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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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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的好处

公司股权激励的好处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选择动因 影响因素 经济后果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

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 2006年以来,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围绕股权激励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的运用开展研究。本文将结合国外对股权激励的研究,对我国近几年关于股权激励的研究进行梳理与回顾。

二、股权激励的选择动因

一些学者针对公司是否选择股权激励做出研究,试图找出影响公司选择的可能因素。吕长江等(2011)认为公司是否选择股权激励,从制度背景层面,处于市场化程度高地区的公司、处于非管制行业的公司更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从公司性质层面,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从股权结构层面,股权结构越分散的公司更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从公司治理层面总体而言,治理不完善的公司更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Chourou et al.(2008)对高管持股对股权激励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也发现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公司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较强,会降低对管理者股权激励选择的必要性。

管理者的个人特征也会对公司是否选择股权激励产生影响。高管的年龄越大,公司越有动机对其进行股权激励(Lewellen et al,1987),因为高管年龄越大、越临近退休的管理者越容易出现短视行为,减少对公司长期发展有利的研发支出和投资(Smith and Watts,1982)。

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首先,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减小委托问题,使激励对象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其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对管理者监督的缺乏,规范管理者的行为;最后,也不排除管理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股权激励谋求寻租机会。

三、股权激励有效实施的影响因素

选择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最单纯的目的无疑是解决股东与管理者间的问题、提高公司业绩。股权激励在实施环节中会受到多个因素影响其实施的有效性,很多学者对此做出研究。

大股东的控制权会对股权激励的实施产生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不仅有股东与管理者的冲突还有中小股东与大股东间的冲突(李豫湘和屈欢,2014)。周仁俊和高开娟(2012)认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对管理层有着明显的监督作用,控制权越高,股权激励效果越好;而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制权却与股权激励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控制权越高,股权激励效果越差。此外,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会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以及利用其投票权满足其自利的目的,这都与股权激励的目标相冲突,从而降低股权激励的效果(Hart,1995)。

管理层的权力大小不仅会在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环节有较大影响,在实施环节也会有一定影响。陈骏(2010)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会使得管理层拥有过高的权利,在非国有控股公司中,管理层权利越大,出现股权激励过度的程度越大,而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却呈现相反的状态,管理层权利越大,出现股权激励不足的程度越大。

股权激励首先是为减少股东与管理者间的问题,激励管理者按照股东的意愿经营公司,但这也使得管理者与股东陷入了这个激励计划的博弈之中。

四、股权激励实施后的经济后果

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是为提高公司业绩,减少管理者短期行为,股权激励实施后是否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有很多学者对此展开研究。

股权激励会通过协同效应提高公司业绩(Kato et al,2005),业绩期权的使用也能使管理者与股东之间联系更为紧密(Kuan and Qin,2009)。林大庞和苏冬蔚(2011)使用总资产报酬率衡量公司平均业绩,研究发现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较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有着较高的而平均业绩。吕长江和巩娜(2009)通过对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分析,发现对于股权激励费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也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同的影响。

Hanlon et al(2003)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减少管理者的短视行为,减少管理者的盈余管理从而提高公司的长期价值。但很多学者的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Cheng and Warfield(2005)发现当公司当年利润过高超出市场预期时,股权激励程度越大的管理者越有可能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以防止未来公司盈余大幅下跌影响其从股权激励中的收益。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较公司的现金流更看重应计利润,因此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影响股票价格,从而从股权激励中获得更多好处(马会起等,2010)。苏冬蔚和林大庞(2010)发现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较提出激励计划前,盈余管理行为显著增加。

罗富碧等(2008)还发现股权激励与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会互相影响,投资通过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会影响管理者的股权激励收益,股权激励作为长期激励机制也会影响管理者对投资的选择,其中实行股票增值权的公司的投资量较其他公司更大。

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的特殊性,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较国外也有一些特有之处,因此,很多学者也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现状研究的同时,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启示:

1.注重股权激励模式的创新。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融入积极的信号,肯定管理层的业绩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延续股权激励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2.公司内部治理环境的优化调整。适当弱化经理人的管理权力及大股东的控制力,减少管理层在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时的自利行为及大股东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不利影响。

3.增加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除对管理层股份支付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以外,还应增加上市公司以后预计股权激励的每年摊销的费用额、 股权激励费用对于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信息的披露。

参考文献:

[1]吕长江,严明珠,郑慧莲,许静静.为什么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计划[J].会计研究,2011.

公司股权激励的好处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行权条件 业绩指标

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行权条件的设置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是十分关键的环节之一。是否达到行权条件,是激励对象能否行权的关键,它决定着股权激励计划能否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也直接影响着激励对象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所能激发出潜力的大小。因此,行权条件对于有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林大庞、苏冬蔚(2011)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业绩呈正相关关系。因此,为了提高公司业绩、强化股权激励效果,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应恰当、合理的制定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一、上市公司行权条件设计现状

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一般表现在行权指标设计上,目前上市公司的行权条件一般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行权条件多为非市场业绩指标

市场业绩指标是指以股价相关因素作为核心指标设计行权条件,非市场业绩指标是指以非市场条件来设计行权条件,例如股权激励计划要求激励对象在特定时期内达到预定的业绩目标,上市公司一般会设计一些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没有采用市场业绩指标,这可能与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水平较低有关。

(二)行权业绩指标多采用会计利润指标

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业绩指标集中在盈利能力指标上,一般以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为主。大部分企业采用增长率、复合增长率等定基增长率指标,并且要求增长率计算基数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业绩指标标准多采用历史标准法

多数上市公司设置的业绩指标标准采用以历史水平为基准,根据现状及发展情况进行调整,采用行业标准或标杆瞄准法的公司极少。在定基增长率的选择中,多数上市公司选择平均增长率,例如上市公司选择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行权条件,而选择复合增长率的公司极少。上市公司设置的业绩标准中,多数公司x择相对指标体系,即以增长率的形式来设计行权条件,少数公司选择绝对数作为行权条件。对于相对数指标与绝对数指标,不能偏信其一,上市公司应将两类指标结合起来综合设计行权条件,才能够全面把握企业的真实获利水平。

二、行权条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业绩条件设置的门槛较低,激励对象无需付出多大努力就能完成业绩条件,这会使得股权激励计划沦为管理层的福利,难以对高管起到强烈而有效的激励作用

一个适当的行权业绩条件,应该是激励对象通过不断努力才能达成的条件。如果行权业绩条件设置太低,预期激励对象必定能够轻松达到,那么这样的业绩条件将使股权激励计划缺乏激励作用,使股权激励计划呈现福利化倾向,脱离了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初心。

(二)行权条件业绩指标仅仅关注盈利能力,指标单一、片面,对现金流量水平、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关注不够

