应该签订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期限、费用、各方权利义务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方职责。
2、转让所有权 由于土地供应的有限性,以及城市化发展对土地的巨大需求使得土地的价格不断上涨。因此,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将使企业获得高额收入。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一切权利也一并转让了,也就是说企业在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让渡了土地带来其他收益的机会。
3、投资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可以将土地折算成等额现金入股其他企业获取红利,或者以土地资源为资本与其他投资者合作成立企业分享利润。投资给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带来经常性收益,但是企业也要承受一定的风险,当投资的企业亏损时,公司也会按照出资比列承担一定的损失。
4、自主经营 自主经营是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利用土地资源或其附属资源经营农业或非农业项目以获取收入。公司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发展规模经济并采用先进机械技术走现代化农业道路,也可硬聘请种植能手来经营土地以获取高额的农产量;可以利用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发展非农项目,如农家乐和其他娱乐项目;可以利用良好的自然资源发展旅游业或生态农业等等
此外,土地经营股份公司还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只要是能够给公司带来利润的合法经营方式,都可以被采用。
三、利润分配
作为股份制公司,土地经营企业不仅要遵循利润分配的一般原则,还应该特别注重农户利益,争取使每个农民都能参与分享土地经营的收益。因此,土地经营股份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管理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分配原则 为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分配。
2、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 一个想要实现长期发展的企业必然会重视积累,而利润是积累的重要来源,企业利润中分配与积累的比例关系到所有者当前利益与企业发展战略。若分配的比例过重,虽然能使所有者得到丰厚的投资回报增强对企业的信心,但是低额的积累必然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使企业的某些战略的实施因缺乏资金额无法进行;若积累的比例较高,虽然能使企业在发展中放开手脚去做而不用受资金短缺的限制,但较低的分配使所有者看不到投资回报容易失去信心撤回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做到二者并重才是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
3、保护农户合法利益原则 由于土地经营公司的所有者以农为主,土地是他们最大的生活依靠,他们不懂经营管理,只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土地经营者,他们也不懂法律,当利益受侵害的时候不懂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因此企业的利润分
必须公平公开的对待所有农民投资者,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农民真正的能够从土地经营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上获得利益。
4、企业员工分享利润原则 现代企业,为激励员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往往会实施员工参与利润分配的计划。土地经营股份公司作为农村企业,其员工主要来源于农村,让他们也参与利润的分享有利于改善农村的收入差距情况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此外,公司的管理人员可能是外来的专业人才,他们以专业知识帮助农民发展自己的企业也应该参与到企业的利润分享中来,真正做到发展的成果被大家分享。
四、企业管理
1、管理人才专业化,权责分配制度化
传统村镇企业管理人才的安排受到地域和血缘关系限制,一般由本村镇内部村民担任,他们可能文化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且受血缘和党政关系影响,容易滋生腐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土地经营股份公司首先必须拥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这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和发展的前提。通过管理人才市场聘请专业人才为企业管理服务,并通过允许管理权入股等激励制度激励管理者以所有者利益为首要目标,各部门管理者权责关系制度化,管理者收益与业绩挂钩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经营股份公司摆脱血缘和党政关系的束缚,为企业以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
2、专业技术与经验管理相结合
一般来说管理人才市场提供的管理者拥有专业的管理技术知识,面对大而复杂的外部环境,他们往往能够搜集到准确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为企业做出有效的战略部署。但是,面对农村土地这样一个特殊的市场环境,农民——这样一个把土地看做自己的生命之源的群体,可能比那些从书本上获得知识的专业人才更具有发言权。因此土地经营股份公司的管理,绝对不能脱离农民,而应该利用当地农民对土地了解的优势,使专业管理与经验管理相结合。由专业人才担任上层管理者,负责制定总体方针道路作决策,农民作为下层管理者负责命令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这样,企业管理才能即专业又符合实际。
五、小结
土地经营股份公司通过土地证券化盘活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将令人头痛的土地流转问题转化为公司股权交易问题;以企业为组织形式必然以利益为首要目标,采取多元化的经营模式使农业资源得到最优化的使用;现代企业运行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必然能最大限度的激发农村劳动力的潜能并实现其价值;股份制企业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农业发展的成果能被更多的人共享。它不仅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而且试图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每一块土地,实现其价值,最终实现农业发展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文汉. 以土地证券化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经济,2003,(9).
[2] 朱民等. 家庭责任之下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投资.经济研究,1997,(10).
[3] 田静婷.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述评.经济纵横,2010,(3).
[4] 方文.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的个案研究-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为例.经济纵横,2010,(3).
[5] 黄小彪. 土地证券化实践与理论研究述评.特区经济,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