上市公司一般将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行权业绩指标,有些公司甚至将净利润作为唯一的业绩指标,其他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严重缺乏。单纯以盈利指标作为行权业绩条件,容易诱导高管过分追求公司业绩,那么他们就会在企业的成长性、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等方面做出牺牲,特别是那些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的研发活动,虽然从长期来看,会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增长,但研发活动会在短期内会占用可用于日常经营的现金并影响企业利润,高管很可能会为了达到行权业绩条件选择放弃研发活动,将现金用于日常经营以赚取短期利润。

(三)仅制定企业层面的行权业绩条件,缺乏与激励对象相关的具体的业绩指标,或者一些公司虽然制定了针对激励对象的业绩评价体系,但该体系不够具体,指标设置不合理,会使股权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公司业绩是全体员工努力工作的结果,但股权激励计划仅制定企业层面的行权条件,可能使得股权激励计划对某些员工的激励效果不够直接,甚至会存在部分激励对象搭便车现象,降低了激励效果。对于具体的激励对象来说,缺乏与自身工作直接相关的行权业绩条件,他就难以感受到自己工作的努力程度与公司业绩之间的直接联系,股权激励计划对具体激励对象就缺乏直接激励作用,因此,过于综合的企业层面的行权条件难以直接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大大降低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

(四)行权条件的业绩指标设计脱离市场,公司股价游离股权激励计划之外

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都未将股价或者资产规模作为行权业绩指标,这与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仍处于较低水平有关。但行权价格脱离市场这对公司股票来说并没有好处。首先,投资者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中可以看出,股价不是行权业绩指标之一,反映了公司自身对股价上涨持不自信态度,这会削弱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提振公司股价;其次,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大多数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途撤销或终止,与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格有较大关系,若将股价加入到行权业绩条件中,管理层必定会做出有利于提振股价的决策,带动股价上升并最终达到行权条件。因此,将股价排除在行权业绩条件之外会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效果。

三、完善我国股权激励行权条件的建议

(一)充分考虑公司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将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环境变化挂钩,行权业绩条件不能设置太低而使激励计划沦为管理层的福利,也不能设置的太高让管理层望而却步,可根据历史水平、行业平均水平等因素,制定一个具有弹性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设置行权条件时,首先应结合公司的现状如所处的生命周期、经济周期,设定的行权条件增长率应不低于公司过去三年的平均增长率;其次,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地位,寻找一个与自己竞争地位相同或类似的可比公司,设定行权条件增长率应比该公司的水平略高;并且,设定一个综合指数,将环境变化因素引入到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中,在上市公司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时,对行权条件增加一些弹性,避免行权条件过于单一和固定,使股权激励更能适应公司的发展,也能够在环境变化时,对行权条件做出一些调整,这样能够更好的发挥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二)建立全面、综合的行权条件业绩指标,综合运用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长性、偿债能力、现金流量指标,多维度反映上市公司的综合能力,避免行权条件单一

上市公司可以从各个维度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指标,对该指标进行考核,实现对公司表现进行一个全面评价,这样上市公司才能均衡而全面发展。将行权条件业绩指标与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联系起来,对公司的业绩进行综合考评,相较于仅仅使用会计利润等盈利指标,公司其他方面的表现也同等重要,这有利于避免短期行为,实现长远发展。

(三)将股权激励行权条件分为企业层面业绩指标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指标,实现双考核

激励对象要实现到期行权,必须完成企业层面的业绩指标,同时每个激励对象的业绩指标也必须达到,激励对象的业绩指标可以通过设计员工业绩考核体系来完成。期末,通过对激励对象本年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的分数作为此次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比例,例如若激励对象本次考核结果为80到90分之间,激励对象可以行权比例为90%,其余10%作废。通过双考核制,不仅能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完成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还能通过将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直接联系,直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体系需要根据激励对象的岗位特点分别制定,不能所有员工共用一套业绩考核指标。例如,对销售部门的业务骨干,可以设置营业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对研发人员进行研发项目进度、新产品生产率等指标考核。每一个激励对象都有一个具w的工作目标,可以防止大锅饭现象,激励对象实现自己的激励目标,也有利于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引入市场条件,将一定水平的股价指标作为行权条件之一

公司股东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上市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可等同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等同于公司股价最大化,所以上市公司股东的目标等同于追求股价的最大化。将股价最大化引入行权条件中,能够将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因此将一定水平的股价指标作为考核管理层工作的标准是合理的。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较低,直接用上市公司的股价作为行权条件存在一定的缺陷,建议用相对股价指标替代绝对股价,例如以行业股票指数作为参考值,将股价对比结果作为行权条件,取代单一的股价增长率指标。当上市公司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高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时,即可算作达到了股价指标。或者当公司股价排在同行业所有公司前几名的情况下,就视作达到了股价指标,这种方法计算简单,可以避免股价频繁波动而造成股权激励行权困难。

总之,行权条件是股权激励计划能够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的重要一环,行权条件的设计是否行之有效,也是评价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关键。上市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战略发展方向,同时借鉴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效果良好的标杆公司的做法,合理设计本公司的行权条件,达到高效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林大庞,苏冬蔚.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基于盈余管理视角的新研究[J].金融研究,2011(9).

[2]谢德仁,陈运森.业绩型股权激励、行权业绩条件与股东财富增长[J].金融研究,2010(12).

[3]吴育辉,吴世农.企业高管自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草案的证据[J].管理世界,2010(5).

[4]朱琳,刘佳慧.股权激励机制中行权条件的确定与优化探讨――以万科为例[J].企业导报,2013(8).

[5]卢晶.行权条件对股票期权计划激励效应的影响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1.

[6]魏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J].经济研究,2000(3).

[7]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徐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

公司股权激励的好处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盈余管理 管理层

一、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的理论分析

现代企业的本质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委托专门的经理人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由此形成了委托关系。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和昂贵性,股东做为投资人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并期望经理人努力为这一目标工作,而经理人则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发生了“道德选择”和“逆向风险”的行为。Jensen and Meckling指出,委托人可以通过对人进行适当的激励,以及通过承担用来约束人越轨活动的监督费用,以限制其利益偏差。 要限制利益偏差,就必须在委托人和人之间建立利益共同点,为此,股权激励不失为一种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的解决方案。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经营者一定的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一般来说,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MBO等。从我国的股权激励发展历史来看,股权激励最早起源于企业股份制改革时出现的内部职工股,接着转向对经营者和对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之后是探讨对央企高管实行年薪制问题。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展开,股权激励再一次受到关注,许多上市公司在股份分置方案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同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2006年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实践的全面展开。

但是,为解决委托―关系问题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虽然有良好的初衷,在实践中却诱发经营者在会计准则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会计手段或安排交易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西方的财务理论认为, 盈余管理的动机主要有三种:资本市场动机、基于会计盈余数据的契约动机以及迎合或规避政府监管的动机。在这些动机的影响下,经营者普遍采用非经常性损益、关联交易、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等方法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小化或是平滑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特殊的资本市场背景下,大股东控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较弱等问题,都使得经营者在股权激励下为进一步分享剩余利润和输送利润有了充分的动力。如美国的安然事件,高层管理人员为取悦股东进而为自身谋利,采用违规手法,虚报营业收入和利润,并蓄意抬高股价,从而提高手中股权的价值。这样的例子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均有在实践中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如何发挥股权激励的正面作用,遏制管理层不利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盈余质量,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的盈余管理特征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的企业高管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体,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等。无论是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选择,还是其它盈余管理手段的运用,最终决定权都体现在公司的管理层。尽管他们盈余管理的动机并不完全一致,但是都涉及到了不同程度的盈余管理方法的运用,并促使了相关会计人员的参与。而且,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所以管理层基于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盈余管理,必将会对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

2.盈余管理与会计舞弊不同,通常是使用会计手段和其他手段,在会计准则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会计的手段包括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应用、会计估计的变更、关联交易等,从而实现对收入和费用在当期的多计或是少计,最终影响盈余。而非会计的手段则主要体现在投资决策、融资决策、股利分配政策的选择等等。与会计手段相比,非会计手段会比较隐密,股东对管理层盈余管理的识别比较困难。

3.股权激励给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带来激励的同时,也导致了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的增加。部分管理层会选择在股权激励方案公布之前,就开始进行盈余管理的部署,包括影响财务报告或是影响信息披露,进而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未来股票价格的预期,抬高股价,最终使得股权激励实施后的效果对自身更为有利。例如,高管在股票期权之前通过盈余管理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利好的消息,从而抬高股价,使自己能够在规定的时期内以较低的价格(低于市场价)购入公司的股票,并获得股价上升的好处。

三、实证研究框架设计的探讨

1.研究样本的选取

为了反映管理层股权激励下的盈余管理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以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各样本公司公开披露的2005-2009年年度报告数据作为研究的依据。为了避免在回归分析时受到异常数值的影响,在选择研究样本时要做出以下筛选:

第一,为避免同一家公司既拥有A股、B股、H股,同时又在海外发行上市的问题,保证数据间具有可比性,样本公司只考虑那些仅发行A股的企业。第二,剔除在2005年―2009年间被ST和*ST的企业。因为ST、PT公司样本往往具有财务危机的特性,所以应当把这些亏损公司或问题公司剔除,避免影响研究结果。第三,剔除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和相关数据出现极端值的样本。

2.研究变量的定义与计算

(1) 股权激励变量

本文选取了高管的持股比例(高管的持股数/期末的总股本)这一指标做为股权激励变量。另外,控制变量的选择对实证分析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忽略必要的控制变量,将致使检验结果产生重大的偏差。所以,本文设置了资产规模、负债水平、企业业绩等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这些与公司特征有关的变量将对公司的管理层股权激励和盈余管理的程度具有影响作用。第一,资产规模越大的企业,相关的政治成本会较高,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度会越大,因而会促使管理层有更多的盈余管理行为。第二,企业的负债水平越高,受到债务契约的影响越大,较多的负债会提高管理层盈余管理的意愿。第三,管理层的报酬和晋升和企业的业绩息息相关,所以基于业绩的角度考虑,管理层会选择相应的盈余管理方法对各时期的业绩进行调节。

另外,研究框架中还引入了三个虚拟变量,分别是行业虚拟变量(INDi)、年度虚拟变量(YEARt)和股权分置改革虚拟变量(STR)。行业变量选择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采用CCER数据库行业分类资料,将上市公司分为13个行业,鉴于金融业企业的特殊性,从样本中剔除,保留12个行业。选择行业虚拟变量是为了反映不同行业之间盈余管理的变化。年度虚拟变量选择的引入,是为了考察时间变化的影响。由于有5年的时间,所以本文设置了4个虚拟变量,以2005年为基年。另外,截至 2006 年底沪深两市1423 家上市公司中,已有 1225家完成了股改程序,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为了衡量股改前后股权激励的盈余管理变化,我们引入了股权分置改革虚拟变量(STR),表示是否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STR=1, 否则为0。

具体如表1-1所示:

(2) 盈余管理变量

会计理论认为,企业的盈利包括已经实现现金流入的盈利和还没有实现现金流入的盈利两部分。其中,未实现现金流入的盈利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称之为应计利润。一般说来,企业的盈余管理主要通过应计利润来进行。而各种应计项目按照其可操纵的程度又可以分为操纵性应计项目和非操纵性应计项目。非操纵性应计部分是在尊重客观经济现实的前提下,对由于现金收付时点与交易事项发生时点不一致这一时差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整。操纵性应计部分则是体现了企业由于私人利益目的而对经济交易的刻意安排和财务报告进行的刻意调整。通过对操纵性应计项目的计算和分析对比,可以判断企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了盈余管理。根据国外大量的实证研究方法和结果,考虑到大多的西方会计学者的研究都支持了Jones 模型对盈余管理的测量,同时也借鉴了国内学者对该模型的理解和思考,本文采用扩展的Jones 模型计算可操控性应计利润 DA 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替代变量。

TAt-1/At-1=a1(1/At-1)+ a2 [(REVt-RECt )/At-1)]+ a3(PPEt/At-1)+ a4(IAt/At-1)+ εt

其中,TAt-1为第t-1年的应计利润总额,At-1为第t-1年的资产总额,(REVt-RECt)为第t年和第t-1的营业收入变化额减去应收账款的变化额,PPEt为第t年的固定资产原值,IAt为第t年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总额。残差εt即为操纵性应计项目,代表盈余管理的程度。

3.基本模型的设定

本研究采用多元线性回归的方法,建立以下模型:

参考文献:

[1]Jensen,M.C., and W. H. Meckling, 1976. Theory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October ,3(4) :308

公司股权激励的好处范文第4篇

截止目前,国内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表示将推出股权激励计划,30多家提出了具体方案,部分公司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如万科、苏泊尔等。《办法》的推出,将使得股权激励计划迅速在国内上市企业铺开,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企业的业绩增长。

然而,对于本土企业而言,股权激励这一新课题的难度甚至远超去年开始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为此,《首席财务官》杂志在系统地研究了大量国内外股权激励案例之后,将在本文中全面探讨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方案设计和实务操作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力图使读者对“中国式股权激励”的实施要点有整体的把握。

在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一方面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学者(1990)分析了美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价值之间存在严重背离:公司价值每增加1000元,高管人员的薪酬才增加3元,据此认为,激励不足是美国公司成本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改变高管的薪酬结构,加强高管薪酬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联程度,使其分享部分剩余索取权,分担经营风险,才能够形成对高管的有效激励,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公司价值。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无疑是增进高管薪酬与业绩相关性的重要方式。

股权激励的前世今生

作为实施股权激励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早在1950年就对股权激励中的限制性股票期权方式进行了立法,1981年美国国会正式引入激励性股票期权概念,将激励性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进行严格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上世纪90年代以来,高科技企业作为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广泛采用了股权激励方式。1997年美国通讯技术、能源、医疗保健、技术、金融等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占行业内公司的比例约80%,而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技术含量低的行业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比例则比较低,均在70%以下。而且股权激励在高管薪酬中的比例也非常重要,以技术含量较低的公用事业公司为例,平均基本工资为46万美元,奖金为24万美元,股票期权则价值150万美元,股票期权价值是工资与奖金总和的2倍以上;在通讯服务业中,高管的平均工资为56.5万美元,奖金为93万美元,而股票期权价值则高达1020万美元,是工资的20倍,奖金的10倍。

麦肯锡曾调查比较了美国38家大型企业在建立包含股权激励的薪酬机制前后的情况,发现公司业绩在薪酬机制建立后获得大幅提升,表现在投资资本回报率的三年平均增长率由2%上升至6%;资产回报率的三年平均增长率由-4%上升至2%;每股收益的三年平均增长率由9%上升至14%;每名雇员创造利润的三年平均增长率由6%上升至10%。

限于法律、法规体系中对股权激励没有任何规范性条款,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严重滞后:1,我国原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并库存,阻断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2,原《公司法》、《证券法》不允许高管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导致激励收益不能变现的问题。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权激励的破题,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引导和实务操作规范,为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引入了成熟规范的股权激励制度。同时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也相应作出调整,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奖励给员工且无需注销,这样就解决了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允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内有限度地转让其股份,从而解决了激励收益变现的问题。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股权激励终于进入实际可操作阶段,这必将成为大势所趋。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已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才有资格实施股权激励,且他们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而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架构健全,特别规定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其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国有控股企业不包含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今年5月,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2038,以下简称双鹭药业)、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002021,以下简称中捷股份)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02,以下简称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首批通过了证监会评审。三家公司当月即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各自的股权激励方案。截止到目前,已有三十几家上市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布了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

多种模式释疑

股权激励的工具一般可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管理办法》中,着重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工具予以规定,但并未排斥上市公司采用其他工具实施股权激励。在近期已公布股权激励方案中,单纯使用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约占80%,另外10%使用的是限制性股票的方式,还有10%采用是股票期权与其他形式结合的方式。

1、股票期权

从世界范围来看,股票期权制度依然是最流行的激励工具。期权之所以能在美国如此盛行,一是以前的监管较松,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对期权安排的细节进行严格披露;二是在原有会计制度下,不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因此大受青睐。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潜在收益(行权价和行权时市场价之差),反之行权期,股票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则激励对象有权放弃该权利,不予行权。股票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在行权时的价差上(见图1)。

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特别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比如网络、科技等风险较高的企业,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企业本身的运营和发展对现金的需求很大,企业无法拿出大量的现金实现即时激励,另一方面企业未来成长潜力又很大,因此通过发行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与未来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紧密联系,从而既降低了企业当期的激励成本,又达到了激励的目的,真正实现一举两得。韬睿咨询公司高级顾问柴敏刚认为,中国市场是一个高速增长的市场,即使是非常成熟的产业,如电力行业,国外没有增长潜力,中国还有很大空间,期权在中国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与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售与激励对象,股票抛售受到限制,只有当对象完成预定目标后(例如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目标没有实现时,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也就是说,我国当前实施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予以实施,本质上应该属于业绩股票。

3、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如果经营者努力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公司业绩上升,经营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受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或净资产的增值,行权后由公司支付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的组合。这种激励方式审批程序简单,不涉及股票来源问题,相当于一种虚拟的股票期权,大部分公司以现金支付,激励对象无法获得真正的股票,因此激励的效果相对较差;同时公司方面需要提取奖励基金,从而使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这种激励方式比较适合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企业或非上市公司。

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多使用股票增值权,这是由于中国境内居民投资或者认购境外股票仍存在一定的外汇限制。通过这种激励方式,高管在行权时直接获得当时股价与行权价的价差。一般公司会委托第三方在境外行权后,将股价和行权价的差额转为人民币,转入员工的个人账户。

2005年11月1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3328,下称交行股份)公告,宣布对所有于2005年6月23日在职的交行高管人员授予股票增值权。交行股份每份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为2.5港元,即交行股份H股首次公开招股发行的价格。股票增值权从2005年6月23日起10年内有效,授予两年后可以开始行权,每年最多可行使25%。

4、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依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其好处是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但缺点是兑现激励时现金支出压力较大,特别是在公司股票升值幅度较大时。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但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性的股票认购权,它实际上是将奖金延期支付,其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奖励基金。与股票期权相比,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要小,因为当证券市场失效时(如遇到熊市),只要公司有好的收益,被授予者仍然可以通过分红分享到好处。

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公司没有上市,没有可参考的股价,为了起到激励的作用,也会使用虚拟股票。比如净资产100万元,则假设公司总股本为100万股,每股1元,在此基础上每年对净资产做一个估值,股权数量不变;股价则根据估值进行调整,最后员工根据行权时的股价,从公司获取股票差价。虚拟股票在适当的时候,比如上市股东允许或者在公司上市时,则可以安排转变为真正的股权。

由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股权激励中的主流地位,我们将重点讨论上述两个模式的操作要点。

股票期权模式的操作要点

股票期权主要涉及股票来源、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锁定期和行权条件等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公司采取每年一次授予股票期权,大多数期权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通常分三年以上逐步授予期权,且可以分批或一次性解锁行权。

1、行权价

在股票期权中,最重要的是行权价格的确定。《管理办法》中对行权价有严格的规定:必须不低于以下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行权期限不能超过10年,且首次行权日与授予日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而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资委规定行权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以及三个价格孰高原则,这三个价格即股票面值、股权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股权授予日公司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对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这高于证监会规定的“行权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而行权有效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对国有控股企业来说,完整的一期股票期权计划时间至少是五年.

行权价格可以根据公司股票除权除息而调整,但需要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目前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方案中,双鹭药业、苏泊尔(002032)、伟星股份(002003)取的是上述两个价格的高者。双鹭药业是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9.83元,而苏泊尔和伟星股份均取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价格,分别为7.01元和9.06元。也有部分公司在两者较高者中再上浮一定的比例作为行权价格,如中捷股份在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6.28元的基础上再上浮5%,行权价为6.59元;博瑞传播(600880)则在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基础上上浮5%,行权价为14.85元。

争议最大的是伊利股份方案,由于伊利在股改实施当天公布激励计划,所以实际上是以股改前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股改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伊利股改前最后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16.49元,股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17.85元,依据《管理办法》,伊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17.85元,因为股改实施前,伊利实施了10转增3.2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及每10股派现2.6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对该行权价进行除权后,实际的行权价是13.33元。

据测算,如果伊利不是在股改实施当天公布激励方案,而是在股改实施后,哪怕是推迟一天,伊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都会大大提高。这是因为,当时股改填权效应非常明显,伊利股改复牌后股价势必出现大幅上涨,对此伊利应该能够预计到。复牌当天,G伊利股价跳空高开,以16.80元开盘,最高冲至18元,尾盘报收于17.71元,伊利股价复权后飙升了32.42%。所以,假如伊利在股改实施第二天公布激励方案,那么行权价格最低应为17.71元,比目前13.33元的行权价高了32.9%。对伊利激励对象而言,其行权成本将由6.665亿元提高至8.855亿元,增加2.19亿元。而如果完全以股改后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行权价,那么伊利最早公布激励方案的时点是股改实施后的第31个交易日。由此确定的最低行权价为19.92元,激励成本将提高3.295亿元。

《管理办法》强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才能实施股权激励,原因是股改后的股票价格是市场化的价格,据此确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才符合市场规律。而伊利选择股改实施日公布激励方案实质上就是以股改前的非市场化价格来确定行权价格,违背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有刻意压低激励成本的嫌疑。

“虽然我认同伊利这个企业,但我仍然认为伊利的股权激励有过度分配的倾向,这是一个不好的现象,而且伊利股权激励方案还存在诸多问题,”一位业内资深股权激励专家向记者表示。

2、股票来源

对于股票来源,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增发的方式或者是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解决激励股票来源问题。如果是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可以不通过发审委的审批,但需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获得其核准无异议后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时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进行及时公告。一些上市公司考虑到未来企业的发展,采取一次审核分批发行,或者采取预留的方式。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29)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700万股,其中240万股预留给未来的激励对象;广州国光(证券代码:002045)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1420.8万股,其中预留350.40万股份给关键职位,占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总数的24.66%。

《办法》特别规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3、行权资金问题

行权资金的来源是令公司高管感到为难的地方。《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同时,银行也不得向居民提供贷款用于购买股票。另一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如果按此规定,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既要准备行权资金,同时又要准备缴纳相应的税负,资金压力很大。例如在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点明激励对象必须以自筹资金的方式进行行权,如果按每股13.33元的行权价,行权资金和相应的税负都将不会是一笔小数目。七匹狼在行权资金上规定,“在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10%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净利润增长率情况,设立激励基金,分配给激励对象,作为行权资金的来源之一。奖励基金的计提期限为激励计划实施后的三个年度。”

在实际的解决方案中,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采取利用净资产增长率提取激励基金解决激励对象的行权资金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将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等其他激励方式相结合,解决激励对象的行权资金问题。可以用股票增值权现金所得作为股票期权行权资金的来源。

4、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窗口期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也有明确规定,不得为以下期间: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自期权授权日起满一年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二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5、可能出现的问题

如果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则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很可能面临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其中主要包括:

1、向高管人员发放过多的股票期权。

在现实中,我们一般采用Black-Scholes或者Binomial期权定价模型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虽然定价模型的公式是现成的,但里面的关键变量和假设的取定,完全是很灵活的,可以说是科学和艺术的结合。比如说市价、波动率的确定等等,由此计算出的期权价值不等,从而导致发行的期权数量差异很大。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转制不充分,部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既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又是大股东的法人代表。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缺乏发言权,内部人控制十分强烈时,公司管理层很有可能为自己发放过量的股票期权和制定较低的行权价格,从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首次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给予明确规定,授予的股票总额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激励对象的范围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应控制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高级管理人员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水平的30%以内。这一规定,低于目前已出台的境外企业中长期激励办法中40%的上限。

根据伊利股份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公司向包括总裁潘刚在内的33人授予合计5000万份的股票期权。其中,潘刚获授股票期权1500万份,占该次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30%,标的股份占授予时伊利总股本的2.9043%。如果该股票期权计划能够实施,则违反了《办法》的有关规定。

当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民营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量占总股本的平均比例为6.8%左右。在确定期权数量时,上市公司应作认真测算,充分考虑股权激励实施后对未来年度会计利润的影响等事宜.

2、高管人员可能选择性的披露信息,有意识的操纵股价。

在公司内外部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下,如果高管人员考虑到公司近期即将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由于行权价明确规定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高管人员可能会为了谋取私利对公司内部实务和业绩水平进行操纵,关注短期行为,片面追求股价的提升,放弃对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投资,选择性披露信息,甚至联合其他人,在股票期权授予日或公告日前打压公司股价,从而获得较低的股票行权价格,在临近股票期权行权日时,如果高管人员行权后希望出售股票,则有可能公布利好,拉抬股价获得较高的股票期权行权收益。

实施股票期权后,管理层会抵制派发红利。微软公司就是个典型的例子,该公司曾经是全球对员工发放股票期权最多的公司之一,但从公司1986年上市以来一直未派发过红利,直到2003年才有所改变。如果从股票期权的角度看,不排除公司管理层为保持期权的价值而拒绝派发红利的可能性。我们可以想像,如果目前股价为每股10元,派发2元的红利,股价正常就会跌到每股8元。如果行权价格为6元,管理层原本可以在行权时获得4元的利润,现在仅剩2元。

3、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导致的激励效果不明显。

我们也不得不认识到中国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稳定,因此很难避免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与公司基本面相背离,导致公司的股票真实价值与价格的不一,降低了股票期权与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从而使激励效果不明显。更为极端的是,期权一般只能逐步行权,但如果发生企业并购的情况,被并购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并购后一次性行使剩余的所有期权。这导致企业管理层如果预见到公司的前景不妙,可能会寻找潜在购买者,急于促成并购,卖出企业,以便自己早日行权,实现个人收益,而不会为公司争取更合理的时机和价格,从而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目前在已公布的股票期权计划中,比如伊利股份、双鹭药业、中捷股份等都在方案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合并,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变更,激励对象可以不受行权期限的限制,在合并公告的两个交易日后提前行权。因此,在企业的特殊时期,股票期权对高管层并不能产生很好的约束。

4、程序违规。

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通常首先由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制定方案(如果薪酬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就该薪酬计划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草案。一般上市公司在开董事会之前就应该就方案的可行性与中国证监会沟通,听取监管当局的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抄送当地证监局及股票上市交易的交易所。证监会收到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独立董事可以就股权激励方案征集投票权,最终方案需2/3以上决议赞成方能通过。

《管理办法》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可简化为以下七步走: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3、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5、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报告(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6、报中国证监会备案;7、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2006年9月19日,G家化突然宣布取消9月21日计划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原因是其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流程尚须完备。G家化股权激励被紧急叫停是因国务院国资委对激励方案持有异议,遂通过两级协商机制由上海市国资委致电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再由上海家化集团通知G家化,指出股权激励方案需要重新审批。由于当时《办法》尚未颁布,而该办法对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所以部分国有上市公司试图提前闯关,在“试行办法”颁布前尽早走完审核程序。 为防止抢跑,国务院国资委设置了两道防线,一是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达成协议,上市部在审核国有上市公司提交的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征求国资委的意见。目前正在审核的伊利股权激励方案就需要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认可。二是对于证监会已经审核无异议的国有上市公司,国务院国资委可以通过地方国资委间接对其进行指导,G家化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整个实施程序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根据激励计划,G伊利共有33人可以获得股票期权激励,其中总裁一人、总裁助理三人、核心业务骨干29人。四名董事是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在审议事关自身利益的股权激励方案时理应按照规定回避。但G伊利披露的董事会公告显示,上述四名董事全部参与了表决,并且全部投了赞成票。该四名董事在表决中违反了上市规则。如果G伊利的激励对象包含六名以上董事,那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后,董事会将不足法定人数(G伊利共有11名董事)。此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股权激励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议案作出相关决议。所以无论G伊利的激励对象包括几名董事,潘刚等四名董事都应回避表决。事后伊利股份对该行为进行了更正。此前,同为国有企业的G万科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激励对象)均选择了回避。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董事同时也是股权激励对象,在审议股权激励方案时不回避,就相当于自己给自己定报酬,有违公正原则,可能侵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限制性股票模式的操作要点

“安然事件”所引发的美国金融市场和上市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上市公司对股票期权的积极性。一些传统的成熟行业,如电信、制造业等,由于收益和赢利增长水平比较平稳,开始重新直接使用奖金或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本质区别在于股票期权是未来预期的收益,而限制性股票是已现实持有的,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2006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02,以下简称万科)和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069,以下简称华侨城)分别公布了各自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中,万科于2006年4月28日获得证监会的无异议回复,5月30日,万科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上顺利通过。5月31日,万科便依照计划,预提2006年度激励基金共1.417亿元,委托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用这项激励基金在二级市场购买万科A股股票。9月7日,公司完成了第二次购买股票计划。至此,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首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方案已正式展开实施。

限制性股票一般适用成熟型企业,在服务期限和业绩上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限制性股票同样涉及股票来源、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指标、股票禁售期、限售期等方面的问题。其基本操作模式是,公司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本公司A股股票,并在条件达标的时候过户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要想拿到股票,必须完成业绩指标的要求,如年净利润增长率,年净资产收益率等等的要求,按照禁售期和限售期的要求,最终获得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目前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新股发行,如已通过股东大会的华侨城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其发行价格是7元/股;二类是从大股东处购买,如G深振业,通过计提长期激励基金,以每股3.89元的价格从大股东处购买1522万股;三类是从二级市场回购,如万科。

目前万科已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万科的方案从指标考核到授予时点等各方面考虑的相对比较全面周到,尤其在授予时点上,充分考虑了税收因素。当信托把股票归属到管理层名下时,在国内必须交个人所得税。到了高管层面,累进税率通常会达到净收入45%的水平。按照万科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在归属日第一天只能卖25%的股票。该数额不足以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而法律又不允许公司向高管融资。万科计划中,储备期与归属期的设计,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麻烦。万科第一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是在2007年,要求2006年达到业绩指标,并且股价要比2006年高。由于在2007年最后20个交易日,实际上股价的年均价基本已成定局,如果高于2006年,万科就授权深国投可以抛出一部分股票,预留用来缴税。也就是说,2007年最后20个股票交易日,深国投可以提前帮万科高管层卖25%的股票,预留一笔现金;到2008年归属日可以再卖25%的股票,等于已卖掉50%的股票,足以支付45%的税收。如果2007年最后20个股票交易日里看到股价没有达标,计划可以延后一年,深国投不卖股票,再等一年;到2008年的最后20个股票交易日,如果股价比前两年都高,则2009年行权。如果2008年还没有达到要求,第一个年度计划结束,深国投就会卖掉股票把钱还给公司了。这样就解决了个人所得税资金的来源问题。

万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样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回购的比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万科首期(2006 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购入的并用于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比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万科的方案并无问题。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其回购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这样一来,虽然万科的股权激励股票总额符合了《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却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万科高管称,万科股权激励计划不是回购,因为是第三方持有,中间委托了一个信托机构来操作,激励基金已经提取出来,并且已经进行摊销。

2、回购股份的转让期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奖励给公司职工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但是万科的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要经过储备期和等待期(近似两年),并达到当期归属条件或达到补充归属条件后才能获授激励股票。也就是说万科的激励对象最短两年后可以拿到激励股份,有时甚至要拖到第三年才能拿到。这就意味着万科回购的股份是在两年或三年后才无偿转让给激励对象。也就是说,万科库存股的保留时间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

3、回购股份衍生权益的处理问题。

67号文规定: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应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万科股份首期(2006~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十条规定,限制股票的数量为信托公司根据激励基金提取额所购买的股票数量及其衍生权益所派生的数量。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财产中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享有由购入股票所带来的一切衍生权益,其所获收益纳入信托财产。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中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从万科股份的激励方案可以看出,万科回购的股份是可以获得衍生权益的(包括现金分红,红股等),受到限制的仅仅是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而4月1日开始实施的67号文明确规定,库存股(即回购股份尚未转让给激励对象)是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两者明显不匹配。

4、财务处理的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份,应当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不能列入公司的成本费用。而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其中规定:“一、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G万科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开支)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授权G万科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G万科上市流通A股股票,并在条件成熟时过户给激励对象。G万科的股票激励计划属于股份回购,按《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这部分支出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不应在成本费用中预提激励基金。然而,G万科的这种处理方法却是符合上述证监会文件的。

5、授予的业绩指标的设定问题。

万科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后,小股东曹新曾在网上与万科股份的董事长王石进行争辩,争论起源于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指标的设定。对管理层获得股权激励的门槛,万科的方案设定了三个方面的指标: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2%;扣除激励基金后的当年净利润增长率超过15%;行权时,当年平均股价高于上一年的平均股价。对于这个门槛,一些小股东认为定得太低。一位投资者表示,万科的方案是比较好的,但有两点不足,一是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略低;二是计提的比例过大了一点。这位投资者表示,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提高到 15%或16%,会促使公司保持规模和效益的均衡增长,更有利于股东利益。王石逐条答复投资者:

第一,对于净资产回报12%的底线,王石认为与国内外同行相比,达到这个指标并非轻而易举,他举例说,万科的标杆――美国帕尔迪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曾做到高过18%,但正常来讲15%;香港房地产企业2004年净资产平均利润回报率不超过5%;内地房地产企业2004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超过7%,预计2005年不会超过9%。

他认为,万科的净资产收益率曾长期维持在百分之十点几,按照此水平已令许多房地产企业羡慕不已,2004年突破13%,2005年突破15%,把12%做个激励的底线是很苛刻自律的限定。

第二,增长15%作为第二个奖励底线的限定。王石并不认为15%的目标过低,关键是“业绩能否持续发展”。王石认为,万科的持股激励计划当然是建立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如果确定的底线是在30%以上,就意味着管理层在完成一项基金经理认为很难维持的连续增长目标之后才能分享增长利润。

第三,行权时,每股收益(EPS)增长率超过10%,股价要高于去年的价格。

鉴于以上三个理由,王石认为:“目前还没有比万科更苛刻的持股激励方案。”

一位机构分析师也认为,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基本令人满意。他说:“12%的门槛并不算低,万科从1998年到2003年,净资产收益率从来没有超过这个数字。”

选择什么样的业绩指标,往往是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之间最易发生争执的地方,最终将是三者间搏弈的结果。比如说万科指标中,净利润增长率是投资者最关注的指标之一,而每股收益,本来是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指标,之所以列出来,部分原因是一些机构投资者的建议,他们认同万科计划,同时认为万科计划有种标杆的意义,其他公司会参照,因此需要更直观的指标。万科有很多机构投资者和基金,他们喜欢回报和股价,公司就加入了股价指标进去。但股价本身常有波动,有时候也会下跌,于是方案又添了一个补充归属期。即如果2007年的股价低于2006年,还会给管理层一年的时间;如果2008年的股价能够高于2006年,就可以把股票补充归属给激励对象。知情人士说:“补充归属也是有一些对管理层的照顾和关怀。”因此,我们说考核指标的设定是个多方搏弈的过程。在制订业绩指标之前,公司首先要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期望,在与各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指标的设计需兼顾各方利益。同时,公司需要分析和预测自身三年到五年的业绩目标和财务状况,有时需要预测更长的时间,才能确定业绩指标。通俗讲,股权激励应该是“跳起来才能摘到的果子”,当前“净资产收益率”是股权激励的代表性指标,也为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

限制性股票存在等待期、授予日、禁售期和限售期的问题

如华侨城的限制性股票就明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等待期自计划获准实施之日起一年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等待期。若达到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在授予等待期满后,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在满足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后由董事会确定,但在下列期间内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是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一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满后的四年为限制性股票限售期。限售期内任一年度,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可以申请对其通过计划所持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解锁而进行转让;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不得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

最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明确规定,其禁售期不得低于两年,解锁期不得低于三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因此,华侨城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方案均要根据最新的办法做修改。

公司股权激励的好处范文第5篇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国外方面,Smith(1990)发现:持股权对经营绩效具有激励效应。Franci、Smith(1995)和Palla、Lichtenberg(1999)认为管理层持有股权克服了管理上的短视行为,从长期看,该举措提高了公司价值。Hall和Liebman(1998)计算了1980~1990年478家美国大公司的CEO薪酬和股票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发现股权激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激励方式。Hanson与Song(2000)指出管理层持股有助于减少自由现金流量的成本,从而增加公司价值。Angetal(2002)在一项研究中发现,近年来公司管理层薪酬与业绩之间的关系有所增强。

(二)国内文献综述国内方面,吴敬琏(2001)指出:“股权激励是协调股东和经理人员根本利益的办法”。周建波、孙菊生(2003)对国内经营者股权激励做了有关实证研究,认为:成长性较高的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与经营者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数量显著正相关。付强、吴娓(2005)对限制性股票奖励、激励股票期权与企业薪酬制度的选择进行分析,认为:处于高速成长阶段的企业更适合股票期权,处于成熟时期的企业更适合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纪华、王克宇(2006)对现存的国内几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分析,提出了现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付凌芳(2007)对限制性股票在我国的环境适应性进行了研究,发现:限制性股票激励在我国的实施具备了法律、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经济环境的实施条件,是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应该得到推广实施。国外股权激励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以及实践的经验,对我国股权激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随着我国股权激励计划更多的应用,股权薪酬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也将逐步增大。

二、万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

(一)基本操作流程万科激励计划基本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由图1可看出,万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流程为:第一,信托机构用预提的激励基金于当年购入万科流通A股股票;第二,确定万科是否达到业绩标准,以此确定该年度激励计划的有效性;第三,等待期结束后,若万科A股股价符合股价要求,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归人激励对象个人账户。若未符合股价要求,计划终止。

(二)激励基金提取一是激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每年激励基金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为基数,一定幅度内提取,如表1所示。由表1可看到:当净利润增长率超过15%但不超过30%时,以净利润增长率为提取比例计提当年激励基金;当净利润增长比例超过30%时,以30%为提取比例计提当年激励基金。计提的激励基金不超过当年净利润的10%。

(三)限制性胜票归属万科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时点,如图2所示。图2列示了万科2006年-2008年限制性股票归属时点。具体即:当期归属:PriceB>PriceA;补充归属:同时满足两个条件:PriceC>PriceA;PriceC>PriceB;取消归属:补充归属时仍不能达到规定的条件,则该年度计划终止。其中:PriceA指T年全年万科A股每日收盘价的向后复权年均价;PriceB指T+1年全年万科A股每日收盘价的向后复权年均价;PriceC指T+2年全年万科A股每日收盘价的向后复权年均价。

三、万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业绩指标万科2006年-2008年的相关业绩指标以及增减情况。如表3和表4所示。将表3和表4的数据和表1万科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对比,可以发现:2006和2007年万科都达到了业绩指标。但2008年,由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年净利润增长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增长率都是负数,因此2008年万科没能达到设定的业绩指标。

(二)股价指标除了业绩指标,万科还要完成股价指标。2006-2008年的股价指标如表5所示。由表5可以看出,2007年股价大于2006年股价,2006年激励计划符合当期归属。2008年股价小于2007年股价,2007年度激励计划进入补充归属期,在2010年初,如果2009年股价大于2007年股价,2007年度激励计划持有的股票将可以过户给激励对象;如仍然未达到股价指标,则2007年度激励计划将被取消归属。

(三)具体实施情况2006年-2008年万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的实施情况,如表6。

四、万科限制性股票激励效果分析

(一)提高了万科的经营和业绩水平,增强了投资者对万科长期业绩的信心图3是万科A股股票基本面情况图,对比的期间有短期的三个月、也有较长期的三年。图4是万科2005年-2008年股价变动图。该图的上半部分是万科从2005年底开始到2008年9月的复权日K线图,该图的下半部分是万科这段期间相应的股票成交量。

从图3中可看出。总体来说,万科的EPS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ROE净资产报酬率在与行业相比时,均要高于行业的水平。从万科2006年3月21日公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时间已过2年多,从图4中各指标的三年数值来看,万科的指标数值均要高出行业起码一倍的水平,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万科的经营和业绩水平在稳步增长,并且处于房地产行业的领先地位。从图4万科的K线图可以看出:2006年-2007年,万科的股价逐渐上升,股价的上市趋势比较明显。万科是在2006年3月21日公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布初期,投资者普遍预期该股权激励会提高公司的业绩。所以前期万科的股价和成交量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特别是公布之后10多个交易日内,除了极个别的交易日股价有很小幅度的下降,其他交易日都是比较大幅度的上升。另外,相比较于同行业的地产股,比如保利地产和招商地产等,万科的股价表现均要优于这些公司。万科从2006年3月公布限制性股票激励以

来,其股价基本呈现上升的趋势,说明万科的管理层为了得到激励的股票,一直致力于提高万科的经营管理。2007年底开始。股市大盘出现连续性地大幅下跌。万科的股价也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

(二)完善了万科的法人治理机构万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以顺利通过和实施,这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过程也是促进万科治理完善的过程。万科正朝着其理想中的法人治理结构“被阳光照亮的体制”前进。万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首先是由万科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授权小组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万科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有效行使了管理层激励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同时万科还设定了严格的业绩指标和股价指标,从而保证了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是建立在科学考核的基础之上,这样保证了激励的有效性和长期性,也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抑制。股权激励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非管理层随意自我考核和自我奖励的一种工具。其中,董事会意见要能充分体现股东的意志,万科的董事会掌握了应该有的主动权,对激励计划作出了决策,维护了出资人的权益。监事会是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专门监督机构,万科的董事和管理层是它的监督对象。2006年3月17日,监事会本着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原则。审核了激励计划的内容,在严格的业绩指标和股价指标下,监事会会议也同意了本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东大会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2006年5月31日,万科2005年度股东大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出表决。同意的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1%。这也得到了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回复。在各方的共同表决监督下,万科管理层作为经营者、执行者的角色,得以顺利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万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各方面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强化了其相应的职能,完善了万科的法人治理结构。从万科股东的投票情况和管理层所获得的激励股票,以及万科的业绩水平可以看出,万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现了股东和管理层的“双赢”,使得万科得到长足的发展,同时也完善了万科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促进了万科股东和管理层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的建立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存柱,因此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够规范不同权利主体之问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和约束管理层行为的规范,从而减少问题,降低成本,改善企业经营。万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保证管理层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其客观效果是能够为股东创造最大化的价值。通过设定业绩指标和股价指标。向管理层授予股权,能够使管理层以股东的身份分享万科增值的利润,同时管理层也要承担万科亏损的风险,于是便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追求趋于一致。因此,管理层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便能够站在股东的立场进行思考,在经营的过程中也能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促进了万科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的建立。

(四)稳定了万科的管理团队人才资本是企业很重要的资本,特别是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管理技能、具有卓越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管理层人力资本,更是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万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吸引并稳定人才队伍,而留住了核心人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万科培养了很多房地产方面的人才。留住这些核心和优秀的人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取股权激励制度。万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严格的业绩指标和股价,这些指标不是能轻易达到的,因此对于管理层来说,要拿到激励的股票,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正是有这样一个激励目标,使得万科的管理团队更重视万科的长期发展。更愿意为万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而且如果管理层在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时间内离开公司。将丧失部分股票收益权,这无疑加大了管理层离职的机会成本,因而成为稳定与约束管理层的“金手铐”。

五、万科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借鉴意义

(一)计划的设计充分考虑万科股东的利益从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开始,万科的股权激励计划充分考虑股东们的要求和利益。综观资本市场上,某些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也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造成社会的极大不和谐。万科在制定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候,特别强调要让投资者支持自己。因此其在制定该计划时,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利益,万科设定的业绩和股价指标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其中三个业绩指标是:其一,一个运作良好的公司,其净利润应该是能稳步增长的,同时股东也能分享到利润增长所带来的好处。因此股东会关心公司的增长,所以万科在设定指标时,是以当年净利润的增加额(NP)为基数,在一定的幅度内,根据净利润一定的增加率确定提取比例。其二,股东把资金投入资本市场。都是希望能得到满意的回报。股东当然不希望管理层乱圈钱从而摊薄了公司的利润,因此万科在参考了房地产业股东投资回报率(ROE)7%~8%的平均标准,以及万科以往的ROE平均水平10%-11%,最后在计划里确定股东投资回报率必须超过12%。其三,股东关心每股收益(EPS),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比率越高,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万科在其计划中,确定当EPS增长率超过10%,才能采用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上三个基本指标反映了万科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实在值得其他上市公司学习。另外,万科还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即第二年的股价均值要比上年高。这一点对于投资者来说十分有利,因为如果第二年的股价均值比上年低,则表示股东被套牢,股东的投资价值缩水。万科的这一条要求。更是表明了万科管理层与投资者同甘共苦的决心。万科的这些指标,得到了资本市场的赞同,但是却很少被模仿,因为万科这些指标比较苛刻,对于一些资质不是很好的上市公司,他们还没有足够充分的条件进行股权激励,因为他们缺乏良好的经营记录。他们还没有向股东证明他们拥有让资本增值的能力,因此也只能放弃之。但是有一条主要思想却是其他上市公司可以学习的,那就是:多考虑股东的利益,在为股东创造账面价值的同时,还必须为股东创造市场财富。

(二)计划能有效限制冲动、盲目的投资和再融资行为一是限制冲动的投资行为。从投资的功能上来看,投资有一个动机是扩张动机,即投资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或范围。万科在计算净利润时,规定如果万科以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超过当年净利润的10%时,则这部分资产对应的净利润,应从“净利润”中扣除;这部分资产对应的净资产,也应从“净资产”扣除。这个规定的作用在于,限制万科非理性的并购扩张冲动,从而达到有效防止管理层通过并购扩大规模的方式来实现净利润的增长。因为,定

向增发并购行为会导致净利润短期内急剧上升。因此。有了净利润的这个规定。万科在扩张投资前,就要进行深入地分析,分析是否对万科自身的发展有利,同时还要一个关键的问题要考虑,那就是:扩张投资会不会影响了激励股票的归属。会不会影响了自己的激励收益。这无疑限制了万科管理层冲动的扩张投资行为。二是限制冲动、盲目的再融资行为。当前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再融资猛如虎。自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公告千亿元融资以来,浦发银行、大秦铁路等陆续的再融资行为,使得沪深股市持续大幅下跌。上市公司再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是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绝不应是恶意的“圈钱”行为。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资本市场停滞,对上市公司也没有好处。上市公司对自己在广大投资者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问题应该高度重视。在万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公司如采用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方式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当年每股收益(EPS)增长率超过10%”。这个要求给万科激励对象敲响警钟:如果想要在再融资的同时又能够得到激励,就必须更努力地使公司业绩保持快速增长,并且更负责任地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发展潜力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有效地限制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冲动、盲目的再融资行为。万科限制性股票计划有ROE和净利润增长率的硬性要求,如果万科进行无限制地再融资,这将会严重摊薄每股收益的水平,而且ROE和净利润增长率达不到计划规定的要求,将直接影响万科按激励方案进行激励基金的提取,也就谈不上股票的归属问题,管理层也就得不到激励的股票份额。万科对年净利润(NP)增长率、ROE和EPS的内涵有很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万科冲动的、盲目的再融资行为。万科给其他的上市公司做了一个榜样:上市公司应该致力于使公司现有的资产获得更大的效益,而不是通过盲目的、冲动的再融资进行恶意圈钱。如果确实需要再融资,应该对资金用途、具体项目等进行详细披露,应给投资者一个比较明朗的回报预期,树立上市公司诚信、负责的良好形象。

六、结论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指标设置尤其重要上市公司不仅要考虑多重指标,而且相应指标的选择以及指标的数值标准应该恰当。正如万科的案例,万科设定了年净利润增长率、全面摊薄的年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三个业绩指标以及股价指标,并且对指标的数值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实现了万科股东和管理层的“双赢”。